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编制2007年中央行政事业单位住房改革支出决算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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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财政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财政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财政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08.07.10•【文号】国办发[2008]65号•【施行日期】2008.07.10•【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财政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6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财政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二00八年七月十日财政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2008]11号),设立财政部,为国务院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改革完善预算和税政管理。

逐步将政府非税收入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充分发挥各部门在预算编制中的作用,完善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等相关部门的预算工作会商机制,完善支出标准,细化部门预算,提高预算管理的科学化和透明度。

简化税制、拓宽税基、降低税率、严格征管,健全税政管理决策、执行、监督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运行机制。

(二)健全中央和地方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体制,加快形成统一规范透明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

较大幅度地增加一般性转移支付规模和比例,增强地方政府特别是基层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能力。

大力减少、整合专项转移支付项目,将适合地方管理的专项转移支付具体项目审批和资金分配工作下放给地方政府。

(三)围绕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和主体功能区建设,完善公共财政体系。

调整优化财政支出结构,提高保障和改善民生的支出比重,合理界定财政保障范围和标准,重点增加基本公共服务的投入,加大对禁止开发区域和限制开发区域的支持力度。

严格控制一般性开支,降低行政成本。

(四)强化财税调节收入分配的职责,完善中央与地方、国家与企业的分配政策,完善鼓励公益事业发展的财税政策,缩小地区之间、行业之间的收入分配差距,促进社会公平。

财政部关于修订2007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修订2007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修订2007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6.07.26•【文号】财预[2006]401号•【施行日期】2006.07.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2月21日,实施日期:2011年2月21日)宣布失效财政部关于修订2007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的通知(财预[2006]401号)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总后勤部、武警总部,高法院、高检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根据预算管理的实际需要,现对《2007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作如下修订:一、收入分类(一)在103类“非税收入”01款“政府性基金收入”下增设45项“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收入”,科目说明为“中央收入科目。

反映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收入”。

(二)在103类“非税收入”02款“专项收入”下增设11项“国家留成油上缴收入”,科目说明为“中央收入科目。

反映销售国家留成油上缴的收入”。

(三)对103类“非税收入”04款“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作如下调整:1.将28项“科技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01目“大型精密仪器协作共用费”目级科目代码修改为51。

2.在42项“交通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下增加04目“船舶电信业务岸台费”,科目说明为“中央与地方共用收入科目”。

3.将44项“农业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60目“农机产品测试检验费”目级科目代码修改为19。

4.将99项“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01目“其他缴入国库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02目“其他缴入财政专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代码分别修改为50和99。

(四)在110类“转移性收入”01款“返还性收入”下增设99项“其他税收返还收入”,科目说明为“反映下级政府收到的上级政府的其他税收返还收入”;将02款“财力性转移支付收入”01项“原体制补助收入”科目名称修改为“体制补助收入”,说明修改为“反映下级政府收到的上级政府的体制补助收入”;将09项“体制上解收入”说明修改为“反映上级政府收到的下级政府的体制上解收入”。

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收支分类改革方案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收支分类改革方案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收支分类改革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6.02.10•【文号】财预[2006]13号•【施行日期】2007.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2月21日,实施日期:2011年2月21日)宣布失效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收支分类改革方案的通知(财预[2006]13号)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高法院,高检院,总后勤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完整、准确地反映政府收支活动,经国务院同意,财政部制定了《政府收支分类改革方案》,并据此制定了《2007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

现印发给你们,从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2007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与《2006年政府预算收支科目》相比,收支分类范围、分类体系和具体科目设置办法等都有较大变化。

各有关单位务必高度重视、精心组织,确保政府收支分类改革顺利实施。

具体工作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财政部预算司联系。

联系电话:************Email:***************************.cn附件:1.政府收支分类改革方案2.2007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另行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二○○六年二月十日附件1:政府收支分类改革方案为完整、准确地反映政府收支活动,进一步规范预算管理、强化预算监督,现决定自2007年1月1日起全面实施政府收支分类改革。

一、改革的指导思想政府收支分类改革的指导思想是,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转变政府职能、建立健全公共财政体系的总体要求,逐步形成一套既适合我国国情又符合国际通行做法的、较为规范合理的政府收支分类体系,为进一步深化财政改革、提高预算透明度、强化预算监督创造有利条件。

