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收购储备办法(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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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山市土地收购储备管理暂行办法

白山市土地收购储备管理暂行办法

白山市土地收购储备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国有土地管理,盘活存量土地资产,增强政府对土地的宏观调控力度,规范土地市场交易行为,优化土地资源配置,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国有土地的收购储备和供应,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土地收购储备,是指政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社会公益事业发展的需要,将依法收回、收购、征用的土地进行储存,并通过土地整理和出让等形式,盘活存量土地资产,优化土地资源配置的行为。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土地管理工作的需要,实行政府土地收购储备制度;建立土地收购储备管理机构(以下筒称土地收储机构),依法开展土地收购储备和出让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收购储备管理工作。

各级计划、经贸、建设、财政、房地产和监察等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土地收购储备管理工作。

第六条实施土地收购储备工作,应当遵循依法、公平、公正、公开、等价有偿和效益最大化的原则。

第二章土地的收购和储备第七条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土地收储机构,应当会同同级计划、建设和房地产行政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制定土地收购储备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土地的收购储备,采取信息储备、红线储备和实物收购储备的方式进行,以实物收购储备为主。

信息储备,是指对具备收购储备条件但暂不实行实物收购储备,而以信息资源方式进行的土地储备。

根据需要,对信息储备的土地可以随时采取收购的方式进行储备。

红线储备,是指为实施城市规划,对已被列入近期开发计划的土地,以发布公告的形式冻结土地使用权转让活动的土地储备。

济南市国有土地收购储备办法

济南市国有土地收购储备办法

济南市国有土地收购储备办法济南市国有土地收购储备办法》已经市政府第6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2月15日起施行。

市长张建国二OO八年一月七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土地市场管理,优化配置土地资源,规范土地市场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历城区、长清区行政区域内(含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有土地收购储备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土地收购储备工作在市政府领导下,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主管。

土地收购工作由市政府赋予土地收购职能的机构(简称土地收购机构)负责。

土地储备工作由市土地储备交易中心负责。

市发展改革、建设、规划、财政、房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土地收购储备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城市规划,土地利用计划等,会同发展改革、建设、规划、财政等部门编制年度土地收购储备计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年度土地收购储备计划包括:年度收购储备土地规模;年度收购储备土地前期开发规模;年度收购储备土地供应规模;年度收购储备土地临时利用计划;计划年度末收购储备土地规模。

第二章土地收购第五条下列土地由土地收购机构统一收购:(一)公益事业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需要使用的土地;(二)实施城市规划或旧城区改造需要调整使用的土地;(三)土地使用权人无力继续开发且又不具备转让条件的土地;(四)土地使用权人申请收购的土地;(五)其他应当收购的土地。

第六条土地收购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接受土地收购任务;(二)向城市规划部门征询规划性质、编制规划策划方案、申请规划条件(包括用地范围、用地性质、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等规划指标);(三)通知被收购土地使用权人领取并填报《收购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构)筑物权利情况申报表》,受理收购申请;(四)对拟收购的土地及其地上建(构)筑物的权属、权利等有关情况进行调查和审核,并委托具有土地和房屋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房地产价格评估;(五)与被收购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六)经批准后办理原土地使用权和建(构)筑物产权注销登记或变更登记手续。

土地收储实施方案范本

土地收储实施方案范本

土地收储实施方案范本土地收储实施方案,听起来有点高大上,可实际上就像是咱们居家过日子收拾东西一样。

你想啊,家里东西多了乱了,就得规整规整,土地也是这个理儿。

那这土地收储实施方案到底该咋写呢?咱们得先把要收储的土地情况摸个透。

这就好比你要整理一个旧仓库,你得知道仓库里都有啥东西,是大物件还是小零碎,是值钱的宝贝还是没用的破烂。

土地呢,咱们得清楚它的位置在哪,面积有多大,这土地现在是干啥用的,是种着庄稼呢,还是荒着,或者上面已经盖了些房子之类的建筑。

要是有建筑,那建筑的情况也得了解,就像看仓库里的东西有没有损坏一样,房子是新的旧的,结构咋样,需不需要修补啥的。

接下来,咱们得考虑为啥要收储这块土地。

是城市要发展,需要在这儿盖新的大楼、商场,还是为了搞绿化,建个大公园让老百姓休闲娱乐呢?这目的就像是你整理仓库的目标,你是想把仓库腾出来放新东西,还是想把仓库改造一下变成别的用途呢?比如说我们这城市要建一个大型的购物中心,那这块被收储的土地就得符合商业用地的规划要求,周围的交通啊、人流量啊这些因素都得考虑进去。

