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典型案例及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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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百文及独立董事陆家豪

1994年,郑州大学外语教授陆家豪与原郑百文董事长李福乾相识。1995年,陆家豪进入董事会,成为中国最早的独立董事。陆家豪说,他当初曾与李福乾约定自己不在郑百文领取任何报酬。“我独立于公司的管理层。”

1996年公司经证监会批准上市。2001年09月证监会因公司上市时财务报告虚假,对该公司董事长李福乾,董事、总经理卢一德,董事乔鸿祥、钟文珍、平玉兰、郭玉兰、赵三焕、李安民、王金凤、李新阳、杨东、陆家豪分别作出罚款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行政处罚。

已经退休的陆家豪向中国证监会提出了行政复议,要求免除10万元罚款。2002年4月8日,中国证监会作出答复,坚持认为,陆家豪作为董事,应当对董事会决议通过的有关上市申报材料、年度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不能以担任独立董事、不在公司任职、不参加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不领取工资报酬或津贴等理由主张减免处罚。陆家豪只好把中国证监会告上法庭。与此同时,一批年薪远高于陆家豪的全职收入的兼职独立董事进入改组后的郑百文董事会。

问题:

结合此案分析:

1、公司董事的根本性质和主要职责是什么?陆家豪是否尽职?6

2、独立董事的基本特点是什么?如何才能保证其独立性?6

3、你认为独立董事的年薪应当与公司业绩挂钩还是脱钩?为什么?8

郑百文及独立董事陆家豪

1、公司董事的根本性质和主要职责是什么?陆家豪是否尽职?

基本职责为1、负责召集股东会;执行股东会决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2、决定公司的生产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3、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4、批准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5、听取总经理的工作报告并作出决议;6、制订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和利润分配方案、弥补亏损方案;7、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终止和清算等重大事项提出方案;8、聘任或解聘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部门负责人,并决定其奖惩等。

2、独立董事的基本特点是什么?如何才能保证其独立性?

答:(1)其最基本的特点是独立性和专业性。所谓“独立性”,是指独立董事必须在人格、经济利益、产生程序、行权等方面独立,不受控股股东和公司管理层的限制。所谓“专业性”是指是指独立董事必须具备一定的专业素质和能力,能够凭自己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对公司的董事和经理以及有关问题独立地做出判断和发表有价值的意见。

(2)一是,完善和健全相关法律制度;二是,明确界定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职责,为了防止出现独立董事与监事会职责的交叉、重复现象,避免双方出现“搭便车”的行为,应科学、合理界定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职责职权;三是,完善报酬与激励机制;四是,完善报酬与激励机制。

3、你认为独立董事的年薪应当与公司的业绩挂钩还是脱钩?为什么?

答:应该挂钩。这样好处是:一是,提高独立董事的工作积极性、主动性,提高管理效率;对于执行力也有一定的帮助,二是,提高员工的忠诚度,留住人才,减少员工的流失率。

财产权案例

案例一

[案情]

某年洪讯期间,临江某公司组织职工加固自保堤坝时,发现江面上浮着许多方木,便将这些木材打捞上岸,一部分用于加固堤坝,一部分加工制作办公桌椅,一部分存积在公司库房(共计约100m3)。事后得知这些木材是上游木材加工厂的,因料场进水、漂流出来。

木材加工派人来要求该公司退还木材,公司同意归还库房存放的部分(约占实际的打捞上来的1/3),但要求木材厂给公司职工一点辛苦费。木材厂即要求返还实际打捞到的全部木材,并只愿支付5元/m3的辛苦费。

问题:

1、江面上漂浮的木材属何性质?应归谁所有?

2、本案应如何处理?

案例二

[案情]

四川省南部某山区李家集的农民在他们承包经营的一片山区地里发现了锌矿,欢天喜地,赶忙组织一班人马,成立了一个个人合伙性质的“兴集采矿队”,土法上马开采锌矿。他们将开采的锌矿石以每500克0.5元左右的价格卖给外地的收购单位。1999年3月,兴集采矿队与某省资源开发公司(以下简称资源公司)订立了一份合同。合同规定,由资源公司向兴集采矿队收购锌矿石150吨,每吨价格1000元;货到付款。截止2000年2月,兴集采矿队按约将150吨矿石交付给资源公司,资源公司迟迟不肯付款。经兴集采矿多次催讨,资源公司仅支付了3万元。兴集采矿队遂于2000年10月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资源公司付清货款并支付延期付款赔偿金。

问题:

1、上述锌矿属谁所有?兴集采矿队有权开采吗?

