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关于发布实施《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307号,2007年1月1日起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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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官员解读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下调政策

国土资源部官员解读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下调政策

国土资源部官员解读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下调政策解读人:国土资源部土地利用司有关负责人怎么调?优先进展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用地可打7折中西部使用国有未利用地,可打1.5折至5折此次调整,对各省(区、市)确定的优先进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和以农、林、牧、渔业产品初加工为主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

据了解,优先进展产业是指各省(区、市)依据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名目》制订的本地产业进展规划中优先进展的产业。

用地集约是指项目建设用地容积率和建筑系数超过《关于发布和实施〈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掌握指标〉的通知》所规定标准40%以上、投资强度增加10%以上。

农、林、牧、渔业产品初加工工业项目是指在产地对农、林、牧、渔业产品直接进行初次加工的项目。

对中西部地区确需使用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国有未利用地,且土地前期开发由土地使用者自行完成的工业项目用地,在确定土地出让价格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15%执行。

使用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未利用地,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50%执行。

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依据本地实际,尽快制定公布本省区市的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

为什么要调?2022年工业用地增长率下降幅度最大服务于保增长扩内需的宏观调控目标2022年12月底,国土资源部公布了《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并明确了实施要求。

从相关调研和市场监测状况看,《标准》对政府出让行为赐予了强力约束,极大地压缩了恶性竞争竞相压价的空间,在建立合理的工业用地出让价格水平、保障土地全部者合法权益、促进土地节省集约利用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同时,工业用地招拍挂出让制度的推动,向逐步理顺工业用地价格形成机制迈出了重要一步。

2022年以来,国际国内宏观经济形势发生了肯定变化,对土地市场产生了肯定影响,市场呈下行态势。

国土资源部公布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

国土资源部公布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
保 有量 定 为约 束性指 标 ,2 0 年 3 ,十届 全 国人大 06 月
四次会议 审查通 过 的 《 民经 济和社会 发展 第十一个 国
五年规划纲 要 》明确规定 , “ 一五 ”期 间 ,12 十 亿公 l
压 案不 查的 ,将 按照 《 反土地 管理规定 行 为行政处 违 分 办 法 》 ,追 究 有 关地 方 人 民政 府 负 责人 的 领 导责
本 地的工 业用地 出让最低价 标准 ;亦可 根据本地 产业
量质量相 当 的耕 地和补 划数量 质量相 当的基本 农田 , 并暂停该 省 区市 农用地 转用和 征地审批 。在 土地利 用
指标分 配上 ,他表 示 ,2 0 年要 适当压缩 工业用地 。 07
发 展政策 ,在不低 于本 《 准 》的前提 下 ,制订 并公 标
国土资源厅 明年将 严格实行 问责 制 ,对发 生土地 违法 违 规案件造 成严 重后果 的 ,对土 地违法违 规行 为不制 止 、不组 织查处 的 ,对 土地 违法 违规 问题 隐瞒不 报 、
年的 国土资源工 作 ,取 得 了一 系列突破 性进展 ,在
事 业发展 的道路 上 ,留下了新 的里程碑 。一 、 《 国务 院关于加 强地质工 作的决定 》发布 ;二 、1 ': 耕地 f亩 8Z
土地使 用权 出让价 格 时必 须执行 的最低 控制标 准 ;二
开 ,1 月2 日一1 月2 日 ,贯彻 中央经 济工作会 议精 2 1 2 3
神 ,全国国土资源厅局长会议在北京召开 。
全 国国土资源厅局长会议在京召开
1 月 2 日全 国 国土 资 源厅 局 长 会 议在 京 召 开 , 2 1 2 0 年 土地 管理工作 的重 中之重是 全面落实 国发3 号 07 1 文及 配套 文件 ,地 方各级 人民政府 主要负 责人应对 本

国土资源部关于发布实施《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307号,2007年1月1日起实

国土资源部关于发布实施《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307号,2007年1月1日起实

国土资源部关于发布实施《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307号(2007年1月1日起实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精神,加强对工业用地的调控和管理,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根据土地等级、区域土地利用政策等,部统一制订了《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以下简称《标准》,详见附件1),现予以发布。

一、本《标准》是市、县人民政府出让工业用地,确定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格时必须执行的最低控制标准。

二、工业用地必须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其出让底价和成交价格均不得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详见附件2)相对应的最低价标准。

各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办理土地出让手续时必须严格执行本《标准》,不得以土地取得来源不同、土地开发程度不同等各种理由对规定的最低价标准进行减价修正。

三、工业项目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

对少数地区确需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土地,且土地前期开发由土地使用者自行完成的工业项目用地,在确定土地出让价格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最低价标准的60%执行。

