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销售退回或折让对应的发票如何处理 文档
销售退回的发票如何账务处理
销售退回的发票如何账务处理一、对于一般纳税人来说根据国税函[xx]962号文件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销售折让以及原蓝字专用发票填开错误等情况,视不同情况分别按以下办法处理:销货方如果在开具蓝字专用发票的当月收到购货方退回的发票联和抵扣联,而且尚未将记帐联作帐务处理,可对原蓝字专用发票进行作废。
即在发票联、抵扣联连同对应的存根联、记帐联上注明“作废”字样,并依次粘贴在存根联后面,同时对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的原开票电子信息进行作废处理。
如果销货方已将记帐联作帐务处理,则必须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开具负数专用发票作为扣减销项税额的凭证,不得作废已开具的蓝字专用发票,也不得以红字普通发票作为扣减销项税额的凭证。
销货方如果在开具蓝字专用发票的次月及以后收到购货方退回的发票联和抵扣联,不论是否已将记帐联作帐务处理,一律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开具负数专用发票扣减销项税额的凭证,不得作废已开具的蓝字专用发票,也不得以红字普通发票作为扣减销项税额的凭证。
因购货方无法退回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销货方收到购货方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的,一律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开具负数专用发票作为扣减销项税额的凭证,不得作废已开具的蓝字专用发票,也不得以红字普通发票作为扣减销项税额的凭证。
以前年度销售的商品,在年度终了后至年度财务报告批准报出前发生的销售退回业务,应作为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采用追溯调整法进行会计处理,并考虑企业所得税应付税款法和纳税影响会计法的会计处理,同时调整报告年度会计报表有关项目的数字及来年的资产负债表的年初数。
例如:A企业于xx年10月7日销售一批甲商品给B公司,价款200000元,增值税34000元,销售成本165000元,销货款于xx年12月31日尚未收到。
A企业于编制资产负债表时将该公司的应收账款及按应收账款余额的5%计提的坏账准备已列示。
企业折扣折让和销售退回的财税处理及例解
企业折扣折让和销售退回的财税处理及例解〔上〕企业折扣折让和销售退回的财税处理及例解〔上〕〔一〕商业折扣的财税处理技巧及例解1、商业折扣的概念商业折扣〔也称折扣销售〕是指销货方在销售物资或应税劳务时,因购货方购货数量较大等缘故,而给予购货方的价格优惠。
或者是指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标价上给予的价格扣除。
如购置500件,销售价格折扣为10%,购置1000件,销售价格折扣为20%等。
2、商业折扣会计处理的有关依据?企业会计准那么第14号——收进?的,销售商品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进金额。
在存在销售折扣的情况下,企业销售收进进账金额应按扣除销售折扣以后的实际销售金额加以确认,即以全部销售净额除税后贷记主营业务收进,以全部销售净额借记应收账款或银行存款,以应收账款与产品销售收进二者的差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商业折扣税务处理的有关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进假设干咨询题的通知?〔国税函[2021]875号〕,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价格上给予的价格扣除属于商业折扣,商品销售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进金额。
关于销售折扣,现行增值税税定,要是销售额和折扣额是在同一张发票上分不注明的〔一般发票或增值税发票的开具方法相同〕,能够按折扣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计算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要是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管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计算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税法中认可的销售折扣仅指销售折扣与销售额在同一张发票注明的情况。
?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销售折扣在计征所得税时如何处理咨询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472号〕:纳税人销售物资给购货方的销售折扣,要是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计算缴纳所得税;要是将折扣额另开发票,那么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另外在增值税的处理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假设干具体咨询题的?的通知〔国税发〔1993〕第154号〕: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物资,要是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不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要是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管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销售退回及折让的会计处理探讨及建议