二、改革的基本原则改革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要有利于公共财政体系的建立。

2007年部门决算报表讲解

2007年部门决算报表讲解
2020/11/10
➢具体指标填列方法参见“会计科目与部门决 算报表对应关系表(国有建设单位)”: 1、要了解哪些会计科目对应基建收支; 2、基建收支不按预算年度转入结余科目,因 此当年收支要用“年末减年初”的方法得到; 3、根据基建资金来源结构确定非偿还性资金 占全部资金比重,以此确定支出中的非偿还 性部分。
第三部分 部门决算报表编制说明
2020/11/10
一、封面
单位名称 组织机构代码 规范的树形结构 财政预算代码 单位基本性质 单位执行会计制度
预算管理级次 隶属关系 部门标识代码 补充资料表标识 报表类型
2020/11/10
(一)单位名称:根据单位的全称填列,并加盖 单位行政公章。一级预算单位填报本级报表时, 应在单位名称后加“(本级)”。
(二)财政预算代码:本代码指单位在财政预算 部门的编码。
(三)单位基本性质: “行政单位”、“事业单 位”、“其他单位”和“经费自理事业单位”四 种类型。
“其他单位”仅限于列入2007年度财政预算范 围的企业集团、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的非事业编制单位,以及主管部门代编的“经费 差额表” 选择填列。
资金报表
财决附01表 财政性资金国库集中支付
预算执行情况表
财决附02表 事业单位事业基金 增减变动情况表
财决附03表 事业单位专用基金 增减变动情况表
2020/11/10
资产报表
财决附04表 资产情况表
财决附06表 基本数字表
财决附07表 机构人员情况表
财决附08表 学生学员统计表
2020/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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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决算报表调整情况对照表
报表
2007
2006
总数
38(5) 44(4)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和出租出借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和出租出借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和出租出借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9.10.12•【文号】财行[2009]400号•【施行日期】2009.10.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和出租出借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行[2009]400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了规范和加强中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收入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财政部、人事部、审计署关于做好清理规范津贴补贴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5]21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入开展“小金库”治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9]18号)等有关文件规定,我们制定了《中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和出租出借收入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附件:中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和出租出借收入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二○○九年十月十二日附件:中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和出租出借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中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收入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以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以下机关和单位(以下统称中央行政单位):(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办事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民主党派中央等;(二)中央垂直管理系统行政单位;(三)驻外机构,指驻外使领馆、常驻联合国和其他国际组织代表团、中央行政单位驻外非外交性质代表机构等。

财政部关于编制2007年中央行政事业单位住房改革支出预算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编制2007年中央行政事业单位住房改革支出预算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编制2007年中央行政事业单位住房改革支出预算的通知【法规类别】预算管理【发文字号】财综[2006]20号【发布部门】财政部【发布日期】2006.06.15【实施日期】2006.06.1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财政部关于编制2007年中央行政事业单位住房改革支出预算的通知(财综[2006]20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检院、高法院,有关人民团体,有关中央管理企业:按照财政部编制部门预算的要求,现就编制2007年中央行政事业单位住房改革支出预算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住房改革支出预算的编制范围住房改革支出预算包括三部分:住房公积金、提租补贴和购房补贴预算。

其中:住房公积金预算的编制范围包括预算经费由中央财政拨付的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含中央企业所属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以下简称中央行政事业单位),不包括经费自理的中央事业单位等其他单位;提租补贴和购房补贴预算的编制范围包括预算经费由中央财政拨付的中央在京行政事业单位(含中央企业所属在京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以下简称中央在京行政事业单位),不包括预算经费由中央财政拨付的中央京外行政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社会团体以及经费自理的中央事业单位等其他单位。

二、住房改革支出预算的编制原则(一)优先消化住房改革支出拨款结余资金。

按照《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管理暂行规定》(财预[2005]46号)以及《财政部关于2006年住房改革支出预算执行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5]59号)的有关规定,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在编制2007年住房改革支出预算时,应当优先消化历年住房改革支出拨款结余资金,历年住房改革支出拨款结余资金未消化完的,原则上不得再申请住房改革支出财政拨款。

