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物业管理区域管理办法2018
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
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河南省物业管理工作,保障业主合法权益,促进社区和谐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合用于河南省内的物业管理活动,包括住宅小区、办公楼宇和商业综合体等各类物业项目。
第三条物业管理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物业管理组织对小区或者建筑物进行综合管理和服务的活动。
第四条物业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尊重业主合法权益,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第二章物业管理组织第五条物业管理组织应当依法注册,具备相应的经营资质和管理能力。
第六条物业管理组织应当建立健全组织机构,明确内部各职能部门及人员职责。
第七条物业管理组织应当建立规范的管理制度和服务流程,明确各项管理工作的具体步骤和要求。
第八条物业管理组织应当建立和完善业主委员会制度,确保业主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和发展。
第九条物业管理组织应当定期召开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会议,向业主报告工作情况,听取业主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物业费用管理第十条业主应按照合同约定或者业主大会的决议,按时足额交纳物业费用。
第十一条物业费用的使用应当公开透明,用于维护和改善物业设施设备、提升服务质量等与物业管理相关的用途。
第十二条物业管理组织应当建立健全物业费用的核算、收取和使用制度,确保物业费用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第十三条物业管理组织应当定期向业主公开物业费用的收入和支出情况,接受业主的监督。
第四章物业设施设备管理第十四条物业管理组织应当做好小区的绿化、道路、管网等公共设施设备的维护保养工作,确保设施设备的安全、干净、整洁。
第十五条物业管理组织应当制定应急预案,做好应急救援工作,确保物业设施设备的安全稳定运行。
第十六条物业管理组织应当积极推动节能减排工作,采用先进的节能技术和管理手段,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第五章物业服务管理第十七条物业管理组织应当提供优质、高效的物业服务,在服务范围、服务内容、服务质量等方面不得降低标准或者减少服务。
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
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促进河南省的物业管理工作,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维护社区的良好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物业管理条例适用于河南省范围内的住宅小区、商业办公楼、工业园区等不同类型的物业管理工作。
第三条物业管理的目标是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提供良好的居住和工作环境,促进社区和谐稳定发展。
第四条物业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坚持政府主导与业主自治相结合,建立健全的管理体系。
第五条物业管理应加强对物业管理人员的培训和监管,提高其综合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
第六条物业管理应充分发挥业主委员会和业主大会的作用,依法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建立健全的沟通机制。
第二章物业管理的组织和职责第七条物业管理应由社区物业服务中心或专业物业服务公司负责实施。
物业服务中心或物业公司应设立管理人员,定期开展物业管理工作,并向相关部门报告工作情况。
第八条物业服务中心或物业公司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日常维护和管理物业设施设备,保持物业环境的整洁和卫生;维护安全和秩序,制定相应管理规定;收取物业管理费用,用于维护和改善物业设施设备;及时处理业主的投诉和意见,并向业主公开工作情况。
第九条业主委员会是业主自治的组织形式,由住宅小区的业主民主选举产生,负责协助物业服务中心或物业公司开展管理工作,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物业管理的内容第十条物业管理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一)物业设施和设备的维修和保养,保持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
(二)公共区域的卫生和环境保护,确保社区环境整洁和卫生。
(三)安全设施和设备的维护和管理,保障居民和工作人员的安全。
(四)车辆和人员的出入管理,保障社区安全和秩序。
(五)物业费用的收取和使用,按照法律法规进行合理使用和公示。
(六)解决业主的投诉和意见,回应业主的需求和要求。
第四章物业管理的监督和处罚第十一条物业管理应受到相关部门的监督和管理,加强对物业服务中心或物业公司的考评和评估。
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
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物业管理行为,维护业主、物业管理企业和物业服务人员的合法权益,保障城市经济、社会和谐稳定,根据《物权法》、《城市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物业管理条例适用于全省内所有住宅、商业、办公建筑物以及其他依法确定的物业管理区域。
第三条物业管理条例实行物与权分离、责权明确,对物业管理工作实行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物业管理工作应遵循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加强制度建设,推进物业管理规范化、规范化和现代化。
第二章物业管理规划第五条物业管理工作应当按照规划建设、系统运营、全面管理、社会服务的原则,编制物业管理规划。
第六条物业管理规划应当与城市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相衔接,明确物业管理的总体战略、目标、任务。
第七条物业管理规划应当明确物业管理的组织体系、职责分工、工作流程和运行机制。
第八条物业管理规划应当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与合作,推进物业管理信息化和网络化。
第九条物业管理规划应当制定实施方案,并根据实施情况进行修订和完善。
第三章物业管理企业第十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依法注册、取得物业管理许可证,并具有相应的资质条件。
第十一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有合法的营业场所和生产设备,并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标准和规定。
第十二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和监督机制,保障服务质量和安全。
第十三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严格按照合同中的服务内容和标准履行服务义务,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建立业主代表大会、业主委员会等业主自治机构,认真听取业主的意见和要求,推进物业管理的民主与法治。
第四章物业服务第十五条物业服务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为业主提供优质、高效、规范、便捷的服务。
第十六条物业服务应当着眼于业主的需求和利益,根据不同区域、不同类型的物业实际情况,制定差异化服务方案和标准。
第十七条物业服务应当做好日常巡查、保洁、维修、安全、环保等方面的工作,及时解决业主反映的问题和困难。
新版《物业管理条例》(1)
《新河南、新物业、新条例》
