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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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0.04.12•【字号】湘政发[1990]25号•【施行日期】1990.04.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湘政发(1990)25号1990年4月12日)环境保护是一项基本国策,关系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全局。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省在环境保护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

在人口激增、经济翻番的情况下,工业污染初步得到控制,局部地区的环境质量有所改善。

但是,从总体上看,我省的环境污染仍然严重,自然生态还在恶化。

如果我们不在控制污染、保护生态方面采取有效的措施,付出极大的努力,不仅会削弱我省经济发展的潜力,而且会丧失某些经济建设的成果,特别是将给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带来严重危害。

正确处理经济建设、城乡建设和环境建设的关系,坚持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的统一,是我国必须长期坚持的基本方针,在治理整顿中要建立起环境保护工作新秩序,努力控制环境污染的发展,遏止自然生态恶化的趋势,实现增产少增污或不增污,使重点城市或部分地区的环境质量进一步得到改善,逐步使环境与经济、社会的发展相协调。

各级领导要把环境保护作为治理整顿的重要任务和稳定社会的一件大事抓紧抓好。

为此,特作如下决定:一、实行目标责任制,切实加强对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

各级政府必须对本辖区的环境质量负责,切实担负起净化美化三湘四水的历史责任。

各部门特别是各工业主管部门对本系统、本行业的环境保护负责。

厂矿长对本企业的污染治理负责,承包经营中必须有环境保护的指标。

要层层实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由上一级政府或主管部门监督实施和考核评比,坚持奖罚兑现,并将目标完成情况作为考核政绩的重要内容。

各级政府要把环境保护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研究解决重大的环境问题。

湖南省环境保护条例

湖南省环境保护条例

湖南省环境保护条例(修订草案·二审修改第二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促进绿色发展,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部门职责】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

省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年初将环境保护质量目标分解到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定期组织有关部门、行业协会、专家对依法制定的地方标准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并适时修订。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制定环境保护规划;建立健全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进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建立重大问题的协调机制,协调解决环境保护中的重大问题。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他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职责】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设立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机构,履行以下环境保护职责:组织开展环境保护宣传;开展农村和城市社区的环境综合整治;进行日常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报告;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做好矿山环境治理和农业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开展环境执法,处置本辖区环境突发事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人才、技术、资金等方面健全保障机制,支持和保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履行环境保护职责。

第四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责任】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是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的责任主体,对其排放污染物的行为以及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承担责任。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环境保护责任制度,明确责任人和环境保护岗位等相关工作人员的责任;保证各生产环节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的要求;建立健全环境保护工作档案;建立健全环境应急和环境风险防范机制,及时消除环境安全隐患。

湖南省环境保护条例(全文)

湖南省环境保护条例(全文)

湖南省环境保护条例(全文)湖南省环境保护条例(全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了湖南省环境保护条例,下面是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与参考。

湖南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环境保护必须坚持全面规划、合理布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和谁污染谁治理、谁开发谁保护、谁利用谁补偿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证保护环境基本国策的贯彻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辖区的环境质量负责,采取措施改善环境质量:(一)将环境保护计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组织落实所需资金,保证专款专用。

(二)实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

(三)加强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的研究与开发,引进、推广先进的环境保护科学技术。

(四)开展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合理调整产业结构和建设布局,解决重大污染扰民和破坏生态的问题。

(五)鼓励发展环境保护产业,对资源的综合利用和防治污染的技术改造项目实行优惠政策。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辖区的环境质量负责,制定环境保护规划,合理布局乡镇企业,加强对乡镇企业污染的防治与生态环境的保护。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文化、教育、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加强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和舆论监督,提高全民的环境保护意识。

第六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

对污染与破坏环境的行为,一切单位和个人有权进行检举、控告。

对保护和改善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二章环境监督管理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监督依法行使环境监督管理职权的其他部门的环境保护工作。

(二)拟订环境保护规划和计划,参与拟订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土规划、城市规划和区域开发规划。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生态建设与环境保护规划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生态建设与环境保护规划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生态建设与环境保护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8.22•【字号】湘政发[2002]18号•【施行日期】2002.08.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生态建设与环境保护规划的通知(湘政发[2002]18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现将省计委会同有关部门制订的《湖南省生态建设与环境保护规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湖南省生态建设与环境保护规划》,制订本地区、本部门的生态环境保护规则,动员和组织全社会力量,采取一系列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措施,加大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力度,努力实现湖南秀美山川的宏伟目录。

湖南省人民政府二00二年八月二十二日湖南省生态建设与环境保护规划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是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基础,是功在当代、惠及子孙的宏伟工程。