销售退回及折让的会计处理探讨及建议一、政策规章规定的销售退回和折让的会计、税务处理方法销售退回,意味着对销售行为的否定,因此不管退货出于何种原因,根据收入确认的原则,此笔销售应予以红字冲回。
会计上应于退货时红冲原分录,销货方红冲主营业务收入、销项税金、现金(或往来)、主营业务成本、库存商品;销售折让,意味着销售总价的减少,因此不管折让的原因,根据收入确认的原则,折让部分应予红字冲减销售。
折让的发生,分销售前和销售后两种情形。
会计处理时,在销售前发生的,处理同现金折扣,以折后金额为入账依据;在确认销售后发生的,应当在发生时冲减当期销售收入。
税务处理上,已入账的销售退回时或确认销售后发生折让的,销货方应凭税务机关出具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红冲销售和销项税额,购货方凭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红冲进项税额。
申请办理《通知单》的情形,具体包括销售退回、销售折让和开票有误三种。
二、现实中销售退回和折让的会计、税务处理存在问题在现实操作中,部分企业因相关业务较多,或认为办理《通知单》手续繁琐而不按规定办法处理,转而选择其他途径。
1、倒开发票处理:即直接由购货方(退货方)开具正数发票作销售处理,由销售方认证抵扣进项税额。
2、与后期销售合并处理:销售方在同一客户后续销售时,在发票中增加一笔负数,冲减上期退货或折让。
此两种操作方式,在确认进项税额、销项税额、销售收入、成本时存在方向、金额上的不准确,不利于划分经济业务的正确期间,但总体上对增值税、所得税应纳税额无影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条对发票的定义,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若对该定义进行较为宽松的理解,同时基于上述操作对实际申报纳税未产生实质性影响,我们认为虽然在核算和处理规范性上存在瑕疵,但税务行政处理以责令企业限期整改为宜。
另外,在实际操作上还存在其它一些细节问题。
退货与销售折让的账务处理方法【会计实务操作教程】
贷:产品销售收入 2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34000则应按以下方法调整: ①另开具一张相同金额的红字发票,将红字发票记账联撕下入账,冲 减当期销售收入和销项税额,作会计分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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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应收账款——乙公司 234000(红字) 贷:产品销售收入 200000(红字)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金)34000(红字) ②将退回的蓝字发票联和抵扣联贴于红字发票联后,并在上面注明蓝 字发票记账联所在记账凭证编号。 在上例中,如果乙公司收到发票和货物时,已付款或本付款但已入账 (会计分录略),在退货时,乙公司收到的发票联及抵扣联无法退还我公 司,乙公司应到其主管税务机关开具《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将 其“证明联”送邮我公司作为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依据。 (a)我方在收到《证明单》后,应根据退回货物的数量、价款开出红 字专用发票,并作账务处理,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应收账款——乙公司)234000(红字) 贷:产品销售收入 200000(红字)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金)34000(红字) 我方收到退回的货物后,应作冲减销售成本的账务处理: 借:产品销售成本 150000(红字) 贷:产成品 150000(红字) (b)购买方(乙方)在退还对方红字发票和退货后,也调整相应的会 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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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记账联的出处(凭证号)。退回的蓝字发票联和抵扣联粘贴于本月重开
蓝字发票存根联后。未收到购买方退还的专用发票前,我方不得扣减当 期销售收入和销项税额。 2、购买方已付货款或者货款未付但已作账务处理,发票联及抵扣联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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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退还的情况: 购买方必须取得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 单,递交我方,作为我方开具红字(负数)专用发票的合法依据。我方 在未收到证明单以前,不得开具红字(负数)专用发票;收到证据单 后,根据退回货物的数量、价款或折让金额向购买方开具红字(负数) 专用发票。红字(负数)专用发票的存根联、记账联作为我方扣减当期 销售收入和销项税额的凭证,其发票联、税款抵扣联作为购买方扣减库 存商品和进项税额的凭证。 例如:我公司销售一批货物给乙公司(两公司均属于一般纳税人),并 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货款)金额 20万元,税额 3.4万元,该批 货物成本为 15万元,乙公司收到货物、发票及产品(商品)销售单后, 经有关化验部门化验该批货时,发现货物存在质量问题,要求全部退 货,经协商我公司同意。如果此时乙公司(购货方)未付款,并且未作 账务处理,则须主动将发票联和税款抵扣联退还我公司,我公司应根据 不同情况区别处理: (1)若我公司未入账,应将该发票所有联次注明作废,并将发票联和 抵扣联粘贴于存根联后面。 (2)若我公司已入账并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收账款——乙公司 234000
