无锡市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2014
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制度
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共机构节能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能源消耗,推动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的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公共机构)。
第三条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应当遵循节约优先、合理利用、科学管理、效益兼顾的原则,充分发挥公共机构在节能减排工作中的示范带头作用。
第四条公共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节能管理制度,明确节能工作机构和职责,将节能工作纳入本单位总体工作计划,确保节能目标的实现。
第五条公共机构应当加强节能宣传和教育,提高工作人员的节能意识和技能,形成全民节能的良好风尚。
第六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领导,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完善节能激励机制,推动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深入开展。
第二章节能管理职责第七条公共机构应当明确节能管理职责,设立节能管理岗位,配备专(兼)职节能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节能日常工作。
第八条公共机构节能管理人员的主要职责如下:(一)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节能计划和节能措施;(二)负责能源资源的登记、统计、分析和报告工作;(三)组织能源资源的消费监测和评估,提出节能改进措施;(四)指导、监督所属部门和单位的节能工作;(五)定期向上级节能管理部门报告节能工作情况和节能成效;(六)其他与节能相关的管理工作。
第九条公共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节能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节能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确保节能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三章节能措施第十条公共机构应当根据国家和地方节能政策和标准,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并实施节能计划,明确节能目标和具体措施。
第十一条公共机构应当加强能源资源的管理,建立健全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和报告制度,定期对能源资源消耗情况进行审计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二条公共机构应当加强能源资源的使用控制,合理配置和使用能源资源,防止浪费和滥用。
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制度范本(4篇)
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共机构的能源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节约能源资源,降低能源消耗和排放,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公共机构,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公共企事业单位等。
第三条公共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能源管理制度,制定并执行相应的能源管理措施,推动能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工作。
第四条公共机构应当制定能源管理目标和指标,并定期对能源消耗和节能情况进行监测和评估。
第五条公共机构要积极推动能源技术创新和应用,倡导节能理念和文化,培养和引导员工的能源节约意识。
第六条公共机构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能源管理人员,负责能源管理工作,并提供相应的经费和技术支持。
第二章能源管理措施第七条公共机构应当建立能源消耗监测系统,定期对能源使用状况进行监测和分析,并及时采取相应的节能措施。
第八条公共机构应当制定能源使用计划,合理安排能源使用时间和用量,降低能源浪费和消耗。
第九条公共机构应当加强能源设备的维护和管理,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高效利用。
第十条公共机构应当采取节能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优化建筑设计、改善室内照明、提高空调系统效率等。
第十一条公共机构应当推广能源管理先进经验和技术,开展能源管理培训和宣传活动,加强员工的能源节约意识和行为习惯。
第三章监督与评估第十二条公共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能源管理工作的相关信息和报告。
第十三条上级主管部门应当对公共机构的能源管理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指导。
第十四条公共机构应当积极配合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评估工作,接受相关的纪律处分和奖励。
第四章处罚与奖励第十五条公共机构若未按照本制度和相关法规要求开展能源管理工作,经督促改正后仍不履行职责的,应当受到相应的处罚。
第十六条公共机构若在能源管理工作中表现突出,取得显著成效的,应当给予相应的奖励和表彰。
第五章附则第十七条本制度由公共机构能源管理部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八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经信委2014年无锡市节能降耗工作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经信委2014年无锡市节能降耗工作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节能管理【发文字号】锡政办发[2014]48号【发布部门】无锡市政府【发布日期】2014.04.11【实施日期】2014.04.1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经信委2014年无锡市节能降耗工作意见的通知(锡政办发〔2014〕48号)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市经信委《2014 年无锡市节能降耗工作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4月11日2014年无锡市节能降耗工作意见(市经信委 2014年4月)2014年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的开局之年,也是强化生态文明建设、确保完成“十二五”节能目标的关键之年。
做好今年的节能工作,对于加快打造“四个无锡”、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奋斗目标具有重要意义。
为进一步突出节能工作重点,落实节能责任,强化节能措施,提出以下意见: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节能低碳、绿色发展主题,探索建立能源消耗强度和能源消费总量“双控”制度,以企业节能为主体,以提高能源利用率为核心,以调整经济结构为根本,以加快技术进步为手段,以依法节能为保障,完善政策、创新机制、加强监管,统筹推进结构节能、技术节能和管理节能,确保完成年度节能目标任务,努力实现环境效益、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多赢。
二、总体目标万元 GDP 综合能耗下降 4%,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综合能耗不高于 2670 万吨标煤,万家企业累计节能量 159 万吨、完成“十二五”目标的 80%,累计淘汰落后电机 70000 千瓦、淘汰落后变压器 1043 台,通过能源管理体系企业认证和评价企业 60 家,实施并申报重点节能与循环经济项目 100 项以上,新增循环经济试点单位 10 家,实施清洁生产审核企业 100 家,节能服务机构累计 60 家,合同能源管理项目 70 项,完成改造(淘汰)燃煤工业炉窑 100 座,非粘土新墙材竣工面积占墙材建筑面积比例达到 88%;散装水泥供应量 1650 万吨。
市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最新】