为加快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步伐,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的通知》(国发[2002]3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规划。

一、全省生态建设与环境保护现状(一)生态建设与环境保护取得了一定成绩。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近几年来,全省各级各部门高度重视生态建设与环境保护工作,采取了一系列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重大举措,加大了生态建设与环境保护力度,使全省生态环境得到了有效保护和改善。

主要表现在:生态建设步伐加快,林业生态体系骨架基本构成,主要江河航道得到治理,梯级开发成效显著,生态农业建设和国土整治取得进展,退耕还林工程正在实施;生态环境资源管理得到加强,乱砍滥伐森林资源得到初步遏制,矿业开采的无序状态得到初步扭转,废弃物资源化和资源综合利用逐步得到重视;环境保护取得进展,主要城市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得到加强,重点行业的工业污染得到有效治理,工业主要污染物基本实现了达标排放,农田污染治理已经展开,主要环境污染物排放总量得到控制,环境质量总体上保持了稳定,部分区域环境质量有所改善。

湖南省环境保护条例

湖南省环境保护条例

湖南省环境保护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目录第一章总则(第1—8条)第二章监督管理(第9—22条)第三章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第23—30条) 第四章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第31—44条) 第五章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第45—50条)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51—56条)第七章附则(第57条)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宗旨与依据】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环境保护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基本原则】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风险管控、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四条【政府环境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制定落实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经济、技术、税收等政策措施,加大财政投入,统筹解决环境保护中的重大问题,提高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能力,改善环境质量。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明确环境保护工作机构和人员,加强本辖区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开展环境综合整治和环境污染隐患排查,发现问题及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各级人民政府可以通过购买基层公共服务、设置环保公益岗位等形式加强环境保护工作。

第五条【部门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卫生健康、林业、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环境保护工作。

第六条【基层群众自治组织责任】村(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在村规民约、居民公约中规定环境保护相关内容,引导村(居)民保护和改善环境、合理利用自然资源、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湖南省重大环境问题(事件)责任追究办法(暂行)

湖南省重大环境问题(事件)责任追究办法(暂行)

湖南省重大环境问题(事件)责任追究办法(暂行)湖南省重大环境问题(事件)责任追究办法(暂行)湘办发[2015]1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环境保护责任,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大环境问题(事件)责任追究,是指对在落实环境保护职责过程中不履职、不当履职、违法履职,导致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进行责任追究。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党委、政府及其部门的领导干部以及上述单位的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各级党委、政府及其部门任命的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

对其他企业和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追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国家法律法规、国务院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环境保护责任追究坚持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权责一致、尽职免责(减责)、失职追责的原则,既严格追究责任,又依法保护履行环境保护职责的积极性。

第二章问责情形第五条重大环境问题(事件)问责包括:(一)区域环境质量未达到相应功能区要求且持续恶化(按国家规范监测,县级及以上行政区域或者省级以上重要环境功能区的大气、水、土壤三大类环境质量监测指标中的两项连续2 年下降,或者一项连续2年下降情节严重)的;(二)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件的;(三)在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中严重失职渎职,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对已经发生的环境敏感问题不重视或者应对处置不当,导致事件恶化,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四)未完成国家和省人民政府下达的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任务,或者发生其他严重环境违法事件,导致国家对我省实施全省区域限批或者局部限批,影响我省重大工程建设的;(五)不执行省委、省人民政府有关环境保护重大工作部署,情节严重的;(六)其他需要问责的情形。

第三章问责调查第六条发生本办法第五条所列情形,省人民政府启动重大环境问题(事件)问责调查。

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启动重大环境问题(事件)问责调查时,省人民政府以及相关部门按照要求配合调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9.30•【字号】湘政办发〔2021〕61号•【施行日期】2021.09.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通知湘政办发〔2021〕61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湖南省“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9月30日湖南省“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十四五”时期是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向第二个一百年奋斗目标进军的第一个五年,是我省大力实施“三高四新”战略、奋力建设现代化新湖南的关键五年。

生态环境保护是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的重要内容,是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手段,是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的重要因素。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考察湖南重要讲话精神,持续改善全省生态环境质量,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新湖南,根据国家《“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湖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的总体部署,制定本规划。

一、“十四五”规划基础“十三五”时期,省委、省政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决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把握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扎实推进蓝天、碧水、净土三大保卫战和七大标志性重大战役,积极推进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整改,深入推进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全力服务高质量发展,全省生态环境质量明显改善、环保惠民力度持续提高、环境治理能力持续增强、绿色发展水平持续提升,厚植了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绿色底色和质量成色。

