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安徽省水利工程质量检测规程的详细规定是什么
Gaining wealth through hard work is the great pleasure of life.悉心整理助您一臂(页眉可删)安徽省水利工程质量检测规程的详细规定是什么l、中间产品、原材料的质量检测。
2、水工金属结构、启闭机及机电产品的质量检测,水利水电工程中如闸门、压力钢管等金属结构。
3、单元工程质量检测。
4、工程外观质量检测。
5、工程竣工质量检测。
水利工程对于国家使用水资源跟维持自然环境能够起到很好的调节作用,虽然水利工程在修建的过程当中要使用到很多的大型设备,在某种程度上可能对于生态系统是有一定的影响的,但是整体程度上水利工程是可以造福全人类的。
安徽省政府为了规范本省的水利工程质量,也是有非常详细的安徽省水利工程质量检测规程的详细规定是什么?安徽省水利工程质量检测规程的详细规定是什么?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范水利工程质量检测行为,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活动以及对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水利工程质量检测(以下简称质量检测),是指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以下简称检测单位)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对水利工程实体以及用于水利工程的原材料、中间产品、金属结构和机电设备等进行的检查、测量、试验或者度量,并将结果与有关标准、要求进行比较以确定工程质量是否合格所进行的活动。
第三条检测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取得资质,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质量检测业务。
检测单位资质分为岩土工程、混凝土工程、金属结构、机械电气和量测共5个类别,每个类别分为甲级、乙级2个等级。
检测单位资质等级标准见附件一。
取得乙级资质的检测单位可以承担除大型水利工程(含一级堤防)主要建筑物以外的其他各等级水利工程的质量检测业务。
前款所称主要建筑物是指失事以后将造成下游灾害或者严重影响工程功能和效益的建筑物,如堤坝、泄洪建筑物、输水建筑物、电站厂房和泵站等。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水利工程的质量管理一向是个非常重要的问题,水利工程的建设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安全和福祉,特别是一些重要的水利工程,其建设和运行直接关系到国家的发展和国民经济的繁荣。
水利工程要做好质量管理,必须依靠严格的质量检测和管理。
本着严谨、科学、公正、公正的原则,制定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以便确保水利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经济和保障,保证水利工程最终达到设计指标。
一、检测管理机构的职责和权限质量检测管理机构是指经批准的设有水利工程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
质量检测管理机构应当具有良好的声誉和专业水准,能够独立完成水利工程的质量检测任务。
质量检测管理机构的职责和权限如下:(一)编制和完善水利工程质量检测体系,在水利工程的建设和运行过程中,对水利工程的各个环节和阶段进行质量检测;(二)对水利工程建设的各个环节、过程和关键部位负责检测,确保工程的设计和施工质量满足规定要求;(三)编制和出具质量检测报告,对水利工程建设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报告和建议,并对问题进行跟踪和协调处理;(四)开展技术研究和技术服务,为水利工程建设和运行提供技术支持。
二、实施检测管理的基本要求(一)检测应该实现质量和效益的统一。
为了提高检测效益,应该通过检测结果实现工程质量的改进。
(二)检测应该独立、公正、公正,不得与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其他利益相关方有任何关系和纠葛。
(三)检测应该遵循科学、严谨、规范和标准化的原则,全面、细致、精确地检测水利工程的质量。
(四)检测应该采用最新的检测方法和技术手段,确保检测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三、建议建立综合质量检测与评估机制为加强水利工程质量监管,建议建立综合质量检测与评估机制,实现对水利工程质量进行全过程、全要素的监督和评估。
该机制应该建立完善的工作体系和管理机制,保证质量检测的真实性和可靠性,同时优化评估结果的有效性和可操作性。
具体措施如下:(一)建立透明、公正、公开的评测标准和指标,涵盖水利工程建设、设计、施工、运行等各个环节和要素。
水利工程质检管理制度
水利工程质检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水利工程建设质量,规范水利工程质检工作,保障水利工程建设的安全和有效性,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水利工程建设质量检测管理工作,并贯穿于水利工程建设的全过程。
第三条质检工作是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严格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进行,确保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第四条质检管理制度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客观、科学的原则,准确反映工程质量的真实情况。
第五条各级水利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工程的规模、性质和特点,建立健全相应的质检管理制度,并不断完善和提升。
第六条水利工程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应当配合质检机构进行检测工作,并按照检测结果进行改正。
第七条质检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技术能力,确保其质检工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二章质检组织和职责第八条水利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设立相应的质检部门或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来进行质检工作。
第九条质检部门的主要职责包括:组织和实施水利工程建设的质量检测工作;编制质检方案和报告;对检测结果进行分析和评价。
第十条第三方质检机构应当具备独立性和客观性,不得有利益冲突,负责对水利工程建设的各个环节进行监督和检测。
第十一条质检部门应当制定相应的质检计划,并确保其严格执行,不得擅自变更或调整。
第十二条质检部门应当建立质检档案,对检测结果、检测方法、检测人员等进行记录和归档,并保存至少5年以上。
第三章质检程序和要求第十三条质检部门应当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制定质检方案和检测方法,确保检测工作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第十四条在水利工程建设的各个阶段,质检机构应当按照质检计划进行检测,并及时向建设单位汇报检测结果。
第十五条质检部门应当对检测结果进行分析和评价,及时发现和解决工程质量问题,确保水利工程建设的质量达标。
第十六条质检机构应当对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关键节点和重要部位进行重点监测和检测,确保关键部位的质量符合相关标准。