说到钱的事儿,那可不能含糊。

土地收储的资金来源得明确。

这就像你去市场买菜,你得知道自己兜里有多少钱,钱从哪儿来,是自己攒的,还是找别人借的。

资金来源可能是政府拨款,也可能是通过银行贷款或者其他途径筹集。

而且,这钱得花得明白,每一笔支出都要有个说法。

就像你买菜得知道每样菜花了多少钱,不能稀里糊涂的。

土地收储的成本包括土地的补偿费、安置补助费,还有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等。

补偿费给少了,土地所有者肯定不乐意,就像你去买菜,你给的钱不够,人家肯定不卖你。

再讲讲土地收储后的规划利用。

你不能把土地收储了就放在那儿不管了,那就像你把仓库整理出来,却不知道用来干啥,那不是白忙活了嘛。

如果是用于建设公共设施,像学校、医院之类的,那得有详细的建设规划,啥时候动工,咋建,都得规划好。

要是用于商业开发,那开发商是谁,开发的项目是什么,也得有个安排。

村镇土地收储应对方案范本(二篇)

村镇土地收储应对方案范本(二篇)

村镇土地收储应对方案范本为更好地发展县域经济,盘活城区土地资源,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加快我县中等城市建设战略实施,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建设规划,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对镇所辖西村、张杖子两个行政村的部分___土地进行收储,特制定实施方案如下: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通过对土地的收购储备,增强政府对土地市场宏观调控能力,加快城区建设步伐,进一步优化城市人居环境、提升城市品位。

收储范围东起杨杖子自然村西、西至刘学强花棚东边、南至杨杖子前山山根、北抵张杖子村村级公路。

具体收储面积及范围以国土部门勘测定界图为准。

土地补偿价格该区域位于我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Ⅲ,省政府批准的区片地价为___万元/亩。

考虑本区域土地征占市场价格,确定此次土地收储价格为耕地___万元/亩,设施农用地、园地、林地、建设用地参照耕地价格。

另行给予村___每亩地___元,用于发展村公益事业。

附属物补偿办法1、建(构)筑物补偿:经审批机关批准建设的建(构)筑物,按评估机构的评估价格给予补偿;未经批准非法建设的建(构)筑物不予补偿,一律无偿拆除。

2、经济作物补偿:由农业主管部门区别不同情况提出具体补偿方案后,报县土地收储领导小组同意后实施补偿。

3、林木补偿:由林业主管部门清点登记后给予补偿(补偿标准见附件2)。

对发布收储公告后抢栽抢种林木、苗圃的一律不予补偿。

4、土坟补偿:单人___元/座,双人1800/座。

5、水利、电力设施补偿:由水务、电力主管部门核实后按成本法评估作价补偿。

6、动产原则由所有权人自行处置,支付一定搬迁费用,或由相关主管部门委托有资质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作价后协商补偿。

保障措施(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县政府成立土地收储领导小组,负责统一___领导土地收储工作,整体把握相关政策,研究议定有关重大事项。

领导小组下设工作组,由相关部门抽调专人组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具体负责土地收储工作。

镇为土地收储工作责任单位,负责总体协调把握、调度安排,具体负责___工作组及村有关人员协助国土、林业、农牧、住建、水务等相关部门对地块进行实地测量和附属物清点,___村组长、村民代表及附属物所有权人签字确认,___村和村民小组按商定补偿方案领取补偿款;国土资源局负责发布土地收储公告,筹措收储补偿资金;对地块勘测定界,并对具体地块进行实地测量、政策解释,与村签订收储协议并对地块进行收储组卷,严格履行报批程序,积极向省争取土地批复;林业局负责对树木的清点、评估;住建局负责对地上建筑物、构筑物评估作价;农牧局负责农作物评估作价;水务局负责水利设施清点、评估作价;供电公司负责电力设施评估作价和电力设施拆迁;公安局负责维护收储秩序,防止抢栽抢种;司法局负责做好证据保全;___局负责收储范围内违章建筑监管;___局负责把握信访苗头,做好稳控工作。

