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国家税务局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的公告
发票种类代码编制规则使用说明

附件2发票种类代码编制规则使用说明一、特定行业代码在规定的码值编码范围内,“特定行业代码”可由省级税务机关根据各自管理情况进行编制。
二、特殊规格特殊规格是指未使用税务总局规定规格,即:“发票类型代码表”规格栏是特殊规格,如29、59等,代码原则上在规定的范围内,由各省级税务机关统一编制。
三、通用定额发票特殊规格或特殊金额的处理特殊规格或特殊金额类通用定额发票是指未按照税务总局规定的发票规格或发票票面面额设置的通用定额发票,即不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国税发〔2009〕142号)规定的面额或规格。
此类发票种类代码由各省级税务机关按照代码编制规则统一编制,通过扩展码区分不同规格、不同金额的发票。
(一)特殊规格类通用定额发票1~5位:所在省级税务机构代码前5位代码值;6~7位:发票类别版式代码,使用“59”代码值;8~9位:特定行业代码,各省可引用税务总局设置的代码,也可根据本地情况在规定码值范围内设置;10位:联次代码,按照“联次代码表”对应代码值编制;11位:金额版代码,按照“金额版代码表”对应代码值编制(“Z”除外);12位:扩展码,按“0-9”和“A-Z”(字母“I”和“O”除外)顺序编码。
比如,某省地税局20元并列两联通用定额发票,规格存在“128mm×50mm”和“145mm×80mm”两种,则其发票种类代码分别为“2XXXX5900L80”、“2XXXX5900L81”,发票种类名称分别为“通用定额发票(并列二联贰拾元•128mm×50mm)”、“通用定额发票(并列二联贰拾元•145mm×80mm)”。
(二)特殊金额类通用定额发票1~5位:所在省级税务机构代码前5位代码值;6~7位:发票类别版式代码,按使用规格取对应代码值;8~9位:特定行业代码,各省可引用税务总局设置的代码,也可根据本地情况在规定码值范围内设置;10位:联次代码,按照“联次代码表”对应代码值编制;11位:金额版代码,使用“Z”代码值;12位:扩展码,按“0-9”和“A-Z”(字母“I”和“O”除外)顺序编码。
国税发[2009]142号关于印发《全国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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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全国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国税发[2009]14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加强和规范普通发票管理,适应税收信息化发展的要求,根据“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建立平台、网络开具”的工作思路,税务总局制定了《全国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普通发票票样1普通发票票样2国家税务总局二○○九年九月三十日全国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普通发票管理,建立发票管理长效机制,适应税收信息化管理需要,根据“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建立平台、网络开具”的工作思路,现就全国普通发票(不包括增值税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的必要性近年来,各地税务机关按照税务总局简并票种统一式样的要求,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绩,但是目前各地普通发票仍然存在种类繁多、式样各异、规格不一、防伪措施各不相同的问题。
这种票种繁多、各省各异的状况,不利于税务机关规范管理、不利于纳税人方便使用、不便于公众辨别真伪,不仅增加了纳税人的经营成本,而且降低了税务机关管理效率,已经成为当前实现税务系统普通发票管理信息化的主要瓶颈。
因此,必须尽快简并票种、统一式样。
(一)简并票种统一式样,是强化税源监控的需要“以票控税”是税收征管工作的重要内容,其主要作用就是控制税源、稳固税基。
要发挥“以票控税”的作用,必须管好普通发票。
从目前各地普通发票管理情况来看,普通发票票种过多,手工票占据比例较大。
这种状况,从税源监控角度看,一是增加了税务机关发票管理难度,无法有效提高税源监控的质量和水平;二是使虚开发票有了生存空间,致使发票税源监控的作用受到削弱,税收流失难以控制。
要充分发挥发票在税源监控中的作用,首先要从发票设计和开具方式着手,通过“简并发票种类,强化机打票使用,压缩手工发票,合理使用定额发票,解决信息采集”等手段,实现发票管理水平质的飞跃,这是建立发票管理长效机制的必由之路。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实施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实施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10.06.13•【字号】京国税发[2010]126号•【施行日期】2010.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实施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的通知(京国税发[2010]126号)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为加强和规范普通发票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国税发[2009]14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统一式样发票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48号)规定,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将于2010年8月1日起,实施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普通发票种类(一)取消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现行使用的12种普通发票,具体包括:1.《北京市工业企业专用发票》;2.《北京市商业企业专用发票》;3.《北京市免税农产品收购凭证》;4.《北京市废旧物资收购凭证》;5.《北京市粮食销售统一发票》;6.《北京市粮食收购统一发票》;7.《北京市汽车维修业专用发票》;8.《北京市修理、修配业专用发票》;9.《北京市工商企业出口专用发票》;10.《北京市商业零售发票》;11.《北京市集贸市场专用发票》;12.《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
(二)保留国家税务总局全国统一样式的4种普通发票,具体包括:1.《增值税普通发票》;2.《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3.《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4.《发票换票证》。
(三)依法设置通用机打、手工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北京市国家税务局依法设置《北京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和《北京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手工发票》。
