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诊断、鉴定及报告制度(标准版)
职业病诊断、鉴定及报告制度范本
职业病诊断、鉴定及报告制度范本一、引言职业病是一种由于工作或工作环境中的有害因素引起的重大疾病,严重影响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工作能力。
为了保护劳动者的权益,及时诊断和鉴定职业病的发生与发展对职工和社会具有重大意义。
本文旨在制定一套职业病诊断、鉴定及报告制度范本,以帮助相关机构和个人更好地进行职业病的诊断、鉴定和报告工作。
二、职业病诊断一、概述职业病诊断是通过对劳动者的症状、体征和检查结果进行综合分析,确定其是否患有职业病的过程。
职业病的诊断应该基于科学的依据和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
二、诊断要求1. 依据职业病的定义和诊断标准,对劳动者的相关信息进行全面收集和分析。
2. 通过对劳动者的症状、体征和检查结果的评估,确定是否符合职业病的诊断标准。
3. 鉴别诊断,排除其他可能引起类似症状的疾病。
4. 根据职业病的诊断结果,及时采取相应的治疗和防控措施。
三、诊断程序1. 收集劳动者的基本信息,包括个人史、工作史、病史等。
2. 进行详细的症状询问和体格检查,包括劳动者主观反应和客观体征的观察。
3. 进行特殊的辅助检查,包括各种实验室检查、影像学检查等。
4. 根据收集到的信息和检查结果进行综合分析,作出初步的诊断结论。
5. 讨论诊断结果并进行进一步的鉴别诊断。
6. 最终确定诊断结果,并将诊断结果告知劳动者。
三、职业病鉴定一、概述职业病鉴定是指通过对职业病患者的病例资料、症状、体征和检查结果进行审查和分析,确定其患职业病的起因和程度,以及与劳动有关的因素的贡献比例的过程。
二、鉴定要求1. 鉴定必须是基于科学的依据和相关的法律法规。
2. 鉴定应该尽可能地收集到相关的病例资料和证据材料。
3. 鉴定人员应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具备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
4. 鉴定过程应有记录,鉴定结论应明确、准确、可靠。
三、鉴定程序1. 收集鉴定所需的病例资料和证据材料。
2. 进行鉴定人员的资格审查和相关知识培训。
3. 对病例资料和证据材料进行认真审查和分析。
职业病诊断、鉴定及报告制度
职业病诊断、鉴定及报告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集团****有限公司**分公司**项目管理部(以下简称项目部)职业健康监护工作,保护员工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等法律、法规,结合项目部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项目部职业病诊断、鉴定及治疗康复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职业病诊断第三条根据项目部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类别、接触水平等情况,安全管理部负责严格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的规定,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职工有计划地到法定卫生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健康体检。
员工接受职业健康检查应当视同正常出勤。
第四条综合管理部负责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新录用员工(包括转岗到该作业岗位的人员)、从事有特殊健康要求作业的员工进行上岗前健康检查。
新进矿的员工必须经职业健康体检合格后方可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
第五条对长期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员工应组织进行在岗期间的定期健康检查。
对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人员进行登记,每年7~8月向上级职业卫生主管部门报告,且结合单位实际制订体检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六条综合管理部要及时向安全管理部通报即将离岗的员工,协助其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员工进行离岗前的体检;如最后一次在岗期间健康检查是在离岗前90日内,可视为离岗体检。
在未对其进行体检时,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员工可以选择放弃进行离岗前体检,并签订相关协议。
第二章职业病鉴定及报告第七条对体检中发现有职业禁忌症与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职工应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发现健康损害或者需要复查的,应及时告知员工本人,按有关部门的要求,进行复查和医学观察。
第八条在生产、检修中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严重超标,对遭受或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员工,所在矿应立即报告,安全管理部及时组织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
第九条若发现有疑似职业病员工的安全管理部应按规定向相关部门报告,并按要求其进行职业病诊断或医学观察。
煤矿职业病诊断、鉴定及报告制度
