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院校面向企业职工开展培训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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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挥高职院校资源优势大力开展职业培训.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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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挥高职院校资源优势大力开展职业培训作者:杨文明来源:《教育与职业·理论版》2008年第21期[摘要]职业教育担负着繁荣经济,促进就业,消除贫困和维护稳定的重任,随着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对技能型人才和高素质劳动者的需求,职业教育的职业培训职能正在从边缘走向核心。

高等职业院校要因势利导、抓住机遇,充分发挥资源优势,积极探索职业培训人才培养模式,真正构筑起以政府为主导,以企业行业为依托,以学院为主体的职业培训体系。

[关键词]职业教育高职院校职业培训[作者简介]杨文明(1963- ),男,湖南慈利人,常德职业技术学院院长,高级工程师,研究方向为高职教育管理。

(湖南常德415000)[中图分类号]G71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3985(2008)32-0022-03进入21世纪以来,伴随着我国经济结构的调整和工业化、城镇化水平的提高,我国高等职业教育得到了迅猛发展。

高等职业教育作为高等教育的一种新的类型,已成为我国高等教育的“半壁江山”。

《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2]16号)中指出:“坚持学历教育与职业培训并重,实行灵活的办学模式和学习制度,职业院校要实行学历教育与职业培训相结合,全日制与部分时间制相结合,职前教育与职后教育相结合,努力办成面向社会的、开放的、多功能的教育和培训中心。

”《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05]35号)指出:“要实施…四大工程‟,即国家高技能人才培养培训工程,国家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程,农村实用人才培训工程,成人继续教育和再就业培训工程。

”顺应形势发展的需要,发挥高职院校资源优势,拓展职业教育功能,大力开展职业培训,对我国高等职业教育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正视高职院校开展职业培训存在的问题传统意义上,我们习惯把职业教育划分为职业学校教育和职业培训等非学历教育形态。

在高等职业教育发展进程中,我们一直存在着重学校教育轻职业培训的认识。

高职院校校企订单式培训的实践意义

高职院校校企订单式培训的实践意义

高职院校校企订单式培训的实践意义摘要:高职院校开展社会职业培训,是指在常规教学之外,面向企业、面向劳动力市场开展的旨在提高人们职业素质和职业技能的教育教学工作。

坚持学历教育与职业培训并重,实行灵活的办学模式和学习制度,努力办成面向社会的、开放的、多功能的教育和培训中心。

主题词:高职校;订单式;培训收稿日期:2011-05-21作者简介:张登宏,徐州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副院长,副教授。

(江苏徐州/221116)培养区域产业发展急需人才,拓展社会服务功能,面向行业企业开展技术服务,面向区域开展高技能和新技术培训,参与企业技术创新和研发,为企业职工和社会成员提供多样化继续教育、为在职在岗接受高等学历教育创造条件,增强服务国家区域发展战略的能力。

是高职院校深化教育教学改革、社加强会服务能力建设,开展职业培训的艰巨任务。

一、开展订单式培训是高职院校开展社会职业培训重要途径高校社会责任理论出现于20世纪20年代,当时的社会责任理论主要是对自由主义理论作重大修正。

它认为自由主义理论只有一种“消极的自由”,唯有对社会承担义务,负有“责任”的自由才是有实效的“积极的自由”。

在现代社会,高校如何认识自己的社会责任?又该承担怎样的社会责任?上海对外贸易学院院长王新奎认为“高校最大的社会责任就是不增加社会的就业压力。

”江苏省教育厅原厅长王斌泰认为“责任是指分内应做之事,如果没有把分内应做之事做好,就是没有尽到责任。

”笔者认为,高校作为社会的一部分,从社会的发展进步中获得益处,因此也要为社会作贡献。

而且,我国高校基本上都是国有单位,所以高校更应该对国家负责,更应当承担应该的社会责任。

高职院校开展社会职业培训,既符合高职教育的办学宗旨,也是高职院校社会责任的重要职能。

高职教育的办学宗旨是服务[1]。

首先是为地方经济的发展服务。

其培养目标是直接为当地培养生产、建设、管理和服务第一线的应用型人才。

高职院校开展职业培训必须依靠社会各方面的支持,特别是必须依靠企业的参与,必须依靠学院面向市场经济的自主办学和良性运转。

加强职业院校办学的若干意见

加强职业院校办学的若干意见

关于加强职业院校与企业合作办学的若干意见为贯彻落实全国职业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和省委、省政府“人才强省”、“人才兴企”战略,大力发展具有山东特色的职业教育,适应我省职业教育改革和经济发展与产业结构调整对人才的需求,面向市场需要和未来发展,培养造就大批适应现代化建设的各类应用型人才,现就实施“职业教育‘校企合作’计划”,加强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与企业的合作办学提出如下意见。

一、落实科学发展观,把加强校企合作作为推进职业教育发展的战略性措施1、加强校企合作是推进职业院校与企业互利、共赢,共同发展的内在要求,是建立现代职业教育体系的必然要求。

