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上的信赖保护原则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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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赖保护原则的法律规定(3篇)

信赖保护原则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信赖保护原则是现代法治社会的一项基本原则,它要求国家机关在行使职权时,应当尊重和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不得随意撤销、变更已经生效的行政行为,不得损害其合法权益。

信赖保护原则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对于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信赖保护原则的法律规定、具体适用、存在问题及完善建议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信赖保护原则的法律规定1. 宪法层面我国《宪法》第33条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这一规定体现了对公民合法权益的保护,为信赖保护原则提供了宪法依据。

2. 行政法层面(1)行政行为合法、有效的原则:我国《行政诉讼法》第2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这一规定要求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必须遵守法律、法规,确保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有效性。

(2)信赖保护原则:我国《行政许可法》第8条规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保护。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这一规定明确了信赖保护原则在行政许可领域的适用。

(3)行政强制法:我国《行政强制法》第6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应当尊重和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这一规定进一步强调了信赖保护原则在行政强制领域的适用。

3. 其他法律法规(1)合同法:我国《合同法》第4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这一规定要求当事人在合同关系中应当尊重对方的合法权益,体现了信赖保护原则。

(2)民法总则:我国《民法总则》第6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滥用权利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这一规定要求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应当尊重对方的合法权益,体现了信赖保护原则。

信赖保护原则的适用范围

信赖保护原则的适用范围

信赖保护原则的适用范围信赖保护原则的适用范围其实蛮有意思的,咱们聊聊这个吧。

信赖保护原则,听起来就像是个大帽子,实际上就是保护咱们这些“老百姓”的一个法则。

想想看,有时候你就像是在一场游戏里,一不小心把所有的筹码都压上了。

这时候,若是对方突然翻脸,那可真是让人心里一阵发慌。

你想,信任一旦建立,结果就变得格外重要。

生活中也常常会遇到这种情况,比如说朋友之间的承诺,或者商家对顾客的宣传。

信赖保护原则就像是那把大伞,帮你遮风挡雨,让你在面对各种可能的风险时不至于淋湿。

说到信赖保护原则的适用范围,首先就是合同法中。

签了合同后,大家都希望对方能够履行自己的责任。

就像是你跟朋友约好一起吃饭,结果他临时有事不来了,那真是让人心里五味杂陈啊。

信赖保护原则就会在这种情况下保护你,让你不会因为对方的失信而受到太大的损失。

这样一来,大家都更愿意去信任对方,整个社会的交易氛围也就变得更好了。

哎,真的是“道高一尺,魔高一丈”,总会有人试图钻空子,但有这个原则在,起码可以减少一些麻烦。

再来看看行政法领域。

在行政管理中,信赖保护原则同样发挥着重要作用。

比如说,某个企业按照规定申请了许可证,结果在大家都做好准备的时候,突然被告知不再有效,那企业就像是被打了个措手不及,真是有点委屈。

相关部门一旦做出承诺,大家就理应有个保障。

这就像是你跟老板谈好加薪,结果他却变卦了,那你心里可就没底了。

信赖保护原则帮助大家确保这些承诺能够得到尊重,免得大家都在“无头苍蝇”中乱撞。

还有民事责任方面,信赖保护原则也经常出现在这里。

想象一下,你投资了一项项目,满心期待能有所回报。

结果,项目没了,投资也打了水漂。

信赖保护原则会在这里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因为,你对这个项目的信任和投入,是建立在对方的承诺之上的。

这种原则的存在,让投资者能够在风险和收益之间找到一个平衡点,生活嘛,讲究的就是个平衡。

哎呀,别以为信赖保护原则就只在这些领域有用。

其实在家庭关系中,也有不少人能体会到这个原则的魅力。

行政法信赖保护原则适用的条件是什么-

行政法信赖保护原则适用的条件是什么-

Men do not show their ambitions and are born with eight feet in the air.勤学乐施积极进取(页眉可删)行政法信赖保护原则适用的条件是什么?首先,必须存在信赖基础,行政行为只有生效以后才能对行政相对人产生拘束力,才能获得相对人的信赖。

其次,必须具备信赖表现。

三是明知或因重大过失而不知其行政行为违法。

行政法基本原则中有信赖保护原则这一原则,什么是信赖保护原则?信赖保护原则适用的条件是什么?怎么适用?整理了相关内容,详情请看下文。

行政机关行使权力,本质上是国家与公民以资源为中介的互动,并固定了一定的权利义务关系,由此形成契约,基于行政行为契约性的特点,普遍认为行政信赖保护具有以下四个特征:(1)承诺的存在。

承诺是契约成立的重要的构成要件,也是行政相对人产生信赖的起点。

政府承诺的表现形式可以是多种多样的,如行政登记中的工商企业的登记、房屋产权登记等。

(2)权利的转移。

在资源的支配过程中,权利由一方转向另一方,如在税收关系中,公民让渡自己的财产权;在行政审批中,国家让渡对资源的垄断权。

(3)义务的承担。

行政主体对做出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有效实施负有义务,不得随意变更、撤销、废止行政行为;行政主体还有尊重公民人格尊严和实现分配正义的义务;公民则有履行行政行为所附加的负担的义务。

(4)信赖的存在。

行政相对人基于对行政主体行使行政权力的合法性及程序正当的信赖为或不为一定行为,同时产生合理预期。

信赖保护原则的适用信赖保护原则是行政法的一项重要原则,是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所应遵循的法律准则,在行政行为实施过程中,信赖保护原则有其特定的适用条件、范围和方法。

(1)行政信赖保护原则的适用条件行政法上确立信赖保护原则的目的在于维护法律秩序的安定性和保护社会成员的正当权益,但显然,信赖保护原则与依法行政原则存在一定的冲突,为了协调两者之间的冲突,不致对法律秩序产生不良影响,信赖保护原则的适用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首先,必须存在信赖基础,行政行为只有生效以后才能对行政相对人产生拘束力,才能获得相对人的信赖。

