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管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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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监督申请 项目法人单位(建设单位)应按照《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检查计划 书》的阶段安排,在工程进度接近阶段检查要求的工程转序节点时, 提前 10 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或电子邮件)向质监机构申请本阶 段的质量监督检查,并填报《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检查申请书》(见 附表 4)。项目法人单位(建设单位)在提出申请时,应按要求提供 本阶段工程质量验收汇总表,进行启动前监督检查时,还需另附 启动验收委员会验收组验收报告。 (二)监督检查通知 质监机构应在接到阶段质量监督检查申请后三个工作日内, 以书面形式通知项目法人单位(建设单位),明确此次监督检查的 日程安排、专家组人员组成及相关现场工作要求。现场监督检查 采取质量监督专家组负责制。 (三)现场监督检查 质量监督专家组由专家组长带队,按照日程安排按时进入现 场,根据《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大纲》规定的内容,分专业对 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项目进行抽查验证;对 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履行法定质量控制责任和 义务的情况进行检查;核查工程质量验收程序,查验工程质量验 收结论;对关系重大的关键检查项目和可能存在隐患的检查项目
第二十二条 《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检查报告》应包括以下内 容:工程概况、监督注册的申报和注册情况,阶段性监督检查、 专项检查和定期巡视检查的专家意见、整改情况、停(复)工情况、 整改闭环、整改复查情况、竣工验收和竣工备案情况、工程质量 监督综合评价等。
第二十三条 《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检查报告》应按要求及时 报送政府主管部门和上级质监机构,同时抄送项目法人单位(建设
附件
电力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管理程序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电力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范电力工 程质量监督检查程序,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 相关管理规定,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 根据国家能源局委托,各级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以下简称“质监机构”)依法行使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政府职能。 第三条 各质监机构依据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 对工程建设各责任主体质量行为和工程实体质量实施质量监督。 电力工程质量监督不代替工程建设各责任主体的工程质量管理 职能和责任。 第四条 本程序适用于电力(包括火电、核电和输变电等)项 目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
(五)转序通知 在工程转序节点,如未发现影响工程转序质量问题的,应根 据《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检查专家意见书》,由质监机构向项目法 人单位(建设单位)签发该阶段《工程质量监督检查转序通知书》 (见附表 10)。如有影响转序质量问题的,项目法人单位(建设单位) 必须组织整改闭环,质监机构对《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检查整改回 复单》核查无误后,再核发该阶段《工程质量监督检查转序通知 书》。未通过本阶段质量监督检查的,不得转入下阶段工序施工。
—8—
附表 1
注册登记号:中心站-电网工程-2013/001
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注册 申报书
工程名称:
申报单位:
年
月
日
(盖章)
—9—
填写说明
一、本申报书一式叁份,封面应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二、参建各单位信息应如实填写,如标段(施工单位等)较多 时,可续行填写; 三、审查意见应由建设单位法人代表签字确认; 有关工作要求:达到国网公司优质工程规模工程:省经研院 为分管副院长,各地区供电公司为分管领导;其他工程:省经研 院为建设管理中心负责人,各地区供电公司为基建部主任。 四、应报验的资料清单: 1、项目核准或批准建设文件复印件; 2、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调试、运行等单位的资质证 书(或证明)复印件; 3、检测单位资质证明复印件; 4、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调试、运行等单位主要管理 人员的执业资格证书(或证明)复印件;
第三章 工程质量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在工程项目建设实施过程中,应根据计划安排, 由各质监机构组织,对工程项目实行阶段性监督检查、专项检查 和定期巡视检查。各阶段(专项、巡视)监督检查应按照《电力工 程质量监督检查大纲》要求,采用现场抽查验证的方式进行。
第十二条 阶段性监督检查
—3—
工程质量监督检查的阶段划分,应按照《电力工程质量监督 检查大纲》的规定执行。
资格证书 编号
审查意见
注:一式二份,质量监督机构及项目法人单位(建设单位)各执一份。
年月日
—15—
附表 2
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注册证书
:(建设单位)
经审查,你单位提交的
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申报资料符合规定,现予注册登记,由
(质监机构)
负责对该工程实施质量监督管理。
注册登记号:
(盖章) 年月日
注:一式二份,质量监督机构及项目法人单位(建设单位)各执一份。
时间 年月日
—11—
建设单位 项目负责人
项目管理公司
项目经理
