耕地占用税清理工作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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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占用税清理工作实施方案
为切实做好耕地占用税征管工作,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保护农用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和《安徽省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业务规程(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就我区耕地占用税清理工作制定如下方案:
一、目标任务
全面摸清耕地占用税税源,集中清理征收历年来占用耕地未缴纳或少缴纳的耕地占用税。建立健全耕地占用税征管工作长效机制,推进依法治税,严厉打击偷税、逃税和抗税行为,促进财政增收和经济平稳较快发展。
二、清理范围和重点
(一)清理范围。全区范围内,凡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或个人(不包括农民建房)均为本次清理对象。
1、经申请批准占用耕地的,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标明的建设用地人为纳税人;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未标明建设用地人的,用地申请人为纳税人。
2、未经批准和临时占用耕地的,实际用地人为纳税人。
3、对采取招拍挂形式出让、应缴耕地占用税而未纳税的土地,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为纳税人。
(二)清理重点。重点清理批少占多、未批先占、临时占地,以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减征、免征耕地占用税后改变土地、耕地用途的纳税人。
三、清理原则和步骤
本次清理工作既突出重点,又兼顾全面,坚持抓大不放小,实行边清理、边征缴、边入库。清理工作共分三个阶段:
(一)宣传动员阶段(7月20日-8月10日)。在全区范围内集中开展一次耕地占用税政策宣传活动。由地税部门牵头,各乡镇、区直有关单位配合,通过组织印发耕地占用税宣传材料等多种形式,向纳税人广泛宣传耕地占用税有关政策及
征管规定,积极动员广大纳税人自觉申报、缴纳耕地占用税,为清收工作营造良好的氛围。
(二)摸排核实阶段(8月11日-8月31日)。各乡镇、区直有关单位要积极配合地税部门,扎实做好各自辖区内历年来建设用地及非农业生产占用耕地情况摸底登记工作,摸清耕地占用、土地使用权转让等情况,为耕地占用税清收工作夯实税源管理基础。
(三)清理征缴阶段(9月1日-10月31日)。在前期税源摸排的基础上,地税部门集中力量组织清收,及时下发纳税事项通知书,催缴税款。对经通知缴纳而拒交耕地占用税的单位和个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采取强制措施,依法扣缴税款并按规定予以处罚。
四、工作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确保此次耕地占用税清理工作顺利推进,区政府成立耕地占用税清理征收工作领导小组,统筹推进全区耕地占用税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地税局,具体负责耕地占用税清理征收及税法宣传解释等工作。各乡镇、区直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此次耕地占用税清理工作,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负总责,确保清理工作有序、高效推进。
(二)密切协调配合。耕地占用税清理征收工作涉及面广、时间跨度长,各乡镇、区直有关单位要从大局出发,精心组织,紧密配合,切实履行好各自职责。地税部门具体负责耕地占用税清理征收工作的组织实施。相关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积极配合提供建设用地计划、农用地转用报批文件资料及耕地占用税完税情况等有关材料。
(三)严明工作纪律。为确保税款应收尽收,任何单位不得乱开口子减免税费,各乡镇不得把耕地占用税的减免作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为保障乡镇利益,对临时占用和未经批准占用耕地清理征收的税款划归乡镇财政收入,且不纳入下年财政收入基数。各乡镇、区直有关单位要严格按照方案要求,切实做好耕地占用税清理工作,如有隐瞒不报或故意漏报的,一经查实,从严处理。造成税款流失无法追缴的,将从乡镇财力中扣缴,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