行政法领域信赖保护原则的应用分析

行政法领域信赖保护原则的应用分析

智库时代·266·智者论道 基于现代法治思想及其宗旨,行政法原则中需要将信赖保护原则作为核心原则,这对于保护行政相对人具有关键意义和作用。

具体来讲,信赖保护原则的引入,能够基于信赖利益实现信赖保护,从而有效保护行政相对人的信赖权益,而且这种原则的应用还可以避免行政权力的滥用,有效约束行政权力的实施。

现代行政法由于具有信赖保护原则提供的约束,因此能够有效平衡相对人以及行政机关各自的利益和权益,进而从行政法方面有效保护公众利益。

一、信赖保护原则的基本特征及其内涵信赖保护原则指的是行政机关在具体活动过程中不能随意更改已经推行的行政法律,也不能随意改变已经实施的行政行为,信赖保护原则有助于保护公众基本的信赖利益。

从这个角度来分析,可以发现,在行政法领域引入信赖保护原则,能够实现对行政权力的有效限制,能够实现对行政权力的有效监管和约束。

从行政机关的角度来分析,在具体活动过程中,如果行政机关针对相对人自身利益给出了具体的行政决定,那么这种决定如果没有经过严格的具体流程的实施,就不能随意更改,这种原则有助于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基本权利。

在实践过程中,行政法领域的信赖保护原则可以有效帮助相对人避免承担违反自身利益的行政决策。

在现代法治架构以内,信赖保护原则具有非常关键的地位和作用。

在行政法的具体实践过程中,是否能够坚持贯彻信赖保护原则,直接决定了行政法体系是否完整和健全,因此对于行政法的实践效果往往具有决定性作用。

另一方面,信赖保护原则的关注重点在于对行政相对人实施补偿,也就是说,在具体行政活动过程中,行政相对人对于行政机关的各种行为具有信赖,这种情况下,行政机关不能随意更改已有的法律内容和以及发出的行政行为,如果出现这种情况,那么行政相对人不负责任。

基于此可以看出来,行政相对人在信赖保护原则的作用下能够得到源于现代行政法的有效补偿,从而有效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各种权益。

二、在行政法领域确立信赖保护原则的重要意义在行政法领域确立信赖保护原则,有助于保障行政相对人的信赖利益。

论行政合同中信赖保护原则的适用

论行政合同中信赖保护原则的适用

论行政合同中信赖保护原则的适用《行政许可法》第8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第69条规定,依照本条第1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的,若被许可人权益受到损害,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9条规定:法院判决对违法行政行为撤销的同时,责令被诉行政机关对他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采取补救措施。

由此可见,以上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在一定层面上体现了我国信赖保护原则的基本立场,特别是2004年7月1日起生效的《行政许可法》首次以立法形式将信赖保护原则引入我国行政法领域。

但同时,我们也遗憾的看到:包括我国《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国家赔偿法》等在内的行政救济法律规制中均未涉及行政相对人信赖保护的相应制度。

因此,行政信赖保护原则的法律制度在我国立法中有待进一步健全,我国有必要将行政信赖保护原则作为一项适用于包括行政合同领域等在内的所有行政行为的基本原则或法律制度加以确定。

([2])(二)行政合同纠纷运用信赖保护原则的困惑合同始发于私法领域,强调的是合同当事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前提下协商一致的结果。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及政府管理手段的创新,行政合同作为一种新的行政管理手段在我国公共管理领域大量出现并发展。

虽然我国长期以来对行政合同独立的法律地位没有予以确认,至目前也没有专门规定行政合同的法律出台,但这不意味着我们没有行政合同的事实,([3])诸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公用征收补偿合同”、“政府采购合同”、“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租赁合同”等等。

国家在行使行政职能,特别是经济职能时,通过行政合同的广泛使用,在实现国家行政目标的同时,也增加了公民参与国家管理的渠道。

论行政法的信赖保护原则论信赖保护原则

论行政法的信赖保护原则论信赖保护原则

论行政法的信赖保护原则论信赖保护原则行政法是国家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时所遵循的法律规范与制度,具有保护公民权利、规范行政机关行为、维护国家利益的重要意义。

在行政法的诸多原则中,信赖保护原则是具有重大作用的一项,本文将就信赖保护原则的概念、历史渊源与实践应用展开论述。

一、信赖保护原则的概念信赖保护原则是指在一定条件下,公民依据合法的官方行政行为所认为的权利或利益应受到保护,行政机关不得单方面予以变更、收回或削减的原则。

简言之,信赖保护原则是指行政行为一旦形成,对于公民必须保障其合法性与稳定性,不能轻易改变或废止。

信赖保护原则的基础在于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行政行为本身就是行政机关依法对于公民权利的确认或限制,具有法律效力。

在此基础上,如果公民按照该行政行为产生了合理的信赖行为,则这样的信赖应当受到保护。

这样做的原因在于,保障公民信赖可以使得行政机关更加符合法治与公正的精神,建立可靠的社会信任与社会秩序,促进国家的稳定和谐发展。

二、信赖保护原则的历史渊源信赖保护原则是欧洲法系的法律原则,最早出现在1990年德国《基本法》中。

德国的信赖保护原则被广泛地认为是欧洲法系中最先进与成熟的原则之一。

该原则在英国也有类似的表述,称之为“合法信赖期间原则”(legitimate expectation)。

日本等国家也在相应的法律中载明了信赖保护原则的内容。

在我国,信赖保护原则虽然尚未明确载入具体法律条款,但在审理行政案件时已经被广泛地引入实践应用。

这是因为我国行政体制改革的政策保障工作要求,已经将服务对象和公民利益放在了更加重要而优先的位置上,要求行政机关不仅取得公众的大力支持,而且还必须确保其行政行为的公正和合法性。

