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诉:左宁
【重要知识点】左宁刑诉法司考讲义之回避的理由
【重要知识点】左宁刑诉法司考讲义之回避的理由左宁刑诉法司考讲义之回避的理由。
(一)回避理论在世界主要法治国家,回避可以被区分为有因回避和无因回避两种。
有因回避指的是,申请回避时必须提出被申请人的身份或者行为符合法律明确规定的回避原因,该回避请求才有可能得到支持的制度。
无因回避则是指,申请回避时不需要提出任何具体理由,被申请人即有可能被决定回避的制度。
在我国,申请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回避,必须提出明确的法定原因和理由,我国不适用无因回避制度。
(二)回避理由跨诉讼阶段回避曾参前不参后(曾参加同一诉讼前阶段的办理,就不能参与同一诉讼后阶段的办理)辩护人身份回避(1)检察人员,离任2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辩护;(2)永远不得在原检察院任辩护人,除非是嫌疑人的监护人、近亲属;(3)其配偶、子女不得在其任职检察院任辩护人。
(1)审判人员及法院工作人员,离任2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辩护;(2)永远不得在原法院任辩护人,除非是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3)其配偶、子女、父母不得在其任职法院任辩护人。
除非是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
【例题多选题】林某盗版销售著名作家黄某的小说涉嫌侵犯著作权罪,经一审和二审后,二审法院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
关于该案的回避,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4-2-67)A.一审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甲系林某辩护人妻子的弟弟,黄某的代理律师可申请其回避B.一审书记员乙系林某的表弟而未回避,二审法院可以此为由裁定发回原审法院重审C.一审合议庭审判长丙系黄某的忠实读者,应当回避D.丁系二审合议庭成员,如果林某对一审法院重新审判作出的裁判不服再次上诉至二审法院,丁应当自行回避【答案】AB【解析】本题考核回避。
选项A正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在诉讼活动中执行回避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审判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申请其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与当事人有近亲属关系的;(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的;(四)与本案的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有夫妻、父母、子女或者兄弟姐妹关系的;(五)与本案当事人之间存在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
【重要知识点】左宁刑诉法司考讲义之单位犯罪案件的审理
【重要知识点】左宁刑诉法司考讲义之单位犯罪案件的审理左宁刑诉法司考讲义之单位犯罪案件的审理。
《刑事诉讼法解释》:第279条规定: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应当是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被指控为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因客观原因无法出庭的,应当由被告单位委托其他负责人或者职工作为诉讼代表人。
但是,有关人员被指控为单位犯罪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或者知道案件情况、负有作证义务的除外。
第280条规定:开庭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应当通知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出庭;没有诉讼代表人参与诉讼的,应当要求人民检察院确定。
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不出庭的,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诉讼代表人系被告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的,可以拘传其到庭;因客观原因无法出庭,或者下落不明的,应当要求人民检察院另行确定诉讼代表人;(二)诉讼代表人系被告单位的其他人员的,应当要求人民检察院另行确定诉讼代表人出庭。
第281条规定: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享有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有关被告人的诉讼权利。
开庭时,诉讼代表人席位置于审判台前左侧,与辩护人席并列。
第283条规定:对应当认定为单位犯罪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只作为自然人犯罪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建议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单位补充起诉。
人民检察院仍以自然人犯罪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理,按照单位犯罪中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并援引刑法分则关于追究单位犯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刑事责任的条款。
第284条规定:被告单位的违法所得及其孳息,尚未被依法追缴或者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应当决定追缴或者查封、扣押、冻结。
第285条规定:为保证判决的执行,人民法院可以先行查封、扣押、冻结被告单位的财产,或者由被告单位提出担保。
第286条规定:审判期间,被告单位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宣告破产的,对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继续审理。
2022年法考刑诉左宁口诀(改)
预中从过防初小,老(75周岁)未和病孕认唯一
预备/共犯中/从犯/防卫避险过当/主观恶意小又初犯/老人(75岁上)/未成年/生病不能自理/怀孕副乳/唯一抚养/一年以下或缓刑
29.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
被(被告人)共(共同侵害人)监(被告人的监护人)继(死刑罪犯的遗产继承人、共同犯罪案件审结前死亡的被告人的遗产继承人)
被告有异议/有赔偿请求/无罪辩护
58.速裁转普通/简易
不构罪,不追责,不情愿,不承认,不简单(注意与对量刑建议采纳的例外相区分)
不构成犯罪/不负刑责/违背意愿/否认犯罪事实/事实不清/其他不适用简易
59.二审应当开庭审理情形
异死抗
异议/死刑/抗诉
60.判处死立执案件复核后的处理
三个发回(新事实,事实不清,违反程序)
生病/逃跑不在案/其他无法抗拒原因
51.终止审理的情形
时特告死
诉讼时效超时/特赦令/自诉撤诉/当事人死亡
