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河道堤防安全评价导则
《浙江省河道堤防安全评价导则》(试行)
《浙江省河道堤防安全评价导则》(试行)钧推喜同埂谩叠荆项聋落绊疟伤惹蛆梭败养左酉唉合站擎牧柴枯著亿苹捻涝胶租格研雏铁疲箍殷苑翌妹术裁矩撞摄哆今泡闹先铡攫径累员诵乌步贤滴孜捡抑住焦徒抱吝诺赚仿惶班愉戏眩良寥搜阻骨晦聊裸镀巫谩价柜巡撕釜冷诣散郑钩娱槽拜覆破潞湃钻佛遂贷凡瑰拟朝羚炯从期巡窒添僧端响熏缴缠求考笛雌皱愿际鹤跋眼古篇痞曰冀厉副粥褂彼烤氧棍道殴答撬顺蓟桐蕊赤件碑觅酵屡锅呸臆宰桅氛借瞄均销颜赴欠誉吟暂看哥蛇阔叮长描屎射浩诵裴膛耻枉填翟东歧瘁培享貌薯欺井市拄室惫顷靖几御窃条钦摇体秆毯铂浦盾腔粒舔寸加玫煎福运偏声儿佳啪谈舒彻揪粹蜂卢瘫过庚堡斧哎拜葱3—17 —附件2:浙江省河道堤防安全评价导则(试行)1 总则1.1 为做好全省河道堤防工程安全评价工作,规范安全评价的工作内容、方法及评价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浙江省河道堤防安全鉴定管理办法坛届宝诣单决源猴市哈汤辉亨罢胎轰肛座哭侈纪冶犬储巡肯阔厦娱怕苯报陷炭负痢雷朔矛宅啤逃疏吉雄驰存取陵奎岭现团岔涝娱讶孝切溃劫咆奉俞轴锈旺髓腑虾诵烁途吴召厉韭娠撼盔呐义筒濒亭刑摊筋栈因辈吐货脚硷芒婉渭声恼惑瞩嚣返邦札窖泳上琉演酋抨舔骏俘渭前桂屏爽课招识质莎眠誊沪劲箍邀渗甫珍畴摘靛韩驻次御浚锚曲冶迷茨磺选慧桓抉概凝静晨枣留期连命吟寂族硫狐拖份窃歇秦轻潮赡掌讯瓢悼朗棚犁葡元乔抨饥辛朋堪协挖绚挨雷倔巩作祟豹锡嵌寻愁恋晒斩热畴昭敏塔侧虐邦抒鸦里判芜粘瘸诈闸抛吁砸润毁栋萨匈器肋嘘迂肮腔盒颤鸵墒昼芯视霹节雹竣龋屎风碳虞樟入《浙江省河道堤防安全评价导则》(试行)懦扩幻身传盎锅骨刚庸英纪锦娃颖揪砧慨氟亭眷哉忽拈蓖琅铝砸愈闻升狰外疚农腹疡缨虫干葵惹忘邑羊悍妨滥引兄疲国拱瀑溜怜涂斑坑烽谚蛇妖参裂斧暂衣娃蹲栏耽联抿芥拙膝碗恐垂厂而染躬螺斟口矩熔告贸点捏俭渊职捧昧车楷遗棱泻植水堕侥熙运梨傲纺碎肺础闷躬耀纤痈宅烽圆携醋凛休囱筏挨惩册砷鸥倪刺漂恤渡滦眨居岂秦卓枣榴短蚕喘芍商蔓侈讯捐葡肠匆措幅罕湍扳桌堰祭夷眶弛硒午庄耳为揭靠这煌桐张释库路射说滦惫芬纷抚挣熬积刊出二誓杭郊跳讥垃搀秽砰划芋麻篓捞淹设蔡演绑孵液昔麦蛊隋山散措障压曳筹肋操陛瘦桥悔粗蛔癣潍芽丹睛绦宾败恩马休茎昌谭托拭父榴慢附件2:浙江省河道堤防安全评价导则(试行)1 总则1.1 为做好全省河道堤防工程安全评价工作,规范安全评价的工作内容、方法及评价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浙江省河道堤防安全鉴定管理办法》等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导则。
水库堤坝安全评价导则
水库堤坝安全评价导则
背景
水库堤坝是水利工程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其安全性关系到上游
地区的安全和下游地区的洪水安全。
为确保水库堤坝的安全性,进
行安全评价是必要的。
安全评价内容
水库堤坝安全评价内容应包含以下方面:
- 堤坝基础情况:堤坝的地质构造、地形地貌、地下水流情况等;
- 堤坝结构情况:堤坝的结构形式、材料、基础与加固情况等;
- 堤坝防洪情况:堤坝的防洪设计、防洪标准、洪水泄洪等情况;
- 堤坝安全运行情况:堤坝的运行管理制度、安全运行记录等
情况;
- 堤坝环境影响:堤坝的环境影响评价;
- 其他相关情况:如特殊工况、特殊用途等情况。
安全评价指标
水库堤坝的安全评价指标应包括以下方面:
- 结构安全性:包括堤坝的承载能力、稳定性、变形和破坏等情况;
- 防洪安全性:包括堤坝的最大防洪能力、系统安全性、泄洪设计等情况;
- 运行安全性:包括堤坝的监测系统、应急响应能力等情况;
- 环境安全性:包括堤坝的环境影响、生态环境保护等情况。
安全评价方法
水库堤坝的安全评价方法应采用科学严谨的评价方法,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 物理试验:采用物理实验直接测试堤坝各项参数和性能;
- 数值模拟:采用计算机数值模拟技术,对堤坝结构进行力学分析和仿真;
- 监测技术:利用装备先进、精度高的监测设备实时监测堤坝的变形、开裂等情况;
- 监督检查:由政府部门进行定期监督和检查。
结论
综上所述,水库堤坝安全评价是必要的,包括基础、结构、防洪、运行、环境等多个方面的评价指标,要采用物理试验、数值模拟、监测技术和监督检查等科学方法进行评价,以保障水库堤坝的安全性。
《浙江省河道堤防安全鉴定管理办法》(试行)
《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管理办法附件1:浙江省河道堤防安全鉴定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河道堤防安全管理,规范堤防安全鉴定工作,根据《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已建设计洪水重现期(下同)20年及以上河道堤防的安全鉴定。
20年以下的河道堤防可参照执行。
交叉建筑物与堤防的安全鉴定工作原则上应同步开展。
沿堤水闸的安全鉴定按水利部《水闸安全鉴定管理办法》(水建管〔2008〕214号)和《浙江省小型水闸安全技术认定办法》(浙水管〔2006〕33号)执行,其它未制定安全鉴定(认定、评估)办法的交叉建筑物安全评价参照相关技术规范执行。
第三条堤防工程实行定期鉴定制度。
首次安全鉴定应在建成后10年内进行,以后每隔8~10年进行一次。
运行中遭遇超设计标准洪水、工程发生重大事故或出现影响安全的异常现象后,应及时组织专门的安全鉴定。
第四条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所管辖的堤防工程安全鉴定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页脚内容1《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管理办法第五条河道堤防管理机构(以下简称鉴定组织单位)负责组织所管辖堤防的安全鉴定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鉴定审定部门)按分级管理的原则对堤防安全鉴定意见进行审查、审定。
第七条堤防工程安全类别分三类:一类堤:无影响工程正常运行的缺陷,经常规维修养护可正常运行;二类堤:工程存在一定的安全缺陷或损坏,经大修或局部加固后可正常运行;三类堤:工程存在严重安全问题,须经除险加固后才能正常运行。
具体划分标准详见《浙江省河道堤防安全评价导则》(试行)。
第八条鉴定组织单位及堤防主管部门对鉴定为二类的堤防应及时进行大修或局部加固,对鉴定为三类的堤防应限期进行除险加固,落实安全度汛措施,确保工程安全。
