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建价[2008]553号 关于印发《二○○八年度工程结算中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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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物价局关于建设工程交易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的批复-甘价房地[2000]199号

甘肃省物价局关于建设工程交易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的批复-甘价房地[2000]199号

甘肃省物价局关于建设工程交易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的批复正文:---------------------------------------------------------------------------------------------------------------------------------------------------- 甘肃省物价局关于建设工程交易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的批复(甘价房地[2000]199号2000年9月26日)省建设厅:你厅甘建建[2000]248号文件悉。

我局《关于核定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收费项目和标准的批复》(甘价房地[1999]150号)试行期已满一年。

根据试行阶段存在的问题和你厅意见,为了进一步规范我省建设工程交易服务收费行为,根据《价格法》和《甘肃省价格管理条例》,经研究,现将工程交易服务机构的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及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服务范围和内容我省境内依法设立的建设工程交易服务机构向建设工程承、发包方提供服务可收取交易服务费,具体服务范围和内容为:1、收集、存贮、发布各类工程招标、投标、中标信息;企业状况及受奖惩信息,材料、设备价格信息,政策法规信息,各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企业和中介服务组织的有关信息,建立投标企业信息库等。

2、为发包承包方提供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定标、洽谈、合同签署、经济技术、政策法规咨询等交易活动的固定场所和相关设施、设备服务。

为招标单位提供评委专家库。

3、提供建设工程招投标等有关法规、规章和相关的技术咨询。

4、集建设、监察、工商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为一体,为承、发包双方提供“一条龙”服务。

二、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1、交易服务费。

为建筑安装、装饰装修等工程建设招投标活动提供交易服务,分别向承、发包双方各收取中标额的0.6‰的交易服务费,省外承包方缴纳1%的交易服务费。

为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招投标活动提供交易服务,分别向承、发包双方各收取中标额0.5%的交易服务费。

甘肃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建筑管理费标准问题的批复-甘价房地[2000]5号

甘肃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建筑管理费标准问题的批复-甘价房地[2000]5号

甘肃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建筑管理费标准问题的批复
正文:
---------------------------------------------------------------------------------------------------------------------------------------------------- 甘肃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建筑管理费标准问题的批复
(甘价房地[2000]5号2000年1月7日)
省建委:
你委《关于保留“建筑管理费”有关问题的紧急报告》(甘建建[1998]317号),省政府批转我们办理。

经省政府1998年第22次常务会议批准,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取消第四批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项目的通知》(甘财综发[1998]第77号)中规定,建筑管理费“项目暂保留,标准降低”。

最近,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批复甘肃省涉及企业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函》(财综字[1999]161号)中规定,建筑管理费“可实行限期取消,收费期限执行到2000年底”。

根据以上规定精神,经研究,适当降低建筑管理费标准,即在甘政发[1990]180号文件规定标准的基础上下调百分之二十执行。

省外在甘建筑企业分别向两级建筑管理站缴纳的建筑管理费费率由6‰调至5‰执行。

建筑管理费的执收单位,凭此规定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

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本批复从2000年元月一日起执行。

——结束——。

2019年度工程结算中有关问题word精品文档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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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各有关单位反映的二O一二年度工程结算有关问题,经分析研究,整理出《二O一二年度工程结算中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速转所属单位,按此意见办理结算。

接此通知前已办理了结算的工程,不再进行调整。

以往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时,以本通知为准。

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和意见,望及时函告甘肃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各市、州建设局(建委),兰州新区规划建设局,省级有关厅局、总公司,各有关建设、设计、施工、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甘建价[2012]680号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12年度工程结算中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2年12月25日附件:二O一二年度工程结算中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一、建筑工程1、建筑物外墙外侧有保温隔热层或以幕墙作为围护结构时,建设单位单独分包,可否计算建筑面积?可计算建筑面积。

2、商品混凝土泵送费如何计取?按总高度计取。

3、机械成孔灌注桩泥浆运输工程量如何计算?按成孔体积计算。

4、综合脚手架定额项目中是否包括电梯井字架?已包括。

二、安装工程5、室外埋地电力电缆采用铠装电缆时,应套用什么定额?不论采用何种材质电缆,均执行电缆敷设子目,主材价格另计。

6、利用地梁钢筋焊接做接地极时,执行什么定额?执行《甘肃省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第二册《电气设备安装工程》中的“利用圈梁钢筋均压环敷设”子目。

7、采暖热量表公称直径大于DN25时,执行什么定额?可套用相应规格、连接方式的阀门安装子目。

8、配电箱明装时应执行什么定额?配电箱安装定额不分明装和暗装,均执行配电箱安装定额子目。

9、高压线路的分接箱执行什么定额。

执行《甘肃省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第二册《电气设备安装工程》中的“接线箱安装”定额子目。