会计干货之销售退回是否可以对开发票
会计实务-销售退回是否可以对开发票?有观点认为,用发票对开这种方法解决销货退回问题只是等于把这批不符合质量要求的货物又卖回了销货方,不造成购销双方的税款流失,因为退货方已将这张发票作了账务处理,也计提了销项税金,不存在少缴或逃缴税款问题;对于供货一方来说,也只是拿这张进项发票抵顶了原来应计提的销项税金,同样也不存在偷逃税款的问题。
用发票对开解决销货退回问题,其实质是将退货看作是对销货方的一种重新销售,政策上并没有禁止,不禁止即视为不违法。
但是,销售退回和正常销售货物对于企业而言,是性质完全不同的两类业务,需要有不同的原始凭证来印证,如此对开发票,业务混乱不清、没有取得清晰正规的业务票据的情况下,法律上债权债务关系混乱,留下少收款的隐患。
在税务方面,退货业务一般对应的是原先销售合同下的退货补充协议、退货单据(仓库单据、红字发票)等,采购业务应该对应的是采购合同、收获单据(仓库单据、蓝字发票)等,如果在单据上无法形成对业务性质的有力支持(是否是采购业务),可能给定性为取得虚开发票,因为业务实质是退货而不是采购,采购业务实际上并没有发生。
再者,对开发票会虚增收入,在内部控制上,对销售部门的业绩提成基数也容易导致混乱,这种又进又退,是否能够保证将滞留在各个客户上的货品数据弄清楚?如何对销售市场进行分析。
的确,此类情况在实务中很普遍,因为开具红字发票也需要双方配合,但对开发票风险确实很大,发票对开新增加了一笔销售收入,虽然对增值税没有影响,但是影响了企业所得税的计算。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了多种扣除项目,有许多费用扣除项目以销售收入为基础。
如果企业按虚增后的销售收入计算费用扣除,就会造成多扣除,少计应税所得的结果。
所以,如果未能按规定开具红字发票,税务机关在有足够证据的情况下,可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开具发票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
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的会计处理
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的会计处理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是常见的商业交易中的两种情况,它们都会对企业的财务状况产生影响。
本文将介绍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的定义、原因、影响以及会计处理方法。
一、销售折让的定义和原因销售折让是指在销售过程中,由于某些原因,企业给予买方一定的价格优惠,以便让买方接受商品或服务。
销售折让的原因有多种,例如:1. 为了促销,企业会给予买方一定的折扣,以增加销售量。
2. 在长期合作的客户关系中,企业会给予客户一定的折扣,以维持良好的客户关系。
3. 在商品或服务存在瑕疵或质量问题时,企业会给予买方一定的折扣,以弥补其损失。
二、销售折让的影响销售折让对企业的财务状况产生的影响如下:1. 销售收入减少:销售折让会导致销售收入的减少,因为企业实际收到的金额比标价低。
2. 利润减少:销售折让会导致企业的利润减少,因为企业实际收到的金额比原来的利润低。
3. 税收减少:销售折让会导致企业的应纳税额减少,因为税收是按照销售收入计算的。
三、销售折让的会计处理销售折让的会计处理方法如下:1. 在销售折让发生时,企业应当在财务报表中记录销售折让的金额,并将其从销售收入中减去。
2. 如果销售折让是在销售后给予买方的,则应当在财务报表中记录销售折让的金额,并将其从应收账款中减去。
3. 如果销售折让是在销售前与买方协商后给予的,则应当在财务报表中记录销售折让的金额,并将其从销售成本中减去。
四、销售退回的定义和原因销售退回是指买方在购买商品或服务后,因为各种原因而将其退回给卖方。
销售退回的原因有多种,例如:1. 商品或服务存在质量问题,买方要求退回。
2. 买方因为超预算或其他原因改变主意,要求退回。
3. 买方购买了多余的商品或服务,要求退回。
五、销售退回的影响销售退回对企业的财务状况产生的影响如下:1. 销售收入减少:销售退回会导致销售收入的减少,因为企业需要退回买方已经支付的金额。
2. 库存增加:销售退回会导致企业的库存增加,因为退回的商品或服务需要重新存放。
销售折扣、折让及销售退回的会计处理
销售折扣、折让及销售退回的会计处理2019-07-22销售折扣、折让、销售退回以及各种形式的销售回扣、销售佣⾦、销售返利等情况的会计处理尽管在会计制度、会计准则中有明确的规定,但由于其概念相近,现实情况复杂,企业采⽤的会计处理⽅法不同以及税法与会计规范的规定不⼀致等原因,在进⾏会计处理时还应当区别对待。
⼀、销售折扣税法上的销售折扣包括商业折扣和现⾦折扣,⽽会计上的销售折扣仅指现⾦折扣。
商业折扣是指企业为了促进商品销售⽽在商品标价上给予的价格扣除。
企业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中均规定:销售商品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额确定商品销售收⼊。
即商业折扣对会计核算不产⽣任何影响,应当以实际成交价格确定销售收⼊。
但是,如果销货⽅将⾃产、委托加⼯和购买的货物⽤于实物折扣,则该实物折扣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应视同销售计缴流转税。
现⾦折扣是指销货企业为了⿎励客户在⼀定期限内早⽇偿还货款,对销售价格所给予的⼀定⽐率的扣减,实质上是企业为了尽快向债务⼈收回债权⽽发⽣的财务费⽤,折扣额即相当于收回债权⽽⽀付的利息。
企业会计制度中规定应当采⽤总额法对现⾦折扣进⾏会计处理,现⾦折扣在实际发⽣时直接计⼊财务费⽤,购买⽅实际获得的现⾦折扣冲减取得当期的财务费⽤。
税法规定现⾦折扣允许计⼊财务费⽤并税前扣除,但不得减少销售收⼊⽽少缴流转税。
税法中规定纳税⼈销售货物给购货⽅的销售折扣,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计算流转税和所得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则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销售折让销售折让是指企业销售商品后,由于商品的品种、质量与合同不符和其他原因,⽽给予购货⽅价格上的减让。
