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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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

浅析中国灵活就业人员的养老保险制度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产业结构的调整,灵活就业人员越来越多,建立适应灵活就业人员的养老保险势在必行。本文则针对灵活就业人员的养老保险问题进行了研究与思考。

随着市场经济改革的不断深入,经济结构的不断调整,我国就业结构呈现多元化的发展趋势,导致城镇就业人口中灵活就业人员的比重日益增大。因此,国家从2005年起将灵活就业人口全面纳入社会养老保险体系。但是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制度还有很多不足之处,需要进行深入的探讨,并加以改进。

一、我国灵活就业的主要类型及特点

1.灵活就业人员的类型

灵活就业人员的从业形态多种多样,涉及的行业也十分广泛,其主要形式有:一是企业下岗、离岗、失业人员,主要受雇于小规模私营企业和个体经营户,或从事临时工、季节工等劳务活动,或从事个体经营。二是部分知识阶层和大学毕业生等城市新增经济活动人口,一般具有较高的知识水平或特殊技能,如从事娱乐界的演员和歌手,律师等。三是进城务工的农民工,主要从事建筑、装修、安装劳动,或保安、保洁、绿化管理、饮食摊点、家政服务及其他服务性职业。

2.灵活就业人员的特点

灵活就业人员的特点主要表现为“三个灵活性”:一是工作关系的灵活性。灵活就业人员的工作关系不稳定,时长时短,因为他们总要频繁的更换岗位。二是收入的灵活性。收入高低不等,总体水平较低,有相当一部分人的收入达不到社会平均工资水平。三是工作时间的灵活性。灵活就业人员的工作时间依其从事的行业性质而定。

二、我国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的现状

从表格中可以看出,从2000年到2007年城镇灵活就业人员的平均比例是46.47%。可见,人们的就业观念在不断的改变,传统的全日制工作观念不在是主流了,这样就有助于市场多元化经济体制的合谐发展。虽然灵活就业人员在不断的增加,但是其养老保险并没有这样的增长势头。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计,截止到2004年10月底,全国以个人身份参加养老保险的人有1400多万。即使假设这部分人员都是灵活就业人员,参保比例也仅占当年全部灵活就业人员(12545万人)的11.2%左右。由上图可知,2005—2007年我国城镇就业人数分别为27331万人、28310万人和29350万人,单位就业人员的比例分别为53.72%,54.73%,55.82%,国家统计局2005—2007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显示:2005—2007年全国参加城镇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分别为13082万人、14028万人、15156万人,可计算得出历年参保比例分别为47.87%、49.55%、

51.64%,而正规的企事业单位一般都会为职工缴纳养老保险,因此,我们可以看出,灵活就业人员的参保比例极低。

三、我国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的问题

1.灵活就业人员单位不给其缴纳养老保险

首先,由于现在的就业压力大,人们为了寻求一份稳定的工作,通常都不敢再向工作单位“索求”为其缴纳养老保险。其次,一些个体、非公有制企业过分追求眼前利益,担心参加社会保险会减少流动资金,影响生产经营,想方设法逃避为灵活就业人员缴费。

2.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率低,积极性不高

由于雇员本身对社会养老保险的相关政策认知度欠佳,甚至有的人对社会养老保险一无所知,还沉浸在“由少养老”的思想中,还有些人对社会养老保险不自信,宁愿自己储蓄养老,从而导致了参保率,缴费积极性“双低”。

3.灵活就业人员的特点加大了参保工作的难度

首先是其时间和工作关系的灵活性,即使工作单位为其缴纳养老保险,但由于其劳动关系的不稳定性,导致养老保险的接续难度增加。其次是其收入的灵活性,相当一部分灵活就业人员的收入都低于社会平均工资水平,只能维持基本生活,没有能力缴纳养老保险费。最后,由于养老保险一般都针对于企事业单位,若以个体为缴费单位,将会大大增加参保工作的繁琐性。