市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推进本市公共机构节能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和《上海市节约能源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机构节能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协调、推进全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并负责市级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区(县)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协调、推进本行政区域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并负责区(县)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市和区(县)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系统各级主管部门在同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指导下,组织开展本系统内的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市节能监察中心负责本市公共机构节能监察工作。
第四条市和区(县)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公共机构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考核评价结果应当纳入对公共机构负责人考核评价体系。
各级公共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节能管理的规章制度,开展各项节能管理工作。
公共机构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单位节能工作。
第五条市和区(县)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协同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公共机构节能宣传、教育和培训,普及节能科学知识,增强公共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节能意识,提高节能管理水平。
第六条市和区(县)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等财政资金应当积极支持公共机构开展节能工作并给予保障。
第七条对在公共机构节能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八条公共机构应当依法依规开展节能管理,主动接受政府和社会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公共机构浪费能源的行为,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第二章节能规划第九条市和区(县)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有关部门根据所在行政区域节能减排中长期专项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公共机构节能规划。
第十条公共机构制定节能规划应当包括能源使用现状和问题、指导思想和原则、节能目标和指标、重点节能环节、节能措施、节能保障等内容。
公共机构绿色低碳引领行动专题自测题
公共机构绿色低碳引领行动专题自测题一、单项选择题1.《巴黎协定》的主要目标是在本世纪把全球平均气温较工业化前水平升高控制()之内。
A.1℃B.1.5℃ C.2℃ D.4℃答案:C2.《“十四五”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工作规划》提出,到2025年,全国公共机构二氧化碳排放总量控制在()亿吨以内,单位建筑面积碳排放较2020年下降()%。
A. 2 6B. 2 7C. 4 6D. 4 7答案:D3.数据中心与普通民用建筑相比,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A.冷负荷大.湿负荷小B.内部负荷大,围护结构负荷小C.全年需制冷运行,室外温度变化大D.负荷受外界温度逐时变化影响大答案:D4.公共机构节能最早是在()年被国家发展改革委确立作为“十大节能工程”的一项,大力推进,并且在()年以国务院令的形式,颁布《公共机构节能条理》,立法推进。
A.2030 2060B.2008 2012C.2005 2008D.2000 2010答案:C5.以下有关新形势下的我国粮食安全战略论述错误的是()。
A.以我为主B.依赖全球C.科技支撑D.确保产能答案:B6.我国加入《巴黎协定》的时间为()。
A.2015.1.1 B.2016.9.3 C.2016.4.22 D.2017.9.3答案:B7.上海提出,力争在()年前实现碳达峰。
A.2024B.2025C.2026D.2027答案:B8.新时期,我国粮食安全保障的基本空间格局是()。
A.南粮北运B.东粮西输C.北粮南运D.国际进口答案:C9.《“十四五”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工作规划》设置的“十四五”时期系列指标中,公共机构年碳排放总量和单位建筑面积碳排放量下降指标分别为()。
A. 4亿吨 .5%B.3.5亿吨. 5% C. 4亿吨. 7% D.3.5亿吨. 7%答案:C10.违反反食品浪费法规定,设有食堂的单位未制定或者未实施防止食品浪费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
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制度
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制度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制度4篇现如今,很多场合都离不了制度,制度就是在人类社会当中人们行为的准则。
拟定制度的注意事项有许多,你确定会写吗?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制度,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制度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积极推动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发挥公共机构在全社会节能中的表率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共机构,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节能,是指通过科学管理、技术改造、合理利用、优化能源消费结构等途径,以最小的能源消耗取得最大的使用效益。
第四条深圳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联席会议是全市公共机构节能的决策机构,负责统筹、协调和监督全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各区要设立相应的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负责本区节能工作的决策、统筹、协调和监督。
第五条市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在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联席会议的指导下,负责市本级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计划、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区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在市、区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联席会议的指导下,负责区本级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计划、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系统各级主管部门在同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的指导下,开展本级系统内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第二章公共机构职责第六条各级公共机构负责人对本单位节能工作负责,实行目标责任制和综合考核评价制度。
各公共机构应建立详细的能源消费统计制度,联络员负责将本单位的年能源消费数据报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第七条各级公共机构应当实行能源管理岗位责任制和能源消费计量报告制度,实行能源消耗成本管理。