企业会计制度规定,销售折让应当在实际发⽣时直接从当期实现的销售收⼊中抵减。
但2007年1⽉1⽇起在上市公司执⾏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中规定,企业已确认销售商品收⼊的售出商品发⽣销售折让的,应当在实际发⽣时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但销售折让属于资产负债表⽇后事项的,适⽤《企业会计准则第29号——资产负债表⽇后事项》,销售折让的会计处理与销售退回的会计处理相同。
销售收入、折扣、折让、销售退回的处理方法
2011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销售收入、折扣、折让、销售退回的处理方法2011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销售退回的处理方法本资料是对2011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初级会计实务收入、费用和利润的结构“销售退回的处理”知识点的预习指导。
销售退回的处理销售退回是企业售出的商品由于质量、品种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发生的退货(1)销售退回发生在收入确认之前:转回发出商品即可,即借:库存商品贷:发出商品(2)如果销售退回发生在收入确认之后,不管何时销售一般应冲减退回当月的销售收入(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除外),同时冲减退回当月的销售成本;企业发生退回,如按规定允许冲减退回当月销项税额的,同时用冲减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若该项销售退回已经发生现金折扣的,应同时调整相关财务费用的金额。
借: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贷:银行存款(应收账款)财务费用(冲减的现金折扣)借:库存商品贷:主营业务成本采用预收款方式销售商品预收款销售商品,是指购买方在商品尚未收到前按合同或协议约定分期付款,销售方在收到最后一笔款项时才交货的销售方式。
预收款销售方式下,销售方通常应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在此之前预收的货款应确认为预收账款。
2011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辅导:各类折扣确定及核算本资料是对2011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初级会计实务收入、费用和利润的结构“涉及现金折扣、商业折扣、销售折让时,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知识点的预习指导。
涉及现金折扣、商业折扣、销售折让时,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的确定方法及核算如下:1.商业折扣――是指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标价上给予的价格扣除。
企业销售商品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2.现金折扣――是指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
注意:①企业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计入当期财务费用。
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doc
对于销货退回或者销售折让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的规定
(1)购买方在未付款并且未做账务处理的情况下,须将原发票联和抵扣联主动退还销售方:
销售方收到后,如果未将记账联作账务处理,销售方应在该发票联、抵扣联及有关存根联、记账联上注明“作废”字样,并依次粘贴在存根联后面,该联发票作废即可。
如果销售方已将记账联作账务处理,可开具相同内容的红字专用发票,将红字专用发票的记账联撕下作为扣减当期销项税额的凭证,存根联、抵扣联和发票联不得撕下,将从购买方收到的原抵扣联、发票联粘贴在红字专用发票联后面,并在上面注明原发票记账联和红字专用发票记账联的存放地点,作为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依据。
未收到购买方退还的专用发票前,销售方不得扣减当期销项税额。
属于销售折让的,销售方按折让后的货款金额重新开具专用发票。
(2)购买方已付货款,或者货款未付但已作账务处理,发票联及抵扣联无法退还的情况下:
购买方必须取得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企业进货退出及索取折让证明单”送交销售方,作为销售方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合法依据。
销售方在未收到证明单以前,不得开具红字专用发票;收到证明单后,根据退回货物的数量、价款或折让金额给购买方
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红字专用发票的存根联、记账联作为销售方冲减销售收入和扣减当期销项税额的凭证,其发票联、税款抵扣联作为购买方扣减进项税额的凭证。
购买方收到红字专用发票后,应将红字专用发票所注明的增值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
如不扣减,造成不纳税或少纳税的,属于偷税行为。
对于进货退出或者索取折让证明单管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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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开具普通发票后,客户退货(或发生折让)退款,如何处理?