4.养老保险的转轨成本转移给企业导致保险费率高

自从1995年确立了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模式,中国养老保险从“现收现付制”转变为现行的“统账结合”模式。然而,改革时已退休和已参加工作的职工的个人账户没有积累基金,这就形成新旧养老保险制度之间的转轨成本。据估算,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转轨成本大概在3万亿元左右。养老保险制度的转轨成本无疑应完全由政府来承担,而实际上政府并没有明确地将转轨成本承担起来,而是将转轨成本转移给企业,这样就使企业承担了双重负担,既要为在职职工又要为退休职工支付养老保险费。目前,企业养老保险缴费率已经达到24%~28%(各地不统一),灵活就业者的缴费比例统一为20%。养老保险费率太高,连正规单位也会觉得难以承受,更不用说那些灵活就业人员了。

5.缺乏与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相配套的法律缺乏

我国现行的养老保险法律主要是针对全日制用工而制定的。而对于灵活就业并没有全面的概括,有的只是针对特别的,比如农民工,而有的只是适应当地,扩展性不强。法律的不健全就使灵活就业者的权益常常得不到保障,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工资报酬达不到法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拖欠工资情况严重,在不给会加班费的情况下延长工时,劳动环境恶劣,经常被随意解雇等等。再者,灵活就业者大部分处于弱势状态,在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因为经济或者其它原因,在求助于法律部门时往往得不到有效的保护。

6.养老保险的接续问题

由于灵活就业人员劳动关系灵活性的特点,养老保险的异地接续问题显得极其重要。养老保险还没有实行全国统筹,所以如果去了外省工作,在办理养老保险转移时,只能带走个人帐户和少量统筹部分。本来灵活就业人员的平均工资就不高,而且缴费比例又太高,对其来说无疑是一次重大的损失。

7.大龄人员不能补缴问题

由于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政策推行时间较晚,再加上他们的养老保险意识较低,导致许多开始有养老保险意愿的人已经超过参保的法定年龄,而丧失了享受养老保险的权力,而且这也与扩大养老保险覆盖率相矛盾。

8.缴费基数缴费比例“双高”

我国现行的养老保险一般是以该省社会平均工资的60%~300%之间选择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为20%,其中12%划入个人帐户,8%纳入统筹基金,但正规职工自己只负担8%,这就已经让灵活就业人员吃不消了,况且他们的平均工资还低于社会平均工资,这对于他们来说更是雪上加霜。

四、我国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的思考

为了促进灵活就业在我国的健康发展,针对上述问题,试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实行缴费基数,缴费比例“双低型”制度

首先要设立适中的缴费基数,不能完全以正规职业缴费基数为标准,大多数灵活就业人员的平均工资是低于社会平均工资的,所以我们可以设立不同等级的缴费基数,由他们根据自己的情况灵活选择。其次要设立较低的缴费比例,这样才会减轻灵活就业人员的压力,从而提高参保率。在“双低”的制度下,我们还可以适当的延长缴费的年度,从而减少每年的缴费金额。对于多缴的年数,实行差额比例递进的方法。

(二)灵活分配统筹资金与个人账户资金筹资金

对于缴费不积极的问题,可以实行起初大部分缴费归于统筹账户,少部分归于个人账户,随着缴费年限的增加,逐渐减少统筹账户比例,增加个人账户的份额,这样做可以有效的激励劳动者延长缴费期限。

(三)补贴申请和发放申请的灵活性

目前许多地方性政策都规定对享受低保人员、下岗再就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者参保提供一定比例的补贴,如4050,失业金等。但是由于其办理的手续很复杂,而灵活就业人员由于工作地点的不确定性,在外省工作的人员往往还没等申请批下来,又得返回工作地点,使得他们最终还是望而却步。而且我们还需根据其现在的工作单位的危险性质和伤害身体健康程度来发放灵活就业人员的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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