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管理程序
电力工程建设质量管理规定
电力工程建设质量管理规定一、总则为规范电力工程建设的质量管理,保证电力工程建设的质量,保障电力系统的正常运行,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电力工程建设的质量管理。
二、责任与义务(一)建设单位1.建设单位应遵守电力工程建设及质量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定。
2.建设单位应对所承担的工程质量负有法定责任,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工程质量。
3.对于施工方提出或认为存在的工程不合格或缺陷,建设单位应及时整改。
(二)施工单位1.施工单位应按照相关的技术规范、标准和图纸施工。
2.施工单位应落实工程质量责任制度,加强控制和监督工程施工,及时发现和纠正施工中存在的缺陷和不合格。
(三)监理单位1.监理单位应依法依规开展监理活动,对工程施工和材料质量实施全过程监理。
2.监理单位应及时发现和提示施工中存在的缺陷和不合格,并监督施工单位及时整改。
(四)设备、材料和构件制造单位1.设备、材料和构件制造单位应按照相关的制造标准和有关法律法规,保证其制造的产品质量。
2.设备、材料和构件制造单位应对自己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不得出现不合格品。
三、工程质量管理措施(一)质量管理体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建立质量管理体系,明确各自的职责、权限和工作内容,并进行有效的协调和沟通。
(二)质量验收建设单位应向监理单位提供工程竣工资料,由监理单位组织对工程质量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三)工程监督检验国家有关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电力工程进行检验和监督检验。
(四)质量保证金制度建设单位应采取质量保证金制度,以确保工程质量。
四、质量问题的处理与追责(一)质量问题处理流程1.发现质量问题时,应立即报告上级和有关部门。
2.确认质量问题后,应立即采取有效的纠正和整改措施。
3.对于造成重大损失的质量问题,应立即启动追责程序。
(二)追责程序1.决定责任人。
2.对责任人进行责任划分和追责。
3.纪律处分并做好相关材料的记录工作。
五、附则1.本规定所述的电力工程包括输电工程、变电工程、配电工程、电力生产工程及电力供应工程。
《电力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管理程序》
附件电力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管理程序(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电力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范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检查程序,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相关管理规定,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根据国家能源局委托,各级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质监机构”)依法行使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政府职能。
第三条各质监机构依据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对工程建设各责任主体质量行为和工程实体质量实施质量监督。
电力工程质量监督不代替工程建设各责任主体的工程质量管理职能和责任。
第四条本程序适用于电力(包括火电、核电和输变电等)项目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
第二章质量监督注册第五条电力工程项目法人单位(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必须按要求到相应的质监机构办理质量监督注册手续。
第六条注册申报(一)注册条件工程项目已经取得政府核准(审批)建设文件,勘察、设计、施工(主体)、监理单位已完成招标,项目法人单位(建设单位)各项目部的主要管理人员已到位,相关检测单位已明确。
(二)注册划分电力工程项目按照电力工程质量监督范围划分,由项目法人单位向规定的质监机构进行注册申报。
(三)注册申报按照《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申报书》(见附表1)要求,由建设单位组织各相关单位进行填报,并提交工程项目核准(审批)建设文件等相关资料。
第七条注册审核质监机构负责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申报文件的审核、验证。
主要审核内容如下:(一)审核工程项目是否已经取得政府核准(审批)建设文件;未经国家核准(审批)建设的电力工程项目,各级质监机构不得受理其质量监督注册申报。
(二)审核勘察、设计、施工、调试、监理单位资质是否与所承担任务相符;审核检测单位是否具有相应资质,是否满足电力行业管理要求。
(三)审核勘察、设计、施工、调试、监理单位主要管理人员是否持有相应执业资格证书;主要负责人如有变更,须经项目法人单位(建设单位)书面批准。
第八条注册证书经质监机构审核,监督注册申请符合规定的,由质量监督机构颁发《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注册证书》(见附表2)。
电力工程质量管理制度
电力工程质量管理制度电力工程质量管理制度一、目的为有效控制电力工程的质量,保证建设项目的安全、持久、可靠和经济合理,加强工程管理,规范工作程序,制订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电力工程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试运行、调试和验收等所有阶段的过程管理和质量控制。
三、工程质量管理职责1.施工单位1.1.有责任制定科学的工程质量管理计划,按计划严格执行。
1.2.负责安排配合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完成有关质量工作。
1.3.负责安排人员认真地开展工作,加强现场管理,确保工程质量。
1.4.协调工程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质量问题,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加以解决。
1.5.负责随时检查调整现场的质量保障措施。
2.设计单位2.1.按照合同要求,制定合适的设计标准和质量要求,并说明要求的达成条件和验收标准。
2.2.在设计中注重质量控制和风险管理,避免设计缺陷和质量问题。
2.3.定期对设计过程的工作进行检查和评估,并进行必要的纠正和改进。
3.监理单位3.1.按照合同要求,组织相关的质量控制和监督。
3.2.在工程施工过程中,要根据施工单位的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并及时发现并指出施工过程中的问题和隐患。
3.3.定期对监管过程进行评估,并进行纠正和完善工作。
3.4.及时对整个工程质量管理情况进行评估,并建立质量监管文件。
四、工程质量管理流程1.工程质量管理计划1.1.根据工程图纸、技术要求等材料,制定详细的工程质量管理计划,明确各阶段的质量目标、质量标准和验收要求。
1.2.行业标准的规范要求,可以作为工程质量管理计划的依据。
1.3.编制的工程质量管理计划应该包括以下内容:质量控制要求、验收标准、实施的技术要求、能力要求、保证质量的时间表、配置资源的计划、行动计划、质量控制文件和记录。
2.质量控制2.1.施工单位应按工程质量管理计划的要求,实施控制措施,确保在施工过程中的产品和服务的合格性,具体包括以下方面:(1)材料控制:掌握全部建筑材料、设备和工具的存储、配送和使用。
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建设工程施工-质量监理管理办法