(二)将公房出售收入余额20%用于发放购房补贴。

中央在京行政事业单位在安排2007年购房补贴预算时,应当按照财政部的规定,将预计2006年末公房出售收入扣除应计提住房维修基金后余额的20%用于发放购房补贴。

财政部关于2007年度企业财务会计决算工作情况的通报

财政部关于2007年度企业财务会计决算工作情况的通报

财政部关于2007年度企业财务会计决算工作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8.08.30•【文号】财企[2008]172号•【施行日期】2008.08.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财政部关于2007年度企业财务会计决算工作情况的通报(财企[2008]172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有关中央管理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2007年,各中央部门、中央管理企业及各级地方财政部门,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财政部的统一部署,加强企业信息的各项基础性工作,进一步拓宽企业信息渠道,不断提高企业财务会计决算工作质量,经济运行监测、分析和预测水平有了较大提高,为政府部门制定宏观决策,促进企业改革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

现将有关情况总结通报如下:一、2007年国有企业改革发展成效显著,经济效益和运行质量大幅提升2007年,党中央、国务院采取的各项宏观调控措施成效显著,财政促进企业改革发展的效应进一步显现,国有企业内部管理不断加强,取得了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财政部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显示,国有企业虽然数量减少,但效益大幅提高。

截至2007年底,我国国有企业11.2万户,比上年净减少4153户,减幅3.8%。

其中:中央部门企业6167户,占5.5%;中央管理企业1.5万户,占13.8%;地方企业9万户,占80.7%。

2007年国有企业资产总额(合并)34.7万亿元,增长25.2%;负债总额(合并)20.2万亿元,增长28%;所有者权益14.5万亿元,增长47.5%,剔除因实施新会计准则增加的少数股东权益,同比增长19.3%;国有资产总量11.2万亿元,增长16.7%。

国有企业收入大幅增长,利润税收双创新高。

2007年,国有企业实现利润总额1.7万亿元,增长43%,大大高于2006年27.3%和“十五”期间年均27.6%的增速,实现利润呈跳跃式、超高速增长;实际上交税金总额为1.7万亿元,较上年增加3443亿元,增长24.6%,占全国财政收入的34%。

2007年中央行政事业单位住房改革支出决算编制说明

2007年中央行政事业单位住房改革支出决算编制说明

附件7:2007年中央行政事业单位住房改革支出决算编制说明一、关于编制《2007年中央行政事业单位住房改革支出决算表》(附件1)的说明(一)上年结余。

指截至2006年12月31日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账面累计结余的财政拨付的住房公积金、提租补贴和购房补贴结余数额,包括事业单位将住房公积金、提租补贴和购房补贴转入事业基金形成的结余数额。

(二)财政拨款收入。

指2007年财政预算安排的住房公积金、提租补贴和购房补贴资金数额。

(三)单位用于住房改革支出的资金1、售房收入。

指2007年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实际用于发放购房补贴的售房收入数额。

2、预算外资金。

指2007年中央行政事业单位用预算外资金安排的住房改革支出数额。

3、其他收入。

指2007年中央行政事业单位用其他资金安排的住房改革支出数额。

(四)财政拨款收入安排的住房改革支出。

指2007年中央行政事业单位用财政拨款收入安排的住房改革支出数额。

(五)住房改革总支出。

指2007年中央行政事业单位用售房收入、预算外资金收入、其他收入以及财政拨款收入安排的住房公积金、提租补贴和购房补贴支出数额。

(六)结余分配。

指截至2007年12月31日,中央事业单位账面结余的财政拨付的住房公积金、提租补贴、购房补贴资金数额。

(七)年末结余。

指截至2007年12月31日,中央行政单位账面结余的财政拨付的住房公积金、提租补贴、购房补贴资金数额。

(八)住房公积金。

指2007年中央行政事业单位按照所在地设区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规定的缴存比例及上年本单位职工基本工资和国家规定津补贴计算,实际发放给职工的住房公积金,不含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

(九)提租补贴。

指2007年中央在京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在职在编职工人数和离退休人员以及相应职级提租补贴标准计算,实际发放给在职职工和离退休人员的提租补贴。

(十)购房补贴。

指2007年中央行政事业单位按照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的规定,实际向符合条件的无房职工和住房未达到规定面积标准的职工发放的购房补贴。

财政部关于事业行政单位住房资金会计核算问题具体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事业行政单位住房资金会计核算问题具体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事业行政单位住房资金会计核算问题具体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1992.10.10•【文号】[92]财预字第100号•【施行日期】1992.10.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财务制度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八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3年1月30日实施日期:2003年1月30日)废止财政部关于事业行政住房资金会计核算问题具体规定的通知((92)财预字第10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自1991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全面推进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意见”以来,各地区、各部门的事业行政单位陆续参加了住房制度的改革,并相应建立了住房基金。