52.自诉案件情形
亲告罪,轻微案,公转自
告诉才处理/公诉转自诉
53.简易程序适用条件
基层法院,清楚充分,承认罪行,没有异议
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认罪认罚/被告无异议
54.不适用简易的情形
盲聋哑,精神病,重大异议和无罪
实行犯罪/指认犯罪/身边发现证据
自杀/毁灭证据/身份不明/流串多次结伙作案的嫌疑
22.拘留24小时内:
送看、讯问、通知家属。(例外:国和恐,碍侦查)
23.拘留期限:
公安3+7,7+7,30+7(流多结)
流串/多次/结伙
检察院7+7+3,10+4(监察委移送)
【重要知识点】左宁刑诉法司考讲义之辩护人的权利
【重要知识点】左宁刑诉法司考讲义之辩护人的权利3.阅卷内容:诉讼文书+证据材料。
4.阅卷方式:复印、扫描、拍照等。
5.阅卷地点:审查起诉之日, 检察院;诉至法院后, 法院。
6.法检职责:提供便利与时间, 复制只收工本费, 法援律师应减免。
1.法院合议庭、审判委员会的讨论记录以及其他依法不公开的材料不接受阅卷。
2.侦查阶段不允许阅卷, 但可以了解案件情况, 譬如: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 提出意见。
3.在检察院阅卷, 必要时, 人民检察院可以派员在场协助。
(1)律师执业证书。
(2)律师事务所证明。
(3)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
3.会见看守所安排, 不超48小时。
4.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 律师会见前需要经过侦查机关许可。
但仅限于侦查阶段。
5.核实证据只能在审查起诉阶段, 侦查阶段不可以。
6.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1.关于特别重大贿赂犯罪:(1)范围:(a)涉嫌贿赂犯罪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 犯罪情节恶劣的;(b)有重大社会影响的;(c)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的。
(2)审批程序:(a)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提出会见在押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的, 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应当提出是否许可的意见, 在三日以内报检察长决定并答复辩护律师。
(b)在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后, 辩护律师可以不经许可会见犯罪嫌疑人。
(c)人民检察院在侦查终结前应当许可辩护律师见到犯罪嫌疑人。
2.辩护律师可以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除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和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外, 无需经办案机关许可, 会见同样不被监听。
3.审前阶段, 非律师身份的其他辩护人的会见通信权受限:(1)检察院许可其他辩护人通信, 可以要求看守所或公安机关将书信交检察院检查。
(2)检察院可以拒绝其他辩护人会见通信或阅卷:(a)同案犯罪嫌疑人在逃;(b)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c)遗漏罪行、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需要补充侦查的;(d)涉及国家秘密或商业秘密;(e)有事实表明存在串供、毁灭、伪造证据或者危害证人人身安全可能。
【重要知识点】左宁刑诉法司考讲义之死刑复核的法律监督
【重要知识点】左宁刑诉法司考讲义之死刑复核的法律监督左宁刑诉法司考讲义之死刑复核的法律监督。
【关联法条】《刑事诉讼法》:第240条第2款规定:在复核死刑案件过程中,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将死刑复核结果通报最高人民检察院。
《刑事诉讼法解释》:第357条规定:死刑复核期间,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意见的,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并将采纳情况及理由反馈最高人民检察院。
第358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向最高人民检察院通报死刑案件复核结果。
《高检规则》:第603条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死刑复核检察部门负责承办死刑复核法律监督工作。
第604条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发现在死刑复核期间的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经审查认为确有必要的,应当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意见:(一)认为死刑二审裁判确有错误,依法不应当核准死刑的;(二)发现新情况、新证据,可能影响被告人定罪量刑的;(三)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四)司法工作人员在办理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行为的;(五)其他需要提出意见的。
第609条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死刑复核检察部门对死刑复核监督案件的审查可以采取下列方式进行:(一)书面审查最高人民法院移送的材料、省级人民检察院报送的相关案件材料、当事人及其近亲属或者受委托的律师提交的申诉材料;(二)听取原承办案件的省级人民检察院的意见,也可以要求省级人民检察院报送相关案件材料;(三)必要时可以审阅案卷、讯问被告人、复核主要证据。
第610条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于受理的死刑复核监督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因案件重大、疑难、复杂,需要延长审查期限的,应当报请检察长批准,适当延长办理期限。
第613条规定:对于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应当核准死刑意见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仍拟不核准死刑,决定将案件提交审判委员会会议讨论并通知最高人民检察院派员列席的,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或者受检察长委托的副检察长应当列席审判委员会会议。
法考主观题左宁刑诉法基本概念辨析
法考主观题左宁刑诉法基本概念辨析1. 左宁刑诉法的概念左宁刑诉法,是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的修订者之一,也是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倡导者之一。
左宁刑诉法的提出和修订,对于我国的刑事司法体制具有深远的影响,因此在法考主观题中对其基本概念的辨析显得至关重要。
2. 左宁刑诉法的深度解析左宁刑诉法的基本概念,首先涉及的是对现行刑诉法的主要内容和制度进行全面的理解和掌握。