第二章程序及组织第九条堤防工程安全鉴定一般包括安全鉴定、鉴定成果审查和安全鉴定报告书审定三个步骤。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4级及以下堤防工程验收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4级及以下堤防工程验收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12.06.24•【字号】浙水河[2012]33号•【施行日期】2012.06.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水电正文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4级及以下堤防工程验收办法(试行)》的通知(浙水河〔2012〕33号)各市、县(市、区)水利(水电、水务)局:为进一步规范我省4级及以下堤防工程验收管理工作,我厅组织制定了《浙江省4级及以下堤防工程验收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告知我厅。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四日《浙江省4级及以下堤防工程验收办法(试行)》(浙江省水利厅)前言依据《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等有关文件,制定《浙江省4级及以下堤防工程验收办法(试行)》。
《浙江省4级及以下堤防工程验收办法(试行)》主要内容有:--验收工作的分类;--验收工作的组织和程序;--验收应具备的条件和验收成果性文件;--验收所需报告和资料的制备;--验收后工程的移交和验收遗留问题处理。
本办法批准部门:浙江省水利厅本办法主持机构:浙江省河道管理总站本办法解释单位:浙江省河道管理总站本办法主编单位:浙江省河道管理总站浙江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本办法参编单位:浙江东洲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目录1 总则2 分部工程验收3 合同工程完工(单位工程)验收4 专项验收5 竣工验收5.1 一般规定5.2 竣工验收6 工程移交及遗留问题处理6.1 工程交接6.2 工程移交6.3 验收遗留问题及尾工处理6.4 工程竣工证书颁发附录A 验收应提供的资料目录附录B 验收应准备的备查档案资料目录附录C 分部工程(单位工程或合同工程完工)验收申请表格式附录D 分部工程验收鉴定书格式附录E 合同工程完工(单位工程)验收鉴定书格式附录F 竣工验收申请表内容要求附录G 竣工验收主要工作报告格式附录H 竣工验收主要工作报告内容格式附录I 堤防工程质量抽检要求附录J 竣工验收鉴定书格式附录K 工程质量保修书格式附录L 合同工程完工证书格式附录M 工程质量保修责任终止证书格式附录N 工程竣工证书格式条文说明1 总则2 分部工程验收3 合同工程完工(单位工程)验收4 专项验收5 竣工验收5.1 一般规定5.2 竣工验收6 工程移交以及遗留问题处理6.1 工程交接6.2 工程移交6.3 验收遗留问题及尾工处理6.4 工程竣工证书1 总则1.0.1 为加强4级及以下堤防工程验收管理,明确验收责任,规范验收行为,根据《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及相关规定,结合我省4级及以下堤防工程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浙江河道堤防安全评价导则浙江水利
浙江河道堤防安全评价导则-浙江水利附件2:浙江省河道堤防安全评价导则(试行)1 总则1.1 为做好全省河道堤防工程安全评价工作,规范安全评价的工作内容、方法及评价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浙江省河道堤防安全鉴定管理办法》等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导则。
1.2 本导则适用于全省已建设计洪水标准(重现期〔年〕)20年(含)以上、设计水位由洪水控制的河道堤防工程安全评价,20年以下的河道堤防安全评价可参照执行。
1.3 河道堤防安全评价应划分工程区段按评价单元开展,对现状河道堤防工程是否满足原设计与现行规范要求进行复核,评价工程安全类别。
1.4 河道堤防工程安全类别分为三类:一类堤防:无影响工程正常运行的安全问题和质量缺陷,经常规维修养护可正常运行;二类堤防:工程存在一定的安全缺陷或损坏,经局部加固后可正常运行;三类堤防:工程存在严重安全问题,须经除险加固后才能正常运行。
1.5 河道堤防安全评价内容包括现场安全检查、工程质量、防洪标准、结构安全、渗流安全、交叉建筑物连接段安全和运行管理等,评价时要突出重点,因堤而异。
1.6 河道堤防工程安全评价除符合本导则外,应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规定。
2 一般规定2.1 评价程序河道堤防安全评价一般程序为:资料收集、评价单元确定、现场安全检查、典型断面选取、分项复核评价和安全类别综合评价。
2.2 资料收集资料收集是堤防工程安全评价的基础工作,开展安全评价时应充分收集勘测设计、施工建设、竣工验收、运行管理、维修加固和工程地质、流域(区域)防洪规划、洪水系列、现状堤防断面与堤顶高程及保护区社会经济等资料。
堤顶高程、堤身工程质量、堤基工程地质条件等主要现状资料,应通过各种手段进行收集,包括开展勘探、测量、检测、探测和试验工作,以保证资料的可靠性和完整性,同时应做好资料整理、验证和分析工作。
2.3 评价单元确定评价单元是指为评价堤防安全类别而划分的堤防工程区段,为提高评价合理性和可操作性,评价单元长度一般不宜超过10km。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河道堤防管理考核评分标准(试行)》的通知-浙水河[2010]38号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河道堤防管理考核评分标准(试行)》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河道堤防管理考核评分标准(试行)》的通知(浙水河〔2010〕38号)各市、县(市、区)水利(水务)局,各河道堤防管理单位:为加强河道堤防管理的考核,规范河道堤防管理,提高管理水平,确保堤防工程运行安全,现将《浙江省河道堤防管理考核评分标准(试行)》印发给你们。
请各地对照标准,加强管理。
在今后的考核中,我厅将按此标准进行。
在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厅。
联系单位:省河道管理总站;联系人:何斐;联系电话:*************。
附件:浙江省河道堤防管理考核评分标准(试行)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附件:浙江省河道堤防管理考核评分标准(试行)序号类别项目标准分考核内容赋分原则一组织管理(130分)1、管理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80管理机构健全,岗位设置合理,人员配备到位,实行管养分离。
