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实施细则
北京市财政局转发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加强办班和会议管理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转发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加强办班和会议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财政局•【公布日期】1994.12.21•【字号】京办发[1994]25号•【施行日期】1994.12.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财政局转发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加强办班和会议管理的通知(京办发[1994]25号1994年12月21日)局属各单位:现将中共北京市和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办班和会议管理的通知》发给你们。
并结合我局的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一、加强对办班和会议的领导,实行处长(含牵头副处长)负责制进行严格管理。
管理重点是:严格会议预算,尽量缩短会期和减少参会人员。
坚持可开可不开的会坚决不开,能合并开的会议不单独召开。
二、严禁利用开会办班之机,搞铺张浪费,要做到:不将会议、办班地点设在外省市;不租用高级宾馆、饭店;不大吃大喝、铺张浪费:不用公款组织游览和高消费娱乐活动;不超标准乱收费、乱发证;一般不发放纪念品;用于表彰会的奖品不得超出批准金额。
三、实行开会办班审批制。
今后各单位如需办班和办会,必须将内容、时间、人数情况写明,经主管局长签字同意后交办公室备案,由孙家骐局长审定。
办班和会议尽量安排在我局怀柔培训中心等所属培训中心,如有冲突办公室尽量予以协调。
四、按照市委、市政府的有关要求,各单位要对今年底明年初召开的会议情况进行一次清理,对照要求认真检查对检查出的问题切实改正。
附: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办班和会议管理的通知(京办发[1994]25号)各区、县委,各区、县政府,市委市政府各部委办局,各总公司,各人民团体,各高等院校:近几年本市各级党政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含挂靠单位,下同)围绕中心任务和业务工作,通过举办学习班开展培训、研讨活动,对于促进首都改革开放和经济与社会发展起了积极作用。
党政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
附件北京市市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会议费管理,精简会议、改进会风,提高会议效率和质量,降低行政成本,依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北京市市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召开的会议,均适用于本办法。
其他性质资金参照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所称北京市市级党政机关,是指北京市市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
第三条各单位应当本着厉行节约、务实高效、规范管理、充分挖掘本单位资源的原则合理安排会议费,严格控制会议数量、规模,规范会议费管理,控制会议费规模。
第四条各单位召开的会议实行分类管理、分级审批。
会议费纳入部门预算,并单独列示,执行中不得突破。
第二章会议分类和审批第五条会议的分类一类会议:市党代会,市委全会,以市委、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性会议。
二类会议:市委、市政府各部委办局召开的全市性会议,按照有关要求承办的全国性工作会议,以及面向全市公众或提供公共服务的其他专业性会议。
各主管部门召开的系统工作会议也可按此类会议申报,但原则上每年不超过1次。
三类会议:单位内部会议以及为完成本单位工作任务召开的除上述一、二类会议外的各类小规模会议,包括小型研讨会、座谈会、评审会等。
第六条各单位应当建立会议计划编报和审批制度。
年度会议计划应包括会议名称、召开理由、主要内容、时间地点、代表人数、工作人员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
每年9月底前,各单位将下年度会议计划报有关部门审批后申报下年度预算执行。
各类会议按以下程序和要求进行审批:一类会议:将年度计划报市委、市政府批准。
二类会议:将年度计划报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批准。
三类会议:将年度计划报单位领导办公会或党组(党委)会审批后执行。
第七条一类会议会期按照批准文件,根据工作需要从严控制;二类、三类会议会期均不得超过2天;传达、布置类会议会期不得超过1天。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公布北京市市级2010年-2011年党政机关会议定点中标服务供应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公布北京市市级2010年-2011年党政机关会议定点中标服务供应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09.12.28•【字号】京财预[2009]2970号•【施行日期】2009.1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公布北京市市级2010年-2011年党政机关会议定点中标服务供应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京财预〔2009〕2970号)市级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为规范和加强会议费支出预算管理,降低行政运行成本,根据《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办法》(京财预[2009]2181号)要求和市级各预算单位使用会议定点需求,北京市财政局委托北京市政府采购中心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了236家政府采购会议定点服务供应商(见附件1),现予以公布,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同时,对会议费管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一、本次政府采购确定的会议定点服务供应商服务有效期为2010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
二、本次政府采购确定的会议定点服务供应商服务价格均为最高限价。
结算价格不再实行人均消费限额,应根据实际发生费用,在不高于中标价的前提下由双方议价确定。
三、会议费结算(具体流程见附件2)。
自2010年1月1日起,各预算单位开会后,直接与会议定点服务供应商结算。
