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制度
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林地确权发证工作的通知(林资发[2012]47号)
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林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林资发〔2012〕4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近日,多省林业主管部门向我局询问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60号)和《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1〕178号)两个文件所规范的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是否包括林地。
对此,我局明确回复不包括林地。
对林地的确权登记发证,要严格按照《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执行。
为进一步明确林地确权登记发证事宜,切实依法维护林权证的法律地位,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依法行政,严格执行林权登记发证制度国家依法实行森林、林木和林地登记发证制度。
林权证是依据《森林法》第三条第二款、《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条至第七条、《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第四款和《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物权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二款的有关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对林地、林木进行登记造册,颁发的确认林地、林木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法律证书。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作为林地登记申请的受理机关,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按照《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林权登记发证管理工作的通知》(林资发〔2007〕33号)要求,依法做好同级人民政府交办的林权登记造册、核发证书、档案管理、林权纠纷调处等工作。
对已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为林地的应当核发林权证,不得核发其他证书。
我国森林资源多集中在贫困山区和边疆少数民族地区,权属问题处理不好,极易引发林区和民族地区社会不稳定。
对已经依法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颁发林权证的集体林地,重复确权登记核发土地证,必然造成“一地两证”,以及各级地方政府和广大林农对国家政策的不理解;对因重复发证引发的林地权属纠纷,也必然会造成地方政府调处山林纠纷或者法院审理案件时,对林权证和土地证法律效力认定的困难,出现法律适用混乱。
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制度
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制度引言林木林地是指涵盖植被、土壤、地形、水文等生态要素的自然系统,是生物多样性、水源涵养、环境稳定等方面的基础。
然而,在林木林地的管理与利用过程中,往往会出现权属争议问题,这些争议不仅会影响到国家森林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还会对生态环境保护产生负面影响。
由于林木林地权属争议问题与生态环境、经济利益等方面的利益密切相关,在处理此类问题时需要采取合适的制度建设和政策措施,从而实现权利、责任与利益的平衡。
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存在的问题1. 权属认定难度大由于林木林地的地理位置、环境、资源特性具有复杂性和差异性,因此权属认定难度也较大。
比如,在林木林地权属认定过程中,需要考虑土地、森林资源、地上建筑物、地下设施、养殖、采矿等诸多因素。
此外,涉及到森林资源的使用与经营、保护、造林等方面,引起诸多群众纠纷与冲突。
2. 乱占乱用现象严重由于部分区域没有得到有效管控,造成部分群众趁机占据林木林地用于牧放、采集等行为。
此种行为不仅会破坏生态环境,而且会对保护区域内的生物多样性、植被和野生动物造成一定程度的破坏。
3. 制度法规缺位当前,林木林地的利用、管理、保护涉及到多部门、多法律的协调,但是在实际执行中,制度法规的缺位与执行不到位是重大的问题。
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制度的建设1. 建立健全权属登记与管理制度加强林木林地固有权利人的权益保护,防止因为信息不对称造成的权属争议。
2. 完善管理机制相关管理部门应该加强对林木林地的监管与管理,完善涉及林木林地的各项政策法规,以便更好地维护林木林地的合法权益。
3. 全面推进电子政务建设在林木林地的管理中采用先进的信息化技术,建立公民、资源、管理等数据信息化平台,实现公民参与的科学化、民主化、透明化。
4. 建立公共利益、民间利益与私人利益的平衡在落实林木林地手续时,要保证涉及公共利益的部门得到充分协调和合作,以实践区域公益生态保护、促进资源优化配置、推进产业转型升级等目标。
林长制各项配套制度
林长制各项配套制度1. 引言林长制是指由政府依据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采取全面、长期的措施来保护和管理林地资源的制度安排。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人们对于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的意识日益增强,林长制作为一种综合管理林地的机制逐渐受到重视。
本文将介绍林长制的各项配套制度。
2. 林地管理制度2.1 林地登记制度林地登记制度是林长制的基础,主要目的是通过对林地进行登记和管理,明确和确认林地的权属和使用权。
该制度建立完善的林地管理信息系统,便于监管、调度和决策。
2.2 林地承包制度林地承包制度是指将林地划分为合理的承包单位,由农民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包经营,促进林地的良好利用和长期保护。
该制度可以提高林地经营者的积极性和责任感,推动林业生产的发展。
2.3 林地使用管理制度林地使用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对林地的管理和保护,例如划定保护区、采取限制性开发措施、强化监管等。
通过合理的利用和保护,确保林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3. 林木资源保护制度3.1 林木采伐管理制度为保护林木资源,制定合理的采伐管理制度是必要的。
该制度应明确采伐权限、采伐方式、采伐限额等,以保证采伐活动的可持续性和合法性。
3.2 林木种苗管理制度科学合理地管理林木种苗对于林地的保护和林业的发展至关重要。
该制度应包括对种苗的质量、来源、生产、销售等的规定,确保种苗的质量和数量能够满足林业发展需求。
4. 生态补偿制度4.1 生态补偿标准制度生态补偿制度通过给予生态服务者一定的经济和非经济补偿,激励其积极参与生态保护工作。
生态补偿标准制度的建立是保护生态环境、推动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手段。
4.2 生态补偿资金管理制度为了保证生态补偿资金的有效使用和管理,建立健全的生态补偿资金管理制度非常必要。
该制度应包括资金的来源、使用范围、管理程序等内容,避免资源浪费和滥用。
5. 监督与考核制度5.1 林长制执行监督制度为保证林长制的顺利实施,建立健全林长制执行监督制度至关重要。
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林权登记发证管理工作的通知-林资发[2007]33号