为加强纳税人收购环节开具发票和抵扣税款的管理,设置《北京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收购特种凭证)》。
推行机打发票,逐步取消手工发票。
发票管理办法

经国务院批准,新的《发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将于今年2月1日起施行。
修改后的管理办法进一步加大了对发票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对虚开、伪造、变造、转让发票违法行为的罚款上限由5万元提高为50万元。
为了帮助纳税人准确理解相关规定,对照旧《发票管理办法》相关条款,我们将就新《办法》修订后相关条款的理解作逐一分析。
第一条为了加强发票管理和财务监督,保障国家税收收入,维护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制定本办法。
解读:第一条的要义在于,发票是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服务的,发票是手段,收入是宗旨。
也就是说,发票不合规,权责发生制很难贯彻执行。
比如约定三年后付房租,按权责发生制企业得预提每年房租费用,但按照营业税相关规定,预收房租的按预收款确认收入,没有预收款的,签合同时按合同约定时间确认纳税义务,这样营业税发票只能三年后才开,前两年没有发票,会计上作费用处理,但是因为没有发票,要全额作纳税调增处理,这就是发票管理与会计处理的矛盾之处。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称印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解读:新《办法》增加了“缴销”两个字,意味着将实现对发票从出生(印制)到死亡(缴销销毁)的全程监控。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解读:发票主要是针对流转税业务的财务凭证,购销商品属于增值税范畴,提供或接受服务则属营业税范围。
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的发票事项,比如卖旧房,尽管旧房算不上是商品,也不是服务,但是也要开具发票。
一般而言应当由销售方或提供方开发票,但有时购买方和接受服务方也得开发票,最典型的是农产品收购凭证。
第四条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的发票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以下统称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依据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发票管理工作。
新版普通发票简介

格有5个:57mm×127mm、57mm×152mm、
76mm×127mm、 76mm×152mm、
76mm×177mm。
印有单位名称的发票可以由用票单位选择一 种通用机打发票,并通过软件程序控制打印单位 名称(或标识),平推式发票打印在发票票头左 侧,卷式发票打印在发票票头下方;也可以选择
第6、7位为年份代码(例如2009年以09表示)。
第8位为发票类别代码,编码规则: 2为通用机打
发票(平推式),包含机动车销售发票、二手车
销售统一发票、国税机关代开发票、银行代收费
业务发票等;3为通用机打发票(卷式);4为通 用手工发票;5为通用定额发票; 6为印有企业名 称通用机打发票(平推式);7为印有企业名称通 用机打发票(卷式)。
一、指导思想
这次简并票种统一式样的指导思想是:以科 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简并票种、统一式样、 建立平台、网络开具”的总体思路,科学设置票 种,合理设计式样,在对现有票种和式样进行大
幅度简并和优化的基础上,开发全省网络开具和
认证普通发票管理系统,积极推广网络发票,全
面提升普通发票管理的规范化和信息化水平,逐
(一)《山东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
1、《山东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平推式)
适用于使用计算机及网络开票的纳税人
规格 说明 适用于工业、商业、修理修配、收购业(各市除总局制定 特殊票种外,只能选择此规格发票)其中:农产品收购四 联代码为:137101020074;粮食收购四联代码为: 137101020084;其他都为三联137101020043
一联每卷 100份 一联每卷 100份
个体户137101030031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云南省普通发票管理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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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云南省普通发票管理规定》的通知
【标 签】普通发票管理规定
【颁布单位】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文 号】云国税征字﹝1996﹞20号
【发文日期】1996-04-29
【实施时间】1996-04-29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征收管理
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切实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建立发票“统一防伪、统一印制、统一价格”的管理机制,使之步入规范化、科学化的轨道,有效地堵塞发票管理工作上的漏洞,严厉打击发票违法行为,减少税款流失,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在广泛征求各地意见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省局研究制定了《云南省普通发票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方案》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2号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云南省国家税务局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方案》的公告现将《云南省国家税务局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方案》予以发布,自 2010 年10 月 15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二O一O年九月二十六日云南省国家税务局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方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国税发…2009‟142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决定于2010年10月15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
现将实施方案予以发布:一、新版普通发票的种类和规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基本内容,结合我省实际,普通发票票种设置按照发票的填开方式,将普通发票简并为通用机打发票、通用手工发票两大类。
发票名称分别命名为“云南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云南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手工发票”。
