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河道堤防安全评价导则

浙江河道堤防安全评价导则
浙江河道堤防安全评价导则

附件2:

浙江省河道堤防安全评价导则

(试行)

1 总则

1.1 为做好全省河道堤防工程安全评价工作,规范安全评价的工作内容、方法及评价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浙江省河道堤防安全鉴定管理办法》等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导则。

1.2 本导则适用于全省已建设计洪水标准(重现期〔年〕)20年(含)以上、设计水位由洪水控制的河道堤防工程安全评价,20年以下的河道堤防安全评价可参照执行。

1.3 河道堤防安全评价应划分工程区段按评价单元开展,对现状河道堤防工程是否满足原设计与现行规范要求进行复核,评价工程安全类别。

1.4 河道堤防工程安全类别分为三类:

一类堤防:无影响工程正常运行的安全问题和质量缺陷,经常规维修养护可正常运行;

二类堤防:工程存在一定的安全缺陷或损坏,经局部加固后可正常运行;

三类堤防:工程存在严重安全问题,须经除险加固后才

能正常运行。

1.5 河道堤防安全评价内容包括现场安全检查、工程质量、防洪标准、结构安全、渗流安全、交叉建筑物连接段安全和运行管理等,评价时要突出重点,因堤而异。

1.6 河道堤防工程安全评价除符合本导则外,应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规定。

2 一般规定

2.1 评价程序

河道堤防安全评价一般程序为:资料收集、评价单元确定、现场安全检查、典型断面选取、分项复核评价和安全类别综合评价。

2.2 资料收集

资料收集是堤防工程安全评价的基础工作,开展安全评价时应充分收集勘测设计、施工建设、竣工验收、运行管理、维修加固和工程地质、流域(区域)防洪规划、洪水系列、现状堤防断面与堤顶高程及保护区社会经济等资料。堤顶高程、堤身工程质量、堤基工程地质条件等主要现状资料,应通过各种手段进行收集,包括开展勘探、测量、检测、探测和试验工作,以保证资料的可靠性和完整性,同时应做好资料整理、验证和分析工作。

2.3 评价单元确定

评价单元是指为评价堤防安全类别而划分的堤防工程区段,为提高评价合理性和可操作性,评价单元长度一般不宜超过10km。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确定为一个评价单元:

1 原设计批复的堤段;

2 同一个行政管理的连续性河道堤防;

3 同一个单位管理、属同一保护闭合区范围内的堤防。

2.4 现场安全检查

现场安全检查主要是检查堤防工程外观状况、结构安全情况、交叉建筑物对堤防安全的影响情况、运行管理条件,查阅勘测设计、施工与运行管理资料。

2.5 典型断面选取

典型断面选取的位置和数量应满足以下要求:

1 应选取具有代表性的相对不利断面,综合考虑结构型式、地质条件、堤顶沉降、堤防走向、河道坡降、河面宽度及堤防工程安全现状等因素。

2 在一个评价单元中,典型断面数量一般不少于3个,间距可按500~1000m选取。

3 对地质条件变化大、断面型式不一、堤前冲刷严重、沉降变形大、渗漏严重、水毁决口堤段、险工险段以及修复堵口段等工况差且安全状况差的堤段应加密选取。

2.6 分项复核评价

防洪标准、结构稳定、渗流安全等按选取的典型断面进行复核计算,并结合现场安全检查情况对评价单元做出评价;工程质量、运行管理、交叉建筑物连接段等按评价单元整体状态进行分析评价。

2.7 安全类别综合评价

根据各分项复核评价结论,提出堤防工程安全综合评价意见,评价堤防工程的安全类别。

3 现场安全检查

3.1 现场安全检查目的

了解工程历年的现场安全检查资料情况、堤防工程直观安全状况及运行管理条件,提出开展堤防安全评价的工作重点和建议。

3.2 现场安全检查的方法

查阅堤防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运行管理各阶段的档案资料;进行工程现场踏勘、直观检查或辅以简单的测量、测试手段。

3.3现场安全检查的内容

3.3.1档案资料

查阅堤防工程地质及水文地质资料,设计及批复文件,施工质量控制与检测、质量评定与验收资料,运行管理中出现质量问题及处理情况,历年巡查资料等。

3.3.2现场踏勘

现场踏勘应抓住影响工程安全的重点关键部位,对可能存在质量缺陷的部位应反复检查。现场安全踏勘的主要内容见附录A,现场踏勘的重点部位是:

1 防冲设施;

2 迎水面、堤顶、背水坡等护面结构;

3 镇压层、护堤地等护堤设施;

4 堤身填料、防渗土体等主要材料;

5 交叉建筑物与堤防结合部位;

6 对以空箱、框架等混凝土结构为主的堤防工程,着

重调查地基处理方式、堤前护堤设施,混凝土的冲蚀、变形及结构止水等。

3.4 现场安全检查结论

3.4.1 说明工程的安全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3.4.2 提出安全评价工作的重点内容及工程勘探、检测与试验工作的建议。

4 工程质量评价

4.1 工程质量评价目的是评价堤防现状工程质量是否满足原设计和现行规范的要求,并为结构安全和渗流分析评价提供符合工程实际的基本参数。

4.2 工程质量评价内容:对堤基处理、堤身填筑、堤岸防护等现状质量进行评价,并提供各项复核或评价所需要的工程现状参数;对工程存在的结构变形和渗漏等质量缺陷进行分析、评价。

4.2.1 土堤工程质量评价的重点:基础处理是否满足规范要求;堤防变形情况;防渗体和反滤排水体是否可靠;堤身填筑料的压实指标、渗透系数是否满足规范要求;当堤防存在明显的不均匀沉降、裂缝、滑动、散浸或集中渗漏等现象时,应评价其对堤防工程安全运行的影响。

4.2.2 混凝土(或钢筋混凝土)结构堤防工程质量评价的重点:基础处理是否满足规范要求;现状混凝土强度、结构整体性和耐久性;当发现有裂缝、剥蚀、漏水、露筋等问题时,应评价其对堤防工程安全运行的影响。

4.3 工程质量评价方法以工程历史资料分析和现场质

量检查为主,并辅以测量、勘探、隐患探测和检测等工作。

4.4 工程历史资料分析

通过对工程建设或加固施工期的质量控制、质量检测(查)、监理以及验收报告等档案资料复查和统计分析,评价工程施工质量;对缺乏资料的工程需与原设计、施工人员进行座谈收集资料,并与有关规范对照,评价工程的施工质量。

4.5 现场质量检查

以现场踏勘方式,主要检查工程的外观质量及运行情况是否满足原设计和现行规范要求。其检查的内容按3.3.2的条款进行。

4.6 测量、勘探、隐患探测、检测与试验

4.6.1 测量:主要测量工程现状断面轮廓尺寸和堤顶高程;沿堤线每隔200~500m选取一个横断面测量堤防断面轮廓尺寸,测量宽度要求临水坡堤脚以外20~30m,背水坡堤脚以外10~20m ;每隔100~200m选取一个点测量堤顶高程与防浪墙顶高程;典型断面必须进行轮廓尺寸、堤顶高和防浪墙顶高程测量。

4.6.2 勘探:主要是查明堤防现状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条件,分析堤身和堤基隐患的性质、分布范围,并为堤防典型断面稳定分析和渗流安全分析提供计算参数。堤防安全评价工作一般应进行地质勘探与相关的检测工作。