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林权登记发证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林权登记发证管理工作的通知(林资发〔2007〕3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以来,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的流转行为大量发生。
特别是近一时期,各种社会力量投资林业比较活跃,一些地方出现了林权登记发证工作不够规范,有的地方甚至出现违法登记乱发林权证的现象。
为进一步加强林权登记发证管理工作,保证林权登记内容准确无误,维护林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森林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林权登记发证工作,确保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林权登记发证工作,是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解放和发展林业生产力的核心工作;是依法治林,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的重要内容;是巩固林业生态建设成果的有力手段,也是构建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基础保障。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林权登记发证的重要意义,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认真履行职责,把加强和规范林权登记发证摆上重要工作日程。
要明确工作机构,组织得力工作队伍,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和必需的设备,将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林权登记发证工作正常开展。
各地在进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过程中,凡将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通过家庭承包方式落实到农户的,要依法及时进行林权登记,确保农民拥有长期而稳定的林地承包经营权。
二、做好林权登记法律咨询,正确引导社会投资发展林业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提高服务意识,正确引导各种社会主体投资林业。
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
于明确林木和林地权属,提高资源管
于规范林业市场,吸引社会资本投入
于保护森林生态系统,维护生态安全
理效率
• 有助于提高林业产业的市场竞争力,
• 有助于提高森林生态系统的稳定性
• 有利于林业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
推动产业升级
和可持续性,保护生态环境
用,提高资源利用效益
CREATE TOGETHER
谢谢观看
THANK YOU FOR WATCHING
DOCS
规范登记管理流程
• 规范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流程,提高登记管理效率
• 有助于保护林农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
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对未来林业发展的影响
促进林业资源管理
促进林业产业发展
保护生态环境
• 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有助
• 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有助
• 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有助
• 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流程不规范,影响登记效果
• 影响林农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
林农权益保护不足
• 林农在林木和林地权属方面的权益容易受到侵犯
• 影响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的实施效果
针对问题的解决方案及建议
01
完善法律法规体系
• 完善林业法律法规体系,为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
法的实施提供法律保障
和可持续性,保护生态环境
加强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实施中林农权益保护的途径
01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加强法律法规宣传
• 加强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的法律法规宣传,提
高林农的法律意识
• 有助于保障林农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
02
完善林农权益保护机制
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
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附件: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三章初始登记第四章变更登记第五章注销登记第六章其他登记第七章附则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林权登记工作,保护林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林权的概念】本办法所称林权是指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依照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登记的农村林地承包经营权以及由此派生的他项权利。
第三条【林权登记的定义】本办法所称林权登记是指将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依照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登记的农村林地承包经营权以及由此派生的林权抵押权、林地承包经营权的租赁权和转包权等他项权利记载于林权登记簿公示的行为。
第四条【林权登记的定义】林权登记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但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一)实行属地登记;(二)实行依照权利人申请进行登记;(三)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五条【林权登记的管辖机关】林权登记申请人应当依照本办法向林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林权登记申请,依法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
但是林权抵押权、林地承包经营权的转包权和租赁权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登记,核发林权他项权利证明书。
第六条【林权登记人员资格】国家实行林权登记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从事林权登记的工作人员,应当取得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颁发的林权登记上岗证书。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七条【登记单位】林权权利人应当以宗地为单位申请林权登记。
