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宁波第五医院造成医疗过错情况的陈述及赔偿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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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宁波第五医院造成医疗过错情况的陈述及赔偿要求患者:朱**,女,48岁,湖北荆门人,现居江北孔浦。

患者于2014年4月17日在宁波第五医院经李永茂医生诊断为甲状腺肿瘤(右叶)。后于6月18日,至宁波第五医院进行手术治疗,原诊断医生李永茂接诊后外出,安排外科医生王战立进行手术,术前检查正常后于6月19日行右甲状腺大部分切除术,术后患者伤口不适,发生呼吸困难、胸闷、声音嘶哑,甚至无法发声。6月20日症状未减轻,并出现喝水进食困难,向手术医生王战立反映后,给予吸氧治疗,但吸氧后仍感觉无法呼吸,无一丝缓解。6月21日,引流管拔掉后,进食依然困难、喝水呛、胸闷呼吸困难,医生告知上述情况属术后正常现象。6月22日至25日症状丝毫未减轻,期间多次向手术医生及护士反映情况。6月26日,手术医生安排心电图、胸片等检查,告知是心脏问题(窦性心律不齐)及术后体虚引起,当日下午至28开始点滴注射胰岛素,但并无效果,期间27日、28日患者出现呼吸困难、嘴唇发紫,手术医生给予吸氧治疗,症状仍未减轻。6月30日各项症状并未减轻,手术医生强调这些症状属于术后正常现象,建议回家休养3个月可恢复正常。7月1日出院,出院小结记录为“一般情况良好无不适,痊愈出院。”。

2014年7月3日下午,患者再次出现严重呼吸困难、嘴唇发紫、极其难受,在孔浦医院吸氧无效后转至宁波第五医院,再次进行心电图检查和甲状腺功能检查,王战立医生再次告知是心脏问题,心肌缺血造成。7月4日出院,转至宁波市第三医院检查,告知心脏并无问题,无需治疗心脏,不接收入院。7月9日宁波市第三医院进行喉镜检查,结果为“手术侧声带固定,神经受损”。后多次在宁波第一、第二、第三医院就诊治疗。

患者术后胸闷呼吸困难、声音嘶哑、喝水呛、口干、面部发热及面部神经不受控自发跳动(嘴唇等),使得患者精神紧张,压力过大,导致夜不能寐,后于7月下旬至宁波市康宁医院诊断为继发性心理疾病,严重的焦虑症及轻度抑郁症,现仍在治疗中。

综上,患者朱志秀右甲状腺大部分切除术后出现的胸闷呼吸困难、声音嘶哑、喝水呛、口干、右面部发热、面部神经不受控自发跳动(嘴唇等)以及继发性精神疾病,系因宁波第五医院行右甲状腺大部分切除术过失导致患者喉返神经受损(或断)所致。宁波第五医院在本次医疗活动中存在不可推卸的责任,对此特向宁波第五医院提出以下赔偿要求:

①医疗费=11000元(五院)+7000元(第一、二、三、康宁医院)+21000元=39000元

②误工费=3709.42元*6个月=22256.52元

③住院伙食补助费=15元*14天=210元

④陪护费=170元*14天=2380元

⑤伤残生活补助费=13个月*3709.42元=48222.46元

⑥交通住宿费=316元

⑦精神损害抚恤金=23257元*3年=69771元

以上七项赔偿合计:182155.98元

患者: 2014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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