信赖保护原则提供了必要的保护。

三、信赖保护原则的实践应用在我国实践中,信赖保护原则在行政审判中得到广泛的应用。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为例,该法在第二十四条中已经明确了“当事人因行政机关之前行为产生合理依赖并酌有不当得利得失损害时,有权提起诉讼,请求改变或确认之前行为的合法性。

我国行政法信赖利益保护原则适用的完善

我国行政法信赖利益保护原则适用的完善

我国行政法信赖利益保护原则适用的完善上述有关信赖利益保护原则的基本理论、含义与内容、理论基础、大陆法系中的制度设计以及在我国行政法适用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详细地说明,下面将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具体的应对措施。

(一)确立信赖利益保护原则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地位为了让行政法能够在实际的践行当中有明确的方向指导,一般会在其中设置几大基本原则,以辅助行政机关进行行政法的落实和执行。

相关的原则表现的是行政法的规范性思想和指导精神。

在行政法基本原则的确立上,学术界通常会从宪法出发,根据相关的内容对行政法的落实进行规范,因此相关基本原则需要具有合法性,并且有助于解决司法践行当中可能出现的一些模糊情节,帮助行政机关在面对这些模糊情节时能够有一个基本的判断方向。

但是当前国内行政法中已有基本原则更大程度上体现了对公共利益或国家利益的保护,而忽视了对个人利益的保护。

如何扩充其内涵和外延,帮助行政法具有更好的践行基础和氛围,是当前行政法学术界研究的热门课题[13]。

在此背景下,信赖利益保护原则吸引了越来越多人关注的目光。

该原则旨在完善法治以及促进法治的健康发展,从而让国内行政法能够表现出更加务实的特点。

行政法信赖利益保护原则同行政机关的具有瑕疵的行政行为是密切相关的,它要求行政机关在发现自身的行政行为存在违法情节时,并且对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产生损害,需要对行政相对人进行一定的补偿。

这是一种体现法律公正的原则,它从公民的基本权益角度出发,让行政相对人能够站在与行政机关同一高度的平台上进行对话,提升了相对人的法律地位,让其具备向行政机关提出权益损害补偿的可能。

它将更好的推动国内行政法更加公正化的发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信赖利益保护原则的上述特征足以说明,其可以被列入行政法基本原则范畴之内。

故而,国内行政法界的学者过去几年都热衷于研究是否将信赖利益保护原则作为行政法基本原则。

有些学者对此进行了详细的论证:“信赖利益保护原则贯穿于当代行政管理和行政法治的各个领域、各个层面、各个环节之中,且符合确立行政法基本原则的诸项标准。

行政法领域信赖保护原则的应用分析

行政法领域信赖保护原则的应用分析

行政法领域信赖保护原则的应用分析摘要:在行政法当中信赖保护原则既能够平衡行政机关权威与民众权益,又能够提高民众对于行政机关的信任度,对于行政法具有重要价值与意义。

本文基于信赖保护原则的概念基本特征与内涵,阐述了行政法领域信赖保护原则的价值,并从三个角度阐述了进来保护原则应用策略,最后提出了未来新来保护原则的补充与完善方向,以期丰富该领域研究成果,提高信赖保护原则适应性,推进我国法治建设进程。

关键词:行政法;信赖保护原则;应用分析引言:现如今,法律不仅具备维护公信权利的作用,同时也要承担保护各方利益,维护机关权威的价值,而在行政法当中,信赖保护原则便是行政法的核心原则之一,能够基于信赖意义实现信赖保护,一方面能够避免行政历滥用情况发生,对行政权力作出适当约束,另一方面也能够平衡各方所拥有的权益,保持法律的公平性、严谨性以及人民倾向性。

而在行政法中信赖保护原则具备怎样的价值,拥有怎样的应用策略,未来又该如何补充与完善,则是本研究所探讨的对象。

1 相关概念综述1.1信赖保护原则概念所谓信赖保护原则,指行政机关在执行具体活动时必须遵循以推行行政法律以及以实施的行政行为,不得随意更改[1]。

从定义角度分析,信赖保护原则是维持行政法在具体活动的进行时能够遵守当下法律规定,已经执行过的行政行为也在执行的那一刻被完全确定。

1.2信赖保护原则特征与内涵基于信赖保护原则概念可发现,信赖保护原则在行政法领域的最大作用在于限制监管与约束,而约束主体为行政机构所拥有的行政权力。

在行政机构角度,一项行政决定若能够遵循相关人的自身利益,则该行政决定具有较强的强制执行性,不得随意更改,只有经过严格且具体流程审核频段后方可提出更改要求,该行为也对相对人的权利提供了基本保障,有效避免相对人承担与自身利益不符的决策[2]。

也正由于信赖保护原则对于相对人利益的重要保护作用,以及对行政权力的有效约束,使得信赖保护原则成为了行政法的关键原则之一,也可以说行政法是否能够贯彻信赖保护原则,执行行为决定了行政法的体系完整性,而信赖保护原则也具备影响行政决定的主体作用。

试论行政法中的信赖保护原则的适用

试论行政法中的信赖保护原则的适用

试论行政法中的信赖保护原则的适用行政法是研究行政管理及其法律规范的学科,信赖保护是其中一个重要原则之一。

信赖保护原则是指,对于在法律规范下,依据行政机关行使的权利、作出的决定、承诺、示意等创建的一定现实状况,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为了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廉洁诚信地依据这种现实状况采取了一定行为,而该现实状况不得以任意方式予以改变。

信赖保护原则在行政法实践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它是确立和保护个人权利的基石,具有极高的道德性、国际性和社会性意义。

在实践中,信赖保护只能在特定情况下适用,而不是所有情况下都适用,因此需要从以下几方面分别进行讨论。

一、信赖保护的适用条件1. 现实状态信赖保护是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法律规范下、在特定时间段内形成的一定现实状态。