国家电网公司文件国家电网基建〔2010〕166 号关于印发《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建设工程施工质量监理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域电网公司、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国网直流建设分公司,国网交流建设分公司:为规范电力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质量监理工作,加强监理单位对施工质量的过程控制,提高监理工作绩效,有效防范各类施工质量事故的发生,持续提升工程建设质量,公司组织编制了《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建设工程施工质量监理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学习,贯彻执行。
附件: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建设工程施工质量监理管理办法二○一○年二月三日附件: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建设工程施工质量监理管理办法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建设工程施工质量监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质量监理的主要内容及方法 (2)第三章质量监理的基本要求 (3)第四章质量监理的组织实施 (5)第五章质量监理的监督管理 (8)第六章附则 (9)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家电网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电力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质量监理(以下简称质量监理)工作,加强监理单位对施工质量的过程控制,提高监理工作绩效,有效防范各类施工质量事故的发生,持续提升工程建设质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监理规范》、《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旁站监理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电网公司工程建设质量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第三条监理单位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公司质量管理规章制度和工程建设监理合同,以及本办法的要求开展质量监理活动,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系统投资建设的35kV 及以上电压等级输变电工程项目,以及抽水蓄能电站工程项目和常规火电工程项目,其它电力建设工程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质量监理的主要内容及方法第五条电力建设工程监理单位应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程规范、工程建设监理合同和公司有关工程建设质量管理的规章制度,通过文件审查、工序检查、见证、旁站、巡视及平行检验等监理手段,对施工全过程的质量进行有效控制.第六条文件审查是为保证施工质量管理文件的合法性、和规范性,以及措施方案的有效性,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编制的与施工质量有关的报审文件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的监理活动。
关于印发《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检查组工作细则(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检查组工作细则(试行)》的通知质监〔质监〔20132013〕〕4646号号2各有关电力企业,各中心站:为加强电力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范现场监督检查工作行为,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制定了《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检查组工作细则(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检查组工作细则(试行)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总站2013年5月10日3第一章总则1.为加强电力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规范现场监督检查工作行为,根据《电力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管理程序》和《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大纲》的有关规定(制定的依据),制定本细则。
2.本细则所称的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检查组(以下简称监检组)是由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按照规定要求组建,由相关专业人员组成的,执行电力工程阶段检查或专项检查等任务的临时性工作团队。
3.本细则所称的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质监机构)是指由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和中心站。
4.监检组应遵循“精干、高效”的原则(组建原则),按照《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大纲》规定的监督检查任务,按专业合理配置工作人员。
5.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心站设立的地区分站在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时,可参照本细则执行。
4第二章监检组的组建1.监检组由承担工程质量监督任务的质监机构负责组建,监检组成员包括:组长1人,联络员1人(可兼任),各专业检查人员若干。
监检组成员的专业配置应符合《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大纲》的要求。
2.监检组组长必须从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技术委员会专家中选取。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心站所属地区分站组建监检组时,组长可从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技术委员会的本省区分会专家中选取。
联络员必须为质监机构的专职人员。
3.各专业检查人员必须持有《电力工程质量监督工程师》或《电力工程质量监督员》证书。
监检组中同一专业需配备多名人员时,该专业的负责人必须持有《电力工程质量监督工程师》证书是(中级岗位人员)。
54.质监机构组建监检组时,监检组成员不得选用被检查工程项目的建设管理、设备供应、设计、施工、调试、监理及其他利益相关单位的在职人员。
电力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管理程序
电力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管理程序
电力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管理程序:
1)建立监督机构与管理制度:根据国家和地区电力工程质量检验等
相关规定,建立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行统一的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事先确定检验项目、抽样方法、报告模式、执行办法和检验费用等。
2)详细规定电力工程质量监督要求:明确各种电力工程的质量指标,制定标准的设计验收技术要求,提出必要的控制要求,实行行政管理、技
术监督及质量审查等相应措施,以确保质量稳定。
3)建立完善的审查机制:建立质量审查机制,对电力工程进行全面
审查,以确保工程质量达到规定的标准。
同时,定期对电力工程进行质量
管理和技术审查,以确保持续达标。
4)建立良好的投诉处理程序:为投诉维权,要建立有效的投诉处理
