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信赖保护原则
信赖保护原则的名词解释
信赖保护原则的名词解释
嘿,你知道信赖保护原则吗?信赖保护原则呀,就像是我们人与人之间的信任一样重要!比如说,你答应了朋友一件事,那朋友就会信赖你会做到,对吧?这就是一种信赖。
信赖保护原则呢,简单来说,就是当行政机关作出了一个决定,让老百姓产生了信赖,然后这个决定不能随便更改,要是改了就得给老百姓一个合理的交代和补偿。
好比你一直走的一条路,突然有一天政府说要封了,那你是不是会觉得很不方便呀?这时候信赖保护原则就起作用啦!
想象一下,有个小镇上,政府说要建一个公园,大家都很高兴,都开始期待这个公园了。
然后呢,突然政府又说不建了,这多让人失望啊!老百姓们之前因为政府的这个决定,可能都做了一些准备呢,比如在附近买房子想着以后可以去公园散步。
这时候,政府就得考虑老百姓的感受呀,不能说变就变。
再比如,有个商家,因为政府的某个政策,投资了一大笔钱去做一个项目,结果政策突然变了,那商家不就亏大了吗?这时候信赖保护原则就应该站出来保护商家的利益呀!
信赖保护原则真的很重要呢,它能让政府的行为更有公信力,让老百姓更愿意相信政府。
它就像是一个坚实的桥梁,连接着政府和老百
姓,让双方的关系更加稳固。
如果没有这个原则,那政府的决策岂不是可以随便乱来?那老百姓还怎么相信政府呢?
所以呀,信赖保护原则可不是一个简单的名词,它背后有着深刻的意义和价值,是保障我们社会稳定和公平的重要原则之一!。
信赖保护原则名词解释
信赖保护原则名词解释信赖保护原则是指一种保护客户或公众信赖关系的法律制度原则,旨在保护客户或公众对其所提供的信息或服务的信任,确保这些信息或服务的质量和安全。
信赖保护原则通常适用于各种商业领域,例如金融、保险、医疗保健、教育等。
在这些领域,客户或公众通常依赖提供信息的机构或个人来做出决策,而这些机构或个人也通常会承诺保持这些信息或服务的质量和安全性。
如果这些信息或服务受到虚假陈述或欺骗,那么客户或公众对其信任关系将受到威胁,可能会导致其损失金钱或身心健康。
信赖保护原则的具体内容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确认原则:确保提供信息或服务的机构或个人能够准确、诚实地陈述其信息或服务的内容。
2. 责任原则:提供信息或服务的机构或个人必须对其信息或服务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证据原则:提供信息或服务的机构或个人必须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其信息或服务的质量和安全性。
4. 惩罚原则:提供信息或服务的机构或个人如果受到虚假陈述或欺骗的指控,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罚款、警告、甚至刑事责任。
信赖保护原则的应用范围非常广泛,不仅可以保护客户或公众对其信息或服务的信任,还可以促进商业社会的诚信和可持续性发展。
因此,在商业领域,信赖保护原则被认为是一种重要的法律制度原则,企业应该积极遵守。
拓展:信赖保护原则的应用范围非常广泛,不仅可以保护客户或公众对其信息或服务的信任,还可以促进商业社会的诚信和可持续性发展。
因此,在商业领域,信赖保护原则被认为是一种重要的法律制度原则,企业应该积极遵守。
例如,在金融领域,金融机构必须遵守信赖保护原则,确保其提供的金融信息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以保护客户的利益。
同时,金融机构也应该积极采取技术手段,加强信息安全保障,防范信息泄露和网络攻击等风险。
在医疗保健领域,医疗机构必须遵守信赖保护原则,确保其提供的医疗保健信息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以保护患者的利益。
同时,医疗机构也应该积极加强信息安全保障,防范信息泄露和网络攻击等风险。
浅析信赖保护原则
浅析信赖保护原则[摘要]信赖保护原则,作为行政法的一项重要原则,最先由德国行政法学者提出,后为世界各国立法所接受。
随着内容、理论体系的日趋成熟,行政信赖保护原则逐渐完善国家行政法律制度,彰显公平正义、人权等现代法治精神。
该原则的合理运用对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制约行政公权力,规制行政行为等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信赖保护原则;行政机关;行政相对人信赖保护原则的确立和运用是必须而迫切的,它在诸多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保护行政相对人的正当权益;约束行政机关对行政行为的肆意变动;塑造诚信政府形象;重视行政法治的健全与完善,最终实现建立法治国家的目标等等。
《行政许可法》中对信赖保护原则精神的体现和规定,具有里程碑式的、航标式的非凡意义,不仅为行政许可给予了正确的指引,更是为今后整个行政法的发展指明了道路。
一、信赖保护原则的基本解读(一)关于信赖保护原则的定义学术界对于信赖保护原则的定义向来各持己见,观点不一,近年来兴起了对这一原则的不断讨论。
姜明安教授认为“信赖保护原则的基本含义是指政府对自己做出的行为或承诺应守信用,不得随意变更,不得反复无常。
”[1]应松年教授觉得信赖保护原则是指:“当行政相对人对行政行为形成值得保护的信赖时,行政主体不得随意撤销或者废止该行为,否则必须合理补偿行政相对人信赖该行为有效存续而获得的利益。
”基于以上的介绍,笔者分析概括如下:信赖保护原则是指在某一行政法律关系中处于弱势的行政相对人对行政主体所作的行政行为产生合理充分的信赖,且此信赖利益是被法律所认同、值得被法律保护的,则行政主体不得随意撤销、变更或废止已经生效的行政行为,若因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不得不变动既存法律状态,须对因此变动而给行政相对人造成的损失承担一定的责任,进行赔偿或补偿。
(二)信赖保护原则的特性信赖保护原则,充分突显了人民正当权益的保护性、法律系统的有序性以及诚信道德的高尚性,其特征如下:第一,普适性。
合同法原则之信赖保护原则
动市场经济的繁荣和发展。
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实现社会公平正义
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信赖保护原则要求当事人在交易过程 中尊重对方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自 身优势或对方弱点谋取不正当利益。
实现社会公平正义
通过信赖保护原则,可以平衡交易双 方的地位和力量,防止强者欺凌弱者 ,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
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因一方过失导 致合同不成立或无效的,该方应承 担缔约过失责任,赔偿对方因此受 到的损失。