项 目 责监 任 主理 体
单
施工监理 监理范围
总监
位 设计监理
总监
总承包单位
项目经理
—12—
电话 手机 手机 手机 手机
手机 资质证书 编号 资格证书 编号 资质证书 编号
资格证书 编号 资质证书 编号 资格证书 编号 资质证书 编号 资格证书 编号
第四章 并网管理
第十五条 根据《电力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通过质监 机构监督检查的电力工程项目,方可并入电网。
第十六条 电力工程项目投运并网前,各阶段监督检查、专 项检查和定期巡视检查提出的整改意见必须全部完成整改闭环, 经复核无误后,由质监机构签发《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并网通 知书》(见附表 11)。
调试单位
项目经理
金属
试 负责人
验 检
土建 测 单
负责人 位
电气
—14—
手机 手机 手机 手机 手机
资格证书 编号 资质证书 编号
资格证书 编号 资质证书 编号 资格证书 编号 资质证书 编号 资格证书 编号 资质证书 编号 资格证书 编号 资质证书 编号
负责人
手机
运行单位 负责人
手机 建设单位法人代表(签字):
—7—
单位)、设计、施工、监理、调试和运行等各参建单位。 第七章 信息档案管理
第二十四条 各质监机构应充分利用先进的信息管理技术 和网络管理平台,对工程质量监督检查档案实行动态化管理,相 关信息资料应及时登存。
第二十五条 各质监机构应按照工程质量监督信息档案管 理规定,完善信息档案的归档工作流程,确保信息档案的完整性。
(二)注册划分 电力工程项目按照电力工程质量监督范围划分,由项目法人 单位向规定的质监机构进行注册申报。 (三)注册申报 按照《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申报书》(见附表 1)要求,由建 设单位组织各相关单位进行填报,并提交工程项目核准(审批)建 设文件等相关资料。 注册申报工作要求:电源工程、新建及扩建变电工程按单个 项目进行申报;符合国家电网公司优质工程规模的线路工程、隧 道电缆工程按单个项目进行申报,在同一个输电线路工程项目包 中有一条(或两条)满足优质工程规模条件的线路项目的,其余 不满足规模的线路与其中一个项目一并申报;达不到国网公司优 质工程规模的线路工程按项目包进行申报。 第七条 注册审核 质监机构负责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申报文件的审核、验证。主 要审核内容如下: (一)审核工程项目是否已经取得政府核准(审批)建设文件;未 经国家核准(审批)建设的电力工程项目,各级质监机构不得受理 其质量监督注册申报。
项目法人单位(建设单位)接到《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检查整改 通知书》或《停工令》后,应在规定时间内组织完成整改,经内 部验收合格后,填写《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检查整改回复单》(见附 表 7),报请质监机构复查核实。
凡由质监机构下达《停工令》的工程,须经该质监机构复查 合格,并签发《复工令》(附表 9)后,方可继续施工。
第二章 质量监督注册 第五条 电力工程项目法人单位(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 必须按要求到相应的质监机构办理质量监督注册手续。 第六条 注册申报 (一)注册条件
—1—
工程项目已经取得政府核准(审批)建设文件,勘察、设计、 施工(主体)、监理单位已完成招标,项目法人单位(建设单位)各项 目部的主要管理人员已到位,相关检测单位已明确。
—4—
(部位),应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抽检复核。 专家组组长及全体质量监督人员共同签发《电力工程质量监
督检查专家意见书》(见附表 5) (四)整改通知和停(复)工令
根据《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检查专家意见书》,对严重违反质量管 理程序的行为或影响质量安全的重大质量问题,应根据其危害程 度,由质监机构签发《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检查整改通知书》(见附 表 6)或《停工令》(附表 8)。
—2—
(二)审核勘察、设计、施工、调试、监理单位资质是否与所 承担任务相符;审核检测单位是否具有相应资质,是否满足电力 行业管理要求。
(三)审核勘察、设计、施工、调试、监理单位主要管理人员 是否持有相应执业资格证书;主要负责人如有变更,须经项目法 人单位(建设单位)书面批准。
第八条 注册证书 经质监机构审核,监督注册申请符合规定的,由质量监督机 构颁发《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注册证书》(见附表 2)。 第九条 监督计划 在颁发注册证书的同时,质监机构应按照《电力工程质量监 督检查大纲》要求和工程项目进度节点计划,编制《电力工程质 量监督检查计划书》(见附表 3)。在计划书中,质监机构应明确该项 目的联系人、检查阶段等内容要求。 第十条 质监机构与项目法人单位(建设单位)应签订《电力 工程质量监督检测技术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16—
附表 3:
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检查计划书
:
根据《电网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实施管理程序》和《电力工程
质量监督检查大纲》要求,我站将对
工程进行阶
第十七条 《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并网通知书》的正本送 电网调度部门,副本由项目法人单位(建设单位)和质监机构存档。
第十八条 电网调度部门在接到《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并网通
—6—
知书》后,方可办理受电和并网手续。
第五章 投运备案
第十九条 在工程投入运行移交生产后十五个工作日内,项 目法人单位(建设单位)必须将该工程的投运移交生产签证书等文 件报送质监机构备案。
第二十六条 各阶段监督检查和各次监督检查工作过程中 形成的电子文档、数码相片和纸质文件,需全部按要求存档。
第二十七条 各质监机构的信息档案管理人员应跟踪各项 目的质量监督工作进展情况,及时收集信息资料,并备案留存。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总站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10—
工程名称
工程地址 申报单位 通讯地址 法人代表 联系人 电子邮箱 投资主体及比例
建设规模
设备名称
锅炉
主 燃、汽轮机
设
发电机
备 主变压器
概
电抗器
况 断路器(GIS)
线路杆塔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导线
关键节点工期
开工
省(自治区、直辖市)