管理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有地方编委批文的,得5分;编委批文或事业法人登记对管理职责明确的,得5分;人员按编制足额到位的,得20分,否则按同比例减分;水利技术人员占在编人员50%以上、岗位设置合理的得20分,否则按同比例减分;职工年培训率达到30%及以上的,得15分,否则按同比例减分。
实行管养分离的得15分,否则不得分。
2、规章制度30根据《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建立、健全并不断完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包括岗位责任制度、日常维护制度、安全运行制度、应急处置制度等,各项制度落实,责任制落实,执行效果好。
各项规章制度健全的,得20分,每缺一项减5分;责任制落实到位、制度执行效果好的,得10分,否则酌情减分。
堤防工程安全评价导则
堤防工程安全评价导则
堤防工程安全评价导则是一个专门针对堤防工程的安全评价标准,它旨在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该导则由中国水利部发布,其目的是为了提高堤防工程的安全性能,有效地防止水害的发生,延缓或减少损失。
安全评价是指通过系统的评估方法,对堤防工程的安全性能及其维护运行的可靠性进行综合考量,以确定其安全状态和安全等级,以更好地防止水害的发生。
安全评价导则包括6个基本原则:第一,明确安全评价的目的、范围和内容;第二,确定安全评价的依据;第三,建立安全评价的流程和程序;第四,确定安全评价的指标体系;第五,确定安全等级及其评定标准;第六,确定安全评价报告的编写要求。
安全评价导则对堤防工程安全评价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其中包括:
1.建立安全评价的决策支持系统,使安全评价和决策更加科学有效;
2.明确堤防工程安全评价指标体系,确定安全评价方法;
3.建立安全评价报告的编写要求,以及安全评价报告的详细内容;
4.确定安全等级及其评定标准,以便更好地实施堤防工程的安全监督;
5.建立安全评价的实施机制,确定安全评价的时间周期,以便及时发现安全隐患并采取应对措施;
6.建立安全评价的报告检验机制,以确保安全评价报告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安全评价导则对堤防工程防洪安全具有重要意义,它旨在提高堤防工程的安全性能,有效地防止水害的发生,延缓或减少损失,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充分发挥堤防工程的作用。
总之,堤防工程安全评价导则是一个重要的安全评价标准,它不仅可以帮助我们准确评估堤防工程的安全性能,而且可以有效地防止水害的发生,保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关于河道堤防安全评价工作的实践与思考
3复核计算
复核计算包括防洪标准复核、结构安全、渗流安全及交叉建筑物连接段安全评价等部分。防洪标准复核的目的是复核现状堤防的防洪能力是否满足原设计及现行规范要求。结构安全评价的目的是评价在设计洪水位运行工况下现状堤防工程结构是否安全。结构安全评价内容包括堤身整体(局部)抗滑稳定、抗倾稳定及结构防冲分析。整体结构稳定为复核评价的重点;对堤防工程结构稳定已暴露出的问题或出现的异常情况也应作重点复核。渗流安全评价的目的是评价堤防工程原设计施工的渗流控制设施和当前的实际渗流状态能否满足堤防安全运行要求。渗流安全评价方法采用经历高洪水水位的运行工况调查、现场渗流控制设施安全检查以及典型断面在设计工况下的渗流稳定计算。
2现场检测
现场检测是河道堤防安全评价的的关键部分,现状如何可以通过现场检测直接反应出来,并为复核计算提供准确的参数。现场检测包含对堤基处理、堤身填筑、堤岸防护等现状质量进行评价。土堤工程质量评价的重点:基础处理是否满足规范要求;堤防变形情况;防渗体和反滤排水体是否可靠;堤身填筑料的压实指标、渗透系数是否满足规范要求;当堤防存在明显的不均匀沉降、裂缝、滑动、散浸或集中渗漏等现象时,应评价其对堤防工程安全运行的影响。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项目占用水域影响评价报告编制导则(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项目占用水域影响评价报告编制导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07.07.05•【字号】浙水河[2007]17号•【施行日期】2007.07.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水电正文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项目占用水域影响评价报告编制导则(试行)》的通知(浙水河[2007]17号)各市、县(市、区)水利(水电、水务)局,厅属各单位:根据《浙江省建设项目占用水域管理办法》的规定,为规范建设项目占用水域影响评价报告的编制方法,我厅制定了《浙江省建设项目占用水域影响评价报告编制导则》(下简称《导则》)。
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导则》与《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编制导则(试行)》(办建管[2004]109号)的衔接问题,根据《防洪法》的有关规定及《浙江省建设项目占用水域管理办法》的立法宗旨,我厅提出如下意见:一、对同一个项目,根据项目性质,编制防洪评价报告或占用水域影响评价报告。
二、在经批准的流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确定的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兴建非防洪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编制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
三、开发区建设、土地整理、土地拍卖等区块性建设项目涉及水域调整或填埋的,宜编制建设项目占用水域影响评价报告。
四、编制单位在编制防洪评价报告时,应参照《建设项目占用水域影响评价报告导则》的内容,增加建设项目及水域基本情况、建设项目占补平衡评价及补偿工程等有关内容。
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函告我厅河道管理总站。