机制,在投诉及时受理、答复及投诉处理的完整程序,对投诉事宜及时处理,认真负责,维护投诉者的权益。
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概论
—政府职能转变,监督和管理进一步分离,精简程 序,强化监督;
—我国电力工程项目质量管理标准化体系已初步形 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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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质监大纲
本次修编的意义: —是质量监督检查的具体依据和主要内容,是质量监 督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和核心内容。 —对规范质量监督机构监督检查行为,全面提高电力 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工作水平有着重要意义; —对保证工程质量,提高电力工程项目质量管理水平 起着引领和导向作用。
5
一、概述
(二)工作依据
《电力工程质量监督体系调整方案》 (国能电力[2012]306号文)
6
一、概述
(三)组织机构及职责划分
1、组织机构 国家能源局统一负责全国电力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各级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质监机构”) 依法对全国范围内的电力工程建设项目行使质量监督职 责。 质监机构是指按照规定要求,依法设立的电力工程 质量监督总站(以下简称总站)、中心站和项目站。
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概论
质量管理部
讲述内容
1 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概述
2 电力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管理程序
3 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大纲
4 结束语
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总站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广路二条一号 电话:010-63415363 传真:010-63414920
2
一、概述
(一)质量监督性质和分类
1、质量监督的性质: 质量监督是我国质量管理的一项基本制度,也是政府部门 实施行业管理的重要手段。 2、质量监督的分类: •质量监督一般分为产品监督、工程监督、服务监督等三类。 •工程质量监督分为建筑工程监督和专业工程监督两大类。 •专业工程质量监督包括电力、化工、交通等。
《电力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管理程序》DOC
附件电力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管理程序(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电力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范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检查程序,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相关管理规定,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根据国家能源局委托,各级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质监机构”)依法行使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政府职能。
第三条各质监机构依据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对工程建设各责任主体质量行为和工程实体质量实施质量监督。
电力工程质量监督不代替工程建设各责任主体的工程质量管理职能和责任。
第四条本程序适用于电力(包括火电、核电和输变电等)项目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
第二章质量监督注册第五条电力工程项目法人单位(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必须按要求到相应的质监机构办理质量监督注册手续。
第六条注册申报(一)注册条件工程项目已经取得政府核准(审批)建设文件,勘察、设计、施工(主体)、监理单位已完成招标,项目法人单位(建设单位)各项目部的主要管理人员已到位,相关检测单位已明确。
(二)注册划分电力工程项目按照电力工程质量监督范围划分,由项目法人单位向规定的质监机构进行注册申报。
(三)注册申报按照《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申报书》(见附表1)要求,由建设单位组织各相关单位进行填报,并提交工程项目核准(审批)建设文件等相关资料。
第七条注册审核质监机构负责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申报文件的审核、验证。
主要审核内容如下:(一)审核工程项目是否已经取得政府核准(审批)建设文件;未经国家核准(审批)建设的电力工程项目,各级质监机构不得受理其质量监督注册申报。
(二)审核勘察、设计、施工、调试、监理单位资质是否与所承担任务相符;审核检测单位是否具有相应资质,是否满足电力行业管理要求。
(三)审核勘察、设计、施工、调试、监理单位主要管理人员是否持有相应执业资格证书;主要负责人如有变更,须经项目法人单位(建设单位)书面批准。
第八条注册证书经质监机构审核,监督注册申请符合规定的,由质量监督机构颁发《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注册证书》(见附表2)。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20 EPEM 2018.3政策风向Policies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能发安全〔2018〕2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经信委(工信委),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各派出能源监管机构,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全国电力安委会各企业成员单位,各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各有关单位: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严格落实《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中发〔2017〕24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推进电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发改能源规〔2017〕1986号)等规定,我局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请及时向国家能源局报告。
附件: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家能源局2018年2月14日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严格落实《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中发〔2017〕24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推进电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发改能源规〔2017〕1986号)等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国家能源局依法依规对全国电力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贯彻执行国家关于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不断完善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章制度和标准规范体系,组织、指导和协调全国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全国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巡查督查和专项检查,监督指导地方政府电力管理等有关部门和各派出能源监管机构的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能源局电力安全监管司归口全国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其他有关司和单位依其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电力工程质量检查管理制度