宗地是指林地权属界限封闭的地块。
第八条【登记类型】林权登记包括初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和其他登记。
第九条【林权登记的启动程序】林权登记应该依照权利人的登记申请进行第十条【集体林地所有权人签注效力】使用农民集体所有林地的申请人申请林权登记,需要征求集体林地所有权权利人意见的,林地所有权权利人应当签注意见;集体林地所有权权利人拒不签署意见的,申请人有其他证据可以证明其依法取得申请登记的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受理林权登记申请。
林地经营权登记管理办法
林地经营权登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集体林权流转行为,维护流转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森林资源合理利用和林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集体林权流转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行政区域内进行集体林权流转,均适用本办法。
依法占用、征用和征收林地,改变林地用途,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集体林权是指集体、个人以及其他非国有单位所有的森林或林木所有权、使用权以及林地使用权(以下简称林权);林权流转是指在不改变林地所有权及林地用途的前提下,林权权利人将其拥有的森林、林木的所有权或使用权以及林地的使用权,依法全部或部分转移给其他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行为。
第四条林权流转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依法、自愿、有偿;(二)公平、公开、公正;(三)有利于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四)不损害国家、集体、个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有利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五)流转期限不得超过剩余承包期限;(六)不得改变林地用途,不得擅自改变公益林性质。
任何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得强迫农户流转其承包经营的林地。
第五条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林权流转的优先受让权。
鼓励农民通过依法流转,组建林业专业合作社、合作林场、股份制林场、家庭林场,促进林业规模化经营。
第六条林权流转,不包括森林内的野生动物、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植物、矿藏物和埋藏物。
林权流转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森林防火、有害生物防治、野生动植物保护等法定义务应当同时转移。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本区域内发生的森林、林木和林地流转活动的监督管理,林权登记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变更登记、颁证。
第二章流转范围、方式与期限第八条下列森林、林木和林地可依法流转:(一)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二)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林地使用权;(三)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采伐迹地、火烧迹地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的使用权;(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以流转的森林、林木和林地。
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抚顺市林权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抚顺市林权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抚顺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1.01•【字号】抚政办发[2010]123号•【施行日期】2010.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抚顺市林权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抚政办发〔2010〕12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抚顺市林权登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一月一日抚顺市林权登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林权管理,规范林权登记工作,维护森林、林木、林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林权登记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林权,是指国家、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权、使用权,个人所有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的使用权。
本办法所称林权权利人,是指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拥有者。
本办法所称宗地,是指权属统一,界址线闭合的地块,是林权登记的基本单元。
第四条林权登记包括初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第五条市、县(含区,下同)人民政府是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登记发证机关。
林权登记发证的具体事务由市、县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林业主管部门)办理。
国家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个人所有的森林、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由市、县人民政府登记造册,发放林权证,确认所有权或使用权。
未确定使用权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由市、县人民政府登记造册,负责保护管理。
第六条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二章林权初始登记第七条凡未进行林权登记、发放国家统一式样林权证的宗地,林权权利人应当向市、县林业主管部门提出林权初始登记申请,办理林权初始登记。
林业政策法律法规(二)
2.流转的对象: (1)用材林 流转的对象:
(2)经济林 (3)薪炭林
经济林
薪炭林
用材林
3.流转的形式: (1)林木(活立木)的转让,包括以培育、经 营为目的的林木折价和林木采伐权转让。 (2)林地、宜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拍卖
(3)林地使用权租赁经营
4.流转的限制条件:
(1)用途限制:即转让后不得改变林地的 用途。
村民看见山上起火报告乡政府,乡 政府立即组织人员前往扑救。由于当地 已连续25天无雨,空气非常干燥,火势 异常猛烈,大火在4日晨被扑灭。经测算, 火灾过火面积为1395亩,造成直接经济 损失近30万元。警方调查火灾原因后逮 捕了梁某。
问:结合所学过的知识, 分析卖酒乡森林火灾给 了我们哪些教训?