三、其他10、商品砼按照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商品砼指导价的5%作为计费基础(其中:人工费3%,机械费2%)计取措施费、间接费(企业管理费)、利润、规费等费用。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18年度工程结算中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18年度工程结算中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18年度工程结算中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8.12.27•【字号】甘建价〔2018〕615号•【施行日期】2018.12.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18年度工程结算中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甘建价〔2018〕615号各市、州建设局,矿区建委,兰州新区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局,省级有关厅、局、总公司,各有关建设、设计、施工、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按照《省建设厅深入开展“大学习、大调研、大转变、大提升、优服务、严落实”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要求,根据各有关单位反映的2018年度工程结算中存在有关问题,经分析研究,整理出《2018年度工程结算中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速转所属单位,按此意见办理结算。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已办理了结算的工程,不再进行调整。

以往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时,以本通知为准。

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和意见,望及时函告甘肃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附件:2018年度工程结算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8年12月27日附件2018年度工程结算有关问题处理意见一、建筑与装饰工程1、屋面天沟及窗台等部位抹灰时,设计增加的滴水线槽,其工程量如何计算?应按延长米另行计算。

2、设计图中注明的防水层下的水泥砂浆八字脚(垫肩)是否应另行计算?应按所发生的工程量另行计算。

3、建筑面积计算是否按《甘肃省建筑与装饰工程预算定额》中《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的规定执行?应按国家标准《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13)相应规定执行。

4、《甘肃省建筑与装饰工程预算定额》中挤密桩只有灰土挤密桩对应定额子目,素土挤密桩是否按灰土挤密桩调整换算?应按设计要求调整换算。

2020年甘建价[2013]585号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甘肃省建筑

2020年甘建价[2013]585号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甘肃省建筑

甘建价[2013]585号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甘肃省建筑甘建价[2013]585号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甘肃省建筑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甘建价〔2013〕585号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甘肃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的通知各市、州建设局(建委),兰州新区建设局,省直有关厅、局、总公司,各有关建设、设计、施工、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为规范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根据《甘肃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以及《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2013)等规范,建设部、财政部《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2013]4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了《甘肃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以下简称《本定额》),现予以发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施行之日起,停止执行以下文件:1、建设厅《关于调整甘肃省建设工程人工单价的通知》(甘建价[2006]443号);2、建设厅《关于调整甘肃省建设工程人工单价的通知》(甘建价[2007]435号);3、建设厅《关于调整甘肃省建设工程人工单价的通知》(甘建价[2008]97号);4、建设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的通知》(甘建价[2009]358号);5、建设厅《关于调整甘肃省建设工程人工单价的通知》(甘建价[2010]286号);6、建设厅《关于调整甘肃省建设工程人工单价的通知》(甘建价[2011]514号);7、建设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机械费的通知》(甘建价[2012]94号)。

二、原有规定与本定额不一致的,按照本定额规定执行。

附件:甘肃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3年10月31日附件:甘肃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第一章总说明一、为规范建筑工程造价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根据《甘肃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以及《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2013)等规范,建设部,财政部《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2013]4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了《甘肃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以下简称本定额)。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 甘建价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 甘建价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甘建价[2009]358 印发印发甘肃省建筑安装工程》》的通知各市、州建设局(建委),省级有关厅、局、总公司,各有关建设、设计、施工、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甘肃省建筑安装工程》于2009年9 月9 日由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常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印发。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2009年10 月 1 日起,停止执行以下文件:1、原省建设厅“关于颁发甘肃省建设工程》暨费用标准核定办法的通知”(甘建价[2004]323 号);2、原省建设厅关于调整甘肃省建设工程人工单价的通知》(甘建价[2006]443 号);3、原省建设厅关于调整甘肃省建设工程人工单价的通知》(甘建价[2007]435 号);4、原省建设厅关于调整甘肃省建设工程人工单价的通知》(甘建价[2008]97 号);1 5、原省建设厅关于甘肃省工程规费项目住房公积金、工程排污费计算办法的通知》(甘建价[2007]83 号)。

二、自2009年10 月 1 日起,现行建设工程消耗量定额地区基价中的人工单价按照原省建设厅关于颁发“甘肃省建设工程人工单价”的通知》(甘建价[2004]125 号)中“甘肃省建设工程人工单价”×1.528 计算,并计入直接工程费。

三、原有规定与本定额不一致的,按照本定额规定执行。

四、本定额从2009年10 月1 日起执行。

已办理了结算的工程不再调整。

附件:甘肃省建筑安装工程》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二00 九年九月九日 2 附件:甘肃省建筑安装工程》甘肃省建筑安装工程 3 目录一、总则二、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表三、工程造价计算程序四、不可竞争性反弹建设程序五、工程费用标准及有关规定(一)措施项目费取费标准(二)间接费(企业管理费)计取标准(三)利润计取标准(四)规费计取标准(五)税金计取标准六、适用说明七、的内容八、有关说明九、工程类别的划分4 一、总则(一)为了规范建设工程造价的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工程造价,根据甘肃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原建设部、财政部建标[2003]206 件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了甘肃省建筑安装工程》(以下简称本定额)。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17年度工程结算中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17年度工程结算中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17年度工程结算中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8.01.16•【字号】甘建价〔2018〕29号•【施行日期】2018.01.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设工程合同正文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17年度工程结算中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甘建价〔2018〕29号各市、州建设局(建委),兰州新区建设局,省直有关厅、局、总公司,各有关建设、设计、施工、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根据各有关单位反映的2017年度工程结算中存在有关问题,经分析研究,整理出《2017年度工程结算中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速转所属单位,按此意见办理结算。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已办理了结算的工程,不再进行调整。