电力工程质量检查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电力工程质量检查管理,提高电力工程质量,保障电力工程的安全运行,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涉及电力工程的设计、建设、施工、验收等环节,适用于电力工程质量检查的所有相关人员。
第三条电力工程质量检查是指对电力工程的各项工作进行检查和评定,以确定其是否符合相关质量标准和要求的过程。
第四条电力工程质量检查管理应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全员参与、持续改进”的原则。
第五条本制度由电力工程质量管理部门负责实施,各相关部门和人员应按照本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质量检查管理机构第六条设立电力工程质量检查管理机构,负责电力工程质量检查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
第七条电力工程质量检查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包括:1. 制定和完善电力工程质量检查制度;2. 组织开展电力工程质量检查工作;3. 汇总、分析和评价电力工程质量检查情况;4. 提出改进建议和措施,确保电力工程质量的持续改进。
第八条电力工程质量检查管理机构应当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具有相关的电力工程质量检查经验和能力。
第九条电力工程质量检查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组织进行电力工程质量检查的培训和考核。
第十条电力工程质量检查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本单位的质量管理工作进行自查和评估,确保工作的规范和有效。
第三章质量检查管理流程第十一条电力工程质量检查应当按照以下流程进行:1. 制定电力工程质量检查计划,确定质量检查的内容、对象、时间和方法;2. 进行电力工程质量检查,对电力工程的各项工作进行检查和评定;3. 汇总、分析和评价电力工程质量检查结果,制定改进方案和措施;4. 落实改进方案和措施,确保电力工程的质量得到提高。
第十二条电力工程质量检查计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 质量检查的对象和范围;2. 质量检查的时间和地点;3. 质量检查的方法和要求;4. 质量检查的责任人和工作任务。
第十三条电力工程质量检查应当由专业人员进行,确保检查的客观、准确和有效。
电力工程管理中质量控制的措施
电力工程管理中质量控制的措施电力工程管理中质量控制是确保工程质量的关键步骤之一。
它的目的是确保电力工程的设计、施工和验收符合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并满足业主的要求。
以下是电力工程管理中质量控制的措施。
一、质量管理计划的制定在电力工程管理中,质量管理计划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文件。
它包括了质量保证、质量控制、监督检查等一系列程序、准则、规程、标准和技术要求,以确保电力工程的质量满足相关的标准和业主的要求。
质量管理计划一般包括:(1)工程组织和质量体系的建立。
(2)施工和验收的程序和要求。
(4)质量控制计划和质量保证计划的制定。
(5)工程质量的跟踪和记录。
(6)问题处理和纠正措施。
二、合同管理的规范合同管理是保证电力工程质量的一个重要措施。
在合同中,业主和承包商应该明确规定工程的技术规范、验收标准、质量保证要求、责任义务等内容,以确保电力工程质量的实现。
同时,在合同管理中需要:(1)合理分工,建立合理的承包制度。
(2)合理配置资源,确保施工的质量和进度。
(3)建立明确的监督管理机制,及时发现和处理问题。
(4)在工程进展过程中不断更新和完善工程设计与施工方案。
三、工程设计管理的严格在电力工程建设中,设计管理是保证工程质量的一个重要环节。
工程设计包括方案设计、施工图设计等。
在工程设计过程中需要:(1)遵循国家标准,认真审查原始资料,确保设计的方案合理性。
(2)严格控制设计变更,减小设计变更对工程质量的影响。
(3)为实施工程施工提供必要的资料。
(4)建立完善的设计评审和确认机制,确保设计质量。
(5)及时跟进设计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做好风险评估和控制。
四、现场施工管理的实行现场施工管理是电力工程质量管理中的一个核心环节。
在现场施工管理过程中,需要注意以下方面:(1)加强质量监督,确保施工符合设计要求和施工规范。
(2)严格控制现场施工环境,确保施工安全、环保。
(3)保障施工人员的安全、健康和劳动权益。
(4)严格控制材料和设备的选择,确保材料、设备符合要求并能满足使用要求。
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方案
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方案1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智能化管控方案建设思路1.1电力工程质量监督辅助评价方法及定量评估在电力市场背景下做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和监督,通过建立数学模型,结合计算的结论数据来判断工程是否能够达到质量标准,提升工程的质量监督及管理水平。
拉格朗日乘数法,用公式表示为:F(x,y)=f(x,y)+λ准(x,y)。
在对电力总站进行监督时,需要确保各参见责任方质量行为与实体质量保持一致性。
将工程建设技术、文件资料作为质量监督工作的重要内容,明确质量监督工作中UC你在的问题,针对质量监督计算结果进行推断,构建出了完善的定量管理方法。
1.2构建全寿命周期质量监督控制预警指标体系需要做好电力工程项目质量流程和控制点识别和梳理,构建科学有效的电力工程质量管理体系。
通过对电力工程项目的全寿命周期质量控制点及控制流程进行研究的过程中,构建出了全寿命周期质量控制预警体系。
在管理方面主要是运用二八定律。
变电站需要采用全过程的质量控制,进行集中的管理和控制,避免某一项环节出现失误给变电站建设造成较大的损失。
电力工程全寿命周期过程在实施过程中,需要结合项目特点:①做好项目规划、设计过程、设备采购问题。
②需要明确制造过程和检验过程。
③做好经营管理过程、辅助生产过程、电力工程运行、电力工程维护及电力工程检修工作,电力工程全寿命周期过程流程图如图1所示。
1.3构建输变电工程投产时序优化预计方法需要严格按照电力工程设计方案要求,在电压等级、行政区划及建设规模等信息中筛选出类似的电力工程集,以建设规模为条件进行筛选,明确输电工程的主要参考线路长度及条数。
需要已归档的电子化文档中提取电力工程投产时序信息,主要包括工程类型、投产时间、建设规模、电压等级、工程建设时序表、工程前期时序表、项目前期时序表等[1]。
2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智能化管控架构方案2.1质量监督管理体系的相关主体①质量责任主体。
需要严格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要求,构建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勘察单位、工程监理单位、施工单位五大责任主体。
电力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实施管理程序