其中,对使用未列入耕地后备资源且尚未确定土地使用权人(或承包经营权人)的国有沙地、裸土地、裸岩石砾地的工业项目用地,在确定土地出让价格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最低价标准的30%执行。

对实行这类地价政策的工业项目用地,由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报部备案。

四、对低于法定最高出让年期(50年)出让工业用地,或采取租赁方式供应工业用地的,所确定的出让价格和年租金按照一定的还原利率修正到法定最高出让年期的价格,均不得低于本《标准》。

年期修正必须符合《城镇土地估价规程》(GB/T18508-2001)的规定,还原利率不得低于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五年期存款利率。

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

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

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
1、概述
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是指我国向单位出让或者流转工业用地时,出让地价(最低限度)不能低于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有关要求。

由国务院向全国规定并实行,主要适用于工矿企业对外出让和流转国家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工业用地,以及其他单位出让工业用地的情况。

2、出让最低价标准
(1)根据企业的税收、区位等条件,工业用地的出让价不得低于按照地价年价格和土地估价机构公布的当地现行地价的比例计算的出让最低基价的50%~80%的限制价格;
(2)以国家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形式出让的新建或改造工厂、仓储厂房及其配套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为国家按照地价年价格和当地地价计算出来的出让最低基价的 80%~95%;
(3)对持有工业规模及产品结构等特殊情况的工业企业,出让最低价标准可按照其原有企业规模及产品结构等条件,向其按照国家法定税费政策降低至50%~80%的要求计算;
(4)伴随出让的前期开发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按照原有土地租赁价格做调整即可;
(5)根据地价年价格和实际情况,新形成的地价不得大于原国家地价的三倍。

3、总结
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是为了加强我国向单位出让或者流转工业用地时的价格管理,实行科学和合理的出让管理,避免出现以牺牲地价低廉出售的行为,维护国有资产的正当利用,使工业用地的使用得到合理性发挥。

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设定范围根据出让地的原有形态、使用权以及企业的税收和区位等条件而有所不同,主要以国家按照当地现行地价而计算出来的出让最低基价的50%-95%作为出让最低价标准。

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

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

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工业用地是国家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撑,对于促进工业结构优化、推动产业升级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规范工业用地出让行为,保障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国家对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进行了明确规定。

首先,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应当合理确定,不得低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最低限价,确保土地出让收益最大化。

在确定最低价标准时,需要综合考虑土地所在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土地利用政策、土地成本等因素,科学制定合理的价格标准。

其次,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制定应当充分考虑土地的开发利用价值,确保土地出让价格与土地的实际价值相匹配。

在确定最低价标准时,需要对土地的地理位置、土地用途、土地周边配套设施等因素进行全面评估,科学合理地确定出让价格,避免因价格过低而导致资源浪费和恶性竞争。

另外,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制定应当充分考虑市场需求和供求关系,确保价格水平符合市场规律。

在确定最低价标准时,需要对市场需求进行充分调研,了解市场对工业用地的实际需求情况,科学制定价格标准,避免因价格过高而导致土地资源闲置和市场买卖不畅。

最后,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制定应当充分考虑社会效益和可持续发展,确保价格水平符合国家的发展战略和产业政策。

在确定最低价标准时,需要综合考虑土地利用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贡献,科学合理地确定出让价格,促进工业用地的高效利用和可持续发展。

综上所述,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确定,需要综合考虑土地的实际价值、市场需求、社会效益等多方面因素,科学合理地制定价格标准,确保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国家经济的健康发展。

希望相关部门在制定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时,能够充分考虑各方利益,科学合理地确定价格标准,促进工业用地的高效利用和国家经济的持续发展。

苏州工业园区优化产业项目用地出让管理的若干规定【模板】

苏州工业园区优化产业项目用地出让管理的若干规定【模板】

苏州工业园区优化产业项目用地出让管理的若干规定为坚持土地资源紧凑集约利用发展方向,加强土地需求科学调控,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7号)、《国务院关于苏州工业园区开展开放创新综合试验总体方案的批复》(国函[2015]151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工业用地供应方式促进产业转型升级企业提质增效的指导意见》(苏政办发[2016]93号)等文件精神,就进一步优化苏州工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产业项目用地出让管理,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定义及适用范围)本规定所称产业项目用地是指园区范围内供应的土地用途为工业用地、专项服务产业用地以及管委会确定的其他产业项目用地。

园区新增供应的产业项目用地按照本规定执行。

存量工业用地提高容积率、分割转让等改变土地使用条件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企业总部用地供应按照《苏州工业园区企业总部用地供应管理办法》(苏园管规字[2017]1号)执行。