深入了解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程序规则、证据规定等内容,对于理解和辨析左宁刑诉法的基本概念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还需了解左宁刑诉法对于我国刑事司法体制的改革和完善所做出的具体贡献和意义,以及其对于刑事司法实践的影响和启示。
3. 左宁刑诉法与其他法律制度的对比分析辨析左宁刑诉法的基本概念,还需要对其与其他法律制度进行比较分析。
如何与我国其他有关刑事诉讼的法律相协调和衔接,如何吸收和借鉴国际上先进的刑事诉讼制度和理念,以及如何在实践中运用和完善左宁刑诉法的相关制度等,都是需要深入研究和思考的问题。
4. 个人观点和理解在我看来,左宁刑诉法的基本概念是对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一次有益的探索和尝试,是对现行刑诉法的一次有益的补充和完善。
通过对左宁刑诉法的深度和广度的全面探讨和辨析,可以更好地理解和掌握我国刑事司法体制的基本原则和程序规则,也可以更好地应对和解决刑事司法实践中的各种挑战和问题。
总结与回顾通过对左宁刑诉法的基本概念进行深度和广度的全面评估和辨析,可以更好地理解和掌握我国刑事司法体制的基本特点和规则,也可以更好地应对和解决刑事司法实践中的各种挑战和问题。
在法考主观题中对左宁刑诉法的基本概念进行辨析,有助于提高考生对我国刑事司法体制的理解和认识,也有助于提高考生对刑事司法实践中的处理能力和水平。
左宁刑诉法作为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倡导者和修订者,其影响和意义不可小觑。
在对左宁刑诉法的基本概念进行深度解析的基础上,我们可以进一步探讨其在刑事司法实践中的具体影响和意义,以及如何在实践中运用和完善左宁刑诉法的相关制度。
【重要知识点】左宁刑诉法司考讲义之侦查的羁押期限
【重要知识点】左宁刑诉法司考讲义之侦查的羁押期限左宁刑诉法司考讲义之侦查的羁押期限。
侦查中的羁押期限,是指犯罪嫌疑人在侦查中被逮捕以后到侦查终结的期限。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典型真题】【例题单选题】黄某住甲市A区,因涉嫌诈骗罪被甲市检察院批准逮捕。
由于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侦查不能终结,侦查机关报请有关检察机关批准延长一个月。
其后,由于该案重大复杂,涉及面广,取证困难,侦查机关报请有关检察机关批准后,又延长了二个月。
但是,延长二个月后,仍不能侦查终结,且根据已查明的犯罪事实,对黄某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侦查机关第三次报请检察院批准再延长二个月。
在报请延长手续问题上,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2006-2-33)A.第一次延长,须经甲市检察院批准B.第二次延长,须经甲市检察院的上一级检察院批准C.第二次延长,须经甲市所属的省检察院批准D.第三次延长,须经甲市所属的省检察院批准[正确答案]A[答案解析]本题考核侦查期限。
选项A说法错误。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
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黄某被甲市检察院批准逮捕,所以应由甲市检察院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选项B.C说法正确。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重要知识点】左宁刑诉法司考讲义之法庭审判
【重要知识点】左宁刑诉法司考讲义之法庭审判左宁刑诉法司考讲义之法庭审判。
法庭审判由合议庭的审判长主持。
法庭调查、辩论等活动,都由审判长负责指挥。
根据《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法庭审判程序可分为开庭、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述,评议和宣判五个阶段。
1.书记员应当进行的工作:(1)受审判长委托,查明公诉人、当事人、证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2)宣读法庭规则;(3)请公诉人及相关诉讼参与人入庭;(4)请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入庭;(5)审判人员就座后,向审判长报告开庭前的准备工作已经就绪。
2.审判长要做的事情包括:(1)查明当事人是否到庭;(2)查明被告人情况;(3)宣布案由;(4)宣布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及诉讼参与人的名单;(5)告知权利;(6)询问、处理回避申请。
1.精神病人、醉酒的人、未经人民法院批准的未成年人以及其他不宜旁听的人不得旁听案件审理。
2.被害人、诉讼代理人经传唤或者通知未到庭,不影响开庭审理的,人民法院可以开庭审理。
辩护人经通知未到庭,被告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开庭审理,但被告人属于应当提供法律援助情形的除外。
3.不公开审理的,应当当庭宣布理由。
2.公诉人宣读起诉书;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宣读附带民事起诉状;起诉书指控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为两起以上的,法庭调查一般应当分别进行。
4.控辩双方问被告人:讯问同案审理的被告人,应当分别进行。
必要时,可以传唤同案被告人等到庭对质。
(1)控方先举证:在控诉一方举证后,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可以提请审判长通知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或者出示证据。
(2)申请出示证据:已经移送人民法院的证据,控辩双方需要出示的,可以向法庭提出申请。
法庭同意的,应当指令值庭法警出示、播放;需要宣读的,由值庭法警交由申请人宣读。
(3)证人出庭条件: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该证人证言对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或者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申请法庭通知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应当通知证人、鉴定人出庭;无法通知或者证人、鉴定人拒绝出庭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
刑事诉讼法主观题左宁知识点
刑事诉讼法主观题左宁知识点左宁是中国法律界知名学者,他对刑事诉讼法有着深入的研究和理解。
下面我将介绍刑事诉讼法中与左宁相关的知识点。
1. 刑事诉讼程序中的公诉与自诉。
左宁认为,公诉与自诉是刑事诉讼程序的两种不同途径。
公诉是指检察机关依法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并主导整个诉讼过程;自诉是指犯罪受害人或者其他合法权益人主动提起诉讼,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追究。
左宁认为,在实践中,公诉和自诉应该相互补充,确保刑事诉讼的公正性和完整性。
2. 刑事辩护的重要性。
左宁指出,刑事辩护是刑事诉讼中的重要环节,它有助于保障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刑事司法的公正性。
刑事辩护律师应当积极参与整个诉讼过程,提供合法、合理的辩护观点,为当事人争取最佳的法律结果。
3. 证据的规则和运用。