结算时,由会议定点服务供应商依据实际发生的费用在北京市政府采购会议定点综合查询系统中填写并打印“会议费结算明细单”,预算单位应认真核对经会议定点服务供应商盖章确认的“会议费结算明细单”,核对无误后方可签字确认;经双方确认的“会议费结算明细单”与正式发票一起作为会议费报销凭证,无“会议费结算明细单”视同未在会议定点场所开会,财务部门原则上不予报销。
四、有关会议定点服务供应商的详细信息,请登陆北京市政府采购会议定点综合查询系统进行查询。
同时还可对会议定点服务供应商的服务情况进行实名评价。
市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办法
市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市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市直单位”)会议费管理,精简会议,改进会风,节约会议费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直单位召开会议应当坚持厉行节约、规范简朴、务实高效的原则,严格会议审批,控制会议规格规模,创新会议形式,提倡以电视电话或网络视频等方式召开会议降低办会成本,提高会议效率。
第三条市直单位应将年度会议费纳入部门预算管理,严格控制会议费预算规模,会议费预算要细化到具体会议项目,执行中不得突破。
第四条市直单位召开会议实行分类管理、分级审批。
(一)会议作如下分类:一类会议是指市党代会、人代会、政协全体会议、民主党派全市代表大会、劳模表彰会和烈军属会议;二类会议是指以市委、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性会议、市人大、市政协召开的要求各县(市、区)人大、政协和市直各单位负责同志参加的会议、市纪委全会、民主党派全体委员会议。
三类会议是指除一、二类会议以外的其他会议。
(二)会议按分类执行审批程序:一类会议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专门规定进行审批。
二类会议由举办单位按程序分别报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和市政协批准。
其中,以市委、市政府名义召开的会议应列入年度全市性会议安排计划。
未列入年度会议计划的,原则上不得以市委、市政府名义召开,但市委、市政府临时决定召开的会议除外。
三类会议由举办单位建立会议计划编报和审批制度。
会议举办单位具体承办部门应当编报年度会议计划,详细列明会议名称、日程安排、时间、地点、代表及工作人员数、经费预算及列支渠道等事项,经本单位财务部门审核后,由本单位综合协调部门编制年度会议总量计划报单位领导办公会议审批。
因工作需要临时召开的计划外会议,举办单位具体承办部门应于会前提出申请并补列预算,经单位财务部门审核后报单位分管领导审核并报主要领导批准。
市直单位每年计划外召开的会议数量应控制在年度会议总量计划的以内。
第五条市直单位应当严格控制会议规模,缩减会议时间,压减参会人员,不安排与会议内容无关的单位和个人参会。
行政单位会议费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条会议室管理违规处理
1.对违反会议室管理规定的个人或部门,将按照单位相关规章制度进行处理。
2.情节严重者,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单位行政管理部门所有。
第三十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如有变更,另行通知。
2.会前通知:提前至少3个工作日向参会人员发送会议通知,明确会议主题、时间、地点、议程等内容。
3.准备会议材料:会议材料应提前准备,并在会议开始前至少1个工作日发送给参会人员。
第十条会议召开
1.会议主持人负责维护会议秩序,确保会议按照议程进行。
2.与会人员应按时参加会议,因故不能参加的,需提前向会议主持人请假。
2.会议纪要需经会议主持人审核后,发送给参会人员。
第十三条会议落实
1.各部门应根据会议决策和会议纪要,及时开展工作,确保会议决策的落实。
2.会议决策的落实情况应作为下次会议的汇报内容。
第十四条会议总结
1.会议结束后,会议主持人应对会议效果进行评估,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
2.会议总结报告应在下次会议前提交给单位领导。
2.改进措施和建议应形成书面报告,提交给单位领导审查。
第四章会议室管理规定
第二十二条会议室预订
1.各部门需提前预订会议室,并填写会议室预订申请表,明确会议时间、参会人数、所需设备等。
2.会议室预订应遵循“先到先得”的原则,对于冲突情况,由行政管理部门协调解决。
第二十三条会议室配置
1.会议室应配备必要的会议设施,如投影仪、音响系统、白板、会议桌椅等。
2.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定期检查会议室设施,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办法
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办法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严格会议费预算支出,提高会议效率,节约会议成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市市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其他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的会议费管理。
第三条会议费预算实行统一管理。
各单位应按照北京市财政局的规定,将会议费纳入部门预算,实行全面预算管理。
第四条会议费开支必须遵循合法、经济、高效的原则,不得影响会议的公正、公平、公开。
第五条各单位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会议规模,按照年度制定会议计划,合理安排会议时间、地点和人数,杜绝奢侈浪费。
第六条会议费开支范围包括会议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室租金、交通费等。
各单位应当根据实际需要,详细列出费用明细,合理安排预算。
第七条会议费标准应当参照国家和北京市的有关标准,严格执行。
超出标准的费用,各单位自行承担。
第八条各单位应当严格按照预算安排使用会议费,不得擅自改变资金用途。
如有特殊情况需要调整预算的,必须按照程序报批。
第九条各单位应当建立会议费内部审计制度,加强对会议费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条各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北京市财政局责令改正,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北京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北京市市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办法北京市市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市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改进会风,精简会议,降低行政成本,提高工作效率,根据中央和市委、市政府有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举办会议(包括内部会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财政局负责市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会议费的管理。
