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美董事会的权力制约与保护机制对比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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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内部控制制度比较

中美内部控制制度比较

中美内部控制制度比较高顿网校友情提示,最新锡林郭勒盟财务管理实务相关内容中美内部控制制度比较总结如下:内部控制是企业的一项重要制度安排,是一种特殊形式的管理制度,它对内防错纠弊、保护资产,对外为注册会计师提高审计效率提供有效途径。

因此,建立健全企业内部控制,对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完善公司治理机制具有积极的意义。

一、中美内部控制变迁比较(一)我国内部控制变迁早在西周时,便有统治者为防止官吏贪污盗窃、弄虚作假,制定了分工控制和交互考核的措施,实行职务、职权的相互牵制和制约。

其作用正如朱熹所说,“毫财赋之出入,数人之耳目通焉”。

西汉时期出现了上计制度,地方须将其户口、垦田、钱财、谷物等情况编册上报,并呈报皇帝审查。

及至宋太祖时期,实行“官职分离”、“职差分离”的官职制,“主库吏三年一易”。

与今天的职务轮换制类似。

清朝时,政府在财物出纳、调拨、储运、保管方面,建立了一系列的制度、程序。

内部控制的现代理论研究大约起于上世纪80年代。

90年代开始,我国政府加大企业内部控制的推进力度。

1996年财政部发布《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9号——内部控制和审计风险》,提出内部控制的定义和内容,规定CPA审查企业的内部控制,1997年中国人民银行颁布《加强金融机构内部控制的指导原则》,1999年新修订的《会计法》第37条规定:“会计机构内部应当建立稽核制度”,2001年6月财政部颁布了《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基本规范(试行)》,将内部控制定位于内部会计控制,2004年底“审计风险准则(征求意见稿)”提出了基于COSO框架的评价方法。

但这都只是从审计角度出发,还无法为企业实际操作提供直接依据。

(二)美国内部控制变迁美国的内部控制是以英国为蓝本发展起来的。

十八世纪的产业革命掀起了经济发展的高潮,出现了公司制这种企业组织形式。

当时的美国铁路公司为控制、考核各地的运输业务,采用内部稽核制,取得了显著效果,各大企业起而效之。

二十世纪初,经济的发展使股份公司规模不断扩大,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一些企业建立起了“内部牵制制度”,规定交易的处理不能由一人或一个部门包揽全过程。

中美有限责任公司制度比较_虞政平

中美有限责任公司制度比较_虞政平

中美有限责任公司制度比较虞政平内容提要 本文以中国现行 公司法 与美国1996年 统一有限责任公司法 为主要对照蓝本,围绕公司设立制度、资本制度、治理制度、分配制度、解散制度五个大的方面,就中美两国的有限责任公司制度进行了集中比较,其中可以看出两国有限责任公司制度上的相同之处,更可以领略两国有限责任公司制度上的差异所在。

关键词 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设立 公司资本 公司治理 公司分配 公司解散随着1892年德国率先制定颁行 有限责任公司法 以来,有限责任公司作为一种适宜中小企业投资者选择的商业组织模式,逐渐为世界各国广泛接受,现已发展成为商业领域与适宜大型企业投资者选择的股份有限公司并驾齐驱的两种主要公司形态。

在美国,20世纪80年代前后直至90年代初期,各州普遍兴起了真正以 有限责任公司(limited liab -ility company,简称LLC) 命名之公司立法。

从1977年怀俄明州以及1983年佛罗里达州之有限责任公司法(LLC Act)开始,至1996年初,已有48个州制定了有限责任公司的单行法律。

美国律师协会于1992年即已提供有限责任公司法统一蓝本(A Prototype LLC ACT),1994年美国国家统一州法委员会采纳了统一有限责任公司法(Uniform LLC ACT,简称ULLCA),1996年又提供了最新的版本,各州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的立法,与这些蓝本并无太大的出入。

可以说,在德国颁行有限责任公司法近一百年后,美国似乎才真正兴起有限责任公司的立法狂热,各公司法专家正热烈地探讨传统公司法原则、尤其是案例法规则与新兴有限责任公司法如何协调或配套适用的问题,似乎有限责任公司是美国公司法律中一个真正全新的形态,一个令人陌生的领域。

那么,美国人自身所命名的有限责任公司形态与中国从大陆法系所沿袭下来的当代有限责任公司形态能不能完全等同,是不是存在差异,这正是本文将要展开比较论述的重点所在。

美国公司治理结构与中国的比较研究

美国公司治理结构与中国的比较研究

美国公司治理结构与中国的比较研究一、简介随着全球化的加剧,公司治理成为国际上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

作为世界经济最发达的两个国家,美国和中国的公司治理结构具有一定的比较价值。

本文将通过梳理两国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实践,探讨它们的异同和互补,以及在当前环境下对于中国公司治理的启示和建议。

二、美国公司治理结构美国公司治理结构主要通过两大机制来管理和监督公司:董事会和股东。

董事会是公司治理的核心,由独立性强的董事组成,负责制定公司的战略和政策,管理公司的运营和风险,并对公司高层管理人员的业绩进行评估。

另一方面,股东则通过选举董事会成员和行使投票权来控制公司的决策和经营。

此外,美国还存在一些独立的机构,如审计师、监管机构和独立董事委员会等,用于增强公司的透明度和监督力度。

三、中国公司治理结构相比于美国,中国的公司治理结构相对简单,主要由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组成。

股东大会是公司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股东组成,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审批财务报告和利润分配等。

董事会则由董事和独立董事组成,负责制定公司的战略和政策,管理公司的运营和风险。

监事会则由监事和独立监事组成,主要负责监督公司董事会的运营和决策,保障股东利益的实现。

四、美国与中国公司治理结构的比较1.董事会在董事会的组成和职责上,美国和中国存在相当大的差异。

在美国,董事会成员通常具有一定程度的专业性和实践经验,以确保其在制定战略和决策时的准确性和可行性。

同时,独立董事在董事会中占比较高,可以更好地保障公司的独立性和透明度。

而在中国,董事会的独立性和专业化程度较低,往往存在董事长兼任CEO的情况,造成了部分董事会的决策效率和独立性不高的问题。

2.股东在股东的参与和权利上,美国和中国也存在明显的不同。

在美国,股东在公司治理中具有更大的影响力,具有选举董事会成员和行使投票权的权利,可以对公司的决策和经营进行明确和直接的监督。

而在中国,股东的权利相对较少,股东大会的议程和投票评议制度也存在不完善的问题。

中美董事会对比分析

中美董事会对比分析

原 因 分 析
主要 的目 标

友谊股份
从友谊股份与美国的薪 酬模式来看,美国独立 董事的组合式的薪酬模 式较中国单一的模式更 基本津贴+会议津贴+额 美国 为多样化,且薪酬较高。
二 、 薪 酬 上 的 差 异
外的费用=3.3万美元
二 、 薪 酬 上 的 差 异
原 因 分 析
现阶段,我国的独立董事制度还不健全, 仅有2001年8月31日,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 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来规范独立董事激励有关方面的实施:上市公 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津贴的标准 应当由董事会制定预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并在年报中进行披露。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 事不应从该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 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 利益。 美国的支付方式除了向独立董事支付固定 的津贴和会议费外,还辅以一定量的股票期权, 使独立董事的利益与股东利益保持一致。

一 、 董 事 会 下
辖 委 员 会 相 同
以上两家公司的董事会,都建立 了三个关键的委员会,即审计委 员会、薪酬委员会和提名公司治 理委员会。
二 、 两 家 公 司 的
和 董 事 长 均
不 是 同 一 个 人
CEO负责公司日常事务的管理、 监督、指导和控制,确保董事会 制定的各项政策和措施得到贯彻 执行。董事会主席负责召集和主 持董事会议和股东大会,对管理 层的日常管理工作提供建议和咨 询服务。只有对二者进行清晰的 角色定位,CEO才能集中时间和 精力投入到复杂的日常工作。
董事会成员(16人)
成 董 员 事 分 会 布
内部董事 (5人)
欧美国家独立董事构成上多 为企业家、银行家、律师或 会计师等,这说明欧美国家 更为务实。而与我国所谓的 “花瓶董事”、“名人董事” 相去甚远。

