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封市金融扶贫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汴政办[2016]95号
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封市金融扶贫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封市金融扶贫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汴政办[2016]9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开封市金融扶贫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8月16日开封市金融扶贫实施办法(试行)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开封市委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实施意见》(汴发〔2016〕4号)精神,切实加大金融扶贫力度,进一步支持产业发展,带动贫困户(指建档立卡贫困户)稳定脱贫,确保如期完成我市脱贫攻坚任务,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基本原则(一)政府主导。
全市金融扶贫工作由市政府制定政策、统一领导、全面部署,各县(区)政府具体组织、强力推动。
(二)金融支持。
健全金融扶贫工作机制,创新扶贫开发金融服务方式,提升金融支持精准扶贫效能。
(三)风险保障。
设立扶贫贷款风险补偿基金(以下简称风险补偿金),完善风险分担补偿机制,有效分担扶贫金融风险。
(四)产业发展。
坚持统筹兼顾与因地制宜相结合,根据我市“三农”发展和扶贫工作实际,创新金融产品,支持涉农产业发展,支持吸纳贫困户就业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
(五)贫困户受益。
引导贷款企业积极吸纳贫困户就业,加大对有条件的贫困农户小额贷款投放力度,实现贫困人口脱贫。
二、各方职责采取“政府+保险公司+担保公司+银行业金融机构”四位一体的模式推动金融扶贫工作,各方具体职责为:(一)县(区)政府1.设立风险补偿金。
神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神木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神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神木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神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12.29•【字号】•【施行日期】2018.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神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神木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事业机构,各工业园区管委会,职业技术学院,大柳塔镇级小城市综合改革试验区:《神木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神木市人民政府2017年12月29日神木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进一步强化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保障扶贫资金项目质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陕西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陕财办农〔2017〕90号)、《陕西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评价办法》(陕财办农〔2017〕162号)、《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涉农整合资金使用管理工作导引》(陕脱贫办函〔2017〕55号)、《加快扶贫资金支出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工作导引》(陕脱贫办函〔2017〕82号)、《榆林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榆政财农〔2017〕90号)、《榆林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监管及责任追究办法》(榆政财发〔2017〕28号)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包括上级下达的和市本级财政安排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
上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是指中央、省级和榆林市财政下达的扶贫发展资金、以工代赈资金、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和上级下达的其它专项扶贫资金。
市本级安排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是指根据我市脱贫攻坚的实际需要,由市脱贫攻坚领导小组研究同意,项目计划统一由市扶贫办下达的各类专项扶贫资金。
通过其他渠道安排的农村危房改造、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医疗、社保等社会事业发展资金用于扶贫项目的,利用公用经费安排的扶贫项目资金和纳入涉农资金整合范围的财政资金均不计入财政专项扶贫资金。
新版扶贫小额信贷政策(关于进一步完善扶贫小额信贷有关政策的通知)
2021年四部委联合发文规范和完善扶贫小额信贷管理中国银保监会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___扶贫办联合发布《___规范和完善扶贫小额信贷管理___》近日,中国银保监会、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___办联合印发了《___规范和完善扶贫小额信贷管理___》(以下简称《__》),对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扶贫小额信贷重点工作作出安排部署。
《__》从坚持和完善扶贫小额信贷政策、切实满足建档立卡贫困户信贷资金需求、稳妥办理续贷和展期、妥善应对还款高峰期、进一步完善风险补偿机制、分类处置未直接用于贫困户发展生产的扶贫小额信贷、强化___保障等方面提出了规范健康发展扶贫小额信贷的具体措施。