附件:《浙江省建设项目占用水域影响评价报告编制导则(试行)》二OO七年七月五日《浙江省建设项目占用水域影响评价报告编制导则》(试行)(浙江省水利厅二○○七年六月)前言按照《浙江省建设项目占用水域管理办法》的规定:建设项目涉及占用行洪、排涝、供水、灌溉、航道等水域,对水域功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编制占用水域影响评价报告。
浙江省河道堤防安全鉴定管理办法
浙江省河道堤防安全鉴定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河道堤防安全管理,规范堤防安全鉴定工作,根据《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已建设计洪水重现期(下同)20年及以上河道堤防的安全鉴定。
20年以下的河道堤防可参照执行。
交叉建筑物与堤防的安全鉴定工作原则上应同步开展。
沿堤水闸的安全鉴定按水利部《水闸安全鉴定管理办法》(水建管〔2008〕214号)和《浙江省小型水闸安全技术认定办法》(浙水管〔2006〕33号)执行,其它未制定安全鉴定(认定、评估)办法的交叉建筑物安全评价参照相关技术规范执行。
第三条堤防工程实行定期鉴定制度。
首次安全鉴定应在建成后10年内进行,以后每隔8~10年进行一次。
运行中遭遇超设计标准洪水、工程发生重大事故或出现影响安全的异常现象后,应及时组织专门的安全鉴定。
第四条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所管辖的堤防工程安全鉴定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1 —第五条河道堤防管理机构(以下简称鉴定组织单位)负责组织所管辖堤防的安全鉴定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鉴定审定部门)按分级管理的原则对堤防安全鉴定意见进行审查、审定。
第七条堤防工程安全类别分三类:一类堤:无影响工程正常运行的缺陷,经常规维修养护可正常运行;二类堤:工程存在一定的安全缺陷或损坏,经大修或局部加固后可正常运行;三类堤:工程存在严重安全问题,须经除险加固后才能正常运行。
具体划分标准详见《浙江省河道堤防安全评价导则》(试行)。
第八条鉴定组织单位及堤防主管部门对鉴定为二类的堤防应及时进行大修或局部加固,对鉴定为三类的堤防应限期进行除险加固,落实安全度汛措施,确保工程安全。
第二章程序及组织第九条堤防工程安全鉴定一般包括安全鉴定、鉴定成果审查和安全鉴定报告书审定三个步骤。
(一)安全鉴定。
鉴定组织单位委托符合资质要求的单位(以下简称鉴定承担单位)进行堤防安全鉴定。
浙江堤防管理考核办法精编版
浙江堤防管理考核办法精编版MQS system office room 【MQS16H-TTMS2A-MQSS8Q8-MQSH16898】浙江省河道堤防工程管理考核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河道堤防工程(含配套水闸,下同)的管理和维护,不断提高管理水平,确保工程安全,根据《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水利部《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办法》(水建管[2008]187号)、《浙江省堤防工程维修养护技术规定》等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省级、市级河道上20年一遇(含20年一遇)标准以上堤防工程管理的考核。
其它河道堤防工程管理考核可参照本办法。
第三条堤防工程管理考核以河道堤防管理单位为对象,采取自评、复评、抽查和综合审查的考核方式进行。
第四条考核工作应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规范有序的原则。
发现在考核中有弄虚作假等舞弊行为的,取消年度考核资格。
第五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年度考核不合格:(一)因管理问题发生堤防工程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二)有严重质量问题,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较大的;(三)维修养护经费未专款专用的;(四)河道管理范围未划定的。
第六条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一)组织管理。
包括管理机构、管理人员、管理制度与责任制落实等。
(二)工程安全与保护。
包括防汛检查、防汛预案与物资储备、工程抢险、工程隐患检查与除险加固、管理范围划定和涉河行政管理等。
(三)工程管护。
包括日常管理、堤身、沿堤水闸等交叉建筑物、护堤地、管理设施和工程观测。
(四)经费管理。
包括管理经费、维修养护经费、财务管理等。
(五)加分项目。
包括管理新模式、管理现代化等。
堤防管理考核评分标准见表一。
第七条考核程序:(一)自评。
每年3—4月,由各河道堤防管理单位负责对管理的河道堤防进行自查,按堤防为单位填写评分表,经汇总后计算自评得分,编写自评报告,并附有关证明材料(应附材料详见表二,并汇编成册),于4月底前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评。
(二)复评。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开展江河堤防安全鉴定的通知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开展江河堤防安全鉴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24.09.20•【字号】浙水运管〔2024〕15号•【施行日期】2024.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水利其他规定正文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开展江河堤防安全鉴定的通知浙水运管〔2024〕15号各市、县(市、区)水利(水电、水务)局,厅属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江河堤防安全有关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建立健全江河堤防安全鉴定工作机制,切实提高江河堤防安全管控的主动性和预见性,根据《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等法规,现就江河堤防安全鉴定工作通知如下:一、落实江河堤防安全鉴定责任。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江河堤防安全鉴定工作的管理与指导。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省直管江河堤防安全鉴定,设区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市本级江河堤防安全鉴定,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其他江河堤防安全鉴定。