第十七条质检部门应当定期对检测方法和仪器设备进行检定和维护,确保其准确性和可靠性。
安徽省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安徽省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水利部《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加强对我省各级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站的规划和管理,规范水利工程质量检测行为,提高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安徽省水利厅负责全省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的归口管理工作,常设办事机构为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
各级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站应在同级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站的业务指导下,开展水利工程质量的检测工作.第三条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应组织机构健全,检测手段完备,岗位职责分明,管理制度完善,应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提高质量检测人员的素质,确保质量检测工作的科学性、准确性和公正性.第四条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工作必须严格贯彻执行国家和行业有关水利工程质量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
第二章检测单位和人员第五条我省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分为两类:综合检测站和专项检测站。
综合检测站按两级设置:省水利工程质量检测中心站和市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站。
特殊专业的质量检测可由具备条件的单位建立专项检测站。
没有取得水利工程质量检测资质的其他实验室不得对外开展水利工程质量检测业务.第六条水利工程质量综合检测站实行资质等级管理,共设两个等级,每个等级的资质标准见附表。
专项检测站的资质不分等级,其人员、设备的配置应与所承担的业务相适应。
各级各类资质证书均由水利厅组织审查、批准和颁发.资质证书有效期为四年,每两年复查一次。
第七条各级各类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应依据《水利水电工程与产品的安全、质量检验测试机构管理办法》(水利部水科教[1994]171号)的有关规定设立,通过省级以上计量行政主管部门计量认证并经省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承担批准范围内的水利工程质量检测业务.第八条水利工程质量检测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经省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或认可的专业知识培训并取得结业证书;二、具有与检测业务相关的专业理论知识、工程实践经验和检验测试能力并熟悉国家、水利行业的相关技术标准;三、具有省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员证"岗位证书。
安徽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手册(试行)
1 总则1.0.1 为加强我省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管理,规范质量监督工作,特制定本手册。
1.0.2本手册适用于安徽省境内新建、扩建、改建、加固、水电、供水及技术改造等各类大、中型水利工程(包括配套与附属工程),其他小型工程和涉水工程可参照执行。
1.0.3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是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程、规范以及经批准的设计文件,对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履行质量责任的行为以及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维护公众利益的行政执法行为。
1.0.4工程质量监督除应执行本手册的规定外,还应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技术标准等规定。
2 术语2.0.1水利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参与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设备和有关产品制造(供应)单位。
2.0.2质量责任行为在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责任主体履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定的和合同约定的质量责任及义务所进行的活动。
2.0.3监督计划质量监督机构针对工程项目的特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编制的对该工程实施质量监督活动的指导性文件,应明确监督重点和监督方式。
2.0.4 监督检查质量监督机构根据有关工程设计文件、技术标准及规定,对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等单位履行质量责任的行为,以及对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资料和工程实体质量等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2.0.5监督检测质量监督机构在施工现场使用便携式仪器、设备或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随机对工程实体及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进行的抽样测试。
2.0.6竣工检测工程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根据工程需要,要求项目法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对工程质量进行的检测。
2.0.7见证取样在建设单位或工程监理单位人员的见证下,由施工单位的现场试验人员对工程中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在现场取样并送至经省级以上计量行政部门计量认证合格、省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DB34安徽省地方标准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范(第1部分:土建工程)