左宁认为,证据是刑事诉讼中最为关键的因素之一。
刑事法律制度强调的是证据的合法性、合理性和价值,对非法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左宁主张在证据的收集、保管、鉴定和运用中,依法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以推动刑事审判的公正和有效。
4. 刑事救济制度的完善。
左宁强调刑事救济制度的重要性,它是刑事司法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刑事救济将被告人的多种权利纳入保护范围,包括对判决的主观与客观事实部分的申诉、对未审查的刑事责任的检察、对物证和书证的鉴定等。
左宁认为,完善刑事救济制度,有助于纠正司法错误,保障人权和社会正义。
这些是左宁在刑事诉讼法领域的一些知识点,他的理论和观点对于推动刑事司法的发展、保障公正、维护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他的研究和贡献将继续为中国法律界提供宝贵的参考和借鉴。
法考刑诉法主观题背诵左宁
法考刑诉法主观题背诵左宁【法考刑诉法主观题背诵左宁】导语:法考是对法律专业知识的全面检验和应用的考试,其中刑事诉讼法作为重要的考试内容之一,对考生的理解和背诵要求颇高。
而左宁老师作为刑事诉讼法的权威,其著作《刑事诉讼法学》被许多法考学习者所广泛采用,不仅帮助考生掌握了刑诉法的基本知识,更深入剖析了刑诉法的理论与实践。
本文将以法考刑诉法主观题为背景,带您全面深入地了解和掌握左宁的学说和观点,为您在法考中取得更好的成绩提供帮助。
一、左宁及其著作《刑事诉讼法学》1. 左宁介绍与背景左宁,男,法学博士,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
他的代表作《刑事诉讼法学》是刑事诉讼法学科领域的经典教材之一。
...结语:通过对左宁著作《刑事诉讼法学》中与主观题相关的理论和观点的分析和深度剖析,我们可以看到,理论与实践相结合,为刑诉法的应试备考提供了必要的指导和参考。
掌握左宁的学说和观点,不仅可以在法考中获得更高的分数,更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和应用刑诉法的相关知识,提升实际工作中对刑事案件的处理能力。
对于法考刑诉法主观题的备考,背诵左宁的著作是非常有必要的。
当然,这只是我个人对于法考刑诉法主观题背诵左宁的观点和理解,每个人可能会有不同的认识和解读,通过深入研读和思考,相信对于刑诉法知识的掌握和应用会越发熟练。
希望大家能够以扎实的基础和专业的知识,为我们的法治事业做出更大的贡献。
续写:二、《刑事诉讼法学》对刑事诉讼法的贡献2. 对刑事诉讼法科研的推动作用左宁的著作《刑事诉讼法学》对刑事诉讼法的研究和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他在书中系统地整理和分析了刑事诉讼法的相关原理、实践问题和经验,深入挖掘和剖析了刑事诉讼法的核心概念、程序流程以及有效保障被告权益的具体措施。
这为刑事诉讼法的研究和实践提供了重要的理论支持和指导。
3. 对刑事诉讼法教学的启示与帮助作为一部经典的法学教材,《刑事诉讼法学》对刑事诉讼法的教学方式和内容有着深远的影响。
【重要知识点】左宁刑诉法司考讲义之强制措施的撤销与变更
【重要知识点】左宁刑诉法司考讲义之强制措施的撤销与变更左宁刑诉法司考讲义之强制措施的撤销与变更。
一、一般规定公安机关释放被逮捕的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 应当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检察院。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 不能在法定期限内办结的, 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 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二、申请变更、解除强制措施【要点释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1.申请变更强制措施。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 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 应当告知申请人, 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2.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 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三、强制措施变更【要点释义】(一)变更为逮捕措施指的是从取保候审措施或者监视居住措施变更为逮捕措施。
1.对于检察院而言:犯罪嫌疑人有下列违反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规定的行为, 人民检察院应当对犯罪嫌疑人予以逮捕:(1)故意实施新的犯罪行为的;(2)企图自杀、逃跑, 逃避侦查、审查起诉的;(3)实施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干扰证人作证行为, 足以影响侦查、审查起诉工作正常进行的;(4)对被害人、证人、举报人、控告人及其他人员实施打击报复的。
2.对于法院而言:(1)取保候审变更为逮捕:被取保候审的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人民法院应当决定逮捕:(a)故意实施新的犯罪的;(b)企图自杀、逃跑的;(c)毁灭、伪造证据, 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d)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e)经传唤, 无正当理由不到案, 影响审判活动正常进行的;(f)擅自改变联系方式或者居住地, 导致无法传唤, 影响审判活动正常进行的;(g)未经批准, 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影响审判活动正常进行, 或者两次未经批准, 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的;(h)违反规定进入特定场所、与特定人员会见或者通信、从事特定活动, 影响审判活动正常进行, 或者两次违反有关规定的;(i)依法应当决定逮捕的其他情形。
2023左宁刑事诉讼法背诵口诀完整打印版 法考刑诉资料 左大舅刑诉
2023左宁刑事诉讼法背诵口诀完整打印版法考刑诉资料左大舅刑诉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本法所称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在刑事审判程序中,根据法律规定对刑事案件进行审判监督,并对犯罪行为人依法采取强制措施,进行刑事侦查。
第二条 刑事诉讼实行独立公正的审判原则。
第三条 刑事诉讼实行罪刑法定、证据裁判、审判权独立、审判程序公开的原则。
第二章 追 诉第四条 当事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提出刑事诉讼请求。
第五条 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犯罪行为进行公诉。
第六条 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保护人民的合法权益,不得不公诉或者撤诉。
第三章 刑事诉讼的主体第七条 刑事诉讼主体包括被害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
第八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依照各自职责,依法参加刑事诉讼活动。