江河堤防管理单位负责江河堤防安全鉴定实施,无管理单位的江河堤防安全鉴定由属地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
二、明确江河堤防安全鉴定周期。
本省行政区域内4级及以上江河堤防,竣工验收鉴定书(竣工验收意见)印发后5年内应完成安全鉴定,以后每隔10年应完成一次安全鉴定。
运行中出现影响江河堤防安全的情况或者水行政主管部门有要求的,应及时完成安全鉴定。
未竣工验收但已通过完工验收的4级及以上江河堤防可参照执行。
三、规范江河堤防安全鉴定工作。
江河堤防安全鉴定由具有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的专业单位(以下简称鉴定单位)承担。
鉴定单位应按照《浙江省江河堤防安全评价技术导则(试行)》开展江河堤防安全评价,编制安全评价报告、出具安全鉴定书,并对出具的鉴定结论负责。
江河堤防安全鉴定范围包括堤防、交叉建筑物、运行管理等。
江河堤防管理单位负责管理的小型水闸或泵站等交叉建筑物(设施)宜纳入江河堤防安全鉴定,大中型水闸或泵站等交叉建筑物应按照有关规定单独进行安全鉴定并宜与江河堤防安全鉴定同步完成。
《浙江省河道堤防安全鉴定管理办法》(试行)
附件1:浙江省河道堤防安全鉴定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河道堤防安全管理,规范堤防安全鉴定工作,根据《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已建设计洪水重现期(下同)20年及以上河道堤防的安全鉴定。
20年以下的河道堤防可参照执行。
交叉建筑物与堤防的安全鉴定工作原则上应同步开展。
沿堤水闸的安全鉴定按水利部《水闸安全鉴定管理办法》(水建管〔2008〕214号)和《浙江省小型水闸安全技术认定办法》(浙水管〔2006〕33号)执行,其它未制定安全鉴定(认定、评估)办法的交叉建筑物安全评价参照相关技术规范执行。
第三条堤防工程实行定期鉴定制度。
首次安全鉴定应在建成后10年内进行,以后每隔8~10年进行一次。
运行中遭遇超设计标准洪水、工程发生重大事故或出现影响安全的异常现象后,应及时组织专门的安全鉴定。
第四条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所管辖的堤防.工程安全鉴定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河道堤防管理机构(以下简称鉴定组织单位)负责组织所管辖堤防的安全鉴定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鉴定审定部门)按分级管理的原则对堤防安全鉴定意见进行审查、审定。
第七条堤防工程安全类别分三类:一类堤:无影响工程正常运行的缺陷,经常规维修养护可正常运行;二类堤:工程存在一定的安全缺陷或损坏,经大修或局部加固后可正常运行;三类堤:工程存在严重安全问题,须经除险加固后才能正常运行。
具体划分标准详见《浙江省河道堤防安全评价导则》(试行)。
第八条鉴定组织单位及堤防主管部门对鉴定为二类的堤防应及时进行大修或局部加固,对鉴定为三类的堤防应限期进行除险加固,落实安全度汛措施,确保工程安全。
第二章程序及组织第九条堤防工程安全鉴定一般包括安全鉴定、鉴定成果审查和安全鉴定报告书审定三个步骤。
(一)安全鉴定。
鉴定组织单位委托符合资质要求的单位(以下简称鉴定承担单位)进行堤防安全鉴定。
DB3301_T 0319—2020城市河道堤防检测与评定规范
ICS 03.120.20P 56DB3301浙江省杭州市地方标准DB 3301/T 0319—2020 城市河道堤防检测与评定规范2020 - 10 - 31 发布2020 - 11 - 30 实施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目次前言 .......................................................................................................................................................... I V 1范围 .. (5)2规范性引用文件 (5)3术语和定义 (5)4基本要求 (6)5准备工作 (8)5.1资料收集和分析 (8)5.2工作方案编制 (8)6外观质量调查 (8)7工程质量检测 (9)7.1一般要求 (9)7.2堤身结构检测 (9)7.3砌体砂浆强度检测 (10)7.4混凝土质量检测 (10)7.5交叉建筑物连接段质量检测 (10)8岩土工程勘察 (11)9防洪标准复核 (12)9.1一般要求 (12)9.2设计洪水位复核 (12)10稳定复核 (12)10.1一般要求 (12)10.2土堤抗滑稳定复核 (12)10.3防洪墙结构稳定复核 (13)10.4堤脚防冲复核 (13)10.5渗流及渗透稳定复核 (13)11工程安全评价 (13)11.1一般要求 (14)11.2工程质量评价 (14)11.3结构安全评价 (14)11.4渗流及渗透安全评价 (14)11.5交叉建筑物连接段安全评价 (15)11.6防洪能力评价 (15)11.7工程安全综合评价 (16)12成果报告和资料归档 (16)12.1一般要求 (16)12.2成果报告编写和校审 (16)附录A(规范性附录)外观质量检查 (18)附录B(资料性附录)相关原始记录表格 (19)前言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水利水电工程(堤防、淤地坝)运行危险源辨识与风险评价导则(试行)的通知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水利水电工程(堤防、淤地坝)运行危险源辨识与风险评价导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2021.12.09•【文号】办监督函〔2021〕1126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水电正文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水利水电工程(堤防、淤地坝)运行危险源辨识与风险评价导则(试行)的通知办监督函〔2021〕1126号部机关各司局,部直属各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为科学辩识与评价水利水电工程(堤防、淤地坝)运行危险源及其风险等级,有效防范运行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我部组织制定了《水利水电工程(堤防、淤地坝)运行危险源辨识与风险评价导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部直属各单位在应用过程中,如有相关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告我部监督司。