第四节 森林保护的法律规定
一、森林防火 (1)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
(2)森林防火工作的方针是“预防为主,积极消灭。” (3)预防森林火灾的工作主要有:规定森林防火期 和森林防火戒严期;在林区设置防火设施。 (4)扑救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是公民应 尽的义务。 (5)扑救森林火灾的善后工作。
森林法
泛指一切与森林资源有关的规范 广义:性文件,包括法律、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自治条 例和单行条例等。 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狭义:员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 林法》。
1984年9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七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自 1985年1月1日起施行。
森林:防护林、用材林、经济林、 薪炭林和特种用途林等五类。
防护林——海滩防护林
特种用途林
特种用途林:是以国防、环境保护、 科学实验等为主要目的的森林和林木。
1.林权确权登记工作的主要流程和模式
1.林权确权登记工作的主要流程和模式下载温馨提示:该文档是我店铺精心编制而成,希望大家下载以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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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地 林地 有关法律法规依据
草地林地有关法律法规依据《土地法》第十一条确认林地、草原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确认水面、滩涂的养殖使用权,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依法改变土地权属和用途的,应当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第二十一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行分级审批。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
《全国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纲要》第三章全面保护林地第一节严格用途管制严格控制林地转为其他农用地。
第六章规划实施保障体系第二节健全管理制度加强林地林权管理。
规划一经批准,对确认的林地,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统一确权发放林权证,做到图、文、表一致,人、地、证相符。
对已发放林权证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稳定林权;《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二条森林资源,包括森林、林木、林地以及依托森林、林木、林地生存的野生动物、植物和微生物。
森林,包括乔木林和竹林。
林木,包括树木和竹子。
林地,包括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以及竹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
第三条国家依法实行森林、林木和林地登记发证制度。
依法登记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权、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森林、林木和林地权属管理档案。
第四十三条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至30元的罚款。
《草原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草原规划、保护、建设、利用和管理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草原,是指天然草原和人工草地。
第二十条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与环境保护规划、水土保持规划、防沙治沙规划、水资源规划、林业长远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其他有关规划相协调。
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释义【考试必备】
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释义第一条为了规范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以下简称林权)登记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 制定本办法。
【释义】本条明确了制定本办法的目的和依据。
森林、林木、林地权属管理是林业建设和发展的基础 是森林资源管理的核心 只有权属稳定、产权清晰 林区才能安定、经济发展才能得到保证。
早在1981年 中共中央、国务院就发出了《关于保护森林发展林业若干问题的决定》 在全国开展了以稳定山权林权、落实林业生产责任制确定责任山和划定自留山为核心的稳权发证工作 简称林业“三定”工作。
三定工作的开展 一方面解决了过去多少年来林权不清的问题 调处了大量的山林权属纠纷 消除了林区社会不稳定的因素 另一方面也调动了广大人民群众发展林业的积极性 但是由于当时没有明确的法规规定 带有政府组织号召、群众参与的运动性质 工作粗放、缺少规范。
虽经核发了林权证 但林权证式样没有统一 重发、漏发的现象普遍存在 留下了不少隐患。
加之这项工作在以后的工作中没有纳入各级政府和林业部门的日常工作 到1984年之后各地基本上完全停止了 有的地区还没有完成 确权发证率没有达到100%。
目前来看 十多年的时间林权发生了大量的变化 森林、林木、林地归属没有及时给予确定 造成权属混乱 争议不断 这不仅给林权管理带来较大困难 客观上也影响了林权证的法律地位 林权管理的滞后 影响了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林业发展的积极性。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 健全森林资源管理制度 保障森林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经营森林资源 参与市场竞争的合法权益 必须使林权管理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 要对变化了的林权及时予以登记并核发证书。
具体依据 1998年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条规定“国家所有的和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 个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 发放证书 确认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00.01.29•【文号】国务院令第278号•【施行日期】2000.01.29•【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8号)现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朱镕基2000年1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下简称森林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森林资源,包括森林、林木、林地以及依托森林、林木、林地生存的野生动物、植物和微生物。
森林,包括乔木林和竹林。
林木,包括树木和竹子。
林地,包括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以及竹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
第三条国家依法实行森林、林木和林地登记发证制度。
依法登记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权、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权属证书式样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规定。
