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合同司法解释解读
技术合同司法解释
技术合同司法解释篇一:技术合同司法解释技术合同司法解释为了正确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结合审判实践,现就有关问题作出以下解释。
一、一般规定第一条技术成果,是指利用科学技术知识、信息和经验作出的涉及产品、工艺、材料及其改进等的技术方案,包括专利、专利申请、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等。
技术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
第二条合同法第三百二十六条第二款所称“执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任务”包括:(一)履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岗位职责或者承担其交付的其他技术开发任务;(二)离职后一年内继续从事与其原所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岗位职责或者交付的任务有关的技术开发工作,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其职工就职工在职期间或者离职以后所完成的技术成果的权益有约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约定确认。
第三条合同法第三百二十六条第二款所称“物质技术条件”,包括资金、设备、器材、原材料、未公开的技术信息和资料等。
第四条合同法第三百二十六条第二款所称“主要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包括职工在技术成果的研究开发过程中,全部或者大部分利用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金、设备、器材或者原材料等物质条件,并且这些物质条件对形成该技术成果具有实质性的影响;还包括该技术成果实质性内容是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尚未公开的技术成果、阶段性技术成果基础上完成的情形。
但下列情况除外:(一)对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的物质技术条件,约定返还资金或者交纳使用费的;(二)在技术成果完成后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对技术方案进行验证、测试的。
第五条个人完成的技术成果,属于执行原所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任务,又主要利用了现所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的,应当按照该自然人原所在和现所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达成的协议确认权益。
民法典技术合同讲解
民法典技术合同讲解民法典中关于技术合同的相关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技术合同的定义:技术合同是指当事人就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事项订立的合同。
技术合同可以有口头合同和书面合同两种形式。
2. 技术合同的内容:技术合同的内容应当包括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技术开发或转让的内容与标准、报酬等。
同时,技术合同还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必备内容。
3. 技术合同的履行:技术合同的履行应当按照约定进行。
如果技术合同没有约定履行期限,则应当及时履行。
一方未履行技术合同的约定,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4. 技术合同的解除和变更:当事人可以协商解除或者变更技术合同,但是应当尊重合同的平等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5. 技术合同的争议解决:当事人在技术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可以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可以依法通过仲裁或者诉讼等方式解决。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内容仅为对民法典中关于技术合同的讲解,并不涵盖具体的法律条文和解释。
如果涉及具体的法律问题,建议咨询专业法律机构或律师进行详细解答。
民法典中的技术合同主要是指技术开发、转让、许可、服务和咨询方面的合同。
下面是对民法典中技术合同的一些讲解:1. 技术开发合同:技术开发合同是指技术开发人员与合同订约方之间的协议,将合同订约方提出的技术要求转化为可行的技术方案。
技术开发合同内容可以包括技术研发地点、工作进度、费用支付、技术成果归属等。
2. 技术转让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是指技术提供者将技术成果转让给受让方的合同。
技术转让合同一般包括技术内容、转让方式、转让费用、技术保密等条款。
该合同可以明确技术转让方和受让方的权益和义务,保护技术转让的合法权益。
3. 技术许可合同:技术许可合同是指技术提供者将自己的技术许可给使用方的合同。
技术许可合同一般包括许可范围、使用方式、许可费用、技术保密等条款。
该合同可以规定双方之间的权益和义务,确保技术许可的合法使用。
4. 技术服务合同:技术服务合同是指技术服务提供者向需求方提供技术咨询、培训、维护等相关服务的合同。
技术合同司法解释解读(合同范本)
技术合同司法解释解读(合同范本)Contracts concluded in accordance with the law have legal effect and regulate the behavior ofthe parties to the contract( 合同范本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编号:MZ-HT-030504技术合同司法解释解读(合同范本)技术合同司法解释的解读:解读一:何为技术成果技术成果是一种无形财产,是技术合同的重要标的,在现代社会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正是由于这种财产内容的技术性和特殊性,我国曾以专门的技术合同法予以调整,统一后的合同法也将技术合同作为一种独立的合同类型设专章予以规范。