开具普通发票后,客户退货(或发生折让)退款,如何处理?开具普通发票后,退货(或部分退货时)或发生折让时,这是一件很麻烦的事情。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第二十七条相关条文如下:第二十七条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
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售折让的,必须在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销售发票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后开具红字发票。
从上述条文来看,税务局似乎给了一条可以解决的路径。
如果退货(或发生折让),客户都能退回原来的发票,作废冲红再开新发票。
但关键是执行过程中,有如下困境:1、给个人消费者开具个人名义的发票后,如果退货(或发生折让),发票联丢了怎么办?以个人写退货证明,大部分国税局不认,隔月退货时要开红字发票,或者当月直接做废,必须收回原发票,否则购买新发票时,税务局以废票联次不齐不卖新票;税务局曾经给我的回复,企业和个人联合登报申报发票丢失作废,然后到税务局接收处罚后,可以开具红字发票,他妈废话,这怎么可能。
如果销售量大的单位,可以不要发票的部分消费者的销售额抵了,也不再要求客户退票了;如果销售量小的单位,还真没有办法,大多数小企业只能认了,多给税务局交点税吧,简单了事,不过也给自己埋下一个雷,不知道啥时侯炸呢。
2、给企业开具的普通发票,做账了或者丢了,退货不退票怎么办?以写退货证明的开式,开具红字发票吗?大部分国税局没有具体规定怎样开证明单,他们认为退票开红字发票,或者直接作废发票,必须退回原发票联,否则购新发票时会以联次不全不予售新发票。
那怎么办?只能找客户要发票联呗!否则无解。
我们欣喜看到,还是有五个省市国税局对细则第二十七条做了更细则规定,让销售企业或购买企业有了更好的操作办法,如果当地没有相关详细的规定,可以参照以下的做法,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做自己可形的操作方案。
下面提供以下相关部分的文件摘要,大家可以参考。
发生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原发票如何处理[纳税筹划实务精品文档]
会计实务类价值文档首发!发生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原发票如何处理[纳税筹划实务精品文
档]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税总发〔2014〕156号十六、纳税人需要开具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可以在所对应的蓝字发票金额范围内开具多份红字发票。
红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需与原蓝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一一对应。
第二十七条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
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售折让的,必须在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销售发票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后开具红字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3号四、红字发票开具(一)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统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以及发票抵扣联、发票联均无法认证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暂按以下方法处理:1.专用发票已交付购买方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或《开具红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统称《信息表》,详见附件1、附件2)。
《信息表》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所购货物或服务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的除外)。
经认证结果为认证相符并且已经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购买方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未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可列入当期进项税额,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经认证结果。
销售退回的发票如何账务处理
销售退回的发票如何账务处理首先,在收到销售方退回的发票后,购买方需要对退货进行确认和验收。
确认退货数量、质量和金额与销售发票一致,确保退货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如果存在差异或瑕疵,购买方应及时与销售方沟通并解决,不得擅自退回发票。
接下来,针对销售退回的发票,购买方需要进行以下几个方面的账务处理:1.应收账款的冲减:销售退回意味着实际上不再有应收账款的产生,因此需要将相应的应收账款进行冲减。
根据具体情况,可以选择冲减相应的应收账款科目,比如“应收账款”、“预付账款”等。
2.销售收入的减少:销售退回带来了销售收入的减少,需要将已经确认的销售收入进行相应的冲减。
可以选择冲减“销售收入”科目,使其减少相应的金额。
3.销售费用的调整:销售退回还可能会影响到与销售相关的费用,比如销售提成、促销费用等。
根据具体情况,可以对这些费用进行相应的调整,使其与销售退回一起冲减。
4.库存的调整:销售退回涉及退还货物,需要对库存进行相应的调整。
退还的货物应该从库存中扣减,可以选择冲减“库存”科目,减少相应数量的货物金额。
5.增值税的处理:对于销售退回,需要根据税法规定进行增值税的处理。
具体做法可以根据税务主管部门的要求执行,通常是开具相应的销售退回专用发票,并按照规定退还已经纳税的增值税。
值得注意的是,在进行销售退回发票的账务处理时,需要保持与销售方的沟通和协调。
确保双方对退货金额、数量等事项的认可,并遵循相关的法律法规和会计准则,确保账务处理的准确性、合规性和可审计性。
此外,销售退回的发票也会对企业的经营状况和业绩产生一定的影响。
因此,在处理销售退回发票的同时,企业还应关注退货原因的分析和问题的解决,以避免类似问题的再次发生,提高销售和客户满意度。