1 勘探布置纵向钻孔间距视堤防等级、地质条件复杂程度而定,一般每隔500m~1000m布置一个横断面。

2 横断面宜垂直于纵剖面布置,横断面应包括堤身和

堤外,断面长度及布孔数量应满足堤防安全鉴定分析计算的需要,布孔数量应根据地质条件复杂程度而定,布孔3个以上的横断面应不少于1个。

3 钻孔深度一般为堤基以下堤身高度的1.5~2.0倍,当相对透水层较深或软土层较厚时,孔深应满足渗流及稳定分析的要求;基岩出露或浅埋段钻孔宜揭穿强风化层。

4.6.3 隐患探测:主要是查明安全隐患的范围与分布情况;可采用有损探测和无损探测,对堤身浅层局部可能存在质量安全隐患的部位,可挖坑探查。

4.6.4 检测与试验:检测与试验项目、内容与数量应满足工程质量评价、结构稳定和渗流稳定复核的要求。检测与试验方法应符合相关规程规范要求。

1 土堤一般要求检测堤身、堤基主要填筑材料的物理密度、颗粒组成、渗透系数、压实度、抗剪强度指标等内容。

2 混凝土(或钢筋混凝土)结构堤防一般要求检测混凝土结构的强度、变形、耐久性等。

4.6.5 白蚁探查:白蚁危害地区应对堤防是否存在白蚁隐患进行探查,查明蚁患的范围与分布情况。

4.7 分析工程存在严重结构变形和渗漏等质量缺陷的原因,评价其对堤防工程安全的影响。

4.8 工程质量评价标准

1 现状工程质量均达到原设计和现行规范要求,且工程运行中未暴露出明显的质量问题,工程质量评价为“A”级。

2 现状工程质量大部分达到原设计和现行规范要求,在工程运行中已暴露出一定的质量缺陷,但尚不危及工程安

全运行,工程质量评价为“B”级。

3 现状工程质量大部分未达到设计和现行规范要求,在工程运行中已暴露出严重的质量问题,并已危及工程安全运行,工程质量评价为“C”级。

5 防洪标准复核

5.1 防洪标准复核的目的是复核现状堤防的防洪能力是否满足原设计及现行规范要求。

5.2 防洪标准复核的内容主要是复核设计洪水位及相应达到的堤顶高程。设计洪水标准与堤防级别原则上采用原设计批准文件确定。对于堤防工程因防护区及防护对象发生变化,原设计采用的洪水标准已不符合现行《防洪标准》(GB50201)规定时,应在复核时进行说明。

5.3 设计洪水位复核

根据堤防设计阶段洪水计算的水文资料和设计以后延长的水文资料,以及在此期间流域人类活动的影响和堤防工程现状,进行各典型断面设计洪水的计算复核,并进行成果的合理性分析。当符合下列情况时,其成果也可直接采用:

1 当河道有近期经审核批准过的水文计算成果时,可选用其成果中相应防洪标准的设计洪水位成果;

2 当河道堤防上、下游原设计水文参数和河道下垫面参数经分析未发生重大改变时,可采用相应防洪标准的原设计洪水位成果。

5.4 堤顶高程计算

5.4.1 堤顶高程等于设计洪水位加上堤顶超高。堤顶超高包括波浪爬高、风壅增水高度和安全加高三项。

5.4.2 堤顶超高值,采用原设计确定方法和现行规范的确定方法分别进行计算,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分析,合理采用一种方法计算的堤顶超高值。

5.5 防洪能力采用沿线各点的堤顶高程差△Z i 值进行评价,沿堤线每隔100~200m 计算一个点,堤顶高程差△Z i 的计算方法如下:

pi i i Z Z Z -=?

式中:

△Z i ——第i 个点的堤顶高程差,m ;

Z i ——第i 个点的现状堤顶高程,m ;

Z pi ——第i 个点在设计洪水标准下要求达到的堤顶高程,m 。

两个典型断面之间各点要求达到的堤顶高程可按其两个典型断面复核后的高程值进行线性内插。

5.6 防洪能力评价标准

5.6.1 沿线各点堤顶高程差△Z i 均大于或等于0,现状堤防的防洪能力能满足正常运行的要求,其防洪安全性级别评价为“A”级。

5.6.2 沿线各点堤顶高程差△Z i 出现负值时,且其绝对值的最大值符合下述情况,表明现状堤防的防洪能力基本满足正常运行的要求,其防洪安全性级别评价为“B”级。

1 允许越浪的堤防,不大于要求的安全加高值;

2 不允许越浪的堤防,不大于不允许越浪与允许越浪两者要求的安全加高值的差值。

5.6.3 沿线各点堤顶高程差△Z i出现负值时,且其绝对值的最大值符合下述情况,表明现状堤防的防洪能力已不能满足正常运行要求,其防洪安全性级别评价为“C”级。

1 对允许越浪的堤防,已大于要求的安全加高值;

2 对不允许越浪的堤防,已大于不允许越浪与允许越浪两者要求的安全加高值的差值。

6 结构安全评价

6.1 结构安全评价的目的是评价在设计洪水位运行工

况下现状堤防工程结构是否安全。

6.2 结构安全评价内容包括堤身整体(局部)抗滑稳定、抗倾稳定及结构防冲分析。整体结构稳定为复核评价的重点;对堤防工程结构稳定已暴露出的问题或出现的异常情况也应作重点复核。

6.3 结构安全评价方法是通过结构稳定计算复核,结合现场检查情况和变形观测资料分析,综合评价堤防的结构安全状况。

6.4 土堤整体结构稳定复核

6.4.1 整体抗滑稳定分析应采用复核后的设计洪水位,计算工况、计算方法及抗滑稳定安全系数应满足现行《堤防工程设计规范》(GB50286)规定要求。

6.4.2 抗滑稳定分析计算公式中的相关参数应取用堤防现状的轮廓尺寸和各土层物理力学特性指标,关于水位降落时堤身形成的浸润线可结合渗流计算成果进行分析。

1 当缺乏各土层物理力学特性指标时,应根据工程的现状环境条件和地质情况,有针对性的进行勘探、试验获取。

2 采用总应力法稳定分析时,土的抗剪强度指标取经饱和后的固结快剪指标C cq、ψcq或三轴固结不排水指标C cu、ψcu;采用有效应力法时,土的抗剪强度指标取经饱和后的慢剪指标C s、ψs或三轴固结排水指标C cd、ψcd。

3 软土地基宜采用十字板试验资料。

6.5 防洪墙结构稳定复核

6.5.1复核内容主要包括防洪墙的结构强度、抗滑稳定、抗倾稳定以及基底应力。

6.5.2 计算荷载、抗滑稳定安全系数、抗倾稳定安全系数及基底应力应满足现行GB50286要求。

6.5.3对混凝土框架等结构应按相关规程规范进行结构应力、变形复核及局部配筋验算,并应满足相关规范要求。

6.6 防冲复核

6.6.1复核内容主要是复查堤防冲刷情况、保(防)护设施完好情况;根据现场检查情况,结合水力计算,分析堤身防冲的安全状况。

6.6.2 护面结构及堤脚的抗冲稳定性计算方法可按现行GB50286有关规定进行计算。

6.7 对有变形监测资料的堤防,应对监测资料进行分

析,包括沉降(竖向位移)分析、水平位移分析等,分析方法可参考有关规程规范进行。

6.8 结构安全评价标准

1 土堤各典型断面的整体稳定安全系数满足原设计和现行规范要求,防洪墙结构强度、抗滑稳定、抗倾稳定以及基底应力满足要求,堤身防冲设施和堤身结构稳定均满足要求,现场检查堤防外观无不安全情形、其结构安全性级别评价为“A”级。

2 土堤各典型断面的整体稳定安全系数满足原设计和现行规范要求,防洪墙结构强度、抗滑稳定、抗倾稳定以及基底应力满足要求,但堤身防冲设施稳定局部不能满足要求,堤身结构存在一定变形情况,其结构安全性级别评价为“B”级。

3 土堤各典型断面的整体稳定安全系数不满足原设计和现行规范要求,防洪墙结构强度、抗滑稳定、抗倾稳定以及基底应力有不满足要求,且堤防结构存在严重的结构变形,其结构安全性级别评价评价为“C”级。