如何精确界定技术成果的概念,直接涉及到技术合同法律规范的适用范围。
《解释》在承继了原技术合同法实施条例关于技术成果的概念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技术成果的一般类型,规定“技术成果,是指利用科学技术知识、信息和经验作出的涉及产品、工艺、材料及其改进等的技术方案,包括专利、专利申请、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等。
”就本质而言,作为技术合同标的的技术成果应当是一种技术方案,不包含技术内容的其他劳动成果,如一般作品和商标不能够成为技术合同标的。
技术成果与知识产权是两个既有交叉而又不等同的概念。
大多数技术成果享有知识产权,但并不要求技术成果必须能够或者已经依法取得知识产权,如技术服务合同的标的技术就可能是公知技术。
原技术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没有明确技术成果的一般类型,只是把技术成果分为专利技术和非专利技术成果;合同法也仅提到了专利和技术秘密这两种技术成果,没有明确提及新出现的一些知识产权类型,如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等;对于申请专利但尚未授权特别是处于专利临时保护期的技术,既不属于技术秘密又不是专利,是一种处于特定阶段的有特殊法律意义的技术成果。
关于技术合同的司法解释(完整版)
关于技术合同的司法解释关于技术合同的司法解释、产品、设备、服务以及接收非必需的人员等;不合理地限制技术接受方购买原材料、零部件、产品或者设备等的渠道或者来源;禁止技术接受方对合同标的技术知识产权的有效性提出异议或者对提出异议附加条件。
第十一条技术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技术开发合同研究开发人、技术转让合同让与人、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的受托人已经履行或者部分履行了约定的义务,并且造成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的过错在对方的,对其已履行部分应当收取的研究开发经费、技术使用费、提供咨询服务的报酬,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因对方原因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给其造成的损失。
技术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履行合同所完成新的技术成果或者在他人技术成果基础上完成后续改进技术成果的权利归属和利益分享,当事人不能重新协议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由完成技术成果的一方享有。
第十二条根据合同法第三百二十九条的规定,侵害他人技术秘密的技术合同被确认无效后,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以外,善意取得该技术秘密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在其取得时的范围内继续使用该技术秘密,但应当向权利人支付合理的使用费并承担保密义务。
当事人双方恶意串通或者一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另一方侵权仍与其订立或者履行合同的,属于共同侵权,人民法院应当判令侵权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和保密义务,因此取得技术秘密的当事人不得继续使用该技术秘密。
第十三条依照前条第一款规定可以继续使用技术秘密的人与权利人就使用费支付发生纠纷的,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处理。
继续使用技术秘密但又拒不支付使用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请求判令使用人停止使用。
人民法院在确定使用费时,可以根据权利人通常对外许可该技术秘密的使用费或者使用人取得该技术秘密所支付的使用费,并考虑该技术秘密的研究开发成本、成果转化和应用程度以及使用人的使用规模、经济效益等因素合理确定。
不论使用人是否继续使用技术秘密,人民法院均应当判令其向权利人支付已使用期间的使用费。
技术服务合同法律解释
技术服务合同法律解释一、前言技术服务合同是指当一方向另一方提供技术支持、咨询服务、开发软件等相关服务时所签订的协议。
本文将对技术服务合同的法律解释进行详细阐述。
二、合同要素1. 合同主体:技术服务合同的主体可以是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或个人等。
2. 合同目的:明确技术服务的内容和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技术支持、软件开发、咨询服务等。
3. 服务期限:合同中应规定技术服务的开始和终止时间,确保双方权益。
4. 服务报酬:明确双方约定的服务费用及支付方式。
5. 保密条款:保护技术服务的保密性,并对泄露行为进行约束和追责。
6. 违约责任:明确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时需要承担的违约责任,包括赔偿金额、违约金等。
三、法律解释1. 合同成立技术服务合同的成立应满足正式合同的基本要件,包括书面形式、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对象等。
2. 合同解释(1)诚实信用原则:合同双方应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合同义务,不得虚假承诺或恶意逃避责任。
(2)最有效实现意图原则:当合同存在模糊、不明确之处时,应根据双方意图进行最有效的解释,确保合同的目的能够实现。
(3)经营风险原则:当因不可抗力、市场变化等原因影响合同履行时,合同双方应按照诚实信用原则进行协商解决,避免违约。
3. 服务内容和范围变更当一方需要变更技术服务内容和范围时,应经过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进行确认。
