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216年)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规范交易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护国有资产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是指企业国有资产的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置权等权益的转让、出租、抵押、担保等行为。
第三条企业国有资产交易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进行,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四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进行监督管理,依法履行监管职责,保障交易过程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一)交易双方签订交易协议,明确交易标的、交易价格、交易方式等事项;(二)交易双方应当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报送交易方案,并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审批;(三)交易双方应当按照审批意见,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完成交易;(四)交易双方应当及时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交易结果,并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备案。
(一)公开原则:交易信息应当向社会公开,确保交易的透明度;(二)公平原则:交易双方在交易过程中应当平等对待,确保交易的公平性;(三)公正原则:交易过程应当公正进行,防止利益输送和腐败行为的发生。
第七条企业国有资产交易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得违反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八条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交易监管制度,加强对交易过程的监督和检查,确保交易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第九条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交易双方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理,保护国有资产权益。
第十条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第二章交易审批第十一条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涉及重大事项的,交易双方应当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报送交易方案,并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审批。
(一)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包括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置权等权益的权属情况;(二)交易双方的基本情况,包括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等;(三)交易价格、交易方式、交易期限等交易条件;(四)交易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五)交易涉及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有资产是国家经济发展的重要基础,关系到国家的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为了规范国有资产交易行为,加强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制定科学合理、切实有效的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至关重要。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国有资产交易的范围。
国有资产交易不仅包括企业产权转让、企业增资,还包括企业资产转让等。
产权转让是指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转让其对企业各种形式出资所形成权益的行为;企业增资是指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增加资本的行为;企业资产转让是指一定金额以上的生产设备、房产、在建工程以及土地使用权、债权、知识产权等资产对外转让的行为。
在国有资产交易的过程中,应当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等价有偿是保证国有资产交易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基本要求,只有按照市场价值进行交易,才能确保国有资产不被低估。
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则要求交易信息充分披露,所有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都有平等参与的机会,交易过程和结果接受监督,杜绝暗箱操作和不正当利益输送。
为了确保国有资产交易的规范进行,需要建立健全严格的审批程序。
对于重大的国有资产交易项目,应当经过上级主管部门甚至国家相关部门的审批。
审批过程中,要对交易的必要性、可行性、交易价格的合理性等进行全面审查。
同时,要充分评估交易可能带来的风险,如对国家经济安全、产业结构调整、就业等方面的影响。
在交易方式上,应当优先选择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
通过公开的产权交易市场,可以最大程度地发现潜在的购买者,形成充分的市场竞争,从而实现国有资产的最优配置和价值最大化。
对于一些特殊情况,如涉及国家机密、国家安全等,可以按照相关规定采取非公开协议方式进行交易,但这种方式必须严格限制条件和范围,并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
资产评估是国有资产交易中的关键环节。
在进行国有资产交易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确定交易价格的重要参考依据。
山东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
山东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近年来,中国的市场经济迅猛发展,国有资产也变得越来越重要。
为了更好地管理和监督这些国有资产,各省份纷纷制定了相应的管理办法。
作为经济大省的山东省也不例外,山东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在这个背景下应运而生。
一、背景介绍首先,让我们了解一下山东省的经济情况。
山东是中国东部沿海地区的一省,在中国的经济地位也非常重要。
山东的经济以实体经济为主,拥有众多的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其中国有企业的资产规模庞大。
面对庞大的国有资产,山东必须加强监督和管理,确保国有资产安全、提高资产效益。
二、主要内容山东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建立统一的管理体制山东省通过建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统一对国有资产进行管理。
这样可以避免资源浪费和重复建设的问题,实现国有资产的集约化管理。
同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将加强对国有企业的日常监督,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和有效使用。