曲靖市土地收购储备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曲靖市人民政府令第16号

曲靖市土地收购储备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曲靖市人民政府令第16号

曲靖市土地收购储备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正文:---------------------------------------------------------------------------------------------------------------------------------------------------- 曲靖市人民政府令(第16号)《曲靖市土地收购储备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二○○二年八月十一日市人民政府第五次市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

市长:米东生二○○二年十月二十二日曲靖市土地收购储备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土地收购储备资金的管理,切实管好国有土地资产,确保国有土地资产不流失,为财政创造更多的土地收益,保障和促进土地储备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土地收购储备资金是指财政拨款,银行贷款等专项用于土地收购补偿、土地开发整理、贷款利息、土地收购支出、土地出让收入等方面的资金。

第三条土地收购储备资金管理依照国家财政法律、法规、政策,对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结算进行全过程管理,其目的是保证资金安全,满足收购需要,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条市土地储备开发中心具体负责土地收购储备资金的筹集、使用、分配等日常管理,接受市土地储备委员会的领导、市国土资源局的管理和市财政局的监督。

第五条市财政局对储备土地出让取得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即储备土地出让取得的收入由市土地储备开发中心直接缴入市财政;土地收购补偿、开发整理、贷款利息等费用及市土地储备开发中心日常工作经费等方面的支出,经财政部门审核后另行下拨。

第二章计划管理第六条市土地储备开发中心根据年度土地储备计划编制年度资金收支计划,并按拟储备地块编制分项资金收支计划,实行项目资金计划管理。

土地储备计划发生变动时,应相应调整资金年度收支计划。

第七条土地储备资金年度计划,由市国土资源局审核备案,报经市土地储备委员会批准后执行。

西宁市土地收购储备实施办法-西宁市人民政府令第45号

西宁市土地收购储备实施办法-西宁市人民政府令第45号

西宁市土地收购储备实施办法正文:---------------------------------------------------------------------------------------------------------------------------------------------------- 西宁市土地收购储备实施办法(西宁市人民政府令第45号2001年9月6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盘活土地资产,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合理利用土地,根椐《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市区范围内进行国有土地收购储备活动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是指政府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法定程序,对通过收回、收购、置换和征用等方式(以下统称收购)所取得的国有土地进行前期整理或开发,并依据西宁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配置土地资源。

第四条土地储备工作应坚持服务于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西宁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土地储备的组织和管理工作,市土地储备机构承担土地储备的具体工作。

计划、建设、规划、政府、房产等部门依法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土地储备的相关工作。

区人民政府及所属镇、办事处应积极配合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土地储备工作。

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规定对本辖区内土地及地上物权属、土地面积、地上物面积、四至范围、土地用途等情况进行实地调查和登记,并报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产业结构调整及城市建设规划和土地状况的实际,制定土地储备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七条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发展建设需要,可依法将规划控制范围内的集体所有的土地作为城市建设收购储备用地。

第二章土地的收购储备第八条收购储备土地的来源:(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建设规划需要调整的土地;(二)土地使用权人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无力开发,又不具备转让条件的土地;(三)土地使用权人连续2年未按出让合同使用,应当依法收回的土地;(四)土地使用权人申请交回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五)土地使用权不明的土地;(六)依法征用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七)土地使用权人的土地使用期限已满,未申请续期或申请续期未批准的土地;(八)荒芜、闲置的土地;(九)非法占用、非法转让和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十)因迁移、撤销等原因停止使有原划拨的国有土地;(十一)无能力自行开发改造原划拨的国有存量土地;(十二)其他应当储备的国有土地。

[管理制度]利川市土地收购储备出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

[管理制度]利川市土地收购储备出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

(管理制度)利川市土地收购储备出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利川市土地收购储备出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市财政局、国土资源局)第壹章总则第壹条为规范我市土地收购储备、出让行为,强化土地收购储备、出让资金的财务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和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土地储备管理办法》(财综字〔2007〕277号)、财政部《国有土地出让金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暂行办法》(财综字〔1996〕1号)以及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综字〔2007〕1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土地收购储备,是指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为实现调控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依法取得土地,进行前期开发、储存以备供应土地的行为。