7 渗流安全评价

7.1 渗流安全评价的目的是评价堤防工程原设计施工的渗流控制设施和当前的实际渗流状态能否满足堤防安全运行要求。

7.2 渗流安全评价方法采用经历高洪水水位的运行工况调查、现场渗流控制设施安全检查以及典型断面在设计工

况下的渗流稳定计算。

7.3 高洪水位运行工况调查

主要调查经历过高洪水位的堤防内坡、坡脚、连接部位等是否存在渗水、冒砂、湿软、隆起或塌陷等现象,对险工险段和修复堵口段应作重点调查。

7.4 渗流控制设施检查

根据现场安全检查,结合相关的勘探、检测成果,核实现状防渗土体的完整性和顶高程、反滤和排水结构的完整性、合理性。

1 检查防渗体与反滤排水设施是否完善,是否满足原设计及现行规范要求。

2 检查工程运行过程中发生的渗流异常现象,评价其对工程安全运行的影响。

3 分析工程现状条件下各防渗和反滤排水设施的工作性态,评价在高水位运行时的渗流安全性。

7.5 渗流稳定计算

计算设计洪水位时的浸润线位置;当在背水侧堤坡逸出时,应计算出逸点的位置、逸出段与背水侧的出逸比降;根据背水坡填土及地基土的渗透变形类型,复核其渗透稳定。

计算水位降落期临水坡的出逸比降,复核其渗透稳定。

渗流计算可参照现行GB50286有关规定进行计算。

7.6 渗流安全评价

1 渗流控制设施完善,渗流稳定计算成果满足要求,堤防运行中渗流状态正常,其渗流安全性级别评价为“A”级。

2 渗流控制设施基本完善,渗流稳定计算成果基本满足要求,堤防运行中渗流状态基本正常,或有一定渗流异常但不影响堤防工程安全,其渗流安全性级别评价为“B”级。

3 缺少必要的渗流控制设施,或渗流稳定计算复核成果不满足要求,堤防存在严重渗漏现象,其渗流安全性级别评价为“C”级。

8 交叉建筑物连接段安全评价

8.1 堤防工程交叉建筑物主要指与河道堤防工程配套的水闸、旱闸、泵站、穿堤管线、码头、桥梁等。

8.2 交叉建筑物连接段安全评价的目的是对受交叉建筑物影响、与其连接部位的河道堤防工程安全进行评价。

8.3 安全评价内容包括堤防与交叉建筑物连接段的结构安全、渗流安全性及防洪影响,当交叉建筑物为堤防完工后建成或堤防连接段存在渗漏、裂缝问题时应重点评价。

1 主要针对交叉建筑物对堤防结构安全、渗流安全、运行管理等影响以及堤防的防洪标准是否相一致进行评价。

2 水闸、旱闸、泵站等交叉建筑物自身的安全评价应按照或参照相应规定进行;

8.4 评价方法主要以现场检查为主,检查堤防与交叉建筑物的连接部位是否存在开裂、脱空、错位、渗漏等质量缺陷和安全隐患,以评价与交叉建筑物连接段的结构安全、渗流安全性。

8.5 交叉建筑物连接段安全评价

1 堤防与交叉建筑物的连接部位无明显质量缺陷,且两者的设计防洪标准相一致,交叉建筑物施工和运行对堤防安全无明显的安全影响,交叉建筑物连接段安全性评价为“A”级。

2 堤防与交叉建筑物的连接部位存在一定的开裂、脱空、错位、渗漏等现象;或交叉建筑物设计防洪标准低于堤防设计标准,交叉建筑物施工和运行对堤防安全有可能产生的一定影响,交叉建筑物连接段安全性评价为“B”级。

3 堤防与交叉建筑物的连接部位存在严重质量缺陷,已构成结构安全和渗流安全隐患;交叉建筑物施工和运行对堤防安全有可能产生严重的不利影响;交叉建筑物连接段安全性评价为“C”级。

9 运行管理评价

9.1 运行管理评价的目的主要是对堤防运行管理状况是否符合国家及我省有关规定进行评价。

9.2 运行管理评价的主要内容

1 组织管理:包括管理机构、人员、管理制度与责任制落实、工程历史档案资料、运行管理资料的完整情况等。

2 工程安全与保护:包括防汛检查、防汛预案与物资储备、工程抢险、工程隐患检查、保护范围划定、涉河行政管理等。

3 工程运行:堤防历年来的最高洪水位、最低水位的运行情况;特别是堤防经历高洪水位的运行情况应重点评

述。

4 工程维修养护:包括堤身、沿堤交叉建筑物、护堤地、管理设施和工程观测设施的日常管理;已进行过大修或加固的堤防应进行加固效果评价。

5 安全监测:包括安全监测设施是否配备齐全,日常监测工作与监测资料整理是否按规定开展;

6 交叉建筑物的运行管理情况。

7 历年来的年度堤防管理考核情况。

9.3 评价方法是根据河道堤防运行管理自查报告和现场安全检查结果,对堤防运行管理状况进行评价。

9.4 为全面合理评价堤防运行管理,堤防运行管理单位应编制自查报告并提供相关资料,自查报告内容参照9.2条。

9.5 运行管理评价标准

堤防工程维护良好、运行管理正常,运行管理评价为好;

堤防工程维护尚可,运行管理基本正常,运行管理要求的大部分内容已按相关要求做到的,运行管理评价为一般;

运行管理要求评价的大部分内容没有按相关要求做到的,运行管理评价为差。

10 综合安全评价

10.1 堤防安全综合评价

10.1.1 按照安全评价单元,在分析总结分项复核评价的基础上,提出海塘安全综合评价意见和工程安全类别。

10.1.2 对安全类别综合评价为二、三类的堤防工程,应提出加固处理的意见与建议。

10.2 安全类别评价标准

10.2.1 一类堤防:安全可靠,能按设计正常运行。工程质量、防洪能力、结构安全、渗流安全及交叉建筑物连接段安全性评价均为“A”级时,综合评价为一类堤防。

10.2.2 二类堤:基本安全,经局部加固后可按设计正常运行。工程质量、防洪能力、结构安全、渗流安全及交叉建筑物连接段安全性评价中有一项及以上为“B”级时,综合评价为二类堤防。

10.2.3 三类堤:不安全,属于病险堤防。工程质量、防洪能力、结构安全、渗流安全及交叉建筑物连接段安全性评价中有一项为“C”级时,综合评价为三类堤防。

附录A:河道堤防工程现场踏勘主要内容

注:附属建筑物的安全检查内容需另附。

条文说明

1 总则

1.1 我省河道堤防数量众多,在防御洪涝灾害、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发挥了显著的作用,河道堤防的安全越来越重要。由于国家尚未出台河道堤防安全评价的办法,为加强对河道堤防的安全管理,指导全省河道堤防工程安全评价工作,合理评价工程安全状况,现根据国家和我省对河道安全管理的有关要求,结合我省河道堤防实际情况和加固前期工作的需要,制定本导则。

1.2 据2007年调查统计,我省县级及县级以上河道堤防总长14255.53km,设计洪水标准(重现期)5年的堤防359.8km,10年的堤防2545.19km,20年的堤防7753.96km,50年的堤防2788.14km,100年的堤防808.44km 。20年及以上的河道堤防11350.54 km,约占堤防总长的80 % 。为较全面掌握我省河道堤防的安全状况,确定本导则适用范围为设计洪水标准(重现期)20年及以上的河道堤防。

1.3~1.4 对河道堤防安全评价开展的对象、安全类别划分、评价内容进行了规定。

2 一般规定

2.1 本导则规定的堤防工程安全评价的程序步骤:

1 收集较为完备的基础资料;

2 根据工程实际情况,确定评价单元;

3 现场安全检查工作;

4 在评价单元中选取典型断面,从防洪标准、结构稳定和渗流安全等三个分项进行复核;

5 对评价单元从整体的工程质量、运行管理和与交叉建筑物连接段的安全等三个分项进行评价;

6 在对典型断面各分项复核评价的基础上,结合对评价单元整体的各分项评价意见,提出堤防工程安全综合评价意见,评价堤防工程的安全类别。

2.3 “评价单元”是指为评价其安全类别而划分的堤防工程区段。本导则堤防工程安全评价是针对一个“评价单元”而言的。河道堤防工程安全评价与水库大坝不同,水库大坝安全评价以一座水库为一个评价单元,而堤防工程安全评价则视情况可以把一条堤防作为1个或若干个评价单元。

堤防工作运行中,一些安全隐患集中出现在一个区段内,亦可将区段内的堤防单独划分为一个评价单元。

2.7 通过对各分项进行定量或定性分析后,提出相应评价结论,根据分项评价结论,结合堤防工程运行特点,提出综合评价意见,评价堤防安全类别。

3 现场安全检查

3.1 现场安全检查是堤防安全评价的一项基础性和先导性工作,它要为下一步开展堤防安全评价提出工作重点和建议,必须认真仔细的做好。

3.3 现场踏勘是现场安全检查的一项重要内容,主要是

《浙江省河道堤防安全评价导则》(试行)