以往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时,以本通知为准。

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和意见,望及时函告甘肃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附件:2017年度工程结算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8年1月16日附件2017年度工程结算有关问题处理意见一、建筑与装饰工程1、在建筑工程施工中,如有若干个施工单位分别承包建筑工程和装饰工程时,其垂直运输工程量如何划分?现行《甘肃省建筑与装饰工程预算定额》第二十章措施项目工程量计算规则及说明第三条垂直运输(二)调整系数第1款中的附表1、2、3、4停止执行,其垂直运输工程量划分应根据工程具体情况确定划分比例。

2、现行《甘肃省建筑与装饰工程预算定额》中的砂浆是以现场搅拌砂浆编制的,实际施工中使用预拌砂浆时,如何计算?实际施工中使用预拌砂浆时,除将定额中的现场搅拌砂浆调换为预拌砂浆外,砌筑定额相应项目按每立方米砂浆扣减二类工0.382工日、200L灰浆搅拌机0.165台班,同时在原定额项目中增加预拌干混砂浆罐式搅拌机台班;其余定额项目按每立方米砂浆扣减人工0.382工日,同时将原定额项目中现场搅拌200L灰浆搅拌机调换为预拌干混砂浆罐式搅拌机,台班含量不变。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2011 514号文)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2011 514号文)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
甘建价[2011]514号
关于调整甘肃省建设工程人工单价的通知
各市、州建设局,甘肃矿区建委,省级有关厅、局、总公司,各有关建设、设计、施工、工程造价咨询单位:
随着我省建筑市场的不断发展,建筑市场劳务实际价格发生了较大幅度变化,为了适应工程计价改革工作的需要,科学合理确定工程造价,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建设工程发包与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正确引导建设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结合我省建筑市场人工费上涨的实际,经调查研究,决定对我省现行建设工程人工单价进行调整。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人工单价在省建设厅《关于调整甘肃省建设工程人工单价的通知》(甘建价[2010]286号)中“甘肃省建设工程人工单价”统一上调30%的基础上,再次上调10%(建筑装饰工程除外)的系数。

二、抗震加固维修工程人工单价在省建设厅《关于发布“甘肃省建筑维修工程预算定额地区基价”暨“甘肃省安装维修工程预算定额地区基价”的通知》(甘建价[2010]217号)中“综合人工单价”的基础上统一上调10%的系数。

三、人工单价的调整系数按照甘建价[2009]358号文规定的计算程序计算,调整后的人工费差额除计取税金外,不再计取其他任何费用。

四、本通知的人工单价调整系数自二○一一年七月一日起执行。

五、本通知下发之日前已办理结算的工程不再调整。

六、凡未办理《甘肃省建设工程费用标准证书》的建筑业企业,一律不得执行本次调整人工单价的通知。

七、本通知由甘肃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解释。

二○一一年十一月七日。

甘肃省建设厅下发二0一 0年度工程结算中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甘肃省建设厅下发二0一 0年度工程结算中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省建设厅下发二0一0年度工程结算中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编者按:省建设厅根据各有关单位反映的二0一0年度工程结算有关问题,经分析研究,整理出《二0一0年度工程结算中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要求各单位按此意见办理结算,已办理了结算的工程,不再进行调整。

该处理意见以问答的形式对结算中有关问题进行了解释,本报将这一处理意见予以刊登,以期对各单位的结算工作有所帮助。

一、建筑工程l、加气砼砌块墙面抹灰,在套用现行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时,该项目应按哪类墙体计算?应按定额中的轻质墙砌体项目计算。

2、根据“建筑面积计算规范”规定,建筑物屋顶的花架、凉棚不能计算建筑面积,该部分发生的模板、脚手架、垂直运输如何计算?不再另行计算。

3、试验站出具的砼配合比报告中的水泥用量高于定额规定时,应如何调整?设计要求砼配制水泥最小用量超过定额中的水泥用量时,可按设计要求按实调整。

设计无要求时,不再调整。

4、地下部分剪力墙支竹胶模板时,对拉止水螺栓是否可另行计算?地下部分剪力墙不包括对拉止水螺栓,发生时可另行计算。

5、施工图设计将悬挑阳台作为厨房或客厅时,其建筑面积如何计算?应按全面积计算。

6、潜水钻机钻孔灌注砼桩项目的工程量如何计算?按定额第二章桩基工程工程量计算规则第5条的规定计算。

7、使用商品砼的工程,垂直运输费用如何计算?(1)由商品砼厂家泵送砼入模,施工单位进行拆管、布管、洗管的,该工程的垂直运输费用应按相应的定额项目乘以0.82系数计算。