未经对方同意擅自变更服务内容和范围可能导致违约和纠纷。
4. 保密义务技术服务合同中的保密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保护商业秘密、客户隐私等。
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泄露另一方的保密信息,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 违约责任当一方违反合同约定,未能履行合同义务时,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违约方可能需要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
6. 争议解决合同双方如发生争议,应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寻求解决办法。
若协商不成,可以通过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
四、结语技术服务合同是保障双方权益和规范技术服务行为的重要法律文件。
技术合同解释什么是技术合同的概念
技术合同解释什么是技术合同的概念技术合同解释:什么是技术合同的概念技术合同是指一种约定双方权利和义务的法律文件,用于明确参与技术合作或交易双方的权益和责任。
它是在技术合作活动中确立各方权益的重要法律依据。
本文将从技术合同的定义、主要内容及重要性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一、技术合同的定义技术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根据《合同法》等法律规定,就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技术事项达成的协议。
它是保障双方技术权益的重要法律文书。
技术合同是一种特殊的合同类型,其特点在于主要内容涉及技术领域的知识产权和专业技术,并对技术的使用、开发、咨询、服务等进行约定。
技术合同的签订,可以帮助合同双方明确各自的权益和责任,避免潜在的技术纠纷,推动技术的研发和应用。
二、技术合同的主要内容技术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 合同的基本信息:包括合同双方的名称(或称呼)、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合同编号、签订地点和日期等基本信息。
2. 技术转让/开发/咨询/服务的描述:详细说明技术的具体内容,包括技术的性质、范围、目的和要求等。
3. 技术成果归属:明确双方对于技术成果的所有权归属及使用权、转让权等相关权益。
双方也可以约定对技术成果的保密义务,以维护技术的商业价值。
4. 技术合作方式与进度安排:确定技术合作的具体方式、阶段性目标及时间安排,明确双方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5. 技术费用及支付方式:确定技术合作所需的费用及支付方式,包括技术转让费、技术开发费、技术咨询费、技术服务费等。
6. 违约责任及解决纠纷方式:约定双方在违约情况下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并明确解决纠纷的方式,可以选择仲裁、诉讼或和解等方式进行争端解决。
三、技术合同的重要性技术合同作为技术交流与合作的法律依据,在技术合作中起到重要的作用。
具体体现如下:1. 明确权益和责任:技术合同明确了技术转让方和技术接受方的权益和责任,确保双方在技术合作过程中的权益受到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技术合同纠纷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文号]法释[2004]20号[发布日期]2004-12-16[实施日期]2005-01-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人民法院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4年11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35次会议通过)(法释[2004]2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4年11月3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3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二○○四年十二月十六日为了正确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结合审判实践,现就有关问题作出以下解释。
一、一般规定第一条技术成果,是指利用科学技术知识、信息和经验作出的涉及产品、工艺、材料及其改进等的技术方案,包括专利、专利申请、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等。
技术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
第二条合同法第三百二十六条第二款所称“执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任务”,包括:(一)履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岗位职责或者承担其交付的其他技术开发任务;(二)离职后一年内继续从事与其原所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岗位职责或者交付的任务有关的际蹩?⒐ぷ鳎???伞⑿姓?ü媪碛泄娑ǖ某?狻?br>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其职工就职工在职期间或者离职以后所完成的技术成果的权益有约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约定确认。
第三条合同法第三百二十六条第二款所称“物质技术条件”,包括资金、设备、器材、原材料、未公开的技术信息和资料等。