这一现实状态必须是合法的,能够自由行使权利、受法律保护。

如果该现实状态在行政机关决策之前已失效或者认为它是无效的,那么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不应受到信赖保护的约束。

2. 廉洁诚信信赖保护的适用还要求必须是在廉洁诚信原则的基础上采取的行为。

如果涉及到不正当行为,那么无论该行为是否基于现实状态,信赖保护的原则也难以适用。

3. 行政机关决策的基础行政机关的决策、承诺或示意等必须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

如果由于理解不清、表述不清、不当、非法等原因导致的行政机关的决策、承诺或示意等失去了他们的法律效力,信赖保护的原则也难以适用。

二、信赖保护在不同情况下的适用1. 受到破坏的信赖行政机关的行为对现实状况造成了影响,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该现实状况下合法地采取了特定行动。

在这种情况下,行政机关有责任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不得违反现有法律规定,否则将侵犯他们的信赖保护权。

此时,如何维护受到破坏的信赖,成为衡量行政机关合法性的重要标准之一。

2. 受到挑战的信赖当行政机关采取行为,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该行为超越了该机关的权力范围,或者不符合法律规定,他们可以向行政法院起诉,要求对该行政决定进行司法审查。

论信赖保护原则在行政许可法中的适用

论信赖保护原则在行政许可法中的适用

论信赖保护原则在行政许可法中的适用信赖保护原则亦称保护相信原则,也有学者将其冠为“行政法上的诚实信用原则”。

该原则始于一战后的德国,特别是1973年召开的德国法学者大会将行政法上之“信赖保护”作为其主题之一,引起各国学者广泛关注。

1976年联邦德国行政程序法对该原则加以明确规定。

与以往的立法相比,我国《行政许可法》的一个重大制度创新,就是在我国行政法律制度中首次引入了西方国家盛行已久的信赖保护原则。

这无疑是我国立法上的一大创举和进步,必将对促进我国政府及政府公职人员转变执政观念,树立诚信意识,建设诚信政府产生重要而深远的影响。

《行政许可法》的这一立法贡献必将载入史册,在未来的实施中更值得我们关注的是,如何具体适用这一原则,使之在执法实践中得以切实有效地贯彻落实。

一、适用范围与方式信赖保护原则主要发生在行政立法和行政行为领域。

1.立法中的适用。

行政许可在立法中的适用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法律的溯及既往问题,而是法律变动时的利益保护问题。

对与前者,我国《立法法》第54条作了统一的原则性规定,即法律不溯及既往,有特别规定除外。

对于后者,传统的行政法并不主张国家对立法行为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但随着公共负担平等观念的传播,人们开始认为:如果法律确使特定人利益遭受到重大损害,国家应负赔偿责任,以制约法律过于频繁变动,保护民众对法的信赖和基于此种信赖实际和期待产生的利益。

如德国、法国等都规定国家要对立法行为负赔偿责任。

我国《行政复议法》把部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复议范围,其可诉性呼声亦愈来愈高涨。

《行政许可法》第8条第2款明确提出: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废止而导致许可的变更或撤回,行政机关应当对因此遭受损害的的相对人给予补偿。

可以说间接实现了法律变动中的信赖保护原则。

2.许可行为中的适用。

信赖保护原则的适用重点发生并体现于行政许可行为中,集中表现为对行政许可的撤销、变更与废止的限制。

对此,《行政许可法》在第8条2款和69条做了具体规定。

行政法上的信赖保护原则的适用

行政法上的信赖保护原则的适用

行政法上的信赖保护原则的适用信赖保护原则是行政法上特有的一项原则。

在日益发展的政治、经济、文化态势面前,人们对行政机关寄予厚望,希望其通过强而有力的行政手段,来引领社会的良性发展.随着行政诉讼和司法审查的纵深开展,行政法领域已经锤炼出了许多具有行政法特色的专门法律原则,信赖保护原则就是其中之一.信赖保护原则在行政法上的确立并发挥作用,是法安定性原则与依法行政原则、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相权衡的结果。

它要求政府信守自己的诺言,要求行政活动具有真实性、稳定性和善良性.其目的在于维护法律秩序的安定性和保护社会成员的合法权益。

我国《行政许可法》的颁布和实施标志着信赖保护在我国已经纳入法制规范。

一、对信赖保护原则的基本认识所谓信赖保护,是指保护可信赖的期望利益。

更具体的说,信赖保护是指,享有行政权利的机关应保护行政相对人因信任行政主体的合法性、正当性、权威性而无过错参与其实施的受益性、合意性、指导性等行政行为所期望得到的合法或合理利益.该原则的核心思想是维护法律秩序的安定性,保护社会成员的正当权益。

“保护人民权利,首重法律秩序之安定".其基本内涵是:保护相对人因正当信赖而期望得到的合法、合理利益;行政主体应依法行政,履行法定义务,对行使自由裁量权的行政行为,应对其行为在合理限度内承担责任;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皆应为真实的意思表示;人民法院、行政机关等有权机关应立足于公共利益,依据法律、法规和政策,乃至自然规律、公序良俗等等,保护行政相对人的信赖利益.二、信赖保护原则的适用信赖保护原则作为行政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是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所应遵循的法律准则.在行政过程中,信赖保护原则有其特定的适用条件、范围与方法。

(一)适用条件行政法上确立信赖保护原则的目的在于维护法律秩序的安定性和保护社会成员的正当权益,显然,信赖保护原则与依法行政原则之间存在一定程度的冲突.为协调这一冲突,使其不致对整个法律秩序产生不良影响,信赖保护原则的适用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1、存在信赖基础.“要构成信赖保护之大前提为:人民信赖什么?信赖客体为何?亦即先要有一有效表示国家意思的‘法的外貌’".行政行为只有生效之后,才能对行政相对人产生拘束力,其内容才能获得相对人的信赖。

