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管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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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工程建设质量管理规定

电力工程建设质量管理规定

电力工程建设质量管理规定一、总则为规范电力工程建设的质量管理,保证电力工程建设的质量,保障电力系统的正常运行,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电力工程建设的质量管理。

二、责任与义务(一)建设单位1.建设单位应遵守电力工程建设及质量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定。

2.建设单位应对所承担的工程质量负有法定责任,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工程质量。

3.对于施工方提出或认为存在的工程不合格或缺陷,建设单位应及时整改。

(二)施工单位1.施工单位应按照相关的技术规范、标准和图纸施工。

2.施工单位应落实工程质量责任制度,加强控制和监督工程施工,及时发现和纠正施工中存在的缺陷和不合格。

(三)监理单位1.监理单位应依法依规开展监理活动,对工程施工和材料质量实施全过程监理。

2.监理单位应及时发现和提示施工中存在的缺陷和不合格,并监督施工单位及时整改。

(四)设备、材料和构件制造单位1.设备、材料和构件制造单位应按照相关的制造标准和有关法律法规,保证其制造的产品质量。

2.设备、材料和构件制造单位应对自己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不得出现不合格品。

三、工程质量管理措施(一)质量管理体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建立质量管理体系,明确各自的职责、权限和工作内容,并进行有效的协调和沟通。

(二)质量验收建设单位应向监理单位提供工程竣工资料,由监理单位组织对工程质量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三)工程监督检验国家有关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电力工程进行检验和监督检验。

(四)质量保证金制度建设单位应采取质量保证金制度,以确保工程质量。

四、质量问题的处理与追责(一)质量问题处理流程1.发现质量问题时,应立即报告上级和有关部门。

2.确认质量问题后,应立即采取有效的纠正和整改措施。

3.对于造成重大损失的质量问题,应立即启动追责程序。

(二)追责程序1.决定责任人。

2.对责任人进行责任划分和追责。

3.纪律处分并做好相关材料的记录工作。

五、附则1.本规定所述的电力工程包括输电工程、变电工程、配电工程、电力生产工程及电力供应工程。

《电力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管理程序》

《电力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管理程序》

附件电力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管理程序(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电力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范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检查程序,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相关管理规定,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根据国家能源局委托,各级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质监机构”)依法行使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政府职能。

第三条各质监机构依据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对工程建设各责任主体质量行为和工程实体质量实施质量监督。

电力工程质量监督不代替工程建设各责任主体的工程质量管理职能和责任。

第四条本程序适用于电力(包括火电、核电和输变电等)项目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

第二章质量监督注册第五条电力工程项目法人单位(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必须按要求到相应的质监机构办理质量监督注册手续。

第六条注册申报(一)注册条件工程项目已经取得政府核准(审批)建设文件,勘察、设计、施工(主体)、监理单位已完成招标,项目法人单位(建设单位)各项目部的主要管理人员已到位,相关检测单位已明确。

(二)注册划分电力工程项目按照电力工程质量监督范围划分,由项目法人单位向规定的质监机构进行注册申报。

(三)注册申报按照《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申报书》(见附表1)要求,由建设单位组织各相关单位进行填报,并提交工程项目核准(审批)建设文件等相关资料。

第七条注册审核质监机构负责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申报文件的审核、验证。

主要审核内容如下:(一)审核工程项目是否已经取得政府核准(审批)建设文件;未经国家核准(审批)建设的电力工程项目,各级质监机构不得受理其质量监督注册申报。

(二)审核勘察、设计、施工、调试、监理单位资质是否与所承担任务相符;审核检测单位是否具有相应资质,是否满足电力行业管理要求。

(三)审核勘察、设计、施工、调试、监理单位主要管理人员是否持有相应执业资格证书;主要负责人如有变更,须经项目法人单位(建设单位)书面批准。

第八条注册证书经质监机构审核,监督注册申请符合规定的,由质量监督机构颁发《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注册证书》(见附表2)。