DB34安徽省地方标准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范(第1部分:土建工程)题替代替代ICS :27.140P 55安徽省地方标准 DB34 DB34/T 371.1—2014 代替DB34/ 371—2003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范第1部分:土建工程Inspection and assessment specification for quality of water conservancy and hydroelectric engineering —Part1: Civil engineering 2014-11-25发布 2014-11-25实施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DB34/T 371.1—2014目次前言 (II)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2)4 基本规定 (3)4.1 一般要求 (3)4.2 工序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 (4)4.3 单元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 (5)5 综合类施工质量评定 (7)6 单元(工序)工程施工质量评定 (26)6.1 土石方工程 (26)6.2 混凝土工程 (64)6.3 地基处理与基础工程 (120)6.4 堤防工程 (167)6.5 道路工程 (201)6.6 房屋建筑工程 (223)附录A(规范性目录)表格填写要求 (280)A.1 填写程序 (280)A.2 填写要求 (280)附录B(规范性目录)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缺陷备案表格式 (282) 附录C(规范性目录)混凝土防腐蚀涂层单元工程施工质量检验项目与标准 (285)附录D(规范性目录)水泥土置换地基加固单元工程施工质量检验项目与标准 (286)附录E(规范性目录)河道陆上土方开挖单元工程施工质量建检验项目与标准 (287)IDB34/T 371.1—2014II前言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规范分为两个部分:——第1部分:土建工程;——第2部分:金属结构与机电设备安装工程。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水利工程的质量,提高水利工程建设的安全性、经济性和可靠性,规范水利工程的评估与测试,本规定制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类水利工程的建设与维护过程中涉及的工程质量评估、工程质量检测、工程质量管理等方面的工作。
第三条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应当坚持公开、公正、科学、合理、严格的原则,确保检测数据真实可靠,评估结果合理客观。
第二章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的组织和管理第四条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可以由施工方、监理方、业主进行自主检测或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第三方检测机构应当具备相应资质和检测能力。
第五条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应当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依照相关标准和检测流程进行。
第六条检测机构应当对检测人员进行专业培训,确保检测人员具备较高的专业素质和技能。
第七条检测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质量检测管理体系,对检测全过程进行记录和监管。
第三章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的具体内容和要求第八条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应当依据工程所处地理环境、地质地貌条件、工程结构特点等因素,确定检测项目内容和方法。
第九条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应当包括工程材料试验、工程结构检测、工程施工质量检测、安全监测和环境监测等方面。
第十条工程材料试验应当包括原材料检测、成品检测、产品合格证明等方面。
检测项目应当包括材料强度、密度、含水量、耐侵蚀性等。
第十一条工程结构检测应当包括结构强度、变形、裂缝、渗漏等方面。
检测方法应当包括不破坏检测和破坏检测等。
第十二条工程施工质量检测应当包括土方工程、混凝土工程、钢筋工程、灌浆工程等方面。
检测应当包括施工质量的验收和施工过程中的动态监测。
第十三条安全监测应当包括水位、渗流等方面。
检测应当及时反映工程安全状态,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处理。
第十四条环境监测应当包括工程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如水质、土壤、空气等方面。
监测应当及时反映工程的环境影响,并进行预测和评估。
第四章检测结果的处理和应用第十五条根据检测结果,应当对工程质量和安全提出建议和改进措施。
10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水利工程建设质量检测管理的通知
2003) 于总数的10%,且不得少于10根;每个柱子
承台下不得少于1根及设计要求。
(二)堤防及河道疏浚工程
名称
检测项目
土 料 填 筑
干(浆)砌石护坡
干密度
外观尺寸 厚度 平整度
强度
混凝土护坡及堤顶
厚度
道路
平整度(护坡)
宽度(道路)
护坡垫层
厚度
河道 疏浚
断面尺寸
检测方法
检测标准
检测数量
每堤长至少抽检一个断面,每个断面至少
大中型工程平行检测应委托不同于施工自检的 具有水利行业资质的第三方检测单位进行。
五、切实做好竣工验收前质量检测工作
(一)竣工检测有关要求
竣工检测工作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分级管理。工程 竣工验收前,项目法人应按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和质 量监督机构的要求,委托具有水利行业检测资质和 能力的检测单位对工程质量进行抽样检测。质量检 测单位、工程质量抽检项目及数量由竣工验收主持 单位和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确定。
主讲人:王华奇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水利工程建设质量检测管理的通知
皖水质【2011】510号
各市水利(水务)局、厅直有关单位、省治淮重点工程 建设管理局:
质量检测是水利工程施工过程质量控制的重要环
节,是水利工程验收质量把关的重要手段。为进一步加
强质量检测工作,根据《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 (水利部令第36号)、《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 与评定规程》(SL176—2007)、《水利水电建设工 程验收规程》(SL223—2008)、《安徽省水利工程
四、严格执行监理单位平行检测制度
在施工单位自检的基础上,监理单位应依据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水利 工程建设施工的原材料、中间产品、成品等按照一 定的比例独立进行平行检测。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制度(3篇)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保障工程质量和工程安全,提高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的效率和水平,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活动。
第三条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应遵循公正、公平、科学、准确、独立的原则,确保检测结果真实可靠。
第四条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应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进行。