第四条会议分类。
(一)法定会议。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章程规定必须召开的会议。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关于社会团体收取会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京社发[1993]28号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关于社会团体收取会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关于社会团体收取会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京社发(1993)28号、京财综(1993)1914号1993年8月13日)各区县财政局、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各社会团体:为了使社会团体合理收取会费,加强对会费的管理,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社会团体收取会费的通知》精神,结合本市社会团体的会费收取情况,现对本市社会团体,收取会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经市、区、县社团行政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并领取了《北京市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或《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证》的社会团体,方可收取会费。
社会团体收取会费,应坚持取之有度、用之得当的原则。
二、社会团体收取会费的标准,应由社会团体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在本通知规定范围以内的,报社团行政主管机关备案,超过规定标准的报社团行政主管机关核定。
全市性社会团体收取团体会员年度会费的标准:企业会员根据企业规模大小确定,小型企业年度会费不得超过300元,中型企业年度会费不得超过1000元,大型企业年度会费不得超过2000元,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会员年度会费不得超过300元。
区、县级社会团体的团体会员年度会费可按市级标准的一半收取:街道、乡、镇级社会团体的团体会员年度会费可按市级标准的三分之一收取。
个人会员年度会费标准不得超过10元。
三、社会团体会费,个人会员应由个人负担;团体会员会费,企业应从企业提取的盈余公积金中开支;行政、事业单位从预算包干结余(收支结余)中开支;社会团体从自有资金中开支。
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北京市预算监督条例》,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的若干规定》(中发[1997]13号)及《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的若干规定>的实施办法》(京发[1997]6号)精神,切实规范和加强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会议费支出预算管理,建设节约型机关和节约型城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会议费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规范、务实、节俭。
第三条会议的分类一类会议:由市财政专项拨款承担的市党代会、市委全会、市人代会、市政府会、市政协会、市纪检委全会。
二类会议:行政事业单位按照有关要求承办的全国性工作会议、业务培训;以市委、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性专业工作会议等。
三类会议:行政事业单位围绕中心工作任务和业务工作召开的工作会议和业务会议等。
第四条会议的要求(一)一类、二类会议,须报经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市纪检委同意。
三类会议,要使用单位内部的会议室、礼堂等场所召开,有条件的单位要以召开电视电话会议为主;单位内部确实无条件又确需召开的会议,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在政府采购会议定点场所召开。
(二)按照市委、市政府精简会议、压缩会期的精神,可开可不开的会议一律不开,能够合并召开的会议应当合并召开;特别是三类会议,单位领导要切实负起责任,严把会议关,减少会议次数,工作会议和业务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严格控制各种类型的纪念会、协调会、研讨会、表彰会、庆典活动等。
(三)提高会议质量,尽量缩短会期,减少会议期间的一般性事务活动;不准以开会之名赠送礼品、纪念品、发放洗漱用品,不准借机大吃大喝、游山玩水,不准组织高消费娱乐活动。
合理安排参加会议的工作人员,严格控制会议的各项开支,制止奢侈浪费。
(四)单位内部的培训应从部门预算公用经费“培训费”中安排,会议经费列入部门预算管理。
行政单位会议费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行政单位会议费管理,规范会议经费使用,提高会议效率和效益,根据《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行政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行政单位内部召开的所有会议,包括但不限于工作会议、学习培训会议、调研考察会议、学术研讨会等。
第三条会议费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二)规范透明,公开公正;(三)分类管理,分级审批;(四)预算控制,按实报销。
第二章会议分类及标准第四条会议按照性质和规模分为以下四类:(一)一类会议:以本行政单位名义召开的,要求单位领导及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会议;(二)二类会议:由本行政单位各部门、直属单位召开的,要求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会议;(三)三类会议:由本行政单位内设机构召开的,要求相关工作人员参加的会议;(四)四类会议:由本行政单位工作人员自行组织的,邀请外部人员参加的会议。
第五条会议费用标准:(一)一类会议:每人每天不得超过760元;(二)二类会议:每人每天不得超过650元;(三)三类会议:每人每天不得超过650元;(四)四类会议:每人每天不得超过550元。
第三章会议审批及预算第六条会议召开前,需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审批:(一)提交会议申请,内容包括会议名称、时间、地点、参会人员、会期、费用预算等;(二)经相关部门负责人审核,单位领导批准;(三)报送财务部门备案。
第七条会议费用预算应严格按照以下要求编制:(一)会务费:包括会议室租赁费、资料费、设备费等;(二)交通费:包括参会人员往返交通费用;(三)住宿费:包括参会人员住宿费用;(四)餐饮费:包括参会人员用餐费用;(五)其他费用:包括其他合理支出。