(一)发展现状。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生态环境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生态环境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生态环境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5.28•【字号】湘政办发〔2021〕17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生态环境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21〕17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湖南省生态环境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5月28日湖南省生态环境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生态环境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0〕13号)精神,推动生态环境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以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优化政府间事权和财权划分,适当加强省级在跨区域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事权,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省与市县财政关系,形成稳定的各级政府事权、支出责任和财力相适应的制度,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加快构建生态文明体系,推进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建设美丽湖南。

二、基本原则——坚持权责匹配,形成合力。

在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总体框架下,通过明确省与市县财政事权,落实省以下各级政府生态环境领域支出责任,以全省性或跨区域的生态环境事务作为重点,适度加强省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调动市县保障本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领域公共服务的积极性,形成全省生态环境事务财政保障强大合力。

湖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2009年全省环境保护工作要点》的通知

湖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2009年全省环境保护工作要点》的通知

湖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2009年全省环境保护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09.02.05•【字号】湘环发[2009]12号•【施行日期】2009.02.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湖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2009年全省环境保护工作要点》的通知(湘环发[2009]12号)各市州环境保护局,局直属各单位:《2009年全省环境保护工作要点》已经省环保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2009年全省环境保护工作要点》二〇〇九年二月五日附件:2009年全省环境保护工作要点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和中央、省委扩大内需、保证经济增长的决策部署,继续解放思想,坚持改革创新,把加强环境保护与扩大内需、提高发展质量效益、促进社会和谐有机结合起来,大力推进污染减排,扎实开展湘江流域综合整治,探索长株潭“两型”社会建设环境保护体制机制改革,全面开展农村环境保护,加强环境基础能力和环保队伍建设,积极防范环境风险,着力解决危害群众健康、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努力改善环境质量,为推进我省实现科学跨越、加快富民强省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二、总体目标重点行业和区域污染排放强度有所下降,饮用水源安全得到有效保障,城市空气质量逐步改善,重要生态功能区建设和农村环境保护工作取得新进展,生态安全得到保障,环保能力建设有新的突破。

全省化学需氧量排放量削减4%以上、提前一年完成二氧化硫“十一五”减排目标,镉、砷排放量分别削减5%。

三、工作重点1、全力推进污染减排。

大力实施《湘江流域水污染综合整治实施方案》、《湖南省2008-2010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湖南省生活污水处理厂建设三年行动计划》3个计划。

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环境保护工作责任实施细

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环境保护工作责任实施细

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环境保护工作责任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州政发[2015]15号【发布部门】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政府【发布日期】2015.12.02【实施日期】2015.12.0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环境保护工作责任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州政发〔2015〕15号)各县市人民政府、湘西经开区管委会,州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现将《湘西自治州环境保护工作责任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2015年12月2日湘西自治州环境保护工作责任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强化环境保护工作职责,全面贯彻落实《湖南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环境保护职责,据本实施细则抓好各项工作任务落实。

第三条环境保护工作坚持“一岗双责”制度,各县市人民政府、湘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和州直有关部门领导班子在抓好分管领域业务工作的同时,按要求落实环境保护措施。

政府及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环境保护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环境保护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环境保护工作的负责人对环境保护工作负综合监管领导责任;其他相关负责人对分管业务工作范围内的环境保护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相关工作人员对职责范围内的环境保护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四条各县市人民政府和湘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对环境保护工作和环境质量负全面责任,州、县市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全州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他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环境保护相关职责。

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依法履行环境保护责任,对其造成的环境污染或生态损害等环境违法行为负责。

公民依法履行保护环境的责任和义务,同时享有环境保护的知情权、管理权、参与权。

湖南省环境保护暂行条例

湖南省环境保护暂行条例

湖南省环境保护暂行条例【发布部门】湖南省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1981.06.15【实施日期】1981.07.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湖南省环境保护暂行条例(1981年5月31日湖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1981年6月15日湖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第六号公布,1981年7月1日起施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保护自然环境第三章污染的治理第四章防止新污染第五章环境保护机构第六章科研和教育第七章奖励与惩罚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环境保护工作,必须贯彻执行“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化害为利,依靠群众,大家动手,保护环境,造福人民”的方针,坚持综合防治、以防为主、防治结合、以管促治、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为人民造成清洁适宜的生活和劳动环境,保护人民健康,促进经济发展。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所属各部门,在编制经济计划和社会发展计划时,必须把环境保护作为一项重要内容。

第四条公民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有权监督、检举和控告。

被检举、控告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五条人民公社和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有权对所辖区域内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监督检查,并对所在地防治污染工程的建设给予支持。