电力工程质量管理制度

电力工程质量管理制度

电力工程质量管理制度电力工程质量管理制度一、目的为有效控制电力工程的质量,保证建设项目的安全、持久、可靠和经济合理,加强工程管理,规范工作程序,制订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电力工程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试运行、调试和验收等所有阶段的过程管理和质量控制。

三、工程质量管理职责1.施工单位1.1.有责任制定科学的工程质量管理计划,按计划严格执行。

1.2.负责安排配合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完成有关质量工作。

1.3.负责安排人员认真地开展工作,加强现场管理,确保工程质量。

1.4.协调工程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质量问题,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加以解决。

1.5.负责随时检查调整现场的质量保障措施。

2.设计单位2.1.按照合同要求,制定合适的设计标准和质量要求,并说明要求的达成条件和验收标准。

2.2.在设计中注重质量控制和风险管理,避免设计缺陷和质量问题。

2.3.定期对设计过程的工作进行检查和评估,并进行必要的纠正和改进。

3.监理单位3.1.按照合同要求,组织相关的质量控制和监督。

3.2.在工程施工过程中,要根据施工单位的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并及时发现并指出施工过程中的问题和隐患。

3.3.定期对监管过程进行评估,并进行纠正和完善工作。

3.4.及时对整个工程质量管理情况进行评估,并建立质量监管文件。

四、工程质量管理流程1.工程质量管理计划1.1.根据工程图纸、技术要求等材料,制定详细的工程质量管理计划,明确各阶段的质量目标、质量标准和验收要求。

1.2.行业标准的规范要求,可以作为工程质量管理计划的依据。

1.3.编制的工程质量管理计划应该包括以下内容:质量控制要求、验收标准、实施的技术要求、能力要求、保证质量的时间表、配置资源的计划、行动计划、质量控制文件和记录。

2.质量控制2.1.施工单位应按工程质量管理计划的要求,实施控制措施,确保在施工过程中的产品和服务的合格性,具体包括以下方面:(1)材料控制:掌握全部建筑材料、设备和工具的存储、配送和使用。

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建设工程施工-质量监理管理办法

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建设工程施工-质量监理管理办法

国家电网公司文件国家电网基建〔2010〕166 号关于印发《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建设工程施工质量监理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域电网公司、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国网直流建设分公司,国网交流建设分公司:为规范电力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质量监理工作,加强监理单位对施工质量的过程控制,提高监理工作绩效,有效防范各类施工质量事故的发生,持续提升工程建设质量,公司组织编制了《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建设工程施工质量监理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学习,贯彻执行。

附件: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建设工程施工质量监理管理办法二○一○年二月三日附件: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建设工程施工质量监理管理办法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建设工程施工质量监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质量监理的主要内容及方法 (2)第三章质量监理的基本要求 (3)第四章质量监理的组织实施 (5)第五章质量监理的监督管理 (8)第六章附则 (9)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家电网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电力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质量监理(以下简称质量监理)工作,加强监理单位对施工质量的过程控制,提高监理工作绩效,有效防范各类施工质量事故的发生,持续提升工程建设质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监理规范》、《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旁站监理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电网公司工程建设质量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第三条监理单位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公司质量管理规章制度和工程建设监理合同,以及本办法的要求开展质量监理活动,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系统投资建设的35kV 及以上电压等级输变电工程项目,以及抽水蓄能电站工程项目和常规火电工程项目,其它电力建设工程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质量监理的主要内容及方法第五条电力建设工程监理单位应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程规范、工程建设监理合同和公司有关工程建设质量管理的规章制度,通过文件审查、工序检查、见证、旁站、巡视及平行检验等监理手段,对施工全过程的质量进行有效控制.第六条文件审查是为保证施工质量管理文件的合法性、和规范性,以及措施方案的有效性,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编制的与施工质量有关的报审文件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的监理活动。

