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个税种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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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个税种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各个税种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集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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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个税种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增值税

增值税是我国最主要的税种之一。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主要是指增值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发生应税、扣缴税款行为应承担纳税义务、扣缴义务的起始时间,是以商品含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一)、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

1、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2、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3、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4、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5、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6、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7、纳税人发生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二)、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因为增值税是链条税,销售方虽然没有收讫货款,但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购货方就可凭专用发票认证后抵扣增值税,为了避免国家的税款被无偿占用,《增值税暂行条例》又规定: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先开具发票的,即使没有收讫销售款项或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也以开票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三)、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四)、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五)、提供营改增的应税服务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服务完成的当天。

2、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3、纳税人发生视同提供应税服务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应税服务完成的当天。

4、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二、消费税

消费税是在对货物普遍征收增值税的基础上,选择少数消费品再征收的一个税种,主要是为了调节产品结构,引导消费方向,保证国家财政收入。消费税实行价内税,只在应税消费品的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环节缴纳,在以后的批发、零售等环节,因为价款中已包含消费税,因此不用再缴纳消费税,税款最终由消费者承担。

(一)、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于纳税人销售时纳税

1、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

的当天,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或者无书面合同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

2、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

3、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4、采取其他结算方式的,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二)、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

1、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

2、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的当天纳税。

(三)、纳税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货的当天,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委托方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所纳税款准予按规定抵扣。

(四)、纳税人进口应税消费品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三、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是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外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而征收的一种税。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取决于税法对收入的确认。

(一)、收入实现的一般性规定

1、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做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2、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3、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4、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特许权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5、接受捐赠收入,按照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二)、分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1、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2、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其他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

(三)、采取产品分成方式取得收入的实现

采取产品分成方式取得收入的,按照企业分得产品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收入额按照产品的公允价值确定。

(四)、销售商品确认收入实现时间

1、销售商品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在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

2、销售商品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3、销售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在购买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时确认收入。如果安装程序比较简单,可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4、销售商品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上述四种形式的商品销售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第一,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第二,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

第三,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四,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五)、提供劳务确认收入时间

1、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

企业在各个纳税期末,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采用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其中,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是指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第一,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二,交易的完工进度能够可靠地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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