第四条合同法第三百二十六条第二款所称“主要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包括职工在技术成果的研究开发过程中,全部或者大部分利用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金、设备、器材或者原材料等物质条件,并且这些物质条件对形成该技术成果具有实质性的影响;还包括该技术成果实质性内容是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尚未公开的技术成果、阶段性技术成果基础上完成的情形。
技术合同司法解释解读(完整版)
技术合同司法解释解读
技术合同司法解释的解读:
解读一:
何为技术成果
技术成果是一种无形财产,是技术合同的重要标的,在现代社会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正是由于这种财产内容的技术性和特殊性,我国曾以专门的技术合同法予以调整,统一后的合同法也将技术合同作为一种独立的合同类型设专章予以规范。
其次,要界定个人完成的技术成果是否属于 执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任务 。《解释》规定,职工离职后一年内继续从事与其原所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岗位职责或者交付的任务有关的技术开发工作,仍属于执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任务,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这里的 离职 应当理解为包括退职、退休、停薪留职、开除、辞退等各种原因离开原单位的情形。
解读二:
技术秘密又有新解释
《解释》参照TRIPs协议的有关规定、对技术秘密的构成要件重新予以界定,即 技术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 实际上这是将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和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所确认的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中的 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 的要求统一规定为 具有商业价值 。这种规定更符合国际标准和惯例,有利于按照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承诺加强对包括技术秘密在内的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
技术合同内容的混合合同纠纷,只要涉及到了技术合同争议,就应当由具有技术合同纠纷案件管辖权的法院受理。二是在技术合同案件审理中发现侵害他人技术成果的合同无效事由时的处理问题。《解释》规定,一方当事人以诉争技术合同侵害他人技术成果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或者法院在审理技术合同纠纷中发现可能存在该无效事由的,应当依法通知有关利害关系人,其可以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或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法院另行起诉;利害关系人在接到通知后15日内不提起诉讼的,不影响法院对案件的审理。这样规定,是为了能够及时查明案件事实,保障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保证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解释》还就案外人主张权利时的合并审理与中止诉讼等问题,依据民事诉讼法作出了进一步的规定。
技术合同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技术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没有对技术成果一般所指类型予以明确,只是把技术成果分为专利和非专利技术;合同法也仅提到了专利和技术秘密这两种技术成果。新出现的一些知识产权类型,如植物新品种、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显然也应属于技术成果范畴,而且不排除将来再出现新的可以作为技术成果的知识产权类型;已经申请专利但尚未获得授权的技术特别是处于专利临时保护期的技术,既不属于技术秘密又不是专利,是一种处于特定阶段的有特殊法律意义的技术成果。为此,《解释》以开放式的规定列举了专利、专利申请、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和植物新品种6种技术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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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技术成果权益的界定主要在于两个方面,一是因雇佣关系引发的雇主与雇员之间的职务技术成果与非职务技术成果争议;二是无雇佣关系的民事主体之间因技术开发、转让等技术交易行为引发的技术成果权益争议。
1.职务技术成果与非职务技术成果的确认。
对职务技术成果与非职务技术成果的确认,直接涉及保护单位的技术权益与鼓励发明人的发明创造积极性的平衡问题,实践中因此发生的纠纷也相当多。《解释》为此作了比较多的规定,这些规定有利于科技成果产权的明晰,有利于鼓励单位增加科技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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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的司法解释