企业是社会经济活动的主体,企业员工是社会生产力的实践者和社会财富的创造者。

企业的振兴与发展必须以职业教育为基础,企业经营管理、技术创新与开发、产品质量、市场开拓需要职业教育为其提供良好的素质和人才保障。

职业教育的生命力和归宿在于企业,职业教育的可持续发展也在于企业。

大力发展职业教育是推进企业改革与发展、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和国际竞争力的内在要求。

加强校企合作能够实现双方的互利、共赢,也是走依靠企业,充分发挥行业、企业作用,从根本上解决职业教育与企业需求“两张皮”的必然选择。

2、“十一五”期间校企合作办学的主要目标(1)所有高等职业学院和省部级以上重点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都要强化服务意识,积极与企业建立契约式的紧密合作,和企业签订合作办学协议,按照企业需求调整专业设置,对口培养人才,共同解决职业院校的培养目标定位、教学改革、实习实训、毕业生就业、实习指导教师不足等问题;其它职业学校也要确定一批联合办学企业,与之建立合作办学关系,解决本校毕业生的就业安置问题。

大力提倡“把学校建在车间,把车间建在学校”。

培养高级技工和技师层次的院校以及承担“金蓝领”培训任务的院校,必须有合作办学的企业作为实训教学基地。

(2)各类企业都要积极参与职业教育和培训。

年销售额10亿元以上的企业或举办自己的职业院校、培训机构;或根据自己的意愿及合作情况至少与1所职业院校建立紧密的合作办学关系,并根据本企业实际和人才发展需求,参与院校的专业建设、实训基地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学以致用”、“适销对路”的解决职业院校毕业生的就业安置和企业员工培训问题。

职业学校校企合作促进办法

职业学校校企合作促进办法

职业学校校企合作促进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规范、保障职业学校校企合作,发挥企业在实施职业教育中的重要办学主体作用,推动形成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工学结合、知行合一的共同育人机制,建设知识型、技能型、创新型劳动者大军,完善现代职业教育制度,根据《教育法》《劳动法》《职业教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校企合作是指职业学校和企业通过共同育人、合作研究、共建机构、共享资源等方式实施的合作活动。

第三条校企合作实行校企主导、政府推动、行业指导、学校企业双主体实施的合作机制。

国务院相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校企合作的促进支持政策、服务平台和保障机制。

第四条开展校企合作应当坚持育人为本,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致力培养高素质劳动者和技术技能人才;坚持依法实施,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合作协议,保障合作各方的合法权益;坚持平等自愿,调动校企双方积极性,实现共同发展。

第五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职业学校校企合作工作的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校企合作工作的统筹协调、规划指导、综合管理和服务保障;会同其他有关部门根据本办法以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分工,做好本地校企合作有关工作。

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组织应当统筹、指导和推动本行业的校企合作。

第二章合作形式第六条职业学校应当根据自身特点和人才培养需要,主动与具备条件的企业开展合作,积极为企业提供所需的课程、师资等资源。

企业应当依法履行实施职业教育的义务,利用资本、技术、知识、设施、设备和管理等要素参与校企合作,促进人力资源开发。

第七条职业学校和企业可以结合实际在人才培养、技术创新、就业创业、社会服务、文化传承等方面,开展以下合作:(一)根据就业市场需求,合作设置专业、研发专业标准,开发课程体系、教学标准以及教材、教学辅助产品,开展专业建设;(二)合作制定人才培养或职工培训方案,实现人员互相兼职,相互为学生实习实训、教师实践、学生就业创业、员工培训、企业技术和产品研发、成果转移转化等提供支持;(三)根据企业工作岗位需求,开展学徒制合作,联合招收学员,按照工学结合模式,实行校企双主体育人;(四)以多种形式合作办学,合作创建并共同管理教学和科研机构,建设实习实训基地、技术工艺和产品开发中心及学生创新创业、员工培训、技能鉴定等机构;(五)合作研发岗位规范、质量标准等;(六)组织开展技能竞赛、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试点、优秀企业文化传承和社会服务等活动;(七)法律法规未禁止的其他合作方式和内容。

职业院校全面开展职业培训:时代价值、现实困境及推进策略

职业院校全面开展职业培训:时代价值、现实困境及推进策略

职业院校全面开展职业培训:时代价值、现实困境及推进策略作者:张青刁哲军孙青来源:《职业技术教育》2021年第13期摘要职业院校全面开展职业培训有利于整合职业教育资源、深化职业院校改革、统筹学历教育与职业培训协调发展、提升职业教育扶贫能力和培养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

目前,职业院校全面开展职业培训依然存在着诸多问题,表现在培训模式落后、培训资源不足、培训体制机制不健全、培训标准和监督体系不完善、培训主体合作松散等方面。

从微观治理的视角来看,职业院校全面开展职业培训需要丰富办学格局、创新培训模式,开展需求调研、推进课程开发,加强资源建设、补齐资源短板,完善制度建设、激发培训活力,深化校企合作、推进产训融合。