第四章会议实施及报销第八条会议召开期间,严格执行会议纪律,确保会议质量和效率。
第九条会议结束后,及时收集会议资料,包括会议纪要、参会人员名单、费用报销单据等。
第十条会议费用报销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参会人员提交费用报销单据;(二)经相关部门负责人审核;(三)报送财务部门审核、报销。
北京调整党政机关会议费标准 每人每天最高不超650元
名胜 区召 这是近 几年来对会议 的举办地点的强制标准。
《 办法》 中 , 再次重申了 这些标 准, 但首次提出, 涉及京津冀
一
体化发展 相关会 议可在天津市、 河北省召开’ 会议 地点需选
择 当地 政 府 采 购会 议 定 点 场所 。 在天津市、 河北 省召开 会 议 ,
政 府 名 义 召 开 的 全 市 性 会 议 等 ;二 类会 议 包 括市 委 、市 政 府
游 精 品 赛 事和 精 品 线路 。培 育 具 有 国 际
知 名 度 和 市场 竞 争 力 的体 育 旅 游 企 业和
品牌 。 引 导和 鼓 励 特 色体 育 场 馆 、 设施
划》 ( 以下简称 《 规 划 》 ),确 定 了
“ 十 三 五 ” 时 期 旅 游 业 发 展 的 总 体 思
过2 天 ,三类 会 议合 计 不 得 超过 1 天。 在 会 议 费预 算 管 理 与 结 算 方 面 , 《 办 法 》要 求一 、 二 类
会议的住宿费为4 0 0 元/ 人/ 天 、伙 食 费 1 5 0 元/ An al y si s
每 人 每 天 最 高 不 超 65 0 元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东政办发〔2015〕3号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东政办发〔2015〕3号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东城区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办法》已经2014年12月1日东城区政府第6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3月6日东城区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东城区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工作,加强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提高内部财务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东城区各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的财务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财务管理是指单位为履行职责,在预算管理、收支管理、资产管理、采购管理、合同管理、项目管理等过程中的行为总称。
第四条财务管理的目标主要包括:合理编制预算;保证活动合法、资产安全完整、财务信息真实有效;有效防范舞弊和预防腐败,提高公共服务的效率和效果。
第五条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对财务管理承担主要责任,党政领导班子对财务管理承担集体责任。
各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不得直接分管财务管理、政府采购等工作。
第六条各单位的重大项目投资决策、大额资金使用,应当按照“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加强对财务管理的监督。
(一)各单位的财务管理要接受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督,包括财政、监察、审计、税务等相关部门对本单位的财务管理进行的指导、检查、监督。
北京市市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办法
附件市市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会议费管理,精简会议、改进会风,提高会议效率和质量,降低行政成本,依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市市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召开的会议,均适用于本办法。
其他性质资金参照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所称市市级党政机关,是指市市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党派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
第三条各单位应当本着厉行节约、务实高效、规管理、充分挖掘本单位资源的原则合理安排会议费,严格控制会议数量、规模,规会议费管理,控制会议费规模。
第四条各单位召开的会议实行分类管理、分级审批。
会议费纳入部门预算,并单独列示,执行中不得突破。
第二章会议分类和审批第五条会议的分类一类会议:市党代会,市委全会,以市委、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性会议。
二类会议:市委、市政府各部委办局召开的全市性会议,按照有关要求承办的全国性工作会议,以及面向全市公众或提供公共服务的其他专业性会议。
各主管部门召开的系统工作会议也可按此类会议申报,但原则上每年不超过1次。
三类会议:单位部会议以及为完成本单位工作任务召开的除上述一、二类会议外的各类小规模会议,包括小型研讨会、座谈会、评审会等。
第六条各单位应当建立会议计划编报和审批制度。
年度会议计划应包括会议名称、召开理由、主要容、时间地点、代表人数、工作人员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
每年9月底前,各单位将下年度会议计划报有关部门审批后申报下年度预算执行。
各类会议按以下程序和要求进行审批:一类会议:将年度计划报市委、市政府批准。
二类会议:将年度计划报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批准。
三类会议:将年度计划报单位领导办公会或党组(党委)会审批后执行。
第七条一类会议会期按照批准文件,根据工作需要从严控制;二类、三类会议会期均不得超过2天;传达、布置类会议会期不得超过1天。
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实施细则
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会议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切实规范和加强会议费支出预算管理,节约会议费开支,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 适用于与北京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直接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北京市市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和与之配套的单位自筹资金召开《办法》中所规定的,纳入项目支出预算的二类会议和三类会议。