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明确了发展扶贫小额信贷的总体要求。
必须坚持两手抓、两促进,即一手抓精准投放,能贷尽贷;一手抓规范完善管理,防范化解风险。
二是重申了扶贫小额信贷的政策要点。
坚持“5万元以下、3年期以内、免担保免抵押、基准利率放贷、财政贴息、县建风险补偿金”的政策要点。
扶贫小额信贷支持对象应包含已脱贫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借款人年龄上限可放宽到65周岁。
扶贫小额信贷及续贷、展期在脱贫攻坚期内各项政策保持不变。
三是强调了扶贫小额信贷用途。
要充分满足建档立卡贫困户的扶贫小额信贷资金需求。
坚持户借、户用、户还,精准用于贫困户发展生产,不能用于非生产性支出,继续禁止将新发放的扶贫小额信贷以入股分红、转贷、指标交换等方式交由企业、政府融资平台或其他___使用。
四是提出了防范化解风险的政策措施。
明确了办理扶贫小额信贷续贷、展期的条件和期限。
要求稳妥处置逾期贷款,妥善应对还款高峰期。
要求进一步完善风险补偿机制,科学合理确定风险补偿金规模,明确风险补偿启动条件及程序。
对已发放的、未直接用于贫困户发展生产的扶贫小额信贷,要加强监管,建立台账,分类处置。
第1页共7页五是明确了相关部门职责分工。
将扶贫小额信贷质量、逾期贷款处置等情况纳入地方党委、政府脱贫攻坚年度考核内容,定期通报扶贫小额信贷工作开展情况。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8.09•【字号】鄂政办发[2004]117号•【施行日期】2004.08.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鄂政办发[2004]117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湖北省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0四年八月九日湖北省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财政扶贫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财政扶贫资金使用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扶贫开发工作的要求和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扶贫资金是国家为改善贫困地区生产和生活条件,提高贫困人口生活质量和综合素质,支持贫困地区发展经济和社会事业而设立的财政专项资金。
第三条适用本办法的财政扶贫资金包括中央和我省各级财政安排的财政扶贫资金(含以工代赈资金、老区发展资金、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和项目管理费,下同),以及其他用于扶贫的财政性资金。
第二章资金筹措第四条中央安排我省的财政扶贫资金。
第五条省级财政扶贫资金由省级财政列入年度预算,根据扶贫开发事业发展需要和财力状况逐年增加。
第六条市(州)、县(市)要合理调整支出结构,努力增加扶贫资金支出预算。
第三章资金使用第七条中央和省财政安排的扶贫资金用于国家和省确定的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重点贫困乡(镇)、村以及省政府确定的老区乡(镇)、少数民族地区,以贫困乡(镇)、村、贫困户作为资金投放、项目实施的对象,其中:金用于国家和省确定的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市)的资金比例不得低于80%,坚持集中投入,整村推进。
第八条财政扶贫资金主要金用支持解决农村人口温饱问题和帮助贫困人口脱贫致富的相关项目。
具体包括:(一)乡(镇)、村道路(含桥、涵)、基本农田,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包括小型雨水集蓄利用工程),人畜饮水、贫困农户改水、改厕、改灶、建牲畜栏、建沼气池和异地移民的扶贫开项目等基础设施建设。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扶贫小额信贷贴息资金及风险补偿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扶贫小额信贷贴息资金及风险补偿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6.16•【字号】新政办发〔2016〕88号•【施行日期】2016.06.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扶贫小额信贷贴息资金及风险补偿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新政办发〔2016〕88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自治区财政厅编制的《自治区扶贫小额信贷贴息资金及风险补偿金管理办法》已经自治区党委财经领导小组2016年第3次会议审议通过,现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6月16日自治区扶贫小额信贷贴息资金及风险补偿金管理办法自治区财政厅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创新发展扶贫小额信贷的指导意见》(国开办发〔2014〕78号)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的意见》(新党发〔2016〕2号)的要求,推进扶贫小额信贷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扶贫小额信贷,主要是指由县级人民政府提供风险补偿,由银行业金融机构对辖内国家建档立卡贫困户(以下简称“贫困户”)发放的免抵押、免担保信用贷款。
贷款主要用于贫困户发展扶贫特色优势产业,增加收入。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扶贫小额信贷财政贴息资金(以下简称“贴息资金”),是指县级人民政府对贫困户扶贫小额信贷利息给予的补贴资金。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金(以下简称“风险补偿金”),是指县级人民政府设立的,对扶贫小额信贷发生的坏账损失进行风险补偿的资金。
第五条县级人民政府是扶贫小额信贷工作的责任主体,建立扶贫小额信贷成效和扶贫工作业绩挂钩的工作机制,促进贫困户的贷款比例、规模增长和满足率提高。