附件:电力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管理程序(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电力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范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检查程序,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相关管理规定,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根据国家能源局委托,各级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质监机构”)依法行使电力工程质量监督行政管理职能。
第三条各质监机构依据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对工程建设各责任主体质量行为和工程实体质量实施质量家督。
电力工程质量监督不代替工程建设各责任主体的工程质量管理职能和责任。
第四条本程序适用于电力(包括火电、核电和输变电等)项目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
第二章质量监督注册第五条电力工程项目法人单位(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必须按要求到相应的质监机构办理质量监督注册手续。
第六条注册申报(一)注册条件工程项目已经取得政府核准(审批)建设文件,勘察、设计、施工(主体)、监理单位已完成招标,项目法人单位(建设单位)各项目部的主要管理人员已到位,相关检测单位已明确。
(二)注册划分电力工程项目按照电力工程质量监督范围划分,由项目法人单位向规定的质监机构进行注册申报。
(三)注册申报按照《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申报书》(见附表1)要求,由建设单位组织各相关单位进行填报,并提交工程项目核准(审批)建设文件等相关资料。
第七条注册审核质监机构负责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申报文件的审核、验证。
主要审核内容如下:(一)审核工程项目是否已经取得国家核准(审批)建设文件;未经国家核准(审批)建设的电力工程项目,各级质监机构不得受理其质量监督注册申报。
(二)审核勘察、设计、施工、调试、监理单位资质是否与所承担任务相符;审核检测单位是否具有相应资质,是否满足电力行业管理要求。
(三)审核勘察、设计、施工、调试、监理单位主要管理人员是否持有相应执业资格证书;主要负责人如有变更,须经项目法人单位(建设单位)书面批准。
第八条注册证书经质监机构审核,监督注册申请符合规定的,由质监机构颁发《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注册证书》(见附表2)。
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一、总则为加强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维护国家电力安全和利益,保障用户用电安全和设备正常运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二、监督管理机构和职责(一)国家能源监管机构负责制定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政策及相关标准,组织监督检查,并对存在问题进行整改指导。
(二)地方能源监管机构负责组织和实施本地区的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包括工程验收、质量抽检等。
(三)电力企业负责组织和实施本企业范围内的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确保工程质量符合标准和要求。
三、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流程(一)前期准备1. 项目立项审批:电力建设项目需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并通过评估和审查,确定项目可行性。
2. 设计阶段:完成工程设计,包括可行性研究报告、施工图设计等,按照相关规范执行。
3. 资金筹措:制定工程投资计划,筹措资金。
4. 招投标: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工程承包商的招投标,确保选择资质、信誉良好的企业。
(二)施工阶段1. 施工组织:制定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包括工期计划、质量管理措施等。
2. 施工监督:监督工程施工过程,包括现场巡视、抽样检测、记录等。
3. 施工验收:完成工程施工后的全面验收,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规范。
(三)竣工验收1. 竣工验收报告:提交完整的竣工验收报告,包括工程质量档案、验收资料等。
2. 竣工验收审查:相关机构进行竣工验收审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要求。
3. 验收合格:经审查确认无质量问题后,颁发工程质量合格证,竣工验收手续完毕。
四、质量监督抽检为确保电力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管机构将对工程项目进行抽检。
抽检内容包括工程设计、材料选用、施工质量等方面,同时抽检结果将作为企业评价的重要依据,并对抽检不合格的工程项目进行整改。
五、法律责任对于违反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工程质量不符合规范、敷衍塞责等行为,根据法律法规进行相应处罚,包括但不限于罚款、责令整改、吊销执照等。
六、附则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对之前已开展的电力建设工程也适用。
电建工程质量三级管理制度
电建工程质量三级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电建工程质量管理,保障工程质量,提高工程建设质量和管理水平,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电建工程项目的施工过程中,包括工程质量控制、监督检验、质量奖惩等方面的管理。
第三条本管理制度的实施贯彻“质量第一,安全第一,科学管理,诚信建设”的方针。
第四条电建工程质量管理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的要求,促进工程质量的持续改进。
第二章质量控制第五条项目部应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明确质量管理职责,细化管理制度,明确各岗位职责和权限。
第六条工程质量计划应根据项目具体情况,确定工程质量目标和要求,编制质量检查计划和控制方案。
第七条工程施工过程中,项目部应根据施工计划和质量控制方案,定期开展工程质量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质量问题。
第八条工程材料的质量应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规定,项目部应建立完善的材料审查制度,确保施工材料的质量可控。
第九条施工过程中应加强对施工工艺和方法的控制,确保施工过程符合施工图纸和工程规范要求。
第十条工程竣工验收应严格按照施工合同和相关规定进行,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设计要求和建设标准。
第三章监督检验第十一条项目部应建立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负责对工程施工过程中的质量进行检查和监督。
第十二条工程监理机构应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验,并提出监督意见和建议,维护工程质量利益。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应积极配合监督检测机构的工作,主动接受监督检测结果,及时整改存在的质量问题。
第十四条监督检验机构应及时向项目部上报工程质量检测结果,并按照相关规定提出处理建议。
第四章质量奖惩第十五条项目部应建立健全工程质量奖惩制度,对施工过程中的质量行为给予奖励或惩罚。
第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在施工过程中树立质量第一的理念,严格质量管理要求,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设计要求。