新确定的发票种类有10种,其中:机打发票7种、手工发票3种。
对符合冠名发票印制条件的纳税人,可以通过行政许可的方式申请审批印制冠名发票,但须自行开发填开软件,并将发票开具信息按国税机关数据接口标准及时采集抄报国税机关。
(一)通用机打发票通用机打发票分为平推式和卷式两种。
1、平推式发票(1)版面:我省国税普通发票印制时版面不设金额限制,使用通用版面,通过填开软件系统将版面金额限制为千元版、万元版、国税机关代开发票3种。
(2)规格:210mm×139.7mm和190mm×101.6mm。
根据总局规定,国税机关代开发票使用210mm×139.7mm规格。
(3)联次:发票的基本联次为三联:发票联、存根联、记账联。
用于农产品收购、销售业务的发票增加“抵扣联”,联次为四联。
2、卷式发票(1)版面:卷式发票版面不设金额限制, 通过填开软件系统将发票版面限制为千元版、万元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全国统一更换新版普通发票的通告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全国统一更换新版普通发票的通告的
通知
【法规类别】税收征收管理发票管理
【发文字号】国税发[1996]167号
【失效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1996.09.20
【实施日期】1996.09.20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全国统一更换新版普通发票的通告的通知
(1996年9月20日国税发〔1996〕16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场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普通发票防伪措施的通知》(国税发〔1995〕04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普通发票防伪措施的补充通知》(国税函发〔1995〕417号)的精神,保证普通发票换版工作的顺利实施,配合全国税务机关作好换版宣传工作,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统一更换新版普通发票的通告》发给你们。
请各地税务机关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宣传媒介广泛进行宣传,使广大群众
和用票单位都能了解新版普通发票的基本特征以及发票管理的各项规定,提高依法使用发票的自觉性。
抄送:沈阳、长春、哈尔滨、南京、武汉、广州、成都、西安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统一更换新版普通发票的通告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普通发票的管理,提高普通发票防伪性能,便于普通发票在全国流通和识别真伪,保护合法经营,打击发票领域的各种违法犯罪活动,堵塞税收漏洞,国家税务。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发票管理【发文字号】川国税发[2010]28号【发布部门】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发布日期】2010.03.16【实施日期】2010.03.16【时效性】部分失效【效力级别】XP10【部分失效依据】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普通发票管理中若干具体问题的公告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国税发〔2010〕28号)各市、州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国税发〔2009〕142号,以下简称《方案》)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统一式样发票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48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为做好我省国税系统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我省启用的票种规格和式样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部署,除暂时保留的票种外,普通发票统一简并为通用机打发票、通用手工发票和通用定额发票三大类,四川国税系统暂时不启用通用定额发票。
(一)通用机打发票发票名称为“四川省××市(州)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分为平推式发票和卷式发票。
1.平推式发票(1)发票规格。
总局确定的平推式发票规格为210mm×297mm(无法实现机具连续开票);241 mm×177.8 mm;210 mm×139.7 mm;190 mm×101.6 mm共4种。
使用平推式冠名发票的企业可根据自身需要,在上述4种规格中任选1种;统一式样平推式发票(含打印单位名称或标识发票)规格选用210 mm×139.7 mm、241mm×177.8mm(出口货物专用)。
粮食收购发票统一由原来的手工票改为通用机打平推式发票,规格为210mm×139.7mm,使用农产品收购发票管理系统开具,或用票单位根据打印规范自行开发开票软件。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使用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使用有关事项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8.07.23•【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1号•【施行日期】2018.07.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增值税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使用有关事项的公告为了保障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工作顺利推进,确保改革前后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有序衔接、平稳过渡,现将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使用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新税务机构挂牌后,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以下简称“各省(区、市)税务局”]将启用新的发票监制章。
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含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下同)版式文件上的发票监制章,相应修改为各省(区、市)税务局新启用的发票监制章。
二、新启用的发票监制章形状为椭圆型,长轴为3厘米,短轴为2厘米,边宽为0.1厘米,内环加刻一细线,上环刻制“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字样,中间刻制“国家税务总局”字样,下环刻制“××省(区、市)税务局”字样,下环字样例如:“江苏省税务局”、“上海市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
字体为楷体7磅,印色为大红色。
新启用的发票监制章样式见附件。