关键词职业院校;职业培训;校企合作中图分类号 G719.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8-3219(2021)13-0038-07作者简介张青(1994- ),女,河北师范大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职业教育管理,课程与教学论(石家庄,050024);刁哲军(1961- ),男,河北师范大学教授,研究方向:职业教育管理,课程与教学论;孙青,石家庄文化传媒学校基金项目2020年度河北省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适应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的我省职业教育改革研究”(ZD202013),主持人:谢勇旗2019年10月16日,教育部办公厅等十四部门联合印发了《职业院校全面开展职业培训促进就业创业行动计划》(下文简称为《计划》),要求职业院校改变单一的学历教育办学格局,在履行学历教育使命的同时,主动融入并助力职业培训体系的建构,增强社会服务能力,推动我国职业教育与培训体系的全面发展。

职业院校全面开展职业培训是一项重要改革,涉及培训模式、培训机制以及培训监督体系等多个方面。

要使相关政策落地生根、行稳致远,需要理論层面,尤其是微观层面的系统研究,深刻分析职业院校全面开展职业培训的重要性,及时发现存在的障碍并提出对策,从而引导职业培训的健康发展。

关于加强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办学的指导意见

关于加强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办学的指导意见

关于加强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办学的指导意见市教育局市劳动保障局市经贸委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常州工商局为贯彻《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苏政发〔2006〕26号)精神,推进职业院校(包括设在本市范围内的公办和民办高等职业技术学院、高等职业技术学校、技师学院、中等专业学校、成人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中、职教中心、技工学校,下同)实行面向市场需求,符合高素质技能型创业型人才培养要求,创新特色鲜明的职业教育办学模式,提高职业教育办学水平,现就我市加强职业院校校企合作办学提出如下指导性意见。

一、总体目标和要求近年来,我市职业院校积极推进多种形式的校企合作办学,深化职业教育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实行产教结合、工学结合、学做一体等教学模式,在培养符合企业和社会要求的技能型人才、促进学生职业生涯发展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

但是,总体上看,职业教育办学模式普教化、人才培养过程与企业生产管理分离等状况仍然存在,这已经成为制约职业教育技能型人才培养质量提高和职业教育持续发展的重要因素。

各职业院校要进一步转变教育观念,充分认识只有学校与企业合作办学才能办成真正的、高水平的职业教育,才能培养高素质的、企业欢迎的技能型创业型人才;要抢抓发展机遇,采取有力措施,建立稳定的校企合作伙伴,积极组建有企业参加的“职教集团”,有效利用企业资源,本着校企互惠共赢,大力推进校企合作;要将校企合作办学作为职业教育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办学模式改革和教师能力提高的根本途径,作为职业院校新一轮发展的重要内容,作为职业院校培养高技能人才的基本模式,促进职业教育进一步办出特色和水平,更好地为企业培养所需人才,服务社会经济发展。

各有关企业要把校企合作培养高技能人才纳入企业发展总体规划,积极发挥企业技术、设备、信息等资源优势,与职业院校共同做好人才培养、专业开发、专业建设、课程改革、实训基地建设、教师到企业实习锻炼等工作,为企业人才素质提升和国际国内市场竞争力提高奠定基础。

河南省职业培训条例2018年8月1日

河南省职业培训条例2018年8月1日

河南省职业培训条例《河南省职业培训条例》已经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17年12月1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河南省职业培训条例》已经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17年12月1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7年12月4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职业培训活动,提高劳动者的职业技能和素养,促进就业创业,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职业培训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职业培训,是指对劳动者开展技术业务知识、实际操作能力和职业素养的教育训练活动,包括就业前培训、在职培训、再就业培训和创业培训等。

第三条职业培训应当坚持城乡统筹、就业导向、技能为本、终身培训的原则,根据国家职业分类和职业等级标准,按照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的要求,适应市场和就业创业需求,建立健全面向全体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

第四条职业培训应当在强化劳动者职业技能训练的同时,加强劳动者的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法律意识培养,提高职业素养,弘扬和传承工匠精神。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发展职业培训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职业培训协调机制,推进职业培训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业培训工作的统筹规划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教育、工业和信息化、民政、财政、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商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职业培训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做好职业培训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联、科协、残联、职教社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协助人民政府做好职业培训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职业培训宣传,引导全社会尊重劳动、崇尚技能、鼓励创造。

漯河职业技术学院社会培训服务工作总结及服务社会发展工作设想

漯河职业技术学院社会培训服务工作总结及服务社会发展工作设想

漯河职业技术学院社会培训服务工作总结及服务社会发展工作设想漯河职业技术学院是河南省漯河市唯一一所综合性高等职业院校,和漯河市经济社会发展具有较高的“依存度”。

漯河市的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学院提供更多的智力支持、人才支持、技术支持。

“推进教育教学改革,加强校企合作,提高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和水平”——漯河职业技术学院这一“三位一体”办学指导思想已经成为开展校企合作、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出发点和抓手。

学院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工作始终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产学互动发展为方向,以机制体制创新为动力,以产学结合、校企校地合作为依托,以校企、校地资源共享为抓手,以学院专业、人才、技术、智力、信息等优势为支撑,以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合作共赢为目标”为指导思想,积极为漯河市产业发展提供高质量可持续的人才支持,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为漯河市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一、漯河职业技术学院近年来开展社会培训,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总结2014年学院在校企合作过程中,主动与政府职能部门和行业、企业沟通对接,寻找合作结合点,实现互利共赢。