合同履行阶段的信赖保护
01
全面履行原则
合同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确保合同目的的实现。
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02
协作履行原则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应相互配合、协作,共同推进合同的履行。若
进一步强调和具体化。
05
信赖保护原则在司法 实践中的案例分析
案例一:合同订立阶段的信赖保护
案情简介
甲、乙双方在磋商过程中,甲向乙透露了关键信息,并表示 只有乙同意签订合同才会透露。乙为了获取该信息,同意了 签订合同。然而,在合同订立前,甲将该信息透露给了第三 方。
信赖保护原则体现
甲、乙双方在磋商过程中形成了信赖关系,甲有义务保护乙 的信赖利益。甲违反该义务,导致乙信赖利益受损,应承担 损害赔偿责任。
信赖保护原则的历史与发展
信赖保护原则起源于罗马法中的诚信 契约和诚信诉讼,经过漫长的发展历 程,逐渐被各国合同法所采纳。
现代合同法中的信赖保护原则不仅关 注合同当事人之间的信任关系,还涉 及到对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人利益的 保护。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交易方式的多 样化,信赖保护原则在合同法中的地 位逐渐提升,其内涵和外延也不断丰 富和扩展。
浅论信赖保护原则在民法体系中的作用
浅论信赖保护原则在民法体系中的作用摘要:信赖保护原则在民法体系中具有立法论价值、司法论价值、解释论价值。
关键词:信赖原则;民法体系;作用(一)信赖保护原则的立法论价值正如诚实信用原则一样,信赖保护原则具有立法准则的功能。
所谓立法准则是指立法的指导思想、指导原则。
一项法律原则被证实以后,就要在立法中具体体现。
离开了法律规则,抽象的法律原则势必成为空中楼阁;反之,法律规则也需要通过法律原则来统领,没有法律原则的贯穿,法律规则也会苍白无力,失去了灵魂。
法律规范借助于法律思想、法律原则得以正当化、一体化,即以法律思想、法律原则为立法准则。
信赖保护原则要求对合理的信赖予以保护,它体现在民法典的各个部分。
首先,信赖保护是民法总论中的一项基本原则,它一般以诚实信用原则的下位原则而隐性存在,是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
当诚实信用原则发挥作用的时候,它也常常得到了运用。
其次,它普遍存在于民事法律行为、代理、时效、物权、债及契约法中,在上述制度中都有体现,如法律行为的效力和解释、代理中的表见代理制度、取得时效及消灭时效制度、物权的公示和公信原则以及从缔约到契约解除的每一个环节;在侵权行为法中,也可以找到信赖保护的规定,如对欺诈行为所致损害的救济。
第三,这一原则是私法的基本原则,不仅存在于民法中,而且更为普遍地渗透到商法原则到具体单行法的各领域,商法中的交易安全保护原则、外观主义原则与信赖保护原则在精神实质上是相同的;商法中关于公司章程、对经理权力的限制、对董事权力的限制、对非营业主张的限制等均贯彻了“表见即事实”或者说“表见视同事实”等信赖保护原则。
票据法更是以票据行为的独立性、无因性为理论基础,采取严格的文义主义、表示主义来认定票据责任,使信赖保护原则有了制度保障。
(二)信赖保护原则的司法论价值信赖保护原则作为诚实信用原则的下位原则,通过诚实信用原则的司法运作,可以授权法官进行利益衡量,突破、软化法律的某些刚性规定,甚至进行“超越法律的法的续造”,以司法手段推进立法的完善。
信赖保护原则内涵和具体要求
信赖保护原则内涵和具体要求
信赖保护原则是指法律上的一项原则,旨在保护个人、组织或社会对他人的言行或承诺产生的可信赖依据。
它强调了社会秩序和公正性的重要性,并试图确保人们可以依靠他们所依赖的信息和关系。
信赖保护原则的内涵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可预测性:信赖保护原则要求法律和规则具有一定的稳定性和可预测性,不会随意变动。
人们可以根据过去的判断和经验来预期未来的结果。
2. 诚实守信:信赖保护原则要求各方必须遵守承诺,并且不得故意误导或欺骗他人。
当一方依赖其他人的承诺或行为时,这种诚实守信的原则尤为重要。
3. 受保护权益:信赖保护原则要求法律和制度保护个人或组织因依赖他人行为而获得的权益。
当一个人依赖他人的行为或声明做出决策时,他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以防止损失或不公正待遇。
信赖保护原则的具体要求可以总结如下:
1. 法律稳定性:法律和规则应该具有一定的稳定性和连续性,以便人们可以依靠它们做出决策。
2. 承诺的可靠性:每个人都应该遵守自己的承诺,并且不得故意误导或欺骗他人。
3. 依赖权益的保护:当一个人依赖他人的行为或声明做出决策时,他的权益应该受到保护,以防止损失或不公平待遇。
4. 法律适用性:法律应该适用于所有人,并且在适用时应该平等对待所有人。
总之,信赖保护原则强调了社会秩序和公正性的重要性,并试图确保人们可以依靠他们所依赖的信息和关系。
这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原则,有助于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公正。
信赖保护原则简易理解
信赖保护原则简易理解信赖保护原则是指在信息交流和交易过程中,双方应建立起互相信赖的关系,并采取相应的措施来保护对方的利益。
这一原则在商业、政治、社交等各个领域都有重要的应用。
本文将从不同角度解析信赖保护原则的意义和实施方法。
在商业领域中,信赖保护原则是企业与企业之间、企业与消费者之间建立稳定合作关系的基础。
企业之间的信任是商业合作的关键,只有建立起相互信任的关系,企业之间才能有效地合作共赢。
信赖保护原则要求企业在交流和交易过程中诚实守信,遵守合同和协议,保护对方的利益,以此来建立良好的商业信誉。
只有企业具备了信誉,才能获得更多的商机和合作伙伴,实现长期稳定的发展。
在政治领域中,信赖保护原则是国与国之间、政府与民众之间建立和谐关系的基础。
国家之间的信任是国际关系和平稳定的前提,只有建立起相互信任的关系,各国之间才能实现和平共处和合作发展。
信赖保护原则要求国家在外交交往中诚实守信,遵守国际法和国际准则,保护对方的权益,以此来维护和平稳定的国际秩序。
只有国家具备了信誉,才能赢得国际社会的尊重和合作机会,实现国家的繁荣和发展。
在社交领域中,信赖保护原则是个人与个人之间、个人与社会之间建立良好关系的基础。
人与人之间的信任是社会和谐稳定的基石,只有建立起相互信任的关系,人与人之间才能和睦相处和互相帮助。
信赖保护原则要求个人在人际交往中真诚待人,守信用,保护对方的权益,以此来建立良好的人际关系。
只有个人具备了信誉,才能得到他人的尊重和信赖,获得更多的机会和资源,实现个人的成长和成功。
为了实施信赖保护原则,我们需要采取一系列措施。