2. 完善监督制度为了更有效地监督国有资产的流动和使用情况,山东省还制定了一系列监督制度。
比如,国有资产出售或转让必须按照公开招标和竞争性选择的原则进行,确保国有资产的流转最大程度上符合市场规律。
此外,山东还要求国有企业每年都要进行财务审计,确保账目真实和合法。
3. 提高资产效益山东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还强调了提高国有资产效益的重要性。
在这个方面,山东省提出鼓励国有企业进行技术创新和管理创新,提高竞争力和盈利能力。
同时,也鼓励国有企业通过合并重组等方式提高资产效益,实现优胜劣汰。
4. 加强资产安全最后,山东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还强调了保障国有资产安全的重要性。
为了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山东要求国有企业对资产进行分类管理,并完善资产保险制度。
此外,山东还鼓励企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防止事故损害国有资产。
三、实施效果山东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的实施效果如何?可以说,在一定程度上,这个管理办法取得了一些成效。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解读(3)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解读(3)第三章企业增资【君按:本章为新3号令的增加内容。
】第三十四条国资监管机构负责审核国家出资企业的增资行为。
其中,因增资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所出资企业控股权的,须由国资监管机构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君按:增资导致控股权丧失的,参照产权转让程序办理。
】第三十五条国家出资企业决定其子企业的增资行为。
其中,对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主要承担重大专项任务的子企业的增资行为,须由国家出资企业报同级国资监管机构批准。
【君按:国家出资企业亦可制定其子企业增资扩股管理制度】增资企业为多家国有股东共同持股的企业,由其中持股比例最大的国有股东负责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各国有股东持股比例相同的,由相关股东协商后确定其中一家股东负责履行相关批准程序。
【君按:同本办法第八条。
】第三十六条企业增资应当符合国家出资企业的发展战略,做好可行性研究,制定增资方案,明确募集资金金额、用途、投资方应具备的条件、选择标准和遴选方式等。
增资后企业的股东数量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十七条企业增资应当由增资企业按照企业章程和内部管理制度进行决策,形成书面决议。
国有控股、国有实际控制企业中国有股东委派的股东代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和委派单位的指示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并将履职情况和结果及时报告委派单位。
第三十八条企业增资在完成决策批准程序后,应当由增资企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开展审计和资产评估。
【君按:增资企业委托中介机构,不同于产权转让。
】以下情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章程履行决策程序后,可以依据评估报告或最近一期审计报告确定企业资本及股权比例:(一)增资企业原股东同比例增资的;(二)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对国家出资企业增资的;(三)国有控股或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对其独资子企业增资的;(四)增资企业和投资方均为国有独资或国有全资企业的。
【君按:可以不进行专项评估以最近一期审计报告为增资依据的情形,纵观(一)到(四)可见,需要符合两个原则:单个股东股比不变原则和国有股整体不被稀释原则。
张明君律师原创|最全《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逐条解读
张明君律师原创|最全《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逐条解读国资委、财政部于7月1日联合公布《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称为:新3号令)。
新3号令相比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称为:老3号令)及其配套文件在国有企业定义、交易行为批准、转让交易规则、增资规程、资产转让等方面均有较大变动,它将对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加强对国有资产的保护等发挥重大作用。
【法规标题】《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发布部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发布日期】2016.07.01【生效日期】2016.07.01【发文文号】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令第3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加强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君按:新老3号令均强调对资产(产权)交易(转让)的监督管理,均以“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为监管目标。
区别是:新3号令将“国有产权”改为“国有资产”,但在正文中仍存在“产权转让”和“资产交易”混用的现象。
通读全文,新3号令中资产交易在概念上包括产权转让和狭义资产交易。
同时新3号令增加了立法依据的上位法,即《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条企业国有资产交易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有利于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优化,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作用,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君按:新3号令增加了等价有偿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包括:(一)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转让其对企业各种形式出资所形成权益的行为(以下称企业产权转让);【君按:新3号令增加了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含义丰富,意义深远。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是中国政府为了更好地监督和管理国有资产交易而制定的法规。
这个办法的出台对于保护国有资产的安全、提高资源配置效率以及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的制定是为了保护国有资产的安全。
国有资产是国家的重要财富,涉及到国家经济运行和国民经济发展的各个方面。
如果没有有效的监督和管理措施,国有资产可能会被滥用、挪用、浪费甚至流失,给国家和人民造成严重的损失。
因此,通过制定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可以加强对国有资产交易的监督,防止不法分子通过非法手段侵占国有资产,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性。
其次,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的制定可以提高资源配置的效率。
资源配置的效率对于经济发展至关重要。