第二条(管理职责)园区招商亲商工作领导小组对招商项目源、产业用地供应、出让方式和用地规模等提出决策意见。

管委会建立产业用地资源信息平台,各部门根据职责定期更新相关信息。

招商服务部门负责产业用地的招商、项目筛选和管理服务工作;经济发展委员会负责核准产业项目准入并建立相应评价制度;规划建设委员会负责确定产业地块的规划指标要求;国土环保局负责拟定招拍挂出让方案并组织实施产业用地出让工作。

第三条(差别化用地保障)园区产业用地供应以提升节地水平和产出效益为目标,重点保障税源项目用地,具体包括战略性新兴产业、高端制造、现代服务业等产业领域。

对列入国家和省《禁止用地项目目录》及产业政策禁止投资的产业项目不予供地;对初创类科技项目适用现有研发载体或标准厂房的不单独供地,引导该类项目优先利用存量房产资源。

第四条(产业准入)园区产业项目供地前需进行前置筛选程序,由招商服务部门拟定筛选方案,方案应明确项目名称、意向单位、产业发展方向、投资强度、产出效益、用地需求,供地时序等要素,并确定《苏州工业园区产业发展协议》(以下简称《产业发展协议》)中产业准入条件等相关内容,在报经园区招商亲商工作领导小组决策后,交由国土环保局具体组织实施土地供应工作。

全国工业用地最低标准

全国工业用地最低标准

国土资源部文件国土资发[2006] 307号关于发布实施《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精神,加强对工业用地的调控和管理,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根据土地等级、区域土地利用政策等,部统一制订了《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以下简称《标准》,详见附件1),现予以发布。

一、本《标准》是市、县人民政府出让工业用地,确定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格时必须执行的最低控制标准。

二、工业用地必须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其出让底价和成交价格均不得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详见附件2)相对应的最低价标准。

各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办理土地出让手续时必须严格执行本《标准》,不得以土地取得来源不同、土地开发程度不同等各种理由对规定的最低价标准进行减价修正。

三、工业项目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

对少数地区确需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土地,且土地前期开发由土地使用者自行完成的工业项目用地,在确定土地出让价格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最低价标准的60%执行。

其中,对使用未列入耕地后备资源且尚未确定土地使用权人(或承包经营权人)的国有沙地、裸土地、裸岩石砾地的工业项目用地,在确定土地出让价格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最低价标准的30%执行。

对实行这类地价政策的工业项目用地,由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报部备案。

四、对低于法定最高出让年期(50年)出让工业用地,或采取租赁方式供应工业用地的,所确定的出让价格和年租金按照一定的还原利率修正到法定最高出让年期的价格,均不得低于本《标准》。

年期修正必须符合《城镇土地估价规程》(GB/T18508-2001)的规定,还原利率不得低于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五年期存款利率。

【精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试行)》讲义0906完整版

【精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试行)》讲义0906完整版

• (3)有地上建筑物的土地出让评估。对土地 连同建筑物或构筑物整体一并出让的,出 让评估按出让时的规划建设条件进行。
• 当出让时以及出让后不改变现状、不重新 设定规划建设条件的,评估结果等于现状 下的净地价加地上建筑物重置价减去折旧; 当出让时重新设定规划建设条件的,评估 结果等于新设定规划建设条件下的净地价 减去场内拆平工作费用。
• 5.4成本逼近法。除依照《城镇土地估价规 程》的规定外,还需体现以下技术要求:
• (1)国家或地方从土地出让收入或土地出让 收益中计提(安排)的各类专项资金,包括农 业土地开发资金、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农 田水利建设资金、教育资金、保障性安居 工程资金等,以及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 使用费,不得计入土地成本,也不得计入 出让底价。
• 公开市场原则:评估结果在公平、公正、 公开的土地市场上可实现。
• 4.3评估原则
• 除《城镇土地估价规程》规定的土地估价 基本原则外,土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还 需考虑以下原则:
• 价值主导原则:土地综合质量优劣是对土 地价格产生影响的主要因素。
• 审慎原则:在评估中确定相关参数和结果 时,应分析并充分考虑土地市场运行状况、 有关行业发展状况,以及存在的风险。
• 当地对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手续应缴 土地收益有明确规定的,应与评估结果进 行对比,在土地估价报告中明确提示对比 结果,并建议从高缴纳土地收益。
国土资源部工业用地最低出让价标准:
• 国土资源部《关于发布实施<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 价标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307号);
• 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部分地区土地等别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8〕308号);
• (2)在已经部署开展标定地价公示的城市, 可按照国家制订的相关评估指导办法,运 用标定地价系数修正法进行出让地价评估。