【民政办法】河北省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民政办法】河北省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促进我省扶贫小额信贷工作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等七部门《关于全面做好扶贫开发金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65号)和国务院扶贫办、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保监会等五部门《关于创新发展扶贫小额信贷的指导意见》(国开办发[2018]78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资金(以下简称风险补偿金)是包括扶贫资金在内的各种用于补偿扶贫小额信贷发生的坏账损失资金及其孳生的存款利息。
第三条风险补偿金补偿对象为使用扶贫小额信贷产品的建档立卡贫困户。
第四条各县金融扶贫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工作的统一领导。
县扶贫部门负责编制风险补偿资金投入年度预算、监督风险补偿金执行及使用安全、绩效评价、信息公开等,会同财政部门做好风险补偿审核工作。
县财政部门负责审核风险补偿金年度预算编制、按规定及时拨付资金。
第五条风险补偿金要按照《河北省金融扶贫富民工程实施方案》有关精神及时足额存入合作金融机构,存入方式和利息结算方式由县扶贫办和合作银行协商提出意见,报县金融扶贫工作领导小组确定。
风险补偿金要专款专用,实行专账核算,未经县金融扶贫领导小组确认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
第六条建档立卡贫困户小额贷款形成的坏账损失,由合作金融机构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定程序进行认定。
对于符合下列条件的,所涉及的坏账损失,由风险补偿金和合作银行按80%和20%比例分担。
1.借款人死亡、丧失劳动能力等原因丧失收入来源或收入不足清偿贷款的;2.因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因素,对借款人生产经营活动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3.县金融扶贫工作领导小组认定需要进行补偿的。
第七条贷款人承担还款责任。
对贷款人无法按期偿还、合作银行在不少于两次有效催收、持续追索2个月(含)以上、且符合第六条规定的,由合作银行向县扶贫办提出补偿申请,并提交借款合同、借款凭证、利息清单、逾期催收通知书、风险认定书等资料。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做好2018年银行业三农和扶贫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做好2018年银行业三农和扶贫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8.02.14•【文号】•【施行日期】2018.02.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做好2018年银行业三农和扶贫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邮储银行: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中发〔2018〕1号)精神,现就银行业做好2018年三农和扶贫金融服务工作通知如下:一、统一思想认识,切实提升服务乡村振兴能力各级监管部门和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和全国金融工作会议部署要求,以更大的决心、更明确的目标、更有力的举措,更好满足乡村振兴多样化金融需求。
坚持稳中求进总基调,把普惠金融重点放在乡村,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为三农金融服务工作总抓手,聚焦农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档立卡贫困户和深度贫困地区,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力量,进一步健全农村金融体系,加大金融资源倾斜力度,力争全年涉农贷款持续增长、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和精准扶贫贷款增速高于各项贷款增速、基础金融服务覆盖面进一步扩大。
二、回归本源,明确定位,形成三农金融服务合力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回归服务实体经济的本源,坚守定位,深入推进三农和扶贫金融服务专业化体制机制建设,形成各具特色、相互补充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
政策性银行要专注政策性业务领域,加大对乡村振兴的中长期信贷支持。
开发银行要加大对农业农村基础设施等方面的中长期信贷投放。
农发行要继续加大对粮食多元化市场主体入市收购、重大水利工程、高标准农田建设等领域的支持力度。
开发银行、农发行要发挥扶贫金融事业部作用,完善金融扶贫“四单”工作机制,优先保障扶贫信贷规模。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小额信贷扶贫管理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小额信贷扶贫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6.19•【字号】云政发[2000]93号•【施行日期】2000.06.19•【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小额信贷扶贫管理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00〕93号)各州、市、县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省的小额信贷扶贫管理工作,管好用好小额信贷扶贫资金,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现将《云南省小额信贷扶贫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二000年六月十九日云南省小额信贷扶贫管理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更进一步规范、完善小额信贷扶贫管理工作,管好用好小额信贷扶贫资金,不断提高小额信贷扶贫效果,根据《中国农业银行云南省分行“小额信贷”扶贫贷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小额信贷扶贫工作的实际,重新(修订)完善《云南省小额信贷扶贫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小额信贷扶贫是银行、财政、社会力量向贫困农户提供小额有偿有息的信贷资金,实行“有偿使用、小额短期、整贷零还、小组联保、滚动发展”的原则,并指导帮助支持贫困农户实现可持续发展的一种全新的扶贫方式。