首先,要加强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建立健全的法律体系,以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
其次,要加强教育培训,提高人们的法律意识和道德素质,增强大家对信赖保护的重视和认同。
此外,还需要建立监督机制,加强对各领域的监管,及时发现和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维护良好的信誉环境。
最后,要加强信息安全保护,防止个人和企业的隐私泄露,保护信息交流和交易的安全可靠。
论行政法的信赖保护原则论信赖保护原则
论行政法的信赖保护原则论信赖保护原则行政法是国家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时所遵循的法律规范与制度,具有保护公民权利、规范行政机关行为、维护国家利益的重要意义。
在行政法的诸多原则中,信赖保护原则是具有重大作用的一项,本文将就信赖保护原则的概念、历史渊源与实践应用展开论述。
一、信赖保护原则的概念信赖保护原则是指在一定条件下,公民依据合法的官方行政行为所认为的权利或利益应受到保护,行政机关不得单方面予以变更、收回或削减的原则。
简言之,信赖保护原则是指行政行为一旦形成,对于公民必须保障其合法性与稳定性,不能轻易改变或废止。
信赖保护原则的基础在于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行政行为本身就是行政机关依法对于公民权利的确认或限制,具有法律效力。
在此基础上,如果公民按照该行政行为产生了合理的信赖行为,则这样的信赖应当受到保护。
这样做的原因在于,保障公民信赖可以使得行政机关更加符合法治与公正的精神,建立可靠的社会信任与社会秩序,促进国家的稳定和谐发展。
二、信赖保护原则的历史渊源信赖保护原则是欧洲法系的法律原则,最早出现在1990年德国《基本法》中。
德国的信赖保护原则被广泛地认为是欧洲法系中最先进与成熟的原则之一。
该原则在英国也有类似的表述,称之为“合法信赖期间原则”(legitimate expectation)。
日本等国家也在相应的法律中载明了信赖保护原则的内容。
在我国,信赖保护原则虽然尚未明确载入具体法律条款,但在审理行政案件时已经被广泛地引入实践应用。
这是因为我国行政体制改革的政策保障工作要求,已经将服务对象和公民利益放在了更加重要而优先的位置上,要求行政机关不仅取得公众的大力支持,而且还必须确保其行政行为的公正和合法性。
信赖保护原则提供了必要的保护。
三、信赖保护原则的实践应用在我国实践中,信赖保护原则在行政审判中得到广泛的应用。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为例,该法在第二十四条中已经明确了“当事人因行政机关之前行为产生合理依赖并酌有不当得利得失损害时,有权提起诉讼,请求改变或确认之前行为的合法性。
信赖保护原则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信赖保护原则是现代法治国家的一项重要原则,它强调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个人在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过程中,应当尊重和保护当事人的合理信赖。
信赖保护原则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对于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信赖保护原则的内涵、适用范围、法律后果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信赖保护原则的内涵信赖保护原则,是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个人在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过程中,应当尊重和保护当事人的合理信赖。
具体而言,包括以下三个方面:1. 公权力行使的信赖保护。
国家机关在行使公权力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和保护当事人的合理信赖,不得滥用职权、违法行使职权。
2. 合同关系的信赖保护。
合同当事人之间,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尊重和保护对方的合理信赖,不得违反合同约定,损害对方的合法权益。
3. 行政许可的信赖保护。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时,应当尊重和保护当事人的合理信赖,不得随意撤销、变更行政许可。
三、信赖保护原则的适用范围信赖保护原则适用于以下范围:1. 公权力行使领域。
包括但不限于行政行为、司法行为、立法行为等。
2. 合同关系领域。
包括但不限于买卖合同、租赁合同、承揽合同等。
3. 行政许可领域。
包括但不限于建设项目审批、企业设立登记等。
四、信赖保护原则的法律后果1. 法律责任。
违反信赖保护原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具体包括:(1)行政责任。
行政机关违反信赖保护原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行政责任,包括撤销、变更、赔偿等。
(2)民事责任。
合同当事人违反信赖保护原则,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包括违约金、赔偿损失等。
(3)刑事责任。
在特定情况下,违反信赖保护原则的行为可能构成犯罪,当事人应当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2. 法律救济。
当事人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要求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3. 法律责任豁免。
私法上的信赖保护原则研究
私法上的信赖保护原则研究在现代社会中,信赖保护原则已经成为法治国家的重要法律原则之一。
它在私法领域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保护个人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从以下三个方面对信赖保护原则进行探讨:首先,解析信赖保护原则的概念、意义与法律依据;其次,论述信赖保护原则在私法领域中的应用;最后,分析现存问题和对策。
一、信赖保护原则的概念、意义与法律依据信赖保护原则是指法律上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正当、善意信赖的原则。
简单来说就是,在法律可以预见的情况下,当事人依据法律法规所进行的合法、正当、善意行为,应该得到法律的保护。