土地估价实务基础_第十章 路线价法_2011年版

土地估价实务基础_第十章 路线价法_2011年版

1、单项选择题:某城市一宗工业用地所处土地级别的基准地价为300元/平方米,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发布实施〈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标准〉的通知》的规定,该市工业用地出让最低限价为284元/平方米,2008年8月,该市国土局拟出让此宗地,则其出让价格不得低于( )元/平方米A:210B:240C:284D:300答案:C2、土地登记面积与出让合同上的面积不一致时,以( )为准A:土地证上登记面积B:出让合同上的面积C:实际测量面积D:委托方确定的面积答案:A3、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发布实施〈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标准〉的通知》的规定,工业用地必须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其出让底价和成交价格均不得于( )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的最低价标准。

A:高于B:低于C:等于D:低于或等于答案:B4、经批准,某企业原使用的某宗地划拨土地变更为出让,同时建筑容积率在原有基础上提高了2个百分点,则该企业应补交的土地出让金按( )公式测算A:原使用条件下出让土地使用权现时市场价格–划拨土地使用权现时市场价格B:新使用条件下出让土地使用权现时市场价格–划拨土地使用权现时市场价格C:新使用条件下出让土地使用权原市场价格–划拨土地使用权原市场价格D:新使用条件下出让土地使用权现时市场价格×30%答案:B5、多项选择题:已知某宗已完成配套开发的国有土地评估价为V1,政府确定其出让底价为V2,拍卖中其成交价为V3。

按照正常情况下,下列关于评估价、出让底价、成交价之间的关系描述正确的有()A:V2&lt;V3&lt;V1B:V1=V2C:V2≤V3D:V1≤V3E:V3≤V2&lt;V1答案:B,C,D6、编制路线价修正系数表考虑的因素主要有()A:商服繁华度B:区位条件C:土地用途D:深度E:宽度答案:D,E7、关于路线价法,下列描述正确的是( )关于路线价法,下列描述正确的是( )A:在路线价与级别基准地价重叠的区域,里地线以内以路线价为主B:四三二一法则、霍夫曼法则是国际通用的路线价宽度修正方法C:路线价不需要进行容积率修正D:甲某将已出让土地再转让,用路线价法评估时仍需进行年期修正E:美国采用的是累计深度百分率原理,日本采用平均深度百分率原理,前者百分率成递增趋势,后者百分率成递减趋势答案:A,D,E8、某城市拟开展路线价评估工作,作为土地估价师,你认为以下意见中()是合理的A:可以在同一条街道的两边设定不同的路线价B:可以在同一条街道分段设定路线价C:同一条街道只能设定一个路线价D:两条街道不能划分为同一个路线价区段E:同一条街道划分路线价区段时一般从十字路口或丁字路口的中心处划分答案:A,B,E9、以下关于基准地评估区段划分的具体做法正确的是()A:以道路、沟渠或其他明显地物为界B:在确定有路线价标准的地价区段,以里地线为界C:区位条件、交通条件相似的地块划分为同一区段D:人流量、位置不能作为划分区段的依据E:对商业街道的划分可分成零售商业、服装、饮食业、零售果杂、专业市场、农贸市场等答案:A,B,C,E。

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实施政策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56号,2009年5月11日)

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实施政策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56号,2009年5月11日)

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实施政策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56号(2009年5月11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针对当前经济形势和土地市场运行变化情况,为进一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重大决策,更好地履行部门职责,充分发挥地价政策在宏观调控中的作用,部决定对《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实施政策进行适当调整。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工业用地出让前应当按照《城镇土地估价规程》(GB/T 18508-2001)进行评估,根据土地估价结果、土地供应政策和最低价标准等集体决策、综合确定出让底价。

二、对各省(区、市)确定的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标准》的70%执行。

优先发展产业是指各省(区、市)依据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制订的本地产业发展规划中优先发展的产业。

用地集约是指项目建设用地容积率和建筑系数超过《关于发布和实施〈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24号)所规定标准40%以上、投资强度增加10%以上。

三、以农、林、牧、渔业产品初加工为主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标准》的70%执行。

农、林、牧、渔业产品初加工工业项目是指在产地对农、林、牧、渔业产品直接进行初次加工的项目,具体由各省(区、市)在《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第13、14、15、17、18、19、20大类范围内按小类认定。

四、对中西部地区确需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国有未利用地,且土地前期开发由土地使用者自行完成的工业项目用地,在确定土地出让价格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标准》的15%执行。

福建省2024年上半年土地估价师复习:国有建设用地供地标准考试试卷

福建省2024年上半年土地估价师复习:国有建设用地供地标准考试试卷

福建省2024年上半年土地估价师复习:国有建设用地供地标准考试试卷一、单项选择题(共25题,每题2分,每题的备选项中,只有1个事最符合题意)1、__是确定城市土地利用价值的重要因素。