第四条依法使用的国家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按照下列规定登记:(一)使用国务院确定的国家所有的重点林区(以下简称重点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单位,应当向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以及由使用者所有的林木所有权;(二)使用国家所有的跨行政区域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由该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以及由使用者所有的林木所有权;(三)使用国家所有的其他森林、林木和林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以及由使用者所有的林木所有权。
未确定使用权的国家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负责保护管理。
2022年福建省林权登记管理办法
福建省林权登记管理方法目前我国林权正在进行,这将有利于对林权制度的研究和完善,反过来林权制度的研究和完善也为林权提供理论依据。
下文是福建省林权登记管理方法,欢送阅读!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了标准林权登记行为,加强林权管理,保护林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森林法》、《物权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林权设立、变更、消灭,以及依法将林权进行抵押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登记。
本条例所称林权是指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权、使用权。
第三条林权登记应当遵循公开、及时、准确、便民的原那么。
依法登记的林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害。
第四条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由同级人民登记造册,核发《林权证》,确认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一)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级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国家级森林公园、省属国有林场经营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以及使用国家所有的跨设区的市行政区域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向省人民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二)设区的市行政区域内使用国家所有的跨县(市、区)行政区域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向设区的市人民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三)县(市、区)行政区域内除本款第(一)、(二)项规定以外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向该县(市、区)人民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
省、设区的市人民核发《林权证》后通知有关的市、县(区)人民。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明确专门的林权管理机构,承办林权登记具体工作。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五条林权权利人应当以宗地为单位申请林权登记。
委托代理人申请林权登记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和明。
境外申请人委托他人代理的,其授权委托书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认证。
第六条申请林权登记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林权登记申请表;(二)申请人的明;(三)申请登记事项的证明材料;(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材料。
全文学习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修订森林法,是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重要立法成果。
修订后的森林法以建设生态文明为目标,将“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 山”和绿色发展的理念贯穿在整部法律中,成为全行业全社会遵守 的行为准则,是生态文明建设的一项重大成果。
修订森林法,是全面深化林业改革的制度保障。
深化改革和依法治国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过程中如同“鸟之两 翼”“车之双轮”,缺一不可。近年来,国有林场改革和重点国有 林区改革全面展开,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全面深化。本次森林法修订 将实践检验行之有效的改革举措及时转化为法律规范,强化了立法 对林业改革发展的引领和保障。
国家实行天然林全面保护制度,严格限制天然林采伐,加 强天然林管护能力建设,保护和修复天然林资源,逐步提高 天然林生态功能。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国家保护古树名木和珍贵树木。禁止破坏古树名木和珍贵 树木及其生存的自然环境。
五、造林绿化
国家统筹城乡造林绿化,开展大规模国土绿化行动,绿化 美化城乡,推动森林城市建设,促进乡村振兴,建设美丽家园。 国家鼓励公民通过植树造林、抚育管护、认建认养等方式 参与造林绿化。
新修订的森林法在结构上作了较大调整,
从1998年森林法7章扩展至9章,条文 数从49条增加到84条。
在修改总体思路上,把握国有林和集体林、 公益林和商品林两条主线,建立和完善了 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制度。
一是森林权属制度
“森林权属”一章明确了森林、林木、林地的权属, 确定了国有森林资源的所有权行使主体,规定了国 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森林资源流转的方式和条件, 强调了国家、集体和个人等不同主体的合法权益。
全文学习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 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修订)
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制度
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制度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制度是指对林业资源进行权属认定和登记的一种制度。
林木和林地是自然资源中的重要部分,其合理利用和保护对于维护生态平衡、实现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因此,建立健全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制度是保障林业资源可持续利用的重要措施。
首先,能够确保林木和林地的合法所有权。
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权是决定其使用、转让和利益分配的基础。
通过对林木和林地进行权属登记,可以明确每块林地和每株树木的所有人,并对其产权进行保护,防止非法占有和滥伐滥砍,保障林业资源的合法利用。
其次,能够减少纠纷和争议,促进林业管理的顺利进行。
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权界定不清晰容易引发纠纷和争议,影响林业资源的合理管理和利用。
通过权属登记制度,能够明确林木和林地的归属,降低因权属争议而产生的纠纷,为林业管理提供基础。
第三,能够促进林业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林木和林地的合法所有人有责任和义务对其进行合理利用和保护。
通过权属登记制度,可以明确所有人的权益和责任,将合理利用和可持续发展的理念融入到林业资源的管理和利用当中,促进林业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第四,能够提高林木和林地的价值。
权属登记制度可以为林木和林地赋予明确的产权,使其成为可以流通、转让和抵押的财产。
这样一来,林地的流转和经营活动将更加便利,也会促进林木和林地的价值提升,为林业经济的发展提供支撑。
鉴于以上前述,建立健全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制度是保障林业资源可持续利用的必要举措。
在制度建设过程中,应当注重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首先,要建立健全的法律法规体系。