第五条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应依据工程所需的技术要求,全面、系统地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测。
第六条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机构应按照相关规定开展检测工作。
第七条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应建立健全相应的质量管理体系,确保检测过程的规范性和可控性。
第八条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应及时、准确地提交检测报告,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报告的保存和归档。
第二章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设置与资质管理第九条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具备相应的设备、人员和技术条件,能够独立进行相应的检测任务。
第十条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具备相关的资质,包括检测能力认定、资质评定和质量管理等。
第十一条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包括人员培训、质量控制、仪器校准等。
第十二条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定期进行内部质量评审和外部质量评估,确保检测工作的质量和可靠性。
第十三条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向相关部门申请相应的检测资质,资质审查应严格按照标准进行。
第十四条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及时更新检测设备和技术,提升检测能力和水平,并进行相应的技术培训。
第三章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制度第十五条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应按照工程的不同阶段进行,包括前期调研、设计、施工和竣工验收等。
第十六条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应按照相关规范和标准进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材料等方面的检测。
第十七条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应按照工程的特点和要求,制定相应的检测方案和检测计划。
第十八条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应包括现场检测和实验室检测两个环节,现场检测应及时、准确地进行。
安徽省水利厅关于实施《水利工程质量监督规程》等三项技术标准的通知
安徽省水利厅关于实施《水利工程质量监督规程》等三项技术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15.07.17•【字号】•【施行日期】2015.07.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关于实施《水利工程质量监督规程》等三项技术标准的通知各市水利(水务)局,广德、宿松县(水利)水务局,厅直有关单位:根据《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SL 176-2007)、《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 223-2008)等技术标准,结合我省水利工程建设实际,我厅组织编制的安徽省地方标准《水利工程质量监督规程》(DB 34/T 2289-2015)、《水利工程质量检测规程》(DB 34/T 2290-2015)及《小型水利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DB 34/T 2291-2015)已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发布,并于2015年3月3日正式实施。
现就实施上述三个标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凡近期新开工的大中型水利工程的施工质量监督和质量检测工作严格执行DB 34/T 2289-2015、DB 34/T 2290-2015以及现行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小型水利工程和涉水工程参照执行。
新开工的小型水利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工作严格执行DB 34/T 2291-2015以及现行有关标准。
二、各有关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监理、施工及检测等从业单位要及时学习、掌握新标准的内容和要求,严格执行新标准。
三、各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厅直有关单位要做好三个新颁布标准的宣贯工作,加强新标准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在工程建设实践中注意总结和积累资料,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函告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
安徽省水利厅2015年7月17日。
水利部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
水利部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水利部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保障水利工程建设的安全和质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的组织、实施和管理。
第三条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应遵循科学、公正、准确、独立的原则。
第四条水利部负责对水利工程质量检测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水利工程质量检测计划第五条水利工程质量检测计划应包括检测的内容、范围、方法、周期等信息,并按照合理的时间节点制定。
第六条水利工程质量检测计划应根据工程类型、规模、重要性等因素进行合理调整。
第七条水利工程质量检测计划应报水利部审批,并及时通知相关单位和人员。
第三章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第八条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具备相应的检测资质和设备,并具备专业的技术人员。
第九条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注册和备案,并定期进行资格审核。
第十条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遵循独立第三方的原则,不得受到其他利益关系的影响。
第十一条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确保检测结果准确可靠。
第四章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实施第十二条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应按照相应的检测标准、规范和方法进行实施。
第十三条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应依据工程的不同阶段进行,包括施工前、施工中和竣工验收等阶段。