第二章保护自然环境第六条保护水域。

(一)保护一切水域,特别是保护湘、资、沅、澧四水和洞庭湖水域,使水质保持和恢复良好状态。

(二)禁止向江河、湖泊、水库等水域倾倒垃圾、废渣、废土、油污、放射性物质和有毒带病菌的废弃物。

(三)不准继续在洞庭湖区围湖造田和堵河并垸。

特殊需要者,应由有关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综合评价,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四)凡向水域排放污水的单位,必须遵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污标准,一时达不到的,应在环境保护部门规定的限期内达到。

(五)城镇工矿区开采地下水,必须经上一级环境保护、城市建设部门批准。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环境保护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环境保护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环境保护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2.31•【字号】湘政办发[2009]85号•【施行日期】2009.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环境保护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湘政办发[2009]85号)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湖南省环境保护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湖南省环境保护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湘发[2009]15号)和《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湖南省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湘发[2009]16号),设立湖南省环境保护厅,为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将原省环境保护局的职责划入省环境保护厅。

(二)取消已由省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增加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审批和发放职责。

(四)加强环境政策、规划和重大问题的统筹协调职责。

加强环境治理和对生态保护的指导、协调、监督的职责。

加强落实全省减排目标、环境监管以及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负责建立健全全省环境保护基本制度。

贯彻执行国家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全省环境保护法规、规章制度和环境保护技术政策并监督实施。

组织编制全省环境功能区划,组织拟订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组织实施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目标,参与制定全省主体功能区规划。

(二)负责重大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

牵头协调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全省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协调解决全省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全省重点流域、区域污染防治工作,依法负责排污费的征收、减缓免及稽查。

长沙市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

长沙市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

长沙市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第一章总第一条为进一步强化环境保护工作职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发〔2013〕13号)、《湖南省环境保护条例》《中共湖南省委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实施意见》(湘发〔2014〕5号)第二条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环境保护职责,适用本规定第三条环境保护工作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指导思想,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决策、谁负责”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保护工作及环境质量负全面责任,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工作实施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依法履行环境保护的责任,对其造成的环境公民依法履行环境保护的责任和义务,同时享有环境保护的知情权、监督权、第五条环境保护工作坚持“一岗双责”制,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领导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环境保护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环境保护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环境保护工作的负责人对环境保护工作负综合监管领导责任;其他相关负责人对分管业务工作范围内企事业单位的法人代表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负责人是本单位环境保护的第第二章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含长沙经开区、长沙高新区管委会)对本行政(一)对本行政区域环境质量负责。

制订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将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编制和批准本行政区域环境功能区划、水环境功能区划、环境保护规划,建立健全生态功能区和生态红线等环境保护制度。

坚持科学民主决策,避免因决策失误和施政不当导致生态环境损害。

切实采取措施,保持本行政区域环境质量稳定并逐步改(二)严格执行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完成上级下达的总量减排任务。

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大气、水、土壤、噪声和核与辐射等环境污染(三)组织所属相关部门加强环境保护执法监管,严格环境准入,依法查处环境违法行为,依法取缔或关闭严重环境违法和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四)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保护环境的需要,加大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财政投入,推行有利于环境保护的财政、税收、价格(五)加强环境应急管理,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应急预案演练。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配合中央环境保护督察总体工作方案》的通知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配合中央环境保护督察总体工作方案》的通知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配合中央环境保护督察总体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4.20•【字号】湘办〔2017〕26号•【施行日期】2017.04.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配合中央环境保护督察总体工作方案》的通知湘办〔2017〕26号各市州委,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湖南省配合中央环境保护督察总体工作方案》已经省委、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4月20日湖南省配合中央环境保护督察总体工作方案为切实做好中央第六环境保护督察组在湖南省开展督察工作期间的各项工作,根据《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环境保护督察方案(试行)〉的通知》(湘办〔2016〕24号)和《环境保护部关于开展环境保护督察工作的通知》(环明传〔2017〕5号)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成立湖南省突出环境问题整改工作领导小组成立湖南省突出环境问题整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全省突出环境问题和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现场交办、意见反馈指出突出问题整改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