A.区位B.土地承载力C.土地出让方式D.土地开发成本2、探讨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经济效益主要是为了解决建设项目的“合理性”问题,往往涉及项目的投资、租售收入和__等一系列问题。

A.效益B.风险C.资金筹措D.市场前景3、在进行土地估价中,能否精确进行状况修正很大程度上依靠于__。

A.估价人员的阅历B.计算的精度要求C.所收集资料的质量D.比较案例的交易时间4、征用土地主要涉及的费用不包括__。

A.土地补偿费B.安置补助费C.青苗补偿费D.拆迁补助费5、统计分组应首先遵循的原则。

A:穷举和互斥B:主导和综合C:全面和详细D:科学和好用E:土地6、从城市景观上看,高级商务金融组织集聚的地段地价昂扬,迫使土地运用者提高__,使得这里的建筑物都是高楼大厦。

A.建筑物的层数B.建筑容积率C.交通状况D.环境质量7、以下因素中,__是土地价格存在的根源。

A.级差地租B.垄断地租C.肯定地租D.相对地租8、某城市以1990年1月为基期,2024年1月的定基地价指数为120,则表明此期间地价年平均增长__。

A.1.41%B.1.53%C.1.67%D.1.82%9、在我国金融分业监管模式下,信托投资公司由进行统一监督管理.【2024年考试真题】A:中国人民银行B: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C: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D: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E:土地10、投资目标的安排值与实际值是__。

A.相对的B.肯定的C.相符的D.相成的11、我们可以把工程建筑定额划分为__消耗定额。

A.劳动B.机械C.能量D.材料E.人力12、农业土地侧重于土地的__。

A.经济条件B.地理位置C.自然条件D.土质状况13、各国政府同时利用两大政策干预经济时,可以有四种组合,其中“双松”政策指的是__政策。

土地利用政策解读提纲11-06

土地利用政策解读提纲11-06

土地利用政策解读一、背景框架二、供地与监管三、存量相关四、案例分析推荐网站:中国土地市场网政策理解与信息积累测试▇政策理解示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统筹推进新一轮“菜篮子”工程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10]18号)“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规划使用本集体土地从事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对农产品批发市场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应纳入年度土地利用计划,优先保障供应,落实批发市场用地按工业用地对待政策。

”(1)批发市场用地的地类(商服用地—批发零售用地)?(2)工业用地特殊政策?《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农产品批发市场用地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10]966号)“在土地调查、登记等基础性管理工作中,农产品批发市场用地应严格按照《土地利用现状分类》执行。

供应国有建设用地用于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的,应当严格依法依规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或租赁。

……土地出让前要制订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土地供应方案,明确容积率等规划条件。

规划条件一经确定,不得擅自调整。

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时,对改变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的,由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依法出让。

土地使用权出让底价,应符合国家出让地价管理的规定,严格履行规定的程序,不得低于最低价标准。

”第一部分背景制度框架用途管制制度↓(填海造地)↓(存量)农用地/未利用地//建设用地(国有 / ←集体)↑↓↘↖↓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国有土地有偿使用 / 行政划拨 / 使用(用途、主体)↓↓转让市场↑流转市场补充:农用地的配置;设施农用地;国有农场用地国有建设用地来源及配置第二部分供地与监管一、供地政策(一)供地主体(谁有权利供地,谁有权利取得土地)关键词:划拨/出让;区/开发区;受让人/房地产调控政策要求(二)供应客体(可以供什么地)关键词: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净地/毛地;生地/熟地(三)供地方向(能不能供)关键词:《限制用地项目目录》、《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06年本和增补本)。

国土资发〔2006〕307号 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

国土资发〔2006〕307号 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

关于发布实施《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30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精神,加强对工业用地的调控和管理,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根据土地等级、区域土地利用政策等,部统一制订了《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以下简称《标准》,详见附件1),现予以发布。

一、本《标准》是市、县人民政府出让工业用地,确定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格时必须执行的最低控制标准。

二、工业用地必须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其出让底价和成交价格均不得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详见附件2)相对应的最低价标准。

各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办理土地出让手续时必须严格执行本《标准》,不得以土地取得来源不同、土地开发程度不同等各种理由对规定的最低价标准进行减价修正。

三、工业项目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

对少数地区确需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土地,且土地前期开发由土地使用者自行完成的工业项目用地,在确定土地出让价格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最低价标准的60%执行。

其中,对使用未列入耕地后备资源且尚未确定土地使用权人(或承包经营权人)的国有沙地、裸土地、裸岩石砾地的工业项目用地,在确定土地出让价格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最低价标准的30%执行。