第三条按照《会议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凡要求在政府采购定点会议场所召开的会议(培训),要通过财政综合信息平台()政府采购系统完成会议(培训)申报。
第四条间接会议费安排原则:(一)利用本单位内部的会议室、礼堂等场所,组织外单位人员参会且规模较大的的会议(培训),单位内部不具备用餐条件又必需安排用餐的,会议餐费预算按以下顺序安排:首先使用当年公用经费统筹安排;其次使用历年基本支出结余资金安排;再次使用历年项目支出净结余安排;如果以上途径都无法安排,由预算单位申报会议费预算,将会议餐费纳入间接会议费用,餐费上限为20 元/ 人.半天。
(二)会议必需印制的零星资料,应根据参会人数合理印制,印刷材料要本着厉行节约、实用的原则,单色、简装,不得豪华、精装印刷。
大宗资料印刷应按照《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印刷费管理办法》实行政府采购,纳入国库直接支付。
(三)凡在市内召开的会议,一律轻车简从,原则上不安排交通费。
第五条本单位内部的培训,应按有关规定从本单位部门预算公用经费“培训费”中安排,不纳入本细则管理。
第二章会议费预算的申报第六条申报时间。
会议费预算的申报时间与每年部门预算编制时间一致。
第七条申报要求。
要严格按照《会议费管理办法》和《北京市市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进行会议费预算的申报,并通过财政业务系统操作完成。
北京市市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培训费管理办法
北京市市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培训费管理办法北京市财政局中共北京市委组织部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市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培训费管理办法》的通知京财预【2014】148号市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为贯彻落实中央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培训费管理,依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并结合我市实际,我们制定了《北京市市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培训费管理办法》。
经市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
附件:北京市市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培训费管理办法北京市财政局中共北京市委组织部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4年1月24日京财预〔2014〕148号附件北京市市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培训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市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培训工作,提高培训效率和质量,加强培训费管理,节约培训费开支,依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北京市市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开展的各类培训,均适用于本办法。
其他性质资金参照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所称北京市市级党政机关,是指北京市市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
第三条各单位举办培训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实行单位内部统一管理,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保证培训质量,节约培训资源,提高培训经费使用效益。
第二章计划和备案管理第四条建立培训计划编报和审批制度。
各单位培训部门制订的本单位年度培训计划(包括培训名称、对象、内容、时间、地点、参训人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经单位财务部门审核后,报单位领导办公会议或党组(党委)会议批准后施行。
第五条年度培训计划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调整。
因工作需要确需临时增加培训及调整预算的,报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审批。
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实施办法
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实施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1999.04.16•【字号】京财综[1999]177号•【施行日期】1999.04.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实施办法(京财综[1999]177号)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等部门《关于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全面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精神,现制定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实施办法:一、范围行政单位,主要指行使国家权力、管理国家事务的各级国家机关。
(含政党组织和部分人民团体的各级常设工作机构)事业单位,主要指为促进社会进步、丰富人民文化生活、增进社会福利等提供公共服务的社会组织。
行政事业单位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规章制度而收取、提取、罚没和安排使用的未纳入国家预算管理的各种资金,均属财政性资金。
其范围主要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和附加收入;罚没收入;用于乡(镇)政府开支的乡自筹资金和乡统筹资金;其它未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财政性资金等。
二、组织领导这项工作在各级政府领导下进行。
经市政府同意,成立北京市“收支两条线”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
备区县、各委办局也要成立相应的机构,并由一位主要领导负责这项工作,切实加强领导。
各级财政、审计、物价、监察部门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认真履行各自的职责,严格依法办事,共同完成这项工作。
各级财政部门要严格审查部门和单位的收费项目、资金情况。