指定专人负责能源消费统计,如实记录能源消费原始数据,建立统计台账,至少每年报送一次本年度能源消费统计表,同时报送能源消费统计分析报告。
2014公共机构节能方案
2014公共机构节能方案2014公共机构节能方案1. 背景在当今社会,随着环保意识的提高和资源的日益短缺,节能已成为全球关注的热点。
作为公共机构,如政府部门、学校、医院等,其耗能量巨大。
因此,制定和执行有效的节能方案对于减少能源消耗、优化资源配置、降低环境污染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介绍2014年公共机构的节能方案。
2. 目标2014年公共机构节能方案的主要目标包括:- 减少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降低运营成本,并优化资源配置;- 降低温室气体排放,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3. 具体措施为实现上述目标,以下是2014年公共机构节能方案的具体措施:3.1 升级设备和技术改进公共机构应通过设备升级和技术改进来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具体措施包括:- 更换能效更高的照明设备,如LED灯,以降低电力消耗;- 安装智能节能系统,通过自动调控温度、湿度等参数,实现能源的智能化管理;- 采用节能型空调系统,通过提高制冷效果和减少能耗来降低能源消耗;- 安装太阳能板和风力发电设备,利用可再生能源。
3.2 加强能源管理公共机构应加强能源管理,建立科学、规范的管理体系。
具体措施包括:- 设定节能目标和考核制度,倡导全员参与;- 每月对能耗进行监测和分析,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改进措施;- 定期开展能源技术培训,提高员工的节能意识和能力。
3.3 增加环保意识公共机构应积极倡导环保意识,引导社会大众的节能行为。
具体措施包括:- 开展节能宣传活动,如举办绿色出行月活动、能源知识大赛等;- 提供节能教育和培训,普及节能知识,引导公众改变消费习惯;- 设立绿色基金,鼓励公众投资环保项目。
3.4 合理能源使用策略公共机构应制定合理的能源使用策略,以充分利用能源资源。
具体措施包括:- 制定灵活的工作时间,合理利用尖峰和谷电,减少用电高峰期的能耗;- 鼓励员工开展远程办公,减少交通能源的消耗;- 优化供暖系统,确保温度合适,避免能源浪费。
4. 预期效果通过上述措施的实施,预计2014年公共机构节能方案将取得以下效果:- 能源消耗将减少20%以上;- 运营成本将降低10%以上;- 温室气体排放将减少50%以上;- 公众节能意识将得到提高。
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制度
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工作,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能源消耗,促进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各级政府及其下属机构、事业单位等公共机构。
第三条公共机构应设立节能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督促本机构的节能工作,并向上级政府报告有关情况。
第四条公共机构应制定并实施节能计划,明确节能目标和任务,并按时向上级政府报告并接受监督检查。
第五条公共机构应建立健全节能管理制度,明确节能责任,落实节能措施,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第六条公共机构应积极开展能源管理技术研究与推广,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和技术水平。
第七条公共机构应加强对节能设备设施的维护和管理,定期检查和保养设备,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第二章节能目标和任务第八条公共机构应根据所在行业的特点和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节能目标和任务,并按照计划进行实施。
第九条公共机构应加强能源测量和能源数据管理,定期对能源消耗进行监测和分析,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调整。
第十条公共机构应加强对节能设备设施的管理,确保设备正常运行并提高其使用效率。
第十一条公共机构应加强对节能技术的研究与推广,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和技术水平,推动能源节约和可持续发展。
第三章节能措施第十二条公共机构应加强对机关建筑的节能管理,采取节能措施减少能源消耗并提高建筑的能源利用效率。
第十三条公共机构应推广先进的节能设备和技术,如LED照明、高效电器设备等,替换旧的能源消耗设备,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第十四条公共机构应加强员工节能意识教育,提高员工的节能意识和能力,推动能源节约。
第十五条公共机构应加强对用能数据的分析和调整,采取措施减少能源浪费,并加强对能源浪费行为的监管和处罚。
第四章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第十六条上级政府应对公共机构的节能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评估节能成效,并根据情况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调整。
第十七条公共机构的节能部门应定期向上级政府报告节能工作进展情况,并接受监督检查。
公共机构节能管理管理制度
公共机构节能管理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公共机构节能管理的监督和管理,推动公共机构节能工作,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共机构节能管理管理制度适用于各级各类公共机构。
第三条公共机构应当坚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全面推进,以满足社会经济建设发展需求为前提,全面提高新建和改扩建项目设计标准,强制公共机构节能体系建设。
第四条公共机构应当成立节能管理委员会,明确节能责任主体,建立健全的节能管理体系,加大对公共机构节能的宣传力度,提高节能管理意识。
第五条公共机构应当依据实际情况,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制定具体的节能目标和措施,做到定期评估和调整。
第六条公共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能源消耗统计、监测、报告机制,制定完善的能源消耗统计和报送制度。
第七条公共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节能技术和设备推广应用制度,鼓励并支持新技术新设备的应用。
第八条公共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能源管理与技术服务、技术咨询和技术培训制度,积极推动基层节能技术宣传和普及工作。
第九条公共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能源管理标准制度,制定能源技术经济可行性评价标准。
第十条公共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节能环保考核和激励机制,建立健全节能环保生产者责任法制体系。
第十一条公共机构应当建立能源交易管理制度,建立能源生产和能源使用部门相互改制机制。
第十二条公共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节能技术发展研究管理制度,推动新节能技术新产品新装备新材料的研发与应用。
第十三条公共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节能产品和服务审查监督制度,建立健全能源合同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公共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管理规范监管体制,建立健全节能环保科技行业发展政策法规体系。
第十五条公共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节能环保宣传教育和节能环保信息公开制度,建立健全节能环保文化建设机制。
第十六条公共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节能环保志愿服务管理制度,增强节能环保科技事业发展活力。
第十七条公共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节能环保社会组织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国际合作与交流体系。
第十八条公共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政府购买节能环保服务制度,制定政府购买节能环保服务的实施办法。
《无锡市建筑节能管理办法》
《无锡市建筑节能管理办法》《无锡市建筑节能管理办法》已经xx年12月21日市人民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