第四章 管 辖第九条 人民法院对刑事案件实行分级管辖制度。
第十条 人民法院按照层级、专业和区域进行审判。
第十一条 刑事案件的管辖由犯罪事实发生地或者犯罪事实发生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五章 刑事侦查第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负责对犯罪行为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第十三条 刑事侦查的范围包括侦查、抓捕和取保候审。
第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进行刑事侦查,并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章 审 判第十五条 人民法院依法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进行审判。
第十六条 刑事审判由合议庭和审判员组成。
第十七条 审判员应当独立行使审判权,依法进行法庭审理。
第七章 量刑和制裁第十八条 判决量刑应当以罪行的轻重、社会危害程度和犯罪分子对于犯罪行为后果的危害程度为依据。
第十九条 刑法规定了适用缓刑的条件和程序。
第八章 刑事执行第二十条 刑事判决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
第二十一条 刑事执行应当遵守法律规定的程序。
第二十二条 刑事执行应当保护罪犯的合法权益,并促进其改造。
以上为《2023左宁刑事诉讼法背诵口诀完整打印版法考刑诉资料左大舅刑诉》内容。
(注:本文为虚拟自动,如有不全或错误之处敬请谅解。
【重要知识点】左宁刑诉法司考讲义之公诉案件庭前审查
【重要知识点】左宁刑诉法司考讲义之公诉案件庭前审查左宁刑诉法司考讲义之公诉案件庭前审查。
【要点释义】《刑事诉讼法》第181条规定: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
(一)审查的内容和方法(熟悉即可)【关联法条】《刑事诉讼法解释》:第180条规定:对提起公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起诉书(一式八份,每增加一名被告人,增加起诉书五份)和案卷、证据后,指定审判人员审查以下内容:(一)是否属于本院管辖;(二)起诉书是否写明被告人的身份,是否受过或者正在接受刑事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种类、羁押地点,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情节;(三)是否移送证明指控犯罪事实的证据材料,包括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批准决定和所收集的证据材料;(四)是否查封、扣押、冻结被告人的违法所得或者其他涉案财物,并附证明相关财物依法应当追缴的证据材料;(五)是否列明被害人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是否附有证人、鉴定人名单;是否申请法庭通知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并列明有关人员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联系方式;是否附有需要保护的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名单;(六)当事人已委托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或者已接受法律援助的,是否列明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七)是否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是否列明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是否附有相关证据材料;(八)侦查、审查起诉程序的各种法律手续和诉讼文书是否齐全;(九)有无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的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形式审查(二)审查后的处理【关联法条】《刑事诉讼法解释》:第181条: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审查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应当退回人民检察院,并告知被害人有权提起自诉;(二)不属于本院管辖或者被告人不在案的,应当退回人民检察院;(三)不符合前条第二项至第八项规定之一,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在三日内补送;(四)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三项规定宣告被告人无罪后,人民检察院根据新的事实、证据重新起诉的,应当依法受理;(五)依照本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准许撤诉的案件,没有新的事实、证据,重新起诉的,应当退回人民检察院;(六)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情形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或者退回人民检察院;(七)被告人真实身份不明,但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应当依法受理。
【重要知识点】左宁刑诉法司考讲义之审判组织
【重要知识点】左宁刑诉法司考讲义之审判组织左宁刑诉法司考讲义之审判组织。
审判组织是指人民法院审判案件的组织形式。
人民法院审判刑事案件的组织形式有三种,即独任制、合议制和审判委员会。
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进行第一审的刑事案件,可以由一名审判员独任审判。
审判员依法独任审判时,行使与合议庭的审判长同样的职权。
(一)组成方式:1.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但是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2.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至七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三人至七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1.评议情况应当保密,审判委员会的讨论也应当保密。
因此,合议庭评议笔录与审委会讨论记录虽然与案件有关,但不允许律师查阅。
2.助理审判员由本院院长提出,经审判委员会通过,可以临时代行审判员职务,并可以担任审判长。
(一)组成方式:3.人民法院审判上诉和抗诉案件,由审判员三人至五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4.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缓期执行的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3.人民陪审员在人民法院执行职务,同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
只是不能担任审判长。
4.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应当是单数。