有效的资产交易监督和管理可以确保国有资产在流转过程中得到合理的配置和利用,促进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经济效益。
通过规范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的程序和标准,减少政府行政干预,避免不必要的中介环节和交易成本,推动国有资产的市场化运作,提升资源配置的效率和精确度。
此外,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的实施还可以促进经济发展。
国有资产的流转和交易可以激发经济活力,推动产业升级和经济结构调整。
通过规范的交易平台和制度,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进行更加灵活的资源配置和资本运作,提高企业的经营效益和竞争力。
这将有助于推动整个经济的发展,促进创新和技术进步,提高国家的综合竞争力。
然而,只有制定了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还不够,还需要加强监督和执行力度。
监督机构应该加强对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的监测和审核,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相应的措施予以纠正。
同时,对于违反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的行为,要依法追究责任,对违法者进行惩罚,确保制度的有效执行。
此外,加强与各相关部门的合作也是保障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有效落实的重要环节。
监管部门应该与财政、审计等部门加强协作,共同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释义及实用指南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释义及实用指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是我国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重要法律法规之一。
它对于维护国家财产安全、优化企业发展环境、提高国有企业经营效益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由于企业国有资产的复杂性和多样性,企业国有资产法的理解和应用也存在一定的难度和争议。
本文将从法律解释和实用指南两个方面进行论述,以期为实际操作提供一些指导。
一、企业国有资产的概念和目标企业国有资产是指由国家投资兴办、国家拥有全部或部分所有权的企业所持有的资产。
其管理目标主要包括保值增值、有效利用、科学经营和增加国家财富。
二、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原则和方法1. 公平公正原则: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应坚持公平公正,严禁滥用职权、纵容腐败等行为,保护国家和社会的合法权益。
2. 集中统一原则:企业国有资产应由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资产管理机关集中统一管理,形成合力、提高管理效能。
3. 市场化运作原则: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应以市场化原则为导向,注重提高资产配置效率和风险抵御能力。
4. 监管协调原则: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机关应建立健全监管协调机制,保证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平稳运行。
三、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准则和制度1. 资产评估制度:企业国有资产应定期进行评估,确保公正、准确地反映资产价值。
2. 资产监管制度:建立完善的资产监管机制,加强对企业国有资产的核查、监督和审计,规范资产管理行为。
3. 资产增值制度:鼓励国有企业通过技术创新、产业升级等方式增加资产价值,提高企业竞争力。
4. 资产处置制度:对于存在严重亏损、无法持续经营的企业,应及时采取合理处置措施,防止资产流失。
四、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实践问题与解决方案1. 完善企业国有资产管理人员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高素质人才,提高管理水平和效率。
2. 加强企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独立性和专业性,提高决策和监督能力。
3. 建立国有资产负债表制度,健全风险管理体系,提高国有企业的经营风险防范能力。
4. 推进企业国有资产证券化,实现国有资产的市场化流转,提高配置效率和流动性。
国有企业资产监督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资产监督管理办法国有企业是指由国家出资设立或国家控股的企业。
作为国家的重要经济支柱,国有企业在推动经济发展、促进就业、维护国家利益方面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然而,由于其特殊的性质和规模,国有企业管理面临着许多挑战。
为了确保国有企业资产的安全和有效管理,国家出台了国有企业资产监督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资产监督管理办法旨在加强对国有企业资产的监督、管理和保护,促进国有企业健康发展。
该办法规定了国有企业资产管理的基本原则和具体要求,从法律层面上为国有企业的资产监督管理提供了依据。
首先,资产监督管理办法要求国有企业建立健全资产监督管理机制。
国有企业应当建立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资产监督管理体系,明确资产管理的权限和责任。
这样可以确保国有企业的资产管理工作有序进行,避免因管理权责不清而导致的资产流失或浪费。
其次,资产监督管理办法要求国有企业加强资产监督和内部控制。
国有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资产核算制度,健全资产清查、盘点和评估的手段和方法,确保资产登记、交接等环节的准确无误。
同时,国有企业还应当建立内部审计制度,加强对资产流转、使用和处置过程的监督和审计,以及风险控制和内部控制的落实。
另外,资产监督管理办法还要求国有企业加强对资产处置的管理。
国有企业在资产处置过程中,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公信的原则,加强对资产评估、拍卖、交易等环节的监督和管理。
同时,国有企业还应当建立严格的决策程序和风险评估机制,确保资产处置的决策合理、程序合法,并防止擅自处置、低价处置等违规行为的发生。
此外,资产监督管理办法还要求国有企业加强对关联方交易的管理。
关联方交易是指国有企业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之间进行的交易。
由于国有企业与关联方之间存在利益关系,关联方交易易导致国有企业资产流失、伪造交易等不当行为。
为此,国有企业应当建立关联方交易监督机制,明确关联交易的范围和限制,通过严格的审批程序、披露要求和监督机制,防止关联方交易对国有企业资产产生不正当的侵害。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引言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是指国家以及国有企事业单位之间进行的资产交易活动。
为了加强对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的监督管理,保障国家和社会的利益,制定了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本文将对该办法进行详细介绍和解读。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强化监督管理,促进国有资产的有效流转和优化配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三条企业国有资产交易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和社会的利益。