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制度的建立需要有相关的法律法规作为指导。
相关法律法规应明确权属登记的程序和要求,明确所涉及的权益关系和责任义务,并为权属登记制度的实施提供法律保障。
其次,要建立统一、健全的权属登记机构。
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应有专门的机构负责实施,该机构应具备一定的能力和专业性,能够确保登记工作的公正、准确和高效。
第三,要保障权属登记的信息安全和保密。
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 (2)
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
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是指国家对林木和林地权属
进行登记管理的一系列规定和程序。
该办法的目的是确保
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权合法、权益得到保护,并为国家的林
木资源管理提供依据。
具体的管理办法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登记主体:规定了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的主体是国家有
关林业管理部门或者授权的登记机关。
2. 登记标准:规定了林木和林地所有权的条件和证明材料,包括相关的契约、证书、合同、调查报告等。
3. 登记程序:规定了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的具体程序,包
括申请登记、审查登记资料、登记决定等。
4. 登记效力:规定了登记后的林木和林地权属是具有法律
效力的,具备保护和继承等权益。
5. 登记管理:规定了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后的管理要求,
包括登记信息的更新、公示、变更等。
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的出台,为保护林木资源的
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和制度保障,同时也为林业管理提供
了有效的管理手段和依据。
通过建立健全的登记管理机制,可以加强对林木和林地的管理和监管,保障资源的可持续
利用和生态环境的保护。
林权证
林权证一、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条森林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
国家所有的和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个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发放证书,确认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国务院可以授权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对国务院确定的国家所有的重点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登记造册,发放证书,并通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
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条国家依法实行森林、林木和林地登记发证制度。
依法登记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权、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权属证书式样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规定。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保护森林发展林业若干问题的决定》(一)国家所有、集体所有的山林树木,或个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以及其他部门、单位的林木,凡是权属清楚的,都应予以承认,由县或者县以上人民政府颁发林权证,保障所有权不变。
各级党委和人民政府,必须尽快作出部署,组织力量在明春以前完成这项工作。
凡林权有争议的,由有关政府,组织有关双方,协商解决。
协商无效时,提请人民法院裁决。
在纠纷解决之前,任何一方都不准砍伐有争议的林木,违者依法惩处。
《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以下简称林权)登记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林权权利人是指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拥有者。
《国家土地管理局办公室关于林地发证问题的复函》发文单位:国家土地管理局办公室发布日期:1990-1-20 执行日期:1990-1-20安徽省土地管理局:你局1990年6月9日(90)皖土(籍函)字第01号《关于林地发证问题的请示》收悉,现答复如下:《土地管理法》第五条和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发〔1986〕7号文件规定,全国土地实行统一管理,国务院土地管理部门主管全国土地的统一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内的土地的管理工作。
2023年度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
2023年度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2023年度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为了规范林木和林地的权属登记管理工作,保护和利用林木和林地资源,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林木和林地资源的合法权益,促进林业可持续发展,建立健全的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制度,本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
第二条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应遵循公正、透明、便利的原则,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确保登记数据的真实准确,保护林木和林地资源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林业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的指导和监督,做好服务和保障工作,保证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工作的正常运转。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林木”,指人工种植的、在林业部门行政管辖范围内及林业部门认定的非人工种植的森林植被,包括天然林和人工林。
本办法所称“林地”,指具有森林植被的土地,包括天然林地、退耕还林地、人工林地、林果园、竹林、桑园、茶园等。
第二章权属登记第五条林木和林地的权属登记,应由林业主管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负责实施,并由其分级分层建立统一的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机构、管理机构和服务机构。
第六条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应当依据林木和林地的规模、数量、所有权形式、使用权形式、位置、经济性质等因素确定登记方式。
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方式包括现场核实、文献审查、调查摸底等方式。
第七条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应当采用统一的权属证书,并在权属证书上标明权属范围、权属形式、权利人姓名、证书编号、签发日期、有效期等信息。
第八条林木和林地权属变更登记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所有权人提出书面申请;(二)变更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要求;(三)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包括权属证书、土地证、房产证、承包合同等;(四)进行核实、审查后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要求。
