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微授信业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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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授信主题及条件 (2)
第三章授信要素 (6)
第四章授权担保方式 (8)
第五章授信调查管理 (12)
第六章授信审查审批 (14)
第七章授信签约与发放 (16)
第八章授信后管理 (17)
第九章授信归还与结息 (19)
第十章风险控制 (20)
第十一章附则 (22)
xx银行小微授信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行小微授信管理,规范授信行为,防范操作风险,推进小微授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根据《银行开展小企业授信工作指导意见》、《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及行政规章和《xx银行综合授信业务管理办法〈暂行) 》、《xx银行小微授信指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小微授信业务是指企业法人组织、非法人组织、小微企业业主/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放的用于生产和投资经营活动的人民币表内外授信业务。
第三条本指引是建立小微授信业务内部管理相互制约机制,实现对小微授信业务规范运作及程序化管理的基本程序。
第四条针对小企业客户数量多和资金需求“短、小、频、急”的特点,本行小企业授信业务应坚持“风险可控、简化流程、提高效率、增强竞争力”的原则。
第五条小微授信业务依据“大数定律、价格覆盖风险”核心科学理念,按照“专业化、专门化”的管理原则,紧紧围绕“二圈两链”的目标客户定位,践行“批量化、规模化”的发展思路,根据不同的商业模式,实行差别化风险管理政策。
第六条对从事小微授信经营管理的相关人员实行资格准入制度,有关管理要求按相关办法执行。
第二章授信主体及条件
第七条小微业务授信主体
小微业务授信主体包括:企业法人组织、非法人组织、小微企业业主/股东/实际控制人等。
(一)非法人组织
个体经营者是指由个人投资,以个人或家庭劳动为主,从事经营活动,已发经核准登记,取得经营资格的经营者。主要包括: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并领取证书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和虽未领取营业执照,但有相对固定场所,实际从事个体经营活动的个人。
1、个体工商户是指有经营能力并依照《个体工商户条例》的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公民。
个体工商户作为授信主体的,须与营业执照登记负责人为同一人,不一致的,应提供其签署的经营场所租赁协议、供销合同等核心经营材料,证明其为实际负责人。
2、其他个体经营者是指除个体工商户之外的实际从事个体经营活动的城镇、农村个体经营的个人。如个体运输户、摊位承包经营户等。
(二)法人组织
法人组织作为授信主体的,其股东或实际控制人须作为共同申请人或承担连带担保责任,股东或实际控制人须满足本办法规定的个人基本条件。
(三)小微企业业主、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如为实际控制人的,企业应出具股东会决议,同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证明受信人为企业实际控制人。
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作为授信主体的,其小微企业须作为共同申请人或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第八条科学规划、合理布局,明确授信主体
我行小微授信客户应重点围绕“两圈两链”以及支行周边客户群体展开。根据不同区域、不同市场、以客户需求为核心设计授信方案和风险控制措施,并报有权审批人审批。通过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授信体系,从而实现目标市场管理。
第九条积极支持的对象
(一)区域内各类商品交易市场、批发市场、批发性商业街等专业市场商户;
(二)城市繁华商业街区或成熟购物中心内的品牌代理商、品牌经销商;
(三)为大型零售商或具有垄断性质的大型企业提供配套商品
或服务的企业;
(四)与大众生活关系紧密的流通服务行业的经营者;
第十条审慎支持的授信对象
(一)从事歌舞娱乐、桑拿洗浴、网吧酒吧等易受政策影响的行业及经营者;
(二)“两高一剩”等受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影响较大和为其提供原料及配套服务的行业及经营者;
(三)生产或经营无自主知识产权的音像、图书、软件且极易产生侵权纠纷的企业及经营者。
第十一条受信人基本条件
(一)个人基本条件
1.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中国公民,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中国公民作为授信人的,必须追加其所在企业作为共同还款人);
2.年满18周岁,且授信期限届满时原则上不超过60周岁;
3.为个体经营者或小微企业业主、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4.原则上具有授信行所在地的城镇常住户口、有效居留身份或有常住固定住所;
5.从事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包含承包、租赁活动),经营情况良好,无违法违规记录,无未结案的被诉讼、被执行记录;
6.个人家庭信用记录良好;
7.拥有六个月以上行业持续从业经验;
8.在我行开立个人结算帐户,其经营或控股的企业(如有)在我行开立企业结算帐户;
9.我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企业基本条件
1.小微企业(不含个体经营者)需成立并持续经营六个月以上,有一定成长性,现金流及利润稳定增长,销售收入稳定;
2.具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资料;并已办理贷款卡,且贷款卡为正常状态;
3.股东出具的同意申请授信业务的决议、文件或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文件或证明;
4.能提供反映企业经营成果的相关信息、凭证或财务报表;
5.信用记录良好,当前无逾期授信;
6经营情况良好,无违法违规记录,无未结案的被诉讼、被执行记录;
7.在我行开立结算账户;
8.我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受信人个人及所控制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授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