同时并将贯穿于解决相对贫困问题的全过程。
第三条小额信贷扶贫以贫困村为重点,以贫困户为对象,是一项行之有效的综合性扶贫措施,金融系统,扶贫、财政以及妇联、共青团等部门应密切合作,各司其职,推动我省小额信贷健康、有序、快速发展。
二、机构设置与职责第四条省、地州市、县在同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内设立小额信贷扶贫领导小组及工作机构。
省、地州市、县各级农行相应设立管理小额信贷扶贫贷款的机构,确保机构协调上的联系配合。
第五条省小额信贷办公室设在扶贫办内,负责全省小额信贷扶贫的组织实施工作,其主要职责是:1.代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制定全省小额信贷扶贫的总体规划、实施方案以及拟定小额信贷扶贫的有关规定及管理办法等;2.统筹计划,确定规模,调配资金,监测审计,组织对小额信贷扶贫进行政策调研,总结交流经验,加强人员培训;3.宏观指导和监督检查各地和有关部门贯彻执行中央及省委、省政府有关小额信贷的方针、政策,小额信贷的业务工作和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沿河土家族自治县“富民贷”小额信贷发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沿河土家族自治县“富民贷”小额信贷发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1.26•【字号】沿府办发〔2022〕6号•【施行日期】2022.01.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综合规定正文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沿河土家族自治县“富民贷”小额信贷发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县城新区、思州新区管委会,县政府各工作部门:《沿河土家族自治县“富民贷”小额信贷发放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2年1月26日沿河土家族自治县“富民贷”小额信贷发放工作实施方案为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贵州“在乡村振兴中开新局”的重要指示精神,用好用活国家支持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政策,切实满足全县农村人口小额信贷需求,支持其发展生产稳定增加收入,更好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
根据《贵州省乡村振兴局中国农业银行贵州省分行关于印发〈贵州省“富民贷”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黔乡振发〔2021〕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坚持政府主导、惠民利民。
以政策为引导,通过金融机构发放“富民贷”,切实解决农村人口产业发展缺资金、融资缺抵押担保等难题,破解融资瓶颈,让“富民贷”发挥积极惠民作用,更好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助推沿河在乡村振兴中开新局。
二、支持对象及发放方式全县所有农村人口,以户为单位发放。
三、贷款要点(一)贷款金额:3000元以上20万元(含)以下。
(二)贷款期限:5年(含)以内。
对自然灾害、重大疫情、家庭成员人身意外伤害及重大疾病等非主观因素导致暂时不能按时偿还贷款的,可为借款人办理1次贷款展期,展期期限应在风险补偿机制有效期内。
(三)贷款利率:根据借款人信用评级、还款能力、贷款成本等因素综合确定,贷款利率不超过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
关于创新发展扶贫小额信贷的指导意见国开办发〔2014〕78号
关于创新发展扶贫小额信贷的指导意见国开办发〔2014〕78号作者:来源:《中国扶贫》2015年第12期各省(区、市)扶贫办(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扶贫办;财政厅(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银监局;保监局:为贯彻落实《关于创新机制扎实推进农村扶贫开发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3〕25号)和《关于全面做好扶贫开发金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银发〔2014〕65号)的要求,完善扶贫贴息贷款政策和机制,推进扶贫小额信贷工作,促进贫困人口脱贫致富,提出以下工作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扶贫开发战略思想,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创新机制扎实推进扶贫开发的总体部署,把激发建档立卡贫困户内生动力、实现脱贫致富作为创新发展扶贫小额信贷的根本任务,推动财政扶贫政策与金融良性互动,充分发挥金融机构作用,拓展针对建档立卡贫困户的特惠政策措施,为实现新时期《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目标做出贡献。
二、工作目标丰富扶贫小额信贷的产品和形式,创新贫困村金融服务,改善贫困地区金融生态环境。
扶贫小额信贷覆盖建档立卡贫困农户的比例和规模有较大增长,贷款满足率有明显的提高。
努力促进贫困户贷得到、用得好、还得上、逐步富。
三、工作原则(一)精准扶贫、信用贷款。
把提高建档立卡贫困户贷款可获得性作为工作的基本出发点。
在普惠政策的基础上,采取更具针对性的政策措施,进一步完善思路、改进办法、创新方式,提高扶贫小额信贷的精准性和有效性。
对建档立卡贫困户进行评级授信,使建档立卡贫困户得到免抵押、免担保的信用贷款。
(二)政府引导、市场运作。
发挥政府统筹协调作用,注重按市场规则推动扶贫小额信贷持续健康发展,协调金融机构为建档立卡贫困户量身定制贷款产品,完善信贷服务。
金融机构自主调查评审放贷。
(三)加强宣传、尊重意愿。
河北省扶贫办关于印发《河北省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
河北省扶贫办关于印发《河北省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资金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贷款专项资金管理
【发文字号】冀扶办联[2015]13号