第九条林木和林地权属遗失登记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申请人有合法权益;(二)书面申请,并附上申请人的身份证等有效证件;(三)提交曾经登记的权属证书遗失证明或公安机关出具的丢失声明、认定书等证明文件。
森林法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00年1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8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三条国家依法实行森林、林木和林地登记发证制度。
依法登记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权、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权属证书式样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规定。
第十五条国家依法保护森林、林木和林地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经营者依法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
用材林、经济林和薪炭林的经营者,依法享有经营权、收益权和其他合法权益。
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的经营者,有获得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权利。
第十六条勘查、开采矿藏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工程,需要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的,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用地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预交森林植被恢复费,领取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
用地单位凭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受理建设用地申请。
(二)占用或者征收、征用防护林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的,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林地及其采伐迹地面积35公顷以上的,其他林地面积70公顷以上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面积低于上述规定数量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
占用或者征收、征用重点林区的林地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核。
(三)用地单位需要采伐已经批准占用或者征收、征用的林地上的林木时,应当向林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
(四)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未被批准的,有关林业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不予批准通知之日起7日内将收取的森林植被恢复费如数退还。
第二十七条国家保护承包造林者依法享有的林木所有权和其他合法权益。
未经发包方和承包方协商一致,不得随意变更或者解除承包造林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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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制度
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市林业局森林资源管理科
责任人:承办人A、承办人B,科长、分管副局长、局长
二、权力行使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3条第2款规定,“国家所有的和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个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发放证书,确认所有权或者使用权”;《黑龙江省森林管理条例》第11条规定,“国家和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林地,个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登记造册,报同级人民政府核发《林权证》,确认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3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三、所需材料
1、林权登记申请表;
2、个人身份证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法定代理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载明委托事项和委托权限的委托书;
3、申请登记的森林、林木和林地权属证明文件;
4、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有关文件。
林权权利人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林权登记申请表;
(二)林权证;
(三)林权依法变更或者灭失的有关证明文件。
四、受理
1、林权权利人应当根据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提出登记申请,经资源科对林权权利人提交的申请登记材料进行初步审查。
认为林权权利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本办法规定的,应当由审批科予以受理;认为不符合规定的,应当说明不受理的理由或者要求林权权利人补充材料。
2、对已经受理的登记申请,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森林、林木和林地所在地进行公告。
公告期为30天。
由资源科科长指派承办人履行公告程序;
五、审查与决定
由资源科科长指派承办人进行外业勘察和内业整理;对经审查符合下列全部条件的登记申请,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登记:
(一)申请登记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位置、四至界限、林种、面积或者株数等数据准确;
(二)林权证明材料合法有效;
(三)无权属争议;
(四)附图中标明的界桩、明显地物标志与实地相符合。
对经审查不符合规定的登记条件的登记申请,登记机关应当不予登记。
在公告期内,有关利害关系人如对登记申请提出异议,登记机关应当对其所提出的异议进行调查核实。
有关利害关系人提出的异议主张确实合法有效的,登记机关对登记申请应当不予登记。
对不予登记的申请,登记机关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提出登记申请的林权权利人告知不予登记的理由。
对于经过登记机关审查准予登记的申请,由承办人报科长初步审核后,经主管局长、局长审核,报
市政府审批,应当及时核发林权证。
由资源科制作林权证,由审批科向申请人发放林权证。
发现林权证错、漏登记的或者遗失、损坏的,有关林权权利人可以到原林权登记机关申请更正或者补办。
登记机关应当配备专(兼)职人员和必要的设施,建立林权登记档案。
登记档案应当包括下列主要材料:
(一)规定的申请材料;
(二)林权登记台帐;
(三)涉及的异议材料和登记机关的调查材料和审查意见;
(四)其他有关图表、数据资料等文件。
登记机关应当公开登记档案,并接受公众查询。
六、办理时限
对经审查符合条件的登记申请,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登记。
七、收费标准
黑龙江省物价局财政厅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林权证工本费和林权勘测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黑价联字〔2002〕4号文件。
收费标准为每证5元。
八、公开公示
本制度将在牡丹江政府门户网站(林业局网页)长期公布(/)。
九、监督检查
执行《市林业局关于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
十、责任追究
执行《市林业局关于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办法》。
附:林木、林地权属登记制度流程图
林木、林地权属登记制度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