(2)由商品砼厂家泵送砼入模并进行拆管、布管、洗管的,该工程的垂直运输费用应按相应的定额项目乘以0.8系数计算。

(3)由施工单位泵送砼入模并进行拆管、布管、洗管的,该工程的垂直运输费用应按相应的定额项目乘以0.82系数计算,并另行计算泵送费。

二、市政工程、安装工程8、市政工程中地面块料铺设中砂浆粘结层厚度与定额不同时,可否进行调整?不允许调整(设计有特殊要求的除外)。

9、市政工程中不同规模的小区室外管网、道路场地套用定额时,与建筑工程定额、安装工程定额是如何界定的?按《甘肃省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DBJD—25-25—Z005)总说明第十条规定执行。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建筑安装工程规费计取管理规定》的通知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建筑安装工程规费计取管理规定》的通知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建筑安装工程规费计取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09.10.15•【字号】甘建价[2009]406号•【施行日期】2009.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建筑安装工程规费计取管理规定》的通知(甘建价[2009]406号)各市、州建设局(建委),省级有关厅、局、总公司,各有关建设、设计、施工、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为规范建筑安装工程规费的计取,保障建筑业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建筑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甘肃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和《甘肃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等法规规范,结合本省实际,制定了《甘肃省建筑安装工程规费计取管理规定》,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甘肃省建筑安装工程规费计取管理规定》二○○九年十月十五日附件:甘肃省建筑安装工程规费计取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建筑安装工程规费的计取,保障建筑业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建筑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甘肃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和《甘肃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等法规规范,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其附属设施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项目和装饰装修工程的规费和不可竞争费用的计取及管理。

凡承担建设工程施工任务的建筑业企业,应持《甘肃省建筑业企业费用标准证书》,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核定规费计取标准。

第三条规费是指省级政府或省级有关权力部门规定必须缴纳和计取的,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不可竞争的费用。

包括:社会保障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劳动保险补助费),住房公积金,工程排污费,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费,企业可持续发展基金等国家和本省规定的费用。

甘肃-造价文件汇编

甘肃-造价文件汇编
琉璃瓦屋面、瓦脊、滴水项目可按《甘肃省仿古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及相关规定 计算。 2、小区内围墙、大门、护坡套用什么定额?
应套用《甘肃省建筑与装饰工程预算定额》。 3、外墙保温层下的抹灰层是否计算建筑面积?
不计算。 4、各市州未发布工厂化加工构件指导价时,应如何计价?
按实际价格计入基价。 5、设计钢筋级别与定额不同时,可否换算?
甘建价〔2014〕541 号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14 年度工程结 算中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各市、州建设局(建委),兰州新区建设局,省直有关厅、局、总公司,各有关建 设、设计、施工、工程造价咨询单位:
根据各有关单位反映的 2014 年度工程结算及 2013 新颁定额的有关问题,经分析 研究,整理出《2014 年度工程结算中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速转 所属单位,按此意见办理结算。
第三册《工业管道安装工程》定额中未包括管道穿墙和穿楼板时打洞堵洞等工作内 容,发生时可另行计算此项费用。 23、第四册《给排水、采暖、消防、燃气管道及器具安装工程》定额中的成套卫生洁具 是否已包括水嘴安装的工作内容?
定额中已包括成套卫生洁具水嘴安装的工作内容,不得另行计算。 24、室外管网执行什么定额?
一、规费中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核定额按下式进行计算(核定表见附件 1): 社会保险费核定额=施工工期(月)×施工现场人员社会保险费企业缴纳额(元/月) ×施工现场人数 住房公积金核定额=施工工期(月)×施工现场人员住房公积金企业缴纳额(元/月) ×施工现场人数 二、规费中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按以下资料核定: 1、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确认的该工程施工现场人员名单(见附件 2) 及企业为施工现场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即“五险”)和住房公积金的有效票据原件及 复印件。 2、由企业所在地的社保部门、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确认(说明情况、核实、签字 并加盖公章)的“企业为施工现场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月情况基数表(见附件 4)、企 业为施工现场缴纳住房公积金月情况基数表”(见附件 5)。 三、本通知施行之日起,我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费用定额(试 行)>的通知》(甘建价〔2013〕29 号)及《关于发布<甘肃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 的通知》(甘建价〔2013〕585 号)规费中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费率标准核定的有关 规定停止执行,并同时停止办理省外入甘建筑业企业《甘肃省建设工程费用标准证书(临 时)》。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交易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的批复-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交易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的批复-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交易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的批复正文:----------------------------------------------------------------------------------------------------------------------------------------------------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交易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的批复省建设厅:你厅《关于批准我省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交易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的报告》(甘建建〔2010〕196号)收悉。

经研究,同意你厅意见,适当降低部分计费标段的收费标准,大部分计费标段的收费标准维持不变。

现将重新审定的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交易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及有关问题批复如下:一、收费项目和标准具体收费项目和标准见附件1。