各级监察部门要派人直接参加这次落实“收支两条线”管理的检查工作。
对不按时上报帐户,转秽、私存、隐瞒资金的部门和单位,将由监察部门依据《关于对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实施行政处分的暂行规定》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者的责任。
北京市市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办法.doc
北京市市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办法为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关于加强相关开支标准之间的衔接,建立开支标准调整机制的规定,进一步加强会议费管理,制定了《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
下文是北京市市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办法,欢迎阅读!北京市市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精简会议,改进会风,提高会议效率和质量,节约会议经费开支,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的分类、审批和会议费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中央和国家机关,是指党中央各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中央和全国工商联(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各单位召开会议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规范简朴、务实高效的原则,严格控制会议数量和规模,规范会议费管理。
第四条各单位召开的会议实行分类管理、分级审批。
第五条各单位应当严格会议费预算管理,控制会议费预算规模。
会议费预算应当细化到具体会议项目,执行中不得突破。
会议费应当纳入部门预算,并单独列示。
第二章会议分类和审批第六条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分类如下:一类会议。
是以党中央和国务院名义召开的,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或中央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会议。
二类会议。
是党中央和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召开的,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有关厅(局)或本系统、直属机构负责同志参加的会议。
三类会议。
是党中央和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及其所属内设机构召开的,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有关厅(局)或本系统机构有关人员参加的会议。
四类会议。
是指除上述一、二、三类会议以外的其他业务性会议,包括小型研讨会、座谈会、评审会等。
第七条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按以下程序和要求进行审批:一类会议。
市直机关会议费、培训费管理办法
市直机关会议费、培训费管理办法市直机关会议费、培训费管理办法为了规范市直机关会议费、培训费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财务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部门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会议费管理1. 市直机关举办会议应符合工作需要和财务预算,会议费应经过合理审批程序,确保合理、高效使用财务资金。
2. 会议费包括会议场地租赁费、会议设备租赁费、餐饮费、酒水费、交通费、住宿费等相关费用。
3. 会议费的审批权限划分如下:(1)市直机关局级及以下单位的常务副局长(常务副处级)及以上领导负责会议费审批;(2)市直机关部级单位的局级(处级)负责人及以上领导负责会议费审批;(3)市直机关局级及以下单位的其他领导需报请上级批准;(4)市直机关部级单位的其他领导需报请市直机关党委、政府批准。
4. 会议费的支付,应与相关合同发票进行核对,确保支付给合法合规的服务商。
5. 会议费的报销,应提供相关费用发票、收据及报销凭证,核实费用金额和合法合规性,报销人应按规定的时间和流程进行申请报销。
二、培训费管理1. 市直机关开展培训应结合工作需要和人才培养计划,培训费应经过合理审批程序,确保合理、高效使用财务资金。
2. 培训费包括培训机构费用、培训材料费用、培训师傅费用、差旅费、住宿费等相关费用。
3. 培训费的审批权限划分如下:(1)市直机关局级及以下单位的常务副局长(常务副处级)及以上领导负责培训费审批;(2)市直机关部级单位的局级(处级)负责人及以上领导负责培训费审批;(3)市直机关局级及以下单位的其他领导需报请上级批准;(4)市直机关部级单位的其他领导需报请市直机关党委、政府批准。
4. 培训费的支付,应与培训合同发票进行核对,确保支付给合法合规的培训机构。
5. 培训费的报销,应提供相关费用发票、收据及报销凭证,核实费用金额和合法合规性,报销人应按规定的时间和流程进行申请报销。
三、监督措施1. 市直机关会议费、培训费的使用应符合财务预算的安排,不得超出预算范围。
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在华举办国际会议费用开支标准和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在华举办国际会议费用开支标准和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4.03.12•【字号】京财党政群[2014]478号•【施行日期】2014.03.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财务制度正文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在华举办国际会议费用开支标准和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京财党政群〔2014〕478号)市属各单位、各区县财政局:为规范和加强在京举办国际会议的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现将《财政部关于印发<在华举办国际会议费用开支标准和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2〕1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与外国有关组织、团体、机构以及中央部门共同在京举办或受其委托承办年会、例会,及其他以国际问题为主要内容,且申请财政拨款的会议(以下简称国际会议)。
二、在京举办国际会议应当本着“厉行节约、勤俭办会”的原则,按照国际惯例办会,严格控制会议规格,努力压缩会议规模,不得承担额外的义务,科学、规范、合理地编制和申报会议预算,认真执行各项费用开支标准,从严控制经费支出,力求会风简朴、务实高效。