煤矿职业病诊断、鉴定及报告制度为了规范职业病诊断、鉴定、治疗康复及报告制度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工伤法》,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职业病诊断、鉴定1、职业卫生科根据公司存在的职业危害因素的类别、接触水平等情况,严格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的规定,组织从事接触职业危害因素职工有计划地到有资质且备案的体检机构进行岗前、岗中、离岗、应急职业健康体检。
2、对体检中发现有职业禁忌症与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职工应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发现健康损害或者需要复查的, 除及时通知员工本人,按有关规定,进行复查和医学观察。
3、假设发现有疑似职业病员工的职业卫生主管部门应按规定向相关部门报告,并按要求其进行职业病诊断或医学观察。
4、职业病诊断、鉴定工作由公司职业卫生科统一管理。
职业卫生科与人事科积极配合诊断部门进行调查取证工作,按法定程序取得职业病诊断、鉴定的有关资料。
5、对疑似职业病的职工及时进行职业病诊断,在其诊断或医学观察期间费用由公司承当,在此期间公司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二、职业病登记报告公司加强对职业病病人和疑似职业病病人管理,实行职业病人和疑似职业病病人登记报告管理制度,发现职业病病人和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按有关规定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三、职业病康复治疗1、公司安排职业病患者进行医疗和疗养。
对在医疗后被确认为不宜继续在原岗位作业或工作的,立即对其岗位进行调整。
2、职业病患者的诊疗、康复和复查等费用以及伤残后有关职业病人待遇和社会保障,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3、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有关职业健康监护的其他规定按照国家现行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职业卫生标准和公司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执行。
职业病诊断、鉴定及报告制度
职业病诊断、鉴定及报告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保障员工的职业健康权益,提高企业生产安全管理水平,订立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内全部员工,并掩盖职业病的诊断、鉴定和报告流程。
第三条定义和缩写1.职业病:指在工作过程中被有害因素引起的、直接与工作活动有关的疾病。
2.诊断:指依据临床表现、体征和试验室检查结果,确认是否患有职业病的过程。
3.鉴定:指依据相关职业病防治法规和技术标准,确定职业病与工作活动的因果关系的过程。
4.报告:指将诊断和鉴定结果及时上报给有关部门的行为。
第二章职业病诊断程序第四条诊断要求1.员工如显现与工作活动有关的身体不适症状时,应及时向所在部门上报。
2.所在部门应依照职业病诊断要求,将员工布置至指定医疗机构进行诊断。
第五条检查和诊断1.指定医疗机构应依据员工的临床表现、体征和试验室检查结果,进行职业病的诊断。
2.诊断结果应由医疗机构出具相关证明,并将诊断结果告知员工和所在部门。
第六条检查费用1.指定医疗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的费用由企业承当。
2.员工应依照企业制度的规定,供应真实有效的相关信息。
第三章职业病鉴定程序第七条鉴定要求1.经诊断认定为职业病的员工,或相关部门发现可能存在职业病的情况时,应及时提交鉴定申请。
2.鉴定申请应由所在部门负责,并附上相关证明料子。
第八条鉴定机构1.鉴定机构应为符合法规要求的专业机构,经企业和有关部门认可。
2.鉴定机构应依照相关法规和技术标准,对申请进行鉴定。
第九条鉴定结果1.鉴定机构应依据相关证据和技术标准,判定职业病与工作活动的因果关系,并出具鉴定结论。
2.鉴定结论应及时向所在部门和员工告知,并上报给有关部门。
第十条鉴定费用1.鉴定申请费用由企业承当。
2.如鉴定结果认定为职业病,相关治疗费用由企业依照规定支出。
第四章职业病报告程序第十一条上报要求1.鉴定机构应及时将职业病鉴定结果报告给所在部门和有关部门。
2.所在部门应依据鉴定结果,及时做好相关记录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职业病诊断、鉴定及报告制度
职业病诊断、鉴定及报告制度为了规范职业病诊断鉴定工作,加强职业病诊断、鉴定及报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职业病的诊断与鉴定工作应当遵循科学、公正、公开、公平、及时、便民的原则。
职业病诊断、鉴定工作应当依据《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的规定和国家职业病诊断标准进行,并符合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的程序。
一、诊断(一)职业病诊断机构依法独立行使诊断权,并对其做出的诊断结论承担责任。
(二)劳动者可以选择用人单位所在地或本人居住地的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诊断。
(本办法所称居住地是指劳动者的经常居住地)(三)申请职业病诊断时应当提供:1、职业史、既往史;2、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3、职业健康检查结果;4、工作场所历年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资料;5、诊断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必需的有关材料。
(四)用人单位和有关机构应当按照诊断机构的要求,如实提供必要的资料。
