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跨学科分析范式的适用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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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跨学科分析范式的适用问题研究

法与经济学分析范式是用经济学的方法研究法律规则和法律制度的形成、运行及效果,是法学与经济学互动融合的产物。跨学科研究范式和法与经济学自从产生就存在逻辑勾连,经济属性、发展本位、效益价值以及限权理念和法与经济学分析范式的契合决定了法与经济学分析范式在跨学科研究中的适用。这种适用对于丰富经济学与法学的理论基础以及强化经济学与法学的当代使命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标签:法与经济学;经济法学;研究范式

法与经济学分析范式是用经济学的方法研究法律规则和法律制度的形成、运行及效果,是法学与经济学互动融合的产物。跨学科研究范式和法与经济学自从产生就存在逻辑勾连,加上经济属性、发展本位、效益价值以及限权理念和法与经济学分析范式的契合决定了法与经济学分析范式在跨学科研究中的适用。这种适用对于丰富经济学与法学的理论基础以及强化经济学与法学的当代使命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跨学科范式的命名特征

1.基于法学的视角,一般称“经济分析法学”(Jurisprudence of Economics Analysis)、“经济法理学”(Jurisprudence Analysis)、“经济学法学”(Ee onomicsJurisprudence)。钱弘道认为:“从法学的角度看,‘经济分析法学’则更能够反映该学科的特征,本书(即《经济分析法学》——笔者注)采用‘经济分析法学’这个名称,而且‘经济分析法学’也合乎西方法学流派的命名传统,因此,‘经济分析法学’适合作为最终的相对统一的学科名称。”

2.基于经济学的视角,一般称“法经济学”(Economicsof Law)、“法律经济学”(LegaI Economics)、“法律一经济学”(Law-Economics)、“法律的经济分析”(Economic Ana lysis of Law)、“法律的经济方法”(Economics of Law)。而“法经济学”的称法在我国最为普遍,这一点可以从从中国学术期刊网(CNKI)的论文名称得出结论。

3.基于法学与经济学互动的视角,一般称“法与经济学”(L_dw and Economics)、“法和经济学”、“法或经济学”(Law or Economics)、“经济学与法律”(Economics and Law)。而“在其发源地美国,学者们现已统一称呼其为‘法和经济学”。

本文赞同“法与经济学”。的称谓。原因在于“法与经济学”表明的是法学与经济学两个学科的互动,即“既要对法律进行经济分析,又要对经济进行法律分析;既要分析经济系统的运行对法律的影响,又要注重分析法律系统的运行对经济系统的运行的影响”。

二、分析范式中方法论的引入

法与经济学产生后得到很高的评价。台湾学者简资修认为它是“一个自主但开放的法学观点。另一位台湾学者林立认为它是“一股奔腾的当代思潮。”如果引证率可以测度影响力,那么当仁不让,波斯纳是在世的卓有影响的法学家”,从一个侧面说明其在学界的重要地位。法与经济学首先进入经济法学领域,随后进入民法、刑法和宪法等领域,最后被贝克尔运用于分析“人类的一切行为”。

法与经济学有新(现代)、旧(老或传统)之分,其分界点是科斯的论文《社会成本问题》以及卡拉布雷西的论文《关于风险分配与侵权法的几点想法》的发表。

乔治·梅森大学的查尔斯·罗利(Charles K.Rowley)在其1989年发表的《公共选择与法律的经济分析》一文中提出,经济分析法学是“运用经济理论和计量经济学方法检验法律和立法制度的形成、结构、演化和影响”。尼古拉斯·麦考罗和斯蒂文-曼德姆将经济分析法学定义为“运用经济理论(主要是微观经济学及其福利经济学的基本概念)来分析法律的形成、法律的框架和法律的运作以及法律与法律制度所产生的经济影响”的学科。因此,依此类推,经济法学的经济学分析,主要就是运用经济理论(主要是微观经济学及其福利经济学的基本概念)和计量经济学方法检验法律制度的形成、结构、演化和影响。“法经济学最初引入经济方面的研究,主要体现在托拉斯法(反垄断法)、贸易管制法、税法及公用事业管理法等领域,意在说明这些法律重视运用经济学原理和目标,指出其中的经济学术语的含义,因此主要是对法律进行分析的和注释(这种做法至今仍很重要),其后才注重对法律的评价(即探讨法律的影响、理解法律为何如此、法律应该是如何——笔者注)。在分析方面,它说明经济与法的跨学科研究宗旨应该是效益。在评价方面,它侧重探索和预测跨学科融合的效益,并力图以此指导立法和司法,创新法律意识,以促进综合效益的提高。”