三、对在京举办国际会议实行分类管理,各部门应按照“服务发展、确保重点、规范管理、精简务实”的原则加强国际会议的审核工作。
自然科学技术类和经贸类国际会议应先分别报市科委和市商务委审批,然后报市政府外事办公室审核;其他类别国际会议由市政府外事办公室审核。
有涉台问题的,应事先报市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审核,并制定台湾问题应对方案。
四、在京举办的国际会议,需申请财政拨款的,各举办单位应在拟举办会议的上一年度10月份报市外办进行立项初审(填写相应审批表),按照部门预算管理程序,编制详细的会议经费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并列入年度部门预算。
会议的立项审批应于编制年度部门预算之前完成,年度执行中原则上不予追加经费。
会议费管理实施细则【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实施细则】
会议费管理实施细则【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实施细则】xx年6月29日,财政部、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以财行〔xx〕214号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该办法自xx年7月1日起施行。
下文是北京市会议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欢迎阅读!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会议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切实规范和加强会议费支出预算管理,节约会议费开支,特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与北京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直接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北京市市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和与之配套的单位自筹资金召开《会议费管理办法》中所规定纳入项目支出预算的二类会议和三类会议。
第三条凡使用财政性资金在政府采购定点会议场所召开的会议(培训),都需通过会议政府采购业务系统完成相应操作。
财政性资金是指财政拨款、预算外资金、其他由市财政局拨付的资金,以及财政性结余资金。
第四条间接会议费安排原则(一)利用本单位内部的会议室、礼堂等场所,组织外单位人员参会且规模较大的的会议(培训),单位内部不具备用餐条件又必需安排用餐的,会议餐费预算按以下顺序安排:首先使用当年公用经费统筹安排;其次使用历年基本支出结余资金安排;再次使用历年项目支出净结余安排;如果以上途径都无法安排,由预算单位申报会议费预算,将会议餐费纳入间接会议费用,餐费上限为20元/人.半天。
(二)会议必需印制的零星资料,应根据参会人数合理印制,印刷材料要本着厉行节约、实用的原则,单色、简装,不得豪华、精装印刷。
大宗资料印刷应按照《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印刷费管理办法》实行政府采购,纳入国库直接支付。
(三)凡在市内召开的会议,一律轻车简从,原则上不安排交通费。
第五条本单位内部的培训,应按有关规定从本单位部门预算公用经费“培训费”中安排,不纳入本细则管理。
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党政机关会议定
点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财政局
•【公布日期】2015.03.03
•【字号】京财采购〔2015〕275号
•【施行日期】2015.03.0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
办法》的通知
京财采购〔2015〕275号市属各单位,各区县财政局,开发区财政局,燕山财政分局:
为加强和规范会议定点管理,财政部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制定印发了《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办法》(财行〔2015〕1号),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我们将结合本市实际,另行制订具体实施细则。
附件:财政部关于印发《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5〕
1号)
北京市财政局
2015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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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实施细则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第一章 总总 则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会议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切实规范和加强会议费支出预算管理,节约会议费开支,特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与北京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直接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北京市市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和与之配套的单位自筹资金召开《会议费管理办法》中所规定纳入项目支出预算的二类会议和三类会议。
第三条 凡使用财政性资金在政府采购定点会议场所召开的会议(培训),都需通过会议政府采购业务系统完成相应操作。
财政性资金是指财政拨款、预算外资金、其他由市财政局拨付的资金,以及财政性结余资金。
第四条 间接会议费安排原则
(一)利用本单位内部的会议室、礼堂等场所,组织外单位人员参会且规模较大的的会议(培训),单位内部不具备用餐条件又必需安排用餐的,会议餐费预算按以下顺序安排:首先使用当年公用经费统筹安排;其次使用历年基本支出结余资金安排;再次使用历年项目支出净结余安排;如果以上途径都无法安排,由预算单位申报
会议费预算,将会议餐费纳入间接会议费用,餐费上限为20元/人.半天。
(二)会议必需印制的零星资料,应根据参会人数合理印制,印刷材料要本着厉行节约、实用的原则,单色、简装,不得豪华、精装印刷。
大宗资料印刷应按照《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印刷费管理办法》实行政府采购,纳入国库直接支付。
(三)凡在市内召开的会议,一律轻车简从,原则上不安排交通费。
第五条 本单位内部的培训,应按有关规定从本单位部门预算公用经费“培训费”中安排,不纳入本细则管理。
会议费预算的申报
第二章会议费预算的申报
第六条 申报时间。
会议费预算的申报时间与每年部门预算编制时间一致。
第七条 申报要求。
要严格按照《会议费管理办法》和《北京市市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等部门预算相关规定进行会议费预算的申报,并纳入项目库管理。