论行政法中对信赖利益保护司法适用

论行政法中对信赖利益保护司法适用

论行政法中对信赖利益保护司法适用行政法是指国家机关行使行政权力的法律规范和制度安排。

信赖利益保护原则则是指在行政法中,对于一个已经形成的、合法的信赖利益,行政机关不得随意地削减或者撤回,必须予以保护。

在行政法中,信赖利益保护原则被广泛运用,并经常作为司法实践和裁判的重要依据。

为了更好地理解和应用信赖利益保护原则,我们必须先了解什么是信赖利益。

简单说来,信赖利益是指在特定的事实和情况下,一个人在履行某些法律中所依据的权利、义务、法规、政策等时所得到的合法期待。

如果在这种情况下,行政机关或者其他相关的权利主体做出了不符合这种合法期待的行为,那么就会对这个人的权益造成严重损害。

在司法实践中,信赖利益保护原则主要应用于两个方面:一是行政许可和批准,二是政策和法规的变更。

在行政许可和批准方面,信赖利益保护原则可以保护那些已经满足了规定条件,且已经获得行政许可和批准的申请人的权益。

例如,一个企业已经依法获得了营业执照,如果行政机关后来撤销这个执照,就会严重损害这个企业的经济利益和发展前景,破坏市场稳定,不符合国家推行的公正竞争、市场化改革的方向。

在政策和法规的变更方面,信赖利益保护原则同样也有重要的作用。

例如,当一个企业依照政策和法规的规定投资了某个产业,在这个产业获得了一定的利益和市场地位后,政府推出新的政策或法规,导致这个企业所处的市场环境发生了改变,企业的经营收入和盈利水平也受到了严重影响,那么企业就可以依据信赖利益保护原则要求政府在推变新政策或法规时给予其一个合理的过渡期,让企业适应市场变化和新的经营环境。

在司法实践中,信赖利益保护原则的适用还需要满足其他条件。

首先,必须要有一个已经形成的、合法的信赖利益。

也就是说,这个信赖利益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和限制,例如它必须是基于法律、行政规章或者其他规定而形成的,它的合法性和真实性必须得到认可等等。

其次,这个信赖利益必须是在行政机关的明确承诺、保证或者授权下形成的。

行政法中的信赖保护原则

行政法中的信赖保护原则

行政法中的信赖保护原那么X小涛摘要:信赖保护原那么是重要的行政法根本原那么,在现代行政中的地位也愈加重要。

在对信赖保护原那么的渊源进展分析的根底上,与老实信用原那么进展了比照。

探讨了信赖保护原那么的适用形式和范围,并结合?行政许可法?的实施进展了分析。

一、信赖保护原那么的根本涵义和地位信赖保护原那么是二战后德国开展成功的一项行政法根本原那么,目前已经成为大陆法系国家行政法的一般法律原那么。

不同的国家,不同的学者对行政信赖保护原那么有着不同的理解和界定,但同时也具有相通之处。

根据各国立法和司法判例所确立的标准,以及我国许可法对信赖保护原那么的具体表述,行政信赖保护原那么的根本涵义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前提--主体之间的相互信任和忠诚。

行政主体应本着老实信用的精神,以老实信用的方法作出行政行为。

这是现代行政法对行政主体的首要要求,也是现代国家在人民之中公信力提高的必然要求。

(2)对象--人对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的信赖,这也是现代行政法信赖保护的范围。

(3)根底--相对人要有值得保护的信赖。

所谓值得保护的信赖,对行政相对人来说,是指其对行政主体已产生了正当的信赖利益。

(4)实现方式--以适当的方式给予保护。

这是信赖保护原那么的最终实现,也是其最直接的表达。

根据以上的分析和论述,对当代行政法上的信赖保护原那么可作如下界定:信赖保护原那么是指行政主体对其在行政过程中形成的行政行为,必须遵守信用,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或撤销的,在相对人无过错的情况下,行政主体必须合理地补偿相对人的信赖损失。

信赖保护原那么的地位传统上,行政信赖保护主要表现为行政立法的不溯及既往以及XX行政行为撤销的限制.在行政法治不断革新的今天,仅仅如此理解信赖保护原那么的适用范围难免过于褊狭.实际上信赖保护原那么贯穿于当代行政管理和行政法治的各个领域、各个层面、各个环节之中,且符合确立行政法根本原那么的诸项标准。

1、信赖保护原那么贯穿于当代国家行政权力运行及对其实施监视。

论行政信赖保护原则的适用及完善

论行政信赖保护原则的适用及完善

论行政信赖保护原则的适用及完善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行政信赖保护原则逐渐成为了一种重要的法律保护机制。

本文将从行政信赖保护原则的概念、适用范围及完善方面进行诠释。

一、行政信赖保护原则的概念行政信赖保护原则指的是,政府部门应该对其之前的行政行为所产生的效力承担相应的责任,并保护公民个人和组织对政府行为的信赖,使其免于因政府的变卦而遭受不当损失的侵害。

行政信赖保护原则是规范政府行为,维护社会公正正义的一种法律原则。

二、行政信赖保护原则的适用范围行政信赖保护原则适用于如下几种情形:1、政府承诺:政府在向公民个人或组织作出某种承诺之后,应当遵守承诺的内容,不得在后续过程中变卦,否则会对公正正义产生损害。

2、行政许可:政府在进行行政管理时,会对某些事项给予许可,让个人或组织依据许可进行相应的经济、社会活动,政府不得无故收回或改变许可,否则会导致当事人的利益受损。

3、行政契约:政府与公民个人或组织之间的约定,在生效的时候应受到保护,不得擅自撤销或更改,这是政府维护公民个人和组织利益的必然要求。

三、完善行政信赖保护原则行政信赖保护原则是发达国家长期实践结果,但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并不完善。