【发布部门】河北省扶贫办
【发布日期】2015.05.21
【实施日期】2015.05.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河北省扶贫办关于印发《河北省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冀扶办联〔2015〕13号)
各有关设区市、省财政直管县扶贫办、财政局:
现将《河北省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试点)》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的意见建议,请及时反馈。
2015年5月21日河北省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促进我省扶贫小额信贷工作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等七部门《关于全面做好扶贫开发金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银发[2014]65号)和国务院扶贫办、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保监会等五部门《关于创新发展扶贫小额信贷的指导意见》(国开办发[2014]78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资金(以下简称风险补偿金)是包括扶贫资金在内的各种用于补偿扶贫小额信贷发生的坏账损失资金及其孳生的存款利息。
第三条风险补偿金补偿对象为使用扶贫小额信贷产品的建档立卡贫困户。
第四条各县金融扶贫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工作的统一领导。
县扶贫部门负责编制风险补偿资金投入年度预算、监督风险补偿金执行及使用安全、绩效评价、信息公开等,会同财政部门做好风险补偿审核工作。
县财政部门负责审核风险补偿金年度预算编制、按规定及时拨付资金。
办法》等五个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庆云县金融扶贫风险补偿金管理办法》等五个办法的通知庆云县金融扶贫风险补偿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金融扶贫风险防控,规范金融扶贫风险补偿资金管理,根据省扶贫开发办公室《转发国务院领导小组办公室等部门关于创新发展扶贫小额信贷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鲁扶贫管理字〔2015〕1号)精神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金融扶贫风险补偿金是指用于对全县建档立卡贫困户和能够带动建档立卡贫困村贫困户脱贫致富的新型经营主体贷款风险进行补偿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风险补偿金存入经办银行,实行专户管理、封闭运行,不得挪用。
第二章补偿资金来源及补偿途径第四条金融扶贫风险补偿金初始资金规模为300万元,其中省财政资金200万元、县财政资金100万元。
金融扶贫风险补偿金的银行存款利息也纳入风险补偿资金。
第三章资金管理第五条风险补偿金专户由县金融扶贫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管理,接受县金融扶贫工作领导小组监督和领导。
第六条成立由县长任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县金融扶贫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
每半年召开一次领导小组会议或经小组成员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主要职责为:1.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审核、批准日常管理机构提出的金融扶贫风险补偿金管理制度;对风险补偿资金补偿业务进行指导、考核、审计与监督。
2.审议、批准风险补偿金补偿计划。
3.审议、批准弥补代偿损失方案。
4.审议、核销坏账和变更风险补偿金规模。
第七条领导小组办公室为风险补偿资金日常管理机构。
主要职责为:1.执行领导小组批准的年度补偿计划,组织实施领导小组决议。
2.对领导小组负责,于每年第一季度报告上一年度工作执行情况及本年度工作计划。
3.负责风险补偿资金的日常管理,建立风险补偿资金台账。
4.提请领导小组审议、核销坏账和审议、批准弥补代偿损失方案。
5.提请领导小组审议、调整风险补偿资金补偿规模。
6.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乡镇(街道)及相关管理单位(部门)主要职责是对风险补偿资金补偿事项进行核准并签署意见,协同经办银行上报县领导小组要求补偿。
小额补偿管理办法2000元
小额补偿管理办法2000元
第一条为全面落实中国银保监会、财政部、中国xx银行、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扶贫小额信贷管理的通知》和市扶贫办、重庆银保监局、重庆市财政局、人行重庆营管部《关于印发重庆市规范和完善扶贫小额信贷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符合本办法相关条款规定的情况下,辖区内所有发放扶贫小额贷款的银行均可申请风险补偿金予以补偿。
第三条风险补偿金按照自愿申请、严格审批、风险可控的原则管理。
第四条风险补偿金的设置额度为辖内承贷银行发放扶贫小额贷款余额的10%。
第五条辖内承贷银行为符合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开展的“5万元(含)以下、3年以内、免担保免抵押、基准利率放贷、财政贴息”的扶贫小额信贷贷款业务,所形成的贷款损失,由风险补偿金和合作银行按70%和30%比例分担。
第六条风险补偿金是县财政统筹整合涉农专项资金设立的、用于承贷银行向建档立卡贫困户发放扶贫小额贷款进行风险补偿的专项资金。
第七条风险补偿金额度实行动态管理,根据使用情况实行按年调整,严格按照扶贫专项资金管理规定实施监督管理。
广西壮族自治区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金管理办法(修订)【模板】