关于印发《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检查组工作细则(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检查组工作细则(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检查组工作细则(试行)》的通知质监〔质监〔20132013〕〕4646号号2各有关电力企业,各中心站:为加强电力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范现场监督检查工作行为,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制定了《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检查组工作细则(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检查组工作细则(试行)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总站2013年5月10日3第一章总则1.为加强电力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规范现场监督检查工作行为,根据《电力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管理程序》和《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大纲》的有关规定(制定的依据),制定本细则。

2.本细则所称的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检查组(以下简称监检组)是由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按照规定要求组建,由相关专业人员组成的,执行电力工程阶段检查或专项检查等任务的临时性工作团队。

3.本细则所称的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质监机构)是指由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和中心站。

4.监检组应遵循“精干、高效”的原则(组建原则),按照《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大纲》规定的监督检查任务,按专业合理配置工作人员。

5.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心站设立的地区分站在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时,可参照本细则执行。

4第二章监检组的组建1.监检组由承担工程质量监督任务的质监机构负责组建,监检组成员包括:组长1人,联络员1人(可兼任),各专业检查人员若干。

监检组成员的专业配置应符合《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大纲》的要求。

2.监检组组长必须从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技术委员会专家中选取。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心站所属地区分站组建监检组时,组长可从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技术委员会的本省区分会专家中选取。

联络员必须为质监机构的专职人员。

3.各专业检查人员必须持有《电力工程质量监督工程师》或《电力工程质量监督员》证书。

监检组中同一专业需配备多名人员时,该专业的负责人必须持有《电力工程质量监督工程师》证书是(中级岗位人员)。

54.质监机构组建监检组时,监检组成员不得选用被检查工程项目的建设管理、设备供应、设计、施工、调试、监理及其他利益相关单位的在职人员。

电力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管理程序

电力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管理程序

电力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管理程序
电力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管理程序:
1)建立监督机构与管理制度:根据国家和地区电力工程质量检验等
相关规定,建立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行统一的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事先确定检验项目、抽样方法、报告模式、执行办法和检验费用等。

2)详细规定电力工程质量监督要求:明确各种电力工程的质量指标,制定标准的设计验收技术要求,提出必要的控制要求,实行行政管理、技
术监督及质量审查等相应措施,以确保质量稳定。

3)建立完善的审查机制:建立质量审查机制,对电力工程进行全面
审查,以确保工程质量达到规定的标准。

同时,定期对电力工程进行质量
管理和技术审查,以确保持续达标。

4)建立良好的投诉处理程序:为投诉维权,要建立有效的投诉处理
机制,在投诉及时受理、答复及投诉处理的完整程序,对投诉事宜及时处理,认真负责,维护投诉者的权益。

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概论

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概论
—国民经济发展将由速度型调整为质量和效益型, 工程管理越来越规范;
—政府职能转变,监督和管理进一步分离,精简程 序,强化监督;
—我国电力工程项目质量管理标准化体系已初步形 成。
42
三、质监大纲
本次修编的意义: —是质量监督检查的具体依据和主要内容,是质量监 督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和核心内容。 —对规范质量监督机构监督检查行为,全面提高电力 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工作水平有着重要意义; —对保证工程质量,提高电力工程项目质量管理水平 起着引领和导向作用。
5
一、概述
(二)工作依据
《电力工程质量监督体系调整方案》 (国能电力[2012]306号文)
6
一、概述
(三)组织机构及职责划分
1、组织机构 国家能源局统一负责全国电力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各级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质监机构”) 依法对全国范围内的电力工程建设项目行使质量监督职 责。 质监机构是指按照规定要求,依法设立的电力工程 质量监督总站(以下简称总站)、中心站和项目站。
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概论
质量管理部
讲述内容
1 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概述
2 电力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管理程序
3 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大纲
4 结束语
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总站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广路二条一号 电话:010-63415363 传真:010-63414920
2
一、概述
(一)质量监督性质和分类
1、质量监督的性质: 质量监督是我国质量管理的一项基本制度,也是政府部门 实施行业管理的重要手段。 2、质量监督的分类: •质量监督一般分为产品监督、工程监督、服务监督等三类。 •工程质量监督分为建筑工程监督和专业工程监督两大类。 •专业工程质量监督包括电力、化工、交通等。