在我国,行政信赖保护原则的适用、范围、程度及其与法治建设关系等方面都需要进一步完善。

1、进一步完善行政法规制度:政府应当加强行政法规制度建设,明确相应的解除和变更条件,确保公民个人或组织的合法利益充分得到保障。

2、强化行政执法监督机制:政府部门需要加强对行政执法行为的评估和监督,在此基础上建立一套完整的行政诉讼机制。

3、加强法律知识宣传:为了切实维护公民个人和组织合法权益,在政府部门加强法律知识宣传,确保公民群众有权利、知晓权利、争取权利的能力。

4、强化行政监管:政府应将行政监管机构和行政管理部门分开,加强对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管力度,严格规范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行为。

结语行政信赖保护原则是社会公正与法治建设的重要保障,政府部门应当落实行政信赖保护原则,树立刚性承诺和责任倒逼机制。

解读行政许可信赖保护原则

解读行政许可信赖保护原则

解读行政许可信赖保护原则行政许可信赖保护原则是我国行政法基本原则之一,旨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取得行政许可时所依赖的行政规定、公开承诺、许可承诺等法律效力,使其具有合法的保护效力。

下面将从原则的内涵、适用条件、法律效力、保护机制等方面进行详细解读。

一、内涵行政许可信赖保护原则的核心是“诚实信用原则”,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依规申请行政许可并取得批准后,行政机关不得擅自变更、撤销行政许可,保障其合法权益。

此外,行政机关应当遵守法定程序,确保办理行政许可的公开、透明和公正,不得滥用职权,防止虚假承诺、欺诈误导等行为。

二、适用条件1. 具有行政许可法定依据和法律效力,如行政法规、行政规章、政府决定等。

2. 取得行政许可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严格遵守办理程序和要求,如填写申请表格、提供相关材料等。

3. 取得行政许可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依规履行许可义务,如缴纳相关费用、遵守许可范围等。

4. 行政许可存在变更、撤销等情况时,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履行法定程序和条件,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三、法律效力行政许可信赖保护原则是我国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有法律保障和明确适用范围。

具体表现在:1. 法律保护。

宪法、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明确规定了行政许可信赖保护原则,行政机关必须严格遵守,不得违反。

2. 行政规定保障。

行政机关发布的规章、规定、通知等也要遵守行政许可信赖保护原则,具有法律效力。

3. 行政承诺保障。

行政机关在办理行政许可时,给予公开承诺、许可承诺等类似形式的保证,也具有法律效力,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依靠此保障行使自己的权利。

四、保护机制1. 行政复议。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行政机关违反行政许可信赖保护原则的决定或行为时,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2. 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行政复议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复议未达成一致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 行政机关内部监督。

浅论行政法之信赖保护原则

浅论行政法之信赖保护原则

浅论行政法之信赖保护原则信赖保护原则是行政法中非常重要的一个原则,也是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公民权益的一个重要法律规定。

作为一项重要的法律原则,信赖保护原则的确切含义和适用范围并不容易被准确理解和解释。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分析行政法之信赖保护原则的含义、适用范围和实际应用中遇到的问题。

一、信赖保护原则的含义信赖保护原则意味着在公民与政府进行各种法律事务时,必须保持诚信、信任和信赖。

这一原则使得行政机关负有保护个人拥有的权利、利益和合法期望的职责。

言下之意就是,公民有权期望政府遵循法律的规定,并且不能随意更改规定,导致自己的权利受到损害。

在这种情况下,行政机关必须对公民的权利和利益进行保障,同时必须依据诚信原则,一视同仁地对待每个公民,不偏不倚地维护公民的合法、正当权益。

二、信赖保护原则的适用范围信赖保护原则通常适用于两个方面。

首先,它适用于那些与政府机构之间有事务处理的公民、企业或组织,如申请行政许可证、与政府签订合同等。

这些申请人或签署方必须能够依赖政府的决定,以便他们获得相关的权利和利益,因此,对其合法期望的保护显得十分关键。

其次,信赖保护原则适用于那些因行政机关错误操作遭受了损失的人。

如果行政机关的某个决策或操作造成个人或企业的损失,则理当给予相应的赔偿和补偿,以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此外,行政机关对各方进行的承诺或作出的行为也应该能够受到相应的尊重和执行。

三、行政法之信赖保护原则的问题和应对尽管行政法之信赖保护原则是一项很好的法律制度,但在线条的实际应用中还存在一些问题或困难。

1. 对合法期望的界定不明确信赖保护原则的核心是保护公民的合法期望,但从法律上看,这是一个含义比较模糊的概念。

这种模糊性使其容易受到不同解释,为此,在行政操作的实际应用中,频繁出现对“合法期望”的不同解释。

2. 对界定过期合理期望缺乏需求当行政机关对某个问题做出决策时,许多人都可能会基于这一决策来做出行动或作出安排。

信赖保护的法律后果(3篇)

信赖保护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信赖保护原则是现代法治社会的一项重要原则,它强调在法律关系中,一方当事人基于对另一方的信任而做出的行为,应当得到法律的保护。

在我国,信赖保护原则主要体现在《民法典》、《合同法》等法律中。

本文将探讨信赖保护的法律后果,包括信赖保护的适用范围、法律后果的具体表现以及信赖保护的法律责任。

二、信赖保护的适用范围1. 合同关系中的信赖保护在合同关系中,信赖保护原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合同成立前的信赖保护:当事人一方在合同成立前,因相信对方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而支付了定金或预付款,对方未履行合同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

(2)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信赖保护: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基于对另一方的信任而支付了货款,对方未按约定履行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

(3)合同解除后的信赖保护:合同解除后,一方当事人因信赖对方而支付的款项,对方应予以返还。

2. 行政关系中的信赖保护在行政关系中,信赖保护原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行政行为前的信赖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行政行为前,基于对行政行为的信赖而作出的行为,应得到法律保护。

(2)行政行为过程中的信赖保护:在行政行为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信赖行政行为而支付的费用,行政主体应予以退还。