广西壮族自治区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金管理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金融服务脱贫攻坚,规范我区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金的使用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2014修正)》《金融企业财务规则》《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脱贫攻坚大数据平台建设等实施方案的通知》等法律、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扶贫小额信贷管理的通知》(银保监发〔2019〕24号)、《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财金〔2017〕90号)和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相关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金(以下简称风险补偿金)是指县级从上级下达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XX县本级预算中安排用于对放贷银行向建档立卡贫困户发放扶贫小额信贷发生的贷款本息损失进行风险补偿的财政资金。
贷款本息损失为处置资产、扣除回收金额后,剩余的本金和利息损失,不含其他成本和费用。
第三条风险补偿金补偿范围是在放贷银行经尽职管理、依法清收和确定损失后所产生的扶贫小额信贷(户贷企用类扶贫小额信贷除外)贷款本息损失中,按规定比例应予补偿的部分。
第四条风险补偿金补偿对象为发放扶贫小额信贷的放贷银行。
风险补偿金不得设立担保物权,仅对符合条件的放贷银行补偿,不得将风险补偿金混同为担保金使用。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户贷户用,是指建档立卡贫困户申请贷款,精准用于自身发展生产经营的情形。
本办法所称户贷企用,是指建档立卡贫困户申请贷款后,委托企业、合作社等生产经营主体(以下统称企业)使用贷款资金,以获得稳定收益的情形。
根据国务院扶贫办要求,户贷企用类扶贫小额信贷不得动用风险补偿金。
第二章风险补偿金管理委员会第六条县级成立风险补偿金管理委员会,由分管扶贫的县领导担任风险补偿金管理委员会主任,并结合实际由银行保险监管部门、金融办、财政局、扶贫办、人民银行、公检法司部门、审计局、放贷银行、平台公司等单位负责人和各乡镇主要领导任风险补偿金管理委员会成员。
山西扶贫小额信贷实施意见
山西省扶贫小额信贷实施意见为加快推进我省扶贫小额信贷工作,重点解决建档立卡贫困户“贷款难、贷款贵”问题,破解扶贫融资瓶颈,促进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增收脱贫,根据山西省委、省政府《关于坚决打赢全省脱贫攻坚战的实施意见》(晋发…2016‟23号)精神,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脱贫攻坚的重要战略思想,全面落实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基本方略,瞄准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创新金融产品,强化支持措施,完善服务体系,为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提供有力有效的金融支撑。
二、基本原则——坚持信用贷款的原则。
对建档立卡贫困户进行评级授信,使建档立卡贫困户得到免抵押、免担保的信用贷款。
——坚持精准到户的原则。
严格按照建档立卡贫困户名录发放扶贫小额贷款,推动扶贫小额信贷政策精准落实。
——坚持自主选择的原则。
加大政策宣传和培训工作力度,让建档立卡贫困户知晓扶贫小额信贷相关政策和程序。
充分尊重建档立卡贫困户自主选择发展项目、自主申请贷款的意愿,不得侵犯建档立卡贫困户的权益。
——坚持产业带动的原则。
大力支持带动贫困人口增收的特色产业发展,有效对接参与脱贫攻坚的经营主体的金融需求。
——坚持诚实守信的原则。
对建档立卡贫困户进行诚信宣传教育,使其明白扶贫小额信贷不是救济金,必须依法偿还,树立“守信受益、失信受损”的意识,从源头上防范信贷风险。
——坚持防范风险的原则。
运用风险补偿基金、贷款保证保险等方式,建立县级扶贫小额信贷风险分散和化解机制。
三、工作目标按照中央和省脱贫攻坚总体部署要求,把激发建档立卡贫困户内生动力、实现脱贫致富作为根本任务,力争扶贫小额信贷覆盖建档立卡贫困户的比例和规模有较大增长,贷款满足率明显提升,享受扶贫小额信贷的贫困户人均收入大幅增加,努力促进贫困户贷得到、用得好、还得上、逐步富。
四、主要内容(一)贷款对象:山西省内建档立卡贫困户,包括未脱贫户和已脱贫户。
将信用良好、有贷款意愿、有就业创业潜质、技能素质和一定还款能力的建档立卡贫困户作为工作重点。
规范扶贫小额信贷2024年扶贫小额信贷还款风险防范预警应急预方案
规范扶贫小额信贷2024年扶贫小额信贷还款风险防范预警应急预方案扶贫小额信贷,作为金融扶贫的重要手段,在帮助贫困地区群众脱贫致富中发挥了关键作用。
然而,随着贷款规模的扩大,还款风险也在逐渐增加。
为确保扶贫小额信贷的安全运行,降低还款风险,特制定本预警应急预方案。
一、风险防范预警机制1.数据监测与分析建立扶贫小额信贷数据库,实时收集贷款农户的基本信息、贷款用途、还款情况等数据。
利用大数据分析技术,对贷款农户的还款能力进行评估,预测可能出现的还款风险。
2.风险预警指标设定一系列风险预警指标,包括逾期率、违约率、贷款集中度等。
当这些指标超过正常范围时,立即启动预警机制,采取相应措施。
3.预警信息发布通过手机短信、、公告等多种渠道,及时向贷款农户发布预警信息,提醒他们按时还款,防范风险。
二、还款风险应急措施1.贷款重组对于逾期还款的农户,及时与其沟通,了解原因。
如因特殊原因导致还款困难,可以采取贷款重组的方式,延长还款期限,降低还款压力。
2.贷款担保对于有还款意愿但还款能力较弱的农户,可以引入担保机制,提高贷款的安全性。
担保方式可以包括实物担保、信用担保等。
3.贷款逾期罚息对于恶意逾期还款的农户,可以采取罚息措施,加大其还款压力。
同时,通过法律手段追讨欠款,维护信贷秩序。
三、还款风险防范措施1.加强贷前审查在发放扶贫小额信贷时,加强对农户的贷前审查,确保贷款用途合理、还款来源明确。
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农户,坚决不予发放贷款。
2.提高贷款利率合理调整贷款利率,使其既能满足农户的融资需求,又能保障金融机构的盈利。
通过提高利率,激励农户按时还款。
3.加强信用体系建设4.落实还款责任明确还款责任,要求贷款农户在签订贷款合同的同时,承诺按时还款。
对于逾期还款的农户,要追究其法律责任。