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土地使用权于壹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且且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土地收购储备资金是指土地储备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征收、收购、优先购买、收回土地以及对其进行前期开发等所需的资金。

土地出让收入资金(简称土地出让金)是指政府以出让等方式配置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全部土地价款。

具体包括:以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取得的总成交价款。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土地收购储备、出让等资金的财务收支活动。

第五条市国土资源局是政府土地收购储备、出让管理工作的主体,市土地储备交易中心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市财政局负责资金筹措和资金监管;市国资公司负责国有土地资产的管理;市审计、监察局负责对土地收购储备和出让实行监督。

第二章土地收购储备计划和管理第六条土地收购储备计划:(壹)土地收购储备实行计划管理。

国土资源部门应根据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土地市场供需情况等编制年度土地储备计划,报市财政局审核,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当年土地储备计划,且报上级国土资源部门备案。

土地收购储备制度及方法课件

土地收购储备制度及方法课件

城市土地管理
房地产市场 调控
土地一级市场 规范化
公开、公平 公正
限地 令
地价 王
5
(四)土地收购储备的职责
服务于政府-非盈利
收购、储备
收回、收购、 置换和征收
土地收购储备 库
土地市场管理 出让:招拍挂 融资
土地收购储备机构的工作规范
土地收购储备管理办法
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
中心日常管理制度 土地收购储备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土地出让工作流程
❖ (7)制订土地出让价格请示和方案报市政府审批; ❖ (8)在媒体上发布土地出让公告; ❖ (9)制作土地出让文件; ❖ (10)组织地块现场踏勘; ❖ (11)受理报名登记申请,审核竞买资格; ❖ (12)组织土地拍卖(挂牌竞价会)并现场公证; ❖ (13)签订拍卖、挂牌成交确认书; ❖ (14)10日内凭成交确认书签订土地出让合同。
❖ 土地储备工作的具体实施,由土地储备机构承担。
内涵
政府授权
土地利用规划 城市规划等
收购征收 置换回收
年度计划 城市规划 拆迁、征地
前期开发
土地出让 招拍挂
(二)土地收购储备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垄断城市存量 土地供应
改善投资 环境
生地 熟地
土地市场 规范化
盘活存量土地 产业结构升级
4
(三)土地收购储备制度的目的
(五)土地出让金交纳的约定
❖ 现行《出让合同》示范文本中规定土地出让金的支付方式和期限由当事人双 方约定,双方约定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一次性付清的,选择第一款,分期支付 的,选择第二款,分期支付土地出让金的,受让人在支付第二期及以后各期 土地出让金时,明确应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出让人支付相应的利息。1、 近几年市里做法,保证金与起始价相同,作为第一批交款;其余价款在成交之日起 60日内全部交齐;2、分期缴纳土地出让价款的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一年。经当地 土地出让协调决策机构集体认定,特殊项目可以约定在两年内全部缴清。首 次缴纳比例不得低于全部土地出让价款的50%。土地租赁合同约定的当期应

土地收购储备办法(示例)

土地收购储备办法(示例)

齐齐哈尔市土地收购储备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政府对土地市场的调控,完善土地使用制度,促进土地资源的节约集约、合理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区内的土地收购储备,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市区,是指龙沙、铁锋、建华、富拉尔基、梅里斯、昂昂溪、碾子山等七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土地收购储备,是指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采用收回、收购、征收等方式依法取得土地,予以存储以备供应的行为(以下简称“收储”)。

第四条本市土地收储坚持政府调控、效益优先、保障重点项目用地、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

凡因公共利益和城市规划调整列入土地收储范围的国有土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收回收购。

拒绝收回、收购的,不得进行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未经收储的土地原则上不得进行土地供应。

第五条市土地收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审议、决定本市土地收储重大事项。

市国土资源行政部门是本市土地收储的行政主管部门,市土地储备中心负责具体土地收储工作。

市发展改革、财政、规划、建设、国资、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审计、人民银行等部门以及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按照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土地收储工作开展。

除国土资源行政部门外,其他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进行土地收储活动。

第六条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等,会同发改、规划、建设、财政等部门,编制土地收储规划和年度土地收储计划,经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同时报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市人民政府对在本市土地收储工作中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单位和个人分别给予工作奖励或绩效奖励。