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的司法解释1. 你知道吗,审理技术合同的司法解释就像是一把精准的尺子!比如,当甲乙双方对技术合同有争议时,司法解释就来帮忙衡量对错啦!它能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障公平呢!2. 嘿,想想看,审理技术合同的司法解释不就是那个为公正保驾护航的卫士嘛!就像小明和小红签订技术合同后出现纠纷,司法解释可不就站出来主持公道啦!3. 哇塞,审理技术合同的司法解释简直太重要啦!好比在技术合同的海洋中为我们指引方向的灯塔呀!像小李的公司遇到技术合同问题,有了它就不用慌啦!4. 哎呀,审理技术合同的司法解释可不是一般的厉害哦!可以说它是解决矛盾的金钥匙呢!比如小张和合作伙伴因为技术合同起了争执,司法解释就能打开那把锁啦!5. 嘿呀,审理技术合同的司法解释那可是定海神针般的存在呀!就如同小王在技术合同的迷雾中,它能让一切清晰起来!比如他遇到合同模糊的地方,司法解释就来澄清啦!6. 哇哦,审理技术合同的司法解释不就是我们的坚实后盾嘛!就像在战场上为我们冲锋陷阵的勇士!比如小赵面对复杂的技术合同情况,有它就有底气啦!7. 你瞧,审理技术合同的司法解释多牛啊!简直就是守护公平的魔法棒!就像小孙和对方在技术合同上有分歧,魔法棒一挥,问题就解决啦!8. 哎呀呀,审理技术合同的司法解释重要性不言而喻啊!不就是那个能化干戈为玉帛的神奇力量嘛!比如小钱和合作伙伴的技术合同纠纷,靠它就能平息啦!9. 哇,审理技术合同的司法解释就是那个能拨开迷雾见月明的大手呀!就像小周在技术合同的困惑中,大手一挥,清晰啦!10. 嘿,审理技术合同的司法解释绝对是不能小瞧的哦!它就是保障我们权益的坚固堡垒!比如小陈在技术合同上遇到麻烦,有了这座堡垒就安心啦!我的观点结论:审理技术合同的司法解释真的超级重要,它在技术合同领域发挥着关键作用,能确保公平公正,保障各方权益,大家一定要重视起来呀!。
【技术合同】关于技术合同的司法解释
关于技术合同的司法解释技术合同的标的与技术有密切联系,不同类型的技术合同有不同的技术内容。
今天第一范文网想要和大家分享的是:关于技术合同的最高司法解释;具体内容如下,希望能对打击有所帮助!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35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正式公布,并于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出台该《解释》,旨在进一步贯彻执行合同法、专利法和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正确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
值此司法解释公布之际,为更好地理解和适用该《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庭长蒋志培就《解释》的相关问题做了详细解读。
解读一:何为技术成果技术成果是一种无形财产,是技术合同的重要标的,在现代社会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正是由于这种财产内容的技术性和特殊性,我国曾以专门的技术合同法予以调整,统一后的合同法也将技术合同作为一种独立的合同类型设专章予以规范。
如何精确界定技术成果的概念,直接涉及到技术合同法律规范的适用范围。
《解释》在承继了原技术合同法实施条例关于技术成果的概念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技术成果的一般类型,规定“技术成果,是指利用科学技术知识、信息和经验作出的涉及产品、工艺、材料及其改进等的技术方案,包括专利、专利申请、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等。
”就本质而言,作为技术合同标的的技术成果应当是一种技术方案,不包含技术内容的其他劳动成果,如一般作品和商标不能够成为技术合同标的。
技术成果与知识产权是两个既有交叉而又不等同的概念。
大多数技术成果享有知识产权,但并不要求技术成果必须能够或者已经依法取得知识产权,如技术服务合同的标的技术就可能是公知技术。
原技术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没有明确技术成果的一般类型,只是把技术成果分为专利技术和非专利技术成果;合同法也仅提到了专利和技术秘密这两种技术成果,没有明确提及新出现的一些知识产权类型,如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等;对于申请专利但尚未授权特别是处于专利临时保护期的技术,既不属于技术秘密又不是专利,是一种处于特定阶段的有特殊法律意义的技术成果。
民法典技术服务合同概念
民法典技术服务合同概念在当今社会,技术的发展日新月异,技术服务在各个领域的需求也日益增长。
为了规范技术服务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民法典》对技术服务合同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那么,什么是民法典技术服务合同呢?让我们一起来深入了解一下。
技术服务合同,简单来说,就是一方当事人以自己的技术知识为另一方解决特定技术问题所订立的合同。
这里的“技术知识”涵盖了广泛的领域,包括但不限于工业、农业、信息技术、生物技术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技术服务合同具有以下几个显著特点。
首先,它是以解决特定技术问题为目的。
这意味着合同的标的不是一般的商品或服务,而是针对某个具体的、需要运用专业技术知识才能解决的问题。
例如,一家企业的生产设备出现故障,技术服务提供方运用其专业的机械维修技术帮助解决故障,恢复设备正常运行。
其次,技术服务合同强调的是服务的提供方运用其技术知识和经验来完成工作。
服务提供方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能力和资质,能够凭借自身的技术优势为需求方提供有效的解决方案。
再者,技术服务合同通常是有偿的。
需求方为了获得技术服务,需要向提供方支付一定的报酬。
报酬的形式和数额可以根据双方的协商确定,可能是一次性支付,也可能是按照服务的进度或效果分期支付。
在技术服务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是明确且相互对应的。
提供技术服务的一方,有义务按照合同的约定,按时、按质、按量地完成技术服务工作,并向需求方交付工作成果。
同时,应当对工作成果的质量负责,确保其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和要求。
需求方则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报酬,并为提供方的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和协助。
例如,提供相关的技术资料、设备和场地,以及配合提供方进行现场调研和测试等工作。
为了更好地理解技术服务合同,我们可以通过一些实际的例子来加以说明。
比如,一家软件开发公司与一家企业签订技术服务合同,为该企业开发定制化的管理软件。