这种保护并不只是对当事人的一种保护,也是对整个社会秩序和公正性的保障。
引入信赖保护原则可以让法律更加公正,更加符合社会人伦。
同时信赖保护原则对于个人的自由和自主性也有保障作用。
信赖保护原则作为基本法律原则,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得到了充分肯定,并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得到广泛应用。
我国《民法典》第119条规定:“民事主体依法采取行动并受到法律保护的,应当受到诚信原则和信赖保护原则的保障。
”二、信赖保护原则在私法领域中的应用1. 交易期间的信赖保护在交易期间的信赖保护中,当事人之间交易时需要按照诚信原则进行交易并保护其合法权利。
在交易过程中,如果当事人存在善意信赖,他们应该得到法律的保障。
2. 合同履行期间的信赖保护在合同履行期间的信赖保护中,当事人应该根据合同条款履行合同,保证对方能够安全、顺利地获得自己应得的权益。
在合同履行时,如果当事人存在信赖行为,应该得到法律的保障。
3. 寄件人和受件人的信赖保护在邮寄方面,寄件人对邮件的寄送是基于信任和诚信的基础上进行的。
另一方面,邮寄平台也同样基于信任和诚信原则为寄件人提供服务。
因此,在邮寄的整个过程中,针对防止不必要的纠纷和损失,信赖保护原则也同样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三、信赖保护原则的问题与对策1. 信赖保护的范围模糊信赖保护的范围非常广泛,如果没有明确范围会导致司法判断上的难度。
信赖保护原则是什么意思
信赖保护原则是什么意思在实践中,我们很多⼈可能都会接触到有关信赖保护原则是什么意思这类的问题,但是因为我们对此不是很了解,所以很多的东西都不是很清楚。
对于这⼀问题,店铺⼩编整理如下知识点,⼀起来了解⼀下吧。
信赖保护原则是什么意思信赖保护原则是指⾏政管理相对⼈对⾏政权⼒的正当合理信赖应当予以保护,⾏政机关不得擅⾃改变已⽣效的⾏政⾏为,确需改变⾏政⾏为的,对于由此给相对⼈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补偿。
⾏政管理中的信赖保护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是,⾏政相对⼈基于对⾏政机关⾏政⾏为合法性与有效性的信赖⽽与⾏政机关合作,这种对⾏政机关的信赖应当受保护。
⼆是,⾏政相对⼈因⾏政机关的⾏政⾏为⽽获得的利益,应当受到保护。
⾏政机关不能随意撤销⾃⼰的⾏政⾏为。
⼀旦因撤销⾏政⾏为⽽给⾏政相对⼈造成损失,应当承担责任,否则⾏政机关将逐渐失去公众的信赖。
三是,如有第三⼈因为不知道⾏政⾏为有瑕疵⽽与⾏政相对⼈发⽣某种法律关系,由于⾏政机关对相对⼈授益⾏为⽽给第三⼈带来的利益,也应当受到保护。
四是,如果⾏政相对⼈怀有主观恶意,从⾏政机关取得授益⾏为⽽获得的利益则不受保护。
信赖保护原则⼆战后在联邦德国⾸先得到发展,现已成为许多国家⾏政法的⼀项重要原则。
信赖保护原则的基础是公众对⾃⼰国家及国家权⼒的信任,这种信任是公众安全性和其⼯作、⽣活⾏为有明确预期的基本前提。
所谓信赖表现是指⾏政相对⼈因信赖⾏政⾏为⽽采取的处分⾏为。
⾏政相对⼈基于法的安定性原则信赖⾏政⾏为不会变动,⽽对⾃⼰的⽣活作出安排和对财产进⾏处分,从⽽表现出信赖⾏政⾏为。
信赖基础与信赖表现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倘没有信赖基础,信赖表现也⽆从谈起。
如果您情况⽐较复杂,本⽹站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法律咨询。
论述信赖保护原则的内容
论述信赖保护原则的内容信赖保护原则,又被视为法治社会中的重要基石,是指在法律关系中,对于诚实、善意的行为主体必须受到保护和尊重的原则。
信赖保护原则的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在信赖保护原则中,信赖是关键。
当个人或机构依据他人的陈述或行为采取行动时,他们应该能够合理地依赖这些陈述或行为。
信赖是一个基本的社会交往规范,它使人们能够预期自己的行为不会受到突然变更的影响。
信赖保护原则的存在可以为人们提供一种安全感,使他们能够更加自由地进行经济和社会活动。
其次,信赖保护原则要求国家法律制度,在保护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尽量避免对信赖性合法行为的干预。
这意味着一旦诚实、善意的个人或机构采取了合法行为,法律就应该保护他们的权益,不因后来的法律规定或政策调整而剥夺他们的合法利益。
也就是说,在没有合法依据的情况下,不能事后追究行动主体的责任,以免破坏他们的信赖。
此外,信赖保护原则还要求法律制度在保护信赖利益时,要尽量寻求平衡各方利益。
信赖保护原则并非绝对,有时候也会发生平衡不了的冲突。
在这种情况下,法律必须综合考虑各方权益,尽量找到权衡的平衡点。
同时,法律还应该对那些在诚实、善意的基础上获得利益的行为主体给予适当保护,以避免信赖保护原则的滥用。
最后,信赖保护原则也强调法律的稳定性和可预见性。
法律制度应该在相当长的时间内保持相对的稳定性,以便人们能够依靠已有的法律规则来依法合规。
法律制度的可预见性是信赖保护的重要基础,它使人们能够对自己的权益和责任有一个相对准确的预期。
综上所述,信赖保护原则是在法治社会中非常重要的原则。
它体现了法律的公正性和可预见性,为社会交往提供了稳定的环境。
信赖保护原则的落实需要法律制度的完善和规范操作的保障,同时也需要人们的诚实与善意,共同构建一个相互信任、公平正义的社会。
论述行政许可中的信赖保护原则
信赖保护原则是指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许可权时,应当保护申请人或者许可对象的合法权益,维护其依法所形成的合法利益。
信赖保护原则是行政法中的重要原则之一,其根本目的在于保护人们对于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形成信赖,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平正义。
本文将从行政许可中的信赖保护原则展开论述,并对其相关问题作出分析。
一、信赖保护原则的内涵和基础信赖保护原则的内涵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要求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许可权时,不得随意变更或者撤销已经予以的行政许可;二是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形成信赖,要求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许可权时,必须尊重并保护其在申请许可过程中合法所形成的期待和信赖。
信赖保护原则的基础在于法治精神和公平正义原则。
在法治社会中,任何行政行为都应当遵循依法行政的要求,对于已经形成的合法权益不得随意变更或者撤销,这是法治的基本要求。