为了加强事业行政单位的住房资金的核算与管理,保证和促进住房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小组、财政部、建设部(92)财综字第31号印发的“关于住房资金筹集、使用和管理的暂行规定”和财政部(92)财综字第114号印发的“关于住房资金的财务管理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对我部1988年制定的《事业行政单位预算会计制度》做如下补充规定:一、会计科目(一)在资金来源类增设“住房基金收入”总帐科目,科目编号1151(2151、3151)。

本科目用于核算单位的各项住房基金收入。

总帐科目下设“上级单位(财政)拨款”、“租金收入”、“转入维修、管理费”、“转入房租补贴”、“住房折旧费”、“住房修理费”、“售房收入”、“利息收入”、“其他收入”等九个二级科目。

(二)在资金运用类增设“住房基金支出”总帐科目,科目编号1251(2251、3251)。

本科目用于核算单位的各项住房基金支出。

总帐科目下设置“购房支出”、“建房支出”、“公积金支出”、“维修管理支出”、“补助支出”和“其他支出”等二级科目。

5.财政部印发《关于住房制度改革中财政税收政策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财综字(1992)106号

5.财政部印发《关于住房制度改革中财政税收政策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财综字(1992)106号

财政部印发《关于住房制度改革中财政税收政策的若干规定》的通知为了支持住房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的规定,现对住房制度改革中若干财政税收政策问题规定如下:一、免征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国家预算调节基金(以下简称“两金”)的资金包括:(一)各企业和事业单位自管住房提取的折旧。

(二)经财政部门核定,企业从缴纳“两金”后的留利中提取的住房资金;行政事业单位从缴纳“两金”后的预算外收入中提取的住房资金。

(三)各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和个人缴存的公积金。

(四)直管住房和自管住房的租赁保证金。

(五)住房债券收入。

(六)政府统筹的租金收入。

(七)政府、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和个人以集资合作建房等形式筹集的住房建设资金。

二、应征收“两金”的资金包括:(一)公有住房租金收入按扣除成本(费用)和税金后的余额计征。

(二)各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出售房改之前投入使用的公有旧住房,其取得的收入,按全额计征。

(三)各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和个人缴存的公积金的经营收入,按扣除成本(费用)和税金后的余额计征。

(四)从当地房改之日起,各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新建成投入使用的公有住房,其出售收入,按扣除成本(费用)和税金后的余额计征。

(五)对房产经营单位,按其经营收入扣除成本(费用)和税金后的余额计征。

三、各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和房产经营单位:按标准价出售新、旧住房取得的收入;住房建设单位,按标准价销售给集资、合作单位或个人住房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对以高于标准价的价格出售公有新、旧住房,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标准价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价。

四、从当地房改之日起,各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和住房合作社新建成投入使用的公有住房,以标准价向个人出售,其个人出资部分;房产经营公司向个人出售的商品住房部分,在计征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时,按零税率,给予照顾。

对单位向个人出售住房中单位出资部分,以及由住房合作社建成的住房,实行出租或出售等经营的部分,均按适用税率计征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房产经营公司向单位出售的职工住房,按5%的税率计征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财政部印发《关于住房资金的财务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92]财综字第114号

财政部印发《关于住房资金的财务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92]财综字第114号

财政部印发《关于住房资金的财务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印发《关于住房资金的财务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92)财综字第1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现将《关于住房资金的财务管理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区在执行中,要注意总结经验,及时反映情况和问题。

附件:关于住房资金的财务管理试行办法一九九二年六月二十五日关于住房资金的财务管理试行办法为了正确划转住房资金,加强住房资金的财务管理,保证和促进住房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国发〔1988〕11号文件、国办发〔1991〕73号文件和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财政部、建设部《关于住房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的暂行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住房制度改革所需资金要坚持立足于现有资金转化的原则,把用于住房建设、经营、消费的资金集中起来,变无序为有序,并使之合理化、固定化、规范化。

二、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国务院有关文件和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财政部、建设部《关于住房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的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做好原有住房资金的转化、新增住房资金的融通和管理工作。