在这个合同中,软件开发公司需要根据企业的业务需求和流程,设计并开发出功能完善、运行稳定的软件系统,并提供后期的维护和升级服务。
技术合同司法解释
技术合同司法解释第一条为了正确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二条本解释适用于技术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
技术合同是指当事人就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技术交易活动所订立的合同。
第三条技术开发合同是指当事人约定由一方或者双方进行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或者新品种的研究开发,并将研究开发成果用于生产或者经营的合同。
第四条技术转让合同是指当事人约定将已有的技术成果转让给他人,或者许可他人实施、使用该技术成果,并由该他人支付使用费的合同。
第五条技术咨询合同是指当事人约定为解决特定技术问题,由一方提供咨询意见,另一方支付报酬的合同。
第六条技术服务合同是指当事人约定由一方为另一方提供技术培训、技术指导、技术改进、技术检测等服务,并由该另一方支付报酬的合同。
第七条技术合同的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技术合同的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有欺诈、胁迫等不正当手段订立合同。
第九条技术合同的当事人应当遵循合法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十条技术合同的当事人应当遵循保密原则,对合同中涉及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一条技术开发合同中,研究开发方应当按照约定进行研究开发工作,并保证研究开发成果符合约定的要求。
第十二条技术转让合同中,转让方应当保证所转让的技术成果是其合法拥有的,并且有权转让。
第十三条技术咨询合同中,咨询方应当按照约定提供咨询意见,并保证咨询意见的科学性和可行性。
第十四条技术服务合同中,服务方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技术服务,并保证服务质量。
第十五条技术合同的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六条技术合同的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
第十七条技术合同的当事人对合同的解释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
技术合同司法解释
技术合同司法解释合同编号,__________。
本技术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以下双方签订并同意:甲方(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鉴于甲方具有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技术能力和专业知识,乙方希望聘请甲方提供相关技术服务,双方达成如下协议:一、服务内容。
1.1 甲方将根据乙方的要求,提供______________________方面的技术服务,具体内容包括但不限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
1.2 甲方应按照乙方的要求,提供相关技术支持和解决方案,确保服务的质量和效果。
二、服务期限。
2.1 本合同自______________________起至______________________止,共计______________________。
2.2 若乙方需要延长服务期限,应提前书面通知甲方,并经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书面补充协议。
三、费用及支付方式。
3.1 乙方应按照双方约定的费用标准,及时支付甲方提供的技术服务费用。
3.2 甲方提供的技术服务费用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支付方式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保密条款。
4.1 双方应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所获得的对方商业秘密和技术信息予以保密,未经对方书面许可,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4.2 保密期限为本合同终止后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年。
五、违约责任。
5.1 若一方未能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对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5.2 若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无法履行本合同,双方可暂时免除责任,但应及时通知对方,并协商解决方案。
六、其他条款。
6.1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6.2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可协商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关于技术合同的司法解释(2)
关于技术合同的司法解释(2)第十五条技术合同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30日内仍未履行,另一方依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当事人在催告通知中附有履行期限且该期限超过30日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履行期限为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三)项规定的合理期限。
第十六条当事人以技术成果向企业出资但未明确约定权属,接受出资的企业主张该技术成果归其享有的,人民法院一般应当予以支持,但是该技术成果价值与该技术成果所占出资额比例明显不合理损害出资人利益的除外。