四、预警应急预方案的组织实施1.成立预警应急领导小组成立由政府部门、金融机构、担保机构等组成的预警应急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还款风险防范工作。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9.01.29•【字号】黔府办发[1999]8号•【施行日期】1999.02.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黔府办发〔1999〕8号)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了切实加强对我省扶贫资金的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1997〕24号)精神,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拟订了《贵州省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自1999年2月1日起施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一九九九年一月二十九日贵州省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管好用好扶贫资金,提高扶贫效益,根据《国家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国办发〔1997〕24号)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贵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扶贫资金包括:国家每年下达的支援经济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新增财政扶贫资金、以工代赈资金、渴望工程资金、扶贫贷款(含新增扶贫贷款和收回再贷扶贫贷款)、中国西南世界银行扶贫项目贷款,以及地方配套扶贫资金和国内外捐赠的扶贫资金。
第三条国家投入和地方配套的各项扶贫资金,应当根据《国家八七扶贫攻坚计划》(国发〔1994〕30号)和《贵州省扶贫攻坚计划》(黔府发〔1994〕33号)所规定的任务、目标和要求,统筹安排,配套使用,形成合力,发挥整体效益。
第四条坚持开发式扶贫方针,坚持扶贫到户。
扶贫资金重点投放到贫困县的贫困乡、村和贫困户,85%的扶贫资金用于解决群众温饱,85%的扶贫贷款用于种植业、养殖业和农副产品加工业。
积极推广小额信贷扶贫方式,优先支持贫困户发展生产。
经济实体承办的种植、养殖业项目必须做到项目、资金扶持到户,农副产品加工业和其它工业项目必须吸纳贫困户劳动力就业和承担相应的扶贫责任。
广西壮族自治区扶贫小额信贷管理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扶贫小额信贷管理办法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各银保监分局,人民银行广西区各市中心支行、南宁市各县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广西区分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南宁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广西区分行,邮政储蓄银行广西区分行,广西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各城市商业银行,各村镇银行:《广西壮族自治区扶贫小额信贷管理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2022年8月8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国银保监会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扶贫小额信贷管理的通知》(银保监发〔2022〕2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金融领域扶贫信贷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22〕162号)及自治区相关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扶贫小额信贷是指在脱贫攻坚期内向建档立卡贫困户(含2022、2022年贫困退出户和已脱贫的贫困户,以下简称贫困户)发放的5万元(含)以下、3年期(含)以内、免担保免抵押、按人民银行基准利率放贷、财政全额贴息、县级建立风险补偿金的小额信用贷款。
第二章贷款用途及条件第三条贷款用途。
扶贫小额信贷要坚持户借、户用、户还,精准用于贫困户发展生产、经营,不能用于结婚、建房、理财、购置家庭用品等非生产性支出,更不能集中用于政府融资平台、生产经营企业等。
禁止将新发放的扶贫小额信贷以入股分红、转贷、指标交换等方式交由企业或其他组织使用。
第四条新申请扶贫小额信贷(含续贷、展期)的贫困户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必须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必须通过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放贷银行)评级授信、有贷款意愿、有必要的技能素质和一定还款能力;必须将贷款资金用于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产业和项目,且有一定市场前景;借款人年龄原则上应在18周岁(含)—65周岁(含)之间;符合放贷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陕西省财政厅等六部门关于印发《陕西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财政厅等六部门关于印发《陕西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扶贫开发办公室,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陕西省林业厅,陕西省民族事务委员会,陕西省农业厅•【公布日期】2017.05.27•【字号】陕财办农〔2017〕57号•【施行日期】2017.06.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扶贫、救灾、慈善正文陕西省财政厅等六部门关于印发《陕西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陕财办农〔2017〕57号各设区市、韩城市财政局,扶贫局(办),发改局、民族宗教局、农业局、林业局: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的实施意见》,按照《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7〕8号)要求,结合我省近年来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实际,我们对《财政扶贫专项资金管理实施办法》(陕财办农〔2012〕264号)进行了修订,制定了《陕西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扶贫开发办公室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陕西省民族事务委员会陕西省农业