没有职业病危害接触史或者健康检查没有发现异常的,诊断机构可以不予受理。
(五)职业病诊断应当依据职业病诊断标准,结合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临床表现和医学检查结果等资料,进行综合分析做出。
对不能确诊的疑似职业病病人,可以经必要的医学检查或者住院观察后,再做出诊断。
(六)没有证据否定职业病危害因素与病人临床表现之间的必然联系的,在排除其他致病因素后,应当诊断为职业病。
(七)职业病诊断机构在进行职业病诊断时,应当组织三名以上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执业医师进行集体诊断。
对职业病诊断有意见分歧的,应当按多数人的意见诊断;对不同意见应当如实记录。
(八)职业病诊断机构做出职业病诊断后,应当向当事人出具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应当明确是否患有职业病,对患有职业病的,还应当载明所患职业病的名称、程度(期别)、处理意见和复查时间。
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应当由参加诊断的医师共同签署,并经职业病诊断机构审核盖章。
职业病诊断、鉴定及报告制度(2022)
职业病诊断、鉴定及报告制度(2022)
(一)为做好职业病诊断、鉴定及报告工作,根据《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第八条对职业病危害防治制度建设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二)职业健康科负责组织煤矿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疗管理。
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建立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妥善保存。
(三)煤矿收到职业卫生医疗机构出具的职业健康检查报告发现有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告知劳动者本人,并向卫生行政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四)煤矿应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及时安排对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断。
(五)在疑似职业病病人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煤矿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
(六)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由所在煤矿承担。
(七)煤矿职业病病人的诊疗、康复费用,伤残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职业病病人的社会保障,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八)煤矿保障职业病病人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调离原
岗位,妥善安置。
职业病诊断、鉴定及报告制度(5篇)
职业病诊断、鉴定及报告制度为进一步加强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员工职业健康监护,规范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加强职业健康监护管理,保护员工健康,根据《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等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我矿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按照《健康监护与档案管理制度管理制度》规定,职业危害防治办公室有计划地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员工到神木县第二人民医院进行职业健康体检。
员工接受职业健康检查应当视同正常出勤。
二、组织拟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新员工(包括转岗到该作业岗位的人员)进行上岗前健康检查。
新员工必须经职业健康体检合格后方可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
三、综合处要及时告知职业危害防治办公室即将离岗的员工名单,职业危害防治办公室及时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员工进行离岗前的体检;如最后一次在岗期间健康检查是在离岗前____日内,可视为离岗体检。
在未对其进行体检时,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四、对体检中发现有职业禁忌症与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职工应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发现健康损害或者需要复查的,应及时通知职工本人,并按照要求进行复查和医学观察。
五、职业健康查体中发现疑似职业病例,按规定向相关部门报告,并按要求进行职业病诊断或医学观察。
六、体检结果应及时告知职工本人。
除职业禁忌症外,其他体检结果不得公开,确保医学资料的机密,维护员工职业健康隐私权、保密权。
体检结果存入个人职业健康档案。
七、不得安排未经岗前体检、有职业禁忌症的员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和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