电话 职务 电话
项目核准 (审批)文号 市(县)
邮编 手机 手机 传真
生产厂商
设备型号
勘察单位
项目经理
设计单位
项目经理
地基处理
项目经理
施
A标
工
单 施工范围
位
项
项目经理
目
责
任
主
B标
体
施工范围
手机 手机 手机 手机
资质证书 编号 资格证书 编号 资质证书 编号 资格证书 编号 资质证书 编号 资格证书 编号 资质证书 编号
资格证书 编号 资质证书 编号
—13—
项目经理
C标
施工范围
项目经理
—5—
第十三条 专项检查 (一)对于工程建设过程中有全局性质量影响的重点专业和重 点工艺,质监机构组织进行专项检查。 (二)专项检查的现场工作要求、工作流程、整改通知和停(复) 工程序同上。 第十四条 定期巡视检查 (一)对于建设周期较长的工程项目、重点工程项目、重点施 工工艺或重大专项工程,质监机构实行定期巡视检查制度,巡视 检查的频次应符合《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大纲》的要求,并根 据工程具体情况确定。 (二)定期巡视检查的现场监督检查、整改通知和停(复)工程序 同上。
第二十条 质监机构在完成投运备案,并且按照《电力工程 质量监督检查大纲》规定,需完成商业运行前的阶段性质量监督 检查后七个工作日内,正式出具《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投运备案证 书》(见附表 12)。
第六章 工程质量监督检查报告
第二十一条 各质监机构在完成各阶段监督检查工作,出具 《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投运备案证书》后七个工作日内,应对该项 目全过程监督检查工作进行总结,并汇总整理历次质量监督检查 的意见、整改和复查资料,完成《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检查报告》 (见附表 13)。
第二十二条 《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检查报告》应包括以下内 容:工程概况、监督注册的申报和注册情况,阶段性监督检查、 专项检查和定期巡视检查的专家意见、整改情况、停(复)工情况、 整改闭环、整改复查情况、竣工验收和竣工备案情况、工程质量 监督综合评价等。
第二十三条 《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检查报告》应按要求及时 报送政府主管部门和上级质监机构,同时抄送项目法人单位(建设
附件
电力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管理程序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电力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范电力工 程质量监督检查程序,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 相关管理规定,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 根据国家能源局委托,各级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以下简称“质监机构”)依法行使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政府职能。 第三条 各质监机构依据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 对工程建设各责任主体质量行为和工程实体质量实施质量监督。 电力工程质量监督不代替工程建设各责任主体的工程质量管理 职能和责任。 第四条 本程序适用于电力(包括火电、核电和输变电等)项 目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
(五)转序通知 在工程转序节点,如未发现影响工程转序质量问题的,应根 据《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检查专家意见书》,由质监机构向项目法 人单位(建设单位)签发该阶段《工程质量监督检查转序通知书》 (见附表 10)。如有影响转序质量问题的,项目法人单位(建设单位) 必须组织整改闭环,质监机构对《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检查整改回 复单》核查无误后,再核发该阶段《工程质量监督检查转序通知 书》。未通过本阶段质量监督检查的,不得转入下阶段工序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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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
注册登记号:中心站-电网工程-2013/001
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注册 申报书
工程名称:
申报单位:
年
月
日
(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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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写说明
一、本申报书一式叁份,封面应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二、参建各单位信息应如实填写,如标段(施工单位等)较多 时,可续行填写; 三、审查意见应由建设单位法人代表签字确认; 有关工作要求:达到国网公司优质工程规模工程:省经研院 为分管副院长,各地区供电公司为分管领导;其他工程:省经研 院为建设管理中心负责人,各地区供电公司为基建部主任。 四、应报验的资料清单: 1、项目核准或批准建设文件复印件; 2、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调试、运行等单位的资质证 书(或证明)复印件; 3、检测单位资质证明复印件; 4、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调试、运行等单位主要管理 人员的执业资格证书(或证明)复印件;
第三章 工程质量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在工程项目建设实施过程中,应根据计划安排, 由各质监机构组织,对工程项目实行阶段性监督检查、专项检查 和定期巡视检查。各阶段(专项、巡视)监督检查应按照《电力工 程质量监督检查大纲》要求,采用现场抽查验证的方式进行。
第十二条 阶段性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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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监督检查的阶段划分,应按照《电力工程质量监督 检查大纲》的规定执行。