组长:杜家毫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副组长:许达哲省委副书记、省人民政府省长陈向群省委常委、省人民政府常务副省长成员:王群省人民政府秘书长许显辉省纪委副书记、省监察厅厅长、省预防腐败局局长罗海艳省委副秘书长、省委办公厅主任魏旋君省委副秘书长、省编办主任陈仲伯省人民政府副秘书长胡伯俊省委组织部常务副部长李发美省委宣传部常务副部长易春阳省长株潭两型试验区管委会常务副主任刘庆富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刘清生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许忠建省信访局局长胡伟林省发改委主任谢超英省经信委主任袁友方省公安厅常务副厅长郑建新省财政厅厅长贺安杰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厅长方先知省国土资源厅厅长王一鸥省环保厅厅长鹿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厅长赵平省交通运输厅副厅长詹晓安省水利厅厅长刘宗林省农委主任胡长清省林业厅党组书记陈小春省卫生计生委主任胡章胜省审计厅厅长丛培模省国资委主任李金冬省工商局局长李大剑省安监局局长张世平省统计局局长陈文浩长沙市人民政府市长毛腾飞株洲市委书记阳卫国株洲市人民政府市长曹炯芳湘潭市委书记谈文胜湘潭市人民政府市长周农衡阳市委书记周海兵衡阳市人民政府市长龚文密邵阳市委书记刘事青邵阳市人民政府市长胡忠雄岳阳市委书记刘和生岳阳市人民政府市长周德睿常德市人民政府市长虢正贵张家界市委书记王志刚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市长瞿海益阳市委书记张值恒益阳市人民政府市长易鹏飞郴州市委书记刘志仁郴州市人民政府市长李晖永州市委书记易佳良永州市人民政府市长彭国甫怀化市委书记赵应云怀化市人民政府市长李荐国娄底市委书记杨懿文娄底市人民政府市长叶红专湘西自治州委书记龙晓华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州长二、成立湖南省配合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工作协调联络组成立湖南省配合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工作协调联络组(以下简称“省协调联络组”),负责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在湘期间联络保障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负责与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总协调人进行衔接、沟通,接受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交办的各项任务;负责向省委、省人民政府请示报告工作;负责调度、指挥六个专项工作组开展具体工作。

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生态环境建设和保护工作的决定

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生态环境建设和保护工作的决定

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生态环境建设和保护工作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中共湖南省委•【公布日期】2001.08.24•【字号】湘发[2001]14号•【施行日期】2001.08.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生态环境建设和保护工作的决定(湘发[2001]14号)为进一步做好全省生态环境建设和保护工作,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特作如下决定:一、充分认识生态环境的重要性,增强做好生态环境建设和保护工作的使命感与紧迫感。

建国以来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我省在生态环境保护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较大成绩。

但由于过去重生产建设轻生态环境保护,重工程措施治理轻生物措施治理,对资源的开发利用不尽合理,加上湖南地形复杂,地表坡度大,降雨多,致使水土流失继续加重,森林生态功能退化,野生动植物资源受到破坏,洞庭湖生态恶化,耕地质量下降,农业环境污染加剧,水旱自然灾害频繁,给我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造成了巨大损失和危害。

各级各部门对此必须高度重视,把做好生态环境建设和保护工作作为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大事,列入各级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采取有力措施,切实抓出成效。

二、继续广泛开展植树造林,加强森林资源保护与管理。

为确保实现到2010年全省森林覆盖率达到55%,2025年森林蓄积量达到55亿立方米的目标,要继续广泛开展植树造林、退耕还林,保护天然林和野生动植物。

各机关、厂矿、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必须限期完成各自责任区的造林绿化任务。

大力发展生态公益林,25度以上的坡耕地要全部退耕还林还草,25度以下非农坡耕地要有计划、分步骤地退耕还林。

要严格执行限额采伐森林制度,坚决制止乱砍滥伐,确保全省年森林资源消耗量控制在国家批准的年采伐限额之内。

加强林地用途管制,严格征占用林地审核制度。

严禁毁林开垦、乱占林地绿地等破坏林地的行为。

湖南省环境保护条例(2019修订)

湖南省环境保护条例(2019修订)

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0号)《湖南省环境保护条例》于2019年9月28日经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9年9月28日湖南省环境保护条例(1994年1月17日湖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6月4日湖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湖南省环境保护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2年3月29日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湖南省环境保护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3年5月27日湖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2019年9月28日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促进绿色发展,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

省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年初将环境质量目标分解到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定期组织有关部门、行业协会、专家对依法制定的地方标准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并适时修订。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制定环境保护规划;建立健全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进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建立重大问题的协调机制,协调解决环境保护中的重大问题。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他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以下环境保护职责:组织开展环境保护宣传;开展农村和城市社区的环境综合整治;进行环境保护日常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报告;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做好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开展环境执法、处置本辖区突发环境事件。