总结起来,销售退回的发票的账务处理涉及应收账款的冲减、销售收入的减少、销售费用的调整、库存的调整以及增值税的处理等。
企业在处理这些账务时,应保持与销售方的有效沟通和协调,确保账务处理的准确、合规和可审计性,并关注退货原因的分析和问题的解决,以提高企业的经营效率和客户满意度。
销售部分退回怎么开票
销售部分退回怎么开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简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的当月未抄报税,专用发票直接作废;已跨月或当月已抄报税必须要(在专用发票开具的下月到发票认证期内)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分两种状况:1、购方申请开具①购方获得的专用发票认证相符已进行了抵扣,之后因发生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必须要做进项税额转出。
②各种原因未能抵扣。
流程:购方开具并提交《申请表》--购方税务机关审核后开具《通知单》--购方提交纸质《通知单》给销方--销方开具红字专用发票;2、销方申请开具①因开票有误购方拒收(发票认证期内)。
②因开票有误等原因尚未将专用发票交付购方(次月提出申请)。
流程:销方开具并提交《申请单》--销方税务机关审核后开具《通知单》--销方获取纸质或电子《通知单》--销方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开票系统内"发票管理'界面--红字发票申请单)2销售部分退回问题和解答提问:我们公司1月份销售一批货物,已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方在2月份发现:1.部分产品有质量问题,要退货;2.还有小部分产品可以修复,购买方会产生返修费用,要求从支付的货款中扣下。
这两项业务如何处理?回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售部分货物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或销售方向税务机关提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申请。
经税务机关书面核准后出具。
部分产品有质量问题,要退货,购买方向税务机关提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申请;部分产品必须要修复按销售折让的处理,也是购买方向税务机关提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申请。
报送资料:(一)《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随带电子文档);(二)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或发票联复印件。
购买方凭《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作当月进项税额转出,收到的红字发票不必须要认证。
您单位凭《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有销售退回如何开票
有销售退回如何开票企业发生销货退回后,应按照有关的原始凭证,办理产品入库手续。
1、凡是本月发生已确认收入的销售退回,无论是属于本年度还是以前年度销售的产品,均应冲减本月的销售收入,借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付账款'科目,并红字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如已经结转销售成本,同时应冲减同一月份的主营业务成本,借记"库存商品'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
2、未确认收入的发出商品的退回按计入"发出商品'科目的金额,借记"库存商品'等科目,贷记"发出商品'科目。
资产负债表日及之前售出的商品在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会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内发生退回的,应当作为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调整事项处理。
依据有关规定,纳税人发生销货退回时,不管是属于本年度还是以前年度销售的,都应冲减本期的销售收入。
发生的销售折让,也作为主营业务收入的抵减项目处理。
即企业在销售实现时,按销售全额确认收入和计算销项税额;在发生销售折让时,红字冲减销售收体(或记入"销售折扣与折让'和销项税额。
即借记"主营业务收入'(或贷方红字登记)账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或贷方红字登记)账户,同时贷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或借方红字登记)等账户。
2销售退回对开增值税发票有什么风险案例:一建筑工程公司有一笔建材销售退回业务,因为举得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程序比较繁琐,购销双方决定让退货方再开具一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将此作为购进然后又卖给原售企业。
而且,为了完成销售KPI,在无货物交易的状况下,该公司和另外一家企业对开发票,这样双方同时有销售入账,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金以及抵扣进项税额。
公司发票退换管理制度模板
一、目的为规范公司发票的退换流程,确保发票管理的合规性,保障公司利益,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所有涉及发票退换的业务环节,包括销售、采购、财务等部门。
三、管理制度1. 发票退换原则1.1 发票退换必须遵循合法、合规、公开、透明的原则。
1.2 发票退换必须符合国家税务机关的相关规定。
1.3 发票退换需经公司财务部审核批准。
2. 发票退换流程2.1 销售部门在发生发票退换时,应立即向财务部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2 财务部接到申请后,对退换发票的原因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办理退换手续。
2.3 退换发票时,需收回原发票,并在原发票上注明“作废”字样,同时填写《发票退换登记表》。
2.4 财务部在办理退换手续后,应及时将退换情况反馈给销售部门,并做好相关记录。
3. 发票退换注意事项3.1 发票退换时,必须保持原发票的完整性和真实性,不得篡改、伪造。
3.2 发票退换过程中,如发现涉嫌违规行为,应立即停止退换,并报告公司领导。