对实行这类地价政策的工业项目用地,由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报部备案。

四、对低于法定最高出让年期(50年)出让工业用地,或采取租赁方式供应工业用地的,所确定的出让价格和年租金按照一定的还原利率修正到法定最高出让年期的价格,均不得低于本《标准》。

年期修正必须符合《城镇土地估价规程》(GB/T18508-2001)的规定,还原利率不得低于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五年期存款利率。

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

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

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日期:2007-1-8关于发布实施《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30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精神,加强对工业用地的调控和管理,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根据土地等级、区域土地利用政策等,部统一制订了《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以下简称《标准》,详见附件1),现予以发布。

一、本《标准》是市、县人民政府出让工业用地,确定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格时必须执行的最低控制标准。

二、工业用地必须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其出让底价和成交价格均不得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详见附件2)相对应的最低价标准。

各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办理土地出让手续时必须严格执行本《标准》,不得以土地取得来源不同、土地开发程度不同等各种理由对规定的最低价标准进行减价修正。

三、工业项目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

对少数地区确需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土地,且土地前期开发由土地使用者自行完成的工业项目用地,在确定土地出让价格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最低价标准的60%执行。

其中,对使用未列入耕地后备资源且尚未确定土地使用权人(或承包经营权人)的国有沙地、裸土地、裸岩石砾地的工业项目用地,在确定土地出让价格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最低价标准的30%执行。

对实行这类地价政策的工业项目用地,由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报部备案。

四、对低于法定最高出让年期(50年)出让工业用地,或采取租赁方式供应工业用地的,所确定的出让价格和年租金按照一定的还原利率修正到法定最高出让年期的价格,均不得低于本《标准》。

年期修正必须符合《城镇土地估价规程》(GB/T18508-2001)的规定,还原利率不得低于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五年期存款利率。

国有土地不许贱卖 工业用地出让价格有“底线”

国有土地不许贱卖 工业用地出让价格有“底线”

国有土地不许贱卖工业用地出让价格有“底线”为加强对工业用地的调控和管理,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国土资源部制订的《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今天公布,将从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据了解,近几年,我国一些地方在招商引资中竞相压低地价甚至以零地价、低于成本出让工业用地的问题十分突出,危害十分严重。

为此,国家曾要求各地依照本地基准地价制定最低价标准,但各地在执行时都怕提高本地地价影响招商引资,有的迟迟不公布,影响了政策的执行效果。

国土资源部专门为此下发的通知对最低价标准的实施作出有关政策规定:强调本《标准》是市、县人民政府出让工业用地,确定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格时必须执行的最低控制标准。

工业用地必须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其出让底价和成交价格均不得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的最低价标准。

为了发挥地价对土地利用的调控作用,《标准》制订中明确了最低价标准与土地等别挂钩的政策。

即对应于全国划分的15个土地等别,最低价标准从最高等别一等的840元/平方米递减至最低等别15等的60元/平方米,约为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6倍。

要求出让价不得低于最低价标准非法低价出让须追责《标准》明确规定,工业用地必须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其出让底价和成交价格均不得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的最低价标准。

全国各个县、市(区)级行政单元应根据所在土地等别遵守统一的最低价标准,也就是说在一个行政单元区域范围内,凡出让国有土地用于工业项目用地的,都必须执行同一的最低价标准。

对少数地区确需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土地,且土地前期开发由土地使用者自行完成的工业项目用地,在确定土地出让价格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最低价标准的60%执行。

对使用未列入耕地后备资源且尚未确定土地使用权人(或承包经营权人)的国有沙地、裸土地、裸岩石砾地的工业项目用地,在确定土地出让价格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最低价标准的30%执行。

《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解读资料

《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解读资料

国土部权威解读:《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一、为什么要制订全国统一的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一些地方在招商引资中竞相压低地价甚至以零地价、低于成本出让工业用地是当前土地管理与调控中存在的一个突出问题,危害十分严重。

一是工业用地低成本过度扩张,助长了大量低水平重复建设,影响了中央宏观调控政策的有效实施。

二是地区之间竞相压价搞恶性竞争,破坏了公开公平、竞争有序的市场环境,造成了新的区域不平衡,影响了区域协调发展。

三是由于土地出让的价格远低于其实际成本,国有土地所有者权益没有得到应有体现,造成了国有土地资产大量流失。

四是由于土地取得成本低,一些企业圈占大量土地,建花园式工厂,造成了土地资源的低效利用和闲置浪费。

五是损害了农民的土地财产权益。

地方政府低价出让土地往往是以压低拖欠征地补偿费,牺牲农民利益为代价的,其结果是直接侵犯了农民合法的土地财产权益。

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个长期困扰土地管理工作的突出问题,必须坚持以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促进社会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要求,理顺工业用地的价格形成机制,使工业用地价格能充分反映市场供求状况和资源稀缺程度,更大程度上发挥市场配置土地资源的基础性作用,针对当前工业用地的供求状况,合理制订工业用地出让价格的最低控制标准是推进工业用地市场化配置的重要基础。

