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生产许可证变更办理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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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许可证变更办理指南

一、办理事项名称

食品生产许可证变更

二、办理事项内容

办理部门负责受理和审查获证企业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

三、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3、《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四、申报条件

1、企业名称发生变化时,应当在名称变更后20日内向原受理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食品生产许可证更名申请。

2、企业申报产品扩项、生产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生产地址变更(含企业迁址、扩址、异地增加新生产车间或生产线),应当向原受理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食品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

五、申办时应提交资料

(一)企业名称变更应提交的资料(一式三份并加盖单位公章):

1、《食品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表》;

2、新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复印件;

3、旧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复印件;

4、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变更证明。

5、原食品生产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三份。

(二)申报产品扩项、生产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生产地址变更(含企业迁址、扩址、异地增加新生产车间或生产线),需要重新对企业进行现场核查,按照首次申报程序进行,应提交的资料(一式三份并加盖单位公章):

1、《食品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表》;

2、《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3、有效期内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不须办理代码证的

除外)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5、生产场所布局图复印件;

6、生产工艺流程图复印件(标注有关键设备和参数);

7、食品生产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及正本复印件;

8、标准文本复印件(执行企业标准的企业);

9、已获得HACCP认证证书、出口食品卫生注册(登记)证的企业,提供证书复印件;

10、审查细则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六、办理程序

(一)企业名称变更

(1)提交资料

(2)书面审核

(3)审批

(4)上报省局

(二)申报产品扩项、生产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生产地址变更(含企业迁址、扩址、异地增加新生产车间或生产线),需要重新对企业进行现场核查,按照首次申报程序进行

(一)申请受理

(二)组织现场核查

(三)发证检验

(四)材料审核及报送

七、办理流程图

(一)企业名称变更

八、办理时限

(一)企业名称变更

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完成变更审查和材料上报,由原发证部门核批。

(二)申报产品扩项、生产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生产地址变更(含企业迁址、扩址、异地增加新生产车间或生产线),需要重新对企业进行现场核查,按照首次申报程序进行

1、受理时限:

受理部门接到申报企业应当在五个工作日作出是否受理决定;

2、组织现场核查时限:

受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组织完成对申请企业必备条件的现场核查;

3、审查上报时限:

市局将符合条件的企业名单及有关材料进行汇总上报省局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完成;

4、产品检验所需时间(包括样品送达、检验机构检验、异议处理的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九、收费标准和依据

(一)企业名称变更

不收费。

(二)申报产品扩项、生产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生产地址变更(含企业迁址、扩址、异地增加新生产车间或生产线),需要重新对企业进行现场核查,按照首次申报程序进行

1、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财综〔2002〕19号文《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费等收费项目归属部门等问题的通知》,生产许可证审查费为每个企业2200元,同一次审查时每增加一个申证单元加收审查费440元。

2、产品检验费:由企业按照国家现行有关规定向检验机构交付。

十、注意事项

1、申请日期应填写来申办的日期。

2、凡提供的图文资料均须用A4纸,复印件需加盖公章。

3、申请人必须保证所提供材料准确、真实、合法、有效,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必须体现年审等有效性。

4、食品生产许可证包括正本和副本,有效期为三年,每年年审一次;企业应当在证书有效期内,每满1年前的1个月提交企业持续保证食品质量安全必备条件情况的年度报告。

5、申请日期应填写到行政服务大厅来申办的日期。

6、凡提供的图文资料均须用A4纸,并加盖公章。

7、申请书及相关资料填写必须清楚,不要漏项、缺项,“主要生产设施、设

备一览表”每一项都要填写规格型号,“主要检测仪器、设备一览表”的检定日期都要在有效期内。

8、申请人必须保证所提供材料准确、真实、合法、有效,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上的企业名称必须一致,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经营范围必须包括申证产品。

9、企业应当在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6个月前提出换证申请,换证工作程序与企业第一次申证相同。

10、企业提交申请材料时应同时提交工商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企业代码证原件,经工作人员核对后原件现场归还企业。

11、办事人员(联系人)非企业法人的,需提交企业委托联系人办理该项工作的委托书(委托书应加盖企业公章),同时提交联系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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