新修订《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 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目录
第一章
第二章 第三章 第四章 第五章
总则
物业管理区域及设施 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 物业服务企业 物业管理与服务
河 南 省 物 业 管 理 条 例
第六章
第七章 第八章
物业的使用和维护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禁止行为
损坏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 侵占、损坏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 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障碍物,破坏或者擅自 改变房屋外观 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存放易燃、易爆、剧毒、腐蚀性、 放射性等危险物品 擅自架设电线、电缆 高空抛物、随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水 在公共走道、楼梯间、门厅内存放电动自行车或者 为其充电 排放有毒、有害等污染环境的物质,露天烧烤、露 天焚烧杂物
报废处理
• 存在严重安全隐患, 无改造、修理价值,
的,应当立即采
或者达到安全技术规
• 接到物业服务企业维 修通知,及时维 范规定的报废条件的,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
取措施,通知电 梯维护保养单 位
修、抢修
及时公示并报
告业主,积极协调
办理报废事宜
四、车位分配与停车管理(第六十一、六十二条)(法律责任:第 八十七条)
河 南 省 物 业 管 理 条 例
第六章 物业的使用和维护
一、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规定如何处理? 1、劝阻、制止(主动发现或接
河 南 省 物 业 管 理 条 例
到投诉举报)
2、及时报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第六章 物业的使用和维护
二、犬只管理(第五十七条)(法律责任:第八十五条)
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2017)
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2017)【法规类别】房地产企业【发文字号】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9号【发布部门】河南省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2017.09.30【实施日期】2018.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9号)《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已经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17年9月29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7年9月30日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2017年9月29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物业管理区域及设施第三章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第四章物业服务企业第五章物业管理与服务第六章物业的使用和维护第七章监督管理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服务企业以及物业管理各方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生活和工作环境,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物业,是指已建成投入使用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其他管理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业主通过自行管理等方式,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建筑物及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环境卫生、安全防范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当坚持以人为本、诚实信用,坚持依法依规、公开公正,坚持业主自我管理、企业市场竞争与政府监督管理相结合。
第四条倡导绿色物业管理,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推动物业管理区域内节能节水、垃圾分类、环境绿化、污染防治。
促进互联网与物业管理的深度融合,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等应当逐步运用新媒体,引导业主参与公共事务、开展协商活动、组织邻里互助,实行网络化物业管理的新模式。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物业管理备案事项有关工作的通知-豫建房管〔2018〕10号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物业管理备案事项有关工作的通知正文:----------------------------------------------------------------------------------------------------------------------------------------------------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物业管理备案事项有关工作的通知豫建房管〔2018〕10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局)、房地产管理局(中心),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市政建设环保局:为了进一步加强依法行政履职尽责工作,全面提升依法行政能力,提高物业管理水平,规范行政备案工作,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河南省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河南省物业管理区域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现就做好物业管理备案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备案事项(一)物业管理区域备案1.新建物业项目物业管理区域备案;2.已投入使用项目物业管理区域备案;3.物业管理区域调整备案;(二)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备案1.前期物业管理招标备案;2.前期物业管理中标备案;(三)物业承接查验备案(四)物业服务合同备案(五)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备案二、备案方式申请人根据备案事项通过“河南省房地产开发行业综合管理平台”或者“河南省物业管理综合监管平台”进行备案申请,各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通过“河南省物业管理综合监管平台”对有关事项进行备案,并在线打印相关备案证明。
三、备案时间要求备案时间严格按照《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河南省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河南省物业管理区域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时间进行,不得超期办理。
各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按照“简化流程、方便群众”的原则压缩备案办理时间。
四、现有有关事项的数据补录(一)物业管理区域信息1.已投入使用且已经划分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在2018年5月31日前完成补录。