为此,2004年国务院下发的《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中明确规定,“禁止非法压低地价招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依照基准地价制定并公布协议出让最低价标准,协议出让土地除必须严格执行规定程序外,出让价格不得低于最低价标准。

”但是各地在执行这一政策时都怕提高本地地价影响招商引资,因此有的省份在制订最低价标准时不是互相攀高,而是相互比低,有的迟迟不公布,影响了政策的执行效果。

为此,今年8月31日,《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以下简称国发31号文件)中明确提出,国家要根据土地等级、区域土地利用政策等,统一制订并公布各地的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建立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统一公布制度,而且规定工业用地必须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其出让价格不得低于公布的最低价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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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关于发布实施《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307号(2007年1月1日起实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精神,加强对工业用地的调控和管理,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根据土地等级、区域土地利用政策等,部统一制订了《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以下简称《标准》,详见附件1),现予以发布。

一、本《标准》是市、县人民政府出让工业用地,确定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格时必须执行的最低控制标准。

二、工业用地必须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其出让底价和成交价格均不得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详见附件2)相对应的最低价标准。

各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办理土地出让手续时必须严格执行本《标准》,不得以土地取得来源不同、土地开发程度不同等各种理由对规定的最低价标准进行减价修正。

三、工业项目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

对少数地区确需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土地,且土地前期开发由土地使用者自行完成的工业项目用地,在确定土地出让价格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最低价标准的60%执行。

其中,对使用未列入耕地后备资源且尚未确定土地使用权人(或承包经营权人)的国有沙地、裸土地、裸岩石砾地的工业项目用地,在确定土地出让价格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最低价标准的30%执行。

对实行这类地价政策的工业项目用地,由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报部备案。

四、对低于法定最高出让年期(50年)出让工业用地,或采取租赁方式供应工业用地的,所确定的出让价格和年租金按照一定的还原利率修正到法定最高出让年期的价格,均不得低于本《标准》。

年期修正必须符合《城镇土地估价规程》(GB/T18508-2001)的规定,还原利率不得低于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五年期存款利率。

五、为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的长远生计,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可根据本地征地补偿费用提高的实际,进一步提高本地的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亦可根据本地产业发展政策,在不低于本《标准》的前提下,制订并公布不同行业、不同区域的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及时报部备案。

六、本《标准》发布实施后,各省(区、市)要依据本《标准》,开展基准地价更新工作,及时调整工业用地基准地价。

七、各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工业用地出让的监督管理。

低于最低价标准出让工业用地,或以各种形式给予补贴或返还的,属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八、本《标准》自2007年1月1日起实施。