八、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和孕期、哺乳期的女工从事对个人、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九、职业危害防治办公室应将年度职业健康检查的资料整理归档,按照规定期限妥善保管。
十、职业健康体检、检查、医学观察和职业病诊断、鉴定等费用由矿井承担。
十一、职业病病人的治疗、康复费用,伤残及丧失劳动能力的职业病病人的社会保障,按照国家工伤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职业病诊断、鉴定及报告制度模版
职业病诊断、鉴定及报告制度模版一、背景介绍本模版为职业病诊断、鉴定及报告制度的模板,旨在规范企事业单位在职业病防治过程中的诊断、鉴定和报告工作,确保职业病防治的科学性和公正性,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二、职业病诊断与鉴定1. 职业病诊断职业病诊断是指通过对职工的体检、症状观察、病史询问等方法,确认职业病患者的病情及其与职业因素之间的因果关系。
(1)诊断依据: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和相关法规的规定,职业病的诊断应满足相应的诊断标准和依据。
(2)诊断程序:a. 收集病史资料和实验室检查数据;b. 进行职业病诊断,确定病情及与职业因素的关系;c. 撰写诊断报告,包括诊断结果、病情描述和诊断依据。
2. 职业病鉴定职业病鉴定是指对职业病病因、病情和劳动能力损失程度的认定和评估。
(1)鉴定依据: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和相关法规的规定,鉴定依据应根据职业病的病因、病情和劳动能力损失程度进行评估。
(2)鉴定程序:a. 收集职工的病史、体检和实验室检查资料;b. 鉴定病因与工作过程之间的关系;c. 评估劳动能力损失程度;d. 撰写鉴定报告,包括鉴定结果、病因与职业因素的关系、劳动能力损失程度评估。
三、职业病报告1. 职业病报告的目的与意义职业病报告是指将职业病诊断或鉴定结果,及时准确地通报给有关单位和相关管理部门,以启动相应的职业病防治措施,保障职工的健康权益,预防职业病的扩散蔓延。
(1)报告目的:及时通报职业病发生情况,促进相关单位采取有效的预防和控制措施。
(2)报告意义:为相关部门提供科学依据,促进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开展,保护职工的健康权益。
2. 职业病报告程序(1)报告主体:企事业单位应当负责职业病的报告工作,并建立健全相应的报告制度。
(2)报告内容:a. 报告对象:应通报职业病的患者情况、疾病类型、病因与职业因素的关系等相关信息。
b. 报告时间:应及时准确地进行职业病的报告,确保信息的及时传递。
c. 报告形式:可采用书面报告、电子报告等方式进行职业病的报告。
职业病诊断、鉴定及报告制度范本
职业病诊断、鉴定及报告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及时诊断和鉴定职业病,落实职业病防治措施,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劳动的劳动者及劳动者所在单位。
第三条职业病是指劳动者长期从事特定工作所患的与工作有关的疾病。
第四条劳动者对自己在工作中是否存在职业病的怀疑,可以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由单位协助劳动者进行职业病诊断和鉴定。
第五条所在单位应建立完善的职业病诊断和鉴定机构,负责职业病的诊断和鉴定工作。
第二章职业病诊断第六条劳动者在工作中出现以下情况之一,单位应及时进行职业病初步诊断:(一)在接触相关有毒有害物质或工作环境的情况下发生不适症状;(二)在工作场所检测结果超过相关标准;(三)其它有职业病疑似症状的情况。
第七条职业病诊断应采用以下方法之一:(一)根据劳动者症状和体征,结合其工作史、工作环境等相关资料进行初步判断;(二)进行相关实验室检测、影像学检查等诊断手段。
第八条职业病诊断结果应进行书面报告,并告知劳动者。
第九条职业病诊断结果分为以下几种情况:(一)确诊职业病;(二)排除职业病;(三)病因未明。
第十条确诊职业病的,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上报,由卫生部门进行备案,并与劳动者进行沟通,制定有效的防护措施和治疗方案。
第三章职业病鉴定第十一条劳动者申请职业病鉴定时,应提供相关证据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劳动者的个人身份信息;(二)劳动者在工作岗位上的工作史;(三)劳动者在工作岗位上的工作环境;(四)劳动者患病的临床表现和病程资料;(五)劳动者患病前后的体检资料;(六)有关的医疗记录和诊断报告。
第十二条职业病鉴定应由专业的职业病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结果应准确、公正。
第十三条职业病鉴定结果应书面通知劳动者,并报告所在单位。
第十四条职业病鉴定结果分为以下几种情况:(一)确认为工作相关职业病;(二)排除为工作相关职业病;(三)病因不明。
第十五条确认为工作相关职业病的,鉴定机构和所在单位应根据劳动者的具体情况,合理安排治疗和工作调整。
职业病诊断、鉴定及报告制度模版
职业病诊断、鉴定及报告制度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劳动者的身体健康,确保劳动者能够在安全、健康的工作环境中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单位所有劳动者职业病诊断、鉴定及报告工作。
第三条本制度的目标是:及时、准确地诊断、鉴定劳动者的职业病病因和病程,并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情况,以便及时采取必要的防控措施。
第二章职业病诊断第四条劳动者经医院诊断为患有职业病的,应及时向医院提供职业史、工作环境、工作任务等相关材料,协助医院进行病因分析和诊断。
第五条医院根据劳动者的职业史、工作环境、工作任务等相关材料,结合临床症状、体征,进行职业病诊断。
诊断结果应及时通知劳动者,同时将诊断结果记录在劳动者的健康档案中。