第十四条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应重点检测工程的结构安全性、抗洪排涝能力、水质水量等关键指标。
第十五条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应编制详细的检测报告,包括检测结果、分析意见、技术建议等内容。
第十六条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结果应如实、准确、全面地反映工程的实际情况。
第五章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第十七条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应进行监督和管理,确保检测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第十八条水利部负责对水利工程质量检测进行监督和管理,包括组织检测机构资格审核、检查检测工作等。
第十九条检测机构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定期进行内部质量审核和外部评审。
第二十条检测机构应留存检测记录和相关数据,以备查验和追溯。
水利部《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
(水 利 部 令 第 ,2008 年 公 布 ,2009 年 起 施 行 ) 36 号 11 月 3日 1月 1日
总 则 第 一 章
第 一 条 为 加 强 水 利 工 程 质 量 检 测 管 理 ,规 范 水 利 工 程 质 量 检 测 行 为 ,根 据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管 理 条 例 》 、《 国 务 院 对 确 需 保 留 的 行 政 审 批 项 目 设 定 行 政 许 可 的 决 定 》 ,制 定 本 规 定 。 第 二 条 从 事 水 利 工 程 质 量 检 测 活 动 以 及 对 水 利 工 程 质 量 检 测 实 施 监 督 管 理 ,适 用 本 规 定 。 本 规 定 所 称 水 利 工 程 质 量 检 测 ( 以 下 简 称 质 量 检 测 ) ,是 指 水 利 工 程 质 量 检 测 单 位 (以 下 简 称 检 测 单 位 )依 据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标 准 ,对 水 利 工 程 实 体 以 及 用 于 水 利 工 程 的 原 材 料 、 中 间 产 品 、金 属 结 构 和 机 电 设 备 等 进 行 的 检 查 、测 量 、试 验 或 者 度 量 ,并 将 结 果 与 有 关 标 准 、要 求 进 行 比 较 以 确 定 工 程 质 量 是 否 合 格 所 进 行 的 活 动 。 第 三 条 测 单 位 应 当 按 照 本 规 定 取 得 资 质 ,并 在 资 质 等 级 许 可 的 范 围 内 承 担 质 量 检 测 检 业 务 。 检 测 单 位 资 质 分 为 岩 土 工 程 、混 凝 土 工 程 、金 属 结 构 、机 械 电 气 和 量 测 共 类 别 ,每 个 类 5个 等 级 。检 测 单 位 资 质 等 级 标 准 见 附 件 一 。 别 分 为 甲 级 、乙 级 2个 取 得 甲 级 资 质 的 检 测 单 位 可 以 承 担 各 等 级 水 利 工 程 的 质 量 检 测 业 务 。大 型 水 利 工 程 (含 一 级 堤 防 )主 要 建 筑 物 以 及 水 利 工 程 质 量 与 安 全 事 故 鉴 定 的 质 量 检 测 业 务 ,必 须 由 具 有 甲 级 资 质 的 检 测 单 位 承 担 。取 得 乙 级 资 质 的 检 测 单 位 可 以 承 担 除 大 型 水 利 工 程 (含 一 级 堤 防 )主 要 建 筑 物 以 外 的 其 他 各 等 级 水 利 工 程 的 质 量 检 测 业 务 。 前 款 所 称 主 要 建 筑 物 是 指 失 事 以 后 将 造 成 下 游 灾 害 或 者 严 重 影 响 工 程 功 能 和 效 益 的 建 筑 物 , 如 堤 坝 、泄 洪 建 筑 物 、输 水 建 筑 物 、电 站 厂 房 和 泵 站 等 。 事 水 利 工 程 质 量 检 测 的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以 下 简 称 检 测 人 员 ) ,应 当 具 备 相 应 的 质 第 四 条 从 量 检 测 知 识 和 能 力 ,并 按 照 国 家 职 业 资 格 管 理 或 者 行 业 自 律 管 理 的 规 定 取 得 从 业 资 格 。 利 部 负 责 审 批 检 测 单 位 甲 级 资 质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水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第 五 条 水 负 责 审 批 检 测 单 位 乙 级 资 质 。 检 测 单 位 资 质 原 则 上 每 年 集 中 审 批 一 次 ,受 理 时 间 由 审 批 机 关 提 前 三 个 月 向 社 会 公 告 。 第 六 条 检 测 单 位 应 当 向 审 批 机 关 提 交 下 列 申 请 材 料 : ( 一 )《 水 利 工 程 质 量 检 测 单 位 资 质 等 级 申 请 表 》一 式 三 份 ; ( 二 )事 业 单 位 法 人 证 书 或 者 工 商 营 业 执 照 原 件 及 复 印 件 ; ( 三 )计 量 认 证 资 质 证 书 和 证 书 附 表 原 件 及 复 印 件 ; ( 四 )主 要 试 验 检 测 仪 器 、设 备 清 单 ; ( 五 )主 要 负 责 人 、技 术 负 责 人 的 职 称 证 书 原 件 及 复 印 件 ,检 测 人 员 的 从 业 资 格 证 明 材 料 原 件 及 复 印 件 ; ( 六 )管 理 制 度 及 质 量 控 制 措 施 。 申 请 甲 级 资 质 的 ,还 需 提 交 近 三 年 承 担 质 量 检 测 业 务 的 委 托 合 同 及 相 关 证 明 材 料 。
安徽省地方标准DBT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范
安徽省地方标准D B T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范集团标准化工作小组 [Q8QX9QT-X8QQB8Q8-NQ8QJ8-M8QMN]题替代替代ICS : 备案号: 安徽省地方标准DB34DB34/T —2014 代替DB34/ 371—2003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范第1部分:土建工程Inspection and assessment specification for quality of water conservancy and hydroelectric engineering —Part1: Civil engineering 2014-11-25发布 2014-12-25实施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 布目次表14 混凝土试块强度评定表 SL 632-2012表14 混凝土试块强度评定表 (续) SL6 单元(工序)工程施工质量评定土石方工程土石方单元(工序)工程施工质量检验、评定应符合表16~表53的要求。
表16单元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表 SL表17 土方开挖单元工程表土及土质岸坡清理工序施工质量评定表 SL表18 土方开挖单元工程软基或土质岸坡开挖工序施工质量评定表表24 土料填筑单元工程结合面处理工序施工质量评定表 SL混凝土工程混凝土单元(工序)工程施工质量检验、评定应符合表54~表97的要求。