附件1规定收费标准以各类招标投标项目每标段中标价或合同价为一宗计费。

二、执收单位规定本批复收费项目和标准的执收单位为在甘肃省行政区域内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下属的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见附件2)。

交易中心为各类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含装饰装修)、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材料、设备采购、专业分包、劳务分包等提供交易服务时,按规定收费项目和标准收取交易服务费。

收费前须向省发展改革委申领《甘肃省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可证》,凭证收费。

工程交易中心的服务条件和服务内容按《甘肃省建设厅、甘肃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服务条件和服务内容〉的通知》(甘建建〔2006〕222号)规定执行。

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建设厅对交易中心的收费执行等情况按年度进行稽查。

省内其他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下属的有形市场,包括机电设备招投标市场,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交易市场,水利、交通、铁路、民航、电力等专业招投标市场须经省发展和改革委审核同意并领取《甘肃省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可证》后方可收费。

否则按乱收费进行查处。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19年度工程结算中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19年度工程结算中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19年度工程结算中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甘建价〔2020〕1号各市、州建设局,矿区建委,兰州新区城乡建设和交通管理局,省级有关厅、局、总公司,各有关建设、设计、施工、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根据各有关单位反映的2019年度工程结算中存在有关问题,经分析研究,整理出《2019 年度工程结算中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速转所属单位,按此意见办理结算。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已办理了结算的工程,不再进行调整。

以往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和意见,望及时函告甘肃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附件:2019年度工程结算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0年1月2日附件2019年度工程结算有关问题处理意见一、建筑与装饰工程1、《甘肃省建筑与装饰工程预算定额》第十章工程量计算规则及说明中“金属结构涂刷防火涂料工程量按质量以t计算”,质量是指金属结构的质量还是防火涂料的质量?金属结构的质量。

2、实际施工中内、外墙抹灰厚度与定额不同时,是否调整?3、人工挖井桩定额是否包括钢套筒?未包括。

钢套筒留置井内时,以t按实计算;成桩后钢套筒拔出重复使用的,在此工程内摊销计算。

4、后浇带施工中采用的密目钢板网,是否另行计算?应另行计算。

5、计算建筑面积时,如图纸中未画出室内楼梯,仅以洞口符号表示,计算建筑面积时是否扣除该洞口面积?不扣除。

6、地下部分剪力墙不包括对拉止水螺栓,发生时可另行计算,定额是否也未包括制作及切割止水螺杆的费用?不包括。

7、建筑物底层无围护设施但有柱的室外走廊(有地面结构)如何计算建筑面积?可按其柱外围水平面积计算1/2面积。

8、有结构层的设备层、管道层如何计算建筑面积?建筑物内的设备层、管道层等有结构层的楼层,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在吊顶空间内设置管道及检修马道的,吊顶空间部分不能被视为设备层、管道层,不计算建筑面积。

四川省造价文件汇编

四川省造价文件汇编

前言 ........................................................................................................................................................... 错误!未定义书签。

关于《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管理办法》的修改意见........................................................ 错误!未定义书签。

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管理办法............................................................................................ 错误!未定义书签。

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报价评审办法............................................................................ 错误!未定义书签。

关于执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的通知................................................................ 错误!未定义书签。

工程计价文书应统一使用省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制定的表式。

(附件一).......................................... 错误!未定义书签。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筑工程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 错误!未定义书签。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 错误!未定义书签。

甘肃省物价局关于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交易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的批复

甘肃省物价局关于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交易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的批复

甘肃省物价局关于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交易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的批复【法规类别】行政事业与服务收费管理【发文字号】甘价服务[2006]123号【发布部门】甘肃省物价局【发布日期】2006.05.16【实施日期】2006.06.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甘肃省物价局关于调整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交易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7月31日实施日期:2008年8月1日)停止执行甘肃省物价局关于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交易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的批复(甘价服务[2006]123号)省建设厅:你厅《关于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交易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的报告》(甘建函[2006]10号)收悉。

为规范全省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即有形建筑市场)的收费行为,维护工程承发包双方合法权益,保证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正常运转,促进建设工程交易健康发展。

2004年,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国家计委监察部关于健全和规范有形建筑市场若干意见》(国办发[2002]21号)和《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整顿和规范招标投标收费的通知》(计价格[2002]520号)规定精神,我们研究制定了全省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交易试行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现试行期已到,根据试行情况和你厅意见,经研究,现就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交易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及有关问题正式审定批复如下:一、收费项目和标准(一)具体收费项目和标准见附表。

(二)附表规定收费标准以各类招标投标项目每标段中标价或合同价为一宗计费。

二、凡按规定条件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具备一定的固定场所和服务设施,能为各类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含装饰装修)、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材料、设备采购、专业分包、劳务分包等提供交易服务,并经省建设厅、省物价局考核,具备规定的服务条件和服务内容的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方可按上述收费项目和标准收取交易服务费。

不具备规定的服务条件和服务内容的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原则上不批准收取交易服务费。