第六条劳动者对职业病诊断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诊或转院复诊,同时应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第七条医院复诊或转院复诊时,应根据劳动者提供的证据材料,综合分析病因,并重新评估诊断结果。
复诊结果应及时通知劳动者,同时将复诊结果记录在劳动者的健康档案中。
第八条劳动者如果对复诊结果仍有异议,可以向上级职业病诊断机构或相关部门申请再次诊断。
第九条上级职业病诊断机构或相关部门根据劳动者提供的证据材料,重新评估诊断结果,并发出最终诊断报告。
最终诊断结果应及时通知劳动者,并将最终诊断报告记录在劳动者的健康档案中。
第十条被诊断为患有职业病的劳动者,有权利要求用人单位与其签订补偿协议,并及时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报告。
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补偿协议的签订。
第三章职业病鉴定第十一条劳动者申请职业病鉴定时,应填写鉴定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第十二条职业卫生部门收到劳动者的职业病鉴定申请后,应按照程序进行鉴定工作。
第十三条职业卫生部门应组织专业人员进行鉴定,根据劳动者的职业史、工作环境、工作任务等相关材料,结合临床症状、体征,进行职业病鉴定。
鉴定结果应及时通知劳动者,并将鉴定结果记录在劳动者的健康档案中。
职业病诊断、鉴定及报告制度
职业病诊断、鉴定及报告制度Through the process agreeme nt to achieve a uni fied action policy for differe nt people, so as to coord in ate acti on, reduce bli ndn ess, and make the work orderly.编制: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核:____________________ 批准:____________________职业病诊断、鉴定及报告制度简介:该制度资料适用于公司或组织通过程序化、标准化的流程约定,达成上下级或不同的人员之间形成统一的行动方针,从而协调行动,增强主动性,减少盲目性,使工作有条不紊地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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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员工职业健康监护,规范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加强职业健康监护管理,保护员工健康,根据《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等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我矿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按照《健康监护与档案管理制度管理制度》规定,职业危害防治办公室有计划地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员工到神木县第二人民医院进行职业健康体检。
员工接受职业健康检查应当视同正常出勤。
二、组织拟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新员工(包括转岗到该作业岗位的人员)进行上岗前健康检查。
新员工必须经职业健康体检合格后方可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
三、综合处要及时告知职业危害防治办公室即将离岗的员工名单,职业危害防治办公室及时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员工进行离岗前的体检;如最后一次在岗期间健康检查是在离岗前90日内,可视为离岗体检。
在未对其进行体检时,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四、对体检中发现有职业禁忌症与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职工应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发现健康损害或者需要复查的,应及时通知职工本人,并按照要求进行复查和医学观察。
职业病诊断、鉴定及报告制度
职业病诊断、鉴定及报告制度背景近年来,随着工业化进程的加速和工作方式的改变,职业病的发病率逐年升高,给职工健康和企业经济带来了极大的影响。
在职业病治理过程中,职业病诊断、鉴定及报告制度是重要的组成部分,对于预防和控制职业病具有重要意义。
职业病诊断职业病诊断是指通过临床症状、实验室检查等方式,确定患者是否患有职业病的过程。
职业病诊断主要依据职工的接触史、工作环境、生产过程等因素。
职业病诊断需要对职业病的基本症状、发病机理、检测方法、预防措施等知识有所了解,并且需要凭借一定的专业技能和临床经验进行判断。
职业病鉴定职业病鉴定是指通过对职业病患者进行检查、病史询问等方式,鉴定其职业病与职业因素的因果关系。
职业病鉴定需要对职业病的症状、诊断、预防措施等知识有所了解,并且需要凭借较高的专业技能和经验进行判断。
职业病鉴定通常是由职业病防治机构或者司法机关的专业人员进行的。
职业病报告职业病报告是指对已确诊的职业病进行统计和报告的过程。
职业病报告的目的是及时了解职业病在人群中的分布情况和发生趋势,为职业病的预防和控制提供科学依据。
职业病报告的数据需真实可靠,体现职业病的症状、诊断、预防措施等信息,通常会由卫生行政部门或职业病防治机构负责。
职业病诊断、鉴定及报告制度职业病诊断、鉴定及报告制度是保障职工职业健康和推进职业病防治的重要制度。
职业病诊断、鉴定及报告制度包括诊断、鉴定、报告的途径、程序和标准等。
职业病防治机构要指导企业完善职业病诊断、鉴定及报告制度,并承担职业病防治行政管理和技术指导的职责。
