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及计日工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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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及计日工管理办法 The document was prepared on January 2, 2021

变更及计日工管理办法

一、总则

为加强工程建设项目的管理,合理、有效地控制工程造价,补充和完善施工图设计,规范和理顺工作程序,特制定《国道北京至加格达奇公路讷河至嫩江段工程建设项目变更及计日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国道北京至加格达奇公路讷河至嫩江段工程建设项目,解释权归黑龙江省国道G111线工程建设指挥部。

二、工程变更

(一)设计变更原则

1、设计文件是建设项目和施工组织及工程造价的主要依据,一经批准不得随意更改。

2、设计变更必须坚持高度负责的精神,在确保工程质量标准的前提下,在降低工程造价、节约用地、缩短工期等方面有显着效益以及设计与实际不符合时,可考虑设计变更。

3、进行设计变更,事先应周密调查、备有图文资料,并填写《设计变更报审表》(A-22表),详细申述设计变更理由(包括与原设计的经济比较)按照审批权限逐级报请审批。未经正式批准不得实施。

4、设计变更后的工程费用按本章规定办理。

5、设计变更后的工程工期,属一般设计变更的,仍按原工期完成;属较大设计变更和重大设计变更项目,由业主、监理工程师、施工单位共同协商解决。

(二)设计变更条件

1、原设计文件存在下列问题,可以按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对原设计文件进行修改。

(1)设计文件中存在错、漏;

(2)勘察资料不详尽,导致设计不准确甚至存在重大质量隐患及安全隐患;

(3)原设计与实际自然条件(含地质、水文、地形等)不符。

2、为合理利用和保护自然资源、提高工程建设效益,在下列情况下,可以按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对原设计进行修改。

(1)为推广应用先进实用技术,或更好地保证工程质量;

(2)在不降低工程质量标准和使用功能的前提下,能有效减少工程数量、降低工程成本或施工工艺难度,加快施工进度的设计优化;

(3)有利于确保工程施工安全和环境保护,或有利于节省占地、避免水土流失,或改善施工条件的设计调整或修改。

3、涉及农田、水利、工矿、城镇规划、景区开发、生态建设以及文物、环境保护等工作,需要对原设计进行修改和完善的,可以按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对局部工程设计进行变更。

4、为贯彻交通主管部门对工程建设提出新的工程建设要求,可以按规定对原设计进行变更。

(三)设计变更的分类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按设计变更的性质、规模及费用影响程度,分为“0#”设计变更、一般设计变更、较大设计变更和重大设计变更。

1、重大设计变更:

(1)连续长度10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

(2)特大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

(3)特长隧道的数量或通风方案发生变化的;

(4)互通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

(5)收费方式及站点位置、规模发生变化的;

(6)超过初步设计批准概算的。

2、较大设计变更:

(1)连续长度2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

(2)连接线的标准和规模发生变化的;

(3)特殊不良地质路段处置方案发生变化的;

(4)路面结构类型、宽度和厚度发生变化的;

(5)大中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

(6)隧道的数量或方案发生变化的;

(7)互通式立交的位置或方案发生变化的;

(8)分离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

(9)监控、通讯系统总体方案发生变化的;

(10)管理、养护和服务设施的数量和规模发生变化的;(11)其他单项工程费用变化超过500万元的;

(12)超过施工图设计批准预算的。

3、“0#”设计变更是指施工图设计文件批复后,根据施工图设计文件对中标清单的修改、调整或补充。

4、一般设计变更是指除较大设计变更、重大设计变更及“0#”设计变更以外的设计变更。

(四)设计变更的管理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实行审批制。未按《公路重点工程变更管理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查、批准的设计变更不得实施。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公路重点工程变更管理实施细则》规定,擅自变更已经批准的公路工程初步设计、技术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肢解设计变更规避审批。经批准的设计变更一般不得再次变更。

1、重大和较大设计变更的方案设计审查和报批应遵守以下程序:

(1)提出设计变更。根据实际情况可由施工单位或项目指挥部提出,也可由监理单位或原设计单位提出;提出设计变更的建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并应当注明变更理由。设计审查单位、主管部门也可以提出设计完善意见和设计变更建议。

(2)监理单位审查(限施工单位提出的设计变更)。

(3)原设计单位完成方案设计或征求原设计单位意见(限委托其他设计单位编制设计变更文件)。

(4)方案论证及比选。必须时,建设单位可以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及有关专家对设计变更建议进行经济、技术论证。

(5)省高速公路建设局组织审查。

(6)省交通厅审批或审查后上报。

(7)批复部门审查和组织论证后作出是否同意设计变更或开展设计变更下一步勘察设计工作的决定。

(8)变更方案批复后,由项目指挥部组织勘察设计单位开展设计变更的勘察设计工作。

较大和重大设计变更文件编制完成后,由指挥部提出意见后报省高速公路建设局初审,初审确认后报省交通厅审查。其中,重大设计变更文件由省交通厅审查后,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审批;较大设计变更文件由省交通厅审批,并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备案。重大设计变更、较大设计变更文件批复后方可进行实施。

2、一般设计变更的审查应遵循以下的程序。

(1)提出设计变更。根据实际情况可由施工单位或项目指挥部提出,也可由监理单位或原设计单位提出;提出设计变更的建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并应当注明变更理由。设计审查单位、主管部门也可以提出设计完善意见和设计变更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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