甘肃省工程建设监理管理办法

甘肃省工程建设监理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甘肃省工程建设监理管理办法》的通知2008—9—5 17:35【大中小】【打印】【我要纠错】甘建建[2008]382号各市、州建设局(建委)、规划局、园林局、房管局、省直有关厅局(总公司)、各工程监理企业:为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监理市场的监督管理,保证工程建设质量,提高投资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8号),结合本省实际,我厅制定了《甘肃省工程建设监理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原《甘肃省工程建设监理规定实施办法》(甘建建[2001]425号)同时废止。

附件:甘肃省工程建设监理管理办法二○○八年九月五日附件:甘肃省工程建设监理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工程建设监理市场的监督管理,提高工程建设管理水平,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建设部令第158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建设监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工程监理企业和监理从业人员应当遵守国家和本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技术规程、强制性标准,遵守监理行业公约及职业道德。

第四条从事工程监理活动的企业,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

申请资质证书须提交以下资料:(一)《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表》及相应的电子文档;(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三)企业章程;(四)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申请升级或增项的企业提供);(五)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工作简历及任命(聘用)文件;(六)企业技术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工作简历、任命(聘用)文件、职称证书和加盖执业印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七)《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执业人员的身份证明、加盖执业印章的注册执业证书(无执业印章的,须提供注册执业证书);(八)企业近2年内业绩证明材料及复印件,包括:监理合同、监理规划、工程竣工验收证明、监理工作总结和监理业务手册(申请升级的企业提供);(九)工程试验检测设备的购置清单(按申请表要求填写)。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规费计取方法的通知-甘建价〔2018〕575号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规费计取方法的通知-甘建价〔2018〕575号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规费计取方法的通知正文:----------------------------------------------------------------------------------------------------------------------------------------------------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规费计取方法的通知甘建价〔2018〕575号各市州建设局、矿区建委、兰州新区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局,省级有关厅、局、总公司,各有关建设、设计、施工、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8〕22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甘政办发〔2018〕142号)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优化建设领域营商环境实施方案的通知》(甘政办发〔2018〕174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范工程计价行为,维护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建筑市场持续健康有序发展,按照《省建设厅深入开展“大学习、大调研、大转变、大提升、优服务、严落实”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要求,经调研,现就我省建设工程规费计取方法调整的事项公告如下:一、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取消核定,统一按照《甘肃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甘建价〔2013〕585号)文件中规定的费率标准(表4-6)计取。

二、不再征收“工程排污费”,改征“环境保护税”。

甘肃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中的“工程排污费”名称相应调整为“环境保护税”,按实际缴纳数额调整。

三、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本通知执行之日前已办理结算的工程不再调整。

四、我省现行有关规定中关于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计取方法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甘建价[2008]336号 关于印发《甘肃省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编制和审核执业管理办法》的通知

甘建价[2008]336号 关于印发《甘肃省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编制和审核执业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甘肃省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编制和审核执业管理办法》的通知甘建价[2008]336号各市、州建设局(建委),省级有关厅、局、总公司,各有关建设、设计、施工、造价咨询单位:为了加强建设工程造价专业人员执业资格管理,规范造价专业人员从业行为,依据《甘肃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甘肃省工程造价专业人员执业资格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甘肃省工程造价专业人员执业资格管理办法二〇〇八年八月八日附件:甘肃省工程造价专业人员执业资格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造价专业人员执业资格管理,规范工程造价专业人员从业行为,依据《甘肃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境内建设、代建(项目管理)、勘察设计、施工、工程造价咨询、工程监理、招标代理等单位执业的工程造价专业人员的考试、登记、执业、继续教育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专业人员,是指经国家和省统一考试合格,取得国家注册造价工程师、省内造价工程师、全国造价员(以下分别简称注册造价工程师、造价工程师、造价员)执业资格,并取得相应的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

工程造价专业人员实行执业资格制度。

未取得执业资格证书和执业印章的人员,不得从事工程造价业务活动。

第四条注册造价工程师是指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取得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从事建设工程造价业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

造价工程师是指经全省统一考试,取得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并按照本办法登记,持有造价工程师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从事建设工程造价业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

造价员是指经全省统一考试,取得造价员执业资格,并按照本办法登记,持有造价员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从事建设工程造价业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

甘肃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收费标准的通知-甘价服务[2002]253号

甘肃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收费标准的通知-甘价服务[2002]253号

甘肃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正文:---------------------------------------------------------------------------------------------------------------------------------------------------- 甘肃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收费标准的通知(甘价服务[2002]253号2002年9月9日)各地州、市物价委(局、处)、财政处(局)、甘肃矿区、东风场区、甘肃厂区物价委(局),省建设厅: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计价格[2001]585号)规定精神,为规范我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收费行为和计费方式,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促进建设工程质量的进一步提高。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单位(含各专业工程质量监督单位)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各类建设工程实施质量监督,并按规定收取费用。

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按照实施质量监督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计收,具体收费标准:1、砖混、砖木、简易结构兰州市(含五区)1.8元/me2,其它市(地、州)2.1元/me2,各县2.4元/me2;2、框架、框剪、剪力墙等结构兰州市(含五区)八层以下2.0元/me2、八层以上(含八层)2.2元/me2,其它市(地、州)八层以下2.4元/me2、八层以上(含八层)2.5元/me2,各县八层以下2.6元/me2、八层以上(含八层)2.8元/me2。