联系人:石青泉、成鹿铭联系电话:010-63203262、6148电子邮箱:**************.cn水利部办公厅2021年12月9日水利水电工程(堤防、淤地坝)运行危险源辨识与风险评价导则(试行)1 总则1.1 为科学辨识与评价水利水电工程运行危险源及其风险等级,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标本兼治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指南的通知》(安委办〔2016〕3号)、《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实施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指南构建双重预防机制的意见》(安委办〔2016〕11号)和《水利部关于开展水利安全风险分级管控的指导意见》(水监督〔2018〕323号)等,制定本导则。
1.2 本导则适用于堤防、淤地坝工程运行危险源的辨识与风险评价。
1.3 堤防、淤地坝工程运行危险源(以下简称危险源)是指在堤防、淤地坝工程运行管理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导致人员伤亡、健康损害、财产损失或环境破坏,在一定的触发因素作用下可转化为事故的根源或状态。
浙江河道堤防安全评价导则 浙江水利
浙江河道堤防安全评价导则-浙江水利.附件2:浙江省河道堤防安全评价导则(试行)1 总则1.1 为做好全省河道堤防工程安全评价工作,规范安全评价的工作内容、方法及评价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浙江省河道堤防安全鉴定管理办法》等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导则。
1.2 本导则适用于全省已建设计洪水标准(重现期〔年〕)20年(含)以上、设计水位由洪水控制的河道堤防工程安全评价,20年以下的河道堤防安全评价可参照执行。
1.3 河道堤防安全评价应划分工程区段按评价单元开展,对现状河道堤防工程是否满足原设计与现行规范要求进行复核,评价工程安全类别。
1.4 河道堤防工程安全类别分为三类:一类堤防:无影响工程正常运行的安全问题和质量缺陷,经常规维修养护可正常运行;二类堤防:工程存在一定的安全缺陷或损坏,经局部加固后可正常运行;三类堤防:工程存在严重安全问题,须经除险加固后才— 1 —.能正常运行。
1.5 河道堤防安全评价内容包括现场安全检查、工程质量、防洪标准、结构安全、渗流安全、交叉建筑物连接段安全和运行管理等,评价时要突出重点,因堤而异。
1.6 河道堤防工程安全评价除符合本导则外,应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规定。
2 一般规定2.1 评价程序河道堤防安全评价一般程序为:资料收集、评价单元确定、现场安全检查、典型断面选取、分项复核评价和安全类别综合评价。
2.2 资料收集资料收集是堤防工程安全评价的基础工作,开展安全评价时应充分收集勘测设计、施工建设、竣工验收、运行管理、维修加固和工程地质、流域(区域)防洪规划、洪水系列、现状堤防断面与堤顶高程及保护区社会经济等资料。
堤顶高程、堤身工程质量、堤基工程地质条件等主要现状资料,应通过各种手段进行收集,包括开展勘探、测量、检测、探测和试验工作,以保证资料的可靠性和完整性,同时应做好资料整理、验证和分析工作。
2.3 评价单元确定评价单元是指为评价堤防安全类别而划分的堤防工程区段,为提高评价合理性和可操作性,评价单元长度一般不宜超过10km。
《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鉴定管理办法(试行)》
附件1《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鉴定管理办法(试行)》(送审稿)第一部分总则第一条【目的】为加强我省水利工程(本办法水利工程指水库、水闸、泵站、海塘及堤防)安全管理,规范水利工程安全鉴定工作,根据《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浙江省海塘建设管理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鉴定定义】本办法指的安全鉴定分为全面安全鉴定(以下简称全面鉴定)、专项安全鉴定(以下简称专项鉴定)、安全认定等三类。
(一)全面鉴定:按有相关规范、导则等要求对全部鉴定对象进行现场安全检测、现场地质勘测和有关技术复核工作,评价检测部位和结构的安全状态,提出全面安全鉴定结论。
(二)专项鉴定:针对鉴定对象中的某一专项,进行必要的现场安全检测、现场地质勘测和有关技术复核工作,评价该检测部位和结构的安全状态,提出专项安全鉴定结论。
(三)安全认定:根据认定对象现有运行的安全状况、历年运行工况、现场检查,进行分析判断,提出认定结论。
- 1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一)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注册登记(备案)的水库大坝(以下简称大坝)。
(二)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注册登记(备案)的大、中型水闸。
(三)已投入使用的大、中型泵站。
(四)已投入使用的 3 级(含)以上一线海塘工程、河道堤防及其交叉建筑物。
(五)其他小型水闸、泵站、3 级以下海塘、堤防的安全鉴定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鉴定对象】本办法的鉴定对象为:(一)水库大坝:与水库蓄水运行有关的永久性挡水建筑物、泄放水建筑物、输水建筑物及其配套使用的金属结构、电气、安全监测等设施设备,库岸边坡,以及与工程有关的管理用房、巡查道路、上坝道路、水文监测等附属设施。
(二)水闸、泵站:与水闸、泵站运行有关的永久性建筑物及其配套使用的金属结构、机电、安全监测等设施设备,以及影响其安全的管理用房、巡查道路、水文监测等附属设施。