河南省物业管理用房管理办法豫建〔2018〕24号
河南省物业管理用房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用房的规划、设计、建设和使用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管理项目的正常管理服务,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物业管理用房的规划、设计、建设、登记和使用等活动。
第三条物业管理用房由建设单位无偿配置,其费用列入开发建设成本,产权属全体业主共有,主要用于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活动和业主委员会办公。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抵押,未经业主大会同意,不得改变用途。
第四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物业管理用房规划的监督管理。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物业管理用房建设的监督管理。
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物业管理用房使用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新建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物业管理区域总建筑面积一定比例配置物业管理用房,并符合下列要求:(一)两万平方米以下的,物业管理用房面积不低于八十平方米;超过两万平方米至二十万平方米部分,按照千分之四的比例配置;超过二十万平方米至三十万平方米部分,按照千分之三的比例配置;超过三十万平方米以上部分,按照千分之二的比例配置;(二)总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下的,物业管理用房应当全部配置在地面以上;总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的,可以在地下配置一定面积的物业管理用房,但地下配置面积不应高于物业管理区域全部物业管理用房面积的百分之二十;建设工程规划全部位于地面以下的,物业管理用房可以全部配置在地面以下。
层高不足2.2米或已经列入公共分摊的房屋不计入物业管理用房面积;同一物业管理区域采用分期开发建设的,物业管理用房应当主要安排在首期建设。
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地面以下”是指规划设计中建筑标高“正负零”以下。
第六条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于2018年1月1日之前取得的,物业管理用房按照修订前的《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和当地规定的标准执行。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于2018年1月1日之后取得的,物业管理用房按照修订后的《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标准执行。
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
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为规范物业管理行为,明确业主、使用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权利和义务,创造和保持安全、整洁、文明、舒适的生活、工作环境,制定了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下面是条例的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物业管理行为,明确业主、使用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权利和义务,创造和保持安全、整洁、文明、舒适的生活、工作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
由房地产开发商建设,出售、出租给两个以上业主共同使用的物业,应当实行物业管理。
按照住房制度改革政策出售的公有住房及其他物业,业主自愿实行物业管理。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物业,是指已建成投入使用的房屋建筑及其附属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或业主组织对其物业的共有部分和共同事务委托物业管理企业进行管理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业主,是指物业的所有权人。
已建成用于出售、出租但尚未售出、租出的物业的所有权人除外。
本条例所称使用人,是指物业的承租人或者实际使用物业的其他人。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企业,是指依法设立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从事物业管理服务的组织。
第四条物业管理实行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监督、业主自治与物业管理企业专业服务相结合的体制。
鼓励物业管理向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方向发展。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全省的物业管理活动。
市、县(市)人民政府的房地产管理部门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第七条业主对物业共有部分和共同事务进行监督、管理。
业主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业主大会,享有表决权;(二)享有业主委员会成员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三)享有与所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相应的服务;(四)监督业主委员会的管理工作;(五)监督物业管理企业的管理服务活动;(六)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2018新版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
2018新版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1:正式风格]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河南省的物业管理行为,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促进社区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河南省范围内的物业管理活动和物业管理组织。
物业管理是指依法由业主或者委托业主委员会、开发商组织实施的物业服务和监督活动。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当坚持以下原则:1. 公正合理原则:物业管理应当公正、公平、公开、合理;2. 全面服务原则:物业管理应当为业主提供全面的服务,维护业主的利益和权益;3. 利益平衡原则:物业管理应当均衡考虑不同利益主体的利益,维护相关各方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加强对物业管理的宏观指导和监督,保障物业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二章物业管理组织第五条物业管理可以由业主依法组织或者委托业主委员会、开发商组织实施。
物业管理组织可以是业主自行管理或者委托专业物业服务公司管理。
第六条业主委员会是指由业主选举产生,代表业主利益的自治组织。
业主委员会承担组织、监督、协调物业管理的职责。
第七条开发商应当在业主组成的业主委员会成立之日起,组织物业管理工作,并于竣工验收之日起交付业主委员会。
第八条专业物业服务公司是指依法设立,专门从事物业管理服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专业物业服务公司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承担物业管理工作。