中美独立董事制度的比较与启示

中美独立董事制度的比较与启示

中美独立董事制度的比较与启示作者:方梅来源:《赤峰学院学报·自然科学版》 2014年第9期方梅(安徽财经大学会计学院,安徽蚌埠 233030)摘要:独立董事制度在中国和美国的运用实践中存在着制度环境和制度设置的差异.其中制度环境包括了股权结构、公司治理结构以及外部治理环境等方面,而制度设置则主要包括了独立董事的独立性界定,选聘机制,激励和约束机制等方面.比较中美两国独立董事制度的差异,并科学地借鉴美国在此制度中的发展经验,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对独立董事制度进行改善,才能使其在公司治理中发挥更好的作用.关键词:独立董事;公司治理;股权结构中图分类号:F276.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260X(2014)05-0048-041 引言公司制度中最核心部分就是公司治理问题,这一问题与两权分离即公司的经营权和所有权相分离是密切相关的.两权分离使得公司的委托人和代理人之间利益产生了冲突,因为股东作为委托人希望以最小的成本使经营者作为代理人能够为其自身的利益而勤奋努力工作,当利益发生冲突时,就可能出现代理人侵害委托人利益的情况.尽管存在着像经理人市场以及外部市场这样的约束机制,也不能很好地改善经营者的道德风险和内部人控制的问题.所以,公司制企业需要亟待解决的问题就是怎样建立一种新的机制来降低可能由内部人控制公司而造成的风险.首先提出方案能够解决这个问题的就是美国,它创立了一种新的制度——独立董事制度.这一制度是公司治理中的一大创举,随后一些英美法系国家也引入了这一新制度.在我国,证监会于2001年颁布了《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提出要在上市公司中推行独立董事制度.从实行该制度至今已有十余年的时间了,但这一制度的效果和作用却并不如在美国明显,究竟是我国的制度设计本身不合理还是由于制度运行所需要的环境不存在?事实上,无论是制度设计还是制度运行环境,中国和美国之间都存在差异,通过比较可以发现我国独立董事制度不能发挥预期作用的原因.2 中美独立董事制度的比较2.1 中美独立董事制度的发展概况美国独立董事制度最早可以追溯到20世纪初期,当时是公司自愿设立并由企业的创业者在退休后成立的监督委员会,以此来监督董事会并担当顾问的角色.1940年,通过法律的形式来确定独立董事制度的标志是美国颁布的《投资公司法》,该法律中规定投资公司董事会中的辅助董事和独立董事必须要达40%.但是该法律中关于独立性的要求不高且对独立性没有具体的标准.1970年,美国国会在《投资公司法修正案》中增强了独立性的要求.1977年,纽约交易所规定:上市公司在1978年7月1日之后,董事会中独立董事要过半数并且要成立由独立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独立董事的具体标准以法律形式第一次出现是在1988年的《密歇根州公司法》,该法同时还规定了它的任命方式和特别权力.至此,独立董事制度成为一种新的制度被确定下来并作为公司董事会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较为完善的独立董事制度体系在美国已经形成,并对其公司治理的改善具有重大意义.在我国,第一个引进独立董事的上市公司是青岛啤酒.1993年,青岛啤酒依据香港证券市场的要求发行H股需要引进两位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制度正式在我国上市公司全面执行的标志是2001年由证监会出台的《指导意见》,该意见要求上市公司必须建立独立董事制度,同时规定了独立董事的各方面要求.2006年1月1日,新《公司法》开始正式实施,其中规定的上市公司的法定义务中包括了要在公司中设置独立董事.2.2 中美独立董事制度的制度环境比较2.2.1 上市公司股权结构.在美国,上市公司的股权较为分散,并且发达的资本市场为股权流通提供了有利条件,使得众多投资者能够利用“用手投票”和“用脚投票”相结合的股权制衡机制.同时,机构投资者一般是大股东,其中比重最大的是退休保险基金,但是法律也规定了其持股比例不能超过1%.在我国,因为很多上市公司都是国有企业通过上市进行改制并且国家还需要保持在这些公司中占据控股地位的,在这其中很大部分是非流通股,所以其特点就是“一股独大”,在控股股东和中小股东之间更容易产生利益冲突.2.2.2 公司治理结构.美国的公司治理采用的是“一元制”结构,由股东大会选举董事会,不另外设置监事会.建立独立董事制度可以对公司的管理层进行更好的监督.我国使用的是“二元制”治理模式,除了股东会和董事会,还存在专门执行监督职能的监事会,但是由于各种原因,监事会并没有发挥出应有的监督作用.2.2.3 外部治理环境.首先,外部治理主要场所之一就是证券市场.在美国,证券市场中保护投资者利益是监督管理的唯一目标,股权的高度分散和高流动性也可以让投资者在发现经营者存在不道德行为时“用脚投票”,迫于股票下跌可能会带来的影响业绩和报酬等压力,经营者们就会努力工作.而在我国的证券市场中,因为很多国企改制的上市公司中,国有股是绝对控股的并且流通性不高,业绩的提升和股票的下跌都不会对管理层造成压力,进而投资者利益很难得到保障.其次,发达的经理人市场也是美国的独立董事制度有效发挥作用的因素之一.经理人市场中的竞争和声誉机会制约束董事、经理人的行为,使他们能够履行应尽的职责.我国目前缺乏这样的经理人市场,并且很多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员能力不够、经验不足,无法保证独立董事能够很好地为上市公司服务.2.3 中美独立董事制度的制度设置比较2.3.1 独立董事制度产生的原因.通过上文中的分析,由于美国的股权分散和公司治理结构,董事会的功能日益减弱,为了防止高层管理人员滥用权力控制公司,使得股东无法有效控制公司,进而形成内部人控制,引入独立董事作为内部的监督制度就产生了.我国引入独立董事制度是为了解决国有股一股独大的内部人控制问题并保护中小股东利益而产生的.虽然都是为了抑制“内部人控制”的情况,但还是有本质区别的.美国的独立董事是为了监督管理层,而中国是为了制约大股东,保护中小股东.2.3.2 独立董事的选任机制.中美独立董事的选举都是通过股东大会,但是提名制度却不一样.《指导意见》中规定:“独立董事由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上市公司己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提名.”而美国则是由董事会下的设的提名委员会来提名的.同时在提名之后的选举方式也是不同的.美国采取累积投票制,以前是强制性的,现在大部分州取消了这个硬性规定;中国目前是当控股股东在30%以上时要使用累积投票制,其他的没有规定.2.3.3 独立董事的权利和行权保障.在美国,有关独立董事的权利没有单独作出规定并且各州的法律不尽相同,总的来说,独立董事有下列权利:第一,对有关公司决策提供参考意见,监督决策的执行情况;第二,对公司财务进行监督,包括投资决策、关联交易、审计等方面;第三,对董事会的监督,包括对CEO和高层管理人员的选择和业绩考核等;第四,其他的特殊权利,包括召开只有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我国的《指导意见》中,明确提出独立董事有如下权利:“第一,重大关联交易认可权;第二,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第三,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第四,提议召开董事会;第五,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第六,股东大会前征集股东投票权;第七,其他方面,如对董事、经理的提名、任免、报酬发表独立意见、对公司事宜的知情权等.”在行使权利的保障方面,美国的法律规定了上市公司要为独立董事购买责任保险,为了避免独立董事在决策时因为担心风险而不能行使其权力;我国仅在《指导意见》中提到可以购买而非强制性的,其他的法律也没有相关规定.2.3.4 独立董事的薪酬.从独立董事的薪酬来源来看中美两国是一样的,都是来源于公司内部.但是从薪酬的形式来说,证监会规定除了上市公司给予的适当津贴,独立董事不能从该上市公司取得其他利益;美国在薪酬方面则更多样化,除了固定的年薪和会议的津贴,上市公司的股票期权也可以作为激励的一种方式.3 我国独立董事制度中存在的问题通过比较,中国在移植了美国这一制度后并没有很好地实现完善公司治理和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的目的.下面分析我国独立董事制度在运行环境、制度设置以及在实际运行中突出存在的问题.3.1 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职能界限不清我国在二元治理模式下已经存在监事会的情况下,引入了独立董事这一制度.而《公司法》中明确规定了监事会的有以下职权:“(1)检查公司财务;(2)对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3)当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5)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将监事会的职能与独立董事的职能进行比较,不难发现有些是相互重叠的.并且,监事会的职能是由《公司法》规定,而独立董事只是在《指导意见》中进行了相应的规定,但是独立董事却比监事会具有更为广泛的职权.这种职能界限不清在实践过程中,必然会对各自有效发挥作用产生一定的影响,不仅会增加成本,有时还会造成互相推卸责任的局面.3.2 选任机制不能保证独立性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必须要在选任机制上确保,由谁决定提名、选举将决定着独立董事做出判断的立场.《指导意见中》规定了董事会、监事会及持股1%以上的股东具有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权,待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选举后通过就可当选.在我国的上市公司中,控股股东基本上控制了董事会,如果独立董事的提名人选由董事会或大股东来决定,那他们一定选择维护自身利益的人选.虽然监事会也可以提名,但现阶段基本上还是由控股股东操纵监事会的,所以没有本质区别.另外,中小股东在选举环节可以选举,但是他们本身参与热情不高并且影响力很小.最终导致独立董事的选任无法保证独立性,而是基本被控股股东所控制.3.3 独立董事难以实现职能要求现阶段,独立董事无法实现相应的职能要求既有客观原因,也有主观原因.客观上,由于监事会并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管理部门就寄希望于独立董事制度可以解决这一问题,所以就对独立董事规定了很多不符合实际情况的职能.例如他们既要进行科学决策,又要制定政策,考核管理层业绩等,这对于大部分独立董事是兼职来说是很难完成的.在主观方面,大部分的独立董事都缺乏实际经验.据调查发现,现在有很多独立董事都在理论界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不乏知名院校的教授或是学者.