附件2: 浙江省河道堤防安全评价导则 (试行) 1 总则 1.1 为做好全省河道堤防工程安全评价工作,规范安全评价的工作内容、方法及评价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浙江省河道堤防安全鉴定管理办法》等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导则。 1.2 本导则适用于全省已建设计洪水标准(重现期〔年〕)20年(含)以上、设计水位由洪水控制的河道堤防工程安全评价,20年以下的河道堤防安全评价可参照执行。 1.3 河道堤防安全评价应划分工程区段按评价单元开展,对现状河道堤防工程是否满足原设计与现行规范要求进行复核,评价工程安全类别。 1.4 河道堤防工程安全类别分为三类: 一类堤防:无影响工程正常运行的安全问题和质量缺陷,经常规维修养护可正常运行; 二类堤防:工程存在一定的安全缺陷或损坏,经局部加固后可正常运行; 三类堤防:工程存在严重安全问题,须经除险加固后才

能正常运行。 1.5 河道堤防安全评价内容包括现场安全检查、工程质量、防洪标准、结构安全、渗流安全、交叉建筑物连接段安全和运行管理等,评价时要突出重点,因堤而异。 1.6 河道堤防工程安全评价除符合本导则外,应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规定。 2 一般规定 2.1 评价程序 河道堤防安全评价一般程序为:资料收集、评价单元确定、现场安全检查、典型断面选取、分项复核评价和安全类别综合评价。 2.2 资料收集 资料收集是堤防工程安全评价的基础工作,开展安全评价时应充分收集勘测设计、施工建设、竣工验收、运行管理、维修加固和工程地质、流域(区域)防洪规划、洪水系列、现状堤防断面与堤顶高程及保护区社会经济等资料。堤顶高程、堤身工程质量、堤基工程地质条件等主要现状资料,应通过各种手段进行收集,包括开展勘探、测量、检测、探测和试验工作,以保证资料的可靠性和完整性,同时应做好资料整理、验证和分析工作。 2.3 评价单元确定 评价单元是指为评价堤防安全类别而划分的堤防工程区段,为提高评价合理性和可操作性,评价单元长度一般不宜超过10km。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确定为一个评价单元:

探讨拆除涉水违章建筑行政处罚中的难点和疑难问题

探讨拆除涉水违章建筑行政处罚中的难点和疑难问题 作者:朱善督 为确保“三改一拆”和“五水共治”工作顺利开展,近期,各地水利部门加大对涉水违建行为的查处力度,重点对河道管理范围内擅自建设与河道保护和水工程运行管理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进行拆除以及对阻碍行洪的障碍物进行清除。随着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深入,行政法律体系日益健全,政府行为已纳入法治轨道。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已成为政府及其执法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基本标准和要求。如今在拆除涉水违章建筑过程中最突出的问题是事实认定错误(行政相对人的认定)、法律适用错误、违法法定程序或法定程序不到位,今天针对上述几个重要的难点和疑难问题进行探讨。 一、拆违行政处罚相对人的认定 对我们水利部门来说违章建筑系“违反了《水法》、《防洪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建设的临河建筑物和构筑物”。违章建筑一旦发现,行政机关应当及时进行处理。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具体到拆除违章建筑物行政处罚案件中,若要准确作出拆违行政处罚决定,首要的前提就是准确认定违章建筑行为人。若所涉违章建筑经过装修、改建或交易的,因涉及多个产权人或行为人,确定违章建筑违法行为人应当通过以下方法:对

违章建筑物的实际情况进行勘验,对违章建筑的相邻人、实际使用人以及所有权人进行调查询问,而后分析违章建筑物的实际物理状况、建筑物演变情况并结合调查询问笔录,排除上述证据中的冲突之处,才可以准确确定违法搭建行为人。 二、拆违行政处罚相对人陈述申辩权的保障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上述法律规定在具体执法过程中比须要保障相对人陈述申辩的权利,或者将视为程序违法。 有的地方发现违法建筑后,当事人采取回避、躲闪的方式,这种情况下如何充分保障相对人陈述申辩的法定权利。根据《行政强制法》第44条对行政机关强制拆除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所作的规定,其中规定了一个专门程序行政机关公告程序,这里的公告是针对行政机关强制拆除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而提出的特殊程序要求。就是由负有查处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在违法建筑现场和公共媒体发布公告,要求当事人限期依法接受处理,公告时间不少于10日;公告期届满了,还应当根据《行政强制法》第35条的规定以书面形式予以催告,不能因为发布了公告就不再履行

浙江省航道管理办法

浙江省航道管理办法 (1995年10月31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67号发布根据2005年10月20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浙江省航道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航道管理,保证航道畅通和航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沿海和内河的航道、航道设施以及与通航有关的设施。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航道分为省干线航道和一般航道。 第三条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的航道事业;市、县(市、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航道事业。 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设置的航道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内的航道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执行与航道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有关航道政策和技术标准; (二)拟订航道发展规划、建设计划、养护计划、航道技术等级,按规定报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负责航道管理、养护和建设方面的工作,对航道养护和建设工程实施质量监督; (四)负责航道养护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 (五)负责航道及航道设施的保护,依法对违反航道管理的行为进行处罚; (六)配合有关部门开展与通航有关河流的综合开发与治理,处理水资源综合利用中与通航有关的事宜; (七)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各有关部门应当配合和协助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航道管理机构,做好航道管理工作。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 第五条编制航道发展规划应当依据统筹兼顾、综合利用的原则,省干线航道由省航道管理机构组织编制,经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其他一般航道由市、县(市、区)航道管理机构组织编制,经本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航道管理机构备案。 第六条编制航道发展规划时,涉及海事、水利、水电、城建、国土资源、铁路、公路等有关部门的,应当征得有关部门的同意。有关部门在编制各自的发展规划时,涉及航道的,应当征得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

生态安全评价指标

生态安全的系统分析 论文 题目对生态安全及其评价指标体系的讨论 姓名吴昭 学号3140105351 教师杨京平 专业工科试验班(材料与化工) 学院求是学院

对生态安全及其评价指标体系的讨论 摘要:自20世纪40年代以来,保护人类生存环境、管理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维护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的可持续性等日益受到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而对生态安全的关注则反映了人类社会把自然界当成为人类无偿和无限提供资源及服务的传统观念的转变,是一种新型的人与自然的共生共荣关系。那么怎样才算是健康安全的生态环境?要回答这个问题,必然有赖于建立和完善客观合理的生态安全指标体系,从而对生态安全状况进行客观准确的评价,进而制定有针对性的方案,高效地改善生态环境。 关键词:生态安全;生态安全评价方法;评价指标体系;P-S-R概念框架模型。 一、生态安全的概念 生态安全与生态风险成负相关关系,与生态健康成正相关关系。且安全的生态系统是健康的并具有对各种风险维持其健康的可持续能力。因此,生态安全概念可以用生态风险和生态健康两方面来定义。(具体见下图) 1、生态风险方面 一般认为,风险是指评价对象偏离期望值的受威胁程度,或某种突发事件的概率。生态风险是指生态系统及其组分所承受的风险、干扰或灾害对生态系统结构和功能造成损害的可能性。生态风险的识别包含风险因素的确定和生态系统(或环境)脆弱性的认识。 导致环境或生态系统剧变的风险因素有暴雨、台风以及沙尘暴等。而特定风险的存在对生态系统或环境可能造成的损害程度则取决于生态系统或环境自身的脆弱性。脆弱性作为一种状态,包含3个方面的内容:1)作用于某一环境状态或生态系统的风险(压力)水平(REI),主要指生态系统或某一环境状态所承受的风险或压力事件发生的频率、强度以及发生的空间位置及其对系统的影响程度;2)生态系统对于某一水平风险(压力)的内部恢复力(IRI),一般指自然生态系统受到干扰时维持自身完整性的内在能力,体现了自然系统对损害的自然免疫能力;3)生态系统或环境对外部压力的外在恢复力(EDI),强调自然系统在已经遭受损害时,可持续维持其结构与功能完整的能力。