信赖保护原则也符合社会公平正义的要求,保护个人和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其在行政许可过程中的合法期待和信赖,有利于社会稳定和公共利益的实现。
二、行政许可中的信赖保护原则的具体体现1. 在许可条件的确定上在确定行政许可的条件和程序时,行政机关应当公开透明,明确规定适用的条件和标准,不得随意变更或者提高许可条件,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2. 在许可程序的进行中在行政许可的实施过程中,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履行程序,依据事实和法律进行审查和决定,不得滥用职权或者违法操作,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3. 在许可结果的执行中行政机关在作出许可决定后,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并依法履行许可,不得随意变更或者撤销已经予以的行政许可,保障许可对象的合法权益。
三、行政许可中信赖保护原则的限制在行政许可中,信赖保护原则并非绝对的,也存在一定的限制。
在以下情况下,行政机关有权变更或者撤销已经予以的行政许可:1. 当许可对象的申请材料存在虚假、隐瞒或者其他欺诈手段的情形,行政机关有权变更或者撤销已经予以的行政许可。
信赖保护原则的涵义
信赖保护原则的涵义信赖保护原则是指在信息交流与传递过程中,保护和维护受众对信息的信赖和依赖的一种基本原则。
它是建立在信息可靠性和诚信基础上的重要原则,对于社会的稳定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不同角度探讨信赖保护原则的涵义。
信赖保护原则要求信息提供者应当诚实守信,确保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可靠。
在信息传递过程中,信息的真实性是信赖的基础。
当信息提供者故意提供虚假或不准确的信息时,受众的信任将受到破坏,导致信任危机的发生。
因此,信息提供者应当通过严格把关和科学验证,确保所提供的信息准确无误,以维护受众的信赖。
信赖保护原则要求信息传递过程中应当遵循透明公开的原则。
透明公开是指信息提供者应当向受众公开与信息相关的重要信息,包括信息来源、信息处理过程、可能存在的利益关系等。
通过透明公开,可以增强信息的可信度,提高受众对信息的信任度。
同时,透明公开也是一种对信息提供者的责任和义务,通过公开信息可以使信息传递更加公正、公平、公开,从而保护受众的权益。
信赖保护原则要求信息提供者应当尊重受众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知情权是指受众对于信息来源和内容有权知晓的权利,信息提供者应当主动提供相关信息,使受众了解信息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选择权是指受众对于信息的选择和判断的权利,信息提供者应当尊重受众的判断和选择,不得强加信息或误导受众。
通过尊重受众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可以建立起信息提供者与受众之间的信任关系,维护受众的权益和利益。
信赖保护原则要求信息提供者应当及时回应和纠正错误信息。
在信息传递过程中,错误信息的出现是不可避免的,但信息提供者应当主动承担起纠正错误信息的责任。
及时回应和纠正错误信息可以有效避免误导受众,提高信息传递的准确性和可信度。
通过积极主动的态度,信息提供者可以树立良好的形象,维护受众对信息的信任和依赖。
信赖保护原则是信息传递中的重要原则,要求信息提供者诚实守信、透明公开、尊重受众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及时回应和纠正错误信息,以保护和维护受众对信息的信赖和依赖。
信赖保护原则简答题
信赖保护原则是指在行政法中,当行政相对人基于对行政机关的信任而实施了某种行为,行政机关应当采取合理的措施来维护相对人的信赖利益,如果改变原来的决定将会给相对人带来不合理的损失,行政机关应当考虑通过其他方式来实现相同的法律效果,以减少对相对人的损害。
这一原则是行政法中的一个重要原则,也是保障行政自由裁量权和尊重行政相对人权利的重要方式。
首先,信赖保护原则保护了行政相对人的信赖利益。
在行政过程中,行政相对人基于对行政机关的信任而实施了某种行为,如果行政机关随意改变原来的决定,将会给相对人带来不合理的损失。
信赖保护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在改变决定之前,应当充分考虑相对人的利益,采取合理的措施来维护相对人的信赖利益,以减少对相对人的损害。
其次,信赖保护原则有利于保障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行使。
在行政过程中,行政机关需要行使自由裁量权来做出决策,而信赖保护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应当充分考虑相对人的利益和信赖利益,以避免因改变决定而引起的争议和纠纷。
同时,信赖保护原则也要求行政机关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应当遵循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标准,以确保决策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最后,信赖保护原则体现了对行政相对人权利的尊重和保护。
在行政过程中,行政相对人是行政行为的对象和受益者,其权利应当得到充分的尊重和保护。
信赖保护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应当尊重相对人的权利和利益,采取合理的措施来维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以保障其权利的实现和保障。
总之,信赖保护原则是行政法中的一个重要原则,它保护了行政相对人的信赖利益、保障了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体现了对行政相对人权利的尊重和保护。
在实际应用中,信赖保护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在做出决策时应当充分考虑相对人的利益和信赖利益,遵循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标准,以确保决策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同时,也要求行政机关应当积极采取措施来维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以减少对相对人的损害。