第十七条对于其他质量问题,项目部应根据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奖励或惩罚,以保障工程质量。
第五章总结第十八条本管理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如有需修改,应重新进行审查,经项目部领导批准后方可施行。
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全文)
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电力监管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电力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拆除等有关活动,以及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对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电力建设工程,包括火电、水电、核电(除核岛外)、风电、太阳能发电等发电建设工程,输电、配电等电网建设工程,及其他电力设施建设工程。
本办法所称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包括电力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等涉及施工安全的生产活动。
第三条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企业负责、职工参与、行业自律、政府监管、社会监督”的管理机制。
第四条电力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其他与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监督体系,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保证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依法承担安全生产责任.第五条开展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推进企业和工程建设项目实施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推进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科学管理,提高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水平.第二章建设单位安全责任第六条建设单位对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负全面管理责任,具体内容包括:(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组织和管理机制,负责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组织、协调、监督职责;(二)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实施施工现场全过程安全生产管理;(三)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响应和事故处置机制,实施突发事件应急抢险和事故救援;(四)建立电力建设工程项目应急管理体系,编制应急综合预案,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制定各类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落实应急组织、程序、资源及措施,定期组织演练,建立与国家有关部门、地方政府应急体系的协调联动机制,确保应急工作有效实施;(五)及时协调和解决影响安全生产重大问题. 建设工程实行工程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建设单位对工程的安全生产责任;建设单位应当监督工程总承包单位履行对工程的安全生产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8号——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8号——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5.08.18•【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8号•【施行日期】2015.10.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8号《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主任徐绍史2015年8月18日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电力监管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电力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拆除等有关活动,以及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对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电力建设工程,包括火电、水电、核电(除核岛外)、风电、太阳能发电等发电建设工程,输电、配电等电网建设工程,及其他电力设施建设工程。
本办法所称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包括电力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等涉及施工安全的生产活动。
第三条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企业负责、职工参与、行业自律、政府监管、社会监督”的管理机制。
第四条电力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其他与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监督体系,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保证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依法承担安全生产责任。
第五条开展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推进企业和工程建设项目实施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推进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科学管理,提高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水平。
03 电力工程质量监督与管理
第一节 质量监督与管理的主要依据文件
要求: 一是明确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职责。电力工程质量监 督机构要严格执行国家有法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认真履行 职责,依法开展质监工作。 二是加强电力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三是确保电力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全面覆盖。确保监督范 围内申请的电力工程项目质量监督百分之百全覆盖;各电力企 业要进一步提高工作自觉性,国家核准的电力工程项目,要同 步申请质量监督并主动做好相关配合工作,确保质量监督百分 之百全覆盖。未按规定核准的电力工程项目,质监机构不得接 受其质监申请。 四是加强电力工程质量监督信息管理。
监督的机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考核。经考核合格后,方可实
施质量监督。
•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
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
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一节 质量监督与管理的主要依据文件