资格证书 编号
审查意见
注:一式二份,质量监督机构及项目法人单位(建设单位)各执一份。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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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2
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注册证书
:(建设单位)
经审查,你单位提交的
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申报资料符合规定,现予注册登记,由
(质监机构)
负责对该工程实施质量监督管理。
注册登记号:
(盖章) 年月日
注:一式二份,质量监督机构及项目法人单位(建设单位)各执一份。
时间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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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 项目负责人
项目管理公司
项目经理
项 目 责监 任 主理 体
单
施工监理 监理范围
总监
位 设计监理
总监
总承包单位
项目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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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手机 手机 手机 手机
手机 资质证书 编号 资格证书 编号 资质证书 编号
资格证书 编号 资质证书 编号 资格证书 编号 资质证书 编号 资格证书 编号
第四章 并网管理
第十五条 根据《电力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通过质监 机构监督检查的电力工程项目,方可并入电网。
第十六条 电力工程项目投运并网前,各阶段监督检查、专 项检查和定期巡视检查提出的整改意见必须全部完成整改闭环, 经复核无误后,由质监机构签发《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并网通 知书》(见附表 11)。
调试单位
项目经理
金属
试 负责人
验 检
土建 测 单
负责人 位
电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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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 手机 手机 手机 手机
资格证书 编号 资质证书 编号
资格证书 编号 资质证书 编号 资格证书 编号 资质证书 编号 资格证书 编号 资质证书 编号 资格证书 编号 资质证书 编号
负责人
手机
运行单位 负责人
手机 建设单位法人代表(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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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设计、施工、监理、调试和运行等各参建单位。 第七章 信息档案管理
第二十四条 各质监机构应充分利用先进的信息管理技术 和网络管理平台,对工程质量监督检查档案实行动态化管理,相 关信息资料应及时登存。
第二十五条 各质监机构应按照工程质量监督信息档案管 理规定,完善信息档案的归档工作流程,确保信息档案的完整性。
(二)注册划分 电力工程项目按照电力工程质量监督范围划分,由项目法人 单位向规定的质监机构进行注册申报。 (三)注册申报 按照《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申报书》(见附表 1)要求,由建 设单位组织各相关单位进行填报,并提交工程项目核准(审批)建 设文件等相关资料。 注册申报工作要求:电源工程、新建及扩建变电工程按单个 项目进行申报;符合国家电网公司优质工程规模的线路工程、隧 道电缆工程按单个项目进行申报,在同一个输电线路工程项目包 中有一条(或两条)满足优质工程规模条件的线路项目的,其余 不满足规模的线路与其中一个项目一并申报;达不到国网公司优 质工程规模的线路工程按项目包进行申报。 第七条 注册审核 质监机构负责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申报文件的审核、验证。主 要审核内容如下: (一)审核工程项目是否已经取得政府核准(审批)建设文件;未 经国家核准(审批)建设的电力工程项目,各级质监机构不得受理 其质量监督注册申报。
项目法人单位(建设单位)接到《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检查整改 通知书》或《停工令》后,应在规定时间内组织完成整改,经内 部验收合格后,填写《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检查整改回复单》(见附 表 7),报请质监机构复查核实。
凡由质监机构下达《停工令》的工程,须经该质监机构复查 合格,并签发《复工令》(附表 9)后,方可继续施工。
第二章 质量监督注册 第五条 电力工程项目法人单位(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 必须按要求到相应的质监机构办理质量监督注册手续。 第六条 注册申报 (一)注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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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项目已经取得政府核准(审批)建设文件,勘察、设计、 施工(主体)、监理单位已完成招标,项目法人单位(建设单位)各项 目部的主要管理人员已到位,相关检测单位已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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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位),应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抽检复核。 专家组组长及全体质量监督人员共同签发《电力工程质量监
督检查专家意见书》(见附表 5) (四)整改通知和停(复)工令