三、纳税人自建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和第三方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应当于2018年12月31日前完成升级工作。
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升级后,生成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版式文件使用各省(区、市)税务局新启用的发票监制章。
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升级前,生成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版式文件可以继续使用原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的发票监制章。
四、各省(区、市)税务局要利用多种渠道,切实做好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使用有关事项的宣传解释工作。
要多措并举、扎实推进,将相关政策规定及时、准确告知自建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的纳税人和第三方电子发票服务平台运营商,并督促其按时完成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升级工作。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实施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后废止部分普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实施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后废止部分普通发票管理文件和修订部分文件条款问题的公告【法规类别】发票管理【发文字号】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4号【发布部门】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发布日期】2010.11.22【实施日期】2011.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实施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后废止部分普通发票管理文件和修订部分文件条款问题的公告(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国税发[2009]142号)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在全国使用新版普通发票,停止使用旧版普通发票。
为确保发票管理制度的有效衔接,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对以往发布的普通发票管理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清理结果公告如下:一、全文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11件(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对停止使用“北京市临时经营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京税征[1993]677号)。
(二)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对北京市发票实施综合防伪措施严防假发票的通知(京税征[1993]812号)。
(三)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汽车维修业专用发票由国税局发售的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国税征[1995]345号)。
(四)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京国税征[1999]217号)。
(五)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更正填开发票规定的通知(京国税征[1999]327号)。
(六)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定点零售药店使用“定点零售药店医疗保险专用发票”的通知(京国税函[2001]73号)。
(七)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部分普通发票种类的通知(京国税函[2002]700号)。
(八)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启用《北京市集贸市场专用发票》的通知(京国税发[2006]144号)。
(九)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协查《北京市商业企业专用发票》的通知(京国税函[2006]25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全国普通发票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全国普通发票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4.04.28•【文号】国税函[2004]521号•【施行日期】2004.04.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全国普通发票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的通知(国税函[2004]52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了加强和规范普通发票的统一管理,做好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的准备工作,便于全国普通发票统一识别和查询,决定统一全国普通发票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统一全国普通发票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一)普通发票分类代码编制规则普通发票分类代码(以下简称分类代码)为12位阿拉伯数字。
从左至右排列:第1位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代码,1为国家税务局、2为地方税务局,0为总局。
第2、3、4、5位为地区代码(地、市级),以全国行政区域统一代码为准,总局为0000。
第6、7位为年份代码(例如2004年以04表示)。
第8位为统一的行业代码,其中,国税行业划分:1工业、2商业、3加工修理修配业、4收购业、5水电业、6其他;地税行业划分:1交通运输业、2建筑业、3金融保险业、4邮电通信业、5文化体育业、6娱乐业、7服务业、8转让无形资产、9销售不动产、0表示其他。
第9、10、11、12位为细化的发票种类代码,按照保证每份发票编码唯一的原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自行编制。
(二)发票号码(即发票顺序码)编制规则普通发票号码为8位阿拉伯数字。
如发票号码资源不够用,在设计时应考虑与分类代码结合,即在分类代码的第9、10、11、12位中设置1位为批次代码。