市长毛小平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无锡市建筑节能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筑节能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建筑能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国务院《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江苏省建筑节能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建筑节能,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建筑用能系统运行节能,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是指民用建筑和工业建设项目中具有民用建筑功能的建筑。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
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辖区内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
发改、经信、财政、规划、国土、住保房管、科技、环保、市政园林、机关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建筑节能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市、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建筑节能工作纳入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内容,对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条市、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安排建筑节能专项资金,用于鼓励和扶持新建建筑节能示范、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建筑用能系统运行节能、绿色建筑和低能耗建筑建设,以及相关的科技研究、标准制定、技术推广、产品开发和示范工程建设等工作。
各类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发挥建筑节能示范作用。
建筑节能专项资金使用的管理办法由财政部门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七条政府应当加强建筑节能宣传和教育工作,增强公民的建筑节能意识。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将建筑节能知识纳入相关从业人员培训、考核体系,提高从业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
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大众传播媒体应当加强对建筑节能知识的宣传,并对建筑节能行为进行。
第八条鼓励行业协会、中介机构开展建筑节能的技术推广、宣传培训、咨询服务等活动,参与建筑节能专项规划编制、标准制定、市场培育等工作。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节能降耗工作预警调控方案的通知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节能降耗工作预警调控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无锡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6.13•【字号】锡政办发[2010]178号•【施行日期】2010.06.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节能管理正文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节能降耗工作预警调控方案的通知(锡政办发〔2010〕178号)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无锡市节能降耗工作预警调控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六月十三日无锡市节能降耗工作预警调控方案(2010年6月)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确保完成2010年及“十一五”节能降耗目标任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江苏省节约能源条例》有关规定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通知》(国发〔2010〕12号)、《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实现2010年节能减排目标的通知》(苏政发〔2010〕52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实施节能降耗工作预警调控的意义资源节约是我国一项基本国策。
近年来,国务院和省政府高度重视节能降耗工作,不断加大工作力度,实行问责制和“一票否决”。
市委、市政府把节能降耗作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措施和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抓手,采取有力措施加以推进,取得了显著成效。
但是推进节能降耗非“一日之功”,我市经济发展方式尚未实现根本性转变,结构性矛盾依然存在。
尤其是去年三季度以来,随着经济的复苏,我市一些高耗能、高排放企业生产能力逐步恢复,能源消费强度逐渐释放,导致我市2010年一季度万元GDP能耗不降反升,节能形势十分严峻。
2010年是实施“十一五”规划的最后一年,也是实现“十一五”节能降耗目标的关键一年。
省委、省政府下达给我市的节能降耗目标是政治任务和刚性约束性指标,必须不折不扣地完成。
公共机构节能管理规章制度
公共机构节能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共机构节能管理,促进节能减排工作的开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本规章适用于全国范围内各级各类公共机构的节能管理工作。
第三条公共机构应当认真执行本规章,加强节能工作,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促进绿色发展。
第四条公共机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结合本单位的特点和资源条件,制定具体的节能管理措施和计划。
第二章节能管理责任第五条公共机构应当建立节能管理机构,明确节能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第六条公共机构应当制定节能管理制度,明确各部门、各岗位的节能职责,建立科学的节能考核评价机制。
第七条公共机构应当设立专门的节能专班,制定年度节能目标和计划,每季度对节能工作进行总结和评估。
第八条公共机构应当建立能源管理台账,定期进行监测和分析,及时发现能源浪费和问题,采取有效措施加以纠正。
第三章节能管理措施第九条公共机构应当制定严格的能源管理制度,对用电、用水、用气等能源的使用进行严格控制和管理。
第十条公共机构应当加强设备管理,定期进行设备检查、维护和保养,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行和高效利用。
第十一条公共机构应当推广和应用先进的节能技术和设备,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减少能源消耗。
第十二条公共机构应当加强员工节能意识培训,提高员工的节能意识和能力,推动全员参与节能工作。
第十三条公共机构应当定期对节能工作进行评估和总结,形成经验总结和提出改进建议。
第四章执法监督第十四条相关部门应当加强节能工作的督促和检查,确保公共机构的节能工作得到有效开展。
第十五条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的违规处罚制度,对违反节能规定的公共机构进行惩罚和警告。
第五章附则第十六条本规章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七条其他机构和单位可以根据本规章的要求制定相应的节能管理规定和制度。