第二章收储范围和方式第八条下列范围内的土地可以进行收储:(一)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重点为已获得出让权,但逾期未开发利用的闲置土地);(二)收购的土地(含改制企业用地);(三)行使优先购买权取得的土地;(四)已办理完毕国有农用土地收回和集体土地征收手续的土地;(五)其他依法应当收储的土地。

长春市土地收购储备暂行办法-长春市人民政府令第43号

长春市土地收购储备暂行办法-长春市人民政府令第43号

长春市土地收购储备暂行办法正文:---------------------------------------------------------------------------------------------------------------------------------------------------- 长春市人民政府令(第43号)经2001年9月12日市人民政府第5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一年九月二十五日长春市土地收购储备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合理利用和优化配置土地资源,盘活存量土地资历产,防止国有土地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土地收购储备,是指土地收购储备机构依据本办法的规定,将需盘活的土地收回、收购予以储存,并通过土地整理和出让等形式,盘活存量土地资产,有效配置土地资源的行为。

第三条本市市区范围内的国有土地收购储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本市土地收购储备的管理工作。

市计划、城建、经贸、规划、财政、房地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土地购备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制定土地收购储备年度计划,报市政府批准。

第二章土地收购储备第六条土地收购储备实行预报制度和定期发布土地收购储备信息制度。

市区范围内凡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收购储备条件的国有土地,其土地使用者应向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第七条土地收购储备一般采取实物储备方式。

对暂不需要实物储备的土地可以进行信息储备。

第八条市政府依法征用的土地、市区范围内无具体使用者的土地在依法进行注册登记后,可直接进行储备。

(一)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二)因单位迁移、解散、破产、撤销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三)闲置期限满两年的;(四)临时用地期限届满的;(五)土地使用者未按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土地出让金的;(六)其他依法可无偿收回的。

潜江市土地收储办法

潜江市土地收储办法

关于印发《潜江市城市土地资产储备经营实施细则》的通知潜政办发…2005‟82号各管理区,镇人民政府、办事处,高场原种场,市政府各部门:《潜江市城市土地资产储备经营实施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五年八月二十五日潜江市城市土地资产储备经营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土地资产经营行为,合理利用和开发城市土地资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国土资源部、监察部关于严格实行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通知》、《建设部关于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规划管理工作的通知》、《潜江市城市土地资产经营实施办法》,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我市城市土地资产经营按照“统一规划、统一储备、统一整理、统一供应、统一管理”的要求,实行“一个口子进水、一个池子蓄水、一个龙头放水”的原则。

第三条我市城市土地资产储备经营的总体目标:按照土地市场运作规律,建立和完善垄断土地一级市场机制和土地收购储备供应制度,逐步实现土地资源资本化、土地储备程序化、土地供应统配化、土地交易规范化。

第四条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市城投公司)负责我市土地资产经营工作,主要是负责筹集、融通土地资产储备经营资本金,享有出资人对储备土地经营的收益权;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负责土地储备的具体事务性工作,建立市政府土地储备库,开展土地储备统计、整理及信息发布等;市国土部门负责储备土地规划和年度计划审核、报批,受理土地收购和供地申请,办理审核、报批、土地调查、登记、发证业务手续,负责用地监督管理。

市发改委、建委、规划、房管、财政、物价、监察等部门和城区各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配合开展土地储备经营工作。

第五条本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土地资产储备经营,适用本实施细则。

市域内各建制镇和管理区土地资产储备经营由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统一办理,具体操作办法可结合各地实际适当简化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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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市土地收购储备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政府对土地市场的调控,完善土地使用制度,促进土地资源的节约集约、合理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区内的土地收购储备,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市区,是指龙沙、铁锋、建华、富拉尔基、梅里斯、昂昂溪、碾子山等七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土地收购储备,是指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采用收回、收购、征收等方式依法取得土地,予以存储以备供应的行为(以下简称“收储”)。

第四条本市土地收储坚持政府调控、效益优先、保障重点项目用地、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

凡因公共利益和城市规划调整列入土地收储范围的国有土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收回收购。

拒绝收回、收购的,不得进行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未经收储的土地原则上不得进行土地供应。

第五条市土地收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审议、决定本市土地收储重大事项。

市国土资源行政部门是本市土地收储的行政主管部门,市土地储备中心负责具体土地收储工作。

市发展改革、财政、规划、建设、国资、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审计、人民银行等部门以及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按照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土地收储工作开展。