住房资金按其来源渠道,分别按预算内、预算外资金办法管理。

三、各级财政住房专项资金(一)各级财政住房专项资金的来源是:各级政府用于住房建设和改造的投资(含国家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中用于住房建设和改造的资金);各级财政原来用于住房维修和管理的资金;征自于住房的房产税;直管住房出售收入;征自于各部门、各单位自管旧住房出售收入的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国家预算调节基金;各级财政统筹的租金收入;预算安排的房改经费等。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收支分类改革后有关科目具体运用解答的通知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收支分类改革后有关科目具体运用解答的通知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收支分类改革后有关科目具体运用解答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6.07.25•【文号】财办预[2006]18号•【施行日期】2006.07.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收支分类改革后有关科目具体运用解答的通知(财办预[2006]18号)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财务部门,总后勤部财务部,武警总部后勤部,高法院行装局,高检院计财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2007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已正式印发。

根据各地区、各部门在运用新科目中提出的疑问以及有关意见、建议,我们对实施收支分类改革后有关科目的具体应用问题进行了归纳、整理,并编写了《政府收支分类改革后有关科目具体运用解答》。

现正式印发,供各地区、各部门在工作中参考。

附件:政府收支分类改革后有关科目具体运用解答财政部办公厅二○○六年七月二十五日附件:政府收支分类改革后有关科目具体运用解答问:事业单位经营收支已纳入部门预算编制范畴,但《2007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并未包括这类收支,财政部门是否应当批复单位的经营收支调整预算,是否应当向同级人大报告?答: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收支分类改革案的通知》(财预[2006]13号)规定,2007年实施政府收支分类改革后,暂不改变目前预算管理基本流程和管理模式,不改变预算平衡口径及预算内、外等政府收支的管理方式,因此,对事业单位经营收支仍维持现行管理办法。

问:各项社会保险基金被归入2007年科目的“社会保险基金收入”类,但附录二政府性基金收支科目又没有设置相应科目,是否要改变地方税务征收社会保险基金的缴库方式?答:在《2006年政府预算收支科目》基金预算收支科目中分别设置了“社会保险基金收入”、“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科目,目的是方便部分地区地方税务机关征缴各项社会保险费,确保社会保险费及时缴库、划转社会保障财政专户和按时足额发放。

财政部关于2006年住房改革支出预算执行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5]59号

财政部关于2006年住房改革支出预算执行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5]59号

财政部关于2006年住房改革支出预算执行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关于2006年住房改革支出预算执行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5]59号)党中央有关部委,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检院、高法院、有关人民团体,有关中央管理企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建设部等单位关于<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厅字[1999]10号)以及我部发布的《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管理(暂行)规定》(财预[2005]46号)和《财政部办公厅关于编制2006年中央在京行政事业单位购房补贴预算的通知》(财办综[2005]107号)的有关规定,为加强中央财政预算编制管理,提高中央财政预算资金的使用效率,我部在下达2006年住房改革支出预算指标时,要求中央在京行政事业单位动用历年住房改革支出预算拨款结余和部分公房出售收入。

为确保2006年住房改革支出预算顺利执行,现就有关操作中的具体事项通知如下:一、中央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历年住房改革支出预算拨款结余资金的调剂管理。

中央行政事业单位的历年住房改革支出预算拨款结余资金在性质上仍属于财政资金,不是行政事业单位的自有资金,必须严格按照我部下达2006年“二下”预算的要求,由中央主管部门(一级预算单位,下同)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范围内,按照住房公积金、提租补贴、购房补贴结余分项目进行统筹调剂,实行专款专用,分别安排用于所属行政事业单位的住房公积金、提租补贴、购房补贴等住房改革支出,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服从中央主管部门对历年住房改革支出预算拨款结余资金的调剂管理。

国务院关于2007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

国务院关于2007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

国务院关于2007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法规类别】审计综合规定预算管理【发布部门】国务院【发布日期】2008.08.27【实施日期】2008.08.2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2007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2008年8月27日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上审计署审计长刘家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我受国务院委托,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2007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情况,请予审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中央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暂行办法》的规定,审计署对2007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进行了审计。

在审计工作中,坚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党和政府中心工作、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进一步突出了对重点部门、重点行业、重点项目和资金的审计监督,加大了绩效审计力度,注重从体制、机制和制度层面揭示问题、分析原因、提出建议,促进深化改革和规范管理。

审计结果表明,2007年,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国民经济保持了增长较快、结构优化、效益提高、民生改善的良好态势,中央财政在改善宏观调控、构建和谐社会、促进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继续实施稳健的财政政策,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总体情况较好。