3.3 退换发票的金额应与原发票金额一致,如存在差异,需查明原因,并按规定处理。
4. 发票退换责任4.1 销售部门负责发票的退换申请,并对所提供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4.2 财务部负责发票退换的审核和办理,对退换手续的合规性负责。
4.3 如因退换发票过程中出现失误,导致公司利益受损,相关责任部门和个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四、附则1. 本制度由公司财务部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通过以上制度,旨在确保公司发票退换管理的规范化,提高工作效率,降低风险,保障公司利益。
各部门应严格遵守本制度,共同维护公司发票管理的良好秩序。
公司发票退换管理制度范文
公司发票退换管理制度范文一、目的和原则本公司制定发票退换管理制度,旨在规范发票的退换流程,防止税务风险,保障公司和客户的利益。
本制度遵循合法、合理、高效的原则,确保每一张退换的发票都能得到妥善处理。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涉及发票开具、收取、保管、退换等相关环节的部门和个人。
无论是因错误开票、质量问题还是客户需求变更等原因,需要退换发票的情况均应遵循本制度执行。
三、责任分配1. 财务部门负责发票的管理工作,包括发票的申请、领用、开具、记录和存档等。
2. 销售部门负责与客户沟通,了解退换发票的需求,并协助客户完成相关手续。
3. 管理层负责监督和审查发票退换的流程,确保制度的执行和改进。
四、退换流程1. 客户提出退换发票的请求,需提供原始发票及退换原因。
2. 销售部门核实情况后,填写《发票退换申请表》,并附上相关证明材料。
3. 财务部门审核《发票退换申请表》及证明材料,确认无误后,办理红冲或重开发票。
4. 财务部门将新的发票交付给客户,并确保原发票作废或收回。
5. 所有退换发票的操作应有详细记录,并由财务部门定期汇总报告管理层。
五、注意事项1. 任何发票退换行为都必须有合法的依据和充足的证据支持。
2. 发票一旦退换,原发票号不得再次使用。
3. 发票退换应及时处理,避免影响客户的正常财务活动。
4. 对于频繁退换发票的情况,应查明原因,采取措施避免类似问题重复发生。
六、违规处理违反本制度规定,造成公司经济损失或法律风险的,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警告、罚款或其他纪律处分。
七、附则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由公司管理层负责解释。
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地方,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结语:。
销售退回专用发票处理
销售退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四条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申请单》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
经认证结果为“认证相符”并且已经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一般纳税人在填报《申请单》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经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的,一般纳税人在填报《申请单》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第十五条《申请单》一式两联:第一联由购买方留存;第二联由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留存。
《申请单》应加盖一般纳税人财务专用章。
第十六条主管税务机关对一般纳税人填报的《申请单》进行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附件4)。
《通知单》应与《申请单》一一对应。
第十七条《通知单》一式三联:第一联由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留存;第二联由购买方送交销售方留存;第三联由购买方留存。
《通知单》应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印章。
《通知单》应按月依次装订成册,并比照专用发票保管规定管理。
第十八条购买方必须暂依《通知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未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可列入当期进项税额,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留存的《通知单》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属于本规定第十四条第四款所列情形的,不作进项税额转出。
第十九条销售方凭购买方提供的《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防伪税控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
红字专用发票应与《通知单》一一对应。
开具“红字发票申请单”步骤:1、增值税税控开票系统“发票管理”—“红字发票申请单”—“1.申请单填开”选择“一、购买方申请。
1、已抵扣”“确定”如下图:2、红字发票申请单填开: “红字发票申请单填开”窗口填入“销售方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商品名称”,选择“含税价格”“单价(含税)”填入退货含税单价,“数量”填入退货数量(注意填入负数),单击窗口右上角“√”,填入联系电话,“申请理由”填写退货。
一般纳税人销货退回、折扣与折让增值税的处理
一般纳税人销货退回、折扣与折让增值税的处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库存商品销售过程中,如果发生退货或购货方要求折让,应在收到购货方退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折让证明单后,税务处理上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进行,会计核算上应区别不同情况进行会计处理。
