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煤厂特种设备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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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煤厂特种设备管理办法
(2017年6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选煤厂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保证特种设备的正常使用,避免发生人身事故,根据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等规定,结合选煤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特种设备是指压力容器、电梯、起重设备、专用车辆(叉车)。
第三条本办法规范了特种设备的基础管理、使用、维修、维护保养、检验等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神华准格尔能源有限责任公司选煤厂、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哈尔乌素露天煤矿选煤厂各车间、部室(以下称车间)。
第二章组织与职责
第五条机电管理部是特种设备管理的主管部门,主要职责:
(一)建立特种设备的台账和档案;
(二)负责组织特种设备检验;
(三)负责组织特种设备维护保养、维修;
(四)监督、检查特种设备的使用情况。
第六条人力资源部负责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培训、办理资格证书工作。
第七条安全监察站负责安全管理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件复审工作。
第八条办公室是专用车辆(叉车)的主体部门,主要负责专用车辆的日常使用和维护工作;
第九条车间是特种设备的主体单位,主要职责:
(一)建立特种设备台账;
(二)负责向机电管理部提报检验计划;
(三)特种设备的使用、日常检查、简单维护等工作。
第三章档案和台账管理
第十条机电管理部需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
(二)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自行检查的记录;
(三)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四)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第十一条车间建立本单位特种设备的台账,台账内容包括
型号、数量、生产厂家、检验日期等参数。
第四章使用管理
第十二条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由机电管理部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注册登记。未经注册登记不得使用。
第十三条车间在检验合格有效期限满前30日向机电管理部提报纸质检验计划。机电管理部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申请。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第十四条特种设备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使用年限,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及时予以报废,并应当向原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
第十五条选煤厂需配备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从业人员取得相应资格证书,方可从事相关工作。作业人员严格按《安全操作规程》规范操作特种设备。
第十六条特种设备必须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具有特种设备维修、维护保养资质的单位进行)。
第十七条当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时,应当做好记录及时汇报机电管理部,由机电管理部联系特种设备维修单位进行处理,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第十八条特种设备发生事故时,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护事故现场和有关证据。与事故相关的车间和人员不得迟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情况,不得隐匿、毁灭有关证据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
第十九条压力容器管理
(一)根据《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21 -2016)8.3规定,车间每年对压力容器进行一次壁厚的测试(见附件1)和宏观检查(见附件2),并将结果上交机电管理部存档备案。
(二)使用车间必须对压力容器进行日常检查(见附件3),发现问题,记录汇报处理。
(三)按照《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9.1条和第9.2条)和选煤厂安全规程(AQ1010-2005)(第13.3.3条)规定,压力容器上必须正确配置安全附件(如安全阀、释压阀、排污阀、压力表等安全附件的选型和安装),车间每天检查安全附件的状态,发现异常立即更换。
(四)安全阀、释压阀安装符合《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规定标准。
(五)压力容器的检验周期按照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规定日期进行检验。
(六)安全阀校验周期为一年,压力表校验周期为半年。
第二十条电梯
(一)电梯使用车间必须指定一名或多名电梯管理员。
(二)电梯要严格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进行维护保养(至少每15日进行一次清洁、润滑、调整和检查),使用车间派电梯管理员监督。维护保养结束后,维护保养人员详实填写维护保养记录,由电梯安全管理员、车间管理员和维护保养人员三方确认签字,机电管理部保存维护保养记录。
(三)人货两用电梯轿箱、机房门锁钥匙,由使用车间电梯管理员负责管理,如存在交叉使用时,在电梯轿门上必须附有安全警示牌,双方填写交叉使用记录。
(四)人货两用电梯使用,必须由具备操作资格的人员操作,严禁无证人员操作。
(五)电梯的检验周期为一年。
第二十一条起重设备
(一)车间必须指定一名或多名起重设备管理员,每台起重设备操作手柄必须上锁,由起重设备管理员负责管理,如存在交叉使用时,双方填写交叉使用记录。
(二)使用车间必须对起重设备进行日常检查(检查内容见附件3),发现问题,记录汇报处理。
(三)起重设备的专项检查由具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检查人员严格按照规范执行,使用车间派管理员监督。检查结束后,检查人员详实填写记录,由车间确认签字,机电管理部保存检查记录。
(四)起重设备要求配有“十不准、八不吊”、“起重设备操作指示”及吨位标识牌。
(五)起重设备的检验周期为两年。
第二十二条厂内专用车辆(叉车)
(一)办公室设专人负责厂内专用车辆(叉车)的使用、保养,不得交无证人员驾驶。
(二)严格按照条例规定进行维护保养,维护保养人员详实填写维护保养记录,机电管理部保存维护保养记录。在使用前要对叉车的安全附件等进行检查,保证设备安全使用。
(三)新增、大修或改造厂内专用车辆(叉车),投入使用前必须进行检验。投入使用后必须按照规定,每年进行一次定期检验。发生设备事故后的厂内专用车辆、停止使用一年以上再次使用的厂内专用车辆,大修后必须重新检验。
(四)专用车辆(叉车)的检验周期为一年。
第五章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三条机电管理部对各车间特种设备管理工作进行检查,每半年进行一次专项检查,对检查出的问题必须及时反馈至车间,车间限期整改,并由检查部门进行复查,并做好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