上市公司聘请他们作为独立董事,不仅因为他们可以提供一些建设性的意见,同时也注重他们的名人效应.但是在面对运营复杂的公司治理环境时,这些独立董事往往没有实践的经验,无法及时有效地为公司服务.此外,虽然《指导意见》中规定“独立董事每年为上市公司的工作时间不少于十五个工作日”,但是由于独立董事一般作为兼职为公司服务,精力有限,也很难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对公司的情况做全面了解.在这种难以把握该如何行使职权的情况下,大部分独立董事选择不行使职权.3.4 激励和约束机制不健全3.4.1 激励机制.在我国的《指导意见》中明确规定:“上市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津贴的标准应当由董事会制订预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报中进行披露.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应从该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处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但是这种固定的报酬很难激励独立董事积极地为上市公司出谋划策.第一,规定中只说明了给予适当的津贴,但是适当的“度”却很难把握.薪酬不足起不到激励的作用;薪酬多了又会在一定程度上降低独立性,因为独立董事会对管理层产生经济上的依赖.第二,缺乏长期利益的激励方式.在美国,有越来越多的上市公司为独立董事提供股票期权这种激励方式,一方面独立董事可以为股东的利益做更多的考虑,另一方面也将他们的薪酬与公司的业绩和发展结合在一起,激励他们更好地履行自己的职责.第三,仅在物质方面进行激励,形式单一.独立董事有很多是某些领域的专家,声誉对他们来说也是十分重要的,但是,我国的声誉激励还不够.3.4.2 约束机制.目前,对于独立董事应该承担的怎样的法律责任缺少相应的规定,这会使得独立董事在上市公司中的行为难以受到约束.权力和责任是对等的,如果只有权力而没有责任,可能会造成滥用职权或是权力使用不当进而侵害了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4 完善我国的独立董事制度的建议4.1 协调好独立董事与监事会的关系4.1.1 明晰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行权特点.我国的《公司法》规定监事会的成员有权利参与董事会会议,但是对于董事会中需要决议的事项不能发表自己的意见,没有投票权只有在决议实施后对其进行监督,并有权要求管理层和董事对其可能损害其他股东或有损公司利益的行为进行改正,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而《指导意见》中规定的独立董事可以行使经营决策权,并且可以参与重大决策的全过程.所以,独立董事的监督职能具有事前的、董事会内部监督的特点,而监事会的监督职能是事后的、董事会外部的.4.1.2 对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功能进行完善与协调.因为独立董事可以在董事会中进行决策,所以它的功能应该侧重于对业务的监督,对公司的发展战略提供专业意见并通过参与决策提高决策的科学性,享有对重要事项的决定权,例如董事和管理人员的提名、薪酬、关联交易等方面.而监事会应该侧重于对企业的财务和合法性方面进行监督;同时,要对董事和管理层对于业务执行的过程是否合法予以监督,以维护公司的整体利益.4.1.3 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相互协作.在二元治理模式下引入了独立董事制度,为了使其能够与监事会都能更好地发挥作用,二者应该相互协作,发挥各自的优势.例如,可以在他们之间定期召开会议,相互交流、传递信息,这样不仅可以提高监督的效果也降低了相应的成本.4.2 完善独立董事的选任制度4.2.1 独立董事的提名.设立独立董事制度的初衷就是为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所以不能由受控股股东控制的董事会来决定提名.上市公司若是第一次选聘独立董事,可以由无董事席位的股东以及中小股东共同推荐.若已经设立了独立董事制度,可以由提名委员会进行提名,提名委员会应是董事会下设的全部由独立董事组成的.4.2.2 独立董事的选举.根据《公司法》和《指导意见》规定,独立董事的产生只能通过股东大会选举,为了防止控股股东的操纵,可以通过以下几种措施进行改善.首先,可以借鉴国外的做法,在选举时可以限制股东投票的最高额.例如,美国宾州1989年公司法修正案就规定“任何股东不论其持股多少,最多只能享有20%的表决权”.其次,在投票方式上应该强制股东大会使用累积投票制.最后,为了保证中小股东能够有效参与投票,可以提供其他投票渠道.例如可以通过互联网进行投票,既能提高中小股东的参与度又能保障他们的合法权力.4.3 提高独立董事的专业性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固然重要,但是要使独立董事制度在上市公司治理中有效发挥作用,还需要保证独立董事具有一定的专业性,这样才能保障法律赋予的权力能够充分行使.可以采取下列措施:4.3.1 在《指导意见》中提高独立董事的标准.现有的规定只要求独立董事具备一定年限的工作经验和上市公司运作可能需要的有关法律和经济方面的知识,对是否具有经营管理方面的背景和相应的管理决策能力没有明确说明.所以,应在《指导意见》中提高对独立董事的专业性要求,包括决策能力、危机处理能力、营运能力等方面,这样不但可以避免独立董事因为对自己的判断没有信心而附和其他人的投票,而且也可以提高董事会的决策效率.这也正是在美国退休的或是其他公司的总裁更容易被聘为独立董事的原因,他们具有较为丰富的实践经验,并且能够在面对复杂的经营问题时为上市公司提供有价值的建议.4.3.2 证监会可以就有关独立董事的专业性制订一系列的标准,这样上市公司可以在选聘独立董事时进行适当的参考.同时,上市公司在选择时应避免重叠,即不同的独立董事应该在不同领域具备一定的专长以及相关工作经验,合理搭配.4.4 建立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对独立董事进行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可以保障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自己的职权,同时也能发挥相应职能.4.4.1 薪酬激励.为了充分调动独立董事工作的积极性,为其提供与其承担的义务和责任相符合的薪酬是十分必要的.在制定独立董事的薪酬时,应该将其薪酬与其自身的工作业绩相联系.首先,应该建立科学的考核体系,体系中需要考虑的指标包括同行业、同规模的公司其独立董事的薪酬是多少、独立董事自身的因素(例如其是否了解公司的战略、对公司的业务现状是否熟悉、是否及时关注公司的动态并发表自己见解等等).其次,对独立董事的工作表现进行综合评价并依据评价结果给予相应的薪酬.除此之外,上市公司应当考虑在报酬方案中增加股票期权的激励方式,因为独立董事在持有少量公司股份时可以站在股东的立场思考.4.4.2 声誉激励机制.身为专业人士,大部分的独立董事都很重视自身的声誉.如果独立董事在任职期间很好地履行了职责,尽职尽责地为上市公司服务并保持了应有的独立性,这在无形之中会提升他的社会声望并受到其他人的尊敬.反之,如果独立董事没有合理行使自己的职权致使公司或其他股东的利益遭受损失,最终也会损害到其自身的声誉,影响职业发展.为了能让这种声誉机制对独立董事的行为有制约作用,专业的独立董事市场的存在是十分必要的.因此,相关部门可以组织建立独立董事协会,对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的相关资料进行收集,建立一个数据库.同时,对独立董事的业绩进行考核评价,并对业绩好、素质高的独立董事给予奖励;对于表现不佳的独立董事也要进行记录,供其他上市公司参考.利用这种方式,可以让声誉机制的作用发挥出来.4.4.3 约束机制.只有明确了独立董事应负担的法律责任,才能最大程度地约束其行为.如果独立董事在受聘期间没有尽到自己的义务,例如不勤勉、不出席董事会,或因怠于行使权利损害了公司和股东的利益,都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是目前我国却缺少这方面的规定.所以,应当修改《公司法》,明确规范独立董事的法律责任,包括民事、刑事和行政责任.4.4.4 责任保险机制.担任独立董事的责任大,相应的风险也高,如果缺少保险机制,会使独立董事在重要问题上不敢表达自己的意见以规避风险.所以应当强制上市公司为独立董事购买责任保险,有时独立董事在履职过程中,可能因为自身能力有限或非主观原因的过失或造成损失的,可以由保险公司赔偿相应的损失.这样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独立董事在正常履行职责的过程中的风险,保证其能更好地维护股东利益.5 总结2001年证监会发布了《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将独立董事这一源于美国的制度引入了我国,这是完善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的一个重要环节.但是由于我国的股权结构、公司治理结构、法律法规、外部环境等方面与美国不同,完全借鉴西方的制度是不科学的.独立董事制度建设本身就是复杂的,我们应该适当借鉴国外的先进部分并结合我国国情建立适合自已的独立董事制度,不仅要从内部制度、激励与约束机制来改革,还要从外部环境和相关法律等方面进行配套的建设.参考文献:〔1〕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2001-8-16.〔2〕王海表.论中美独立董事制度的制度环境差异[J].学术交流,2002(2):22-25.〔3〕彭丁带.美国的独立董事制度及其对我国的启示[J].法学评论,2007(5):98-106.〔4〕叶逊,陈振华.中美独立董事制度的比较与思考[J].东岳论坛,2004(2):165-169.〔5〕钟琳,欧阳惠芳.中国与美国“独立董事”作用比较[J].经济师,2004(1):92-94.〔6〕陈昊.中美公司独立董事制度比较研究[J].当代法学,2003(5):96-99.〔7〕李占猛,杨宏伟.美国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研究[J].国外财经,2000(4):15-21.〔8〕曾庆芬,宋佳.独立董事制度研究进展及评述[J].财会通讯,2011(3):106-108.〔9〕申富平,韩巧艳,赵红梅.国外独立董事制度研究综述[J].石家庄经济学院学报,2007(2):1-5.〔10〕熊杰,李健安.中美独立董事制度差异及启示[J].法制与社会,2007(3):83-84.〔11〕徐碧琳.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研究——中美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之比较[J].外国经济与管理,2002(1):22-26.〔12〕马维胜.独立董事制度研究述评[J].天中学刊,2003(3):40-43.。