一、销货退回销项税额的会计处理(一)全部退回一般纳税人在开具专用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情形,收到退回发票联、抵扣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按作废处理: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购货方未认证或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作废专用发票须在防伪税控中将相应的数据文件按'作废'处理,在纸质专用发票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全联次留存。
一般纳税人发生销售退回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购货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该单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两单应一一对应,销售方凭购买方提供的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防伪税控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应与通知单一一对应。
会计处理如下:借: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金贷:应收账款(银行存款)(一)部分退回一般纳税人发生销货部分退回情形的,专用发票比照不符合条件的全部退回情况进行处理,同时,以新开红字专用发票的记账联作为依据,作如下会计分录:借:应收账款贷: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金二、销货折让销项税额的会计处理如属当月销售,销货方尚未开具专用发票和进行账务处理的,则只需根据双方协商扣除折让后的价款和增值税额开具专用发票即可,不需要作专门的账务处理。
如属以前月份的销售,则发票处理与会计处理均比照销售部分退回情况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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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销售退回或折让对应的发票如何处理
问:发生销售退回或折让对应发票的处理
答:纳税人销售货物以后,发生销售退回与折让的,如原开具发票为普通发票的,需按以下规定处理:
1.购货方和销货方均未作帐务处理的,销货方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与存根联及其他联次一起粘贴以备核查。
2.购货方未作帐务处理,销货方已作帐务处理的,销货方必须收回原发票后开具蓝字退货进仓单,方可开具等额的红字发票。
同时,必须把红字发票记帐联撕下作为冲帐凭证,其余联次不得撕下,并把收回的原发票粘贴在红字发票存根联背面以备核查。
3.购货方已作帐务处理的,不论销货方是否已作帐务处理,销货方须取得购货方出具的有效书面证明,填制蓝字退货进仓单后,方可开具等额的红字发票。
4.购货方的有效书面证明,必须记载与发票和销货清单内容一致的事项,包括原发票联的复印件和银行收款进帐单(原已付款的),以及退货的原因并加盖购货方单位印章或财务专用章。
5.除上述第一、二点情形外,销货方须以购货方的有效书面证明、蓝字退货进仓单和红字发票记帐联作为帐务处理相应的会计记帐凭证。
纳税人销售货物以后,发生销售退回与折让的,如原开具发票为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需按以下规定处理:
如同时符合以下三项条件的,可直接作废原发票:
1.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2.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3.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如不符合以上三项作废条件的,需要取得税务机关出具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后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负数发票),视不同情况分别按以下方法处理:
1.因专用发票抵扣联、发票联均无法认证的,由购买方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以下简称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
购买方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2.购买方所购货物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取得的专用发票未经认证的,由购买方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出具通知单。
购买方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3.因开票有误购买方拒收专用发票的,销售方须在专用发票认证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同时提供由购买方出具的写明拒收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出具通知单。
销售方凭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4.因开票有误等原因尚未将专用发票交付购买方的,销售方须在开具有误专用发票的次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同时提供由销售方出具的写明具体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出具通知单。
销售方凭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5.在国家税务总局未以正式文件明确之前,小规模纳税人接受了专用发票后发生退货的,销货方可暂凭购货方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证明购货方为小规模纳税人的相关文书开具红字发票。
6.在国家税务总局未以正式文件明确之前,超过90天认证期的暂不能开具红字发票。
纳税人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时附报以下资料:
1.填写《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并加盖单位财务专用章;
2.双方签署的退货合同或情况说明;
3.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认证结果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