学院旅游与酒店管理系和市旅游局合作,帮助企业进行专业人员技能培训,通过学生顶岗实习解决旺季用工难问题。

建筑工程系与市建委合作,为企业提供项目测绘服务。

经济贸易与管理系与市全民创业办合作,进行会计电算化、营销管理培训,跟踪服务微小企业,提升管理层次。

食品工程系与漯河市技术监督局合作“漯河市首期食品生产企业管理人员培训班”、“漯河市食品生产企业检验人员培训班”。

2014年漯河职业技术学院在加强校企合作的同时,积极与我市各级政府及职能部门开展合作,先后签订合作协议30份,洽谈合作意向85项。

例如,与市工商联合作,开展针对全市民营企业发展的相关服务;与舞阳县人民政府、临颍县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签订战略合作框架协议,进行人员培训、项目开发等合作;主动与临颍县、舞阳县职业教育中心结合,创办漯河职业技术学院临颍分院、舞阳分院,大力开展农村职业技术培训,积极实施“阳光工程”、“雨露计划”、“蓝领工程”、农村实用人才培训工程,积极为农民工再就业、企业员工培训提供服务。

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法律保障

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法律保障

有 关 部 门 和 单 位 应 当 提 供 方 便 ” 第 三 十 七 条 第 二 款 :
规 定 “ 业 、 业 组 织 应 当 接 纳 职 业 学 校 和 职 业 培 训 企 事 机 构 的 学 生 和 教 师 实 习 ; 上 岗 实 习 的 . 当 给 予 适 对 应 当 的 劳 动 报 酬 。 ” 以上 法 律 条 款 规 定 了 政 府 主 管 部 门 、 业 组 织 、 业 、 业 组 织 的 引 导 、 与 职 业 教 育 行 企 事 参 的 有 关 义 务 ,但 对 上 述 主 体 不 承 担 相 应 义 务 的 法 律 后果 并未 做 出具体 规定 。 三 、 强 我 国g 业 教 育 法 律 保 障 的 思 考 加 , q 由 于 没 有 制 度 和 法 律 刚 性 条 款 来 制 约 双 方 的 合 作行 为 , 校 一 方 积 极 参 与 , 业 一 方 消极 应 付 , 学 企 致 使 校 企 双 方 的 深 度 合 作 难 以 为 继 。 在 教 学 和 科 研 领 域 , 于 缺 乏 详 细 的 计 划 方 案 和 监 控 制 度 , 业 不 可 由 企 能 真 正 融 人 其 中 , 致 无 法 发 挥 作 用 : 校 企 双 方 合 以 在 作 的 过 程 中 , 于 缺 乏 利 益 驱 动 机 制 , 终 将 导 致 校 由 最 企 双 方 , 别 是 企 业 一 方 无 利 可 图 。 因 此 , 法 律 层 特 在 面 上 建 立 健 全 法 律 法 规 体 系 , 明 政 府 、 校 、 业 界 学 企 于 校 企 合 作 教 育 中 的 权 利 、责 任 和 义 务 ,在 《 育 教
的 “ 习 生 行 为 规 范 ” “ 厂 教 师 工 作 手 册 ” “ 业 对 实 、驻 、企 实 习生管 理规 定 ” 可操 作制 度 ; 协调 并 仲裁 校企 等 在

宁波市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条例(2020修正)

宁波市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条例(2020修正)

宁波市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条例(2020修正)第一条为了促进职业院校与企业的合作,培养高素质劳动者和高技能人才,增强职业教育服务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是指职业院校与相关企业在人才培养与职工培训、科技创新与技术服务、资源共享与共同发展等方面开展的合作。

本条例所称的职业院校,是指国家或者社会力量依法举办的中等职业学校(包括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成人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中学校、技工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其他开展职业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等。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及其扶持和保障。

第四条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应当遵循育人为本、自愿协商、优势互补、互惠共享的原则,坚持以产业市场需求和技能人才供给为导向,实行校企主导、政府推动、行业指导、社会参与相结合的产学协同育人、协同创新机制,调动职业院校、企业的积极性,形成教育和产业统筹融合、良性互动的发展格局。

第五条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促进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根据区域产业结构特点和创新发展需要,统筹和优化职业教育资源布局,并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学校办学规模和校企合作培养目标相适应的财政投入制度,其中,中等职业教育生均一般公共预算教育支出应当逐步提高。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由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发展改革、财政、经济和信息化、农业农村、科学技术、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税务等有关部门和总工会、有关行业组织组成的职业教育校企合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听取、审议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工作情况报告,统筹、协调和督促解决校企合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联席会议的相关日常工作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六条市和区县(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统筹协调、规划指导、综合管理和服务保障等日常性工作,并按照职责做好校企合作促进工作。