中美上市公司治理模式剖析

中美上市公司治理模式剖析

中美上市公司治理模式剖析中美上市公司治理模式剖析内容提要由于经济、社会和文化等方面的差异以及历史发展轨迹的不同各个国家和地区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也不尽相同本文对中美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特点进行了比较指出了我国上市公司治理模式存在的一些问题并就健全与完善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提出了若干建议关键词上市公司;治理结构;董事会从本质上讲公司治理结构是有关公司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分配的一整套法律、文化和制度性安排涉及到所有者、董事会和高级执行人员即高级经理人员三者之间权力分配和制衡关系表现为明确界定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人员职责和功能的一种企业组织结构这些安排决定了公司的目由于经济、社会和文化等方面的差异以及历史发展轨迹的不同各个国家和地区的公司治理结构也不尽相同在美国由于资本主义经历了较长时间的自由发展较少受到政府、工会、管理机构或银行的影响形成了发达的以机构投资者为主的资本流通活跃的证券市场与此相适应美国的公司采用的大体上是一种以外部监控机制为主的治理模式即主要依靠高效运行的资本市场来监督企业经营者美国实行单层董事会制度董事会为公司的执行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董事会聘用首席执行官(CEO)为核心的管理层负责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他们从董事会获得经批准的战略计划并负责实施以公司业绩向董事会负责美国的董事长一般兼任公司的CEO因而拥有很大的权力对董事会及经理层的监督则是通过独立董事制度实施借助由独立董事和外部审计师组成的审计委员会、独立董事占多数的提名委员会和报酬委员会等机构实现股东、董事会和经理层之间的制衡作为公司治理的另一个重要方面的激励机制则采用经营者持股和经理股票期权即给予经营管理者在未来一定时期内按一定价格购买本公司股票的选择权使所有权和经营权互相制约从而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代理成本美国公司治理机构的特点具体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2(一)以独立董事为主的董事会结构董事会作为公司资产控制权的拥有者在公司治理结构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美国是典型的一元制公司治理结构模式在公司机构设置上没有独立的监事会业务执行机构与监督机构合二为一董事会既作为决策机构行使业务执行职能也作为监督机构监督业务执行独立董事是指公司制企业中独立于公司股东且不在公司内部任职的董事3由于独立董事不象内部董事那样直接受制于控股股东和公司管理层因而有利于董事会对公司事务的独立判断一方面可制约控股股东利用其控制地位做出不利于公司和中小股东的行为;另一方面还可以独立监督公司经理层遏制内部人控制现象(二)股权高度分散美国股份公司的股票大多为公众所持有这一方面是因为机构投资者出于“谨慎人原则”分散投资通过一定的投资组合来降低其投资风险避免因其投资过分集中于某些企业或行业而使自身遭受系统性风险另一方面是因为法律上的限制法律严格禁止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持有工业和商业公司的足够起控制作用的大宗股票因此美国多数上市公司缺乏控股股东股权结构高度分散4(三)股权的流动性强股东主要从股票交易中获利并不真正关注企业的长期发展所有权的分散使得个人股东也不大可能对其所投资的公司具有控制权只有通过在股票市场上“用脚投票”(卖掉所持该公司的股票而选择其他公司的股票)的方式来选择代理者形成对公司行为的约束由于存在十分活跃的“公司控制权市场”经营者一旦管理不力就可能由于公司被接管而淘汰出局这就决定了美国公司股权具有高度流动性(四)较为严格的外部市场控制股权的高度分散和频繁流动、股东投资行为的短期化导致经营层权力膨胀监督失控制约了内部控制机制的运转效率作为一种替代外部竞争性资本市场起到了约束美国公司经理人员行为的重要作用资本市场的作用主要是通过两个途径来发挥的一是公司控制权的争夺二是证券市场的信息披露机制自安然事件发生以后美国对公司治理机构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不久前美国国会通过了“会计改革和投资者保护法案”该法案事实上是对美国1933年通过的证券法的一个修订该法案涉及成立审计师监督委员会、审计师独立性、公司责任、增强财务报告揭示等十个方面就上市公司治理而言该法案主要从规范监督审计事务所、上市公司以及两者之间的关系三个方面入手5(一)上市公司董事会中设立审计委员会该法案规定上市公司要在公司董事会内部成立审计委员会成员一般由独立董事组成每一位审计委员会的成员不能从该上市公司中获取咨询费用或其他补偿费用也不能是该上市公司或其附属机构的关联人员该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能是聘请审计事务所、决定审计费用审计事务所向该公司提供的审计业务和非审计业务都要事先获得该委员会的批准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建立适当的机制和渠道收集和处理任何同会计、内部会计控制、审计相关的意见该意见可以是来自公司本身也可以是来自公司的员工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有权在必要时聘请独立的机构对其关注的事项进行咨询和评估为此每一个上市公司都要建立适当的基金以便上述业务的开展(二)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要对本公司财务报表真实性负责该法案规定对递交给美国证监会的财务报告上市公司的CEO和CFO要同时附上书面申明保证递交的财务报告真实公允地反映该公司的经营和财务状况上市公司的任何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试图采取任何方式欺骗性地影响、胁迫、操纵、或误导为该公司提供财务报告审计服务的审计师都是非法的如果上市公司被要求重新准备其财务报告是因为处置不当导致重大不符相关规定的话该上市公司的CEO和CFO要将下列利益返还给该公司(1)在财务报告发表后一年内的上市公司对他们作出的任何奖励(2)上述时间内出售该上市公司证券获得的任何利润(三)审计事务所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审计关系当审计事务所对一家上市公司提供财务报告审计业务服务时该审计事务所就不能同时向该上市公司提供下列每一项非审计业务服务会计记账业务、财务信息系统的设计和执行、价值评估业务、精算业务、内部审计外援业务、管理功能或人力资源服务、中介和投资顾问、投资银行服务、同审计相关的法律和专家服务、以及任何其他委员会不准许的业务对于任何其他没有包含在上述列示中的非审计业务包括税收业务服务事先必须获得该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的批准为保持审计独立性该法案要求上市公司的审计事务所要对负责该公司审计业务的合伙或者是负责评估该公司审计报告的合伙人至少5年更换一次如果该上市公司的CEO、CFO、主计长、主要财务负责人等在本次审计业务开始前一年内曾受雇于该审计事务所并参与任何一项该事务所针对该上市公司的审计业务该审计事务所为该上市公司提供任何审计业务服务是非法的二、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的现状根据我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涉及股东大会、董事会、经理、监事会、外部独立审计五个方面6(一)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选举和更换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等(二)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执行股东大会决议;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定方案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制订增资本或减资本方案;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聘请公司经理根据经理提名聘请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三)公司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聘请或解除有关管理人员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四)监事会由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组成董事会成员、经理、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根据《公司法》第126条的规定监事会的主要职权是检查公司的财务监督公司董事、经理的行为(五)对于外部独立审计事务所的聘请公司法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公司法》第175条只是规定公司的财务报告“依法经审查验证”作为对《公司法》的一个实质上细化的补充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了《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引入独立董事的监督模式对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数量作了原则规定它赋予独立董事下列特别职权重大关联交易认可权;提议聘请或解聘外部独立审计事务所的权力;独立聘请外部咨询机构权力;向股东征集投票权等随后中国证监会又颁布了《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进一步强化了独立董事制度三、我国上市公司治理模式存在的主要问题我国现行公司治理结构存在诸多问题具体而言主要包括第一、国有股一股独大、不尊重中小股东或投资人的利益我国现行股权结构有两大特点其一是根据投资主体身份的不同人为地将股份分为国家股、法人股、个人股和外资股,并强调国家高比例控股如大多数上市公司内部国家股的比例高达60%以上有的甚至高达80%以上其二是将股份分为流通股和非流通股并把绝大多数国有股纳入非流通股的范围如我国1200多家上市公司中80%—90%是国有股占主导地位的公司其中尚未上市流通的国有股比重高达60%以上这种国有股一股独大且不流通的状况造成上市公司内部人控制现象比较严重导致我国上市公司中的短期行为、上市公司与控股大股东之间的不正当关联交易甚至是控制股东的“抽血”行为等很多控制股东肆意掠夺中小股东情形的出现第二、董事会独立性不强决策监督职能失灵由于股权高度集中公众股东过于分散且力量弱小董事会大多由控制股东任命的内部人控制董事长和总经理由一人兼任现象比较普遍可以说管理层占据着董事会的大多数席位而且董事长兼任总经理的比例相当大董事会实际上很大限度地掌握在内部人手中在这样一种格局下董事会往往受控制股东意志的影响无法独立进行经营管理和决策它与管理层的高度重合也使其无法对经理人员保持独立的监督以致职能失灵第三、监事会有名无实对董事会监督制约不利在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的现实中监事会并没有起到应有的监督作用这突出地表现在:一方面监事会并不拥有控制董事会、管理层的实质性的权力监督作用虚化从我国现行《公司法》的规定来看监事会并不拥有任命董事会成员的权力其职权仅限于业务的监督权而又没有提起诉讼权等的司法救济权的保障监事会对董事会、管理层而言毫无威慑作用另一方面我国公司监事任免机制的设计存在着先天的不足在实践中大多数上市公司的监事会主席是企业内部提拔上来的绝大多数公司监事会副主席和其他监事会成员也是企业内部提拔上来的由于监事会成员在身份和行政关系上不能保持独立,其工薪、职位基本上都由管理层决定因此实际上监事会根本无法担当起监督董事会和管理层的职责第四、上市公司外部治理机制存在缺陷上市公司外部治理机制主要包括市场机制、行政机制和信用机制三个方面实践中具体表现为法律法规的约束、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管、会计师事务所及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把关、证券分析师对上市公司的追踪分析、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社会公众的评价、证券市场内在规律的制约和人力资本市场的评价等应该说多方健全的监控有利于约束上市公司的行为有利于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总经理很好地履行职责促进上市公司的健康发展但是目前我国上市公司外部治理存在缺陷这些缺陷包括缺乏一套科学的上市公司控制权的管理制度股东们选择公司经营者困难重重;政府对股票市场的监督还存在诸多漏洞;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经济监察”的作用大打折扣;证券分析师的素质高低不一并且主要为机构投资者提供服务为中小投资者提供的服务有限;社会舆论和社会公众对上市公司监督能力有限;证券市场优胜劣汰机制不能有效发挥作用;人力资本市场发育不全等等上市公司外部治理的缺陷已经成为制约我国上市公司健康发展的重要因素7四、对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完善和健全的启示我国公司治理状况和美国的情况有着明显的区别美国公司治理的问题主要是由于股权高度分散导致股东对管理层缺乏约束而且外部监督机制不完善造成的我国公司治理的问题恰恰相反是由于股权高度集中造成的但带来的后果却很相似国有股、法人股股权代理人的缺位而形成的内部人控制)的现象董事会独立性差、独立董事不能独立执行其职能、外部监管不完善也是主要原因健全和完善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需要解决以下几个关键问题(一)改变国有股“一股独大”的畸形结构优化股权结构我国股市之所以接二连三的出现违规现象主要是由于公司治理结构失灵究其深层次的原因就是国有股、法人股“一股独大”的畸形结构普遍存在国有股处于绝对统治地位股权结构是公司治理的基础股权结构的改善是公司治理的关键我们并不是否定国有股“一股独大”因为在经济转型初期这都是不可避免的事实但是正是国有股代理人行为的非理性化导致了严重的后果具体说来有以下几点国有股代理行使的问题至今没有妥善的解决国有股代理缺位的现象十分严重我国大部分上市公司是原有的国有企业改制而来的委托者或代理人干好、干差都没关系责任感和风险意识不强国有股、法人股“一股独大”的畸形结构导致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员和管理层人员由国家行政分派可能造成内部人控制的现象由于有着复杂的政府背景为了完成政府下达的某些指标而导致外部审计机构和上市公司共同勾结出现“审计合谋”现象只有改变国有股、法人股“一股独大”的畸形结构才能使得公司治理的正常化和公司行为的理性化(二)保持董事会的独立性发展独立董事制度在所有者和经营者之间存在一种制衡关系这种制衡关系的核心就是董事会从董事会发展过程来看保证公司董事会的独立性是董事会充分发挥作用的前提条件也是制约“一股独大”行为的有利措施在资本市场如此发达并且公司外部治理机制相当完善的美国对董事会的独立性也相当的重视作为公司外部治理机制还不是很发达的中国更加应该重视和强化董事会的独立性证监会颁发的《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有利于建立有中国特色的独立董事制度,在公司外部治理机制还不完善的情况下更加需要强化公司治理的核心机制即以董事会的独立性来弥补公司外部治理机制的不足(三)扩大监事会职权强化监督作用《公司法》有关监事会职权的规定简单笼统对职权的行使没有程序上的保证监事会不够独立要真正发挥监事会的监督职能还应从完善监事会的组成、加强监事的权力及其保障、明确监事所负的义务和责任等方面入手如对于监事会成员的组成《公司法》只是规定监事会成员由股东代表和职工代表组成为了使得监事具有很好的独立性应该要求股东代表人选必须不是该公司的现有职工;职工代表应由职工开会决定公司提高协助职工选出他们的代表而且公司需要提供协助让当选的职工代表进行培训使他们能够胜任自己的工作例如出资让当选的代表接受财务知识培训能够读懂公司的财务报表由于国有股是各上市公司大股东政府应该选出代表出任上市公司监事发挥有效的监督作用政府可以公开选拔人员出任监事这些监事应具有形式上和实质上的独立性如《国有重点金融机构监事会暂行条例》就规定国务院向重点金融机构派出独立的监事会代表政府对上述机构实施监督检查(四)建立、完善上市公司外部治理机制长期以来,人们都很关心公司的内部治理机制的问题而对公司的外部治理机制不够重视从美国等资本市场发达国家的实践过程来看公司的内部治理机制和公司的外部监督机制相辅相成缺一不可8因此健全和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就必须双管齐下这样才能达到预期的效果外部治理机制主要包括市场机制、行政机制和信用机制三个方面市场机制主要是涉及公司控制权方面的机制由于股东们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不满意可能会更换董事长或总经理或者可能局外人通过收购股票达到控股的目的使得董事长或总经理失去对公司的控制权在国外这是一种非常有效的监督约束机制而我国国有股不能流通妨碍了上市公司的收购和兼并因此今后我国政府有关部门需要不但努力解决“一股独大”的局面加强流通股的比重为公司控制权机制创造必要条件行政机制主要是指政府对一、二级市场的管理机制股票市场出现的一系列现象迅速快捷的在股市圈钱勾结庄家故意制造和发布虚假会计信息转移资产、处罚力度欠缺和处罚滞后等等说明我国股票二级市场管理还是存在很多漏洞因此健全和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还必须加强有关政府部门的监管力度严格规范二级市场的运作制度加大对上市公司违规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制定和修正有关法律法规等信用机制主要是指中介机构的信用机制银广夏、亿安科技等事件的发生暴露出我国不少中介机构(会计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证券公司等)缺乏社会信用从而恶化了公司治理结构和助长了一些公司的违法违规行为因此必须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监督和管理使其能够诚实守信的开展中介活动真正起到监督的作用参考文献1刘嫂波证券投资学M广东暨南大学出版社20022宋永新从安然事件论美国公司治理模式J武汉大学学报2003.(1)3卞耀武:当代外国公司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54张开平.英美公司董事法律制度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5夏明会美国会计改革和投资者保护法案对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的借鉴J企业经济2003.(2)6史际春企业和公司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7史建朝完善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思考J焦作工学院学报2003.(4)8阎薇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剖析J财经问题研究2004.(2)。