河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河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11为了建立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反应及时、规范有序、科学高效的应急体系,全面提高政府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持和促进社会政治稳定及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发展,特制定本预案。 112本预案是省人民政府组织、指挥、协调全省应急工作的整体计划、程序规范,是指导全省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依据。 12工作原则 121以人为本。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作为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切实加强对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充分依靠广大人民群众,建立健全组织和动员人民群众参与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有效机制。 122预防为主。提高全社会防范突发公共事件的意识,落实各项预防措施,做好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思想准备、组织准备、物资准备等各项准备工作。对各类可能引发突发公共事件的因素要及时进行分析、预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123资源整合。充分利用我省现有应急资源,按照条块结合、降低成本、提高效率的要求,整合人力资源、技术资源、物资资源和信息资源。 124依法规范。应急预案的制定、修订与实施,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与有关政策相衔接,与完善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相结合,体现法治政府、责任政府、服务政府的要求。 125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省委、省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省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工作。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建立健全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省人民政府组织协调全省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处置工作,负责处置省辖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不能独立处置的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各省辖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处置本辖区内的一般、较大突发公共事件和能够独立处置的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负责先期处置需要省人民政府组织协调的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在各级党委领导下,实行行政领导责任制。各级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是本辖区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的有关工作。 126依靠科技、提高素质。加强公共安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采用先进的监测、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及设施,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的作用,提高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科

浅谈水利工程河道堤防工程质量管理

浅谈水利工程河道堤防工程质量管理 摘要:摘要:本文结合对巴基斯坦Jhelum河道及Jandarbain Nullah河道堤防工程施工经验,分析了对河道堤防工程的相关质量控制。 关键词:河道堤防工程;质量控制措施 堤防工程的施工主体是防洪大堤,在修建防洪大堤时有很多施工单位为了节约工程成本,直接就地取材,但是伴随着时间的流逝,由于筑堤的筑堤材料、自然环境等等因素复杂,一些问题也被长期留下来,在洪水期就会涌现很多险情,难以收拾。 一、堤防工程施工中常见问题及处理 1、产生界沟。堤防的施工过程中经常会出现问题,这些问题如果没有进行认真处理,那么在作业段就极有可能形成虚土,于是界沟、界墙就会出现。一旦出现界沟、界墙,就要将界沟、界墙一定范围内的填土挖开后重新分层铺土填筑,在施工阶段可以利用斜坡将这些填土与两侧填土相结合,使斜坡的坡度保持在1∶3~5之间,值得注意的是要在界沟、界墙的填土部分适当地增加碾压遍数。 2、刚性建筑物结合处。建筑物两侧的回填土在施工时一定要确保建筑物的混凝土强度,堤防在填筑时要先保证建筑物表面湿润,然后边涂泥浆边土、夯实,但是在填涂时一定要保证铺土厚度与涂泥浆高度相同,一定要注意的是在施工过程中要保证泥浆干涸后再铺土、夯实,如果在泥浆干涸后进行铺土,就会在建筑物的结合处产生接触渗透和冲刷,这对于堤防工程的质量控制是极其不利的。 3、架空层。在堤防工程的质量控制过程中,如果作业段与段之间出现高差就会很容易出现大的块状土堆积。因此,如果作业段与段之间出现高差就要采用斜坡相接的方式,这里要强调的是斜坡的坡度一般不能陡于1∶3。施工单位一定要对施工过程进行统一化的管理,配备平土机具参与整平作业,统一铺土和碾压。施工单位要严格控制土料的块状粒径,如果情况允许,就要先将那些块状粒径超过10cm的土块做破碎处理,杜绝架空层现象的出现。 4、土料的压实问题 (1)铺土厚度。每种碾压机具都有一定的影响深度限制,铺土的厚度无论太厚或太小都对堤防工程的质量控制有极大的阻碍。铺土厚度如果太厚,那么即使增加碾压遍数也没有意义,因为堤防的表层向下仍是疏松层,所以为满足堤防表层可以满足工程要求,在施工时一定要先将超厚的土层挖去,再进行碾压,保证工程的顺利进行。 (2)进行土料碾压试验。不同的设计部门对填筑干密度或压实度都有不同的要求,因此施工单位在开工之前为了保证施工的合理性,就要用规定的土料和压实机在现场进行1次工地碾压试验。 一般的中小型堤防工程是很难使土料含水率严格按最优含水率控制,所以对于中小型堤防工程要根据实际料场土的自然含水率进行控制,然后通过现场碾压试验适当修正设计施工的参数,如果实验所得的参数与设计时的参数差别很大,那么就应该反思一下在设计阶段技术措施的有效性。 (3)采用碾压施工法。在施工过程中要格外重视碾压施工法中的两个土工指标,即土料的最优含水率及其相应的最大干密度。土中所含水分常常会使土颗粒表面裹有一层薄膜水,土颗粒的接触面上受薄膜水的润滑作用就会造成击实试验做功的挤压空隙率变小,即使所含水分没有多大改变,土的干密度也会变大,压实土会变得更加密实,饱和度就不可避免的增加。

堤防文献综述

堤防工程安全评价综述 摘要:本文通过阐述我国堤防工程特点,强调堤防工程安全评价的必要性;通过综述国内外堤防工程安全评价的现状及方法,说明了堤防工程安全评价的可能,为堤防安全预测提供了保障信息;同时,也提出了未来监测发展的趋势。 关键词:堤防工程;安全评价;监测; 1引言 我国堤防工程历史悠久,堤身内存在许多古河道、老口门、遗留的构筑物、虚土层、透水层等隐患,在洪水期间极易形成渗水、管涌、漏洞、散浸、跌窝等险情,严重威胁堤防工程的安全。有些堤防工程施工质量比较差,压实质量达不到设计要求,主要江河的防洪标准仍然偏低。堤防工程还存在生物破坏问题,南方的白蚁,北方的灌、狐、鼠类,对堤防的破坏作用很大。加之大多堤防工程已运行数十年,甚至上百年,存在不同程度的老化问题,堤身长期浸润,易于产生液化、沉陷和变形,而长期脱水则可能产生裂缝。因此,当遇到超过防御标准的洪水,我国大多堤防工程就显示出控制性工程偏少或堤防高度不足等问题;若遇到特大洪水,人力则无法抗御,洪水灾害难于幸免[1]。由此可见,这些堤防工程的安全不仅直接影响到经济效益的充分发挥,而且威胁到河道两岸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是关系到国计民生的大事。加强堤防工程的安全鉴定和除险加固工作己经迫在眉睫。 2安全评价的概念及其在大坝安全分析中的应用 安全评价是指对一个具有特定功能的工作系统中固有的或潜在的危险及其严重程度所进行的分析和评价,并以既定指数、等级或概率值做出定量的表示,最后根据定量值的大小决定采取的预防或防护对策。 根据评价目的、要求和范围的不同,出现了许多评价方法,其中应用比较广泛的就有五种方法:(1)评分法;(2)检查表评价法;(3)危险指数评价法;(4)概率法;(5)综合法。但通常可以归纳为两类方法,即确定论方法和概率论方法。这两类方法论是从不同的角度回答“安全应达到什么水平才算安全”以及“系统现在的安全性如何”这两个基本问题。 鉴于安全评价的对象非常复杂,目前还没有形成一种能够通用的评价方法。

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

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 【法规类别】水利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浙江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11.09.30 【实施日期】2012.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 (2011年9月30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和排涝通畅,改善水生态环境,发挥河道的综合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河道(包括江河、溪流、湖泊、人工水道、行洪区,下同)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等活动。 河道内的航道,同时适用有关航道管理的法律、法规。 第三条河道管理应当服从防洪总体安排,全面规划,统筹兼顾,保护优先,综合治

理,合理利用。 河道管理实行按流域统一管理与按区域分级管理相结合的体制。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河道管理工作的领导,将河道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加强河道管理机构和队伍建设,保障河道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所需经费。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河道的主管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河道的监督管理。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流域或者区域设立的河道管理机构,按照规定职责承担所辖河段的相关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城乡规划、建设、环境保护、农业、渔业、交通运输、海事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河道管理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需要设立河道管理机构,配备相应管理人员,按照规定职责做好本区域内河道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本区域内河道的清淤疏浚和保洁工作。 村(居)民会议可以制定村规民约或者居民公约,引导村(居)民自觉维护河道整洁。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水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河道管理的宣传教育,普及河道保护的相关知识,引导公众自觉遵守河道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第二章河道规划和建设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河道水系、水域状况等基础调查工作,建立和完善河道档案,加强河道管理的信息化建设。 第九条省内河道划分为省级、设区的市级(以下简称市级)、县级、乡级河道。