湖南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

湖南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

湖南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强化环境保护责任,从经济社会发展的各个环节加强环境保护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发〔2013〕13号)、《湖南环境保护条例》、《中共湖南省委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实施意见》(湘发〔2014〕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全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全省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环境保护职责,按照本规定抓好各项工作任务的落实。

第三条环境保护工作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指导思想,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决策、谁负责”、“谁监管、谁负责”、“谁污染、谁负责”的原则,建立责任体系及问责制度。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保护工作及环境质量负全面责任,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环境保护相关职责。

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依法履行环境保护的责任,对其造成的环境污染或生态损害等环境违法行为负责。

公民依法履行保护环境的责任和义务,同时享有环境保护的知情权、监督权、参与权。

第五条环境保护工作坚持“一岗双责”制,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领导班子成员在抓好分管领域业务工作的同时,按有关要求落实政策环境保护措施。

政府及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环境保护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环境保护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环境保护工作的负责人对环境保护工作负综合监管领导责任;其他相关负责人对分管业务工作范围内的环境保护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企事业单位的法人代表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负责人是本单位环境保护的第一责任人;其他相关人员对职责范围内环境保护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二章政府环境保护责任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环境保护主要承担以下职责:(一)对本行政区域环境质量负责。

湖南省环境保护厅

湖南省环境保护厅

湖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十三五”环境保护规划》的通知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湖南省“十三五”环境保护规划》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湖南省环境保护厅 2016年9月8日湖南省“十三五”环境保护规划湖南省环境保护厅2016年9月目录一、现实基础及问题分析.................................................................. - 1 -(一)“十二五”规划实施情况.................................................. - 1 - (二)“十三五”面临的主要问题.............................................. - 5 -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 - 6 -(一)指导思想 ........................................................................ - 6 - (二)基本原则 ........................................................................ - 7 - 三、规划目标 ..................................................................................... - 8 -(一)总体目标 ........................................................................ - 8 - (二)指标与任务体系............................................................. - 8 - 四、重点任务 ................................................................................... - 10 -(一)改善水环境质量........................................................... - 10 - (二)改善城市空气质量....................................................... - 14 - (三)改善土壤及农村环境质量 ........................................... - 17 - (四)保护和修复自然生态系统 ........................................... - 19 - (五)加大环境风险防控力度 ............................................... - 21 - (六)持续实施治污减排....................................................... - 24 - (七)全面加强环境保护监管执法 ....................................... - 25 - (八)优化生态文明建设空间格局 ....................................... - 26 - (九)构建绿色发展的内生机制 ........................................... - 27 - (十)大力发展环保产业....................................................... - 28 - 五、制度建设和政策创新................................................................ - 31 -(一)健全法规体系,强化法制建设 ................................... - 31 - (二)改革生态环境保护体制机制 ....................................... - 31 - (三)划定并严守资源环境生态红线 ................................... - 32 -(四)建立健全生态补偿机制 ............................................... - 33 - (五)强化科技支撑和国际合作 ........................................... - 33 - (六)完善社会共治体系....................................................... - 34 - (七)完善环境保护绿色投融资机制 ................................... - 35 - (八)健全政绩考核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 - 36 -六、建立重点项目库........................................................................ - 36 -七、规划实施保障 ........................................................................... - 37 -湖南省“十三五”环境保护规划为统筹谋划我省“十三五”环境保护的目标指标、重大任务和保障措施,制定加快补齐生态环境短板的路线图和时间表,根据《湖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制定本规划。

关于环境保护措施实施方案15篇

关于环境保护措施实施方案15篇

关于环境保护措施实施方案15篇环境保护措施及方案(精选篇1)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政府对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落实政府环境保护的目标任务,促进经济、社会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环境保护措施及方案(精选篇2)为加强城市环境综合整治,改善城市环境质量,根据市环保局《转发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城管办7个综合管理组主要任务〉的通知》和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城管办7个综合管理组主要工作任务〉的通知》文件精神,在全区范围内组织开展城市环境违法行为执法检查。

一、组织领导区环保局成立“城市环境综合整治专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全区城市环境整治工作组织领导,领导小组成员如下:二、工作目标此次专项整治的工作目标是:摸清城市各施工工地、公共娱乐场所、饮食店、酒店、洗车美容店等行业企业的基本情况和环境污染防治措施落实情况,规范对施工工地、公共娱乐场所、饭店、酒店、洗车美容店等行业企业的环境管理,集中整治环境违法行为,改善城市环境质量,提升城市发展品位和发展形象。

三、工作任务(一)开展调查摸底工作,摸清城市各施工工地基本情况,噪声、粉尘污染防治措施的落实情况等;摸清公共娱乐场所基本情况和噪声污染情况,各饭店、酒店、各洗车美容店的基本情况和油烟、污水的排污去向。