《电力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管理程序》DOC

《电力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管理程序》DOC

附件电力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管理程序(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电力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范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检查程序,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相关管理规定,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根据国家能源局委托,各级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质监机构”)依法行使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政府职能。

第三条各质监机构依据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对工程建设各责任主体质量行为和工程实体质量实施质量监督。

电力工程质量监督不代替工程建设各责任主体的工程质量管理职能和责任。

第四条本程序适用于电力(包括火电、核电和输变电等)项目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

第二章质量监督注册第五条电力工程项目法人单位(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必须按要求到相应的质监机构办理质量监督注册手续。

第六条注册申报(一)注册条件工程项目已经取得政府核准(审批)建设文件,勘察、设计、施工(主体)、监理单位已完成招标,项目法人单位(建设单位)各项目部的主要管理人员已到位,相关检测单位已明确。

(二)注册划分电力工程项目按照电力工程质量监督范围划分,由项目法人单位向规定的质监机构进行注册申报。

(三)注册申报按照《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申报书》(见附表1)要求,由建设单位组织各相关单位进行填报,并提交工程项目核准(审批)建设文件等相关资料。

第七条注册审核质监机构负责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申报文件的审核、验证。

主要审核内容如下:(一)审核工程项目是否已经取得政府核准(审批)建设文件;未经国家核准(审批)建设的电力工程项目,各级质监机构不得受理其质量监督注册申报。

(二)审核勘察、设计、施工、调试、监理单位资质是否与所承担任务相符;审核检测单位是否具有相应资质,是否满足电力行业管理要求。

(三)审核勘察、设计、施工、调试、监理单位主要管理人员是否持有相应执业资格证书;主要负责人如有变更,须经项目法人单位(建设单位)书面批准。

第八条注册证书经质监机构审核,监督注册申请符合规定的,由质量监督机构颁发《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注册证书》(见附表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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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电力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管理程序(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电力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检查程序,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相关管理规定,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根据国家能源局委托,各级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质监机构”)依法行使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政府职能。

第三条各质监机构依据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对工程建设各责任主体质量行为和工程实体质量实施质量监督。

电力工程质量监督不代替工程建设各责任主体的工程质量管理职能和责任。

第四条本程序适用于电力(包括火电、核电和输变电等)项目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

第二章质量监督注册第五条电力工程项目法人单位(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必须按要求到相应的质监机构办理质量监督注册手续。

第六条注册申报(一)注册条件工程项目已经取得政府核准(审批)建设文件,勘察、设计、施工(主体)、监理单位已完成招标,项目法人单位(建设单位)各项目部的主要管理人员已到位,相关检测单位已明确。

(二)注册划分电力工程项目按照电力工程质量监督围划分,由项目法人单位向规定的质监机构进行注册申报。

(三)注册申报按照《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申报书》(见附表1)要求,由建设单位组织各相关单位进行填报,并提交工程项目核准(审批)建设文件等相关资料。

第七条注册审核质监机构负责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申报文件的审核、验证。

主要审核容如下:(一)审核工程项目是否已经取得政府核准(审批)建设文件;未经国家核准(审批)建设的电力工程项目,各级质监机构不得受理其质量监督注册申报。

(二)审核勘察、设计、施工、调试、监理单位资质是否与所承担任务相符;审核检测单位是否具有相应资质,是否满足电力行业管理要求。

(三)审核勘察、设计、施工、调试、监理单位主要管理人员是否持有相应执业书;主要负责人如有变更,须经项目法人单位(建设单位)书面批准。

第八条注册证书经质监机构审核,监督注册申请符合规定的,由质量监督机构颁发《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注册证书》(见附表2)。

第九条监督计划在颁发注册证书的同时,质监机构应按照《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大纲》要求和工程项目进度节点计划,编制《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检查计划书》(见附表3)。