全面加强职业教育培训具体措施

全面加强职业教育培训具体措施

全面加强职业教育培训具体措施
广泛开展企业职工技能培训:推动职业院校联合行业企业面向新技术领域,大力开展新技术技能培训。

积极开展面向重点人群的就业创业培训:鼓励职业院校积极开发面向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农民工、去产能分流职工、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残疾人等重点人群的就业创业培训项目。

大力开展失业人员再就业培训:支持职业院校对接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工青妇等群团组织,面向长期失业青年、农村留守妇女、大龄失业人员等,开发周期短、需求大、易就业的培训项目。

做好职业指导和就业服务:职业院校要引导参训人员增强市场就业意识,帮助其树立正确的职业观、择业观和创业观。

推进培训资源建设和模式改革:职业院校要深入开展培训需求调研,提升培训项目设计开发能力,增强培训项目设计的针对性。

加强培训师资队伍建设:对专业教师进行针对性培训,培养一大批适应“双岗”需要的教师,使教师能驾驭学校、企业“两个讲台”。

支持多方合作共建培训实训基地:支持职业院校在现有实训基地基础上,建设一批标准化培训实训基地。

完善职业院校开展培训的激励政策:支持职业院校开展补贴性培训。

健全参训人员的支持鼓励政策:全面落实职业培训补贴、生活费补贴政策,确保符合条件的参训人员应享尽享。

建立培训评价与考核机制:将面向社会开展培训情况作为职业院校办学能力考核评价的重要指标和职业教育项目安排的重要依据。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规范职业技能培训管理工作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规范职业技能培训管理工作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规范职业技能培训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24.01.03•【文号】人社部发〔2024〕5号•【施行日期】2024.01.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能力建设正文关于进一步规范职业技能培训管理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4〕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批示精神,巩固职业技能培训和评价专项整治工作成果,进一步规范职业技能培训管理,促进劳动者技能就业,经商财政部同意,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强化就业导向建好“两目录一系统”(一)聚焦重点产业和急需紧缺职业(工种)设置职业技能培训需求指导目录。

各省(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强化培训促就业导向,商同级财政部门指导各市县根据当地产业发展和就业需求,发布职业技能培训需求指导目录,明确急需紧缺职业技能培训项目,可包括培训类型、职业(工种)名称、补贴标准等内容,及时公开并动态调整。

优先纳入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和地方支柱特色产业、劳务品牌等急需紧缺职业(工种)。

培训课时可参考国家职业标准、行业企业评价规范、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规范、培训计划等,结合区域产业发展、企业岗位需求等情况确定。

对不符合区域产业发展、企业岗位需求或劳动者培训就业意愿的低效无效培训项目,要及时移出目录。

(二)及时公开和动态调整培训机构目录。

结合实际对开展政府补贴培训项目的职业院校、技工院校、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其他学校或者教育机构以及企业、社会组织梳理汇总,形成培训机构目录,及时公开并动态调整。

目录应包括机构名称、地址、办学性质及可开展的培训项目等内容。

培训机构应具有独立开展培训的师资、场地、设施设备以及课程体系、培训教学资源等,符合消防、卫生、安全、防疫等要求。

(三)推进职业技能培训实名制信息管理系统应用。

教育部办公厅等十四部门关于印发《职业院校全面开展职业培训促进就业创业行动计划》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等十四部门关于印发《职业院校全面开展职业培训促进就业创业行动计划》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等十四部门关于印发《职业院校全面开展职业培训促进就业创业行动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工业和信息化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办公厅,农业农村部,退役军人事务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10.16•【文号】教职成厅〔2019〕5号•【施行日期】2019.10.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正文教育部办公厅等十四部门关于印发《职业院校全面开展职业培训促进就业创业行动计划》的通知教职成厅〔2019〕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厅(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委)、农业农村(农牧)厅(局、委)、退役军人事务厅(局)、国资委、扶贫办、总工会、团委、妇联、残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财务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农业农村局、退役军人事务局、国资委、扶贫办、工会、团委、妇联、残联,行业职业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要求,教育部等十四部门研究制定了《职业院校全面开展职业培训促进就业创业行动计划》。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加强协同配合,认真贯彻执行。

教育部办公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农业农村部办公厅退役军人部办公厅国务院国资委办公厅国务院扶贫办综合司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共青团中央办公厅全国妇联办公厅中国残联办公厅2019年10月16日职业院校全面开展职业培训促进就业创业行动计划实施学历教育与培训并举是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下同)的法定职责。

《河南省职业培训条例》

《河南省职业培训条例》

《河南省职业培训条例》 经河南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17年12月1日审议通过,并于2017年12月4日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职业培训活动,提高劳动者的职业技能和素养,促进就业创业,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职业培训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职业培训,是指对劳动者开展技术业务知识、实际操作能力和职业素养的教育训练活动,包括就业前培训、在职培训、再就业培训和创业培训等。

第三条 职业培训应当坚持城乡统筹、就业导向、技能为本、终身培训的原则,根据国家职业分类和职业等级标准,按照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的要求,适应市场和就业创业需求,建立健全面向全体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