以上收费无法按建筑面积计收的,全省统一按建安工程造价(含设备价)的1.4‰计收。

三、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按建设部规定,由建设单位列入工程概算。

四、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单位要按规定及时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凭证收费,收费时应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专用票据,主动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甘建价2013585号文甘建价[2013]585号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甘肃省建。。。

甘建价2013585号文甘建价[2013]585号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甘肃省建。。。

⽢建价2013585号⽂⽢建价[2013]585号⽢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肃省建。

⽢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件⽢建价〔2013〕585号⽢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肃省建筑安装⼯程费⽤定额》的通知各市、州建设局(建委),兰州新区建设局,省直有关厅、局、总公司,各有关建设、设计、施⼯、⼯程造价咨询单位:为规范建设⼯程造价计价⾏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程造价,根据《⽢肃省建设⼯程造价管理条例》,国家标准《建设⼯程⼯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以及《房屋建筑与装饰⼯程⼯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2013)等规范,建设部、财政部《建筑安装⼯程费⽤项⽬组成》(建标[2013]4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了《⽢肃省建筑安装⼯程费⽤定额》(以下简称《本定额》),现予以发布,⾃2014年1⽉1⽇起施⾏。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施⾏之⽇起,停⽌执⾏以下⽂件:1、建设厅《关于调整⽢肃省建设⼯程⼈⼯单价的通知》(⽢建价[2006]443号);2、建设厅《关于调整⽢肃省建设⼯程⼈⼯单价的通知》(⽢建价[2007]435号);3、建设厅《关于调整⽢肃省建设⼯程⼈⼯单价的通知》(⽢建价[2008]97号);4、建设厅《关于印发<⽢肃省建筑安装⼯程费⽤定额>的通知》(⽢建价[2009]358号);5、建设厅《关于调整⽢肃省建设⼯程⼈⼯单价的通知》(⽢建价[2010]286号);6、建设厅《关于调整⽢肃省建设⼯程⼈⼯单价的通知》(⽢建价[2011]514号);7、建设厅《关于调整建设⼯程机械费的通知》(⽢建价[2012]94号)。