在计划书中,质监机构应明确该项目的联系人、检查阶段等容要求。

第十条质监机构与项目法人单位(建设单位)应签订《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检测技术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第三章工程质量监督检查第十一条在工程项目建设实施过程中,应根据计划安排,由各质监机构组织,对工程项目实行阶段性监督检查、专项检查和定期巡视检查。

各阶段(专项、巡视)监督检查应按照《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大纲》要求,采用现场抽查验证的方式进行。

第十二条阶段性监督检查工程质量监督检查的阶段划分,应按照《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大纲》的规定执行。

(一)监督申请项目法人单位(建设单位)应按照《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检查计划书》的阶段安排,在工程进度接近阶段检查要求的工程转序节点时,提前10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或电子)向质监机构申请本阶段的质量监督检查,并填报《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检查申请书》(见附表4)。

项目法人单位(建设单位)在提出申请时,应按要求提供本阶段工程质量验收汇总表,进行启动前监督检查时,还需另附启动验收委员会验收组验收报告。

(二)监督检查通知质监机构应在接到阶段质量监督检查申请后三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通知项目法人单位(建设单位),明确此次监督检查的日程安排、专家组人员组成及相关现场工作要求。

现场监督检查采取质量监督专家组负责制。

(三)现场监督检查质量监督专家组由专家组长带队,按照日程安排按时进入现场,根据《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大纲》规定的容,分专业对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项目进行抽查验证;对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履行法定质量控制责任和义务的情况进行检查;核查工程质量验收程序,查验工程质量验收结论;对关系重大的关键检查项目和可能存在隐患的检查项目(部位),应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抽检复核。

专家组组长及全体质量监督人员共同签发《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检查专家意见书》(见附表5)(四)整改通知和停(复)工令根据《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检查专家意见书》,对严重违反质量管理程序的行为或影响质量安全的重大质量问题,应根据其危害程度,由质监机构签发《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检查整改通知书》(见附表6)或《停工令》(附表8)。

项目法人单位(建设单位)接到《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检查整改通知书》或《停工令》后,应在规定时间组织完成整改,经部验收合格后,填写《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检查整改回复单》(见附表7),报请质监机构复查核实。

凡由质监机构下达《停工令》的工程,须经该质监机构复查合格,并签发《复工令》(附表9)后,方可继续施工。

(五)转序通知在工程转序节点,如未发现影响工程转序质量问题的,应根据《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检查专家意见书》,由质监机构向项目法人单位(建设单位)签发该阶段《工程质量监督检查转序通知书》(见附表10)。

如有影响转序质量问题的,项目法人单位(建设单位)必须组织整改闭环,质监机构对《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检查整改回复单》核查无误后,再核发该阶段《工程质量监督检查转序通知书》。

未通过本阶段质量监督检查的,不得转入下阶段工序施工。

第十三条专项检查(一)对于工程建设过程中有全局性质量影响的重点专业和重点工艺,质监机构组织进行专项检查。

(二)专项检查的现场工作要求、工作流程、整改通知和停(复)工程序同上。

第十四条定期巡视检查(一)对于建设周期较长的工程项目、重点工程项目、重点施工工艺或重大专项工程,质监机构实行定期巡视检查制度,巡视检查的频次应符合《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大纲》的要求,并根据工程具体情况确定。

(二)定期巡视检查的现场监督检查、整改通知和停(复)工程序同上。

第四章并网管理第十五条根据《电力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通过质监机构监督检查的电力工程项目,方可并入电网。

第十六条电力工程项目投运并网前,各阶段监督检查、专项检查和定期巡视检查提出的整改意见必须全部完成整改闭环,经复核无误后,由质监机构签发《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并网通知书》(见附表11)。

第十七条《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并网通知书》的正本送电网调度部门,副本由项目法人单位(建设单位)和质监机构存档。

第十八条电网调度部门在接到《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并网通知书》后,方可办理受电和并网手续。