企业冠名发票,可在第9、10、11、12位分类代码中设置1位单独表示,或者直接在发票号码中以给每个企业分配一段号码的方式进行编制。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简并发票种类统一发票式样的公告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简并发票种类统一发票式样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1.04.15•【字号】•【施行日期】2011.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简并发票种类统一发票式样的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国税发〔2009〕142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统一式样发票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48号)规定,我局拟在全省开展简并发票种类统一发票式样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简并发票种类统一发票式样后我省地税发票(以下简称新版发票)的种类(一)通用类发票1.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2.建筑业统一发票3.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4.发票换票证5.四川省**市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6.四川省**市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有奖)7.四川省**市地方税务局通用手工发票8.四川省**市地方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9.四川省**市地方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有奖)(二)印有单位名称发票1.**公司机打发票2.**公司定额发票3.**保险公司**保险凭证(保单代发票)4.**门票5.**公交公司客票二、特殊行业新旧发票的衔接(一)从事代收费业务的银行,使用平推式通用机打发票或卷式通用机打发票。
(二)从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国际海运船舶代理业、国际海运业及报关代理业的纳税人,使用平推式通用机打发票。
(三)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使用平推式通用机打发票。
三、申请印有单位名称新版发票的条件纳税人如同时符合下列条件可向地方税务机关申请印制有单位名称的发票: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财务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统一发票式样不能满足经营活动需要、发票年使用量在10万份以上。
不符合上述条件的纳税人需使用印有单位名称发票的,可采取在通用机打发票上通过软件程序将单位名称(或标识)打印在票头左侧或下方的方式。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意见的公告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意见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字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意见的公告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务院第587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网络发票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0号)、《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发票管理办法〉和〈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发票工本管理费核算制度〉的通知》(云地税发〔1998〕572号)和有关文件的规定,我局制定了若干贯彻实施意见,现予以公告。
一、地税机关代开发票问题(一)代开普通发票的对象1.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个人。
2.已办理税务登记并按规定领用发票的纳税人,临时取得超出其经营范围业务收入的。
3.已办理税务登记,但主管地税机关认定不需要领用发票的。
4.对正在申请办理税务登记,但已经取得业务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
5.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规定的其他情况。
(二)代开普通发票的基本资料申请代开普通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申请地地税机关提供如下基本资料,并对提供资料的合法性和真实性作出诚信声明:1.代开普通发票申请表。
2.经营合同或具有合同性质的书面确认证明,书面确认证明应包含付款方所购劳务服务项目、单价、金额等内容(原件和复印件)。
3.经办人或申请代开发票人的合法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
4.收付款证明(原件和复印件),采取先票后款方式结算的,应提供付款方证明材料(原件)。
5.完税凭证。
6.主管地税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申请代开免税普通发票的,必须经征收分局长批准同意后,方可代开免税普通发票。
同时,代开发票上必须加盖免税字样的印章。
(三)代开普通发票的项目1.地税机关不得代开含有餐饮、住宿、娱乐、会议费、培训费、接待费项目内容的发票。
税务发票问答

哪些行业应当使用国税部门管理的普通发票?缴纳增值税业务应与缴纳营业税业务分开计算,否则视为混合销售。
小规模纳税人开具普通发票需按3%计提应纳增值税,开具服务行业发票应按5%计提应纳营业税。
另外还要按当月应纳的流转税(增值税、营业税)计提附加税、费:城建税、教育经费附加费及其他地方附加费。
其他回答共3条国税,增值税=增值税普通发票金额/1.03*3%。
地税,营业税=服务发票金额*5%服务项目如果属于营业税范围,那么增值税普票按普票每份税额相加交国税。
地税=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按增值税、营业税合计计算。
哪些行业的普通增值税发票是用国税的发票,哪些用地税的?国税开票范围:一是销售货物,有货物交易、加工的开增值税发票;二是进口货物,也是开增值税发票;三是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受托加工货物、受托对货物修复的也是开增值税发票。
地税开票范围:除国税开票以外,全部由地税开票,范围很广,交通运输、建筑工程、金融保险、邮电通信、文化体育、娱乐业、服务业、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
其中服务业最为广泛,包括代理业、旅店业、饮食业、旅游业、仓储业、租赁业、广告业、其他服务业(咨询、沐浴、设计、打字)等等。
哪些费用开国税的发票?哪些开地税的发票?总的来说国税和地税的分别在于流转税中的增值税和营业税,如果有交增值税就不交营业税,因此在判别具体业务的时候只要这样分即可。
增值税的范围:销售一般货物、进口货物、工业性修理修配。
营业税:基本是除了增值税征收范围以外的,如劳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等。
因此加工费、维修费属增值税,代理费属营业税。
