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佑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自贡联合饲料有限公司、深圳安佑康牧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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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佑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自贡联合饲料有限公司、深圳安佑康牧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文章属性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案号】(2016)川民终319号

•【审理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二审

•【裁判时间】2016.06.02

裁判规则

在产品外包装的醒目位置使用含有他人注册商标字样的标识,超越了表明或描述其商品技术来源作用的范围,实际是以商业标识的方式使用包含注册商标文字的字样,应属于商标性使用行为;被控侵权产品与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相同商品范畴,因此,构成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

正文

安佑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自贡联合饲料有限公司、深圳安佑

康牧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川民终31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安佑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沙溪镇岳王新港路239号。

法定代表人洪平,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XXX,北京市君泽君(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光斌,北京市君泽君(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自贡联合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犀牛路31号。

法定代表人何炬,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勇,重庆和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人瑗,重庆德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安佑康牧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公明镇玉律村第五工业区8栋。

法定代表人李秋芬,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元福,广东一粤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安佑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佑生物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自贡联合饲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自贡联合公司)、被上诉人深圳安佑康牧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安佑康牧公司)商标权侵权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自知民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4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6年5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安佑生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XXX,被上诉人自贡联合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勇、刘人瑗,被上诉人深圳安佑康牧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元福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安佑生物公司成立于2009年5月6日,原名“安佑(中国)动物营养研发有限公司”,于2013年1月23日变更为现名,许可经营项目为:生产饲料(含配合饲料、浓缩饲料及添加剂预混合饲料),销售公司自产产品等。

1999年5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国家商标局)就“安佑及图”注册商标向华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颁发了第1274693

号商标注册证,载明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1类,包括动物饲料、家畜饲料、动物催肥剂、家禽饲料、动物食用蛋白质、非医用饮料添加剂、宠物食品、猪饲料。2008年12月,该商标经核准续展有效期至2019年5月13日。2010年2月13日,上海安佑饲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安佑公司)经核准受让该商标。2012年7月13日,安佑(中国)公司经核准受让该商标。2013年7月24日,该商标经核准变更注册人为安佑生物公司。

2005年5月7日,国家商标局就“安佑”注册商标向上海安佑公司颁发了第3752440号商标注册证,载明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1类,包括动物饲料、家畜饲料、动物催肥剂、家禽饲料、动物食用蛋白质、非医用饮料添加剂、猪饲料;注册有效期限至2015年5月6日。2012年7月13日,该商标经核准转让给安佑(中国)公司;2013年7月24日,该商标经核准变更注册人为安佑生物公司。

2012年12月31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案涉“安佑及图”商标被评为驰名商标。

深圳安佑康牧公司于2000年7月22日经依法核准登记成立,经营范围由章程确定。自贡联合公司于2005年1月31日经依法核准登记成立,经营范围为:生产、销售配合饲料,销售饲料原料,农副产品初级加工。2013年8月1日,深圳安佑康牧公司与自贡联合公司签订《授权书》及《关于授权书的承诺书》,约定深圳安佑康牧公司授权自贡联合公司生产“深圳安佑技术”的猪用配合料及猪用浓缩料,并对产品的质量等问题进行了约定。自贡联合公司在生产和销售深圳安佑康牧公司授权其使用的“深圳安佑技术”的猪用配合料及猪用浓缩料时,在产品外包装上完整地使用了“深圳安佑康牧”和“深圳安佑”文字,在“深圳安佑”字样的前面使用了自贡联合公司的注册商标,即外方内圆加变异“LH”图形组合商标。在“LH”图形组合商标的右上方加有注册商标“R”标记。

经安佑生物公司申请,一审法院依法对自贡联合公司编号为4013的饲料编织

袋28件,每件300个、编号为1312的饲料297袋、编号为1310的饲料110袋、编号为102的饲料119袋、编号为1311的饲料46袋、编号为4013的饲料16袋进行了查封、扣押。

安佑生物公司认为自贡联合公司在其生产的产品外包装上使用“深圳安佑康牧”、“深圳安佑”字样,突出使用“安佑”文字,足以导致相关消费者对市场主体和商品来源产生混淆,侵犯了安佑生物公司依法享有的商标专用权;深圳安佑康牧公司系自贡联合公司生产侵权产品的授权人,构成共同侵权。安佑生物公司遂诉至一审法院,请求判令:1.自贡联合公司与深圳安佑康牧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停止在商品中使用“安佑”标识并销毁带有“安佑”标识的产品和产品外包装;2.自贡联合公司与深圳安佑康牧公司连带赔偿安佑生物公司经济损失50万元;3.自贡联合公司与深圳安佑康牧公司连带承担安佑生物公司的律师代理费、调查取证等维权费用6万元;4.自贡联合公司与深圳安佑康牧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自贡联合公司在生产的猪用配合料及猪用浓缩料使用“深圳安佑康牧”和“深圳安佑”文字,是否侵犯了安佑生物公司“安佑及图”和“安佑”注册商标专用权,自贡联合公司、深圳安佑康牧公司是否应当承担停止使用、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商标是区别不同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标志,企业名称是区别不同市场主体的标志。字号是企业名称的核心组成部分。字号与商标均属于识别性标记,但分别受不同的法律法规调整,经过合法注册产生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和经依法核准登记产生的企业名称权均为合法权利。当两种权利发生冲突时,人民法院应当依照诚实信用、维护公平竞争和保护在先权利等原则处理。

安佑生物公司享有的“安佑及图”和“安佑”注册商标分别于1999年5月14日、2005年5月7日在第31类商品上注册,“安佑及图”注册商标于2012年12月31日被评为驰名商标。二注册商标经注册和续展,在诉讼期间均为有效,安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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