中央财政收入28611.95亿元,完成预算的117.2%;中央财政支出29579.95亿元,完成预算的110.1%;中央财政赤字2000亿元,比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批准的预算赤字减少450亿元,比上年减少748.96亿元;增加中央预算稳定调节基金1032亿元。

--中央财政支出结构进一步优化,加大了对“三农”、教育、医疗、社保等重点领域的投入。

对农民直接补贴、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促进农村社会事业发展等“三农”支出达到4318亿元,比上年增长23%;用于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和就业的支出分别增长76%、296.8%和13.6%。

关于印发《中央本级基本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07]37号)

关于印发《中央本级基本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07]37号)
发文标题:关于印发《中央本级基本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财预[2007]37号
发文部门:财政部
发文时间:2007-4-19
实施时间:2007-4-19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全国
发文内容: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总装备部,武警各部队,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第十三条 中央部门在财政部下达的基本支出预算控制数额及财政拨款补助数额内,根据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政策、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在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各自的支出经济分类款级科目之间,自主调整编制本部门的基本支出预算,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财政部。
第十四条 财政部依法将审核汇总后的中央部门预算上报国务院审定。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在规定时间内向中央部门批复。
第四条 基本支出预算是部门预算的组成部分,是中央部门为保障其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编制的年度基本支出计划,按其性质分为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
第五条 中央部门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其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作为项目支出预算管理。
第六条 编制基本支出预算的原则
(一)综合预算的原则。在编制基本支出预算时,对当年财政拨款和以前年度结余资金,预算内和预算外资金,要统筹考虑、合理安排。
定额,是指财政部根据中央部门机构正常运转和日常工作任务的合理需要,结合财力的可能,对基本支出的各项内容所规定的指标额度。
第八条 制定定额标准的原则
(一)制定定额标准要以公平为前提,兼顾单位的实际支出水平。

财政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住房基金和离退休经费会计核算规定》的通知-财会字[1999]32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住房基金和离退休经费会计核算规定》的通知-财会字[1999]32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住房基金和离退休经费会计核算规定》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住房基金和离退休经费会计核算规定》的通知(财会字〔1999〕32号1999年9月7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为了适应事业单位住房制度改革和加强离退休经费管理的要求,规范事业单位的会计核算,根据《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基金财务管理办法》(财综字〔1998〕168号)和《关于对中央级事业单位离退休经费实行归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字〔1999〕109号),我们制定了《事业单位住房基金和离退休经费会计核算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转发所属事业单位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部。

附件:事业单位住房基金和离退休经费会计核算规定附件:事业单位住房基金和离退休经费会计核算规定一、住房基金的会计核算(一)事业单位按规定用于职工住房方面的资金,在“专用基金--住房基金”科目核算。

(二)事业单位收到财政预算和预算外资金专户拨付的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和住房建设资金,收到上级主管部门拨付的住房资金,收到自管住房出租收入,收到住房方面的其他资金以及取得的住房基金利息收入,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专用基金--住房基金”科目。

事业单位出售职工住房,按取得的售房收入,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专和基金--住房基金”科目;同时,按出售的固定资产的原价,借记“固定基金”科目,贷记“固定资产”科目。

事业单位应将已出售职工住房的原价、出售收入等情况在备查簿中进行登记。

事业单位按规定提取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职工住房公积金和其他建房资金,借记有关支出及成本费用类科目,贷记“专用基金--住房基金”科目。

财政部关于编制2007年中央行政事业单位住房改革支出决算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编制2007年中央行政事业单位住房改革支出决算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编制2007年中央行政事业单位住房改革支出决算的通知【法规类别】行政事业财务管理【发文字号】财综[2007]59号【失效依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发布部门】财政部【发布日期】2007.10.16【实施日期】2007.10.16【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XE0303财政部关于编制2007年中央行政事业单位住房改革支出决算的通知(2007年10月16日财政部、财综[2007]59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有关中央管理企业:为真实、准确地反映中央行政事业单位住房改革支出情况,根据我部编报部门决算工作的要求,现就编制2007年中央行政事业单位住房改革支出决算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住房改革支出决算的编制范围住房改革支出决算包括三部分:住房公积金、提租补贴和购房补贴决算。

(一)住房公积金决算的编制范围。

包括:人员经费由中央财政补助的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含中央企业所属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以下简称中央行政事业单位)。

不包括:人员经费自理的中央事业单位等其他单位。

(二)提租补贴决算的编制范围。

包括:人员经费由中央财政补助的中央在京行政事业单位(含中央企业所属在京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以下简称中央在京行政事业单位)。