杭州市河道管理条例

杭州市河道管理条例 杭州市河道管理条例 河道,包括江、河、湖泊(漾荡)、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下面YJBYS小编为大家精心搜集了关于杭州市的河道管理条例,欢迎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改善城乡水环境,充分发挥江河湖泊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河道,包括江、河、湖泊(漾荡)、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杭州市行政区域内河道的整治、利用、保护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杭州市市区城市河道的管理,在防汛统一调度和水资源统一管理的前提下,按照《杭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执行。 杭州市西湖水域的管理,按照《杭州市西湖水域保护管理条例》执行。

本市行政区域内钱塘江河道的管理,《浙江省钱塘江管理条例》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河道内的航道,同时适用国家和省、市有关航道管理的规定。 第四条杭州市、区、县(市)应当将河道整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实行统一规划、综合整治、合理利用、积极保护。 河道整治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负责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河道整治工作的领导,认真贯彻实施河道整治规划,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动员社会力量,有计划地进行河道整治,保持河道畅通,提高河道的行洪排涝能力,发挥河道的综合功能。 第六条杭州市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河道的主管机关,负责全市河道的监督和管理,并对市直接管理的河道实施管理。 各区、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所辖行政区域内河道的主管机关,按照其职责权限,负责区、县(市)河道的监督和管理。 乡(镇)政府负责乡(镇)管河道的管理;街道办事处按照本条例规定,对所在区域内的河道行使日常监督管理,其业务接受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 其他有关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河道管理工作。 第七条市直接管理的河道的确定,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并公布;区、县(市)管理的河道和其他河道

河南省《河道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河南省《河道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河南省《河道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省政府令一九九二年八月十五日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发挥河流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境内除黄河、沁河干流外的一切河道(包括湖泊、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 河道内的航道,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 第三条开发利用河流、湖泊水资源和防治水害,应当全面规划,统筹兼顾,综合利用,讲究效益,服从防洪的总体安排,促进各项事业的发展。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全省河道主管机关。 市(地)、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的河道主管机关。

第五条全省河道实行按水系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县以上河道主管机关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置专管机构,具体负责辖区内的河道管理工作。 涉及两市(地)以上的主要河道,由省或授权的市(地)河道主管机关设置专管机构实施管理,涉及两县(市)以上的主要河道,由市(地)或授权的县(市)河道主管机关设置专管机构实施管理。 第六条河道防汛和清障工作实行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本辖区河道管理工作的领导,充分发挥河道主管机关的作用。 第七条各级河道主管机关、河道专管机构以及河道监理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加强河道管理,执行供水计划和防洪调度命令,维护水工程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第八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河道堤防安全和参加防汛抢险的义务。 第二章河道整治与建设 第九条河道的整治与建设,应服从流域综合规划,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除涝、通航标准和其它有关技术要求,维护堤防安全,保持河势稳定和行洪、航运通畅。 第十条修建桥梁、码头和其它设施,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所确定的河宽进行,不得缩窄行洪通道。 桥梁和栈桥的梁底必须高于设计洪水位,并按照防洪和航运要求,留有一定的超高。设计洪水位由河道主管机关根据防洪规划确定。 跨越河道的管道、线路的净空高度必须符合防洪和航运的要求。 第十一条交通部门进行航道整治,应当符合防洪安全要求,并事先征求河道主管机关对有关设计

河道堤防水毁修复工程实施方案定稿

河道堤防水毁修复工程实施方案定稿 集团标准化小组:[VVOPPT-JOPP28-JPPTL98-LOPPNN]

湖南·长沙 xxxxxxxx 水毁堤防恢复工程实施方案 xxxx 二零一二年十月 项目名称:xxxxxxxx水毁堤防恢复工程实施方案 委托单位:xxxxxxxx 编制单位:xxxx 完成时间:二零一二年十月 批准: 审定: 审查: 校核: 编写: 目录 附表:预算附表

附图:水毁堤防恢复工程设计图(1/2~2/2)

1工程概况 xxxxxxxxxxxx基地位于xxxx北部,距xxxxxxxx本部(长沙市xxxx) 45km,南距xxxx镇2km,距长沙黄花机场30km,省道S207高速公路紧邻园区西部通过,xxxx自北向南穿过园区,河岸东部有村级公路通过。xxxx试验基地占地面积1493亩,其中茶叶种植面积625亩,水稻及油菜种植面积696.2亩,柑橘种植面积171.8亩。该基地主要承担xxxxxxxx各研究所开展xxxx技术创新的试验任务。其目标为瞄准xxxx技术创新试验支撑条件的发展趋势,高标地准承担南方主要农作物生产技术创新任务。 该试验基地境内植被保持良好,森林覆盖率高,自然条件良好,属山区丘陵地貌,总体地势平缓,适宜试验基地建设。基地所在xxxx属亚热带湿润气候区,雨量充沛,日照充足,四季分明。项目区境内无气象站,采用长沙市马坡岭气象站1951~2008年统计资料,多年平均气温17.3℃,极端最高气温 41.1℃(2003年8月2日),极端最低气温-11.3℃(1972年2日9日)。多年平均风速2.4m/s,主导风为西北风,汛期最大风速多年平均值为14.0m/s,实测最大风速20.7m/s(1980年4月13日,风向NNW),多年平均日照时数1585h,多年平均降水量1380mm,多年平均蒸发量1315.6mm。 xxxx虽然降雨充沛,但降雨年际变化大,时空分布不均匀。降雨在时间分布上相对集中,年内降雨多集中在4~7月份,雨量占全年雨量的51.5%左右。 xxxx流经本试验基地河段局部河床狭窄,河道蜿蜒曲折,由于受近年台风、暴雨袭击,该试验基地水利水毁严重。多处河堤出现坍塌现象,河床障碍物较多导致行洪不畅,主要灌溉取水、排涝设施水毁殆尽,部分农渠被洪水冲

堤防工程安全管理汇编

堤防工程安全管理 堤防工程安全评价 堤防是沿江、河、湖、海、渠道或水库、行洪区、分滞洪区、围垦区的边缘修建的挡水建筑物。堤防是世界上最早广为采用的一种重要的防洪工程,是保护居民和工农业生产的主要措施。 堤防工程安全评价是为了强化堤防安全管理,掌握堤防安全状况。应根据堤防的级别、类型、立式和保护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等,定期进行堤防安全评价;出现较大洪水、发现严重隐患的堤防应及时进行安全评价。 堤防安全评价应严格按照《堤防工程安全评价导则》(SL/Z 679–2015)进行,可分为现状调查分析、复核计算、综合评价三个阶段,并应编制《堤防安全现状调查分析报告》、《堤防安全复核计算分析报告》、《堤防安全综合评价报告》。 (1) 运行管理评价 运行管理评价应对堤防投入运行后的管理工作进行全面的检查和评价,应明确安全评价的重点,并作为堤防安全综合评价的依据之一。 运行管理评价应重点考评运行管理有关制度的制定、落实情况以及发现问题的处理情况,应涵盖工程整个运行期,并重点评价工程现状。 根据《堤防工程安全评价导则》(SL/Z 679–2015)规定,堤防运行管理评价应符合下列要求: 1)按要求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并有专人负责实施,档案管理工作达到有关标准要求。 2)管养经费落实,并按要求进行养护修理,堤防工程完整,管理设施和设备完备,运行状态正常。 3)管理范围明确,并按要求进行安全检查,能够及时发现并有效处置隐患。 符合上述三款要求的,运行管理评价为A级(优良)。上述三款未完全符合要求且运行管理不存在严重影响堤防安全的隐患,运行管理评价为B级(合格)。上述三款不符合要求或运行管理存在严重影响堤防安全的隐患,运行管理评价为C级(不合格)。 (2) 工程质量评价 堤防工程质量现状评价是在全面检查、随机抽查、重点勘查的基础上,参照《堤防工程施工规范》(SL 260–2014)、《水利水电工程单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评定标准–堤防工程》(SL 634–2012)、《堤防隐患探测规程》(SL 436–2008)的规定进行综合评定,并按要求提出评定报告。 1)工程质量评价要求