⼆、原有规定与本定额不⼀致的,按照本定额规定执⾏。

附件:⽢肃省建筑安装⼯程费⽤定额⽢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3年10⽉31⽇附件:⽢肃省《建筑安装⼯程费⽤定额》第⼀章总说明⼀、为规范建筑⼯程造价计价⾏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程造价,根据《⽢肃省建设⼯程造价管理条例》,国家标准《建设⼯程⼯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以及《房屋建筑与装饰⼯程⼯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2013)等规范,建设部,财政部《建筑安装⼯程费⽤项⽬组成》(建标[2013]4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了《⽢肃省建筑安装⼯程费⽤定额》(以下简称本定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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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安装工程
18、电气工程中使用的PVC穿线管暗配执行什么定额?
PVC穿线管暗配执行《甘肃省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第二册中的半硬质阻燃管敷设定额子目。
19、10KV以下电缆的耐压试验执行什么定额?
10KV以下电缆的耐压试验已包括在相应的调试系统定额内,不得另行计算。
2、单层厂房排架结构砼柱模板现浇时,应如何套用定额?
单层厂房排架结构模板定额是按现浇砼模板和预制砼模板综合考虑的,实际施工中砼柱无论现浇或预制,均应按单层厂房排架结构项目计算。
3、建筑物室内、外地沟模板可否单独计算?
建筑物结构外墙皮2m以内的地沟模板,已包括在建筑物模板定额中,不再单独计算;建筑物结构外墙皮2m以外的地沟模板,按定额中的其他模板项目另行计算。
人工单价价差可按照下式调整,价差部分除计取工程定额测定费和税金外不得计取其他费用。
人工价差={定额人工费+定额分析人工消耗量×[甘建价(2004)125号文人工单价-甘建价(2001)80号文人工单价]}×现行人工费调整系数。
32、我省未公布2007年建设工程概算调整指数,在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概算时,人工、材料、机械台班价差如何计算?
22、钢制板式散热器、钢制壁板式散热器、钢制柱式散热器安装定额子目中无活接头的材料消耗量,实际发生如何计算?
应按实际发生数量计算活接头的材料费。
三、其他
23、二类材料可否按实调整价差?
不应按实调整价差,应按各市、州公布的材料价差调整系数计算价差。
附件:
二○○八年度工程结算中
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一、建筑工程
1、实际施工中的楼地面铺贴干硬性砂浆及内、外墙抹灰的厚度与定额不同时可否进行调整?
定额中的楼地面干铺干硬性砂浆及内、外墙抹灰的厚度是按建筑设计标准计算的,施工的实际厚度与定额不同时不得进行调整。
在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概算时,未公布概算调整指数的工程应按照我省有关规定计算人工、材料、机械台班价差。这部分价差除计取工程定额测定费、税金外不再计取任何费用。
可另行计算满堂脚手架。
16、楼梯、台阶、坡道为花岗岩面层时,如需另外加工防滑槽,其费用可否单独计算?
可按实单独计算。
17、定额的无框全玻璃门项目中,不锈钢上下帮及门夹的实际用量与定额不同时,能否调整?
定额是综合考虑的,不得调整。
14、施工中的塔式起重机实际施工配置的机型与定额不的需要合理配置的,实际施工配置的塔式起重机机型与定额配置机型不同时,不应调整换算。
15、建筑物已计算了综合脚手架,而层高又超过4.5M且设计为吊顶装饰面的,如何计算脚手架?
9、凸出外墙的框架柱可否计算建筑面积?
不应计算建筑面积。
10、建筑工程中钢结构制作项目的除锈是如何考虑的?
我省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中,钢结构构件制作项目已包括轻锈、微锈的除锈及刷防锈漆一遍的费用,未包括中锈、重锈的除锈费用。
11、施工中的电梯井预埋件可否单独计算?
4、台阶梯膀铺贴块材面层的可否单独计算?
可按实贴面积单独计算。
5、建筑物砖木结构和钢结构工程中的砼基础、地圈梁模板应如何计算?
应按建筑物其他模板中的相关定额项目计算。
6、人工成孔灌注桩现场采用商品砼时其损耗率(含充盈系数),应如何计算?
30、塔式起重机固定式基础施工组织设计要求打桩时,其费用如何计算?
《甘肃省施工机械、仪器仪表台班费用定额及地区基价》的塔式起重机固定式基础中不包括打桩的费用,发生时另行计算。
31、执行2001年《甘肃省修缮工程预算定额地区基价》时,人工单价价差如何调整?
20、《甘肃省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第四册室内外给水管道安装工程中的管道弯弧费用执行什么定额?
管道安装定额工作内容中已包括弯管的制作与安装,不得另行计算。
21、室内A型接口铸铁排水管安装执行什么定额?
应执行《甘肃省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第四册中的柔性抗震铸铁排水管(法兰压盖连接)安装定额子目。
应单独计算。
12、采用商品砼施工的工程,商品砼的垂直运输费及泵送费应如何计算?
商品砼的垂直运输费及泵送费按我省现行有关规定分别计算。
13、装饰工程中采用干挂石材设计有型钢结构层时,型钢结构层应如何执行定额?
可按金属结构工程中的零星构件项目定额执行。
26、《甘肃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检验试验费中,是否包括塔式起重机的安全检测费、水(油)池渗漏试验费、特种设备检验费等费用?
不包括。
27、《甘肃省施工机械、仪器仪表台班费用定额及地区基价》中自升式塔式起重机安拆费定额中的塔高是以45m计算的,如塔高超过45m应如何计算?
24、执行《甘肃省建设工程措施项目费定额》的项目的,可否调整人工价差?
可按照现行人工单价调整规定计算人工价差。
25、执行《甘肃省建设工程措施项目费定额》项目的材料费,可否计取材料检验试验费和材料价差?
可计算材料检验试验费和材料价差。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已办理了结算的工程,不再进行调整。以往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时,以本通知为准。
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和意见,望及时函告甘肃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附件:二○○八年度工程结算中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二○○八年十二月九日
混凝土搅拌站的安拆费及场外运输费中已包括安拆及场外运输机械的机械台班费,不再另行计算。
29、《甘肃省施工机械、仪器仪表台班费用定额及地区基价》中特、大型机械的场外运输费中的运距是如何考虑的?超出规定范围时如何计算?
特、大型机械的场外运输费用是以运距25km以内的机械进出场费用计算的,超出25km所发生的费用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关于印发《二○○八年度工程结算中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甘建价[2008]553号
各市、州建设局(建委),省级有关厅、局、总公司,各有关建设、设计、施工、造价咨询单位:
我厅于12月2日在兰州市召开了建设、设计、施工、造价咨询单位及各地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参加的会议,讨论了二○○八年度工程结算中反映的有关问题。会后,经分析研究,整理出《二○○八年度工程结算中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现印发给你们,请速转所属单位,按此意见办理工程结算。
自升式塔式起重机安拆费是以塔高45m确定的,如塔高超过45m时,每增高10m,安拆费增加20%,其增高部分的折旧费按相应定额子目折旧费的5%计算,并入台班基价中。
28、《甘肃省施工机械、仪器仪表台班费用定额及地区基价》中混凝土搅拌站的安拆费及场外运输费中使用的安拆及场外运输机械所发生的机械台班费可否另行计算?
应按11.7%计算。
7、建筑物模板中的剪力墙模板项目,是否包括对拉止水螺栓?
建筑物模板中的组合钢模板,其地下部分剪力墙不包括对拉止水螺栓,发生时可另行计算。
8、设计要求配制砼的水泥最小用量超过定额中砼的水泥用量时可否调整?
可按设计要求按实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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