《条例》规定了国家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实 行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国家对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是以 保证建筑工程使用安全和环境质量为主要目的,以法律、法规和 强制性标准为主要依据,以政府认可的第三方强制监督为主要方 式,以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环境质量和与此相关的工程建设各 方主体的质量行为为主要内容,以施工许可制度和竣工验收备案 制度为主要手段。
第一节 质量监督与管理的主要依据文件
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2011年5月30日以电建质监 【2011】92号文印发了《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 (光伏发电部分)。2011年12月29日以电建质监【2011】226 号文印发了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海上风力 发电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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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电力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管理程序(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电力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检查程序,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相关管理规定,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根据国家能源局委托,各级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质监机构”)依法行使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政府职能。
第三条各质监机构依据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对工程建设各责任主体质量行为和工程实体质量实施质量监督。
电力工程质量监督不代替工程建设各责任主体的工程质量管理职能和责任。
第四条本程序适用于电力(包括火电、核电和输变电等)项目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
第二章质量监督注册第五条电力工程项目法人单位(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必须按要求到相应的质监机构办理质量监督注册手续。
第六条注册申报(一)注册条件工程项目已经取得政府核准(审批)建设文件,勘察、设计、施工(主体)、监理单位已完成招标,项目法人单位(建设单位)各项目部的主要管理人员已到位,相关检测单位已明确。
(二)注册划分电力工程项目按照电力工程质量监督围划分,由项目法人单位向规定的质监机构进行注册申报。
(三)注册申报按照《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申报书》(见附表1)要求,由建设单位组织各相关单位进行填报,并提交工程项目核准(审批)建设文件等相关资料。
第七条注册审核质监机构负责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申报文件的审核、验证。
主要审核容如下:(一)审核工程项目是否已经取得政府核准(审批)建设文件;未经国家核准(审批)建设的电力工程项目,各级质监机构不得受理其质量监督注册申报。
(二)审核勘察、设计、施工、调试、监理单位资质是否与所承担任务相符;审核检测单位是否具有相应资质,是否满足电力行业管理要求。
(三)审核勘察、设计、施工、调试、监理单位主要管理人员是否持有相应执业书;主要负责人如有变更,须经项目法人单位(建设单位)书面批准。
第八条注册证书经质监机构审核,监督注册申请符合规定的,由质量监督机构颁发《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注册证书》(见附表2)。
第九条监督计划在颁发注册证书的同时,质监机构应按照《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大纲》要求和工程项目进度节点计划,编制《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检查计划书》(见附表3)。
在计划书中,质监机构应明确该项目的联系人、检查阶段等容要求。
第十条质监机构与项目法人单位(建设单位)应签订《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检测技术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第三章工程质量监督检查第十一条在工程项目建设实施过程中,应根据计划安排,由各质监机构组织,对工程项目实行阶段性监督检查、专项检查和定期巡视检查。
各阶段(专项、巡视)监督检查应按照《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大纲》要求,采用现场抽查验证的方式进行。
第十二条阶段性监督检查工程质量监督检查的阶段划分,应按照《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大纲》的规定执行。
(一)监督申请项目法人单位(建设单位)应按照《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检查计划书》的阶段安排,在工程进度接近阶段检查要求的工程转序节点时,提前10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或电子)向质监机构申请本阶段的质量监督检查,并填报《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检查申请书》(见附表4)。
项目法人单位(建设单位)在提出申请时,应按要求提供本阶段工程质量验收汇总表,进行启动前监督检查时,还需另附启动验收委员会验收组验收报告。
(二)监督检查通知质监机构应在接到阶段质量监督检查申请后三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通知项目法人单位(建设单位),明确此次监督检查的日程安排、专家组人员组成及相关现场工作要求。
现场监督检查采取质量监督专家组负责制。
(三)现场监督检查质量监督专家组由专家组长带队,按照日程安排按时进入现场,根据《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大纲》规定的容,分专业对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项目进行抽查验证;对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履行法定质量控制责任和义务的情况进行检查;核查工程质量验收程序,查验工程质量验收结论;对关系重大的关键检查项目和可能存在隐患的检查项目(部位),应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抽检复核。
专家组组长及全体质量监督人员共同签发《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检查专家意见书》(见附表5)(四)整改通知和停(复)工令根据《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检查专家意见书》,对严重违反质量管理程序的行为或影响质量安全的重大质量问题,应根据其危害程度,由质监机构签发《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检查整改通知书》(见附表6)或《停工令》(附表8)。
项目法人单位(建设单位)接到《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检查整改通知书》或《停工令》后,应在规定时间组织完成整改,经部验收合格后,填写《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检查整改回复单》(见附表7),报请质监机构复查核实。