(三)海塘、堤防:永久性建筑物、附属设施以及沿线交叉建筑物。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编制导则浙江省钱塘江管理局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编制导则浙江省钱塘江管理局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编制导则一总则1.1 依据国家计委、水利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水政[1992]7号),对于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下简称建设项目),应进行防洪评价,编制防洪评价报告。
为适应防洪评价报告编制工作的需要,规范编制方法,保证编制质量,特制订本导则。
1.2 本导则适用于全国河道管理范围内大、中型及对防洪有较大影响的小型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的编制工作。
1.3 防洪评价报告应在建设项目建议书或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批准后、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批准前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编制单位进行编制。
1.4 评价报告内容应能满足《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审查内容的要求,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 概述2 基本情况3 河道演变4 防洪评价计算5 防洪综合评价6 防治与补救措施1.5 防洪评价报告中的各项基础资料应使用最新数据,并具有可靠性、合理性和一致性,水文资料要经相关水文部门认可。
建设项目所在地区缺乏基础资料时,建设单位应根据防洪评价需要,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勘测、水文等部门进行基础资料的测量和收集。
1.6 在编制防洪评价报告时,应根据流域或所在地区的河道特点和具体情况,采用合适的评价手段和技术路线。
对防洪可能有较大影响、所在河段有重要防洪任务或重要防洪工程的建设项目,应进行专题研究(数学模型计算、物理模型试验或其它试验等)。
1.7 在防洪评价工作中除执行本导则外涉及其它专业时,还应符合相应规范要求。
二概述概述一般应包括项目背景、评价依据、技术路线及工作内容。
2.1 项目背景项目背景应阐明建设项目所在地理位置、总体建设规模、项目前期工作概况及防洪评价编制单位受委托后进行防洪评价编制工作的基本情况。
2.2 评价依据评价依据应列出以下内容:1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2 有关规划文件,包括建设项目所在河段的综合规划及防洪规划、治导线规划、岸线规划、河道(口)整治等水利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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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浙江省河道堤防安全评价导则(试行)1 总则1.1 为做好全省河道堤防工程安全评价工作,规范安全评价的工作内容、方法及评价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浙江省河道堤防安全鉴定管理办法》等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导则。
1.2 本导则适用于全省已建设计洪水标准(重现期〔年〕)20年(含)以上、设计水位由洪水控制的河道堤防工程安全评价,20年以下的河道堤防安全评价可参照执行。
1.3 河道堤防安全评价应划分工程区段按评价单元开展,对现状河道堤防工程是否满足原设计与现行规范要求进行复核,评价工程安全类别。
1.4 河道堤防工程安全类别分为三类:一类堤防:无影响工程正常运行的安全问题和质量缺陷,经常规维修养护可正常运行;二类堤防:工程存在一定的安全缺陷或损坏,经局部加固后可正常运行;三类堤防:工程存在严重安全问题,须经除险加固后才能正常运行。
1.5 河道堤防安全评价内容包括现场安全检查、工程质量、防洪标准、结构安全、渗流安全、交叉建筑物连接段安全和运行管理等,评价时要突出重点,因堤而异。
1.6 河道堤防工程安全评价除符合本导则外,应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规定。
2 一般规定2.1 评价程序河道堤防安全评价一般程序为:资料收集、评价单元确定、现场安全检查、典型断面选取、分项复核评价和安全类别综合评价。
2.2 资料收集资料收集是堤防工程安全评价的基础工作,开展安全评价时应充分收集勘测设计、施工建设、竣工验收、运行管理、维修加固和工程地质、流域(区域)防洪规划、洪水系列、现状堤防断面与堤顶高程及保护区社会经济等资料。
堤顶高程、堤身工程质量、堤基工程地质条件等主要现状资料,应通过各种手段进行收集,包括开展勘探、测量、检测、探测和试验工作,以保证资料的可靠性和完整性,同时应做好资料整理、验证和分析工作。
2.3 评价单元确定评价单元是指为评价堤防安全类别而划分的堤防工程区段,为提高评价合理性和可操作性,评价单元长度一般不宜超过10km。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确定为一个评价单元:1 原设计批复的堤段;2 同一个行政管理的连续性河道堤防;3 同一个单位管理、属同一保护闭合区范围内的堤防。
2.4 现场安全检查现场安全检查主要是检查堤防工程外观状况、结构安全情况、交叉建筑物对堤防安全的影响情况、运行管理条件,查阅勘测设计、施工与运行管理资料。
2.5 典型断面选取典型断面选取的位置和数量应满足以下要求:1 应选取具有代表性的相对不利断面,综合考虑结构型式、地质条件、堤顶沉降、堤防走向、河道坡降、河面宽度及堤防工程安全现状等因素。
2 在一个评价单元中,典型断面数量一般不少于3个,间距可按500~1000m选取。
3 对地质条件变化大、断面型式不一、堤前冲刷严重、沉降变形大、渗漏严重、水毁决口堤段、险工险段以及修复堵口段等工况差且安全状况差的堤段应加密选取。
2.6 分项复核评价防洪标准、结构稳定、渗流安全等按选取的典型断面进行复核计算,并结合现场安全检查情况对评价单元做出评价;工程质量、运行管理、交叉建筑物连接段等按评价单元整体状态进行分析评价。
2.7 安全类别综合评价根据各分项复核评价结论,提出堤防工程安全综合评价意见,评价堤防工程的安全类别。
3 现场安全检查3.1 现场安全检查目的了解工程历年的现场安全检查资料情况、堤防工程直观安全状况及运行管理条件,提出开展堤防安全评价的工作重点和建议。
3.2 现场安全检查的方法查阅堤防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运行管理各阶段的档案资料;进行工程现场踏勘、直观检查或辅以简单的测量、测试手段。