2、本案应如何处理?

1、江面上漂浮的木材属何种性质?应该归谁所有?

答:江面上漂浮的木材属于遗失物,应该归木材厂所有。因为根据规定,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如果某公司没有侵占他人财产的目的,属于无因管理,可以要求所有人支付因管理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公司的要求是合理的。)

2、本案应如何处理?

答:公司需要全部返还木材,而不是1/3,但有权要求获得打捞和保管的全部费用。

1、上述锌矿属谁所有?兴集采矿队有权开采吗?

答:锌矿属国家所有,兴集采矿队没有开采权。因为根据规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接收单位应当对上缴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表扬或者物质奖励。

2、本案应如何处理?

答:锌矿应该归还给国家,国家可以给予兴集采矿队适当的奖励和报酬。虽然锌矿属于国家所有,但没有开采出来也是一种自愿的浪费,李家及农民私自开采不合理,但鉴于其开采锌矿对国家及资源利用有

重大作用,所以国家应准许其通过补办开采申请批准获得合法开采权,其开采行为是受法律保护的,则其对资源公司要求的赔偿是合法的,法律应维护开采队的利益,要求资源公司付清货款,并支付延期支付赔偿金。

财产权研究案例

朱成,中国雕塑艺术家,其作品《千均一箭》,作为中国当代雕塑艺术作品的代表作之一,已永久性的陈列于瑞士洛桑雕塑艺术博物馆。

朱成很早就从事中国民间雕塑作品的收集和收藏活动。他从亲友、同行、古旧市场、废弃民房等各个方面收集到大量的中国石刻艺术品。近年又申请创办了“朱成石刻(私立)艺术博物馆。

朱成案思考题

1、朱成对其收集的各类石刻艺术品应当享有何种权利?

2、如何使这类财产得到人们的充分保护

1、朱成对其收集的各类石刻艺术品都是从亲友、同行转让赠与所有权,或者废弃民房捡到的所有权被

抛弃而消失掉的物品,或者是通过买卖获得其所有权,所以朱成享有这些艺术品的所有权。

2、国家应该设立相应的法律制度,对朱成的这种行为给予保护和支持,但有防止利用这些财产进行投机倒把倒卖代买扰乱社会及市场秩序的行为。

公司法案例

案例二

王××为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兼总经理,某年10月,他向专利局申请一项非职务发明专利,并于同年11月获得批准,第2年7月,经与公司的正副董事长协商后,王××将该专利在本地区的实施权转让给该公司,王妻黄某和公司第一副总经理赵某分别作为王××的代理人和公司的代理人在合同上签了字。合同规定:王××不再向本地区的任何单位或个人转让本项技术。本地区以外,王××有权再行转让,王××负责解释本专利实施中的所有技术问题。公司全力协助,保证专利技术的顺利实施。在本专利技术形成产品,并取得效益后,公司每年从产品总销售额中提取5%,以现金支付给王××。专利实施期间的专利年费由公司负责按期交纳。如王××再许可他方实施时,年费由各家分担。

双方还在合同中就其他必要事项作了约定。公司在实施该专利以后,经济效益很好,并按合同向王××支付了许可费。但是,公司监事李×对此表示异议,认为王××作为公司董事,将自己的专利技术转让给自己所在的公司实施,有谋取私利之嫌。因此要求其改正,并退还从公司获得的许可费。

问题:

1.董事王××的行为是否合法?理由是什么?他应当怎样做?

2.监事李×的异议是否成立?他应当怎么做?

1、董事王××的行为是否合法?理由是什么?他应当怎样做?

答:董事长王**的行为是不合法的。因为王某某的妻子黄某某代理王某某和公司副董事长签订合同,相当于王某某同公司进行交易,根据法律规定,公司董事、经理除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会同意外,不得向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进行交易。他应该在和公司签订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之前与公司股东协商后,必须经得股东的同意。

2、监事李×的异议是否成立?他应当怎么做?

答:监事李某的异议是成立的,他应当要求董事王某予以纠正,退还从公司获得的许可费。

法律关系分析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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