目前,我国关于经济与法的跨学科研究基础理论和具体制度尤其是后者的经济分析的成果已经是汗牛充栋。他们运用成本一效益理论、均衡理论、需求与供给理论、理性假设理论等对公司法、企业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反垄断法、社会分配法等法律制度或其内部的某个具体问题进行了较为洋尽的经济学分析,这些对丰富跨学科分析的基础理论、完善经济与法的具体制度都提供了理论依据。

三、法与经济学分析范式的适用性分析

法与经济学在方法论上运用经济学的理念和方法研究法律运作,以符合人类社会高效发展的利益需求。

(一)经济法的经济属性和法与经济学分析的契合

经济性是经济法的一个重要的特征。经济法学的经济性主要体现在调整对象的经济性、法益目标的经济性、运行机制的经济性以及效果评价的经济性上。被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是商品、资本、价格、货币等多重要素的集合体与交互体,

跨学科范式的调整目标在于将这些生产要素在政府与私人之间、国家与市场之间以权利义务的关系形式配置得合理与和谐、公平与有效。所以,经济法的研究就不能不涉及经济学研究所揭示的经济规律。任何一个反映经济规律的现代经济学研究成果,我们都不应当把它看成是法律的“异己”力量,相反,它是人类对经济现象长久研究的结晶,这种结晶在很大程度上往往会作为一个国家的政策导向甚至是立法的依据。研究经济法的问题,应当从经济到法律,再从法律到经济,而不是从法律到法律,从法学概念到法学概念。

(二)经济法的发展本位和法与经济学分析的契合

经济法的发展目标在于促进经济快速、公平、安全地发展。在促进经济快速发展方面,其主要从制度供给上通过界定初始产权、排除市场障碍、促进财富的再次分配,从制度效能上通过直接诱导经济增长发挥政府在资源与信息上的能力优势,将宏观调控政策置换为法律而发挥功效。在促进经济公平发展方面,其主要体现在通过规范手段尽可能消弭地区之间发展不均衡现象以达到地区发展公平的目的,通过注重控制代际之间由于自利性的极度膨胀而给缺位的下一代带来的损害以实现可持续发展。在促进经济安全发展方面,其主要通过对整体经济秩序的协调以维护市场的基本秩序与交易安全,通过合理配置与市场适当的国家经济资源以营造符合国家整体安全需要的发展环境。

经济法的发展目标就是从制度供给上对经济产生影响的角度来强调的,这正是法与经济学的重要内容之一。因此,有学者认为,“当务之急是加强这一方面的研究。它不仅有助于丰富新制度主义法经济学的理论库,而且有助于检验我国法律制度变迁的效率。而更长远的目标则是努力让二者互动起来,而不是自说自话,真正实现‘从经济学的角度看法律,从法律的角度看经济学’的有益结合”。

(三)经济法的效益价值和法与经济学分析的契合

经济与法的跨学科研究的发展史表明,经济效益是市场社会制度的基本价值取向。因此,提高经济效益是我国全部经济工作的重点和归宿,同时也是国家加强经济立法追求的终极价值目标。

经济法以效益作为基本价值取向,具有坚实的经济学理论基础。产权学派和新制度经济学派主张制度是内生的,因此它对经济增长的影响重大。一方面,经济的增长催生经济制度,另一方面,经济制度的安排会影响经济增长。经济法作为以法的形式表现出来的经济制度,干预经济运行的目的是为了促进而不是阻碍经济的增长,经济法促进经济增长的结果最基本的表现形式就是效益的提高,因此,努力促进效益的提高,自然地成为跨学科融合最基本的价值取向。

(四)经济法的限权理念和法与经济学分析的契合

经济法主张的国家干预是授权与限权有机结合的干预,其理论强调国家干预是对国家经济职能的一种完善,它并不必然带来国家权力的滥用,相反,现代经济制度所体现的国家干预,是建立在对国家的有限理性这一哲学认识基础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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