厅陕西省林业厅2017年5月27日陕西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的实施意见》和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强化资金管理,确保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7〕8号),结合我省近年来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是指中央和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农村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国有贫困农场、国有贫困林场加快经济社会发展,改善扶贫对象基本生产生活条件,增强其自我发展能力,帮助提高收入水平,促进消除农村贫困现象的专项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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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级有关部门,各金融机构:
《彭水自治县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金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3月31日
彭水自治县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落实中国银保监会、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扶贫小额信贷管理的通知》(银保监发〔2019〕24号)和市扶贫办、重庆银保监局、重庆市财政局、人行重庆营管部《关于印发重庆市规范和完善扶贫小额信贷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渝扶办发〔2019〕4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符合本办法相关条款规定的情况下,辖区内所有发放扶贫小额贷款的银行均可申请风险补偿金予以补偿。
第三条风险补偿金按照自愿申请、严格审批、风险可控的原则管理。
第四条风险补偿金的设置额度为辖内承贷银行发放扶贫小额贷款余额的10%。
第五条辖内承贷银行为符合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开展的“5万元(含)以下、3年以内、免担保免抵押、基准利率放贷、财政贴息”的扶贫小额信贷贷款业务,所形成的贷款损失,由风险补偿金和合作银行按70%和30%比例分担。
第二章风险补偿金来源及管理
第六条
风险补偿金是县财政统筹整合涉农专项资金设立的、用于承贷银行向建档立卡贫困户发放扶贫小额贷款进行风险补偿的专项资金。
第七条风险补偿金额度实行动态管理,根据使用情况实行按年调整,严格按照扶贫专项资金管理规定实施监督管理。
第八条成立县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金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分管扶贫工作的副县长任组长,县财政局、县扶贫办、人行彭水县支行、县银保监组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扶贫办,由县扶贫办主要负责人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风险补偿
金的日常管理和审核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风险补偿金的预算安排,对风险补偿金使用、运行情况进行监督。
人行彭水县支行、县银保监组对承贷银行扶贫小额贷款发放的合规性进行监督、检查。
补偿范围及申报程序
第九条风险补偿范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风险补偿:
(一)借款人因突然死亡,突患重大疾病、意外事故丧失劳动能力等突发情况,导致家庭生活陷入贫困,造成借款人家庭丧失收入来源或收入不足清偿贷款的。
(二)因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疫情等不可抗力因素,对借款人生产经营活动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借款人不能归还贷款本息的。
(三)因市场变化、国家政策调整等不可预见的损失因素,造成到期贷款无法依法追回需要代偿的。
(四)县扶贫办、县财政局、县金融监管部门及经办银行共同认定为贷款损失,需要进行代偿的其他情况。
第十条在实施风险金补偿后,县人民政府和承贷银行按损失分担比例共同享有对借款人的债权,继续开展贷款本息追索工作,追索回的贷款资金按损失承担比例及时返还至风险补偿金专户。
第十一条风险补偿金申报程序
(一)符合上述条件需申请风险补偿金代偿的,由承贷银行向县财政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申请风险补偿函,经贷款人所在乡镇(街道)确认的《催收通知书》、持续追索相关证明材料。
由于贷款人死亡需代偿的,所在乡镇(街道)需出具申请补偿函,并附死亡销户证明及家庭当前情况说明(加盖单位公章)。
(二)县财政局、县扶贫办调查核实后,提出意见报县政府审批。
(三)县扶贫办根据县政府审批意见,5个工作日内按照分担比例核准的额度将风险补偿金拨付给承贷银行。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风险补偿金的使用要求程序严格、管理科学、公开透明、安全高效。
第十三条辖内承贷银行及相关部门须按照规定如实报送有关资料,不得弄虚作假,骗取、套取风险补偿金。
对骗取、套取风险补偿金造成资金损失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
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向县人民政府报告风险补偿金的使用管理以及扶贫小额信贷管理情况。
县审计局对风险补偿金的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对审计发现的问题,明确整改责任并督促各成员单位和责任人限期整改。
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彭水自治县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金管理暂行办法》(彭水府办发〔2018〕161号)同时废止。
(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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