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理论法易混知识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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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实然法—实际存在的法律;应然法—人们所追求的更优良的法律

2、省委批准市州县,全常批准自治区

3、向全国人大提出法律案要求的主体:

两央(国务院与中央军委)

两高(最高法与最高检)

两委(全国人大常委会与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

两团(全国人大主席团、一个代表团)

30代表

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法律案要求的主体:

两央(国务院与中央军委)

两高(最高法与最高检)

两委(委员长会议与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

10常委

4、意见—应当;调研、评估—可以

5、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只能撤销而不能改变

6、司法解释只需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备案

7、法的运行=立法+法的实施+法律监督

法的实施=执法+司法+守法

法的运行=立法+执法+司法+守法+法律监督

8、以事实为根据中的“事实”指的是法律事实而非客观事实

9、三段论的推理过程:

寻找小前提→寻找大前提→法律决定

10、如果无法兼顾、法律决定的可预测性具有初始的优先性

11、内部证成即法律决定必须按照一定的推理规则从相关的前提中逻辑地推导出来

外部证成即对于内部证成的前提的证明过程

12、作为成文法的国家,我国法律严格禁止类比推理×

尽管我国是成文法国家,一般采取演绎推理,但是我国并非完全禁止类比推理,我国民事法律允许类比推理,刑事法律也仅仅是禁止有罪类推

13、设证推理是从所有能够理解事实的假设中优先选择一个假设的推论

14、法律解释具有以下四个特点:

a、法律解释对象是能够作为法律决定的大前提

b、法律解释与具体案件密切相关

c、法律解释是价值判断的过程,具有实践性和目的性

d、法律解释受解释学循环的制约

15、文义解释(俗称抠字眼),也称语法解释,文法解释,指按照日常的、一般的或法律的语言使用方式描述制定法的某个条款的内容

体系解释,也称逻辑解释,系统解释。是指将被解释的法律条文放在整部法律中乃至整个法律体系中,联系此法条与其他法条的相互关系来解释法律。

立法者的目的解释,又被称为主观目的解释,是指根据参与立法的人的意志或立法资料揭示某个法律规定的含义

客观目的解释是指根据“理性的目的”或“在有效的法秩序的框架中客观上所指示”的目的即法的客观目的,而不是根据过去和目前事实上存在着的任何个人的目的,对某个法律规定进行解释。

历史解释是指依据正在讨论的法律问题的历史事实对某个法律规定进行解释。

比较解释是指根据外国的立法例和判例学说对某个法律规定进行解释

法律解释方法位阶的口诀:文体主力比客(场)

16、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法律解释

国家主席公布法律

全国人大主席团公布宪法修正案

17、市级地方法规效力高于省级政府的规章的效力

18、马克思观点:法与国家同时产生

19、国内法不可以继承国际法

20、钦定宪法:1814年《法国宪法》

1848年《意大利宪法》

1889年日本《明治宪法》

1908年中国《钦定宪法大纲》

协定宪法:1215年英国《自由大宪章》

1830年《法国宪法》

世界第一部不成文宪法:《英国宪法》

世界第一部成文宪法:1787年《美国宪法》

欧洲大陆第一部成文宪法:1791年《法国宪法》

21、刚性宪法、柔性宪法、成文宪法与不成文宪法均有英国学者J·普莱士提出的

22、只字未提基本人权的两部宪法文件是《十九信条》与1787年《美国宪法》

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人民主权、基本人权、法治、权力制约

23、1789年法国《人权宣言》——凡权利无保障的、分权未确立的社会,就没有宪法

24、我国宪法序言明确规定了宪法的最高效力

25、宪法的渊源:a成文的宪法典、b宪法性法律、c宪法惯例、d宪法判例、e国际条约

26、当代中国法的渊源:a宪法、b法律(仅指全国人大及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c 行政法规、d地方新法规、民族自治法规、经济特区的规范性文件、e特别行政区的法律、f国际条约、国际惯例

27、我国的法律体系(七大法律部门):a宪法、b行政法、c民商法、d经济法、e社会法、f刑法、g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

28、宪法性法律是指国家立法机关为实施宪法典而制定的调整宪法关系的法律×(这句话

是错误的)

29、我国1982年宪法的修宪程序:

A修宪主体:全国人大

B提宪权主体:全国人大常委会、1/5以上全国人大代表

C全体代表2/3以上的多数通过

D全国人大通过其主席团公布

30、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1954年宪法。学法网APP,法律人必备!

31、1982年宪法是对1954年宪法的继承和发展,除序言外,分为总纲,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国旗,国徽,国歌,首都。共4章138条。

32、宪法解释+宪法监督=宪法适用

33、我国的宪法解释机关为全国人大常委会。注意在我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仅指全国人大,而全国人大常委会则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常设附属机构。

34、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属于人民团体,并非国家机关。

35、直接选举选民名单在选举日20日以前公布,不同意见者在名单公布之日起5日内申诉,选举委员会3日内作出决定。不服决定者选举日5日前起诉,法院选举日前判决,为最终决定。

36、直接选举候选人名单在选举日15日前公布,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及基本情况在选举日7日前公布。

37、直接选举再次选举(选多了)

另行选举(选少了)

补选(代表在任期内非正常结束,原选区补选,可以等额)

38、直接选举罢免:县级(50人)、乡级(30人)向县级人大常委会提出书面罢免要求,原选区过半数的选民通过。

39、在我国,城市的基层政权是县级市与市辖区,农村的基层政权是乡镇。

40、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人大和政府是自治机关,人大常委会的主任或副主任、政府的正职由自治公民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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