在职业病诊断、鉴定及报告制度中,需要明确机构的职责和任务。
卫生行政部门应加强职业病防治常态化管理,做好职业病的监测和报告工作。
职业病防治机构应明确职业病鉴定的程序和标准,对职业病鉴定人员进行专业培训,提高职业病鉴定的有效性和准确性。
企业则应当加强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防治工作,落实管理措施,减少职业病的发生。
结论职业病诊断、鉴定及报告制度对保障职工健康和推进职业病防治具有重要意义。
职业病诊断、鉴定及报告制度(三项管理制度)
职业病诊断、鉴定及报告制度(三项管理制
度)
为规范职业病诊断、鉴定及报告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诊断与管理办法》及上级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
职业病诊断,应与取得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单位属地有职业病诊断资质的诊断机构签定职业病诊断委托协议,由委托职业病诊断机构诊断。
二、
人力资源部门应及时组织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的疑似职业病人到委托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诊断。
三、
在申请职业病诊断时,人力资源部门应准备好职业病诊断所需材料,并确保材料真实有效;个人部分,由当事人准备。
四、在确认当事人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时,当事人对劳动关系、工种、工作岗位或者在岗时间有争议的,由当事人向单位所在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五、当事人或当事人所在单位对职业病诊断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之日起30日内,向设区的职业病诊断机构所在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
设区的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负责职业病诊断争
议的首次鉴定。
当事人对设区的市级职业病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鉴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鉴定组织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
职业病鉴定实行两级鉴定制,省级职业病鉴定结论为最终鉴定。
人力资源部门自收到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属地安监部门报告、备案并领取回执,同时将电子版和纸质资料报送公司人社部门和公司职业卫生管理办公室,并负责职业病申报工伤、伤残鉴定、待遇申报等后续工作。
七、职业病诊断及待遇,严格按照《职业病诊断与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91号)和《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执行。
煤矿职业病诊断、鉴定及报告制度
煤矿职业病诊断、鉴定及报告制度为履行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员工进行职业健康监护的法定职责,规范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加强职业健康监护管理,保护员工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我矿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职工上岗前健康检查上岗前检查是指对准备到我矿参加工作的员工进行健康检查,属于一级预防。
其目的是在于掌握其就业前的健康状况及有关健康基础资料和发现职业病禁忌证。
二、职工在岗期间健康检查在岗检查是用人单位按《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规定的时间间隔,对已从事有害作业工作的健康状况进行常规检查,属于二级预防,是健康监护的重要内容。
其目的是及进发现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工人健康的早期影响和可疑征象,为生产环境的防护措施效果评价提供资料。
三、职工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1、离岗或转岗时检查是指职工调离当前工作岗位时或改换为当前工作岗位所进行的检查,属于三级预防,也是健康监护的重要内容。
其目的是为了掌握职工在离岗或转岗时,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其健康的有无损害或可疑征象;离岗从事新工作的职工和新的业主接受职工时,提供健康与否的基础资料。
2、劳动者在准备调离或脱离所从事的职业病危害作业或岗位前,应进行离岗时健康检查,主要目的是确定其在停止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时的健康状况。
对准备脱离所从事的职业病危害作业或者岗位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者离岗前30日内组织劳动者进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
如最后一次在岗期间的健康检查是在离岗前的90日内,可视为离岗时检查。
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对象包括:(1)离岗后调岗;(2)解除合同;(3)退休;(4)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等情形时,解除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全体人员。