公司治理结构国际比较及启示

公司治理结构国际比较及启示

公司治理结构国际比较及启示公司治理结构是指公司内部的管理机制和组织结构。

作为公司内部的组织形式,公司治理结构对公司的经营和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不同国家的公司治理结构存在着很大的差异,这些差异不仅来源于不同的法律和制度,还受到文化、历史和国情等多种因素的影响。

比较不同国家的公司治理结构,可以为我们深入了解公司治理的本质提供丰富的经验和启示。

1. 美国美国是发达国家中公司治理结构最为成熟的国家之一,其公司治理结构以股东权益为核心。

在美国,公司股东享有广泛的权利,公司治理结构主要依靠监事会和董事会进行监督和管理。

监事会由独立董事组成,负责监督公司的经营活动和决策,保护股东权益。

而董事会则负责制定公司的经营战略和重大决策,确保公司的长期发展。

2. 德国德国的公司治理结构以工会和员工代表参与决策为主要特点,这种公司治理结构被称为“德国模式”。

在德国,公司的董事会由员工代表和股东代表共同组成,员工代表在董事会中拥有一定比例的席位,以此保障员工的权益。

德国的公司治理结构注重公司与员工、股东和合作伙伴等利益相关方之间的合作与协调。

3. 日本日本的公司治理结构以长期合作关系和稳定股东为特点。

在日本,公司治理结构主要依靠董事会和关联企业之间的长期合作关系。

日本公司的董事会通常由公司内部的经理人和外部的董事组成,以平衡公司的经营和监督职能。

日本公司通常与其他对公司有重要影响力的关联企业形成集团,通过互相持股和合作方式实现公司治理结构的稳定与发展。

二、启示通过比较分析不同国家的公司治理结构,我们可以得出一些启示:1. 权利平衡不同国家的公司治理结构在权利分配上存在着明显的差异,但都体现了权利平衡的原则。

美国的公司治理结构突出了股东权益,德国的公司治理结构注重了员工权益,而日本的公司治理结构则注重了企业间的合作关系。

这些不同的权利分配模式都为公司治理结构提供了不同的启示,即要在保护股东权益的平衡好企业内部成员和外部利益相关方的权益,实现利益的多元共享。

中美企业公司治理和法律制度对比研究;

中美企业公司治理和法律制度对比研究;

中美企业公司治理和法律制度对比研究;中美企业公司治理和法律制度对比研究企业公司治理和法律制度是保障企业正常运营和经济发展的重要保障。

中美两国拥有不同的文化背景和法律体系,对企业公司治理和法律制度的认知和实践也存在差异。

本文从企业公司治理和法律制度两个方面进行对比研究,分析其异同点以及对企业经营带来的影响。

一、企业公司治理对比1.股东权利和利益保护在中美两国,股东是企业的所有者,拥有企业决策权和利润分配权。

然而,在保护股东的利益方面,中美存在一定的差异。

在美国,股东权利被视为最重要的公司治理问题之一,因此,美国法律对于股东权利保护有着十分严格的规定。

例如,美国证券法要求企业公开披露其半年度和全年度财务报表,以便股东和投资者及时了解企业运营情况,提高股东参与决策的能力。

相比之下,中国公司治理模式相对欠缺透明度。

中国证监会规定,上市公司的报告应当在半年度和年度内向股东发放,但是,企业的财务报表却不一定公开透明。

在很多中国上市公司,特别是国有企业中,股东之间存在着密切的关系,而股东为了互相获得资源并不惜在股权交易中牺牲其他股东的利益,而在美国,这种关系过于密切就可能会面临法律诉讼和金融制裁。

2.董事会角色差异在企业治理中,董事会是主导公司管理和决策的核心机构。

在美国法制中,董事会具有重要的决策权和监管职责,代表所有股东对企业管理层实施监督和指导。

此外,美国董事会成员通常为独立董事,不直接与公司经营管理层联系,以确保董事会独立性。

在中国,董事会成员一般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股东大会通常由大股东或管理层控制。

这就导致了董事会成员之间的客观关系比较密切,不能独立执行董事会的决策。

同时,中国大多数公司的董事长与公司CEO或总经理一样,都兼任多职位,这种模式常常会导致董事会失去对公司经营的监督和指导作用。

二、法律制度对比1.法律体系的异同美国法律体系追求的是基于法律的信仰文化,美国法律普遍透明、公正、严谨。

美国的法律制度在解决市场和企业的纷争方面是非常有效的,美国市场经济之所以能够蓬勃发展很大程度上得益于其健全的法律环境。

中美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比较研究

中美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比较研究

中美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比较研究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以及资本市场在国际间的竞争日益激烈的现状,上市公司面对着巨大的来自对内和对外的挑战,在对外通过不断吸引投资,扩大市场,企业转型等方式来化解危机的同时对内的治理机制改革也势在必行。

上市公司的管理涉及到广大中小股东的利益,怎么样保证公司的正常运转,强化内部的结构治理是重中之重。

越来越多的上市公司为了保证公司内部监管的公平,有序和有效,防止一股独大的危险,逐步的引进独立董事制度以降低企业的运营监管风险,并且随着国内外公司治理结构的不断创新,上市公司设置独立董事职位已经成了上市公司强制性的义务。

本文对独立董事制度的发源地美国与我国独立董事制度的比较分析,结合当前国内外专家学者的理论研究成果,以及我国独立董事制度的状况及缺陷,对我国上市公司和立法者如何更加完善的实现独立董事制度设立时的目标提出了几点想法和建议。

本文共分前言、正文和结论三个部分,其中正文分三部分:第一部分是对董事制度以及独立董事制度的概念、特点、分类、产生、演变等内容做简单的阐述;第二部分是对中美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进行比较分析,主要从选任程序、董事的独立性、董事的激励机制等几个方面做细致的比较,阐述对中美独立董事制度的意见,论述中美独立董事制度的制度的优越性、必要性及深层次原因。

第三部分,对我国独立董事制度如何顺应世界公司治理趋势提出了相应的建议。

通过论文的叙述,希望能够为完善和发展我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有所益处。

因为笔者对本课题的理论研究还不够深入,以及笔者在本课题方面的实践经验还不是很丰富,文中有表述不确切的地方或者观点不适当的地方敬请各位老师、同学批评指正!。

中美股份有限公司组织结构比较分析

中美股份有限公司组织结构比较分析

使公司的长远 发展受到损害;并且在 中国公司中缺乏职业经
理人 , “ 内 部人 控 制 ” 严重。 而在美国中, 大多采用 的是长效激励性报酬 , 即股权激励,
从而使经理报酬不仅与公司短期业 绩相关 ,而且也要 与公 司 的长期业 绩挂钩 ; 并且美 国职业经理层发达, 拥有较大的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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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侵犯小股 东利益提供 了便利条件 ,大股东与上市公司之 间的关联交易,会使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被侵蚀 。相 比 中 国, 美 国 的公 司 股 权极 为分 散 。从 股权 结构 上 看 , 目前 最 大 的股东是机构投资者, 如养老基金 、 保险等各种基金。 并且 , 美 国在强化信息披 露的透 明度、解 决分散化 的投资者控制 公 司 的问题方面值得 中国学 习。 4 . 2中国股份有限公 司组织结构的优点 ( 1 )特殊的二元制公 司治理模式。我 国公司从董事会 到 监事会的设置很健全。监事会和董事会均 由股东大会选举产 生, 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 的, 使得监事会能够对董事会和经理 人实行强有力监督。董事会仅对股东大会 负责 ,而无须对监 事会负责, 而美 国没有独立 的监事会 , 董事会下设的监督委 员 会可能在机构设置上存在监管不力的影响。 ( 2 ) 对 职 工参与 公司管 理高度 重视 。在 中国公司法 中 , 规 定 了公司可以依法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 实行民主管理; 规 定了职工董事制度, 职工监事制度, 充分调动员工的工作积极} 生 。 尽管美国也有所谓“ 参 与制” , 但这种“ 参与” 的程度 , 范围 都十分有 限, 并且 都没有 明文规定。 ( 3 )股权结构相对集 中。对于正处于转 轨经济 中的中国 证券市场来说 , 法律对于外部投资者的利 益保护不够, 中小投 资者普遍存在 “ 搭便车” 行为, 相对集中的股权使得大股东有 足够 的激励与能力去监督代理人 , 从而降低代理成本 。 而在美 国, 股权高度分散和流动性, 单个股东持股 比例 比 较少, 事实上他们 也无法对公司实行 有效 的控制 。因此, 不利 于公司的长期发展 。