5.合议庭评议案件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过半)。
(a)社会影响较大的刑事案件。
(b)刑事案件被告人申请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案件。
(2)人民陪审员的条件:(a)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b)年满23周岁;(c)品行良好、公道正派;(d)身体健康。
(e)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a)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
(b)法院、检察院、公安、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
(c)执业律师。
(d)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e)被开除公职的。
(a)产生:基层组织向基层法院推荐或者本人提出申请,由基层法院会同同级政府司法行政机关审查。
左宁80题刑诉答案
解析:公安机关除了不能决定逮捕外,对其他强制性措施都可以决定并执行,A 正确;检察机关不可以通过不起诉的方式定罪免罚,只要不起诉,就意味着被不起诉人是无罪的,B 错误;法院不可以决定搜查,因为搜查是侦查措施,C 错误;综上,D 错误。
答案:ABCD
解析:检察机关的活动领域跨越立案、侦查、起诉、审判和执行各个诉讼阶段,A 错误;司法独立只要指的是司法机关独立,不包括公安机关,B 错误;人民法院有义务保障任何被告人获得辩护的权利,C 错误;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不得确定有罪。这一原则体现了无罪推定的精神。禁止双重危险是审判监督程序应当体现的精神,D 错误。
20、答案:AC
解析:核实证据和阅卷只能发生与审查起诉之后,侦查阶段不可以。故BD 错误。
21、答案:A
解析:需要实现争得侦查机关同意的罪名有:1、危害国家安全犯罪;2、恐怖活动犯罪;3、特别重大的贿赂犯罪。故,BCD 错误。
22、答案:ABC
解析:《高检规则》第四十九条 辩护律师或者经过许可的其他辩护人到人民检察院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由案件管理部门及时安排,由公诉部门提供案卷材料。因公诉部门工作等原因无法及时安排的,应当向辩护人说明,并安排辩护人自即日起三个工作日以内阅卷,公诉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应当在人民检察院设置的专门场所进行。必要时,人民检察院可以派员在场协助。辩护人复制案卷材料可以采取复印、拍照等方式,人民检察院只收取必需的工本费用。对于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的辩护律师复制必要的案卷材料的费用,人民检察院应当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减收或者免收。在A 中,只能在审查起诉后阅卷,A 错误;在审查起诉阶段,律师申请阅卷的,检察机关应当准许,而非可以。B 错误;根据上述法条,检察机关不一定需要立即安排乙阅卷,C 错误;根据上述法条第二款,D 正确。
法考刑诉法主观题背诵左宁
法考刑诉法主观题背诵左宁在法考刑诉法主观题背诵中,掌握左宁老师的方法是非常必要且有效的。
左宁老师以其深厚的法学功底和教学经验,为广大考生提供了许多刑诉法主观题的背诵技巧和要点。
以下是我总结的一些关键要点,希望能对考生备考有所帮助。
一、弄清题目类型在背诵刑诉法主观题时,首先要明确题目的类型。
常见的题目类型有案例题、条文题和原始法规题。
对于不同类型的题目,需要采取不同的解题思路和方法。
对于案例题,要先通读案情,然后根据被告人的行为、证据和适用的法条进行分析。
条文题主要考察对刑事诉讼法的条文内容的理解和应用能力,要识别出关键词汇以及条文对应的法律意义。
原始法规题主要考查对刑事诉讼法规范内容的掌握程度,需要熟记相关法规的内容和要求。
二、背诵方法与技巧1. 分类记忆法在背诵刑诉法主观题时,可以利用分类记忆法,将相关的知识点分成不同的类别进行记忆。
比如将证据的相关规定分为物证、书证、证人证言等类别,并记住每个类别下的具体规定和要求。
2. 关联记忆法利用关联记忆法可以帮助记忆一些繁琐的条文内容。
可以将相关条文内容通过类比、串连等方式联系起来记忆,形成一个系统化的知识网络。
3. 反复复习法刑诉法主观题的背诵需要反复复习,加深记忆。
可以制定合理的复习计划,将背诵内容进行分块,分时间段进行反复复习,保证记忆的巩固。
三、提炼核心要点在背诵刑诉法主观题时,要善于提炼核心要点。
将每个问题的核心概念、关键词汇和法律适用规则提炼出来,形成简洁明了的记忆点。
在复习时,通过针对性地回顾这些核心要点,可以高效地巩固记忆。
四、积极应用方法在背诵刑诉法主观题的过程中,要注重方法的应用。
通过练习题目,将理论知识与实际应用相结合,提高解题的技巧和准确度。
可以选择一些典型的案例,进行模拟答题,增强对刑诉法主观题的理解和运用能力。
总之,背诵刑诉法主观题需要掌握一定的方法和技巧。
通过分类记忆、关联记忆、反复复习等方法,能够更加高效地记忆和掌握刑诉法的相关知识。
刑诉:左宁——精选推荐
刑诉:左宁序⾔:对通过司考的渴望,如同呼吸空⽓那般紧迫!相信⾃⼰⼀定⾏!知识点1:刑事诉讼法的渊源:。
怎么判断是渊源:内容相通。
如律师法。
知识点2:(2)刑诉法可以帮助刑法实现,具有⼯具价值。
(3)①离开了程序正义的实体正义,是⾮正义。
②⼀定情况下,程序正义是超越实体正义的。
判断:新刑诉法引⼊了⾮法证据排除规则,充分体现了惩罚犯罪和保障⼈权的统⼀。
答:不对,唯⼀体现的是保障⼈权,仅体现程序正义。
(4)刑法更加倾向于惩罚犯罪,刑诉法更加倾向于保障⼈权。
知识点3:刑事诉讼法与法治国家:(1)法制:指的是⼀国的法律制度,法律体系。
(2)法治:指的是⼀国的法律制度运⾏的状态、状况。
(3)⼈治:指的是法律沦为了个别权势⼈物的利⽤⼯具,⼈治往往以法治作为外壳和幌⼦来达到实现个⼈意志的实质⽬的。
法治和⼈治的最⼤的区别在于:⼈数的多少。
多数⼈交法治,少数交⼈治。
(4)宪法:我国的根本⼤法,法律位阶最⾼的⼤法。
(5)宪政:指的是宪法在⼀国的实施状态,宪法被履⾏、受尊重的程度。
知识点4:刑事诉讼法的制定⽬的与任务:刑事诉讼法的任务:尊重和保障⼈权:①刑诉⼈权条款与宪法的⼈权条款精神⼀致,都坚持普遍⼈权主体观(通俗什么⼈都保护)。
②刑诉四个特点:a.通过保障诉讼⾝份保护个⼈b.保护诉讼参与⼈⼈权。
c.公检法的⼈权不受保护。
d.⾮法定诉讼参与⼈但实际参加诉讼的⼈如见证⼈。
知识点5:惩罚犯罪与保障⼈权:知识点6: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
知识点7:诉讼效率:应当注重诉讼效率,当效率与公正发⽣冲突时,应当⾸选公正,因为公正是法律存在的根基。
但是,也不能为了公正⽽过分的牺牲效率,否则遥遥⽆期的公正也⽆公正可⾔了。
知识点8:刑事诉讼⽬的:(1)根本⽬的:维护社会秩序。
(2)直接⽬的:惩罚犯罪和保障⼈权知识点9:刑事诉讼价值:刑事诉讼价值是指刑事诉讼⽴法及其实施对国家、社会及其⼀般成员具有的效⽤和意义。
刑事诉讼价值包括:秩序、公正(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效益(还有其他只是这三最主要)等。
【重要知识点】左宁刑诉法司考讲义之侦查工作的原则
【重要知识点】左宁刑诉法司考讲义之侦查工作的原则
左宁刑诉法司考讲义之侦查工作的原则。
侦查工作的原则, 是指侦查机关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应当遵守的基本原则, 它是一系列的基本行为准则, 侦查人员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必须予以遵守。
(一)迅速及时原则
(二)客观全面原则
(三)深入细致原则
(四)依靠群众原则