除国土资源行政部门外,其他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进行土地收储活动。

第六条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等,会同发改、规划、建设、财政等部门,编制土地收储规划和年度土地收储计划,经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同时报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市人民政府对在本市土地收储工作中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单位和个人分别给予工作奖励或绩效奖励。

第二章收储范围和方式第八条下列范围内的土地可以进行收储:(一)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重点为已获得出让权,但逾期未开发利用的闲置土地);(二)收购的土地(含改制企业用地);(三)行使优先购买权取得的土地;(四)已办理完毕国有农用土地收回和集体土地征收手续的土地;(五)其他依法应当收储的土地。

第九条土地收储采取国有土地收回、收购和国有农用土地收回、集体土地征收的方式进行。

(一)收回。

应当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由市国土资源部门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办理手续后收回。

(二)收购。

由市土地储备中心与被收购土地使用权人洽谈收购补偿事宜,达成协议后对其使用的国有土地实施收购。

(三)国有农用土地收回和集体土地征收。

由相关部门按照国有农用土地收回和集体土地征收的法定程序收回和征收。

第十条土地收回、收购补偿费通过以下方式确定,经市土地收储领导小组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一)依法收回的土地,由市土地储备中心按法律规定给予适当补偿;(二)收购满足公共利益和实施城市总体规划需要的划拨土地,按基准地价的5%予以补偿;(三)收购产权制度改革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应当依据国资委审定的产改方案、职工安置方案确认的实际成本和相关政策给予收购补偿;(四)收购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以土地评估价格扣除原土地使用权人使用土地期间出让金部分为基准,确定土地收购价格;(五)收回国有农用地,按土地登记用途和使用权类型的评估价格补偿,地上建(构)筑物和附着物按政策给予补偿。

第三章收储程序第十一条收储土地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确定收储对象。

根据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需求,列入收储计划的土地;土地使用权人申请收购并经市政府批准纳入收储计划的土地。

(二)权属核查。

市土地储备中心会同相关部门,对拟收储土地及其地上附着物等情况进行权属核实。

(三)征求意见。

市土地储备中心依据核查结果,征求规划、建设部门对拟收购土地的意见,由规划部门出具建设用地规划条件说明及附图,建设部门出具必要的权属证明。

(四)制定调查测算方案。

由市土地储备中心根据拟收储地段情况制定区片收储调查测算方案,并向市政府申请拨付区片土地收储调查评估测算经费。

(五)发布公告。

市城投公司按照市政府的委托,申请市拆迁办对需封闭的收储区片实施封闭并发布公告。

其中的国有农用土地收回和集体土地征收由市政府发布征地预告和征地公告。

(六)现场调查测算。

成立由市国土资源部门组织,由市土地储备中心、财政评审中心、城投公司、土地统征工作站、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区棚改办等单位和由市土地储备中心委托的拆迁调查承办、中介机构组成的调查测算组,进入封闭现场进行调查评估测算。

市财政、审计、监察部门同步进行核准。

(七)制定收储补偿安置方案和落实资金。

涉及到拆迁安置的国有建设用地收储(下同),由市城投公司按照市政府委托(下同)根据调查测算及评估结果,制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安置方案;国有农用土地收回和集体土地征收的补偿工作由市国土资源部门,根据调查测算及评估结果,制定国有农用土地收回和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企事业单位土地收购补偿工作,由市土地储备中心根据调查测算和评估结果,制定收储方案。

上述方案经市土地收储工作领导小组审定,报市政府审批后,由财政部门落实储备资金并按照补偿安置方案中的补偿额度上浮5%-10%拨付到市土地储备中心土地储备专用账户,市土地储备中心分别拨付给市城投公司和土地统征工作站。

(八)签订合同。

国有建设用地收储,由市城投公司与被拆迁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收购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合同》(以下简称《收回、收购、拆迁补偿安置合同》)。

国有农用土地和集体土地征收由市土地统征工作站履行法定征地程序。

企事业单位土地收储,由市土地储备中心与被收购土地使用权的企事业单位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附着物收回、收购合同》。