中美独立董事制度的比较与启示

中美独立董事制度的比较与启示

中美独立董事制度的比较与启示本文通过对美国独立董事制度的考察,以及中国独立董事现状的分析,提出了借鉴发达国家成熟资本市场发展的经验,适时构建中国独立董事市场的具体措施。

标签:公司治理独立董事制度一、美国独立董事制度美国《1940年投资公司法》中就规定至少需要40%的董事由独立人士担任。

1977年经美国SEC批准,纽约交易所引入一项新条例,要求本国的每家上市公司“在不迟于1978年6月30日以前设立并维持一个全部由独立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这些独立董事不得与管理层有任何会影响他们作为委员会成员独立判断的关系”。

其他证券交易所也有类似的要求,美国证券交易所提议公司审计委员会完全由独立董事组成,但不做硬性规定;全国券商协会也要求公司审计委员会中独立董事至少要占大多数。

20世纪70年代银行危机后,联邦储蓄保险公司也开始执行新的审计委员会组成方案,要求一些较大的保险储蓄机构在组建审计委员会时,必须包括银行和财务专家等独立董事。

20世纪90年代,《密歇根州公司法》在美国各州公司立法中首先采纳了独立董事制度,该法规不仅规定了独立董事的标准,而且同时规定了独立董事的任命方法以及独立董事拥有的特殊权利。

为了强化审计委员会的独立性,纳斯达克于1999年9月针对其中的独立董事提出了修改方案,并于1999年12月14日获全国证券交易商协会批准。

根据OECD1999年的调查显示,独立董事占董事会的比例,美国为62%。

而《财富》美国公司1000强中,董事会的平均规模为11人,外部董事就达9人,内部董事仅2人。

根据美国投资者责任研究中心一项名为“1997年董事会事务:标准普尔500家超大型企业的实践”调查表明,在研究所涉及的所有公司中,董事会中独力董事的比例平均为61.1%。

大公司的董事会变得越来越独立,并且随着公司规模的不断扩大,独立董事的比例也显著增加。

标准普尔500家公司中独立董事的比例以每年1%的速度增长从1995年的64.7%上升到1996年的65.8%,再到1997年的66.4%。

中美企业权力距离之比较分析——基于联想集团及IBM的研究(可编辑)

中美企业权力距离之比较分析——基于联想集团及IBM的研究(可编辑)

POWER DISTANCEIN CHINESE AND AMERICAN ENTERPRISES ---A Comparative Study Based on Lenovo and IBM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A Master’s ThesisPresented toThe School of Foreign LanguagesRenmin University of China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In Partial FulfillmentOf the Requirements for theMaster of Arts Degree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byFu XingjiaMay 2008 论文摘要自人类社会诞生之日起,权力便是人类行为活动中最重要的因素之一。

在人类发展的不同历史阶段,虽然不同的阶级、阶层掌握权力,但无论哪一阶层掌权,权力都始终以“不平等”的方式在不同阶层间分配。

权力的分配很难实现绝对平衡,主要出于两个基本客观原因:一是因为人们生理方面的高低之分(如体力或智慧的高下不同),二是因为某些社会因素(如为了管理的方便或者少数人赢得了权力斗争中的胜利)。

在当今的社会中,无论是哪一个社会单元,人们都可以看到不平等的权力分配现象??在家庭中,父母与孩子的权力不等;在学校中,老师与学生的权力不等;在各个组织、公司中,上级与下级的权力不等……然而,值得注意的是,不同国家、不同文化背景的人,对待这样不平等的权力划分却持有截然不同的态度:在一些国家或文化背景下(如美国、加拿大、荷兰),人们对待不平等的权力分配态度更为激进,并采取各种方法、尽一切可能减小这种不平等的差距;而在另一些国家和地区(如马来西亚、斯洛伐克、菲律宾), 人们的态度却更加平和而宽容,并把这样的不平等作为一种既定的社会秩序。

中美董事会,差异在哪里?

中美董事会,差异在哪里?

中美董事会,差异在哪里?作者:邵国松来源:《董事会》2008年第09期盎格鲁-美国式的公司治理结构是否应全盘搬到中国?还是说中国应走自己的路,自己寻找一条公司善治的路。

2008年7月底,这些问题成了“中美公司治理论坛”与会者关注的焦点。

中美董事会之差异在Hay(合益)集团董事会效率业务总经理Beverly Behan看来,中美董事会目前存在众多差异。

Behan在会上详细展示了两国董事会的差异。

从结构上看,美国的公司一般采纳了单一董事会结构。

董事会一般由9至10人组成,其中1到2人是管理层成员,其他都是独立的外部董事。

与此相对照,中国的公司一般采用了双轨制结构,一层是监事会,一层是董事会,前者监管后者。

监事会至少含3名成员,其中至少有一人代表员工,一人代表党委。

董事会通常也由9名董事组成。

在美国,公司的所有权相当分散;机构型投资者,比如养老基金、对冲基金、保险公司等,控制了相当多的股票;股东在治理议题方面变得日趋活跃。

对中国的国有企业来说,政府平均控制了公司55%的股权,而其他少数投资者只控制了45%。

在美国,董事会主要的职责包括招聘、解雇并评估公司的CEO,确定公司高层的薪酬、规划高层的接班事项、并确保公司遵守相关的法规。

此外,各方面已达成一种共识,即董事会职责在于监控高层管理人员,但不干涉公司的日常运转和决策。

而在中国,董事会对管理层有更为直接的影响。

它不仅负责招聘、解雇和评估公司的管理层,而且还是公司运营及投资规划、公司预算和利润分配等的决策者。

除了董事会结构,中美董事会下辖的委员会也存在不少差异,Behan继续分析说。

在美国,几乎所有的公司都建立了三个关键的委员会,即审计委员会、薪酬委员会和提名/公司治理委员会。

这些委员会的董事大都是外部董事。

审计委员会可接触公司所有财务信息,其主要职责在于就审计问题提供建议、改善财务披露程序、并确保有效的财务监督。

如果成员都是公司内部人士,审计委员会就会丧失执行上述功能所必需的独立性。

中美公司独立董事制度比较研究

中美公司独立董事制度比较研究

中美公司独立董事制度比较研究文章标题:中美公司独立董事制度比较研究引言:独立董事制度是公司治理结构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公司利益、提升治理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中美两国在独立董事制度上有着各自的特点和实践,本文将从深度和广度两个方面对中美公司独立董事制度进行比较研究。

一、中美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背景和发展在中国,独立董事制度的设立和完善是公司法治理结构改革的一个重要方面。

自2000年《公司法》开始规定公司应当设置独立董事以来,我国独立董事制度逐渐得到了推行和完善。

而在美国,独立董事制度早在上世纪就已经存在并得到了大力发展,成为了美国公司治理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中美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比较分析1. 人选任命在中国,独立董事人选的提名和任命相对较为集中,通常由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提名并选举产生。

而在美国,独立董事的提名通常由董事会提出,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

2. 职责义务中美两国对独立董事的职责义务有着不同的规定。

在中国,独立董事主要承担着公司经营管理监督、决策参与和风险防范的职责;而在美国,独立董事则更强调对公司治理结构和内控机制的监督和改善。

3. 独立性标准独立董事的独立性标准在中美两国也有所不同。

在中国,独立董事通常应当满足一定的从业经验和专业背景要求,并与公司不存在利益关联;而在美国,独立董事的独立性标准更为严格,不仅要求不存在利益关联,还要求不受公司或管理层的任何影响。

三、对比研究的启示和思考中美公司独立董事制度在人选任命、职责义务和独立性标准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这不仅是源于两国法律制度和文化传统的差异,更反映了对公司治理的理念和要求的不同。

对此,我们可以借鉴美国企业关于独立董事提名选举程序、独立性标准以及职责义务的做法,并结合中国国情进行实践和完善。

四、个人观点和总结作为文章写手,我对中美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比较研究持开放、包容的态度。

我认为,中国和美国的独立董事制度在实践中都有其优点和不足,应相互学习取长补短,不断完善自身的独立董事制度,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效率。

资本约束制度的进化和机制设计——以中美公司法的比较为核心

资本约束制度的进化和机制设计——以中美公司法的比较为核心

资本约束制度的进化和机制设计——以中美公司法的比较为核心引言:资本约束制度是现代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对企业行为和经济发展产生着深远的影响。

作为两个最大的经济体,中美在资本约束制度的设计和演进上有着显著的不同,通过比较中美公司法,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资本约束制度的演进与机制设计。

一、资本约束制度的内涵资本约束制度是为了保护企业股东、债权人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建立了一系列制约企业行为的规则和制度。