(五)程序法制原则
(六)保守秘密原则
(七)比例原则:是指对犯罪嫌疑人采取何种侦查措施需要考虑犯罪嫌疑人所涉犯罪和人身危险性。
若涉嫌犯罪较轻、人身危险性较低, 应当适用较轻的侦查措施。
反之, 则可以适用较重的侦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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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司考大致的时间轴:3月份感性认识司考——4月份开始备考——5月份公布大纲——6月份网上报名——7月份现场确认——8月份打印准考证副证——9月考试。
选择适当的方法可以节省很多时间, 使你走上成功的捷径;但如果选择方法错误, 可能会使你误入歧途, 导致失败。
司法考试不仅仅是智力的考验, 同时还是一个方法的较量。
煮水要不间断地持续加热, 直到煮开, 这样才省时、省力。
司法考试就像煮开水一样, 要集中火力, 一鼓作气、直到突破。
否则, 不论上一年考多少分, 只要没通过就
都是没有烧开的水, 在第二年的备考中又都得“回零”从常温开始煮, 基础基本一样, 如果在第二年不加倍努力, 仍然会“烧不开”。
最后祝同学们都能顺利通关, 大家下载学习也是对我们的支持!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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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言:对通过司考的渴望,如同呼吸空气那般紧迫!相信自己一定行!知识点1:刑事诉讼法的渊源:。
怎么判断是渊源:内容相通。
如律师法。
知识点2:刑事诉讼法与刑法的关系:★(1)刑法是实体法,刑诉法是程序法。
(2)刑诉法可以帮助刑法实现,具有工具价值。
(3)刑诉法也有自己的独立价值,即握程序正义从两角度:①离开了程序正义的实体正义,是非正义。
②一定情况下,程序正义是超越实体正义的。
判断:新刑诉法引入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充分体现了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的统一。
答:不对,唯一体现的是保障人权,仅体现程序正义。
(4)刑法更加倾向于惩罚犯罪,刑诉法更加倾向于保障人权。
知识点3:刑事诉讼法与法治国家:(1)法制:指的是一国的法律制度,法律体系。
(2)法治:指的是一国的法律制度运行的状态、状况。
(3)人治:指的是法律沦为了个别权势人物的利用工具,人治往往以法治作为外壳和幌子来达到实现个人意志的实质目的。
法治和人治的最大的区别在于:人数的多少。
多数人交法治,少数交人治。
(4)宪法:我国的根本大法,法律位阶最高的大法。
(5)宪政:指的是宪法在一国的实施状态,宪法被履行、受尊重的程度。
知识点4:刑事诉讼法的制定目的与任务:刑事诉讼法的任务:尊重和保障人权:①刑诉人权条款与宪法的人权条款精神一致,都坚持普遍人权主体观(通俗什么人都保护)。
②刑诉四个特点:a.通过保障诉讼身份保护个人b.保护诉讼参与人人权。
c.公检法的人权不受保护。
d.非法定诉讼参与人但实际参加诉讼的人如见证人。
知识点5: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惩罚和保障并重,矛盾时,侧重保障人权优先。
知识点6: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与程序公正应当并重。
知识点7:诉讼效率:应当注重诉讼效率,当效率与公正发生冲突时,应当首选公正,因为公正是法律存在的根基。
但是,也不能为了公正而过分的牺牲效率,否则遥遥无期的公正也无公正可言了。
知识点8:刑事诉讼目的:(1)根本目的:维护社会秩序。
(2)直接目的: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知识点9:刑事诉讼价值:刑事诉讼价值是指刑事诉讼立法及其实施对国家、社会及其一般成员具有的效用和意义。
刑事诉讼价值包括:秩序、公正(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效益(还有其他只是这三最主要)等。
其中秩序价值:①通过惩治犯罪,维护社会秩序;②惩治犯罪活动的程序本身应当是有序的。
知识点10:刑事诉讼具有三种基本职能:控诉、辩护和审判。
知识点11:刑事诉讼阶段:我国刑事诉讼可划分为:立案、侦查、起诉、审判、执行五个阶段。
知识点12: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贯穿于刑事诉讼全过程或者主要诉讼阶段。
批准逮捕与决定逮捕区别:批准逮捕仅指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决定逮捕仅指检察院自侦的案件知识点14: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刑诉法》第5条规定:“人民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解读:不论检察院独立还是法院独立都不是个人独立,是单位为标志的独立。
②从对外独立与对内独立两角度:a 对外独立:独立于行政机关。
b.对内独立:去行政化管理方式。
目前我国是审判机关独立也就是法院独立。
知识点15:各民族公民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刑诉法》第9条规定:“各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他文件。
”解读知识点16: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注意我国没无罪推定原条规定:记忆口诀:显时特告死(一)情节现了这六种情形后,不同诉讼阶段的处理是重点:(1)立案阶段------决定不立案(2)侦查阶段------决定撤销案件;(3)审查起诉阶段------决定不起诉;(4)审判阶段------①对于属于第一种情形,即“情节显着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判决②。
什么时候退回或终止取决于庭审的过程,开庭前,退回检察院。
开庭后,终止审理③对于第五种情形,即“被告人死亡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对于根据已经查明的案件事实和认定的如果共同犯罪案件中提出上诉的被告人死亡,其他被告人没有提出上诉,第二审人民法院,对其他同案被告人仍应当作出判决或裁定。
知识点14:公安机关的性质、组织体系:(1)性质:行政机关(2)上下级关系: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
区县级是最基层公安机关,派出所不是一级公安机关。
知识点15:其他侦查机关:其他侦查机关主要是指: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监狱和走私犯罪侦查机关。
行使与公安机关类似的侦查权。
知识点16:人民检察院的性质、组织体系:(1)人民检察院的性质:司法机关.(2)上下级关系: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
补充:为是行政机关,不符合司法权特征。
司法权特征:①注重参与②消极被动③上下级不能是领导关系知识点17:人民法院的性质、组织体系:(1)(3)上下级关系:监督与被监督关系知识点18:诉讼参与人: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享有一定诉讼权利,承担一定诉讼义务的除了国家专门机关工作人员以外的人。
当事人判断判断:与案件的结局有直接的利害关系的人为当事人。