(3)行政行为变更或撤销后的信赖保护:行政行为变更或撤销后,一方当事人因信赖原行政行为而作出的行为,应得到法律保护。

三、信赖保护的法律后果1. 违约责任在合同关系中,若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导致另一方当事人信赖受损,应承担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包括:(1)继续履行:要求违约方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2)赔偿损失:赔偿因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3)支付违约金: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

2. 行政责任在行政关系中,若行政主体违反信赖保护原则,导致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信赖受损,应承担行政责任。

行政责任包括:(1)撤销或变更行政行为:撤销或变更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

(2)退还费用:退还因行政行为而支付的费用。

行政法之信赖保护原则

行政法之信赖保护原则

行政法之信赖保护原则在行政法领域,信赖保护原则是一项基本原则,旨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于行政行为的合法期待和信赖。

本文将探讨信赖保护原则的定义、特征、作用以及对法治社会的重要意义。

一、信赖保护原则的定义和特征信赖保护原则是指行政机关在执行行政行为时,应当尊重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所形成的对于行政行为合法效果的期待和信赖。

这一原则的核心是保护个体的正当利益和法律权益。

信赖保护原则具有以下几个特征:1. 依法形成:信赖保护是建立在法律基础上的,只有在法律允许或者法律默许的情况下形成的信赖才受到保护。

2. 合理期待:信赖保护原则适用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行政机关行使自己的权力、履行公共责任时所产生的合理期待和信赖。

3. 可撤销性:信赖保护并非绝对的,行政机关可以在满足一定条件下撤销或变更行政行为,但应当对被撤销或变更的行政行为所造成的不利后果负有相应的责任。

二、信赖保护原则的作用信赖保护原则在行政法领域具有重要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维护公平正义:信赖保护原则有助于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在行政行为产生变化时,能够确保公平的结果。

2. 稳定社会秩序:信赖保护原则有助于维护社会稳定,在行政行为依法产生效果后,行政机关不得随意变更,以确保社会秩序的稳定性。

3. 促进经济发展:信赖保护原则有利于提高投资者的信心,促进经济发展。

在行政行为对企业和个人的投资决策产生重要影响时,信赖保护原则的适用能够减少投资者的风险感知,促进经济活动。

4. 增强行政依法性:信赖保护原则强调行政机关的依法行政,要求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时,必须依据法定的程序和条件,确保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三、信赖保护原则对法治社会的重要意义信赖保护原则是法治社会的基石之一,对于建设法治社会具有重要意义:1. 保障人权和公民自由:信赖保护原则能够保障公民的人权和自由,确保公民在行政行为中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行政法信赖法律规定(3篇)

行政法信赖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行政法信赖法律规定是指在行政法律关系中,行政机关、行政相对人以及其他相关主体基于一定的信赖关系,依法对行政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享有一定的预期和保护。

信赖原则是现代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其核心在于保障法律关系的稳定性和可预测性。

本文将从行政法信赖法律规定的内涵、适用范围、法律依据、具体表现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行政法信赖法律规定的内涵1. 信赖关系信赖关系是指行政相对人基于对行政机关的信任,对行政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形成的合理预期。

这种预期可以是基于行政机关的公开承诺、公告、通知、指导性文件等,也可以是基于行政机关的先前行为。

2. 信赖利益信赖利益是指行政相对人基于信赖关系,依法享有的合法权益。

信赖利益可以是既得利益,也可以是预期利益。

3. 信赖保护信赖保护是指法律对基于信赖关系产生的合法权益给予保护,以维护法律关系的稳定性和可预测性。

三、行政法信赖法律规定的适用范围1. 行政许可在行政许可过程中,行政相对人基于对行政机关的信任,对行政许可结果形成的合理预期,依法受到保护。

2. 行政处罚在行政处罚过程中,行政相对人基于对行政机关的信任,对行政处罚结果形成的合理预期,依法受到保护。

3. 行政强制在行政强制过程中,行政相对人基于对行政机关的信任,对行政强制措施结果形成的合理预期,依法受到保护。

4. 行政合同在行政合同过程中,行政相对人基于对行政机关的信任,对合同履行结果形成的合理预期,依法受到保护。

5. 其他行政行为除上述情形外,其他涉及行政相对人信赖利益的行政行为,均适用信赖保护原则。

四、行政法信赖法律规定的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法》第四条规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行政行为,对行政相对人具有约束力,行政相对人应当遵守。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八条规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对行政相对人具有约束力,行政相对人应当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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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上的信赖保护原则的适用
信赖保护原则是行政法上特有的一项原则。

在日益发展的政治、经济、文化态势面前,人们对行政机关寄予厚望,希望其通过强而有力的行政手段,来引领社会的良性发展。

随着行政诉讼和司法审查的纵深开展,行政法领域已经锤炼出了许多具有行政法特色的专门法律原则,信赖保护原则就是其中之一。

信赖保护原则在行政法上的确立并发挥作用,是法安定性原则与依法行政原则、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相权衡的结果。

它要求政府信守自己的诺言,要求行政活动具有真实性、稳定性和善良性。

其目的在于维护法律秩序的安定性和保护社会成员的合法权益。

我国《行政许可法》的颁布和实施标志着信赖保护在我国已经纳入法制规范。

一、对信赖保护原则的基本认识
所谓信赖保护,是指保护可信赖的期望利益。

更具体的说,信赖保护是指,享有行政权利的机关应保护行政相对人因信任行政主体的合法性、正当性、权威性而无过错参与其实施的受益性、合意性、指导性等行政行为所期望得到的合法或合理利益。

该原则的核心思想是维护法律秩序的安定性,保护社会成员的正当权益。

“保护人民权利,首重法律秩序之安定”。

其基本内涵是:保护相对人因正当信赖而期望得到的合法、合理利益;行政主体应依法行政,履行法定义务,对行使自由裁量权的行政行为,应对其行为在合理限度内承担责任;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皆应为真实的意思表示;人民法院、行政机关等有权机关应立足于公共利益,依据法律、法规和政策,乃至自然规律、公序良俗等等,保护行政相对人的信赖利益。