它的目的是促进公司经营者合理行事,同时提供一种机制来解决利益冲突和提高资本配置效率。

二、中美公司法的比较(一)公司治理结构:美国公司法注重股东权益,强调股东代表的监管作用,主要通过董事会制度和股东大会来实现。

而中国公司法更加注重对企业经营者的监管,通过设立独立董事、监事会等制度来保护各利益相关者的权益。

(二)股东权益:美国公司法对股东权益的保护程度更高,注重股东的知情权、表决权等,允许股东自由转让股权。

相比之下,中国公司法在保护股东权益方面还有待加强,对大股东和关联交易的约束相对较弱。

(三)信息披露:美国公司法对信息披露要求严格,强调公众投资者的权益保护。

而中国公司法的信息披露要求相对较为滞后,对投资者保护的意识还有待提高。

三、资本约束制度的进化资本约束制度在不同的时期和环境下会出现不同的发展阶段和演进路径。

我们可以发现,在中美两国的公司法发展过程中,资本约束制度也经历了不同的进化阶段。

(一)起步阶段:早期的公司法主要强调企业与国家的关系,限制外资进入。

在这一阶段,资本约束制度主要是通过行政手段来实现的,对企业行为没有形成有效的监管机制。

(二)立法阶段:中美两国在20世纪中期相继出台了公司法,明确了资本约束制度的基本原则和制度安排。

这一阶段注重了公司治理结构的设计和股东权益的保护。

(三)完善阶段: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国际化进程的加快,中美两国的资本约束制度不断完善。

特别是在信息披露、关联交易等方面加强了监管,提高了资本约束的有效性。

公司治理结构国际比较及启示

公司治理结构国际比较及启示

公司治理结构国际比较及启示公司治理结构是指公司内部的一系列规则、制度和机制,其目的是保护股东利益,提升公司运营的有效性和透明度。

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公司治理结构存在着差异,这些差异不仅受到国家法律法规、文化传统的影响,还受到公司所有者、管理者和监管机构等多种因素的影响。

本文将通过国际比较的方式分析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公司治理结构,探讨其启示和借鉴意义。

一、美国公司治理结构美国是资本市场发达的国家,公司治理结构相对成熟和规范。

在美国,公司治理结构常用的模式是董事会模式。

董事会是最高决策机构,负责监督公司管理层和保护股东权益。

董事会通常由独立董事和内部董事组成,独立董事的比例较高,独立董事常常具有专业知识和丰富的经验,能够有效履行监督职责。

美国的法律法规还规定了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对上市公司的监管,上市公司必须披露大量关于公司治理结构和运营情况的信息,以提升公司的透明度和信任度。

德国的公司治理结构以两层董事会模式为主要特点。

德国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是股东大会,在股东大会下设立监事会和经理委员会。

监事会负责监督经理委员会的工作,同时也参与公司战略决策和监督公司经营。

德国的公司治理结构注重对公司的长期发展和稳定性的关注,通过制定一系列规则和制度来保障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日本是以家族企业为主要形式的企业集团。

在日本,公司治理结构一般由董事会和公司高管团队构成。

董事会通常由公司内部的高管和外部的董事组成,公司内部高管对公司治理结构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日本公司还存在着横亘式股东结构,即大股东之间彼此持有对方公司的股份,这种结构对公司治理带来了一定的挑战。

从上述国际比较可以看出,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公司治理结构在构成和运行方式上存在差异,这些差异主要源自于国家法律法规、文化传统和公司内外部各方的利益纠葛。

而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公司治理结构对企业的影响也是不尽相同的,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分析:不同公司治理结构对于公司战略决策和运营管理的影响是不尽相同的。

我国《公司法》中的董事义务及其与美国公司制度对比-比较法论文-法学论文

我国《公司法》中的董事义务及其与美国公司制度对比-比较法论文-法学论文

我国《公司法》中的董事义务及其与美国公司制度对比-比较法论文-法学论文——文章均为WORD文档,下载后可直接编辑使用亦可打印——一、研究董事对公司的法律义务的意义公司运行的好坏与管理层的合理的管理有着密切的关系,管理层管理活动的散漫不仅会损害公司的竞争力,也会造成社会资源的巨大浪费,是不利于市场经济的发展的。

亚当斯密在其着名的经济学着作《国富论》中就谈到了公司这种商业主体天生的从事商业活动的缺陷,斯密将公司分为了三类,即规约公司、合股公司和私人合伙公司,其中后两种分类分别对应着现代商业中的公司和合伙组织。

与合伙组织相比,公司的竞争性是很弱的。

在钱财的处理上,合股公司的董事,总像是为他人尽力,若私人合伙公司的伙员,则纯是为自己打算,所以要想合股公司的董事们监视钱财的用途,像私人合伙公司的伙员那样用意周到,那是难得做到的。

并且市场经济中,供求关系的变化频繁,对于货物的品质数量,又必须运用技巧判断,以期适合。

当着这样一种俨然如不断变化的战争,只有私人商家,才能随时注意警戒,希望胜利,若以合股公司执事先生当之,哪能持久呢?公司作为一种有力的社会融资渠道,对市场经济发展的贡献是无疑的。

要促进公司市场竞争地位,就必须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层的忠实和勤勉的问题,使得董事对股东的利益负责。

在英美法中,存在一种股东和董事完全重合的现象,这种与传统公司制度形成巨大反差的模式毕竟要承受更多的风险,比如,公司人格的性就会因为这种混同而产生一定的被否认的风险。

当然,公司董事清一色全由股东来担任是有利于公司的经营管理的,最起码能保证经营人员对公司的忠诚性,比如法国法律要求董事必须有股东的身份。

①针对我国来说,我国《公司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有限公司设董事会,第五十一条规定股东人数较少或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

尽管我国法条中没有规定必须设立董事,但是普遍的观点认为董事为我国公司中的必设机构。

我国也就加大了股东与董事分离的可能性,因此如何提高公司管理层的忠实性和勤勉性就成为了实现公司设立目的的关键。

中西方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差距何在

中西方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差距何在

中西方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差距何在一、西方国家对独立董事制度的研究独立董事制度在西方发达国家的广泛推广主要是在20世纪下半叶,而在大多数发展中国家其推广主要发生在20世纪90年代。

虽然各国上市公司监管机构对独立董事制度基本持肯定的态度,但是学者们的研究结果却有较大分歧。

总起来说,独立董事的积极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因为对管理层进行监督是董事会的主要职责,部分研究集中考察了在公司业绩表现较差后董事会在替换CEOs中所起的作用。

Weisbach(1988)的研究表明,独立董事占据主导地位的董事会更倾向于也更能够替换掉原CEO.Borokhovich等人(1996)以及Huson等人(2000)发现,当公司业绩严重恶化时,独立董事占据主导地位的董事会更倾向于从公司外部聘请新的CE0,而不是从公司内部提拔。

2.Byrd等人(1992)的研究表明,当公司董事会由外部董事控制时,公司做出的收购决策一般会更为明智。

独立董事对收购提议的仔细审查使得股权投资者对实际收购竞价更为看好。

3.Cotter等人(1997)的研究表明,当公司成为接管竞价目标时,由外部董事控制的公司董事会讨价还价会更努力,从而为目标公司股东带来更大的股价上涨。

4.Deli和Gillan(2000)研究了独立董事在审计委员会中的作用,其结论是,审计委员会对独立董事的需求与会计证明的需求相一致。

独立的、积极的审计委员会与公司的发展机会和管理层持股负相关,与企业规模和市场融资规模正相关。

Chen和Jaggi(2000)对独立的非执行董事在公司信息披露中的作用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

结果表明,董事会中独立董事比例较高的公司在信息披露方面比较全面。

他们的研究还表明,独立董事在董事会中的比例与企业财务信息披露正相关。

当然,并非所有学者都如此乐观。

他们在肯定了独立董事上述作用的同时,却发现公司的业绩与独立董事制度之间可能并没有什么关系。

Baysinger和Butler (1985)对美国《福布斯》中266家主要的美国公司的董事会构成及运作进行了研究,运用监督性董事的比例为自变量,以相对财务绩效(即公司ROE/产业ROE)为因变量,进行回归分析,他的结论是努力提高独立性的公司并没有改善公司运作,提高公司的治理水平。

民办(私立)高校董事会制度的中美比较研究

民办(私立)高校董事会制度的中美比较研究

民办(私立)高校董事会制度的中美比较研究应《民办教育促进法》之要求,民办高校大都声称已推行了董事会制度,但事实上该制度运行失败。

其原因在于,中国民办高校董事会制度运行主体不支持,同时该制度并无优越性。

美国早期的私立高校举办者是教会,其办学目的不是为了营利,并且目前美国多数私立高校举办者仍坚持非营利方向,加之美国私立高校董事会制度具有优越性,故能成功运行至今且发展趋势良好。

建设我国民办高校董事会制度的关键在于允许民办高校举办者自主选择内部领导管理体制,同时加强国家对民办高校教育质量与财务的监管,把中国民办高等教育的发展方向引到非营利上来。

[标签]民办高校董事会制度中美比较领导管理体制目前,各民办高校大都声称已建立了董事会制度,但事实上该制度运行并不成功,学界对此问题的关注不足。

本文在将此现状与美国私立高校董事会制度成功运行状况进行比较的基础上,对我国民办高校董事会制度运行效果、问题成因及发展对策进行探讨。

本研究实地研究地点主要是A省的DY学院。

DY学院已具有学历教育资格,有18年办学历史,专职兼职教工一千多名,来自全国各地的学生两万余名,办学水平属民办高校中的中上等,因而具有较好的代表性。

笔者自2005年8月至2010年8月在该学院任教,对这所学校的招生、教学、管理等运行情况已非常熟悉。

本研究的访谈资料主要来源于笔者2009年5月至12月对A省14所(6所发展较好、3所勉强维持办学、5所已倒闭)民办高校的领导、教师、学生、家长、用人单位和教育主管部门人员共计62人的访谈,包括2位督导专员(兼党委书记)、13位中高层领导、14位教师、3位班主任、11位毕业生、7位在校生、3位家长、用人单位工作人员7人、教育主管部门工作人员2人。