表54 单元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表 SL表55 普通混凝土单元工程基础面或施工缝处理工序施工质量评定表 SL表56 普通混凝土单元工程模板制作及安装工序施工质量评定表 SL表57 普通混凝土单元工程钢筋制作及安装工序施工质量评定表 SL表57 普通混凝土单元工程钢筋制作及安装工序施工质量评定表(续)表58 普通混凝土单元工程预埋件制作及安装工序施工质量评定表(续) SL表59 普通混凝土单元工程浇筑工序施工质量评定表 SL表60 普通混凝土单元工程外观及钢筋保护层质量检查工序施工质量评定表 SL地基处理与基础工程地基处理与基础单元(工序)工程施工质量检验、评定应符合表98~表138的要求。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工作,保证水利工程质量的合格和安全,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管理规定适用于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的组织和管理。
第三条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是指对水利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工程质量进行监控和检验,确保水利工程按照规范和标准进行设计、建设、验收。
第四条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应遵循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的要求,确保检测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五条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应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
第六条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应依托相关的检测机构和设备,确保检测能力和设备精度达到要求。
第七条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应建立健全检测档案,保留相关的检测记录和报告,便于复核和追溯。
第八条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应建立相关的质量管理制度,包括负责人责任制、工作流程和审批程序等。
第二章检测范围和内容第九条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施工质量检测:对水利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土方、混凝土、钢筋等材料的质量进行检测。
2.施工工艺检测:对水利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各项工艺措施进行检测,如混凝土浇筑、钢筋绑扎等。
3.特殊构造物检测:对水利工程中的特殊构造物,如堤防、堰坝、闸门等进行检测。
4.安全监测:对水利工程的安全设施进行检测,确保工程安全可靠。
5.工程验收检测:对水利工程的整体质量进行检测,确保工程符合验收标准。
第三章管理要求第十条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应由专业的检测机构承担,机构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
第十一条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进行准确、全面、及时的检测工作。
第十二条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建立检测项目和检测方法的标准化,保证检测结果的可比性和准确性。
第十三条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按照要求对检测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保证人员的专业素质和技术能力。
第十四条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包括检测数据的保护和保密、仪器设备的维护和管理等。
第十五条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及时向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报告检测结果,并按照要求提供相应的技术支持和咨询。
安徽省水利厅转发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明确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责任意见的通知
安徽省水利厅转发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明确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责任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15.03.24•【字号】皖水基函〔2015〕336号•【施行日期】2015.03.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转发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明确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责任意见的通知皖水基函〔2015〕336号各市水利(水务)局,广德、宿松县水利(水务)局,厅直有关单位:现将水利部《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明确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责任的意见〉的通知》(水建管〔2014〕408号)转发给你们。
按照水利部通知要求,结合工作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质量与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全省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事权划分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管理的责任主体,按照分级管理、权责一致、分工协作和全面覆盖的原则,开展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与安全监督,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省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实施行业监督管理,县级及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地区的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具体监督管理范围见附件1)。
二、全省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责任划分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水利部通知的规定,履行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职责,其直属单位按照职责分工承担相应的责任。
设区的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任如下: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水利部有关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的规章制度、行业技术标准和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有关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的规范性文件及地方技术标准。
2、根据项目法人隶属关系,结合本地区实际,合理划分本地区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监督责任。