(九)收回、收购、征收补偿。

市城投公司按照《收回、收购、拆迁补偿安置合同》约定,向被拆迁人支付收回、收购费用。

国有农用土地收回和集体土地征收补偿由市土地统征工作站履行征地补偿手续。

市土地储备中心按照与被收购企事业单位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附着物收回、收购合同》约定,向被收购土地使用权的企事业单位支付收回、收购补偿费用。

(十)拆迁安置。

国有建设用地收储涉及拆迁安置的,按照国家、省和本市房屋拆迁的有关规定,由市拆迁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由市城投公司进行拆迁和补偿安置,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进行协调和配合;涉及棚改地段的,由市棚改办负责进行全程监督。

国有农用土地收回和集体土地征收涉及房屋和地上附着物需要拆迁安置的,按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储备管理与开发利用:(一)权属变更登记与入库管理。

市城投公司对其拆迁的土地和地上附着物在依法办理注销土地登记和产权灭籍手续后,由市土地储备中心进行储备登记,纳入土地储备。

收回和征收的国有农用土地、集体土地以及棚改用地和其他依法收回的土地,由市国土资源部门依法公告,注销土地登记后,纳入土地储备。

收购企事业单位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市土地储备中心在依法办理注销土地登记和产权灭籍手续后,进行储备登记,纳入土地储备。

(二)开发利用。

市土地储备中心和市城投公司应当对其收储的土地进行净地平整,并可在土地未供应前进行前期开发,也可以通过出租、临时使用等方式加以利用,但不可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影响市容环境。

储备土地的临时利用,一般不超过两年且不能影响土地供应。

除因收储土地需要以库存土地抵押方式进行融资外,储备土地不得以任何形式为第三方提供担保。

(三)融资抵押。

以库存土地抵押方式进行融资的,应当经市土地收储工作领导小组核准,报市政府审批后,由市国土资源部门依法履行相关手续。

第十三条市国土资源部门根据城市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制定供地计划,经市土地市场供应协调评审小组审核,市政府审批后实施,原则上实行“净地”出让。

第十四条土地使用权人申请政府收回、收购土地,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土地收回、收购申请书;(二)法人资格证明书;(三)土地使用权来源证明及房屋所有权合法凭证;(四)宗地图;(五)职工安置方案(产改企业应当提交社会保障部门意见);(六)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地区政府意见;(七)其他需要提交的资料。

第十五条《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收购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和附件:(一)收回、收购土地及拆迁房屋的位置、面积、用途及权属依据;(二)宗地图;(三)土地收回、收购补偿费用及其支付方式和期限;(四)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方式和期限;(五)交付土地和房屋的期限和方式;(六)双方约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七)违约责任;(八)纠纷的处理。

第十六条收回、收购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原《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自《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收购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合同》生效之日起失效。

第十七条土地收储实行公示制度,由市土地储备中心定期向社会公布土地收储信息,提高土地收储透明度。

第四章资金管理第十八条土地收储资金来源:(一)市财政部门从土地出让收益中提取的20%资金;(二)银行贷款;(三)可用于土地收储的其他资金。

第十九条收储的土地出让后,市财政部门应当在土地出让金到账后20个工作日内按照收储资金来源将土地出让金中的土地收储成本费用,返还给土地储备中心或城投公司,用以滚动投入及偿还银行贷款本息。

第二十条监察、审计和财政监督等部门应当定期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收储资金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封闭运行。

第五章罚则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截留或挪用土地收储资金的,由财政、审计等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监察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追究责任。

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国家工作人员在土地收储工作中,玩忽职守、执法违法、滥用职权、索贿受贿,造成国家财产损失以及人民群众利益损害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三条各县(市)可参照本办法,制定符合本地土地收储工作实际的相关办法。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市人民政府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10年9月17日起施行。

2004年3月19日发布实施的《齐齐哈尔市土地储备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绵阳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收购储备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市人民政府对绵阳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供应的调控力度,优化配置土地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规定,结合绵阳城市社会经济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绵阳城市规划区(以下简称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国有土地收购储备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土地收购储备,是指市人民政府依照法定程序,运用市场机制,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建设总体规划,通过收回、收购、置换和征用等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纳入市人民政府土地储备库管理,并进行前期开发整理、利用,合理配置土地资源的行为。

第四条土地收购储备应当根据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计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供应计划和土地市场供需状况,统一收购、统一储备、统一供应国第五条绵阳市土地统征储备办公室代表市人民政府实施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收购、储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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