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

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

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 (2011年9月30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和排涝通畅,改善水生态环境,发挥河道的综合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河 道(包括江河、溪流、湖泊、人工水道、行洪区,下同)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等活动。 河道内的航道,同时适用有关航道管理的法律、法规。 第三条河道管理应当服从防洪总体安排,全面规划,统筹兼顾,保护优先,综合治理,合理利用。

河道管理实行按流域统一管理与按区域分级管理相结合的体制。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河道管理工作的领导,将河道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加强河道管理机构和队伍建设,保障河道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所需经费。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河道的主管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河道的监督管理。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流域或者区域设立的河道管理机构,按照规定职责承担所辖河段的相关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城乡规划、建设、环境保护、农业、渔业、交通运输、海事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河道管理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需要设立河道管理机构,配备相应管理人员,按照规定职责做好本区域内河道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本区域内河道的清淤疏浚和保洁工作。 村(居)民会议可以制定村规民约或者居民公约,引导村(居)民自觉维护河道整洁。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水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河道管理的宣传教育,普及河道保护的相关知识,引导公众自觉遵守河道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第二章河道规划和建设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河道水系、水域状况等基础调查工作,建立和完善河道档案,加强河道管理的信息化建设。 第九条省内河道划分为省级、设区的市级(以下简称市级)、县级、乡级河道。 钱塘江、东西苕溪、甬江、椒江、瓯江、飞云江、鳌江的干流及其重要支流和京杭运河浙江

太湖流域管理条例

太湖流域管理条例(2011年) (2011年8月24日国务院第169次常务会议通过,2011年9月7日国务院令第 604号公布,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太湖流域水资源保护和水污染防治,保障防汛抗旱以及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安全,改善太湖流域生态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太湖流域,包括江苏省、浙江省、上海市(以下称两省一市)长江以南,钱塘江以北,天目山、茅山流域分水岭以东的区域。 第三条太湖流域管理应当遵循全面规划、统筹兼顾、保护优先、兴利除害、综合治理、科学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太湖流域实行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国家建立健全太湖流域管理协调机制,统筹协调太湖流域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第五条国务院水行政、环境保护等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务院确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太湖流域管理的有关工作。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太湖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太湖流域管理机构)在管辖范围内,行使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授予的监督管理职责。

太湖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关的太湖流域管理工作。 第六条国家对太湖流域水资源保护和水污染防治实行地方人民政府目标 责任制与考核评价制度。 太湖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水资源保护、水污染防治、防汛抗旱、水域和岸线保护以及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安全等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调整经济结构,优化产业布局,严格限制高耗水和高污染的建设项目。 第二章饮用水安全 第七条太湖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合理确定饮用水水源地,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保障饮用水供应和水质安全。 第八条禁止在太湖流域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臵排污口、有毒有害物品仓库以及垃圾场;已经设臵的,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第九条太湖流域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日常巡查制度,并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设臵水质、水量自动监测设施。 第十条太湖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水源互补、科学调度的原则,合理规划、建设应急备用水源和跨行政区域的联合供水项目。按照规划供水范围的正常用水量计算,应急备用水源应当具备不少于7天的供水能力。

土地生态安全评价

三峡库区土地生态安全监测与评价 1、三峡库区土地生态安全评价的意义及内容 1. 1三峡库区土地生态安全评价的目的与意义 土地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重要的物质基础和宝贵的自然资源之一。健康的土地生态功能是维系寂静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决定性因素,同时也关系到国家的政治安全、经济安全、国防安全和人民的生存安全。现如今,土地资源,人地矛盾日益突出,我国的土地利用强度不断增加,对土地的利用程度已经达到甚至超过区域土地的生态承载能力,导致区域内的生态环境逐渐恶化,生态安全成为一大严峻的挑战。 三峡水利工程作为我国重要的水利工程项目,对我国的生态环境、社会经济乃至政治的影响都极为重要,其建设在防洪、发电、航运等诸多方面都发挥了极大的作用,在世界上也引起了极大的关注。库区蓄水对三峡库区的生态环境发生了巨大的改变,使其现今的生态系统变得脆弱敏感,并且重庆三峡库区广泛分布的侏罗系砂泥岩互层中的泥岩层、二叠系炭质页岩夹煤层、志留系页岩等,抗腐强度低,易风化,雨水易软化、泥化,不仅水力侵蚀活跃,水土流失严重,而且易引发滑坡、崩塌和泥石流,产生了一系列重大的生态问题。同时加之人类不合理的生产、生活、土地利用方式将直接威胁水库安全运营的生态脆弱带,所以对三峡库区土地生态安全进行系统详细的评价并提出各生态问题的对策是十分必要的。 1.2.三峡库区土地生态安全评价的主要内容

所谓土地生态安全,其确切的含义还没有科学的界定。一般认为,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的生态环境资源状况不受或少受来自于资源和生态环境的制约于威胁的状态。生态安全包括两个方面:首先是生态系统自身的安全,即生态系统的自身结构没有遭到破坏:其次是生态系统对人类的安全,即生态系统能够满足人类生存和发展需要的功能不受损害。生态系统所能提供服务的质量和数量是生态安全的一个显性特征。当一个生态系统所提供服务的质量和数量出现异常时,表明该生态系统处于“不安全”状态。 对于土地资源生态安全而言,它研究区域乃至周边地区人们可持续发展促进经济、社会和自然生态的协调统一的目,是由土地自然生态安全、土地经济生态安全和土地社会生态安全三方面组成的安全复合体系。如果考虑到社会和经济对上述自然系统安全的影响,显然土地经济生态安全和社会生态安全构成了土地生态安全的动力和出发点,而土地自然生态安全构成了土地生态安全的基石和核心。因此对三峡库区土地生态安全评价,要分别从土地自然生态安全、土地经济生态安全和土地社会生态安全三个方面考虑,选取各自不同的评价影响因素,共同构成土地生态安全评价体系。在此基础上利用2009年和2010年三峡库区土地总面积、土地利用现状、人口、GDP等数据分别进行计算得出两个时期评价结果,分析结果为研究区的土地生态安全状况进行分等定级;对比三峡库区09年和10年的生态安全转变趋势,并对三峡库区土地的可持续利用提出意见及建议

水利部河道堤防工程管理通则

水利部河道堤防工程管理通则 发文号:[1980]水管字第98号 发布单位:[1980]水管字第98号 发布日期: 实施日期: 点击数:325 更新日期:2008年10月05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河道和堤防(江河堤防、湖堤、垸堤、海塘以及滞洪、蓄洪、行洪区围堤,以下统称堤防)的工程管理,维护工程完整,确保工程安全,充分发挥河道和堤防工程行洪、排涝、输水、抗潮、抗风浪能力,保障社会主义建设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更好地促进工农业生产和国民经济的发展,特制订本通则。 第二条本通则适用于国家管理的河道、调洪湖泊和堤防工程。集体管理的河道堤防工程,可参照本通则进行管理。 堤防上的涵闸、泵站等工程,应根据水闸工程管理通则进行管理。 第三条河道堤防管理单位,均应根据本通则结合工程具体情况,制订或修订本河道堤防工程的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四条河道堤防工程管理办法,应根据本通则规定的要求,给合工程的具体情况制订外,还应包括工程概要、设计指标、管理体制、人员编制、分工职责,护堤范围,管理范围等内容。 第五条本通则由水利部批准颁发,修改时同。 第二章管理单位的任务和职责 第六条河道堤防管理单位的任务是:确保工程安全完整,充分发挥河道和堤防工程行洪、排涝、输水、抗潮、抗风浪能力和效益;开展绿化等综合经营,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其主要工作内容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方针、政策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指示。 二、对工程进行检查观测,掌握河道护岸、险工、堤防工程管理以及河势、流势变化情况。 三、对工程进行养护修理,消除缺陷、维护工程完整,确保工程安全。 四、制定和执行防汛、防凌和岁修计划。 五、及时掌握雨情、水情、工情,做好高度运用工作。 六、督促和帮助群众性护堤组织,做好群众性护堤工作。 七、组织进行沿堤绿化工作,因地制宜地开展综合经营。 八、做好工程安全保卫工作。 九、监测水质。 十、有条件的和有历史习惯的,可以向受益区征收堤防管理费等。 十一、结合业务,进行科学研究和技术革新。 十二、进行政治思想工作,加强职工培训,关心职工生活。 十三、其他应进行的工作。 第七条河道堤防管理单位,应在岗位责任制的基础上,建立健全以下管理工作制度: 一、计划管理制度。 二、技术管理制度。 三、经营管理制度。