第五章投运备案第十九条在工程投入运行移交生产后十五个工作日,项目法人单位(建设单位)必须将该工程的投运移交生产签证书等文件报送质监机构备案。

第二十条质监机构在完成投运备案,并且按照《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大纲》规定,需完成商业运行前的阶段性质量监督检查后七个工作日,正式出具《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投运备案证书》(见附表12)。

第六章工程质量监督检查报告第二十一条各质监机构在完成各阶段监督检查工作,出具《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投运备案证书》后七个工作日,应对该项目全过程监督检查工作进行总结,并汇总整理历次质量监督检查的意见、整改和复查资料,完成《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检查报告》。

第二十二条《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检查报告》应包括以下容:工程概况、监督注册的申报和注册情况,阶段性监督检查、专项检查和定期巡视检查的专家意见、整改情况、停(复)工情况、整改闭环、整改复查情况、竣工验收和竣工备案情况、工程质量监督综合评价等。

第二十三条《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检查报告》应按要求及时报送政府主管部门和上级质监机构,同时抄送项目法人单位(建设单位)、设计、施工、监理、调试和运行等各参建单位。

第七章信息档案管理第二十四条各质监机构应充分利用先进的信息管理技术和网络管理平台,对工程质量监督检查档案实行动态化管理,相关信息资料应及时登存。

第二十五条各质监机构应按照工程质量监督信息档案管理规定,完善信息档案的归档工作流程,确保信息档案的完整性。

第二十六条各阶段监督检查和各次监督检查工作过程中形成的电子文档、数码相片和纸质文件,需全部按要求存档。

第二十七条各质监机构的信息档案管理人员应跟踪各项目的质量监督工作进展情况,及时收集信息资料,并备案留存。

第八章附则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总站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表1注册登记号: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申报书工程名称:申报单位:(盖章)年月日填写说明一、本申报书一式叁份,封面应加盖申报单位公章;二、参建各单位信息应如实填写,如标段(施工单位等)较多时,可续行填写;三、审查意见应由建设单位法人代表签字确认;四、应报验的资料清单:1、项目核准或批准建设文件复印件;2、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调试、运行等单位的资质证书(或证明)复印件;3、检测单位资质证明复印件;4、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调试、运行等单位主要管理人员的执业书(或证明)复印件;附表2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注册证书:(建设单位)经审查,你单位提交的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申报资料符合规定,现予注册登记,由(质监机构) 负责对该工程实施质量监督管理。

注册登记号:(盖章)年月日附表3: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检查计划书:根据《电网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实施管理程序》和《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大纲》要求,我站将对工程进行阶段性质量监督转序检查和定期、专项的质量监督巡视检查,并抽查复核验收结论。

工程质量监督检查阶段划分如下:1、2、3、联系人:联系方式:手机传真(盖章)年月日附表4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检查申请书附表5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检查专家意见书质量监督机构:注:一式四份,质量监督机构及项目法人单位(建设单位)各执二份。

附表6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检查整改通知书质量监督机构:注:一式二份,质量监督机构及项目法人单位(建设单位)各执一份。

附表7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检查整改回复单附表8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停工令质量监督机构:注:一式二份,质量监督机构及项目法人单位(建设单位)各执一份。

附表9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复工令质量监督机构:附表10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检查转序通知书注册登记号::根据你单位申请,按照《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大纲》规定,经抽查复核,验收程序符合规定,验收结论属实,工程项目阶段通过质量监督检查,可转入下阶段工序。

特此通知(盖章)..年月日..附表11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并网通知书注册登记号::由组织,根据《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大纲》规定,经检查复核,工程项目阶段通过质量监督检查,同意办理并网手续。

特此通知(盖章)..年月日.....附表12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投运备案证明书质监备字[20 ] 号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实施管理程序》等有关规定要求,工程机组已经质量监督注册,阶段性质量监督检查完整、闭环,竣工验收备案文件齐全、符合要求,特予以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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