第四条 职业培训应当在强化劳动者职业技能训练的同时,加强劳动者的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法律意识培养,提高职业素养,弘扬和传承工匠精神。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发展职业培训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职业培训协调机制,推进职业培训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业培训工作的统筹规划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教育、工业和信息化、民政、财政、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商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职业培训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做好职业培训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联、科协、残联、职教社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协助人民政府做好职业培训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职业培训宣传,引导全社会尊重劳动、崇尚技能、鼓励创造。

第七条 劳动者享有依法接受职业培训的权利。

企业和其他用人单位有依法保障职工参加从事岗位所需技能培训的义务。

鼓励劳动者参加各种形式的职业培训。

职业学校校企合作促进办法

职业学校校企合作促进办法

职业学校校企合作促进办法Newly compiled on November 23, 2020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印发《职业学校校企合作促进办法》的通知教职成〔2018〕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经济信息化委)、财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发展改革委、工信委、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有关单位: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是的基本办学模式,是办好职业教育的关键所在。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要求,完善职业教育和培训体系,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教育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职业学校校企合作促进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现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情况贯彻落实。

[1]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2月5日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规范、保障职业学校校企合作,发挥企业在实施职业教育中的重要办学主体作用,推动形成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工学结合、知行合一的共同育人机制,建设知识型、技能型、创新型劳动者大军,完善现代职业教育制度,根据《教育法》《劳动法》《职业教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校企合作是指职业学校和企业通过共同育人、合作研究、共建机构、共享资源等方式实施的合作活动。

第三条校企合作实行校企主导、政府推动、行业指导、学校企业双主体实施的合作机制。

国务院相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校企合作的促进支持政策、服务平台和保障机制。

第四条开展校企合作应当坚持育人为本,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致力培养高素质劳动者和技术技能人才;坚持依法实施,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合作协议,保障合作各方的合法权益;坚持平等自愿,调动校企双方积极性,实现共同发展。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天津市职业培训补贴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天津市职业培训补贴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天津市职业培训补贴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5.10.27•【字号】津人社局发〔2015〕84号•【施行日期】2016.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培训正文关于印发天津市职业培训补贴办法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5〕84号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委办局(集团总公司)人力资源部门,有关单位:现将《天津市职业培训补贴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2015年10月27日天津市职业培训补贴办法第一条为建立面向城乡全体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健全政府购买培训服务的引导和激励机制,提高职业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根据《天津市失业保险条例》、《财政部、人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百万技能人才培训福利计划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职业培训补贴以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为目的,坚持市场需求导向,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对开展职业培训、职业技能鉴定、职业技能竞赛活动,开发“职业培训包”及其数字化网络教学资源和公共实训机构建设运行等给予资金补贴。

第三条本办法规定的职业培训包括职业技能培训、定向培训、创业培训、专项职业能力培训、新型学徒培训、继续教育培训和学历职称提升补贴。

本办法规定的享受职业培训补贴人员(以下简称“培训人员”)是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参加职业培训的企业职工、农村劳动力、院校学生、失业人员、职业院校和职业培训机构专业教师以及其他符合条件人员。

本办法规定的职业培训机构是指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职业院校、培训机构、公共实训机构,以及经人力社保部门认定的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技师工作(流动)站、技能大师工作室。

本办法规定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以下简称“鉴定机构”)是指行政许可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

职工培训学校管理制度

职工培训学校管理制度

职工培训学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职工培训学校的管理行为,保障职工培训学校的正常运转,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职工培训学校(以下简称“学校”)的全体管理人员和职工。

第三条学校是为提高职工专业技能、培养职工创新精神和提升职工综合素质而设立的机构,属于企业(或组织)内部教育培训部门。

第四条学校的宗旨是服务企业(或组织)发展,满足职工学习需求,提高职工综合素质。

第五条学校的管理人员和职工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维护学校的声誉和形象。

第六条学校的管理层应建立健全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确保学校的正常运转。

第七条学校应注重教学质量,提高教学效果,不断改进教学方法,为职工提供优质的培训服务。

第八条学校应建立完善的考核评估机制,对教师和职工进行绩效评估,激励优秀人才,对不合格人员实施问责。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九条学校设立校长,负责学校的全面工作,对学校的办学方针、教学计划、教学质量等负全面责任。

第十条学校设立副校长、教务处、行政处、财务处等部门,分工明确,互相协作,共同推动学校的发展。

第十一条学校设立学校委员会,由校长领导,包括各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和职工代表,负责学校的重大决策和事务。

第十二条学校应建立健全的教师队伍,加强师德师风建设,提高教师教学水平和专业素养。

第十三条学校应设立教研组织,促进教师之间的交流合作,提高教学质量,培养优秀的教学团队。

第十四条学校设立学生管理委员会,负责学生的管理工作,维护学校的秩序,提高学生的教育质量。

第十五条学校应建立健全学校教学资源中心,积极引进优质的教学资源,为职工提供高水平的教学服务。

第十六条学校应建立教学管理系统,做好教学计划、教材选用、课程设置等工作,确保教学质量。

第十七条学校应建立学员服务中心,负责学员的报名、培训安排、教学进度跟踪等工作,为学员提供周到的服务。

第三章培训管理第十八条学校应立足企业需求,制定符合企业实际的培训计划和方案,提高职工的综合素质。

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实施方案

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实施方案

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意见》(国发[2010]36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11]66号)文件精神,全面提升劳动者素质,加快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更好地为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现就加强我县职业培训促进就业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充分认识加强职业培训的重要意义就业是民生之本。