第四条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的主要方式包括股权转让、产权交易、资产租赁等。
第五条国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的组织和指导,保障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二章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的程序第六条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的程序应当遵循申报、评估、交易、备案等环节。
第七条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的申报应当由交易方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提出申报,详细说明交易的目的、涉及的资产、交易方式、交易方案等。
第八条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的评估应当由独立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结果应当客观、真实。
第九条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的交易应当通过公开竞价、招投标等方式进行,确保交易的公平和公开。
第十条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的交易结果应当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备案,并公示交易情况。
第三章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的监督与管理第十一条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的主体责任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承担。
第十二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的监督,确保交易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第十三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当建立资产交易信息管理系统,完善交易信息的录入、保存和查询功能。
第十四条对于违反交易规则、损害国家和社会利益的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进行纠正和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五条对于严重违法违规的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国家有关部门可依法采取行政处罚、刑事追究等措施。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是国家对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进行监管的一项重要法规。
它的实施对于保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增值具有重要意义。
在本篇文章中,我们将从法规的背景、目标和主要内容等方面对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进行详细介绍。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出台的背景是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市场体制不断完善,国有资产的交易活动也日益频繁。
为了规范和保护国有资产的交易行为,加强对国有资产交易过程的监督管理,提高国有资产流转利用的效率和质量,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制定并实施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成为当务之急。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的目标是确保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的合法性、公正性和公平性。
通过设立监管机构,规范企业国有资产交易市场的秩序,保护交易参与方的权益,实现对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活动的全过程监督,保障资产流转的效益最大化和社会资源的有效配置。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明确了监管机构的职责。
监管机构要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政策,切实履行好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的职能,加强对企业国有资产交易市场的监管和指导,推动资产交易市场健康发展。
其次,规定了国有资产交易的程序和要求。
包括资产交易的公告、资格审核、拍卖、协议转让等环节的规定,保证交易程序的公开透明,防止利益输送和腐败现象的发生。
再次,对交易参与方的资格要求进行了明确。
要求交易参与方具备相应的经营管理能力和诚信记录,确保参与交易的主体具备合法和合规的资格,促进公平竞争和有效交易的实现。
此外,还规定了监督管理的制度安排。
包括监督检查、违规处理、信息公开和投诉举报等制度,确保监管机构对资产交易市场的监督管理具备及时性和有效性,保护交易参与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
最后,对违规行为的处罚和法律责任进行了明确。
对于违反法规的行为,将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对于严重违法行为还要追究刑事责任,以保证监管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企业国有资产法解读
企业国有资产法解读企业国有资产法是为了保障国有资产的管理和使用出台的一项法律。
该法对国有资产的归属、管理、使用和监督等方面进行了规定,旨在加强对国有资产的保护和有效利用。
本文将对企业国有资产法进行解读,以便更好地理解和应用该法。
一、国有资产归属问题企业国有资产法首先明确了国有资产的归属问题。
按照该法,国有资产属于全民所有,是国家的重要财富。
国家依法行使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同时保障企事业单位的经营权,在保护全民利益的前提下促进企业的发展。
二、国有资产管理机构企业国有资产法设立了国有资产管理机构,负责对国有资产的管理和监督。
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具体职责包括:制定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管理制度和监督制度;检查和评估企业对国有资产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协助企业制定和实施国有资产管理计划等。
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的设立和职责明确,为国有资产的有效管理提供了有力支持。
三、国有资产管理制度企业国有资产法在国有资产管理方面制定了一系列的管理制度。
其中包括:国有资产管理计划制度、国有资产评估制度、国有资产监督检查制度等。
这些制度的建立旨在规范国有资产的管理和使用,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和有效利用。
四、国有资产监督检查企业国有资产法要求建立国有资产的监督检查机制,对国有资产的管理和使用进行监督和检查。
国有资产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对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对企业国有资产经营状况的检查;对国有资产清产核资的检查等。
通过监督检查,可以及时发现和解决国有资产管理中存在的问题,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和有效利用。
五、国有资产使用和处置企业国有资产法明确规定了国有资产的使用和处置原则。