不包括:人员经费由中央财政补助的中央京外行政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社会团体以及经费自理的中央事业单位等其他单位。

(三)购房补贴决算的编制范围;包括:人员经费由中央财政补助的中央在京行政事业单位(含中央企业所属在京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以及人员经费由中央财政补助的部分发放购房补贴的中央京外行政事业单位,如青海高海拔地区行政事业单位等。

不包括:人员经费自理的中央行政事业单位等其他单位。

二、住房改革支出决算的编制内容2007年中央行政事业单位住房改革支出决算编制内容,包括《2007年中央行政事业单位住房改革支出决算汇总表》(附件一)、《2007年中央行政单位购房补贴支出决算基础数据表》 (附件二)、《2007年中央事业单位购房补贴支出决算基础数据表》(附件三)、《中央行政事业单位符合领取购房补贴条件职工基本情况表》(附件四)、《2007年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售房收支情况表》(附件五)以及《2007年中央行政事业单位住房专项维修资金收支情况表》(附件六)等决算报表及相关分析说明。

财政部关于编制2008年中央部门预算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编制2008年中央部门预算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编制2008年中央部门预算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7.05.21•【文号】财预[2007]61号•【施行日期】2007.05.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2月21日,实施日期:2011年2月21日)宣布失效财政部关于编制2008年中央部门预算的通知(财预[2007]61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总后勤部、武警各部队,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有关中央管理企业:为继续深化部门预算改革,做好2008年中央部门预算编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2008年中央部门预算编制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2008年中央部门预算编制的指导思想2008年中央部门预算编制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以人为本,全面贯彻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以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全国财政工作会议精神,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建立公共财政体制的要求,充分体现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适应政府宏观调控的需要,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一致,与部门履行行政职能及事业发展计划相协调,与国家财力相适应。

继续坚持保证重点支出需要,严格控制一般性支出,有保有压,从严从紧编制各项支出预算。

同时,在完善各项制度和加强基础性管理工作的基础上,完善预算决策机制和管理制度,实施绩效考评管理试点,提高部门预算管理水平,进一步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努力实现预算编制的科学、规范和透明,提高预算资金分配、支付和使用过程中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

二、2008年中央部门预算编制的工作重点2008年中央部门预算编制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一)完善基本支出定额管理,夯实基础,推进基本支出预算编制的规范化、科学化和合理化。

财政部关于编制2007年中央和地方财政决算(草案)的通知-财库[2007]103号

财政部关于编制2007年中央和地方财政决算(草案)的通知-财库[2007]103号

财政部关于编制2007年中央和地方财政决算(草案)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关于编制2007年中央和地方财政决算(草案)的通知(财库[2007]103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中央总金库,总后勤部、总装备部、武装警察部队后勤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分金库,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186号)的有关规定,现将编制2007年度中央和地方财政决算(草案)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继续抓好增收节支,确保全年预算任务圆满完成今年以来,各地区、各部门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各项方针政策,着力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经济继续保持平稳较快发展,社会事业加快发展,人民生活继续改善,综合国力进一步增强。

在此基础上,中央和地方财政预算执行情况良好,财政收入增长较快,重点支出得到有效保障。

今后要密切关注财政经济运行走势,认真分析减收增支因素,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抓好增收节支工作,确保全年预算任务圆满完成。

(一)依法狠抓收入征管,大力组织财政收入。

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的规定,切实加强对重点税种、行业和地区税源管理,着力提高征管质量和效率。

严格控制减免税,抓紧清理到期的税收优惠政策,坚决制止和纠正擅自出台“先征后返”等变相减免税政策,严厉打击偷骗税等违法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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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编制2007年中央行政事业单位住房改革支出决算
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财务管理
【发文字号】财综[2007]59号
【失效依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发布部门】财政部
【发布日期】2007.10.16
【实施日期】2007.10.16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XE0303
财政部关于编制2007年中央行政事业单位住房改革支出决算的通知
(2007年10月16日财政部、财综[2007]59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为真实、准确地反映中央行政事业单位住房改革支出情况,根据我部编报部门决算工作的要求,现就编制2007年中央行政事业单位住房改革支出决算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住房改革支出决算的编制范围
住房改革支出决算包括三部分:住房公积金、提租补贴和购房补贴决算。

(一)住房公积金决算的编制范围。

包括:人员经费由中央财政补助的中央行政事业单位
(含中央企业所属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以下简称中央行政事业单位)。