第十八条本规章由国务院能源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以上所述即为公共机构节能管理规章制度的内容,希望各级各类公共机构严格遵守上述规定,共同为我国节能减排事业做出积极贡献。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人民政府2014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锡政发[2014]14号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人民政府2014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正文:----------------------------------------------------------------------------------------------------------------------------------------------------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人民政府2014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锡政发〔2014〕14号)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无锡市人民政府2014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无锡市人民政府2014年1月24日无锡市人民政府2014年度立法工作计划一、地方性法规(草案)制定计划(一)正式项目序号项目名称起草部门报送时间1无锡市城市照明条例市市政园林局1月份无锡市促进行业协会发展条例(修改)市发改委2月份3无锡市养老机构条例市民政局5月份4无锡市旅游业促进条例市旅游局7月份5无锡市物业条例市住保房管局9月份(二)调研项目序号项目名称责任部门1无锡市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市粮食局2无锡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市建设局3无锡市民营医疗机构促进条例市卫生局无锡市社会信用信息管理条例市经信委5无锡市社区戒毒康复条例市公安局二、市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一)正式项目序号项目名称起草部门报送时间1无锡市公安辅助人员管理办法市公安局1月份2无锡市航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市交通运输局3月份3无锡市快递市场管理办法市邮政管理局4月份4无锡市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市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5月份无锡市车站地区管理规定市公安局7月份6无锡市公园景区管理办法市市政园林局7月份7《无锡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管理规定》(修改)市烟草局9月份8无锡市实施《江苏省防震减灾条例》办法市地震局10月份9无锡市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实施办法市环保局12月份(二)调研项目序号项目名称责任部门1无锡市公用移动通信基站设置管理办法市信电局2关于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和《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意见市人社局3关于进一步加强住宅群租行为综合治理的意见市住保房管局三、规章立法后评估计划序号项目名称责任部门完成时间1无锡市夜景照明管理办法市市政园林局1月份2无锡市城市公共照明设施管理办法市市政园林局1月份3无锡市物业管理办法市住保房管局5月份4无锡市机动车辆排气污染监督管理办法市环保局10月份四、工作要求1、列入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的正式项目,起草部门要尽早落实起草责任处室、责任人,搭建起草班子,制定起草推进计划,落实工作经费,并在广泛调查、深入研究、充分论证的基础上,按照“合法性、针对性、可行性”原则组织起草工作,确保起草质量,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市政府。
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管理制度
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公共机构的节能管理水平,发挥公共机构在节能减排中的示范和引领作用,加强对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组织和管理,促进能源的高效利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事业单位等公共机构。
第三条公共机构应加强节能意识,采取有效的节能措施,推动节能工作在本单位落地生根。
第四条公共机构应建立完善的节能管理制度,确保节能工作的有效运行。
第五条公共机构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节能目标和措施,定期进行评估和调整。
第二章节能目标第六条公共机构应根据国家和地方的节能要求,制定具体的节能目标,并将其纳入本单位的年度工作计划。
第七条公共机构的节能目标应与本单位的发展规划相协调,合理安排节能任务。
第八条公共机构应通过技术改造、运行管理、行为倡导等多种方式,确保节能目标的实现。
第九条公共机构应定期开展节能检查,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保证节能目标的顺利完成。
第三章节能措施第十条公共机构应采取有效的节能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一)节约用电:合理调整供电方案,优化用电结构,减少无效能耗。
(二)节约用水:加强用水管理,减少用水量,提高用水效率。
(三)节约用气:优化供气结构,提高燃气利用率,减少能源的浪费。
(四)节约用能:推广高效节能设备,提高设备的能效比,减少能源的消耗。
(五)改善建筑节能:加强建筑节能设计,提高建筑能源利用率,减少能耗。
(六)鼓励节约型经济:推行节能用地、节能材料、节能产品等经济措施。
第四章节能考核第十一条公共机构的节能工作应定期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一)节能目标的实现情况。
(二)节能措施的执行情况。
(三)节能经济效益的达成情况。
第十二条节能考核结果应及时反馈给相关责任人,并根据考核结果进行激励或处罚。
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十三条公共机构的节能工作应定期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一)节能设施和设备的运行情况。
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制度(3篇)
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制度是指针对政府机构、公共事业和公共服务机构等公共部门实施的节能管理制度。
其目的是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减少能源消耗,降低能源排放,推动可持续发展。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制度措施:1. 节能目标设定:制定明确的节能目标和指标,包括能源消耗总量、能源强度、碳排放等,为公共机构提供具体的节能指导。
2. 节能管理体系:建立完善的节能管理体系,包括组织结构、职责分工、程序和规范等,确保节能管理工作的系统性和连续性。
3. 能源审核与监测:对公共机构的能源消耗进行定期审核与监测,分析能源利用情况,发现问题并及时采取措施。
4. 能源管理措施:通过改进能源使用设备、优化能源管理流程、推广节能技术和设备等手段,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能源消耗。
5. 能源合同能效要求:要求公共机构在进行能源供应合同等过程中,要注重能源效益,明确能源合同的能效要求。
6. 节能宣传教育:通过开展节能宣传活动,加强对公共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节能意识培养,提高节能管理水平。
7. 监督考核和奖惩机制:建立健全的监督考核和奖惩机制,对公共机构在节能管理方面的表现进行评估,奖励表现优异者,对不达标者进行惩处。
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制度的实施,可以有效推动公共部门的节能工作,达到降低能源消耗和碳排放的目的,为可持续发展做出贡献。
同时,还能为其他行业提供示范和借鉴,促进全社会的节能减排工作。
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制度(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公共机构的节能管理水平,推动能源的有效利用和减少能源消耗,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企事业单位等公共机构。
第三条公共机构应当建立和完善节能管理制度,明确节能目标和责任,做好节能管理工作。
第四条公共机构应当采取科学合理的节能措施,优化能源结构,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减少能源消耗。
第五条公共机构应当加强能源监测和统计,做好能耗数据的收集和分析,及时发现并解决能源浪费问题。