职业培训是促进就业、实现社会公平和稳定的重要举措,是提高劳动者技能水平和就业能力的主要途径。

大力加强职业培训工作,健全面向全体劳动者的职业技能培训制度,是解决就业总量矛盾的结构性矛盾,扩大社会就业面和提升就业质量的重要举措;是推进城乡统筹发展,加快城镇化、工业化和城乡一体化进程的有效途径;是实施“人才强县”战略,加快技能人才队伍建设,促进我县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产业结构调整的重要保证;对促进社会充分就业,加快推进“富民强县”新跨越,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各单位各部门要站在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职业培训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把职业培训工作作为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一项重大任务来抓,采取有力措施,努力开创我县职业培训工作新局面。

二、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总目标,以服务经济发展、服务就业为宗旨,坚持学历职业教育与职业技能培训并举,坚持城乡统筹、就业导向、技能为本、终身培训的原则,完善覆盖全县城乡劳动都职业技能培训体系,建立覆盖对象广泛、培训形式多样、管理运作规范、保障措施健全的职业培训工作新机制,形成政府引导、企业支持、社会参与、劳动者积极参与的职业培训新格局,努力提高劳动者职业素质和就业能力。

(二)目标任务。

根据我县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和我县经济社会发展目标要求,按照统筹城乡、覆盖全体劳动者的总体思路,适应扩大就业规模、提高就业质量和增强企业竞争力的需要,完善制度、创新机制、加大投入,面向城乡各类有就业要求和培训愿望的劳动者,开展有针对性的职业技能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劳动预备制培训和创业培训等,努力实现“培训一人、就业一人”和“就业一人、培训一人”的目标,为促进就业和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技能人才支持。

江苏省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条例(2019)

江苏省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条例(2019)

江苏省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条例(2019)第一条为了促进职业教育学校与企业深度合作,推动产教融合,完善现代职业教育制度,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及其保障促进等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职业教育学校(以下简称学校),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类主体举办并依法设立的全日制职业院校(包括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成人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中学校、高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等)和开展职业教育的普通本科高等学校。

第三条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以学校和企业为主体,校企协同、德技并修、工学结合,共同培养高素质劳动者和技术技能人才。

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应当坚持育人为本、平等自愿、互惠共赢的原则,实行校企主导、政府推动、行业指导、社会参与相结合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学校与企业可以在资源统筹与共享、技术创新与服务、人才交流与培养、学生就业与创业、文化传承与发展等方面开展校企合作。

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其他社会力量以多种形式参与校企合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职业教育工作的领导、统筹协调和督导评估,将促进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产业发展规划。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职业教育联席会议应当及时研究和协调解决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职业教育联席会议由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农业农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税务等有关行政部门和工会、行业组织组成。

第六条教育部门负责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统筹协调、规划指导、综合管理和服务保障,并按照职责做好校企合作促进工作。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具体负责所属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的校企合作工作,并按照职责做好校企合作促进工作。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科技、民政、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水利、商务、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税务、市场监督管理、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应急管理等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校企合作促进工作。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我省技工院校学生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我省技工院校学生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我省技工院校学生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0.03.10•【字号】豫人社办函〔2020〕35号•【施行日期】2020.03.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正文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我省技工院校学生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通知豫人社办函〔2020〕35号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有关技工院校: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改革完善技能人才评价制度的意见》(人社部发〔2019〕90号)和《中共河南省委组织部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推进高技能人才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豫人社〔2017〕87号)精神,全面提升技工教育人才培养质量,积极促进技工院校学生就业创业,充分发挥技工院校在技能人才培养、评价方面的作用,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技工院校学生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工作的通知》(人社职司便函〔2019〕52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做好我省技工院校学生(注册学籍,下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通知如下:一、2018年12月28日前,经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设立有“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的技工院校,可以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申请备案为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统称为“xxx技工学校(技师学院)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中心”(以下简称技工院校认定中心)。

技工院校认定中心可对本校学生开展技能等级认定,颁发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技工院校要积极推动专业设置与职业(工种)对接,课程内容与职业培训对接,教学过程与工作过程对接,结合学校教学过程和结果考核进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

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认定的主体专业和实行一体化教学的专业,可采取教学过程认定的方式对毕业生进行技能等级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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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院校面向企业职工开展培训的保障
作者:蒋阿宁管建慧
来源:《当代旅游(下旬)》2018年第02期
摘要:职业院校开展企业职工培训,并不是水到渠成的事情,在实施的过程中,会遇到种种问题,本课题将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结合当前国内外职业教育与培训发展的新动态,对职业院校开展职业培训时系统方案的建立及实施进行探讨和论证,以期为我国职业院校开展培训工作提供一定的指导和推动。