请问地税开的是什么发票?国税开的又是哪些发票?比如说:增值税发票是地税开的还是国税开的?地税管理的业务是服务类的,开具发票有关服务类,涉及税种有营业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个所税等。
用以增加地方财政收入的国税管理的业务是销售、增值、企业所得、消费税、关税等涉及国家庭权益及调控的业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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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了巩固打击制售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专项整治行动所取得的成果,现就进一步依法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建立发票管理长效机制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目前,制售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十分猖獗,应开不开、虚开发票等违法行为时有发生,不仅严重侵蚀国家税基,为其他经济犯罪提供便利,而且败坏社会道德,成为经济活动中的一个顽疾。
各级税务机关要充分认识制售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等违法行为的严重危害性,要像公安机关严厉打击毒品犯罪一样,进一步加大对制售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违法行为的整治力度,继续保持严厉打击的高压态势。
同时,要采取有效措施,通过实施"机具开票,逐笔开具;有奖发票,鼓励索票;查询辨伪,防堵假票;票表比对,以票控税"的管理模式,切实加强普通发票的日常管理,着力构建发票管理长效机制,有效遏止制售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行为的蔓延,维护国家正常的经济秩序。
二、加强集中印制,完善防伪措施(一)落实集中印制制度。
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普通发票集中印制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6]431号)要求,抓紧完成印制企业的招标工作,严格控制印刷企业数量,尽快实现按省集中印制普通发票,切实提高普通发票的印制质量和安全保障,合理控制发票印制成本。
贯彻集中统一的原则,除企业冠名发票外,要科学合理地简并规范通用发票票种。
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会计核算凭证有关事项的公告

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会计核算凭证有关事项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3.05.06•【字号】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3号•【施行日期】2013.05.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会计核算凭证有关事项的公告(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3号)现将《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会计核算凭证有关事项的公告》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2013年5月6日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会计核算凭证有关事项的公告为解决全省普通发票简并导致企业非经营收入不能开具《云南省收款专用发票》的问题,同时规范企业使用会计核算凭证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和《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现就会计核算凭证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云南省税务普通发票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开具。
二、全省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为:(一)在购销商品,提供或接受经营服务或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及销售不动产,以及其他经营活动中,发票作为原始凭证。
(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具有公共管理或公共服务职能的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依法收取政府非税收入、或者从事非营利性活动收取财物时,财政票据作为原始凭证。
(三)境外取得的与纳税有关的票据,税务机关在纳税审查时有疑义的,经提供境外公证机构或者注册会计师的确认证明,并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可后,作为原始凭证。
(四)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合法有效凭证。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11.11.07•【字号】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9号•【施行日期】2011.11.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9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省税务机关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1〕60号)文件要求,以及省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会议精神,我局对截至2010年12月31日制发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其中,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共734件。
现将《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发布。
特此公告。