第六条公共机构应当加强能源宣传教育,提高员工的节能意识,倡导节约用能的工作和生活方式。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实施无锡市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的通知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实施无锡市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4.11.26•【字号】锡政办发〔2014〕182号•【施行日期】2014.11.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节能管理正文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实施无锡市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的通知锡政办发〔2014〕182号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无锡市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市政府第149号令,以下简称〈办法〉)已正式发布,将于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为切实做好《办法》的贯彻实施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贯彻实施《办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制定《无锡市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是我市贯彻依法治国战略、实施依法行政的重要举措,是系统规范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有效保障。
《办法》的实施是我市公共机构依法节能的重要标志,对于推进公共机构节能,建设节约型机关具有重要意义,对全社会生态文明城市建设具有重要的导向和示范作用。
《办法》确立了公共机构节能管理体制,对公共机构节能规划、能耗计量和监测、能源消费统计、能源消费定额、节能产品采购、能源审计、节能措施以及监督保障等作出了全面规定。
认真贯彻实施《办法》,通过法律手段推动公共机构节能,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能源消耗,是各级政府和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的重要职责。
同时,公共机构节能是一项政治性、政策性、技术性很强的系统工程,《办法》的实施任务重、要求高,各地、各部门(单位)必须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紧密结合自身实际,采取积极有效措施,确保《办法》顺利实施。
二、深入开展《办法》的学习、宣传和培训各级节能主管部门、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政府法制部门要把学习、宣传、贯彻《办法》作为当前一项重要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全面部署,统筹安排,狠抓落实。
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制定学习、宣传《办法》和培训工作方案。
无锡市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
无锡市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无锡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10.28•【字号】无锡市人民政府令第149号•【施行日期】2014.12.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节能管理正文无锡市人民政府令(第149号)《无锡市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已经2014 年10 月20 日市人民政府第34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4 年12 月 1 日起施行。
市长汪泉2014年10月28日无锡市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共机构节能管理,降低行政运行成本,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务院《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机构的节能工作,以及对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共机构,是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公共机构的具体范围由市、市(县)、区人民政府确定。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纳入年度综合目标绩效考核体系,推动和促进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开展。
市、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公共机构节能管理体系和工作协调机制,将监督管理公共机构节能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健康发展。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以下统称市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在市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指导下,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以下统称市(县)、区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在同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指导下,负责本级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系统主管部门,在同级机关事务管理机构指导下,开展本系统内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公共机构开展能源紧缺体验、节能宣传教育等活动,提高公共机构工作人员节能意识。
无锡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各级政府机关节能减排工作的通知
无锡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各级政府机关节能减排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无锡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6.07•【字号】锡政办发[2007]104号•【施行日期】2007.06.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节能管理正文无锡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各级政府机关节能减排工作的通知(锡政办发〔2007〕104号)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精神,切实推进节约型机关建设,发挥政府机关在节能减排中的率先垂范作用,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广泛宣传发动,增强节能减排的自觉性和责任感节能减排约束性指标是强化政府责任的指标,实现这个指标是各级政府对人民的庄严承诺。
全市各级政府机关一定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推进“两个率先”、构建和谐宜人新无锡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政府机关在节能减排中发挥表率作用的重要意义,全面推进节能减排工作。
要进行广泛深入的宣传发动,努力建设崇尚节约、厉行节约、合理消费的机关文化。
要通过广泛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活动,教育、引导和规范全体公职人员从自己做起,从现在做起,从身边点滴事情做起,自觉养成节约一度电、一杯水、一张纸、一滴油的良好习惯。
市各新闻媒体要采取多种形式宣传报道,树立节能减排先进典型,发挥舆论引导和监督作用,营造浓厚氛围。
二、采取有效措施,扎实推进节能减排工作(一)高度重视节约用水加强用水设备的日常维护管理,定期检查更换老化的供水管线,安装或更换节水型龙头和卫生洁具,防止跑冒滴漏,坚决避免“长流水”现象的发生。
单位内部绿地养护用水,要根据季节和天气变化情况,科学、适时进行灌溉,提倡微灌、滴灌等灌溉方式,鼓励利用雨水和实施“中水”回用,尽量减少用水量。