一、中国民办高校董事会制度运行现状《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九条规定,民办学校应当设立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第二十条规定,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由举办者或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其中1/3以上的理事或者董事应当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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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考核制度。
在西方发达国家,考核制度也是制约董事会权力的一项重要制度。考核主体基本上分为投资者、投资者委托者以及非投资相关者三种。其中,投资者指股东会,投资者委托者一般指监事会,而非投资相关者指专门的评估机构,还有新闻媒体等外部组织。在发达国家,这种依靠多种组织、多种手段的考核方式已经非常成熟。
董事会成为公司组织体系的核心为公司发展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机遇,但是,所有权与管理权的分离也极大地考验着董事会。他们是否能够竭尽所能为股东的利益服务,而不是仅仅为了自己的利益使股东的权益受损。在这种情况下,如何平衡股东会和董事会之间的权利义务成为各国立法的重要任务,这也是德国、法国、美国制定确保股东会有效行使职权的法律制度的重要背景。
关键词:董事会;权力;制约与保护机制。
公司治理结构是公司制度的核心,是公司法规范的重点。公司的现代治理结构,通过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三者之间的权力分立与权力制衡,平衡公司内部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关系,并在组织制度上最大程度地保证公司的行为理性,避免或减少独断专行的决策给公司带来损失,实现经济利益的最大化。
它以法院对于行规的认可和保护为前提,对于商业自身的特点作出了深刻反思,力图使董事会免受不公正的待遇,其表现为:(1)对于一般的源于人类自身特点而无法上升到阴谋的错误不予追究;(2)认可在商业领域风险是随时可能发生的;(3)法院不应当过于纠缠公司内部的规则和事务,因为法院不是管理公司的专家,也无法预测风险的由来,更无法从商业角度探究个人的善恶。因此,在董事会所涉纠纷中,只能从客观上看他是否尽到合理的勤勉义务,是否尽到了专业人士应有的责任。
其次,由于董事会的权力来自成文法而非股东的授权,再加上法院倾向于尊重董事会的商业决策权力,导致董事会在某些情况下不顾多数股东的意见,按照自己认为最适合公司最佳利益的方式行事。
这时,股东们有权在董事任期届满时选举或罢免他们。这成了对违背多数股东意志、肆意行使权力的董事们的有力制约。出于对有投票权的股东们的利益和情感考虑,董事会行使权力就不得不三思而后行。
健全的信息披露制度,可以使公司董事会的权力运行更透明、决策更有效率,有助于吸引资金、维系股东对资本市场的信心。凯恩斯的经济学理论认为,美国的“货币型经济”必须在自由市场与监管环境中取得平衡。只有当所有公司都充分地披露他们的信息后,市场本身才是值得信任的[4](P12-15)。
根据美国公司法律的规定,公司董事会的披露义务,包括董事必须披露相关资料;保证股东对董事的会议记录、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公司财务报告以及股份登记册、债权证持有人名册的查阅权;使股东了解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交易合约等。
2·商业判断原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对董事会权力的保护。
商业裁判规则(business judgment rule)又称作经营判断原则、营业裁判规则,是美国法院在司法判例中发展出来的关于董事在职权内的合理经营失误不承担责任的一项法律原则[6](P15-20)。商业裁判规则在美国各州均获得承认。美国法律学会起草的《公司管理法案》401c项就商业裁判规则做了如下的描述:如果做出经营判断的董事或职员符合下述三项条件,他就被认为诚实地履行了其义务:(1)他与该交易无利害关系;(2)他有理由相信其依据的有关商业信息在当时情况下是合理的;(3)他有理由认为该项经营判断对公司具有最好的利益[7](P310)。这三项基本原则是商业裁判规则的基本所在,但是,实务中还要对这一原则进行更加深入的界定。商业的发展有其自身的客观规律,因此法院的裁判不能脱离行业习惯和规则,这是商业裁判主义发展的源头。
在这一体系中,董事会起着重要的作用,决定着公司的主要战略和决策。因此,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核心是处理董事会的各项权力,保证董事会的决策效率,以实现公司及股东利益最大化。
一、“董事会中心主义”的历史沿革。
董事会在现代公司治理结构中地位显著,但这种显著地位的确立并不是一蹴而就的,有着相当长的发展过程,经历了由股东会中心主义到董事会中心主义的历史膻变[1](P36)。而这一变化过程也决定着董事会权力制衡的方方面面,为董事会权力的各项制度奠定了理论基础。
摘要:在现代公司治理结构制度中,公司依靠股东会、董事会、经理层三者制衡关系实现利益最大化。在这一结构中,董事会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美国在确立董事会中心主义的基础上,创立了一整套对董事权力的制约与保护制度。不同的法律及现实决定了中国公司中董事会的地位和权力不同于国外。针对中国董事会权力制度存在的不足,应进一步通过完善选举和考核制度提高董事会质量、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完善对董事会权力的监督机制、建立对董事会权力独立性的保护制度等措施不断完善中国的董事会权力制约与保护机制。
世界各国的公司立法纷纷顺应了公司在实践中的这种发展变化,因势利导,先后废除了股东大会中心主义改采用董事会中心主义。《德国股份公司法》、《法国商事公司法》、《美国示范公司法》均赋予了董事会极高的权力。其中就包括了领导公司在任何情况下以公司名义进行活动以及一切公司事务应在董事会许可下行使等的规定,使董事会在公司治理结构中的中心地位得以巩固。英国也在1906年的“自动过滤器公司案”的判决中改变了股东中心主义的观念,确定了董事会中心主义。
再次,股东会也可就公司经营中需要决策的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由于股东会的建议表达了公司“终极”所有者的意愿,一般会得到董事会认可。
最后,股东可以在其权利受到损害的时候对董事会提起诉讼,这是一种通过法律渠道保护股东利益、限制董事会权力的手段。股东诉讼分两种:一种为直接诉讼,即股东直接就董事侵犯股东权利的行为提起诉讼(如要求分配股利之诉、查阅账簿之诉[3](P155)。一种为派生诉讼,即在董事行使权力损害公司利益、而公司又不追究董事责任的情况下,由股东代表公司进行诉讼。股东诉讼也是股东监督公司董事会行使权力、防止权力滥用的重要制约工具。
(一)对董事会权力的制约制度。
1·股东会对董事会权力的制约。
美国公司董事会的权力很大,但股东可通过投票权、审批权以及股东诉讼的方式对董事会进行制约,其目的是让股东与董事会在权力方面形成制衡。
首先,美国公司法规定董事会在进行重大决策,例如影响公司的组织构成的决策时,就需要股东大会的审批,也就是股东大会具有审批权[2](P327)。
2·外部监管。
许多情况下,董事往往称自己决策时达到了对公司的谨慎义务的标准,对公司的损失不负责任。
外人不了解内幕情况,无法对董事会的权力进行监督和约束。而且,依靠诉讼的法律救济方式成本比较高昂。对此,美国政府部门也通过外部监管来制约董事会的权力。
(1)规定董事会的披露义务。
三、中国董事会制度的立法及现状。
从中国《公司法》的规定来看,董事会基本上被定位为股东会决议的执行机关[8](P31)。根据中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治理结构是由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经理、以及监事会构成的,按照权力机构、业务执行机构和监督机构的权力分立和制衡体制建立的制度体系。从这一规定来看,中国《公司法》在架构公司治理结构时,在很大程度上受着股东本位理念的影响。当然中国将股东大会作为公司权力中心的主要原因还在于中国特定的国情:股份公司中相当一部分是由国有企业转化而来的,国有资产一直是各类公司资产的主要组成部分,国家是公司的大股东[9](P19)。在“公共财产不可侵犯”的意识指导下,保护国有资产不流失、维护国家的利益成为立法的重点。体现在公司法上,就意味着保护股东利益,而人们普遍认为股东会中心主义有利于股东利益的保护。
公司是一种企业组织形态,但是刚开始的董事会并不是公司的权力中心。起初的人们受合伙企业组织形态的影响,更看重股东在公司中的地位,而董事会更像是一个附属品,一个被雇佣的组织。
进入20世纪以来,随着经济的发展,公司所能容纳的经济总量超越了人们的想象,这源于股权所有人数量的急剧扩张,也是公司社会化的结果。至此,股东不再是公司的管理者,真正蜕变为股权所有者。董事会开始变成公司的决策者,其管理者的地位得到了极大体现,在公司的组织体系中逐渐取得核心地位。
二、美国董事会权力的制约与保护制度。
为了使董事会能够更好地为公司管理服务,在实现公司利益最大化的同时,又不导致董事会权力滥用或权力受限,美国在其公司法中明确了董事的法律地位和职权。除此之外,美国国内的律师协会、法律研究机构、法学专家、机构投资者也对其制约和保护机制进行了阐述。以下通过对美国董事制度的介绍与分析,探索一条以董事会为核心的公司治理之路。
商业裁判主义后来发展为商业裁判规则,这个细化的标准成为判定一个经理人是否诚信勤勉的标尺,更重要的是告诉股东会以及所有的人,董事会已尽到责任,不能再从其它方面对其予以苛责。这种对董事会的保护方式对公司的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可以看出,在董事会的权力制度比较完善的美国,更加注重的是对董事会权力制约和保护的平衡,并越来越趋向于制约方面。而中国有着不同的形势,在借鉴该制度的同时也要注重结合实际。
强制性的披露要求,一方面使董事的权力置于股东及社会公众的监督之下,对于权力的有效行使起到了良好的规范作用。另一方面,积极的披露使董事的权力摆脱了自我利益的嫌疑,更容易得到承认与保护。
(2)单行立法对董事权力的规范。
美国社会崇尚自由经济,立法者并不想通过名目繁多的法律规范限制公司的经营活动、限制董事的创造性,但宽松的法律环境也促使一些人胆大妄为,并且经常给美国的商业经济以及股东的利益带来重创。为加强对公司权力的监控与规范,除示范商业公司法本身的修改之外,美国其它涉及公司的单行立法也很频繁。如2002年7月30日颁布的《萨班尼斯———奥克斯里法案》,针对公司管理层的权力采取了严格的限制与制裁措施。其一要加强上市公司董事及高层管理人员的责任,要求每个上市公司制定管理及财务人员涉及利益冲突时的“道德法典”,禁止上市公司向董事会提供私人贷款,以降低公司经营风险;二是强化上市公司信息监管,要求公众公司的信息公开和管理制度达到一定要求。这样的立法是对董事权力的强制性制约,在现实中收到了积极的效果。
另外,新闻媒体的监督宣传也是一项重要的外部考核方式。西方国家新闻媒体的公开透明度已经达到了非常成熟的程度,透过公众将公司运作环节曝光,使董事会的权力运行更加透明,从而间接抑制董事会的暗箱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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