第九条业主委员会和专业物业服务公司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履行职责,提供服务,并接受业主和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三章物业管理活动第十条物业管理活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 日常维护管理:包括楼宇、园区及其附属设施的检修、清洁、保养等;2. 安全管理:包括火灾、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等;3. 社区服务:包括业主关系和业主活动的管理等;4. 合同管理:包括租赁、征收、招商等合同的管理等。
第十一条物业管理活动应当遵循管理规范,保障居民的合法权益,提升社区的整体品质。
第十二条业主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物业费,物业费用应当用于物业管理的正常运行和必要支出。
物业管理条例(2018年修订版)
《物业管理条例》《物业管理条例》是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的,为的是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而制定的法律条例。
由国务院于2007年8月26日发布,自2007年10月1日开始施行。
共7章70条。
《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66号,已经2016年1月13日国务院第11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2016年3月1日施行。
根据决定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删去《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六十一条。
《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98号)于2018年3月19日通过,并于2018年4月4日公布实施。
《决定》附件1第九条对《物业管理条例》的修改内容主要为取消了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的相关规定,并增加了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的有关内容。
本次修改涉及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二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和第六十一条.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
第四条国家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业主及业主大会第六条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七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物业管理条例(2018修订)
物业管理条例(2018年)(2003年6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9号公布根据2007年8月2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规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规定》第三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企业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国家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业主及业主大会第六条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专项维修资金;(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物业管理条例(2018年修订版)
《物业管理条例》是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的,为的是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而制定的法律条例。
由国务院于2022 年8 月26 日发布,自2022 年10 月1 日开始施行.共7 章70 条。
《国务院关于修改部份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66 号,已经2022 年1 月13 日国务院第119 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2022 年3 月1 日施行。
根据决定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删去《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六十一条.《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份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98 号)于2022 年3 月19 日通过,并于2022 年4 月4 日发布实施.《决定》附件1 第九条对《物业管理条例》的修改内容主要为取销了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的相关规定,并增加了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的有关内容. 本次修改涉及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二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和第六十一条。
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
第四条国家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八) 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七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八条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
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2018
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2018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促进河南省物业管理行业的健康发展,保护业主利益,提供高质量的物业服务,根据《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河南省范围内的物业管理机构、物业服务人员和业主等相关主体,以及相关物业管理活动。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尊重业主的合法权益,维护社区安全和良好秩序,提供便利和优质物业服务。
第四条物业管理应依法履行以下职责:1. 小区公共设施的维护和管理;2. 物业设施的巡查、修缮和保养;3. 公共卫生的清洁和处理;4. 业主之间的调解和纠纷处理;5. 安全防范措施的建立和落实;6. 其他与物业管理相关的职责。
第二章物业管理机构第五条物业管理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1.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2. 具备相应的管理经验和人员;3. 具备合理的组织架构和规范的运行机制;4. 具备必要的财务和会计管理能力;5. 具备为业主提供满意服务的能力。
第六条物业管理机构应当与业主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并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物业管理机构应当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公积金等,并按规定参加行业组织的培训和考核。
第八条物业管理机构应当负责开展业主大会和业委会的工作,听取业主意见,并做出必要的改进。
