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保险免责事项说明书》使用操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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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分公司《机动车保险免责事项说明书》
使用操作规范
根据《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保险承保实务规程》,现将《机动车保险免责事项说明书》使用操作规范明确如下:
一、保险人须履行的告知义务
(一)向投保人提供投保单并附商业险条款,向投保人介绍条款,主要包括保险责任、保险金额、保险价值、责任免除、投保人义务、被保险人义务、赔偿处理等内容。
(二)投保人选择投保基本型条款的,应详细说明基本型条款的保障范围以及与其他类型条款的差异。
(三)关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内容必须在投保单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免责事项说明书》的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
(四)保险人在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时应客观准确全面,实事求是,不能故意隐瞒关键信息误导客户。
(五)上门柜台业务由出单人员代表保险人履行上述告知业务;代理业务由代理业务人员代表保险人履行上述告知义务。
二、保险人应提示投保人履行告知义务
(一)提示投保人如实、准确提供如下信息,并对投保人告知的信息进行核对:
1、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名称、身份证明、组织机构代码证、联系电话等相关信息。
2、被保险车辆种类、型号、牌照号码、使用性质等车辆信息及投保的险别信息。
3、协助投保人通过填写投保单并以签字/签章确认的形式履行书面告知义务,通过网络渠道承保的,应提示投保人通过点击相关网页网络链接,确认已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二)提示投保人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可能导致的以下法律后果:
1、投保人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2、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换保险费。
3、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退还保费。
(三)提示投保人提供准确、便捷的联系方式
提示投保人准确提供联系电话、通讯地址、邮政编码、
邮箱等联系方式,便于保险人提供保险服务。
(四)提示投保人解除合同时及时交还相关单证
提示投保人商业险合同解除时,应将保险单正本交还保险人进行核销。
三、《机动车保险免责事项说明书》使用
(一)《机动车保险免责事项说明书》根据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特种车综合商业保险分别制定,分为《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免责事项说明书》(AXDAAX0015X00)、《特种车综合商业保险免责事项说明书》(AXDAAX0015X01)、《摩托车、拖拉机综合商业保险免责事项说明书》(AXDAAX0015X06)、《机动车单程提车保险免责事项说明书》(AXDAAX0015X07)四种。
特别注意事项:承保不同条款的客户须分别对应提供相应的《机动车保险免责事项说明书》,不能互相代替。如客户分别承保有机动车商业保险和特种车商业保险,应向客户同时提供两种《机动车保险免责事项说明书》。
(二)承保时,业务人员或出单人员须向客户提供商业险条款、《机动车保险免责事项说明书》,并提示投保人阅读条款,尤其是责任免除部分,并在《机动车保险免责事项说明书》的“投保人声明”一页上手书:“保险人已明确说明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内容及法律后果”的内容并签名。随
后保险公司需收回“投保人声明”页,与其他投保资料一并存档。
(三)同一客户投保同一条款类型的只需保存一份客户手书签字的《机动车保险免责事项说明书》,即客户在同一公司续保或者团体车队客户在同一公司投保同一条款类型的第二辆车起,无需重复手书、签字(或盖章)“投保人声明”页。
(四)收回的“投保人声明”页必须扫描上传至第三代核心业务系统影像管理平台的客户资料项下,上传影像资料文件名统一以“投保人声明”命名。“只需保存一份客户手书签字的《机动车保险免责事项说明书》”以三代业务系统中是否有其影像资料为准。
(五)《机动车保险免责事项说明书》作为承保资料,本着“谁承保、谁收集”的原则,纳入承保资料完备率考核中,对于“投保人声明”页未按要求及时上传到影像系统客户资料项下,视为该承保资料缺失,在考核中进行相应扣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