关键词:职业院校;职工培训;保障
2015年7月16日,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联合印发了《关于推进职业院校服务经济转型升级面向行业企业开展职工继续教育的意见》中提出,到2020年,职业院校开展职工继续教育人次绝对数达到全日制在校生数的1.2倍以上,承担职工继续教育总规模不低于1.5亿人次。

一些学者专家已经开展了一些对职业院校开展企业职工培训的研究,同时开始对职业院校如何实施与开展培训做了初步探讨,都具有独创性和学术价值[1-2]。

本文在此基础上,结合工业分析技术专业的特点,对职业院校面向企业职工开展培训的保障条件进行研究,旨在为为进一步深化研究职业培训提供了必要的依据和借鉴。

一、师资队伍的建设
工业分析技术专业作为自治区示范院校重点建设专业,学校一直大力支持本专业师资队伍建设,每年从资金上保障专业师资建设所需经费。

近三年专业师资队伍建设经费充足,用于支持教师外出参加省培、国培项目和深入企业一线实践锻炼,使本专业师资队伍建设工作得到了保障。

2012年工业分析与检验教学团队被评为自治区级教学团队,工业分析技术教学团队现有专职教师20人,校外兼职教师15人。

专职教师全部为本科及以上学历。

其中有副高以上称职8人,占教师总数的40%。

45岁以下教师具有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及以上学位7人,占教师总数的35%。

具有双师素质的教师15人,占教师总数的75%,这些教师能够经常深入企业下厂实践,与企业有密切合作,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

教师队伍中有化学检验工高级技师1人,化学检验工技师16人。

教师队伍的以中青年为主,职称、学历、双师素质结构较合理,发展后劲充沛。

是一支教育教学理念先进、实践教学能力强、教学科研能力强、高水平“双师”型教师队伍。

二、职工培训的实施与质量监控
为保证职工培训质量,检测技术学院培训中心通过与包头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包头市环境监测站、内蒙古路易精普检测有限公司和包头市稀土研究院理化中心等企事業单位相关人员共同探讨本专业岗位能力需求情况,制定了职工培训方案和计划以及培训实施过程中的教
学大纲和培训项目指导书。

保障培训过程的规范、严谨认真。

此外,我们建立了教师评学、学员评教、学院评价、企业评价等多方位评价于一体的教学质量监控体系,制定培训教学日常检查、学员跟踪调查制度等各种制度监控培训教学质量。

通过绩效考核培训规范教学过程。

三、实训条件建设
工业分析技术专业不断加强实验实训条件建设,现有10个分析实训室、1个仿真实训室、2个微生物检测实训室、10个各类仪器分析实训室,还有1个校企共建实验室。

实验实训室总使用面积近4000m2。

拥有气相色谱仪、高效液相色谱仪、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原子发射光谱仪、自动电位滴定计、紫外-可见分光光度计COD(化学需氧量)检测仪、噪声频谱分析仪、大气监测仪、汽车尾气检测仪、浊度仪、氨氮分析仪、光电直读光谱仪、酸度计等多种大型分析仪器设备,仪器设备总价值达600多万元,可保证160人同时进行教、学、做一体化项目教学的开展。

四、“菜单式”培训内容的开发
为了使培训项目真正贴合企业分析检验岗位能力需求,检测学院专任教师团队通过深入企业生产一线,充分掌握用人企业对本专业岗位能力需求,有针对性的设计制定培训方案,力求培训项目在内容上满足企业实际需求,在形式上能反映职业教育教学改革的特色和成果,在提高检验人员能力上满足检验人员实际需要。

五、培训管理及服务保障
为了强化责任意识、服务意识和质量意识,确保高质量的完成各项培训任务,同时加强培训档案管理,及时收集整理、妥善保存学员学籍档案、考核资料和培训成果,实现专业教师对学员的全程跟踪指导与管理。

检测技术学院通过组建工业分析技术专业培训基地管理和仪器设备维护人员小组,负责协调培训食、宿、行等相关问题,与位于校园内的包头轻工学院培训楼和聚德楼餐厅沟通协商合作,以低廉的价格为参加培训的人员提供温馨舒适的住宿条件和美味可口的饭菜,解除参加培训人员的后顾之忧,使参加培训的教师能全身心地投入到培训内容的学习之中。

工业分析技术专业在企业职工培训中,培训管理规范有序,制度健全,培训项目贴近实际需求,形成了“以项目为引导,任务为驱动”的教、学、做一体化的培训模式,通过具体项目带动培训人员掌握理论知识和专业技能,符合学习规律,是一种良好的学习模式。

从培训效果看,学员学习热情高,学习主动性强,效果良好。

(作者单位:包头轻工职业技术学院)
作者简介:蒋阿宁,19825年生,女,副教授,硕士,研究方向:农产品检测。

基金项目:内蒙古自治区教育科学研究“十三五”规划项目“职业院校面向行业企业职工培训的体制机制研究-以工业分析技术专业为例”(NZJGH2017043)
参考文献
[1]何辉,胡迪.走出培训与人才流失的怪圈[J].中国培训,2005(10):46-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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