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实现信赖保护原则的价值和意义。
浅析信赖保护原则
浅析信赖保护原则基于诚信原则而产生的信赖保护原则,最早产生于德国。
早在第一次世界大战后,甚至更早一些地方行政法院的判决中,信赖保护的思想就已经得到了体现。
但信赖保护作为行政法的原则为人们普遍接受,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特别是1973年召开的德国法学者大会。
此次会议将“行政法上之信赖保护”作为主题之一,引起了学界的广泛议论和重视,进而被明文规定在《德国行政程序法》及其他一些单行法中。
此后,信赖保护原则不仅成为行政法的一项基本原则,甚至被认为是一项宪法原则。
今天,信赖保护原则已为世界许多国家所确认,这不仅反映了人民对于政府伦理要求的进一步强化,而且也是政府职能从“秩序行政”走向“给付行政”的必然结果。
20世纪以来,特别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政府职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行政要以提高社会福利为目的,导致了政府权力的全面扩张。
但与此同时,公民个人权利与公共利益之间的矛盾也日益突出。
于是,既要保护公共利益,又不得因此对私人利益造成损害和影响,这种作用与反作用相互运动的结果,就导致了信赖保护原则的产生。
一、信赖保护原则的涵义所谓信赖保护原则,是指相对人对行政权力的正当合理信赖应当予以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生效的行政许可,确需改变行政许可的,对于由此给相对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补偿。
其基本含义是政府实施行政许可行为必须诚实信用。
诚实信用是民事行为中最重要的原则,它要求人们在进行民事活动时具有良好的主观心理状态。
这种主观心理状态应符合“善意”、“诚实”、“信用”。
“善意”要求人人在进行民事活动时主观上不能有损人利己的心理;“诚实”要求人们在进行民事活动时实事求是,对他人以诚相待,不得为诈欺行为;“信用”则是要求人们在进行民事活动时要讲究信誉,恪守诺言,严格改造自己承担的义务。
在诚信的基础上产生信赖保护原则正被用之于行政许可法中成为政府行政活动的基本原则,它要求政府信守自己的诺言,要求行政活动具有真实性、稳定性和善良性。
当代行政法上的信赖保护原则浅析论文(优秀范文5篇)
当代行政法上的信赖保护原则浅析论文(优秀范文5篇)第一篇:当代行政法上的信赖保护原则浅析论文在过去,信赖保护原则并未受到重视,然而近几年来,行政法中的信赖保护原则被视作一项十分重要的基本原则,在当代行政法上,信赖保护原则的作用和地位与行政法中的合理性、合法性等原则有着同等作用和地位,那么作为当代行政法中重要的基本原则,信赖保护原则在众多领域当中都应当发挥自身的重要作用。
一、当代行政法上的信赖保护原则概述在行政法当中的信赖保护原则的主要内容包括:行政主体之间要在诚实信用的原则下互相信任,保持自身的忠诚度,同时以诚实信用的方法做出正确的行政行为,这一内容是行政法对行政主体提出的基本要求,同时也是国家提高公信力的基本条件:行政相对人依赖的对象同时依赖于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这种互相依存的关系都在行政法保护范围内:对于相对人来说要想自身的信赖值得保护,首先就要具备信赖的利益,并以此作为信赖保护的基础内容,以实现信赖保护:行政的相对人正当的信赖利益要通过适当的方式实现利益的保护,这一内容既是信赖保护原则最终追求的目标。
根据上述信赖保护原则的主要内容,在当代的法治国家当中,在切实维护人民基本利益和正当权益的基础上,行政主体在行政过程当中形成的各种行为,且对己经生效的行政行为不得随意变更和撤销。
二、信赖保护原则的依据的几种说法(一)诚信原则诚信原则是一项具有浓重伦理色彩的基本原则,不能把它规划到公法或者私法范围内,但同时诚信原则有着广泛的适用范围,所以在公法和私法范围内也都有着一定的适用范围。
关于诚信原则能够作为信赖保护原则的依据的说法有很多,有人认为,从适用方面的角度上看,诚信原则的存在基于一定的法律关系,因此可以说诚信原则适用于行政法,可以作为信赖保护原则的依据,然而这种说法的说服力度不够,有些牵强。
当事人双方的行为是需要诚信原则来约束的,所以要求行政主体具有善意的行为且合法合理,而信赖保护原则主要对行政主体进行约束,这两种原则显然是平行的关系,信赖保护原则无法将诚信原则单独作为自身的法律依据。
简述信赖保护原则的基本含义及要求
简述信赖保护原则的基本含义及要求
1. 信赖保护原则呀,简单来说就是政府不能随便反悔自己说过的话、做过的事!比如说政府承诺给某个企业一些优惠政策来吸引它投资,那可就不能出尔反尔啦。
这就好比你答应了朋友一件事,总不能轻易反悔吧,那多伤感情呀!
2. 它的要求就是政府得说话算数呀!像之前说会保护大家的合法权益,那就得做到。
就像你跟小伙伴说会一起玩游戏,那就得守约呀,不能让人空等失望呀,对不对?
3. 信赖保护原则还意味着一旦大家基于政府的行为有了合理的期待,政府就不能轻易破坏。
好比你一直以为老师会表扬你,结果突然又变了,你得多郁闷呀!
4. 再举个例子,政府说这条路会一直这么走,结果突然改道了,让大家措手不及,这可不行呀!这不就像是你习惯走的一条小道突然被堵了,多不方便呀。
5. 还有呀,如果政府真的有特殊原因要改变,那也得考虑大家的利益呀。
不能说变就变,这多像你突然决定不去朋友的聚会,也得跟人家好好解释解释原因吧!
6. 信赖保护原则真的很重要呢!想想如果政府总是朝令夕改,大家怎么能安心呢?这岂不是像天气一会儿晴一会儿雨,让人捉摸不透呀!
7. 所以说呀,一定要好好遵守信赖保护原则!政府做事得靠谱,这样大家才能信任政府呀。
就跟朋友之间要相互信任一样,这道理多简单呀!
我的观点结论:信赖保护原则是保障社会稳定和公众权益的重要原则,政府必须认真对待和切实履行。
浅论行政法之信赖保护原则
浅论行政法之信赖保护原则信赖保护原则是行政法中非常重要的一个原则,也是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公民权益的一个重要法律规定。
作为一项重要的法律原则,信赖保护原则的确切含义和适用范围并不容易被准确理解和解释。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分析行政法之信赖保护原则的含义、适用范围和实际应用中遇到的问题。
一、信赖保护原则的含义信赖保护原则意味着在公民与政府进行各种法律事务时,必须保持诚信、信任和信赖。
这一原则使得行政机关负有保护个人拥有的权利、利益和合法期望的职责。
言下之意就是,公民有权期望政府遵循法律的规定,并且不能随意更改规定,导致自己的权利受到损害。
在这种情况下,行政机关必须对公民的权利和利益进行保障,同时必须依据诚信原则,一视同仁地对待每个公民,不偏不倚地维护公民的合法、正当权益。
二、信赖保护原则的适用范围信赖保护原则通常适用于两个方面。
首先,它适用于那些与政府机构之间有事务处理的公民、企业或组织,如申请行政许可证、与政府签订合同等。