四、诊断、鉴定和报告管理1、职业病的诊断与鉴定工作由单位统一管理。
职业病诊断和鉴定由单位和当事人如实向诊断部门提供有关职业卫生情况,配合诊断部门进行调查取证工作,按法定程序取得职业病诊断、鉴定的有关资料。
职业病诊断鉴定及报告制度
职业病诊断、鉴定及报告制度为切实履行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职工进行职业健康监护的法定职责,规范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加强职业健康监护管理,保护职工健康,根据《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等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我矿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职业病诊断1.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应当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2.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应当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职时的职业健康检查。
3.对需要复查和医学观察的劳动者,应当按照体检机构要求的时间,安排其复查和医学观察。
4.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应当及时组织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
5.职业健康检查应当根据所接触的职业危害因素类别,按《职业健康检查项目及周期》的规定确定检查项目和检查周期。
需复查时可根据复查要求相应增加检查项目。
6.职业健康检查应当填写《职业健康检查表》,从事放射性作业劳动者的健康检查应当填写《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检查表》。
申请职业病诊断时应当提供以下资料:(1)职业史、既往史。
(2)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
(3)职业健康检查结果。
(4)工作场所历年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资料。
(5)诊断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必需的有关材料。
用人单位和有关机构应当按照诊断机构的要求,如实提供必要的资料。
没有职业病危害接触史或者健康检查没有发现异常的,诊断机构可以不予受理。
(二)职业病鉴定1.申请人在鉴定办公室的主持下,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5至9名单数专家和2名候补专家。
专家名单一式两份。
一份用信封封存,由申请人在封口处签名后存档,并在《抽取专家名单确认书》上签名确认;另一份留作鉴定办公室通知专家,鉴定工作结束后归档保存。
2.职业病诊断鉴定必须保证每次参加的专家不少于5人。
3.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应当认真审阅有关资料,依照有关规定和职业病诊断标准,运用科学原理和专业知识,独立进行鉴定。
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进行综合分析,做出鉴定结论,并制作《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职业病诊断、鉴定及报告制度范文
职业病诊断、鉴定及报告制度范文职业病是由于长期从事特定工作岗位而导致的一类疾病,是劳动者健康和职业安全的重要问题。
为了保障劳动者的健康和权益,各国都建立了职业病诊断、鉴定及报告制度。
下面是一份关于职业病诊断、鉴定及报告制度的范文,供参考。
一、制度目的职业病诊断、鉴定及报告制度的目的是为了及时发现和诊断职业病,确保受到职业病损害的劳动者能够及时获得医疗救治、工伤认定和合理赔偿,同时帮助企事业单位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促进职业病的预防和控制。
二、制度内容(一)职业病诊断及鉴定程序:1. 必要的检查与诊断:根据劳动者的病情和工作史,医疗机构应进行必要的检查和诊断工作,包括体格检查、影像学检查、实验室检验等。
同时,应结合劳动者的工作环境、职业暴露史等因素,判断是否属于职业病。
2. 鉴定委员会成立:在职业病疑点较多或争议较大的情况下,应成立职业病鉴定委员会,由相关领域的专家组成。
鉴定委员会负责对劳动者的职业病进行综合评估和鉴定,确保鉴定结果的科学、公正和准确。
3. 鉴定结果公告:鉴定委员会应将鉴定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和企事业单位,并依法公告。
鉴定结果应明确职业病的病因和程度,以及劳动者的工伤认定等相关事项。
(二)职业病报告制度:1. 报告义务:医疗机构和企事业单位应建立职业病报告制度,并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确诊或疑似职业病病例。
医疗机构应按照相关规定向所在地的卫生部门报告,企事业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向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2. 报告内容:职业病报告应包括劳动者的个人信息、诊断结果、工作岗位和职业暴露史等信息,以及医疗机构和企事业单位的联系方式等。
3. 报告时限:职业病病例的报告应在诊断结果确定后的一定时限内进行,具体时限根据职业病的性质和相关规定确定。
(三)制度执行和监督:1. 相关部门的责任:卫生部门和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职业病诊断、鉴定及报告制度的执行和监督,确保制度的有效实施。