第三章物业服务人员第九条物业服务人员应当经过专业培训,具备相应的技能和知识,并经过岗前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十条物业服务人员应当保持良好的工作作风和个人形象,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服务守则,尊重业主和业主权益。
第十一条物业服务人员应当按规定佩戴工作证件,勤勉履行职责,及时响应业主的服务需求,提供优质的物业服务。
第十二条物业服务人员应当遵守保密法律法规,确保业主个人信息的安全和保密。
第四章业主权益保障第十三条业主享有以下权益:1. 知情权,了解物业管理有关事项;2. 参与权,参与业主大会和业委会的工作;3. 监督权,监督物业管理机构和物业服务人员的工作;4. 表达权,向物业管理机构提出意见和建议;5. 申诉权,对物业管理机构的不法行为提起投诉或诉讼。
河南省物业管理区域管理办法
河南省物业管理区域管理办法 第四条 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以有利于实施物业管 理为原则,综合考虑规划条件、土地使用权属范 围、建筑物规模、共用设施设备、自然界限、社 区建设等因素确定。 物业管理用房、供水、供电、消防等配套设施设 备和相关场地共用不能分割的,应当划为一个物 业管理区域。
河南省物业管理区域管理办法
河南省物业管理区域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物业管理区域划定后确需调整的,应当经拟合并或拟分设区 域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 业主同意。物业管理区域调整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十一条的规 定。 未成立业主大会的,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征求业主意见后报县 (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成立业主大会的,由相关业主委员会持业主大会决定的书面证明材料, 报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核实后,向物业所在地的县(市、区) 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物业管理区域调整后,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 “河南省物业管理综合监管平台”中录入物业管理区域信息。
河南省物业管理区域管理办法
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划分要 求,按照《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和有关规定,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单独配置物业管理用房、消防 等配套设施设备,不得与其他物业管理区域共用。 第七条 新建物业出售前,建设单位应当通过 “河南省房地产开发行业综合管理平台”向物业 所在地的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进 行物业管理区域备案,并提交以下资料:
河南省物业管理区域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 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 应当建立物业管理区域档案,业主可以免费查询。 物业管理区域档案应当载明物业管理区域的地理 位置、四至界限、建筑物总面积、专有部分数量、 业主共有部分主要情况、建设单位以及其他需要 载明的事项。
物业管理条例(2018修订)
物业管理条例(2018修订)【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8号【发布部门】国务院【公布日期】2018.03.19【实施日期】2018.03.1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行政法规物业管理条例(2003年6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9号公布根据2007年8月2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
第四条国家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业主及业主大会第六条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新版《物业管理条例》
业
二、业主代表大会与业主大会(第十八条)
管 理
条
例
类别
条件
职责
业主代表大会(新增) (针对业主大会筹备困难 的小区。如:社区大人数 多、开会场地难找等)
业主大会
业主户数超过300户
1、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的 建筑面积达50%以上的; 2、业主已入住户数的比例 达30%以上的; 3、物业服务合同或者前期 物业服务合同到期前90天 的。
河
第二章 物业管理区域及设施
南 省 物
业
管
理
二、专业经营设施设备
条 例
第十三条: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当将物业管理区域内供 水、供电、供气、供热等专业经营设施设备无偿移交给专业经营 单位,同时移交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图等资料,专业经营单 位应当接收。(法律责任:第七十九条)
河
南
第三章 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
业
”(第七十二条)管
理
条
例
河
南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省 物 业
管
二、其他有关部门监督(对号入座)(第七十三条)
理 条
例
行政主管部门 住房城乡建设
规划
职责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监督建设 单位履行建筑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监督检查房屋装饰装修活动
物业管理用房、老旧小区加装电梯 等规划,负责对违法建筑的认定
行政主管部门 公安机关
六、装饰装修(第六十四条)
条 例
物业服务企业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向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强行 推销装饰装修材料,不得限制或者阻挠装饰装修材料进出物
业管理区域。
河
第六章 物业的使用和维护
南 省 物
业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物业服务规范》的通知-豫建房管〔2018〕53号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物业服务规范》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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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物业服务规范》的通知
豫建房管〔2018〕53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房地产管理局(中心),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市政建设环保局,各有关单位: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保障市场主体权益,提升物业服务水平,健全服务评价体系,根据《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我厅研究制定了《河南省物业服务规范(居住物业/公共物业)》,现予以印发,供物业服务各方主体参照本规范开展物业服务活动。
2018年12月12日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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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物业管理区域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物业管理区域管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区域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物业管理区域管理指导工作。