3、负责对本地区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实施监督管理,督促和指导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质量与安全监督工作,组织本地区有关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检查。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规程(DB-34-2289--201X)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规程(DB 34/T 2289—2015)为提高我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水平,规范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统一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方式,结合质量监督工作的实际情况,省水利厅在2012年出台了《安徽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手册(试行)》)。
该《手册》已试行3年,对规范我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起到了积极作用,但也发现了一些缺陷和不足,编制组经过广泛的调查研究,对《手册》进行了修改、完善,制定本规程。
规程由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于2015年2月3日发布,2015年3月3日实施。
省水利厅于2015年7月17日以皖水质函〔2015〕878号文发布实施。
规程的主要内容: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的范围、术语和定义、基本规定、工作程序、项目划分确认、外观质量评定、监督检查、竣工检测、质量核备与核定、工程验收的质量监督、档案及信息管理、质量举报及投诉等,共13章,16个附录(5个规范性附录,11个资料性附录)。
规程的适用范围:适用于大、中型水利工程的施工质量监督,小型水利工程和涉水工程参照执行。
规程的主要作用: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开展质量监督工作需要做哪些事?什么时间做这些事?怎么做这些事?3.1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质量监督机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及经批准的设计文件,对质量责任主体履行施工质量责任的行为以及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维护公众利益的行政行为。
3.2 水利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参与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设备和有关产品制造(供应)单位。
3.3 质量责任行为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责任主体履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规定和合同约定的质量责任及义务所进行的活动。
3.4 监督抽检质量监督机构在施工现场使用必要的仪器、设备或委托有水利行业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对原材料、中间产品和工程实体质量等进行的抽样检测。
3.5 竣工检测为满足水利工程竣工验收需要,由项目法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质量检测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及完工后对工程施工相应环节的实体质量进行检测的活动。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制度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制度一、检测管理制度的制定目的1、确保水利工程质量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
2、减少水利工程建设过程中出现的质量问题,保障工程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3、提高水利工程建设的效率和质量,降低建设成本。
二、检测管理制度的内容1、质量检测计划的编制:根据水利工程的类型、规模和重要性确定质量检测计划,包括检测范围、检测内容、检测标准和检测方法等。
2、检测人员的资格要求:对从事质量检测工作的人员进行资格认定,确保其具有相关技术背景和经验。
3、检测仪器设备的保养维护:定期对检测仪器设备进行保养维护,确保检测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4、检测报告的编制和归档:对检测结果进行统计、分析和评价,编制检测报告并按规定进行归档。
5、违规处理机制:对于发现的质量问题和违规行为,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确保水利工程建设的合规性。
三、检测管理制度的执行1、建立质量检测管理部门:水利工程建设单位应设立专门的质量检测管理部门,负责质量检测工作的组织和管理。
2、加强监督检查:建立监督检查机制,对质量检测工作进行全程监督和检查,确保检测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3、加强培训和学习:定期开展质量检测人员的培训和学习,提高其技术水平和专业素养。
4、建立质量检测档案: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测档案管理制度,对检测结果和过程进行记录和存档,便于日后查询和追溯。
五、检测管理制度的改进1、根据实际情况不断完善和改进质量检测管理制度,及时调整和优化制度内容,以满足水利工程建设的需要。
2、定期进行质量检测管理制度的评估和审核,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确保制度的有效实施。
3、通过经验总结和交流学习,借鉴他人的成功经验和做法,不断提高质量检测管理水平。
结语: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制度是水利工程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只有严格执行检测管理制度,才能保证水利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为人民群众和国家水资源的利用提供保障。
希望相关部门和单位能够加强质量检测管理工作,确保水利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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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水利部《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加强对我省各级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站的规划和管理,规范水利工程质量检测行为,提高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安徽省水利厅负责全省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的归口管理工作,常设办事机构为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