二、信赖保护原则的适用
信赖保护原则作为行政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是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所应遵循的法律准则。

在行政过程中,信赖保护原则有其特定的适用条件、范围与方法。

(一)适用条件
行政法上确立信赖保护原则的目的在于维护法律秩序的安定性和保护社会
成员的正当权益,显然,信赖保护原则与依法行政原则之间存在一定程度的冲突。

为协调这一冲突,使其不致对整个法律秩序产生不良影响,信赖保护原则的适用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存在信赖基础。

“要构成信赖保护之大前提为:人民信赖什么?信赖客体为何?亦即先要有一有效表示国家意思的‘法的外貌’”。

行政行为只有生效之后,才能对行政相对人产生拘束力,其内容才能获得相对人的信赖。

因此,行政行为生效且此生效事实被相对人知晓是适用信赖保护原则的前提,而不论该行为是否合法。

2、具备信赖表现。

信赖表现指行政相对人因信赖行政行为而采取的处分行为,即相对人基于相信信赖基础稳定不变所采取的对自己生活作出安排和对财产进行处分的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

信赖基础与信赖表现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若没有信赖基础,信赖表现也无从谈起。

3、信赖值得保护。

值得保护的信赖必须是“正当的信赖”,即“人民对国家之行为或法律状态深信不疑,且对信赖基础之成立为善意并无过失”。

因此,信赖是否值得保护主要根据行政相对人对法律状态的改变有无过错。

一般认为,相对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适用信赖保护原则:
(1)通过恶意之欺诈、胁迫或行贿而促成行政行为;
(2)通过对重要问题的不正确或不完整的陈述而促成行政行为;
(3)明知或因重大过失而不知行政行为违法。

(二)适用范围
信赖保护原则应贯穿于行政权运行的全过程。

鉴于实践中损害社会成员正当权益的主要是行政行为的变动,因此,信赖保护原则主要适用于行政行为的变动过程中。

1、抽象行政行为变动中的适用。

这主要体现在行政主体原则上不得制定具有溯及力的抽象行政行为。

按照法治原则,法律规范是指向人民未来行为的,而不是约束过去的行为,其内容必须具有明确性、可预测性、连续性和稳定性。

虽然法律规范需要随着社会变迁而调整,但如果其没有连续性,朝令夕改,则社会生活必然处于不稳定状态,更谈不上人民对政府的信赖。

因此,行政主体作出抽象行政行为,其溯及力一般是被禁止的,即使在特定情况下可溯及既往,也不得损害行政相对人已依法取得的利益。

2、具体行政行为变动中的适用。

虽然具体行政行为的变动可细分为行政行为无效、撤销、废止及变更等。

信赖保护原则主要适用在具体行政行为的撤销与废止上。

(1)具体行政行为撤销中的信赖保护。

行政行为的撤销针对的是违法的行政行为。

依法行政原则,行政主体如果作出了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有权机关应依职权并经正当程序予以撤销。

但依信赖保护原则,是否撤销应衡量行政合法性所维护的公共利益与行政相对人因信赖该行政行为所产生的信赖利益,而非只维护合法性。

具体来说,对于违法的授益行政行为,有权机关不得任意撤销,因为授益行政行为使相对人产生既得利益,在符合信赖保护的条件下,如任意撤销势必损害相对人的信赖利益。

只有撤销该行为所维护的公共利益明显大于相对人的信赖利益时,才可以撤销。

对于违法的负担行政行为,有权机关则可以依法予以撤销,因为撤销负担行政行为通常不发生相对人信赖利益的保护问题。

但应注意的是,有权机关撤销一违法的负担行政行为后不得以另一更不利的合法处分来代替,从而使相对人处于更不利的境地。

(2)具体行政行为废止中的信赖保护。

行政行为的废止是针对合法的行政行为而言的。

基于信赖保护原则,具体行政行为的废止也应受到限制。

具体来说,对于合法的授益行政行为,除非法律上有特别规定,原则上不得废止。

(三)信赖保护的方式
2004年7月1日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该法第8条对合法行政许可决定的信赖保护作了规定:确认合法行政许可决定的效力,明确它的受法律保护性;对行政相对人由此产生的信赖利益优先适用存续保护;只有在变更或撤回合法行政许可决定所维护的公共利益大于相对人的信赖利益时,才适用财产保护。

该法第69条规定了对违法行政许可决定的信赖保护:行政许可决定由行政机关违法作出,或因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取,行政机关应当予以撤销;行政许可决定由行政机关违法作出、行政相对人对此无过错且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对违法行政许可决定的信赖保护主要是财产保护。

三、行政法上信赖保护原则的适用的现实意义
信赖保护原则不仅要求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而且要求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时要考虑其相对人的信赖利益。

信赖保护原则重在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在行政权行使中注重效力、保护公共利益的同时,更强调公正,强调对处于弱势地位相对人合理利益的保护,它体现了现代法治的公正、平等、人权等基本精神,它有利于保护行政许可相对人的切身利益不受侵害,一旦行政机关确需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时,由此给被许可人造成的损失必须依法给予补偿。

行政法上信赖保护原则的适用,有利于规范政府的行为,有利于树立民众对于法律的尊严和政府信赖。

总之,信赖保护原则适用不仅对于保护相对人的利益,对树立政府诚信,促进政府依法行政将产生十分重要作用。

参考文献
[1]李春燕:《行政信赖保护原则研究》,《行政法学研究》2001年第3期。

[2]肖金明:《行政许可法制与开放政府、信用政府》,中国行政管理,2005年第2期。

[3]梁艳:试论行政信赖保护原则,《经济与社会发展》2004年第2期。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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