《浙江省河道堤防安全鉴定管理办法》(试行)

《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管理办法 附件1: 浙江省河道堤防安全鉴定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省河道堤防安全管理,规范堤防安全鉴定工作,根据《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已建设计洪水重现期(下同)20年及以上河道堤防的安全鉴定。20年以下的河道堤防可参照执行。 交叉建筑物与堤防的安全鉴定工作原则上应同步开展。沿堤水闸的安全鉴定按水利部《水闸安全鉴定管理办法》(水建管〔2008〕214号)和《浙江省小型水闸安全技术认定办法》(浙水管〔2006〕33号)执行,其它未制定安全鉴定(认定、评估)办法的交叉建筑物安全评价参照相关技术规范执行。 第三条堤防工程实行定期鉴定制度。首次安全鉴定应在建成后10年内进行,以后每隔8~10年进行一次。运行中遭遇超设计标准洪水、工程发生重大事故或出现影响安全的异常现象后,应及时组织专门的安全鉴定。 第四条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所管辖的堤防工程安全鉴定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页脚内容1

《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管理办法 第五条河道堤防管理机构(以下简称鉴定组织单位)负责组织所管辖堤防的安全鉴定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鉴定审定部门)按分级管理的原则对堤防安全鉴定意见进行审查、审定。 第七条堤防工程安全类别分三类: 一类堤:无影响工程正常运行的缺陷,经常规维修养护可正常运行; 二类堤:工程存在一定的安全缺陷或损坏,经大修或局部加固后可正常运行; 三类堤:工程存在严重安全问题,须经除险加固后才能正常运行。 具体划分标准详见《浙江省河道堤防安全评价导则》(试行)。 第八条鉴定组织单位及堤防主管部门对鉴定为二类的堤防应及时进行大修或局部加固,对鉴定为三类的堤防应限期进行除险加固,落实安全度汛措施,确保工程安全。 第二章程序及组织 第九条堤防工程安全鉴定一般包括安全鉴定、鉴定成果审查和安全鉴定报告书审定三个步骤。 (一)安全鉴定。鉴定组织单位委托符合资质要求的单位(以下简称鉴定承担单位)进行堤防安全鉴定。鉴定承担单位对堤防工程的安全状况进行分析鉴定,编制堤防工程安全鉴定报告,提出堤防工程安全类别。 (二)鉴定成果审查。安全鉴定工作完成后,鉴定组织单位将鉴定成果报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 页脚内容2

2017平原县河库和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划定工作实施方案

平原县河库及水利工程 管理范围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央及省市有关全面实行河长制的指示精神,和《中共平原县委办公室、平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原县全面实行河长制实施方案>和<县级河长制组织机构及职责>的通知》(平办字【2017】19号),依法划定河流、水库及水利工程的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进一步加强我县河库管理保护,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结合我县河库管理及划界确权和河长制工作开展实际情况,制定我县河库及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及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加强河库及水利工程安全管护,保证正常运行为出发点。以尊重历史,结合现实,有利于工程保护,有利于社会和谐安定为指导思想。在1992年河道划界确权成果基础上,按照上级要求,依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精神,对县级及以上河道、水库及所属水利工程开展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划界工作。 二、基本原则 1、有法可依,依据充分。根据上级要求,这次划界工作要以《水法》、《河道管理条例》、《德州市河道管理办法》等现

行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文件为依据,务必做到依据充分、明确。 根据上述要求,结合我县实际情况,我们在管理范围划定方面,以《平原县水利工程管理规定(试行)》(平政发【1990】57号)等1992年划界确权的有关文件为依据;保护范围划定方面以《德州市河道管理办法》有关内容为依据;在费用测算方面以《关于土地登记收费及管理办法》、《测绘生产成本定额》(财建〔2009〕17号)为依据,做到了每个方面、每个步骤均依据充分。 2、尊重历史,巩固成果。鉴于我县已于1992年搞过河道国有土地划界确权,且成效显著,这次划界工作要在上次确权的基础上开展,维护已有成果并推进深化。各河道管理范围划定要依据原有标准,以及当前实际管理的范围;由于上次确权划界没有划定保护范围,本次划界保护范围要依据《德州市河道管理办法》,不同等级的河道管理范围向外延伸200米或50米划定为保护范围。 3、循序开展,扎实推进。河道划界确权工作事关河道正常运管以及安全保障,涉及地域广泛,事项繁多,问题复杂敏感,工作开展一定要组织严密,程序严格,手续完备。具体工作要扎实开展,不可操之过急。按照水利部及省厅有关要求,这次主要是开展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划定,国有土地确权方面主要是完善发证及土地登记,总的原则是条件成熟的地段开展确权。因此,我县此次的工作重点也确定为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划界,确权工

生态安全评价的方法论(一)

生态安全评价的方法论(一) 重视生态安全的评价和信息披露,并对决策者和生态系统的管理者具有切实的指导作用,对广大社会公众具有教育意义以及对公众的行为选择和行为调整具有指导意义,是生态安全管理的重要内容。本文从方法论的视角简要论述了生态安全评价的标准、评价方法和构建生态安全评价指标体系的思路。 一、关于评价标准问题 就生态安全的评价标准而言,虽然不同的评价对象有不同的评价标准,但如果抽象掉具体的评价对象的特定标准,我们总是可以为其找到一种称之为“理想状态”的评价标准。这种“理想状态”的评价标准必须满足几个条件: ①生态系统的自组织能力,即生态巨系统(各生态子系统的有机整合)和各生态子系统不受来自系统外胁迫力的影响; ②生态系统的自我修复能力,人类活动的规模和强度不可避免地会对生态系统造成不同程度的影响和破坏,但安全的生态系统应该能够消解这种影响并通过自组织能力修复其丧失的部分功能,恢复生态过程的完整性; ③生态系统的维持能力,即维持生态系统功能完整性的能力,安全的生态系统在外力胁迫下不仅不会降低其向人类提供产品和服务的能力(如森林生态系统提供木材产品等),也不会降低其特有的生态功能(如森林调节气候、保持水土、涵养水源、净化空气等功能),相反这些功

能还应该逐步得到提升,唯有如此,才能保证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④生态系统的零风险,即系统间不能相互危害,由于人类的自私和对物欲的无限贪婪,人类活动充满了功利性,往往以牺牲一个系统的功能完整来维持或提高另一系统的生产和服务能力,例如,为了提高粮食产量,人们往往通过增加化学肥料的施用量,从而造成土壤系统的板结和污染,并进而污染水圈、生物圈,最终危害人类健康。 ⑤低成本提高人类福利水平和福利质量的保障力。一个安全的生态系统应该尽量减少额外的物质和能量投入以维持系统的生产功能、服务功能和环境功能。据专家测算,我国因生态环境破坏造成的损失约占GDP的2.3%,扣除这一因素,我国的实际经济增长率只有6%左右,这究竟是提高了人类福利还是降低了人类福利?这是值得认真思考的严肃的问题; ⑥生态系统的对人类生存安全的支持力。说到底,生态安全的本质是人类的生存安全,人类的生存总是依托于生态系统持续提供产品和服务的能力,整个世界的国民经济也是建立在由地球生命支持系统提供的产品和服务的基础上的,一切威胁生态安全的因素和破坏生态安全的行为都是在动摇人类生存的基础,所以安全的生态系统必须有能力支持人类自身的生存安全。必须把人、人类生存和人类活动纳入自然生物圈中进行综合考虑,人必须把自身视为自然系统中平等的伙伴,不是万物的尺度。在自然生物圈中,人类与生物之间、生物与生物之间的关系是一种互利共生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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