当事人对技术成果的权属约定有比例的,视为共同所有,其权利使用和利益分配,按共有技术成果的有关规定处理,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当事人对技术成果的使用权约定有比例的,人民法院可以视为当事人对实施该项技术成果所获收益的分配比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二、技术开发合同第十七条合同法第三百三十条所称“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及其系统”,包括当事人在订立技术合同时尚未掌握的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技术方案,但对技术上没有创新的现有产品的改型、工艺变更、材料配方调整以及对技术成果的验证、测试和使用除外。
第十八条合同法第三百三十条第四款规定的“当事人之间就具有产业应用价值的科技成果实施转化订立的”技术转化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就具有产业实用价值但尚未实现工业化应用的科技成果包括阶段性技术成果,以实现该科技成果工业化应用为目标,约定后续试验、开发和应用等内容的合同。
第十九条合同法第三百三十五条所称“分工参与研究开发工作”,包括当事人按照约定的计划和分工,共同或者分别承担设计、工艺、试验、试制等工作。
技术开发合同当事人一方仅提供资金、设备、材料等物质条件或者承担辅助协作事项,另一方进行研究开发工作的,属于委托开发合同。
第二十条合同法第三百四十一条所称“当事人均有使用和转让的权利”,包括当事人均有不经对方同意而自己使用或者以普通使用许可的方式许可他人使用技术秘密,并独占由此所获利益的权利。
最高院关于技术合同纠纷的法律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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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合同司法解释解读
技术
合同
司法解释即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35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于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出台该《解释》,旨在进一步贯彻执行合同法、专利法和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正确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
以下是干货资源社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技术合同司法解释相关解读。
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技术合同司法解释的解读:
解读一:何为技术成果
技术成果是一种无形财产,是技术合同的重要标的,在现代社会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正是由于这种财产内容的技术性和特殊性,我国曾以专门的技术合同法予以调整,统一后的合同法也将技术合同作为一种独立的合同类型设专章予以规范。
如何精确界定技术成果的概念,直接涉及到技术合同法律规范的适用范围。
《解释》在承继了原技术合同法实施条例关于技术成果的概念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技术成果的一般类型,规定“技术成果,是指利用科学技术知识、信息和经验作出的涉及产品、工
艺、材料及其改进等的技术方案,包括专利、专利申请、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等。
”
就本质而言,作为技术合同标的的技术成果应当是一种技术方案,不包含技术内容的其他劳动成果,如一般作品和商标不能够成
为技术合同标的。
技术成果与知识产权是两个既有交叉而又不等同
的概念。
大多数技术成果享有知识产权,但并不要求技术成果必须
能够或者已经依法取得知识产权,如技术服务合同的标的技术就可
能是公知技术。
原技术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没有明确技术成果的一
般类型,只是把技术成果分为专利技术和非专利技术成果;合同法也
仅提到了专利和技术秘密这两种技术成果,没有明确提及新出现的
一些知识产权类型,如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
种等;对于申请专利但尚未授权特别是处于专利临时保护期的技术,
既不属于技术秘密又不是专利,是一种处于特定阶段的有特殊法律
意义的技术成果。
为了对各级人民法院适用法律提供明确的指导,《解释》以开放式的规定列举了前述六种技术成果。
解读二:技术秘密又有新解释
《解释》参照TRIPs协议的有关规定、对技术秘密的构成要件
重新予以界定,即“技术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
值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
”实际上这是将我国反不
正当竞争法第十条和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所确认的商业秘密的构成
要件中的“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的要求统一规
定为“具有商业价值”。
这种规定更符合国际标准和惯例,有利于
按照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承诺加强对包括技术秘密在内的商业秘密的
法律保护。
解读三:职务技术成果与非职务技术成果的界定
对职务技术成果与非职务技术成果的界定,首先要尊重当事人
的约定。
《解释》根据合同法体现的合同自由原则,规定“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与其职工就职工在职期间或者离职以后所完成的技术成
果的权益有约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约定确认。
”20xx年修订的专
利法规定当事人可以对利用本单位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发明创造的