根据《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检查专家意见书》,对严重违反质量管 理程序的行为或影响质量安全的重大质量问题,应根据其危害程 度,由质监机构签发《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检查整改通知书》(见附 表 6)或《停工令》(附表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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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核勘察、设计、施工、调试、监理单位资质是否与所 承担任务相符;审核检测单位是否具有相应资质,是否满足电力 行业管理要求。
(三)审核勘察、设计、施工、调试、监理单位主要管理人员 是否持有相应执业资格证书;主要负责人如有变更,须经项目法 人单位(建设单位)书面批准。
第八条 注册证书 经质监机构审核,监督注册申请符合规定的,由质量监督机 构颁发《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注册证书》(见附表 2)。 第九条 监督计划 在颁发注册证书的同时,质监机构应按照《电力工程质量监 督检查大纲》要求和工程项目进度节点计划,编制《电力工程质 量监督检查计划书》(见附表 3)。在计划书中,质监机构应明确该项 目的联系人、检查阶段等内容要求。 第十条 质监机构与项目法人单位(建设单位)应签订《电力 工程质量监督检测技术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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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3:
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检查计划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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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电网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实施管理程序》和《电力工程
质量监督检查大纲》要求,我站将对
工程进行阶
第十七条 《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并网通知书》的正本送 电网调度部门,副本由项目法人单位(建设单位)和质监机构存档。
第十八条 电网调度部门在接到《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并网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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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书》后,方可办理受电和并网手续。
第五章 投运备案
第十九条 在工程投入运行移交生产后十五个工作日内,项 目法人单位(建设单位)必须将该工程的投运移交生产签证书等文 件报送质监机构备案。
第二十六条 各阶段监督检查和各次监督检查工作过程中 形成的电子文档、数码相片和纸质文件,需全部按要求存档。
第二十七条 各质监机构的信息档案管理人员应跟踪各项 目的质量监督工作进展情况,及时收集信息资料,并备案留存。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总站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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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名称
工程地址 申报单位 通讯地址 法人代表 联系人 电子邮箱 投资主体及比例
建设规模
设备名称
锅炉
主 燃、汽轮机
设
发电机
备 主变压器
概
电抗器
况 断路器(GIS)
线路杆塔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导线
关键节点工期
开工
省(自治区、直辖市)
电话 职务 电话
项目核准 (审批)文号 市(县)
邮编 手机 手机 传真
生产厂商
设备型号
勘察单位
项目经理
设计单位
项目经理
地基处理
项目经理
施
A标
工
单 施工范围
位
项
项目经理
目
责
任
主
B标
体
施工范围
手机 手机 手机 手机
资质证书 编号 资格证书 编号 资质证书 编号 资格证书 编号 资质证书 编号 资格证书 编号 资质证书 编号
资格证书 编号 资质证书 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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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经理
C标
施工范围
项目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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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专项检查 (一)对于工程建设过程中有全局性质量影响的重点专业和重 点工艺,质监机构组织进行专项检查。 (二)专项检查的现场工作要求、工作流程、整改通知和停(复) 工程序同上。 第十四条 定期巡视检查 (一)对于建设周期较长的工程项目、重点工程项目、重点施 工工艺或重大专项工程,质监机构实行定期巡视检查制度,巡视 检查的频次应符合《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大纲》的要求,并根 据工程具体情况确定。 (二)定期巡视检查的现场监督检查、整改通知和停(复)工程序 同上。
第二十条 质监机构在完成投运备案,并且按照《电力工程 质量监督检查大纲》规定,需完成商业运行前的阶段性质量监督 检查后七个工作日内,正式出具《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投运备案证 书》(见附表 12)。
第六章 工程质量监督检查报告
第二十一条 各质监机构在完成各阶段监督检查工作,出具 《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投运备案证书》后七个工作日内,应对该项 目全过程监督检查工作进行总结,并汇总整理历次质量监督检查 的意见、整改和复查资料,完成《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检查报告》 (见附表 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