填报附表1、2、3、4,调查表于__年1月20前上报。

(二)对施工工地噪声、粉尘超标排放和公共娱乐场所噪声超标排放的,要责令限期整改,对逾期不整改或市民意见较大、投诉较多的,要监督处罚力度。

对饮食店、酒店油烟直排临街店面和占道洗车、污水直排路面的,要限期改造,对逾期不改造,要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排污许可证等处罚。

并于__年2月28日前上报整改或立案查处情况。

(三)充分发挥相关职能部门齐抓共管的作用。

对存在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需要相关部门共同查处的,要及时抄告相关职能部门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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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强化环境保护责任,从经济社会发展的各个环节加强环境保护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发〔2013〕13号)、《湖南环境保护条例》、《中共湖南省委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实施意见》(湘发〔2014〕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全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全省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环境保护职责,按照本规定抓好各项工作任务的落实。

第三条环境保护工作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指导思想,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决策、谁负责”、“谁监管、谁负责”、“谁污染、谁负责”的原则,建立责任体系及问责制度。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保护工作及环境质量负全面责任,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环境保护相关职责。

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依法履行环境保护的责任,对其造成的环境污染或生态损害等环境违法行为负责。

公民依法履行保护环境的责任和义务,同时享有环境保护的知情权、监督权、参与权。

第五条环境保护工作坚持“一岗双责”制,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领导班子成员在抓好分管领域业务工作的同时,按有关要求落实政策环境保护措施。

政府及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环境保护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环境保护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环境保护工作的负责人对环境保护工作负综合监管领导责任;其他相关负责人对分管业务工作范围内的环境保护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企事业单位的法人代表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负责人是本单位环境保护的第一责任人;其他相关人员对职责范围内环境保护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二章政府环境保护责任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环境保护主要承担以下职责:(一)对本行政区域环境质量负责。

制定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将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编制和批准本行政区域环境功能区划、水环境功能区划、环境保护规划,建立健全生态功能区和生态红线等环境保护制度。

坚持科学民主决策,避免决策失误和施政不当导致生态环境损害。

切实采取措施,保持本行政区域环境质量稳定并逐步改善,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严格执行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完成上级下达的问题减排任务。

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大气、水、土壤、噪声和核与辐射等环境污染防治,依法加强工业园区和其他环境第三区环境污染防治,维护环境安全。

(三)组织所属相关部门加强环境保护执法监管,严格环境准许入,严厉查处环境违法行为,依法取缔或关闭严重环境违法和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

(四)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保护环境的需要,加大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财政投入,推行有利于环境保护的财政、税收、价格、政府采购等政策。

(五)加强环境应急管理,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环境污染公害的监测预警机制,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控制、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等工作。

(六)加强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提高全民环境保护意为;依法公开环境信息,建立监督参与平台,引导公众参与环境保护,依法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环境保护工作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并接受监督。

(七)建立健全环境保护责任体系。

对保护环境作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对工作不力,造成环境损害和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严格行政问责。

第七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督促指导本行政区域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落实环境保护措施,加强隐患排查,发现环境违法问题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配合上级有关部门查处环境违法行为,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各单位和居民开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加强畜禽水产养殖及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抓好家庭生活垃圾、污水处理,加强农村饮用水源和耕地保护。

第三章省人民政府职责部门环境保护工作责任第八条环境保护部门工作责任:(一)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贯彻执行国家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建立健全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法规和制度,对本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企事业单位履行环境保护职责进行综合协调和统一监督管理。

(二)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管理制度的实施。

结合本地实际,建立健全排污许可、环境影响评价、环保“三同时”排污收费、总量控制、污染减排、区域限批、企业环境行为监管等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并组织和监督实施。

(三)负责编制本行政区域环境功能区划、环境保护规划和计划,编制本行政区域重点区域、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饮用水本源地环境保护规划等专项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参与编制主体功能区规划,配合相关部门实施。

(四)负责本行政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拟订生态保护规划,指导、协调、监督各种类型的自然保护区域的保护和环境管理。

(五)负责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行政执法监管。

依法制定执法计划,开展执法检查,查处环境违法行为;监督其他负有环境保护职责的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依法对各类环境保护责任主体履行环境保护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

(六)负责本行政区域环境监测管理工作。

制定环境监测规划,规划建设环境监测网络,按照国家相关规范,统一规划环境质量监测站(点)的设置,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

(七)负责本行政区域环境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加强对包括核与辐射、危险废物在内的各类污染源的监督管理。