凡由质监机构下达《停工令》的工程,须经该质监机构复查合格,并签发《复工令》(附表9)后,方可继续施工。
(五)转序通知在工程转序节点,如未发现影响工程转序质量问题的,应根据《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检查专家意见书》,由质监机构向项目法人单位(建设单位)签发该阶段《工程质量监督检查转序通知书》(见附表10)。
如有影响转序质量问题的,项目法人单位(建设单位)必须组织整改闭环,质监机构对《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检查整改回复单》核查无误后,再核发该阶段《工程质量监督检查转序通知书》。
未通过本阶段质量监督检查的,不得转入下阶段工序施工。
第十三条专项检查(一)对于工程建设过程中有全局性质量影响的重点专业和重点工艺,质监机构组织进行专项检查。
(二)专项检查的现场工作要求、工作流程、整改通知和停(复)工程序同上。
第十四条定期巡视检查(一)对于建设周期较长的工程项目、重点工程项目、重点施工工艺或重大专项工程,质监机构实行定期巡视检查制度,巡视检查的频次应符合《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大纲》的要求,并根据工程具体情况确定。
(二)定期巡视检查的现场监督检查、整改通知和停(复)工程序同上。
第四章并网管理第十五条根据《电力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通过质监机构监督检查的电力工程项目,方可并入电网。
第十六条电力工程项目投运并网前,各阶段监督检查、专项检查和定期巡视检查提出的整改意见必须全部完成整改闭环,经复核无误后,由质监机构签发《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并网通知书》(见附表11)。
第十七条《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并网通知书》的正本送电网调度部门,副本由项目法人单位(建设单位)和质监机构存档。
第十八条电网调度部门在接到《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并网通知书》后,方可办理受电和并网手续。
第五章投运备案第十九条在工程投入运行移交生产后十五个工作日,项目法人单位(建设单位)必须将该工程的投运移交生产签证书等文件报送质监机构备案。
第二十条质监机构在完成投运备案,并且按照《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大纲》规定,需完成商业运行前的阶段性质量监督检查后七个工作日,正式出具《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投运备案证书》(见附表12)。
第六章工程质量监督检查报告第二十一条各质监机构在完成各阶段监督检查工作,出具《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投运备案证书》后七个工作日,应对该项目全过程监督检查工作进行总结,并汇总整理历次质量监督检查的意见、整改和复查资料,完成《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检查报告》。
第二十二条《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检查报告》应包括以下容:工程概况、监督注册的申报和注册情况,阶段性监督检查、专项检查和定期巡视检查的专家意见、整改情况、停(复)工情况、整改闭环、整改复查情况、竣工验收和竣工备案情况、工程质量监督综合评价等。
第二十三条《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检查报告》应按要求及时报送政府主管部门和上级质监机构,同时抄送项目法人单位(建设单位)、设计、施工、监理、调试和运行等各参建单位。
第七章信息档案管理第二十四条各质监机构应充分利用先进的信息管理技术和网络管理平台,对工程质量监督检查档案实行动态化管理,相关信息资料应及时登存。
第二十五条各质监机构应按照工程质量监督信息档案管理规定,完善信息档案的归档工作流程,确保信息档案的完整性。
第二十六条各阶段监督检查和各次监督检查工作过程中形成的电子文档、数码相片和纸质文件,需全部按要求存档。
第二十七条各质监机构的信息档案管理人员应跟踪各项目的质量监督工作进展情况,及时收集信息资料,并备案留存。
第八章附则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总站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表1注册登记号: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申报书工程名称:申报单位:(盖章)年月日填写说明一、本申报书一式叁份,封面应加盖申报单位公章;二、参建各单位信息应如实填写,如标段(施工单位等)较多时,可续行填写;三、审查意见应由建设单位法人代表签字确认;四、应报验的资料清单:1、项目核准或批准建设文件复印件;2、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调试、运行等单位的资质证书(或证明)复印件;3、检测单位资质证明复印件;4、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调试、运行等单位主要管理人员的执业书(或证明)复印件;附表2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注册证书:(建设单位)经审查,你单位提交的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申报资料符合规定,现予注册登记,由(质监机构) 负责对该工程实施质量监督管理。
注册登记号:(盖章)年月日附表3: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检查计划书:根据《电网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实施管理程序》和《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大纲》要求,我站将对工程进行阶段性质量监督转序检查和定期、专项的质量监督巡视检查,并抽查复核验收结论。
工程质量监督检查阶段划分如下:1、2、3、联系人:联系方式:手机传真(盖章)年月日附表4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检查申请书附表5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检查专家意见书质量监督机构:注:一式四份,质量监督机构及项目法人单位(建设单位)各执二份。
附表6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检查整改通知书质量监督机构:注:一式二份,质量监督机构及项目法人单位(建设单位)各执一份。
附表7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检查整改回复单附表8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停工令质量监督机构:注:一式二份,质量监督机构及项目法人单位(建设单位)各执一份。
附表9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复工令质量监督机构:附表10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检查转序通知书注册登记号::根据你单位申请,按照《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大纲》规定,经抽查复核,验收程序符合规定,验收结论属实,工程项目阶段通过质量监督检查,可转入下阶段工序。
特此通知(盖章)..年月日..附表11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并网通知书注册登记号::由组织,根据《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大纲》规定,经检查复核,工程项目阶段通过质量监督检查,同意办理并网手续。
特此通知(盖章)..年月日.....附表12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投运备案证明书质监备字[20 ] 号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实施管理程序》等有关规定要求,工程机组已经质量监督注册,阶段性质量监督检查完整、闭环,竣工验收备案文件齐全、符合要求,特予以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