权属作出约定,对执行本单位任务完成的发明创造的权属当事人能
否约定,未作规定。
《解释》的这一规定补充了适用专利法有关规
定的不足。
其次,要界定个人完成的技术成果是否属于“执行法人或者其
他组织的工作任务”。
《解释》规定,职工离职后一年内继续从事
与其原所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
岗位职责
或者交付的任务有关的技术开发工作,仍属于执行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的工作任务,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这里的“离职”应当理解为包括退职、退休、停薪留职、开除、辞退等各种原因离
开原单位的情形。
再次,要看完成技术成果的个人是否系“主要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
与过去有关规定相比,《解释》更加侧重考虑技术成果的技术性贡献因素,进一步弱化了物质贡献因素,要求不仅是要“全部或者大部分利用”单位的物质条件,而且需要“这些物质条件对形成该技术成果具有实质性的影响”,方可认定为职务技术成果。
解读四:关于技术合同的效力
在维持合同有效性上,根据《解释》的规定,对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的科研组织签订的技术合同,主要是判断其责任的承担,而不要轻易以主体不适合而将合同无效;《解释》明确规定未办理生产审批或者许可证等不影响技术合同效力,专利权、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不影响在先许可合同的效力;对于以欺诈手段就已有成果签订技术开发合同和就同一开发课题重复签约收费问题,以前是按照无效处理,《解释》对此按照合同法关于欺诈行为的规定予以处理;对于当事人一方以技术转让的名义提供已进入公有领域的技术,或者在技术转让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标的技术进入公有领域,但是技术提供方进行技术指导、传授技术知识,为对方解决特定技术问题符合约定条件的,《解释》规定要按照技术服务合同作有效处理。
《解释》还规定不以就专利申请技术订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为由,认定
合同无效。
在防止权利滥用方面,《解释》根据TRIPs协议、参照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并参考国外的一些立法和判例,以开放式列举了“非法垄断技术、妨碍技术进步”这一合同无效事由的六种具体情形。
在执行中要注意,因具有这些情形而导致技术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解读五:对侵犯技术秘密的合同中善意第三人利益的保护《解释》规定“侵害他人技术秘密的技术合同被确认无效后,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以外,善意取得该技术秘密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在其取得时的范围内继续使用该技术秘密,但应当向权利人支付合理的使用费并承担保密义务。
”原技术合同法实施条例并无“善意”的要求;已废止的司法解释仅增加了“善意”的条件,并未限定仅“可以在取得时的范围内继续使用”。
解读六:因技术成果出资而引发的权属纠纷的处理
《解释》依据公司法和合伙企业法等法律的立法精神,考虑到技术出资毕竟不同于资金和实物,并顾及交易习惯,原则上确认技术出资就是以技术的整体权利投入受资体,但也规定“技术成果价值与该技术成果所占出资额比例明显不合理损害出资人利益的除外”。
这里的但书主要是指出资额过分低于技术成果本身的价值。
《解释》还规定,当事人对技术成果的权属约定有比例的,视为共同所有,其权利使用和利益分配,按共有技术成果的有关规定处理;当事人对技术成果的使用权约定有比例的,视为当事人对实施该项技术成果所获收益的分配比例。
技术成果作为无形财产,不可能实行按份共有,但可以在利益分配上体现当事人关于比例约定的真实意思表示。
解读七:关于技术开发合同当事人实施技术成果的权利
对技术开发合同当事人实施技术成果的权利。
《解释》的规定既有从严限定的一面,也有从宽的一面。
《解释》将“当事人均有使用和转让的权利”限定为当事人均有不经对方同意而自己使用或者以普通使用许可的方式许可他人使用技术秘密并独占由此所获利益的权利。
之所以如此规定,是因为,技术秘密转让是指技术秘密成果的整体权利的让与,技术秘密使用是指自己使用和许可他人使用,在同一研究开发项目中形成的技术成果只能有一项转让权,但可以同时存在两项或两项以上的使用权,对同一开发项目产生的同一技术秘密,不可能由当事人作一次以上的转让,即使是许可他人使用,如果是独占或者排他许可,也必然会与其他共有人行使同样的权利发生冲突。
因此,只能将这种权利限于自己使用和普通实施许可。
《解释》规定技术开发合同当事人自行实施权利,但因其不具
备独立实施条件,以一个普通许可方式许可他人实施或者使用的,
可以准许。
作这种相对从宽的解释主要是考虑一些当事人不具备自
己独立实施的条件,影响到技术的转化、应用和推广,所以将一个
普通实施许可视为其自己实施。
解读八:关于技术合同纠纷案件审理的程序
《解释》对程序问题的规定主要有两个问题。
一是在管辖上,
与其他知识产权案件的管辖原则一致,一般以中级以上法院作为一
审法院,以经指定的基层法院管辖为例外;对具有
技术合同内容的混合合同纠纷,只要涉及到了技术合同争议,
就应当由具有技术合同纠纷案件管辖权的法院受理。
二是在技术合
同案件审理中发现侵害他人技术成果的合同无效事由时的处理问题。
《解释》规定,一方当事人以诉争技术合同侵害他人技术成果为由
请求确认合同无效或者法院在审理技术合同纠纷中发现可能存在该
无效事由的,应当依法通知有关利害关系人,其可以作为有独立请
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或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法院另行起诉;利害关
系人在接到通知后15日内不提起诉讼的,不影响法院对案件的审理。
这样规定,是为了能够及时查明案件事实,保障利害关系人的合法
权益,保证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
《解释》还就案外人主张权利时
的合并审理与中止诉讼等问题,依据民事诉讼法作出了进一步的规
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