这些申请人或签署方必须能够依赖政府的决定,以便他们获得相关的权利和利益,因此,对其合法期望的保护显得十分关键。
其次,信赖保护原则适用于那些因行政机关错误操作遭受了损失的人。
如果行政机关的某个决策或操作造成个人或企业的损失,则理当给予相应的赔偿和补偿,以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此外,行政机关对各方进行的承诺或作出的行为也应该能够受到相应的尊重和执行。
三、行政法之信赖保护原则的问题和应对尽管行政法之信赖保护原则是一项很好的法律制度,但在线条的实际应用中还存在一些问题或困难。
1. 对合法期望的界定不明确信赖保护原则的核心是保护公民的合法期望,但从法律上看,这是一个含义比较模糊的概念。
这种模糊性使其容易受到不同解释,为此,在行政操作的实际应用中,频繁出现对“合法期望”的不同解释。
2. 对界定过期合理期望缺乏需求当行政机关对某个问题做出决策时,许多人都可能会基于这一决策来做出行动或作出安排。
行政法之信赖保护原则
行政法之信赖保护原则在行政法领域,信赖保护原则是一项基本原则,旨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于行政行为的合法期待和信赖。
本文将探讨信赖保护原则的定义、特征、作用以及对法治社会的重要意义。
一、信赖保护原则的定义和特征信赖保护原则是指行政机关在执行行政行为时,应当尊重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所形成的对于行政行为合法效果的期待和信赖。
这一原则的核心是保护个体的正当利益和法律权益。
信赖保护原则具有以下几个特征:1. 依法形成:信赖保护是建立在法律基础上的,只有在法律允许或者法律默许的情况下形成的信赖才受到保护。
2. 合理期待:信赖保护原则适用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行政机关行使自己的权力、履行公共责任时所产生的合理期待和信赖。
3. 可撤销性:信赖保护并非绝对的,行政机关可以在满足一定条件下撤销或变更行政行为,但应当对被撤销或变更的行政行为所造成的不利后果负有相应的责任。
二、信赖保护原则的作用信赖保护原则在行政法领域具有重要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维护公平正义:信赖保护原则有助于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在行政行为产生变化时,能够确保公平的结果。
2. 稳定社会秩序:信赖保护原则有助于维护社会稳定,在行政行为依法产生效果后,行政机关不得随意变更,以确保社会秩序的稳定性。
3. 促进经济发展:信赖保护原则有利于提高投资者的信心,促进经济发展。
在行政行为对企业和个人的投资决策产生重要影响时,信赖保护原则的适用能够减少投资者的风险感知,促进经济活动。
4. 增强行政依法性:信赖保护原则强调行政机关的依法行政,要求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时,必须依据法定的程序和条件,确保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三、信赖保护原则对法治社会的重要意义信赖保护原则是法治社会的基石之一,对于建设法治社会具有重要意义:1. 保障人权和公民自由:信赖保护原则能够保障公民的人权和自由,确保公民在行政行为中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浅析信赖保护原则[摘要]信赖保护原则,作为行政法的一项重要原则,最先由德国行政法学者提出,后为世界各国立法所接受。
随着内容、理论体系的日趋成熟,行政信赖保护原则逐渐完善国家行政法律制度,彰显公平正义、人权等现代法治精神。
该原则的合理运用对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制约行政公权力,规制行政行为等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信赖保护原则;行政机关;行政相对人信赖保护原则的确立和运用是必须而迫切的,它在诸多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保护行政相对人的正当权益;约束行政机关对行政行为的肆意变动;塑造诚信政府形象;重视行政法治的健全与完善,最终实现建立法治国家的目标等等。
《行政许可法》中对信赖保护原则精神的体现和规定,具有里程碑式的、航标式的非凡意义,不仅为行政许可给予了正确的指引,更是为今后整个行政法的发展指明了道路。
一、信赖保护原则的基本解读(一)关于信赖保护原则的定义学术界对于信赖保护原则的定义向来各持己见,观点不一,近年来兴起了对这一原则的不断讨论。
姜明安教授认为“信赖保护原则的基本含义是指政府对自己做出的行为或承诺应守信用,不得随意变更,不得反复无常。
”[1]应松年教授觉得信赖保护原则是指:“当行政相对人对行政行为形成值得保护的信赖时,行政主体不得随意撤销或者废止该行为,否则必须合理补偿行政相对人信赖该行为有效存续而获得的利益。
”基于以上的介绍,笔者分析概括如下:信赖保护原则是指在某一行政法律关系中处于弱势的行政相对人对行政主体所作的行政行为产生合理充分的信赖,且此信赖利益是被法律所认同、值得被法律保护的,则行政主体不得随意撤销、变更或废止已经生效的行政行为,若因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不得不变动既存法律状态,须对因此变动而给行政相对人造成的损失承担一定的责任,进行赔偿或补偿。
(二)信赖保护原则的特性信赖保护原则,充分突显了人民正当权益的保护性、法律系统的有序性以及诚信道德的高尚性,其特征如下:第一,普适性。
即信赖保护原则适用于各种行政程序,不区分行为类型、体系,亦无论具体抽象,均可适用。
第二,制衡性。
信赖保护原则适用的终极目标旨在寻求两种利益间的制衡点。
在行政法领域,双方地位悬殊,显著不平等,信赖保护原则的适用得以使行政相对人的私人利益有机会与一向追寻的公共利益站在同一层面上,公平地进行利益较量,以最大的利益保护程度来判断二者之间的取舍、去留。
打破了传统的唯公共利益无限是从的格局,更利于实现价值利益最大化与社会的和谐。
第三,救济性。
即补偿信赖利益人因信赖而为处分,却因变动而致可能利益的实际损失,它并不具备惩罚性。
在行为关系中,此类救济性措施对于相关行政部门并不是处罚性手段,而只是出于对其公权力的制约而必须采用的一种补偿手段。
该原则具有双向保护功能,是传统行政法理论的一种背向发展新思路,属于例外于一般规定的特殊情形,作为原则,它的适用不像某一规则的适用那样有规律可循,有程序可走,运用的结果也并不明显迅速。
更多的时候它是在大方向上对行政行为的合理性进行地长久有效的一种衡量把握。
(三)信赖保护原则的构成要件任何规则原则的适用都不是任意的、毫无限制的,信赖保护原则也是一样。
对此原则的运用设定要件并明确规定,可以更好地避免造成相关行政行为的混乱,以保证行政程序的安定性。
对成立要件的明确,一定程度上就是对利益或权利进行保护所需的准备。