国有资产的使用应当以公平、公正、公开为原则,依法保护和规范企业对国有资产的合理使用权。
对于需要处置的国有资产,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确保资产的合理流转和价值实现。
结语企业国有资产法的出台,强化了对国有资产的管理和使用的制度建设,有利于规范国有资产的管理和使用,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和有效利用。
国有企业资产监督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资产监督管理办法国有企业是我国国民经济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在国民经济中所占比重极大。
作为国家公有制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国有企业资产监督管理办法的制定和对其的执行,对于促进国有企业经济效益的提高以及加强国有资产的监管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本文将从法律背景、资产监督管理内容、实施效果三个方面对“国有企业资产监督管理办法”做一详细论述。
一、法律背景我国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企业资产监督管理法》的初衷就是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监管,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有效提高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
2008年1月23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国有企业资产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此次发布意味着国家对国有企业资产的监管又一次得到了强化。
二、资产监督管理内容在《办法》中,国有企业资产监督管理的内容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国有资产管理制度的完善,即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管理和使用制度的监督管理,确保所有使用国有资产的企业必须遵守制度规定,这些制度包括了资产管理原则、运营活动规则、资产核算、财务管理制度等内容;二是购置合理化,即对国有企业所购置物资、设备、房产等,要进行合理化评估,确保这些资产的使用价值最大化;三是资产价值增值,即对国有资产的价值进行增长,主要体现在财会核算上,确保国有资产的价值不会被缩水。
具体来说,国有企业资产监督管理的工作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关于国有企业资产的计量、计价、核算和报表编制等财务管理工作;2、关于国有企业资产的购买、评估、变卖等管理工作;3、关于国有企业管理制度和使用制度等法制工作;4、关于国有企业资产的维修、更新与更新,安全、环保、节能等评价管理工作。
三、实施效果《办法》制定实施以来,在国有企业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对于加强国有资产的监管和保护,促进了国有企业的健康稳定发展,制定了对国有企业的管理制度是非常有必要的。
国有企业的资产监督管理体系基本建立,而且已经在实际工作中得到恰当的应用。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市场监管
• 通过市场交易规则、信息披露等手段进行监管
• 促进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的规范化和透明度
法律责任监管
• 明确交易各方的法律责任
• 查处违规行为,保护国有资产安全
04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的执行情况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的执行成果
01
规范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
⌛️
• 建立健全企业国有资产
交易监管制度
• 完善企业国有资产交易
监管规则
受理投诉举报
• 受理对企业国有资产交
监督管理交易过程
易的投诉举报
• 调查处理投诉举报,保
护各方合法权益
• 监督交易主体、交易行
为和交易程序
• 查处违规行为,维护市
场秩序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的监管手段
行政监管
• 通过制定政策、进行检查、实施处罚等手段进行监管
CREATE TOGETHER
DOCS SMART CREATE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解读
DOCS
01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背景及意义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出台背景
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
• 随着经济体制的改革,国有企业逐渐成为市场主体
•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日益频繁,需要统一的监管规范
合规性原则
•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符合国有资产管理
规定
• 遵循市场交易规则,维护市场秩序
市场化原则
• 尊重市场规律,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
用
• 促进国有资产合理配置,提高运营效率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的交易程序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解读4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解读4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五十三条国资监管机构及其他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对企业国有资产交易履行以下监管职责: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管制度和办法;二按照本办法规定,审核批准企业产权转让、增资等事项;三选择从事企业国有资产交易业务的产权交易机构,并建立对交易机构的检查评审机制;【君按:为适时增加产权交易机构提供可能,同时肩负建立对产权交易机构评定和审查的机制。
】四对企业国有资产交易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五负责企业国有资产交易信息的收集、汇总、分析和上报工作;六履行本级人民政府赋予的其他监管职责。
第五十四条省级以上国资监管机构应当在全国范围选择开展企业国有资产交易业务的产权交易机构,并对外公布名单。
选择的产权交易机构应当满足以下条件:【君按:要打破一个省一个产权交易机构且垄断本省业务的局面,要不受地域限制,鼓励在更大的范围、跨省选择产权交易机构。
】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未从事政府明令禁止开展的业务,未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二交易管理制度、业务规则、收费标准等向社会公开,交易规则符合国有资产交易制度规定;三拥有组织交易活动的场所、设施、信息发布渠道和专业人员,具备实施网络竞价的条件;四具有较强的市场影响力,服务能力和水平能够满足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的需要;五信息化建设和管理水平满足国资监管机构对交易业务动态监测的要求;六相关交易业务接受国资监管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五十五条国资监管机构应当对产权交易机构开展企业国有资产交易业务的情况进行动态监督。