各省辖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物业管理区域监督指导工作。
各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物业管理区域划定和备案工作。
第四条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以有利于实施物业管理为原则,综合考虑规划条件、土地使用权属范围、建筑物规模、共用设施设备、自然界限、社区建设等因素确定。
物业管理用房、供水、供电、消防等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共用不能分割的,应当划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第五条新建物业项目,按照下列要求划定物业管理区域:
(一)被市政道路、围墙等自然界限分割的物业项目,应当以分割后的最小区域为界限划分物业管理区域;
(二)同一规划项目内的地上、地下建筑物,应当划分为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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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物业管理区域;
(三)同一土地权属范围内的非住宅物业和住宅物业应当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划分要求,按照《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和有关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单独配置物业管理用房、消防等配套设施设备,不得与其他物业管理区域共用。
第七条新建物业出售前,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河南省房地产开发行业综合管理平台”向物业所在地的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物业管理区域备案,并提交以下资料:(一)河南省物业管理区域备案表;
(二)土地权属证明;
(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规划总平面图。
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河南省物业管理综合监管平台”在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工作,在线打印河南省物业管理区域备案证明。
备案内容与物业管理区域划分规定不一致的,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告知建设单位,并要求改正。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将物业管理区域四至、总建筑面积、专有部分数量、共有设施设备等备案信息纳入商品房买卖合同,向物业买受人明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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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物业项目交付后,物业管理区域内总建筑面积、专有部分数量与备案信息不一致的,建设单位应当持相关证明材料到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更新物业管理区域信息。
第十条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物业管理区域备案情况抄送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基础,组织指导业主成立业主大会。
第十一条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划定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项目,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要求执行,同时符合下列规定:(一)物业管理区域已经形成且无异议的,按照现有物业管理区域界线划定;
(二)已成立业主大会的物业项目,按照业主大会范围划定物业管理区域;
(三)物业管理用房、供水、供电、消防等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共用不能分割的,应当划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建筑规模较小且未成立业主大会的老旧楼院,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遵循规模经营、方便管理的原则,合理划分物业管理区域。
物业所在地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条第一、二款规定会同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征求业主意见后作出划分决定,同时在“河南省物业管理综合监管平台”中录入物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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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区域信息。
第十二条物业管理区域划定后确需调整的,应当经拟合并或拟分设区域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物业管理区域调整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十一条的规定。
未成立业主大会的,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征求业主意见后报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成立业主大会的,由相关业主委员会持业主大会决定的书面证明材料,报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核实后,向物业所在地的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物业管理区域调整后,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河南省物业管理综合监管平台”中录入物业管理区域信息。
第十三条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物业管理区域档案,业主可以免费查询。
物业管理区域档案应当载明物业管理区域的地理位置、四至界限、建筑物总面积、专有部分数量、业主共有部分主要情况、建设单位以及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第十四条各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主动与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联系沟通,建立物业管理区域管理沟通协调机制,统筹解决物业管理区域有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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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建设单位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划分物业管理区域的,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第十六条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物业管理区域监督管理职责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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