学者胡建淼把这一要件总结为“存在信赖基础、具备信赖行为、值得信赖”[2]三项要素。
第一,存在信赖基础。
个人提出信赖保护的请求,须指出所依据的其与行政机关有某项协商或某笔交易,或者行政机关作出特定的行为或给予特定的承诺。
[3]即信赖基础是已生效的行政行为。
行政相对人基于行政主体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行政行为而产生信赖的意思表示,此信赖意思表示贯穿于行政权力运行的过程之中,也即信赖基础存在于行政行为。
法学界普遍认为,凡是处于这一原则之下的行政行为,均是认为此种行为是有效的,即在法律上得到承认为前提,至于其是否具体、是否合法,则不加限定。
常见于具体行政行为,如授益性行政处理、行政许可等,牵涉到抽象行政行为时,则泛指法律状态。
第二,须具备信赖表现。
即信赖行为,是指相对人站在信任行政行为的立场并从该角度出发,合理对待及处置个人生活或相关事务。
此处的处分行为必须为信赖行为,且其具有不可逆转性,而绝非行政相对人单纯的意思表示,否则不能构成信赖表现。
其主要体现为:第三,须信赖值得保护。
相对人要想援引此种原则维护其权益时,首先,要求相对人对行政机关持绝对信任心理,这其中包括行为和状态(特指法律状态);其次,该权益应当是法律所承认的、有意义的,值得用法律手段去解决;再次,相对人对该信赖善意。
如果行政行为的效力变更(撤销或废止)等事由可归咎于相对人,则此信赖便不正当,不值得保护。
二、信赖保护原则在具体行政行为中的参与运用(一)信赖保护原则在行政许可中的运用我国行政法发展较为缓慢、不健全,首次引用并以条文明确信赖保护原则便是在《行政许可法》之中。
行政许可是指为了维护国家以及社会的特定利益,国家在某些特定领域内实施较为严格的审批制度,相对人要想从事此类活动或者获取某种资质,必须依法按照规定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申请,相关部门经过严格审查,将许可证等有效凭证下发给提出申请的相对人。
信赖保护原则因行政许可合法或违法而区别适用。
合法行政许可中信赖保护原则的适用主要规定在第八条,体现为两点内容:第一,相对人严格遵循法定程序的许可,当然受到法律上的认同和支持,许可机关或相关机关不得随意变动;第二,行政许可作出时所参考的法律或客观情况发生变化,若为公益变动许可,须补偿相对人损失。
违法行政许可被撤销多因越权、违反法定程序或因行政工作者玩忽职守、以权谋私等非法事由,此时,就需要权衡撤销许可和维持许可背后所代表利益的大小,若最后义无反顾的选择公益,则行政机关须因它放弃维护私益而赔偿善意被许可人的损害。
(二)信赖保护原则在行政指导中的运用行政指导是指在法律、政策规定范围内行政机关依职权就其掌握的信息等事物对特定的相对人,排除强制措施的采用,转而以较平和的手法获取相对方的认同、理解或支持,进而指导其为或不为某一行为,以期实现特定的行政目标。
在行政指导中信赖保护得以适用需要满足它的构成要件:其一,该指导行为是行政主体有意面向某一特定的相对人而为的,并且该行为实施效果明显;其二,行政指导行为引起相对人的合理信赖并致其据此采取了有关的处置措施;其三,行政相对人在指导行为作出、施行甚至最后利益受损的过程不存在过错。
如上三点要求与信赖保护原则的三项要件恰好呼应,彼此对应吻合,更加有利于原则的适用。
信赖保护原则作用于行政指导过程中的要求和结果:一是,指导行为一旦作出,如果没有充分的理由(法律规定、社会及公众利益等),不能随意进行更改、废止;二是,行政相对人同意并接受行政指导而采取一定行为,则行政主体不得拒绝或怠于履行其本职行为,除非不变更此行为会严重危及国家、社会公益;三是,行政相对人由于听从错误、违法、不正当的行政指导而致利益受损,相对人有权援引信赖保护原则,要求行政机关进行赔偿或补偿。
(三)信赖保护原则在行政承诺中的运用行政承诺是指行政机关就其将来为或不为某事向行政相对人作出的单方允诺,以便实现特定的行政目的。
行政主体作出的承诺是否违法,是否适当以及是否实际践行等,都会随行政相对人基于相信承诺形成的信赖利益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或侵害。
此处同样要考虑行政承诺的性质如何。
行政承诺如果是合法的,但是现在主体拒不履行、不积极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则行政相对人可援引此原则,要求治愈行政机关的瑕疵履行,即要求其如约如期履行。
如果承诺被撤回,信赖保护原则仍可适用,因为行政相对人已基于行政承诺具备信赖,拥有利益。
若行政承诺是违法的,则有以下三种处理结果:相对人信赖不符合被保护的条件和价值目标便撤销承诺;若公众利益远远高于个人信赖利益,则撤销承诺并赔偿损失;如果信赖利益高出公众利益,则行政机关要继续践行自己的诺言。
三、信赖保护原则合理运用的价值体现和现实意义随着社会的进步,政府职能发生转变,行政理念由行政管理变为行政服务,行政信赖保护原则的广泛运用有着现实的需要和价值。
对日后工作如建设诚信政府、贯彻法治理念、保障人权等具有不可小觑的意义。
第一,信赖保护原则最根本的出发点是保护私人的正当权益。
打破了以往各项立法、各种原则无条件的以公益最大的格局,为私益与公益的抗衡提供了依据和可能。
信赖保护原则实现了“以权约权”、“以利制力”,通过对行政相对人权利的保护来限制和制约行政机关的公权力。
最终实现了兼顾公众利益和个人利益的构想,摒弃了旧思维中的一味盲目追求公共利益最大化、最优先,而残忍的牺牲私人利益的做法,从而缓和了社会矛盾。
第二,信赖保护原则的确立有利于建设诚信政府。
在当今社会,诚信已然不再仅仅是公民的道德规范,它更是跃升为政府等机关的行为准则,诚信之于政府,迫切的需要提上政府的工作日程。
第三,信赖保护原则的参与可以有效避免行政权力的滥用、政策决定的飘忽不定、朝令夕改。
此原则具有确定力的特点,可降低行政主体作出行政行为的主观随意性,缓和二者之间貌似对立的关系,建立起良好的互助合作关系,利于更加融洽地相处。
第四,信赖保护原则的合理运用能降低行政程序运行的消耗成本,规范和保障行政行为的顺利履行,提升行政机关的办事效率,增加政府的公信力,稳固政府的统治根基,维护行政法律秩序的安定有序,促进整体法律秩序运行和管理的有条不紊。
合理适度的运用信赖保护原则,并不能改变行政生活中那些不合法、不合理的现象,对于有损行政法制的乱象,也许不能釜底抽薪的治愈,但是我们有理由相信,信赖保护原则就犹如一盏明灯,灯光亮一点,周围的黑暗就少一些。
随着法制的不断健全与完善,信赖保护理念的深入人心,行政相对人地位的不断攀升,诚信责任政府的迫切构建,信赖保护原则的价值和精神将会更加淋淋尽致地彰显出来。
[参考文献][1]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8:70~71.[2]胡建淼.行政法.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3:44~45.[3]Paul Craig&Grainne De Buera,European Community Law,Sweet&Maxwel 1.1995: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