附件: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二O一一年十一月七日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如何认定企业所151得税纳税义务人的批复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中央企业所得税汇总(合153并)纳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农村信用社县联社管理费列支问题155的补充通知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所得税188若干问题的通知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银行企业所得税189若干问题的通知所属科学事业单位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税前扣243除问题的通知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科学院及所263属科学事业单位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社专项299奖金税前扣除标准批复的通知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中小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340有关问题的通知341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城市商业346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金融企业357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495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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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国家税务局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的公告
【标 签】云南省,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
【颁布单位】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文 号】
【发文日期】2010-10-12
【实施时间】2010-10-12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发票管理
为加强发票管理,强化税收征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国税发﹝2009﹞142号)要求,结合云南省实际,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决定于2010年10月15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
特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普通发票换版的范围
本次普通发票换版范围为云南省国税系统发售的各类普通发票(不包括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
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换票证,这三个票种按国家税务总局明确暂时保留,发票样式和规格保持不变,发票种类代码纳入云南省国税系统新版发票的编码规则体系进行编制。
云南省国税系统暂不启用通用定额发票。
二、新版普通发票的种类和规格
云南省普通发票票种设置按照发票的填开方式,将普通发票简并为通用机打发票、通用手工发票两大类。
发票名称分别命名为“云南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云南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手工发票”。
新确定的发票种类有10种,其中:机打发票7种、手工发票3种。
对符合冠名发票印制条件的纳税人,可以通过行政许可的方式申请审批印制冠名发票,但须自行开发填开软件,并将发票开具信息按国税机关数据接口标准及时采集抄报国税机关。
(一)通用机打发票。
通用机打发票分为平推式和卷式两种。
1、平推式发票。
版面使使用通用版面,印制时版面不设金额限制,通过填开软件系统将版面金额限制为千元版、万元版、国税机关代开发票3种。
规格分为210mm×;139.7mm
和190mm×;101.6mm。
根据总局规定,国税机关代开发票使用210mm×;139.7mm规格。
发票的基本联次为三联:发票联、存根联、记账联。
用于农产品收购、销售业务的发票增加“抵扣联”,联次为四联。
2、卷式发票。
版面不设金额限制,通过填开软件系统将发票版面限制为千元版、万元
版。
规格为76mm×;127mm。
发票宽度为76mm,长度为127mm,每卷100套。
卷式发票设置两种联次,一种是两联式,即发票联和记账联;另一种是单联式,联次仅有发票联。
(二)通用手工发票。
版面为百元版。
规格为190mm×;105mm。
联次为基本联次为三联,依次为存根联、发票联、记账联,每本25套。
用于农产品收购、销售业务的发票增加“抵扣联”,联次为四联,每本15套。
(三)印有单位名称的发票(即冠名发票或衔头发票,以下统称冠名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对冠名发票管理的有关规定,云南省国税系统对纳税人申请使用冠名发票的资格条件、用票方式作如下规定:
1、申请印制冠名发票的单位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发票使用量较大;
(2)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
(3)财务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
(4)有专门存放发票的仓库,并且专人保管;
(5)自行开发开票系统,但开票系统必须具备二维码加密打印、防篡改、按国税机关接口标准采集和传送发票内容信息等功能,并加强开票软件的用户认证、访问控制和授权管理。
2、符合上述条件的用票单位,可从以下两种用票方式中,选择一种:
一是可从国家税务总局提供的普通发票规格中选择一种通用机打发票,加印单位名称。
平推式发票可在发票票头左侧加印单位名称(或标识),卷式发票在发票票头下方加印单位名称(或标识)。
平推式机打发票的基本联次为三联,即发票联、存根联、记账联。
卷式机打发票联次有单联或两联,单联,即发票联;两联,即发票联、记账联。
这种方式属于冠名发票行政审批管理范围,须经行政许可。
二是由用票单位使用云南省国税系统启用的一种通用机打发票,并通过软件程序控制打印单位名称(或标识),平推式发票打印在发票票头左侧,卷式发票打印在发票票头下方。
选择这种方式按正常普通发票领购手续办理。
三、新版普通发票启用时间
云南省省国税系统新版普通发票自2010年10月15日启用。
2010年10月15日至12月31日为过渡期,新、旧版发票可以同时使用。
从2011年1月1日开始,全省国税系统新版普通发票全面推广使用,旧版普通发票一律停止使用。
四、新版普通发票防伪措施
通用机打平推式发票、两联卷式发票和通用手工发票采用防伪无碳复写纸印制。
单联平推式发票和单联卷式发票采用70克胶版纸印制。
总局明确暂时保留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仍采用干式复写纸印制。
通用机打平推式发票和通用手工发票防伪措施如下:
一是使用具有区域特点的水印防伪纸,透光观看发票联,可清晰看到“云南国税”字样
的白水印和“YNGS”字样的黑水印。
二是发票联背面可见有色温变荧光防伪线,温度高于40℃时变为无色,降温后又恢复桃红色。
防伪线在紫光灯下呈蓝色荧光。
三是紫光灯下,发票联正面中间位置清晰可见“云南省国税印刷厂印制”绿色荧光字样。
五、新版普通发票开票软件的开发和使用
云南省国税系统将提供B/S(网络在线)、C/S(单机离线)两种形式的开票系统,供云南省行政区划范围内纳税人或其它发票使用人免费使用。
对于已自有开票系统或根据自己经营业务的特殊要求自行开发开票软件的纳税人或其它发票使用人,要求于新版发票使用前完成系统的开发、修改和测试,并报当地主管国家税务局验收备案,自行开发的开票系统必须具备开具金额限制、二维码加密打印、防篡改和数据传送等功能,并加强开票软件的用户认证、访问控制和授权管理。
启用新版普通发票时,相关配套制度将同步实施。
六、其他事项
本公告未尽事宜,纳税人可登陆云南省国家税务局网站()进行了解,也可向主管国税机关咨询。
特此公告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2010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