(一)申报二类或三类会议,要分别选择“一般性项目”中的“大型会议类项目”或“经常性项目”中的“会议、培训类项目”会议费模版的要求明细申报。
(二)按类申报遵循以下原则:
1、申报会议(培训)要分类清晰,不能选择“一般性项目”中的
“其他项目”或“经常性项目”中的“其他经常类项目”。
若某项目中含有会议(培训),原则上应将会议(培训)该项目按类拆分后分类申报。
2、召开不同性质和内容的会议(培训),要逐一进行项目填报,会议和培训不能合并为一个项目申报。
(三)直接会议费用纳入政府采购,要准确填报采购品目;申报理由及主要内容,要填报会议(培训)召开的依据、主要内容、会期、参会人数、工作人员人数、会议地点类型、直接会议费预算及测算过程、拟发生的间接会议费用等。
经测算的直接会议费预算和间接会议费用预算,要填报到预算明细表相应的“金额”栏中。
(四)添加相关资料附件。
按照《会议费管理办法》的规定,与会议(培训)相关的批示文件等相关资料都要添加到“附件”中,作为主管部门、市财政局和审计部门审核的依据。
(五)资金来源。
申报会议费预算的资金来源可以为财政拨款、预算外资金、其他资金以及财政性结余资金。
(六)会议(培训)项目的支出经济分类科目,要选择“会议费”或“培训费”。
第三章第三章 会议费预算的审核及批复会议费预算的审核及批复
第八条 主管部门和市财政局要严格按照《会议费管理办法》和《北京市市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对会议费预算进行审核;对于未按规定申报会议(培训)费预算的,主管部门和市财政局有权将项目退回申报单位进行修改;在预算编制规定时间内,
仍未按规定申报预算的,会议(培训)费预算不纳入部门预算批复。
第九条 每年部门预算批复时,会议(培训)费预算同时进行批复。
行政事业单位要严格按照已批复的会议(培训)费预算执行,不得自行调整;预算执行过程中,确需调整预算的,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程序申报,经批准后方可执行。
申报的新增会议(培训)项目也要按规定纳入项目库管理。
第四章第四章 会议费预算的执行会议费预算的执行会议费预算的执行
第十条 会议(培训)费预算的执行流程
(一)会议召开前,预算单位可通过《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会议定点单位信息指南》或登陆财政综合信息平台(www .bjcz .egov .cn )会议政府采购系统,查询各定点单位的明细价格、服务承诺、地理位置、联系方式等信息,自行确定会议场所。
经与确定的会议定点单位联系后,通过业务系统完成会议需求单的填报,并发送会议定点单位确认。
(二)因培训设备等特殊情况,所有会议定点场所均不能满足会议(培训)条件的,预算单位报经市财政局批准后,可在非会议定点场所召开。
(三)会议定点单位确认会议需求单,经双方确认后的“会议需求单”生效。
第五章第五章 会议费的结算会议费的结算会议费的结算
第十一条 会议费的结算流程
(一)会议结束后,会议定点单位根据会议召开情况,在系统中填报会议明细服务项目后,将明细项目情况和会议费发生额一并发送预算单位确认。
经双方确认后,系统将生成《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会议定点服务合同》、“北京市政府采购会议验收结算书”和“北京市政府采购会议验收结算书明细单”。
(二)会议定点单位和预算单位根据情况打印相关资料,审核无误后双方盖章确认。
相关资料如下:
1、标注有“预算单位、供应商留存”字样的《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会议定点服务合同》两份,双方盖章确认后各执一份。
2、标注有“国库处(支付中心)审核”字样的《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会议定点服务合同》一份,双方盖章确认后提供市财政局审核进行资金支付。
3、“北京市政府采购会议验收结算书”四份,双方盖章确认后各执一份,两份提供市财政局审核进行资金支付。
4、“北京市政府采购会议验收结算书明细单”两份,双方盖章确认后各执一份。
5、“北京市市级预算单位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一式三联)由预算单位打印,并按要求签章后提供市财政局审核进行资金支付。
(三)预算单位或会议定点单位携带上述需要提供市财政局审核进行资金支付的资料,前往市财政局国库处(支付中心)办理资金支付业务。
(四)市财政局国库处(支付中心)按照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等有
关规定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办理资金支付。
第十二条 对于资金来源含有预算外资金、其他资金以及结余资金等情况,市财政局先按规定对预算外资金收入等情况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办理资金支付。
第六章第六章 单位内部会议场所会议费执行的管理单位内部会议场所会议费执行的管理单位内部会议场所会议费执行的管理
第十三条 单位内部的宾馆、饭店、招待所等具备承接会议(培训)能力的会议场所,由于某些原因未纳入政府采购会议定点单位范围的,只能承接本部门的会议(培训)。
行政事业单位可以选择政府采购会议定点单位召开会议,也可以选择单位内部的会议场所召开会议。
第十四条 单位内部的宾馆、饭店、招待所等具备承接会议(培训)能力的会议场所,填报单位内部会议场所直接会议费情况表、单位内部会议场所情况表、其他配套项目价格表,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盖章确认后,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十五条 单位内部会议场所会议费不得超过《会议费管理办法》中的会议费限额标准,经市财政局投资评审中心审核确认后按标准执行。
第十六条 已确定为政府采购会议定点单位的内部会议场所,也可参加单位内部会议场所的申报,但申报的会议费价格应低于投标综合报价,并需经市财政局投资评审中心评审,本部门在单位内部会议场所召开会议(培训),按照评审后的内部会议场所相关价格执行。
第十七条 会议费预算执行与结算。
行政事业单位选择单位内部的会议场所召开会议,会议费采取财政直接支付方式。
会议定点单位的管理
第七章会议定点单位的管理
第十八条 会议定点执行过程中,如发现政府采购会议定点单位无正当理由拒绝按合同承诺接待行政事业单位会议的、会议费超过会议定点承诺价格的、提供虚假发票的、不准确提供会议室等相关信息的、不及时提供行政事业单位会议费开支情况等信息,以及违反会议定点合同其他事项的情况,行政事业单位都可以按照合同相关条款,以及《北京市市级政府采购定点供应商监督考核办法(试行)》有关规定,可以向北京市政府采购中心书面反映情况,经查实后,有关部门将按规定对会议定点单位进行处理。
行政事业单位在反映情况时,需在反映材料中明确:会议定点的名称、具体违反规定的情况、会议定点经办人、时间、以及预算单位联系人、有效联系电话等信息,并加盖单位公章提供北京市政府采购中心。
第十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与会议定点单位签定会议定点服务合同后,应认真履行相应条款,特别是如遇特殊情况会议(培训)延期或终止,需要取消或变更会期的,需及时通知会议定点单位进行调整,同时在网上相应操作。
给会议定点单位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八章第八章 附则附则附则
第二十条 本细则由北京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