节约车辆清洗用水,禁止使用高压自来水冲洗车辆。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机关管理局无锡市“十二五”公共机构节能规划的通知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机关管理局无锡市“十二五”公共机构节能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无锡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9.09•【字号】锡政办发[2011]234号•【施行日期】2011.09.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节能管理正文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机关管理局无锡市“十二五”公共机构节能规划的通知(锡政办发〔2011〕234号)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市机关管理局《无锡市“十二五”公共机构节能规划》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一一年九月九日无锡市“十二五”公共机构节能规划(市机关管理局2011年9月)加强节能工作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客观要求,降低公共机构能源消耗水平是节能工作的重要内容。
大力推进公共机构节能,有利于加强公共机构自身建设,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有利于发挥公共机构的导向和示范作用,推进全社会节约能源。
无锡是历史文化名城,城市化进程和城市综合竞争力位居全国城市前列。
全市国土面积仅4788平方公里,下辖2个县级市和7个行政区,常住人口接近640万。
“十二五”时期是无锡科学发展、和谐发展、率先发展的重要时期,同时,无锡也面临着资源和能源匮乏、环境容量严重不足的严峻挑战,节约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任务十分艰巨,尤其需要全市各级公共机构在“两型社会”建设中发挥表率作用。
为推进全社会节约资源,合理利用能源,保护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务院《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和《江苏省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划。
本规划所称公共机构,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全市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一、“十一五”全市公共机构用能现状分析“十一五”时期,无锡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公共机构节能和创建节约型机关工作,构建管理体系,大力宣传培训,推进节能改造,注重长效管理,强化考核监督,干部职工的节能节约意识有所增强,节能节约措施逐步到位,较好地控制了能耗和行政运行成本不断增长的态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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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共机构节能管理,降低行政运行成本,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务院《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机构的节能工作,以及对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共机构,是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公共机构的具体范围由市、市(县)、区人民政府确定。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纳入年度综合目标绩效考核体系,推动和促进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开展。
市、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公共机构节能管理体系和工作协调机制,将监督管理公共机构节能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健康发展。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以下统称市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在市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指导下,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以下统称市(县)、区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在同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指导下,负责本级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系统主管部门,在同级机关事务管理机构指导下,开展本系统内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公共机构开展能源紧缺体验、节能宣传教育等活动,提高公共机构工作人员节能意识。
第六条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应当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公共机构浪费能源资源的行为。
第七条对在公共机构节能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以及检举公共机构严重浪费能源资源并经查实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节能规划第八条市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省公共机构节能规划和市人民政府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制定市公共机构节能中长期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市公共机构节能中长期规划应当明确市、市(县)、区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目标和指标等内容。
第九条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根据市公共机构节能中长期规划,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级公共机构节能规划。
公共机构节能规划应当包括节能目标和指标、节能重点环节和保障措施等内容,并按照年度将规划确定的节能目标和指标分解落实到本级公共机构。
市(县)、区公共机构节能规划应当包括所辖镇公共机构节能的内容。
第十条公共机构应当根据节能规划,制定年度节能工作实施方案,并结合本单位用能特点和上一年度用能状况,采取节能管理或者节能改造措施,保证节能目标完成。
年度节能工作实施方案应当及时报送本级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备案。
第三章节能管理第十一条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实行领导负责制。
公共机构负责人对本单位节能工作全面负责。
第十二条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实行联络员制度。
公共机构应当指定专人担任节能工作联络员,负责收集整理、统计分析、汇总报告本单位、本系统节能工作重要信息。
节能工作联络员应当接受节能业务培训。
第十三条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实行能源消费计量制度。
公共机构应当区分用能种类、用能系统,实行能源消费分户、分类、分项计量,并建立完善能源消费监测措施,对能源消耗状况进行实时监测与分析。
第十四条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实行能源消费统计报表制度。
公共机构应当指定专人负责能源消费统计,建立能源消费统计台账,如实记录能源消费原始数据,并在规定时间内向本级机关事务管理机构报送能源消费状况报告。
第十五条公共机构能源消费统计应当纳入国民经济统计体系。
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应当会同统计部门,定期统计汇总公共机构能源消费状况。
第十六条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实行能源消耗定额制度。