交易机构出现以下情形的,视情节轻重对其进行提醒、警告、通报、暂停直至停止委托从事相关业务:一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较差,市场功能未得到充分发挥;二在日常监管和定期检查评审中发现问题较多,且整改不及时或整改效果不明显;三因违规操作、重大过失等导致企业国有资产在交易过程中出现损失;四违反相关规定,被政府有关部门予以行政处罚而影响业务开展;五拒绝接受国资监管机构对其相关业务开展监督检查;六不能满足国资监管机构监管要求的其他情形。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一、概述本文旨在对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进行阐述和介绍。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是指国有资产交易过程中的各类行为和规定,涉及到国有资产的交易、监督和管理等方面。
准确执行和落实这项管理办法对于促进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的透明度和规范性具有重要意义。
二、法规依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的制定是基于以下法规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三、基本原则1.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企业国有资产交易应当以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保证各方的合法权益。
2.加强监督管理的原则:加强对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的监督管理,防止腐败和不正当行为的发生。
3.提高透明度的原则:提高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的透明度,确保交易信息公开公示。
4.切实保护国有资产的原则:加强对国有资产的保护,确保其安全和完整。
四、交易程序1.招标投标:企业国有资产的交易过程中,招标投标是重要的环节。
招标方应当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并制定招标方案,通过公开透明的招标程序选择中标方。
2.协议议标:在某些情况下,企业国有资产交易可以通过协议议标的方式进行,但必须经过相关部门的批准,并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3.成交确认:成交确认是交易的最后一步,涉及到交易信息的确认和合同的签署。
各方应当签订正式的合同,并保留相应的交易记录。
五、监督与管理1.监督机构:为了确保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的公平性和规范性,相关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相应的监督机构,对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进行监督和管理。
2.监督措施:监督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的审核、对交易过程的监督以及对交易结果的评估和监测。
3.监督投诉:监管机构应当设立投诉受理和处理机制,接受各方的监督投诉并进行调查处理。
六、违规行为的处理对于企业国有资产交易中发生的违规行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
各方应当遵守有关规定,确保交易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全文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的监督管理,维护国家利益,保障交易公平,促进资产交易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境内外经济成分合并区域内国有资产交易活动。
第三条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企业)国有资产交易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并优先通知周边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和潜在社会投资人。
第二章交易主体第四条参与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的主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机构、个人:(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关及其派出机构、监督对象所属企事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二)依法经批准设立的交易服务机构、拍卖机构、评估机构;(三)依法设立的境内、境外自然人、法人等持有合法资格的投资主体。
第五条企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交易活动中的购买方可以是境内外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等。
第六条企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交易中的出租、承包出让和以其他方式利用国有资产经营的受让人可以是境内外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等。
第三章交易程序第七条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涉及到拍卖等方式的,应当通过国家统一的资产交易平台进行。
第八条企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交易按照公开、竞争、平等、有序的原则进行。
第九条企业国有资产交易依法应当采取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价、协议等方式。
第十条企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交易应当向社会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信息:(一)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与数量;(二)交易标的的产权归属、使用权情况;(三)评估结果等价值信息;(四)挂牌公告要求交易主体提供的材料;(五)关于交易条件的要求。
第十一条企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交易的挂牌审核结果应当书面通知交易主体。
第四章交易合同第十二条企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交易活动,交易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第十三条企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买卖合同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条款:(一)甲方和乙方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姓名;(二)交易标的、数量、质量、标准;(三)交易价格、支付方式、交货方式、交货时间;(四)乙方购买资产应当提供的保证金;(五)交易履行方式、违约责任等。
国有企业资产监督管理办法_办法_
国有企业资产监督管理办法国有资产总额是指国家资本,以及国有法人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其他等项目中终极所有权属于国家的资产份额之和。
下文是最新国有企业资产管理办法,欢迎阅读!最新国有企业资产监督管理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进一步搞好国有企业,推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发展和壮大国有经济,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中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金融机构中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