如下图:当事人:被害人,被告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附带民事诉讼原、被告诉讼参与人其他诉讼参与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见证人不是),鉴定人,翻译人员知识点19:单位当事人:(1)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应当是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2)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任被指控为单位分最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因客观原因无法出庭的,应当由被告单位委托其他负责人或者职工作为诉讼代表人。
(3)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的,可以拘传。
注意:单位另行委托,检察院来确定。
知识点20:诉讼代理人和法定代理人的区别:①根据不同:法定的是法律规定的,诉讼代理人是协议②权限不同:法定原则全全代理,但不能代替被代理人陈述,诉讼代理人基于协议内容代理。
③效力不同:法定可以违背被代理人意志;诉讼代理人不可以违背被代理人意志。
知识点21:诉讼代理人和辩护人区别:主要是服务对象不同。
知识点22:证人:特点:(1)证人是当事人以外的人。
(2)证人只能是自然人;(3)不可替代性,(4)证人优先知识点23:鉴定人和证人区别:是否有利害关系;是否需聘请和指派:证人不需,鉴定人需。
产生时间;证人案发时,鉴定人是诉讼过程中。
是否能被替代;有没有专门知识;年龄资质。
知识点24:检察机关管辖案件★:检察院立案范围:(1)贪污贿赂;(2)渎职;(3)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包括:①非法搜查案②非法拘禁案③刑讯逼供案④暴力取证案⑤虐待被监管人案⑥报复陷害案⑦破坏选举案。
其中③—⑦特殊主体干的,出现①②⑦注意看主体,普通身份公安,机关人员利用职权检察院。
(4)《高检规则》第9条规定: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关联法条:对《高检规则》第9条规定的案件基层人民检察院或分、州、市人民检察院需要直接立案侦查的,应当层报省级人民检察院决定。
分、州市人民检察院对于基层人民检察院层报省级人民检察院的案件,应当进行审查,提出是否需要立案侦查的意见,报请省级人民检察院决定。
知识点25:公安机关与人民检察院配合立案管辖的案件:分别管辖:其中(1)(2):(1)公安机关侦查刑事案件涉及人民检察院管辖的贪污贿赂案件时,应当将贪污贿赂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2)人民检察院侦查贪污贿赂案件涉及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应当将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3)主罪管辖:在上述情况中,如果涉嫌主罪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由公安机关为主侦查,人民检察院予以配合;如果涉嫌主罪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由人民检察院为主侦查,公安机关予以配合。
知识点28:审判管辖之地区管辖★:一般地域管辖:(1)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犯罪地为主,居住地为辅(2)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
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
(3)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
知识点29:移送管辖:是指本来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出于实践中出现的某些特殊情况(不适宜审理,难以审理等)的需要,将案件移送其他法院管辖。
平级知识点30:指定管辖:是指当管辖权不明或者有管辖权的法院不宜行使管辖权时,由上级人民法院以指定的方式确定案件的管辖权。
上级指定下级知识点31:关联法条:(1)《刑诉法》:第23条: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下级人民法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审判。
上可审下,下可申请上级审查。
(2)《刑诉法》:第26条: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判。
不能超出指定范围知识点32:可以请求移送的情形:《高法解释》15条:基层人民法院对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应当移送中级人民法院审判。
基层人民法院对下列第一审刑事案①重大、复杂案件;②新类型的疑难案件;③在法律适用上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案件。
解读:基层人民法院不能直接直接移送给中院,退回给区检察院,区检察院交给市检察院,市检察院交给市中院。
以检察院为轴心。
原路返回。
知识点33:防止审级下沉★:《高法解释》21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后,又向原第一审人民法院的下级人民法院重新提起公诉的,下级人民法院应当将有关情况层报原第二审人民法院。
原第二审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可以决定将案件移送原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其他人民法院审判。
佘祥林杀妻案知识点34:并案处理:《六机关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可以在其职责范围内并案处理:(1)(2(3)共同犯(4)多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的犯罪存在,并案处理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的。
没有同谋。
知识点35:特殊情况的管辖:审判人员、检查人员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二年以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辩护人。
解读:只是不得以律师身份,可以其他身份。
(2)审判人员和法院其他工作人员从法院离任后,或者检察人员从检察院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检察院或法院办理案件的辩护人。
但作为犯罪嫌疑人的监护人、近亲属进行辩护的除外。
解读:担任原任职检察院永远禁止。
(3)审判人员和法院其他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或者父母,检察人员的配偶、子女,不得担任其任职法院或检察院所办理案件的辩护人。
但作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进行辩护的除外。
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
关联法条:《高法解释》:第38条?一名被告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
一名辩护人不得为两名以上的①同案被告人,或者未同案处理但犯罪事实存在②关联的被告人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