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级不同行业、不同系统公共机构能耗综合水平和特点,分类制定公共机构能源消耗定额;财政部门应当根据能源消耗定额制定能源消耗支出标准。
公共机构能源消耗定额应当适时调整。
第十七条公共机构应当加强能源消耗支出管理,在能源消耗定额范围内使用能源;超定额使用能源的,应当向本级机关事务管理机构作出书面说明。
第十八条公共机构应当建立绿色采购制度,执行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制度,优先采购取得节能产品认证证书的产品、设备。
公共机构不得采购国家、省和市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
第十九条公共机构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维修改造应当执行有关建筑节能设计、施工、调试、竣工验收等规定和标准,其中新建建筑应当区分用能种类和性质,实行分户、分类、分项计量,并纳入建筑能耗监测系统统一管理。
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机关事务管理机构,组织对本级公共机构新建、改造建筑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
第二十条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级公共机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完善本级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制度和监测管理系统,实现公共机构节能信息化、规范化管理。
第二十二条公共机构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能源审计,对本单位用能系统、设备的运行以及使用能源情况,进行技术性和经济性评价,根据审计结果采取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措施。
第四章节能措施第二十三条公共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节能运行管理制度和用能系统操作规程,设置能源管理岗位,实行能源管理岗位责任制,重点用能系统、设备的操作岗位应当配备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十四条公共机构应当逐步推行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委托节能服务机构进行节能诊断、设计、融资、改造和运行管理。
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市机关事务管理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条公共机构选择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考虑其节能管理能力;与物业服务企业订立服务合同时,应当载明节能管理的目标和要求。
公共机构应当将物业服务企业完成节能目标情况,纳入其服务质量内容。
第二十六条公共机构应当采取下列措施,加强用能管理,减少无功能耗:(一)建立、完善重点用能设施、设备的维护保养和年检登记制度;(二)加强日常用能巡查;(三)除有特殊用电需要外,实行分区域、分时间供电;(四)除有特殊温度要求的区域外,室内空调温度的设置,夏季不得低于二十六摄氏度,冬季不得高于二十摄氏度;(五)在公共区域推广应用照明智能调控装置;(六)严格控制夜间泛光照明以及装饰用照明;(七)定期维护保养供水设施、设备,及时更换老化、破损供水管道;(八)优先使用节水型水龙头、卫生洁具和高效节能照明灯具等节能产品;(九)实行高层建筑电梯智能化控制,合理设置电梯开启数量和时间;(十)对设备机房、食堂、开水间等部位的用能设施、设备实行重点用能监测。
第二十七条公共机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加强公务车辆节能管理:(一)严格车辆配备标准,实行编制管理,控制车辆保有数量;(二)严格车辆报废制度,及时报废高耗能、高污染的车辆;(三)严格车辆使用制度,禁止非公务用途使用车辆;(四)严格车辆油耗标准,实行单车油耗独立核算,定期公布单车能耗状况;(五)严格车辆定点加油、维修、保险制度,实行统一管理。
第二十八条市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针对气候变化不同情况,制定公务车辆限制行驶的应对预案。
第二十九条鼓励、支持公共机构采取下列节能技术措施,降低办公运行成本:(一)提高电梯智能化水平,自动实行无负层电梯三层以下停开,非高峰时段减少电梯运行台数,高层建筑电梯分段运行,非工作时间控制使用电梯运行台数和频率;(二)优化照明系统设计,推广应用分区、分时、分级自动调控装置,控制照明亮度和分布密度;(三)推广微灌、滴灌等技术,实施科学养护灌溉绿地;(四)加强信息化、网络化建设,推行无纸化办公,推广电视电话、网络视频等自动化办公系统的应用。
第三十条提倡公共机构工作人员自觉养成下列节能行为习惯,减少日常办公支出:(一)及时关闭空调、计算机、复印机等日常办公用能设备,减少设备待机能耗;(二)减少一次性水笔、茶杯使用,双面、反复利用纸张;(三)利用自然通风调节室温,缩短空调使用时间;(四)使用空调时关闭门窗,提高空调效率,降低能耗;(五)短距离上下楼层不乘电梯,降低电梯运行频率;(六)利用公共交通工具、非机动交通工具出行。
第五章监督检查第三十一条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本级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一)制定、落实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情况;(二)能源消费计量、监测、统计和报告情况;(三)建立节能管理规章制度情况;(四)落实能源管理岗位责任制情况;(五)用能系统和设备节能运行情况;(六)执行能源消耗定额标准和能源审计情况;(七)公务车辆配备、使用和油耗情况;(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节能监督检查事项。
公共机构应当配合节能监督检查,如实说明有关情况,提供能源消费相关资料和数据。
第三十二条公共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机关事务管理机构会同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并由有关机关对公共机构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一)未制定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或者未按照规定将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备案的;(二)未实行能源消费计量制度的;(三)未设立能源管理岗位,或者未在重点用能系统、设备操作岗位配备专业技术人员的;(四)未指定专人负责能源消耗统计,或者未如实记录能源消耗计量原始数据,建立统计台帐的;(五)未按照要求报送能源消费统计数据和分析报告的;(六)未按照规定进行能源审计,或者未根据审计结果采取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措施的;(七)未按照规定落实节能措施的;(八)拒绝、阻碍节能监督检查的。
第三十三条公共机构超过能源消耗定额使用能源不能充分说明理由的,由机关事务管理机构会同有关部门予以通报,并下达限期节能整改意见书;逾期未整改的,由有关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由财政部门减少核拨下一年度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财政经费。
第三十四条公共机构不执行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采购产品、设备,或者采购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的,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
第三十五条公共机构违反规定超标准、超编制购置公务用车或者拒不报废高耗能、高污染车辆的,由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车辆采取收回、拍卖、责令退还等方式处理。
第三十六条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和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公共机构节能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七条金融、通信和不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高校等公共服务机构的节能管理,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 2014 年 12 月 1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