第四条企业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
国家实行由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第五条国务院代表国家对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大型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重要基础设施和重要自然资源等领域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
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由国务院确定、公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对由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以外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
其中,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公布,并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其他由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由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确定、公布,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统称所出资企业。
第六条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分别设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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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2008年10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上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以下简称《企业国有资产法》),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第5号主席令予以公布,并将于明年5月1日开始实施。
本文从以下角度关注。
一、立法背景《企业国有资产法》起草于1993年,一直以来由于对国有资产范围的划定和监管机构的法律地位等问题争议过大,经历了立法机关的多次调研、讨论和修改,其名称也随之由曾经的“国有资产法”而被改动。
2003年国资委的成立,为塑造真正的国有股股东和实现公司治理提供了良好的开端。
国有资产管理机构作为国有资产的“出资人”,主要行使国有资产股东的权利。
随后出台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颠覆了国资委定位于“出资人”的制度,大大强化了国资委的权力。
按照该条例的规定,国资委集出资人职能和政府监管职能于一身,影响力超越整个国企改革层面,出没在与国有资产有关的每一个角落,是在和监管企业博弈中拥有绝对的谈判地位的一个强势机构,因而饱受争议。
《企业国有资产法》的出台,无疑为国资委出资人职能的重新回归奠定了法治基础。
再有,实施于2007年10月1日的物权法对于《企业国有资产法》的立法进程起到了极大的助推作用。
在物权法制定过程中,有不少意见要求同时抓紧制定国有资产法,以落实物权法的有关规定。
因为物权法坚持对国家、集体和私人的物权实行平等保护原则,并对国有财产的范围、国家所有权的行使和加强对国有财产的保护作了明确规定。
二、主要内容《企业国有资产法》共分9章77条,分别为总则、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国家出资企业、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选择与考核、关系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国有资产监督、法律责任、附则等内容。
(一)出资企业依法享有经营自主权1.《企业国有资产法》规定,国家出资企业对其动产、不动产和其他财产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2.国家出资企业对其所出资企业,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通过制定或者参与制定所出资企业的章程,建立权责明确、有效制衡的企业内部监督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维护其出资人权益。
(二)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企业国有资产法》规定,国家出资企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
(三)国企主要负责人接受经济责任审计《企业国有资产法》规定,国家出资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对企业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取得其他非法收入和不当利益,不得侵占、挪用企业资产,不得超越职权或者违反程序决定企业重大事项,不得有其他侵害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行为。
(四)出资机构对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负责《企业国有资产法》规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有关国有资产总量、结构、变动、收益等汇总分析的情况。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履行出资人职责,保障出资人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损失。
(五)高管不得随意兼职1.《企业国有资产法》规定,未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同意,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其他企业兼职。
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经营同类业务的其他企业兼职。
2.国有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允许不能随意在其他企业兼职,不得兼任监事,董事长不得兼任经理。
三、主要目的力堵国有资产流失的“黑洞”是企业国有资产法的主要目的。
2007年,中国国有企业有11.5万户,资产总额35.5万亿元。
自1984年扩大国企经营自主权之日起,中国的国企改制已走过20多年的历程,尽管国家逐渐加大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力度,但国有资产流失的案例仍层出不穷。
对国有资产长期缺少一部专门的法律进行调整。
参与该法制定的李曙光教授指出:在实践中,国家出资企业的合并、分立、改制、增减资本、发行债券、重大投资、为他人提供担保、国有资产转让以及大额捐赠、利润分配、申请破产等事项是发生国有资产流失的主要环节。
国有企业改革进程中,有些地方、有些国有企业也出现了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低价出售,甚至无偿分给个人,或者以其他方式和手段侵害国有资产权益的现象,造成国有资产流失,这使其立法的迫切性更为凸显。
在国企改革中,国有资产流失一直呈上升趋势。
据有关学者统计,仅从1982年到1992年,由于各种原因造成的国有资产流失、损失高达5000多亿元。
这个数字大约相当于1992年全国国有资产总量26000多亿元的五分之一,比1992年财政总收入4185亿元还多800多亿元。
正因如此,近年来,每年都有许多全国人大代表提出尽快制定国有资产法的议案、建议。
各方面专家都认为,企业国有资产法的出台就是要为国有资产构建一道“防火墙”,力堵国有资产流失的“黑洞”,让企业国有资产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发挥应有的主导作用。
四、历史意义《企业国有资产法》作为中国社会转型期的产物,具有重大的历史意义。