会同有关部门加强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城乡环境综合整治等工作。

(八)负责编制环境应急预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依法调查处理本行政区域环境污染事故,协调处理污染纠纷。

(九)拟定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经济政策,提出环境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划和方向、财政性资金安排建议,拟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组织指导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建立健全企事业单位环境行为信用评价管理制度。

(十)会同有关部门采取措施,指导和推动本行政区域环境科技进步和环保产业发展,开展环境保护对外合作与交流。

(十一)组织、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法制建设、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广泛参与环境保护、(十二)负责本行政区域环境信息发布工作,编制并发布环境质量状况报告、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督报告,发布重大环境事业处置情况信息,依法公开环境信息,指导并监督重点污染企业环境信息公开。

(十三)制定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

受同级人民政府委托,将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重点工作任务分解落实到同级政府相关部门、下级人民政府、相关企业,并组织对工作目标完成情况进行监督、考核,并将结果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实施奖惩。

第九条其他负有环境保护职能部门工作责任一、发展改革部门工作责任:(一)协调经济社会发展与资源节约、环境保护,将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拟订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主体功能区规划,参与编制环境保护规划。

(二)组织拟订发展循环经济、能源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规划、政策并协调实施,综合协调节能环保产业和清洁生产促进有关工作,拟定应对气候变化战略、规划和政策,并协调实施。

(三)会同有关部门争取中央预算内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项目资金,拓宽环保筹融渠道。

(四)负责资源环境价格改革,完善资源环境的价格形成机制,促进节能降耗和环境保护。

二、工作信息化部门工作责任(一)拟订并组织实施工业能源节约和资源综合利用政策,参与拟订能源节约和资源综合利用规划;组织推进工业企业节能、资源综合利用和清洁生产。

(二)落实国家产业政策,负责制定和发布淘汰落后产能计划,协调配合各执法部门对落后产能依法实行监管。

(三)承担工业企业的节能目标考核,参与编制和实施节能行动方案,参与编制全省生态建设规划,采取措施推进工业环境保护,指导工业企业节能规范工程和相关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推广应用。

(四)研究提出由政府审批和核准投资的重大工业项目的能耗、水耗审核意见,指导、协调工业企业节能管理,组织实施工业企业节能监察工作。

(五)依照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法律规定,办理工业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手续。

三、教育部门工作责任(一)组织指导各类学校将环境保护知识纳入教学内容,积极开展环境保护科普教育和志愿服务活动,培育学生的生态文明理念和环境保护意识。

(二)在突发环境事件和恶劣空气状态下,可能危及师生安全时,配合有关部门按照应急预案采取应急保护措施,保障师生安全。

四、科技部门工作责任:(一)加强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应用,提高环境保护科学技术水平。

(二)加强环境保护专项科研经费管理,保障科研经费用于环境保护研究。

五、公安部门工作责任:(一)依法查处涉嫌环境刑事犯罪案件和因环境违法需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治安管理案件。

(二)负责危险化学品和放射性物品公共安全管理。

(三)负责对交通噪声和社会生活噪声污染进行监督管理,根据有关法规规定,组织淘汰黄标车、老旧车辆,协助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机动车尾气污染进行监督管理。

(四)会同和配合有关部门妥善处置因交通事故、火灾、爆炸和泄漏等各类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

六、监察部门工作责任:(一)负责对下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环境保护工作中的执纪监督问责。

(二)参与和监督环境污染事件调查处理,负责环境问题行政责任的追究,对责任追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七、民政部门工作责任:(一)依法加强对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社会团体登记管理。

(二)依法参与涉及环境公害事件的社会救助工作。

八、司法行政部门工作责任:(一)将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纳入普法的重要内容,推进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全民教育。

(二)依法加强本行政区域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公正机构及公证员、基层法律工作服务者、司法监察机构及司法鉴定人涉及环境保护的法律事务的规范管理。

指导建立健全环境保护领域专业性、行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加强对环境保护纠纷的人民调解工作,开展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登记管理工作,加强对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规范管理和执业监督。

加大因环境损害导致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公民的法律援助工作力度。

九、财政部门工作责任:(一)依照国家规定和同级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环境保护的决策部署,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工作的实际需要,统筹做好环境保护工作经费的预算安排,保障环境执法、环境监测和环保科技支撑体系建设经费支出,加大城乡环境污染防治和生态文明建设的财政投入。

(二)拟订和协调实施有利于环境保护的财税政策和经济政策,支持和推进环保产业、绿色采购和企业旨在改善环境的转产、搬迁、关闭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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