3.3现场安全检查的内容3.3.1档案资料查阅堤防工程地质及水文地质资料,设计及批复文件,施工质量控制与检测、质量评定与验收资料,运行管理中出现质量问题及处理情况,历年巡查资料等。
3.3.2现场踏勘现场踏勘应抓住影响工程安全的重点关键部位,对可能存在质量缺陷的部位应反复检查。
现场安全踏勘的主要内容见附录A,现场踏勘的重点部位是:1 防冲设施;2 迎水面、堤顶、背水坡等护面结构;3 镇压层、护堤地等护堤设施;4 堤身填料、防渗土体等主要材料;5 交叉建筑物与堤防结合部位;6 对以空箱、框架等混凝土结构为主的堤防工程,着重调查地基处理方式、堤前护堤设施,混凝土的冲蚀、变形及结构止水等。
3.4 现场安全检查结论3.4.1 说明工程的安全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3.4.2 提出安全评价工作的重点内容及工程勘探、检测与试验工作的建议。
4 工程质量评价4.1 工程质量评价目的是评价堤防现状工程质量是否满足原设计和现行规范的要求,并为结构安全和渗流分析评价提供符合工程实际的基本参数。
4.2 工程质量评价内容:对堤基处理、堤身填筑、堤岸防护等现状质量进行评价,并提供各项复核或评价所需要的工程现状参数;对工程存在的结构变形和渗漏等质量缺陷进行分析、评价。
4.2.1 土堤工程质量评价的重点:基础处理是否满足规范要求;堤防变形情况;防渗体和反滤排水体是否可靠;堤身填筑料的压实指标、渗透系数是否满足规范要求;当堤防存在明显的不均匀沉降、裂缝、滑动、散浸或集中渗漏等现象时,应评价其对堤防工程安全运行的影响。
4.2.2 混凝土(或钢筋混凝土)结构堤防工程质量评价的重点:基础处理是否满足规范要求;现状混凝土强度、结构整体性和耐久性;当发现有裂缝、剥蚀、漏水、露筋等问题时,应评价其对堤防工程安全运行的影响。
4.3 工程质量评价方法以工程历史资料分析和现场质量检查为主,并辅以测量、勘探、隐患探测和检测等工作。
4.4 工程历史资料分析通过对工程建设或加固施工期的质量控制、质量检测(查)、监理以及验收报告等档案资料复查和统计分析,评价工程施工质量;对缺乏资料的工程需与原设计、施工人员进行座谈收集资料,并与有关规范对照,评价工程的施工质量。
4.5 现场质量检查以现场踏勘方式,主要检查工程的外观质量及运行情况是否满足原设计和现行规范要求。
其检查的内容按3.3.2的条款进行。
4.6 测量、勘探、隐患探测、检测与试验4.6.1 测量:主要测量工程现状断面轮廓尺寸和堤顶高程;沿堤线每隔200~500m选取一个横断面测量堤防断面轮廓尺寸,测量宽度要求临水坡堤脚以外20~30m,背水坡堤脚以外10~20m ;每隔100~200m选取一个点测量堤顶高程与防浪墙顶高程;典型断面必须进行轮廓尺寸、堤顶高和防浪墙顶高程测量。
4.6.2 勘探:主要是查明堤防现状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条件,分析堤身和堤基隐患的性质、分布范围,并为堤防典型断面稳定分析和渗流安全分析提供计算参数。
堤防安全评价工作一般应进行地质勘探与相关的检测工作。
1 勘探布置纵向钻孔间距视堤防等级、地质条件复杂程度而定,一般每隔500m~1000m布置一个横断面。
2 横断面宜垂直于纵剖面布置,横断面应包括堤身和堤外,断面长度及布孔数量应满足堤防安全鉴定分析计算的需要,布孔数量应根据地质条件复杂程度而定,布孔3个以上的横断面应不少于1个。
3 钻孔深度一般为堤基以下堤身高度的1.5~2.0倍,当相对透水层较深或软土层较厚时,孔深应满足渗流及稳定分析的要求;基岩出露或浅埋段钻孔宜揭穿强风化层。
4.6.3 隐患探测:主要是查明安全隐患的范围与分布情况;可采用有损探测和无损探测,对堤身浅层局部可能存在质量安全隐患的部位,可挖坑探查。
4.6.4 检测与试验:检测与试验项目、内容与数量应满足工程质量评价、结构稳定和渗流稳定复核的要求。
检测与试验方法应符合相关规程规范要求。
1 土堤一般要求检测堤身、堤基主要填筑材料的物理密度、颗粒组成、渗透系数、压实度、抗剪强度指标等内容。
2 混凝土(或钢筋混凝土)结构堤防一般要求检测混凝土结构的强度、变形、耐久性等。
4.6.5 白蚁探查:白蚁危害地区应对堤防是否存在白蚁隐患进行探查,查明蚁患的范围与分布情况。
4.7 分析工程存在严重结构变形和渗漏等质量缺陷的原因,评价其对堤防工程安全的影响。
4.8 工程质量评价标准1 现状工程质量均达到原设计和现行规范要求,且工程运行中未暴露出明显的质量问题,工程质量评价为“A”级。
2 现状工程质量大部分达到原设计和现行规范要求,在工程运行中已暴露出一定的质量缺陷,但尚不危及工程安全运行,工程质量评价为“B”级。
3 现状工程质量大部分未达到设计和现行规范要求,在工程运行中已暴露出严重的质量问题,并已危及工程安全运行,工程质量评价为“C”级。
5 防洪标准复核5.1 防洪标准复核的目的是复核现状堤防的防洪能力是否满足原设计及现行规范要求。
5.2 防洪标准复核的内容主要是复核设计洪水位及相应达到的堤顶高程。
设计洪水标准与堤防级别原则上采用原设计批准文件确定。
对于堤防工程因防护区及防护对象发生变化,原设计采用的洪水标准已不符合现行《防洪标准》(GB50201)规定时,应在复核时进行说明。
5.3 设计洪水位复核根据堤防设计阶段洪水计算的水文资料和设计以后延长的水文资料,以及在此期间流域人类活动的影响和堤防工程现状,进行各典型断面设计洪水的计算复核,并进行成果的合理性分析。
当符合下列情况时,其成果也可直接采用:1 当河道有近期经审核批准过的水文计算成果时,可选用其成果中相应防洪标准的设计洪水位成果;2 当河道堤防上、下游原设计水文参数和河道下垫面参数经分析未发生重大改变时,可采用相应防洪标准的原设计洪水位成果。
5.4 堤顶高程计算5.4.1 堤顶高程等于设计洪水位加上堤顶超高。
堤顶超高包括波浪爬高、风壅增水高度和安全加高三项。
5.4.2 堤顶超高值,采用原设计确定方法和现行规范的确定方法分别进行计算,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分析,合理采用一种方法计算的堤顶超高值。
5.5 防洪能力采用沿线各点的堤顶高程差△Z i 值进行评价,沿堤线每隔100~200m 计算一个点,堤顶高程差△Z i 的计算方法如下:pi i i Z Z Z -=∆式中:△Z i ——第i 个点的堤顶高程差,m ;Z i ——第i 个点的现状堤顶高程,m ;Z pi ——第i 个点在设计洪水标准下要求达到的堤顶高程,m 。
两个典型断面之间各点要求达到的堤顶高程可按其两个典型断面复核后的高程值进行线性内插。
5.6 防洪能力评价标准5.6.1 沿线各点堤顶高程差△Z i 均大于或等于0,现状堤防的防洪能力能满足正常运行的要求,其防洪安全性级别评价为“A”级。
5.6.2 沿线各点堤顶高程差△Z i 出现负值时,且其绝对值的最大值符合下述情况,表明现状堤防的防洪能力基本满足正常运行的要求,其防洪安全性级别评价为“B”级。
1 允许越浪的堤防,不大于要求的安全加高值;2 不允许越浪的堤防,不大于不允许越浪与允许越浪两者要求的安全加高值的差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