不包括:人员经费自理的中央事业单位等其他单位。

(二)提租补贴决算的编制范围。

包括:人员经费由中央财政补助的中央在京行政事业单位(含中央企业所属在京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以下简称中央在京行政事业单位)。

不包括:人员经费由中央财政补助的中央京外行政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社会团体以及经费自理的中央事业单位等其他单位。

(三)购房补贴决算的编制范围;包括:人员经费由中央财政补助的中央在京行政事业单位(含中央企业所属在京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以及人员经费由中央财政补助的部分发放购房补贴的中央京外行政事业单位,如青海高海拔地区行政事业单位等。

不包括:人员经费自理的中央行政事业单位等其他单位。

二、住房改革支出决算的编制内容
2007年中央行政事业单位住房改革支出决算编制内容,包括《2007年中央行政事业单位住房改革支出决算汇总表》(附件一)、《2007年中央行政单位购房补贴支出决算基础数据表》 (附件二)、《2007年中央事业单位购房补贴支出决算基础数据表》(附件三)、《中央行政事业单位符合领取购房补贴条件职工基本情况表》(附件四)、《2007年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售房收支情况表》(附件五)以及《2007年中央行政事业单位住房专项维修资金收支情况表》(附件六)等决算报表及相关分析说明。

三、住房改革支出决算的编制要求
(一)高度重视,切实组织做好决算填报工作。

住房改革支出决算体现了预算执行结果,是客观反映中央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政策落实情况的重要渠道之一,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应予高度重视,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切实组织相关人员做好本单位2007年住房改革支出决算填报工作。

(二)严格把关,确保决算数据真实可靠。

住房改革支出决算报表填报工作量大、内容
多、政策,性强,不仅涉及中央在京行政事业单位,而且涉及中央京外行政事业单位,还需要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房管和人事机构之间的协调配合,因此,希望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增强责任意识,加强本单位相关机构之间的相互协作,做到本级对本级、上级对下级决算数据的层层严格把关,避免决算数据出现漏报、错报以及勾稽关系不对应等情况,确保决算数据的真实可靠。

(三)加强审核,做好与部门决算数据的相互衔接。

住房改革支出决算是中央行政事业单位部门决算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在填报住房改革支出决算时,要加强决算数据审核工作,使住房改革支出决算数据与部门决算中的住房改革支出相关数字相互衔接,避免出现相关数据不一致。

(四)认真负责,按时报送决算报表及分析说明。

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在编制住房改革支出决算后,应当根据决算数据撰写决算编制说明及分析报告,如实反映住房改革支出、公有住房出售收入和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存在的问题,分析产生问题的主要原因,并提出相应的改进措施。

中央行政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应于2008年3月20日前,将2007年中央行政事业单位住房改革支出决算报表、决算编制分析说明,在加盖部门和部门相关领导签章后,连同电子文档一并报送我部(综合司)一式一份。

为鼓励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做好住房改革支出决算编制工作,我部将继续对2007年中央行政事业单位住房改革支出决算报表编制工作进行评比,并将评比结果通报中央行政事业单位。

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要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按时向我部报送决算报表及分析说明,确保决算报表及分析说明齐全、签章完备。

(五)注意查询,及时下载更新决算软件。

为方便中央行政事业单位编制住房改革支出决算,我部将更新住房改革支出决算软件。

请中央行政事业单位于2007年12月31日左右注意查询,通过网络自行下载住房改革支出决算软件。

软件下载网址:
www..cn/,找到“下载中心”,点击进入后找到“中央政事业单位住房改革
支出决算”进行下载。

或登录公共邮箱:czgfbt@126.com或czgfbt@sohu.com,口令:123456789。

如一些单位受上网条件限制,无法通过网络下载,也可携带U盘到财政部(信息网络中心,电话68553154或68553123)拷取软件。

附件:一、2007年中央行政事业单位住房改革支出决算汇总表
二、2007年中央行政单位购房补贴支出决算基础数据表
三、2007年中央事业单位购房补贴支出决算基础数据表
四、中央行政事业单位符合领取购房补贴条件职工基本情况表
五、2007年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售房收支情况表
六、2007年中央行政事业单位住房专项维修资金收支情况表
七、2007年中央行政事业单位住房改革支出决算编制说明
附件一:
2007年中央行政事业单位住房改革支出决算汇总表
填报单位: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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