各级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站应在同级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站的业务指导下,开展水利工程质量的检测工作。
第三条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应组织机构健全,检测手段完备,岗位职责分明,管理制度完善,应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提高质量检测人员的素质,确保质量检测工作的科学性、准确性和公正性。
第四条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工作必须严格贯彻执行国家和行业有关水利工程质量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
第二章检测单位和人员
第五条我省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分为两类:综合检测站和专项检测站。
综合检测站按两级设置:省水利工程质量检测中心站和市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站。
特殊专业的质量检测可由具备条件的单位建立专项检测站。
没有取得水利工程质量检测资质的其他实验室不得对外开展水利工程质量检测业务。
第六条水利工程质量综合检测站实行资质等级管理,共设两个等级,每个等级的资质标准见附表。
专项检测站的资质不分等级,其人员、设备的配置应与所承担的业务相适应。
各级各类资质证书均由水利厅组织审查、批准和颁发。
资质证书有效期为四年,每两年复查一次。
第七条各级各类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应依据《水利水电工程与产品的安全、质量检验测试机构管理办法》(水利部水科教[1994]171号)的有关规定设立,通过省级以上计量行政主管部门计量认证并经省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承担批准范围内的水利工程质量检测业务。
第八条水利工程质量检测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省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或认可的专业知识培训并取得结业证书;
二、具有与检测业务相关的专业理论知识、工程实践经验和检验测试能力并熟悉国家、水利行业的相关技术标准;
三、具有省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员证”岗位证书。
岗位证书有效期为四年,期满需进行考核、换证。
第九条检测人员的专业配置应与所承担的检测任务相适应。
检测报告的审核人应由从事相关专业工作5年以上并具备工程师以上职称的人员担任,审定人应由技术负责人(或副总工程师以上人员)担任。
第十条应制定完善的岗位责任制,明确各级人员的岗位责任和技术责任。
第三章检测工作
第十一条各级各类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站应配备与所承担的检测任务相适应的测试仪器、设备。
必须按规定进行定期的计量检定或自检,编制自检方法及仪器、设备操作规程,作好率定、使用和维修记录,施行“色标”管理,并建立相应的仪器、设备档案。
第十二条应及时收集和更新检测项目所需的各类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和检测规程,对于标准、规范中没有明确检测实施细则的项目,必须编制详细的检测实施细则。
第十三条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站在对受检工程的检测过程中,应严格按照标准、规范及规程进行,认真做好各种记录。
所出具的检测报告,应实事求是,数据准确可靠,计算分析合理,结论明确。
第十四条检测报告须有报告编写人、审核人和审定人的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和计量认证专用章方为有效。
报告编写人应对检测报告中所引用的原始数据负责,审核人应对检测报告中的计算方法和分析过程负责,审定人应对检测报告的结论负责。
第十五条凡检测过程中所形成的委托单、合同书、原始记录、检测报告、会议纪要等技术资料、文件及其它信息载体,均应按照《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工程)档案资料管理规定》的要求进行整理归档。
第十六条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报告是水利工程竣工资料的重要组成部分。
当事人对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结果有异议时,须在收到检测报告的15天内向检测单位提出,检测单位应认真处理并予以答复。
如当事人仍有异议,可向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水利工程质量最高检测单位申请仲裁检测,仲裁检测的费用由责任方支付。
仲裁检测报告应加盖仲裁检测专用章。
第四章检测试验室环境
第十七条各级各类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站必须拥有开展检测工作所需的试验场所。
凡承担对温度、湿度、噪声、振动等环境条件有特殊要求的检测业务,应严格按照有关标准、规范建立符合要求的试验室。
第十八条制备、加工试样的操作间应与试验室分开,以确保试验室清洁整齐。
第十九条检测试验过程中所产生的废料、废气、废液的处理应满足环保部门的要求。
第二十条试验室中的仪器设备摆放应便于操作,水、电、气管线布置应整齐合理,并符合安全规定。
第二十一条应制定相应的试验室管理制度,明确环境技术参数和控制措施,确保环境条件满足试验要求。
第五章见证取样和送检
第二十二条
见证取样和送检是指在建设单位或工程监理单位人员的见证下,由施工单位的现场试验人员对工程中涉及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在现场取样,并送至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或经监督单位同意送经过计量认证的质量检验单位进行的检测。
第二十三条凡新建、扩建和加固改造的水利工程中,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均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
见证取样和送检的比例不得低于有关技术标准中规定应取样数量的5%~30%,具体数量应根据工程情况和检测覆盖量的需要确定。
第二十四条见证人员应由具备建筑施工试验知识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
工程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应制订送检计划,并将见证人员名单和送检计划书面通知施工单位、检测单位和质量监督机构。
第二十五条见证人员应按照见证取样和送检计划,对施工现场的取样和送检进行见证并作见证记录,取样人员应在试样或其包装上作出标识和封志,标识和封志上应有见证人员和取样人员签字。
见证人员和取样人员对试样的真实性和代表性负责。
第二十六条见证取样的试块、试件和材料送检时,见证人员和送检人员应在委托单上签字。
检测单位应检查委托单及试样上的标识和封志,确认无误后方可进行检测。
见证取样和送检的检测报告须加盖见证取样检测的专用章。
第六章奖惩
第二十七条水利工程质量检测人员要以事实为依据,规范为准绳,勇于负责,忠于职守。
对于在水利工程质量检测中做出成绩的人员,应给予必要的物质和精神奖励。
第二十八条对在质量检测工作中不负责任,玩忽职守,造成质量检测失误,或徇私舞弊,索贿受贿,伪造或提供不公正检测数据的,应视情节轻重,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处以罚款、限制检测范围直至取消检测资格。
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省水利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