卫生部门应组织开展职业病防治技术指导和培训,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企事业单位的监督和指导。
职业病诊断、鉴定及报告制度
职业病诊断、鉴定及报告制度一、背景介绍职业病是指在特定的工作环境下,职业活动造成的疾病。
职业病的发生不仅给个人身体健康带来损害,也对社会进展和国民经济产生了不可忽视的负面影响。
为保障工人身体健康、营造健康的职业环境,近年来,针对职业病的诊断与鉴定,讨论并订立职业病诊断、鉴定及报告制度的也日益加强和完善。
二、职业病的定义职业病是指在特定的职业环境下,因劳动条件、工作环境和所处工作状态与工器具等多种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同时符合肯定的人群、病因、病理变化及不良生活方式等多方面的诊断标准。
三、职业病的诊断标准职业病的诊断标准是指依据背景资料、症状表现、专业试验室检测等综合化的方法,对发觉的疑似职业病进行的初始诊断标准。
职业病的诊断标准包括临床症状表现、试验诊断和职业接触史三个方面。
(一)临床症状表现1、在指定的职业活动下工作时,显现与该职业活动有关的身体症状。
2、职业活动停止工作一段时间后,相应的症状仍再次显现。
3、仅在该职业活动发生以后而显现这些症状,或这些症状与另一职业活动有明显区分。
(二)试验室诊断1、试验结果符合该病的相应生化指标。
2、医学影像学技术结果符合该病的相应影像特征。
3、局部皮肤和黏膜细胞学表现符合该病的相应特点。
(三)职业接触史职业接触史是指个体在职业活动中接触到的化学物质、生物因素、物理因素和机械因素等,以及工作时长、工作强度等实在职业活动的情况。
四、职业病的鉴定标准职业病的鉴定是指符合职业病诊断标准的个体被聘用人事部门或司法机构等委托鉴定单位逐一审核,以鉴定是否是由工作因素引起的。
职业病的鉴定标准重要由临床症状表现、试验室诊断和职业接触史三个方面构成。
(一)临床症状表现1、患者的职业生涯必需有与职业接触有关的症状和体征。
2、必需存在与职业接触有关的疾病进展的证据。
3、必需证明被鉴定个体与同一职业接触下的联系已经充足最低职业接触时间标准并且具有过度暴露的证据。
(二)试验室诊断1、试验甄别结果必需与职业病发病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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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诊断、鉴定及报告制度
(标准版)
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
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
职业病诊断、鉴定及报告制度(标准版)
为进一步加强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员工职业健康监护,规范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加强职业健康监护管理,保护员工健康,根据《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等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我矿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按照《健康监护与档案管理制度管理制度》规定,职业危害防治办公室有计划地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员工到神木县第二人民医院进行职业健康体检。
员工接受职业健康检查应当视同正常出勤。
二、组织拟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新员工(包括转岗到该作业岗位的人员)进行上岗前健康检查。
新员工必须经职业健康体检合格后方可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
三、综合处要及时告知职业危害防治办公室即将离岗的员工名单,职业危害防治办公室及时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员工进行
离岗前的体检;如最后一次在岗期间健康检查是在离岗前90日内,可视为离岗体检。
在未对其进行体检时,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四、对体检中发现有职业禁忌症与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职工应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发现健康损害或者需要复查的,应及时通知职工本人,并按照要求进行复查和医学观察。
五、职业健康查体中发现疑似职业病例,按规定向相关部门报告,并按要求进行职业病诊断或医学观察。
六、体检结果应及时告知职工本人。
除职业禁忌症外,其他体检结果不得公开,确保医学资料的机密,维护员工职业健康隐私权、保密权。
体检结果存入个人职业健康档案。
七、不得安排未经岗前体检、有职业禁忌症的员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和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
八、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和孕期、哺乳期的女工从事对个人、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九、职业危害防治办公室应将年度职业健康检查的资料整理归
档,按照规定期限妥善保管。
十、职业健康体检、检查、医学观察和职业病诊断、鉴定等费用由矿井承担。
十一、职业病病人的治疗、康复费用,伤残及丧失劳动能力的职业病病人的社会保障,按照国家工伤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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