1.它界定了国资委作为“干净”出资人的法律地位;2.它扩大解释了企业国有资产的范围;3.它使国有企业改制与资产转让有了较明确的法律依据;4.它使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有了操作的基础。
总之,这部《企业国有资产法》无论从实践意义、制度创新,还是从解放思想的角度看,它的意义都是历史性的。
它的出现也许会彻底改变市场的经营环境、经营习惯和经营方式,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完善、对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其意义都是里程碑式的。
为方便学习和理解,接下来将结合相关方面问题具体解读如下:(一)谁是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谁享有企业国有资产出资的权益呢?从企业国有资产法第四条可以看出,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依法承担出资人的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
并且第四条对于两个主体分别适用的范围作了明确的规定。
国务院作为出资人的范围是其确定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大型国家出资企业,重要基础设施和重要自然资源等领域的国家出资企业;地方人民政府在其他的国家出资企业的范围内承担出资人的职责。
同时企业国有资产法在第二章专章规定了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的规定设立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
另外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可以授权其他部门、机构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
(二)什么是国家出资企业?企业国有资产法所涉及的国家出资企业包括哪些呢?根据该法第五条的规定,国家出资企业包括国家出资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
企业国有资产法在第三章专章对国家出资企业作了规定:1、国家出资企业的权利。
企业国有资产法第十六条对此作了明确的规定,⑴对其动产、不动产和其他财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⑵经营自主权;⑶对其所出资企业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权利;⑷其他合法权益。
2、对国家出资企业的监督。
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国家出资企业不光要受到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机构依法实施的管理和监督和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其内部也要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
具体来说,国有资产法第十九条规定,国家出资企业应当设立监事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企业财务进行监督检查。
3、国家出资企业所出资的企业。
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国家出资企业对其所出资企业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权利。
同时还规定国家出资企业对于其出资的企业有企业内部监督管理和风险控制的责任。
(三)哪些企业国有资产将归入政府预算?根据国有资产法第六章的规定,国家将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该预算将纳入本级政府预算,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包括国有资本收入及其支出。
其中国有资本收入有⑴从国家出资企业分得的利润;⑵国有资产转让收入;⑶从国家出资企业取得的清算收入;⑷其他国有资本收入。
(四)国家出资企业的管理者是谁?作为企业国有资产的运用和管理的执行者,国家出资企业的管理者是如何产生的呢?对此,企业国有资产法第四章专章作了明确的规定:1、任免管理者的机构。
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拥有任免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权利的是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也就是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的规定设行出资人职责。
2、任免管理者的范围。
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对于⑴国有独资企业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⑵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监事会主席和监事,有任免的权利。
同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还可以向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的股东会、股东大会提出董事、监事人选。
3、担任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基本条件。
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二十三条,作为国家出资企业的管理者必须:⑴有良好的品行;⑵有符合职位要求的专业知识和工作能力;⑶有能够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⑷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同时国家出资企业的管理者出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依法予以免职或者提出免职建议。
也即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⑴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⑵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⑶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⑷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⑸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另外,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国家出资企业的管理者违反企业国有资产法的规定,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被免职的,自免职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造成国有资产特别重大损失,或者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的,终身不得担任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4、担任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限制。
对于已经上任的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企业国有资产法对其行为作了详细的规定。
根据第二十五、二十六、二十七、二十八、二十九条的规定:⑴必须经过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同意,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才能在其他企业兼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