部将根据各地社会经济发展情况、宏观调控的需要以及《标准》的实施情况,适时进行修订。

附件:1.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2.土地等别/pub/gtzyb/zytz/P020061227430123149005.doc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三日附件1: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单位:元/平方米(土地)土地等别一等二等三等四等五等六等七等八等最低价标准840 720 600 480 384 336 288 252土地等别九等十等十一等十二等十三等十四等十五等最低价标准204 168 144 120 96 84 60附件2:土地等别一等:上海:长宁区虹口区黄浦区静安区卢湾区普陀区徐汇区杨浦区闸北区二等:北京:朝阳区崇文区东城区丰台区海淀区石景山区西城区宣武区上海:浦东新区三等:广东:广州市(白云区海珠区荔湾区萝岗区天河区越秀区)深圳市(福田区罗湖区南山区盐田区)四等:天津:和平区河东区河西区河北区红桥区南开区重庆:大渡口区江北区九龙坡区南岸区沙坪坝区渝中区河北:石家庄市(长安区桥东区桥西区新华区裕华区)辽宁:大连市(甘井子区沙河口区西岗区中山区)沈阳市(大东区东陵区和平区皇姑区沈河区铁西区于洪区)江苏:常州市(天宁区新北区钟楼区)南京市(白下区鼓楼区建邺区秦淮区下关区玄武区雨花台区)苏州市(沧浪区虎丘区金阊区平江区)无锡市(北塘区滨湖区崇安区南长区)浙江:杭州市(滨江区拱墅区江干区上城区西湖区下城区)宁波市(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福建:福州市(仓山区鼓楼区晋安区台江区)厦门市(海沧区湖里区思明区集美区)山东:济南市(市中区历下区槐荫区天桥区)青岛市(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崂山区李沧区)湖北:武汉市(东西湖区汉阳区洪山区江岸区江汉区硚口区青山区武昌区)湖南:长沙市(芙蓉区开福区天心区雨花区岳麓区)广东:汕头市(金平区龙湖区)珠海市(金湾区香洲区)深圳市宝安区四川:成都市(成华区锦江区金牛区青羊区武侯区)五等:北京:通州区天津:塘沽区河北:唐山市(路北区路南区开平区)山西:太原市(万柏林区杏花岭区迎泽区)辽宁:鞍山市(立山区千山区铁东区铁西区)吉林:长春市(朝阳区二道区宽城区绿园区南关区)黑龙江:哈尔滨市(道里区道外区南岗区香坊区)江苏:徐州市(鼓楼区云龙区)安徽:合肥市(包河区庐阳区蜀山区瑶海区)江西:南昌市(东湖区西湖区青山湖区青云谱区)河南:郑州市(二七区管城回族区惠济区金水区中原区)广东:东莞市佛山市禅城区惠州市惠城区中山市深圳市龙岗区广州市黄埔区广西:南宁市(江南区良庆区青秀区西乡塘区兴宁区)海南:海口市秀英区云南:昆明市(官渡区盘龙区五华区)陕西:西安市(灞桥区碑林区莲湖区未央区新城区雁塔区)新疆:乌鲁木齐市(东山区沙依巴克区水磨沟区头屯河区天山区新市区)六等:北京:大兴区昌平区顺义区天津:津南区西青区河北:保定市(北市区南市区新市区)邯郸市(丛台区邯山区复兴区)内蒙古:包头市(昆都仑区东河区青山区九原区)辽宁:本溪市(平山区溪湖区明山区)抚顺市(东洲区顺城区新抚区望花区)盘锦市(兴隆台区双台子区)大连市(金州区旅顺口区)吉林:吉林市(船营区龙潭区昌邑区丰满区)黑龙江:大庆市萨尔图区上海:嘉定区宝山区闵行区江苏:南通市(崇川区港闸区)扬州市(维扬区广陵区)镇江市(京口区润州区)南京市栖霞区常州市戚墅堰区苏州市(吴中区相城区)浙江:温州市(龙湾区鹿城区瓯海区)安徽:马鞍山市(花山区金家庄区雨山区)芜湖市(镜湖区鸠江区弋江区)福建:福州市马尾区山东:潍坊市(潍城区奎文区)烟台市芝罘区淄博市(博山区临淄区张店区周村区淄川区)济南市历城区河南:洛阳市(瀍河回族区涧西区老城区洛龙区西工区)湖北:黄石市(黄石港区西塞山区)襄樊市(襄城区樊城区)湖南:衡阳市(石鼓区雁峰区蒸湘区珠晖区)湘潭市(岳塘区雨湖区)株洲市(荷塘区芦淞区石峰区天元区)广东:佛山市(南海区顺德区)广州市(番禺区南沙区)江门市(江海区蓬江区)汕头市濠江区湛江市(赤坎区霞山区麻章区)广西:柳州市(城中区柳北区柳南区鱼峰区)重庆:渝北区云南:昆明市西山区贵州:贵阳市(南明区小河区云岩区)甘肃:兰州市(安宁区城关区七里河区西固区)七等:北京:门头沟区房山区天津:东丽区大港区北辰区汉沽区河北:秦皇岛市(海港区山海关区北戴河区)山西:长治市(城区郊区)大同市(城区南郊区)阳泉市(城区郊区)太原市(晋源区小店区尖草坪区)内蒙古:呼和浩特市(回民区赛罕区新城区玉泉区)辽宁:丹东市(元宝区振安区振兴区)葫芦岛市(连山区龙港区)锦州市(古塔区凌河区太和区)辽阳市(白塔区太子河区文圣区)营口市(老边区西市区站前区)沈阳市(沈北新区苏家屯区)吉林:长春市双阳区黑龙江:牡丹江市(爱民区东安区西安区阳明区)上海:南汇区松江区金山区江苏:江阴市昆山市连云港市(海州区新浦区)启东市泰州市(海陵区高港区)张家港市南京市(六合区浦口区江宁区)无锡市(锡山区惠山区)浙江:嘉兴市(南湖区秀洲区)绍兴市越城区台州市(黄岩区椒江区路桥区)杭州市萧山区宁波市(北仑区镇海区)安徽:淮南市(大通区田家庵区)淮北市(相山区烈山区)福建:泉州市(鲤城区丰泽区)漳州市芗城区厦门市(同安区翔安区)江西:九江市浔阳区南昌市湾里区山东:泰安市(岱岳区泰山区)威海市环翠区河南:安阳市(北关区龙安区文峰区殷都区)平顶山市(新华区卫东区湛河区)新乡市(红旗区牧野区卫滨区)湖北:荆州市(沙市区荆州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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