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浪儿童的现状及救助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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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议流浪儿童的现状及救助措施
(一)流浪儿童的现状
都说儿童是祖国的花朵,但并不是所有的花朵都幸福地生活在阳光雨露下,如今游荡在城市之中、出没于街头巷尾的流浪儿童便是一例。
所谓流浪儿童,是指年龄在18岁以下,脱离了家庭和离开监护人的看护,流落到社会上超过24小时,失去基本生存和可靠保障而陷入困境的少年和儿童。
近几年来,中国城市流浪儿童日益增多。据民政部门统计,目前全国约有15万人次的流浪儿童,加上随父母外出打工的街童,实际人数可能远远超过30万人。他们绝大部分是文盲或只有小学文化程度。年龄多在10岁至15岁,大多数来自经济落后的地区,尤其是农村。这些年龄在18周岁以下的儿童,离开家庭或监护人,流落社会。他们中的大多数生活没有保障,更无法享受义务教育和计划免疫。疾病、饥饿给他们的身心健康和生存发展带来了负面影响,更为严重的是,一些孩子还走上了犯罪的道路。
联合国儿童基金会驻华代表伍德琛博士说,从世界范围来看,导致儿童流浪街头的突出原因是贫穷、家庭的解体和暴力。在中国,近年来经济的迅速发展推动了社会不断进步,但迅速转型的社会给家庭和个体也带来巨大的压力,比如不断拉大的贫富差距、持续攀升的离婚率,这些都不断把孩子由家庭推向街头。从我国目前的现状来看,家庭、教育、社会等是导致儿童出外流浪的主要原因。家庭因素排第一位,其中包括家庭解体和家庭教育失当或虐待儿童等。中国青年政治学院社会工作与管理系教师薛在兴认为,短视行为导致父母不想让孩子读书。尽管教育部三令五申,可各地还有不同程度的对外来儿童加收借读费等违规行为,这也是把随父母外出务工的儿童变成流浪儿童的重要因素。
对于如何解决流浪儿童的救助问题,最近几年我国在流浪儿童救助方面也探索出了一系列新的途径和方法。专家建议,要从生活救助、心理矫治、针对性进行文化与技能教育以及改变现行救助制度4方面着手,才能从根本上解决流浪儿童救助问题。目前,我国的救助机构主要是从生活生存保障方面做工作。此种救助的局限性已被注意到,近几年儿童救助机构探索出的“类家庭”、“大房子”,即把流浪儿童集于一处,安排专职“父母”照顾等救助办法,注重从生活到行为习惯到心理上各方面着手使流浪儿童回归主流社会。
但由于流浪儿童救助牵涉司法、公安、民政、教育等多个部门,各方各自为政,无法形成合力。因此,笔者认为成立集儿童救助机构、儿童福利院、工读学校等功能于一身的流浪儿童救助机构非常有必要。
对流浪儿童进行救助保护是政府、家庭和社会的共同责任。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的颁布实施,为救助保护流浪儿童提供了新的理念。这一办法改变了以往的收容遣送制度,取而代之的是建立在自愿基础上的救助。在实践过程中各地也探索了一些新的方法,并收到了积极效果。但是,实践中遇到的问题也表明,必须从法律制度建设的高度去认识和面对流浪儿童的救助保护问题,以使救助保护工作有章可循,更好地达到救助、保护、教育的目的。北京大学社会学系的王思斌认为,要达到此目的,必须在流浪儿童救助保护领域引入社会工作专业制度。
(二)救助措施
在救助流浪儿童方面,笔者收集了专家们的五种建议:
1、现在,在流浪儿童的救助保护方面遇到的问题包括:如何尽快接触流浪儿童并对其实施救助,如何对不同类型的流动儿童进行甄别并实施与之相适应的
救助,如何立足流浪儿童的长远生活将他们转移出救助机构,等等。
尽快接触流浪儿童,使他们自愿地接受救助是流浪儿童救助保护工作的第一个环节。《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规定:救助工作要体现自愿原则,这当然包括儿童。可是,从流浪儿童的一般情况来看,他们缺少社会知识,缺少与政府机构(包括救助管理机构)打交道的经验,多数并没有认真思考过自己今后的生活问题,再加上他们多数受到不良家庭关系的伤害,所以他们主动求助的观念并不强。这就引发了问题:如果只是遵照《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的规定,程式化地去处理流浪儿童的救助问题,那么,执行该项政策的机构的行为就主要是为流浪儿童接受救助提供条件和坐等在机构内实施救助。显然,这种对成年人适宜的救助办法,适用于未成年人就有明显不足之处。如何弥补这一不足?需要新的制度化的方法。
面对我国流浪儿童救助保护工作的实际,需要进一步加强流浪儿童救助保护系统的能力建设。除了制定针对流浪儿童的更具体的法律和政策,完善救助保护系统之外,重要的是要将社会工作制度引入流浪儿童的救助保护领域。因为现在主要针对成年人的救助管理办法并不完全符合对流浪儿童进行救助保护的要求。为了保护儿童、帮助他们走上健康发展之路,现有的救助管理工作需要向前、向后延伸,在机构之内则要向纵深发展。这包括不是坐等流浪儿童自愿上门求助,而应该到社会上去寻找那些流浪儿童;不是简单地劝说流浪儿童要他们进入救助站,而是要让流浪儿童信任工作人员,主动地、也可以是尝试性地到救助站接受救助服务和保护;在服务机构内,不是简单地为了尽快把流浪儿童转移出去(包括送还给其父母和监护人)而把在救助站期间作为等待转送的时间,而是要用服务真正去帮助他们、感化他们、促进他们转化和成长。
在国际上,对流浪儿童的救助保护工作基本上属于社会工作,在救助保护流浪儿童领域开展社会工作,或者将社会工作制度引入该领域,是当今我国救助保护流浪儿童工作的要求。实际上,部分国内机构已取得的成功经验正是引入社会工作的有效性的显示。
2、目前,我国对流浪儿童的救助还是以寻找到他的家庭并帮助其返家为主。这种做法对有的家庭(孩子不慎走失或者在家里不知情的情况下被拐卖)是有效的,但对大多数家庭(孩子受虐待出走或者家庭支持下的流浪乞讨)而言,要么结果是流浪儿童从“自由而艰难的外部世界”回到“痛苦无边的火炕”,要么是流浪儿童再次逃跑。所以,在帮助流浪儿童返家的时候,首先要调查清楚儿童家庭的状况,只有确定家庭对儿童来说安全的时候,才可以将他送回家;对于那些不适宜流浪儿童继续生活在其中的家庭,则应该剥夺其抚养权。
3、在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中,虽然有对未成年人救助保护的相关条款,但这些条款只对未成年人的救助保护作了原则性的规定,没有有关救助保护流浪儿童的具体规定,操作性也不强。要做好流浪儿童救助保护工作,当务之急,就是要出台一部针对流浪儿童的特点,能对流浪儿童实施有效救助保护的法律法规。这一法律法规应明确流浪儿童救助保护中心的性质与功能,同时要对流浪儿童救助保护中心的管理以及对流浪儿童的监护、教育、医疗、送返、安置等问题做出明确规定。
4、要从源头上解决流浪儿童问题,就要进一步健全未成年人保护行政执法监督系统,依法监督家庭、社区和学校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情况。一旦发现有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现象,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如:家庭中止孩子学业,要依据义务教育法对其进行批评教育,严重的要给予行政处罚,如罚款;因家庭暴力对未成年人造成伤害,并迫使其离家外出流浪的,对施暴者必须绳之以法;学校违反义务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