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揭开公司法人面纱制度/田永伟.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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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揭开公司法人面纱制度/田永伟-[内容提要]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实施已近一周年,其中诸如降低注册资本数额、证券内容剥离等若干修订的内容适应当前经济发展,为公司建立改制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持,顺应了。
笔者认为,此次修订中,最为引人注目的要数引入了两大法系的揭开公司法人面纱、否认法人人格制度,这一制度的写入公司法,标志着我国公司立法已趋于完善。
关键词[法人有限责任]自1988年《民法通则》引入法人概念以来,伴随着改革开放春风吹遍神州大地,中国的企业也如雨后春笋般设立起来,因法人一章内容规定的过于原则,缺少规范性的限定,各类投机风靡一时的“皮包公司”应运而生,这极大扰乱了经济秩序;199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公司法》出台,其中翔实地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条件、内部机构的设置、股东未足额出资及出资后抽逃资金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但对于股东利用公司独立法人人格为依托,对债权人及公共利益造成损失承担责任的问题并未明确,为股东以公司之名实行利己之实提供了空间,使得公司安全交易及债权人无法保障。
2006年《公司法》明确了此制度,下面就《公司法》中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略作阐述。
一、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概念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诞生于美国的判例,英美法系国家将其称为“刺破公司面纱”(Piercing the Corporate Veil),大陆法系国家多采用“公司法人格否认”之说(Disregard of corporate personality)。
我国延袭大陆法系说法,即公司法人人格否认说,“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是指为阻止公司独立人格的滥用和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就具体法律关系中的特定事实,否认公司与其背后的股东各自独立的人格及股东的有限责任,责令公司的股东(包括自然人法人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或公共利益直接负责,以实现公平、正义目标之要求而设置的一种法律措施”①2006年1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我国的新《公司法》在第20条、第64条中明确规定了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什么是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它与英美法系国家所称的“揭开公司面纱”有着怎样的联系与区别?实际从渊源上来说,该制度正是根源于英美法系的“揭开公司面纱”理论。
本文主要阐述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与“揭开公司面纱”规则之间的关系,并介绍这一制度在美国、英国、德国、日本近百年来的发展概况,进而引出了我国法学界现阶段关于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主要学说。
最后针对我国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特点及缺陷,对于完善相关立法体系提出了自己的看法与见解。
标签:公司人格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公司面纱0 引言我国的新《公司法》在第20条、第64条中明确规定了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什么是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它与英美法系国家所称的“揭开公司面纱”有着怎样的联系与区别?实际上从渊源上来说,该制度正是根源于英美法系的“揭开公司面纱”理论。
“揭开公司面纱”也即是现在通说的“公司人格否认制度”,这一制度源于美国,然后在英国、德国、日本等主要发达国家蓬勃发展。
我国近些年以来,随着公司法的日益完善和公司规模的迅速发展,该制度也随之引进我国,从该制度的水土不服到现今公司发展所必需,他是一个怎样的发展历程,进而引出了我国法学界现阶段关于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理论探讨。
1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概述1.1 概念我国目前学术界所称的“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其真正根源是英美法系的“揭开公司面纱”规则。
“揭开公司面纱”又称“公司法人格否认”或“刺破公司面纱”。
这一制度作为公司法人制度的有益补充,滥觞于20世纪初的美国,并很快为德、法、英等国所效法,并在实践中得以发展和创新。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是作为公司人格独立制度的补充而产生,是对公司法人制度的严格恪守,以便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利,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的正义、秩序和效益。
1.2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渊源及其发展该理论溯源于1809年的美国银行诉德威科斯一案。
揭开法人的面纱
“揭开法人的面纱”对公司债权人的保护「内容提要」在我国,现代法人制度确立的时间虽不长,但滥用公司人格的现象却呈蔓延之势。
一些人利用股东有限责任制度和法人独立人格,借助公司抽逃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从而使公司之债权人蒙受重大财产损失的现象屡屡发生。
本文针对这一现象,论述了意在解决因股东滥用公司独立人格所产生的公司问题的“揭开法人面纱”制度,以及对我国在审判实践中尽快推行这一制度的几点建议。
「关键词」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独立人格我国已经建立了公司法人制度,法人人格独立和股东承担有限责任(民法通则第三十六条,公司法第三条)显然是我国公司法人制度的核心。
[1]按照传统民法理论,无财产即无人格,财产是一切人格的基础。
法人的独立人格亦是以其拥有的独立于法人成员、法人创始人的财产为基础,对其自身债务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民法通则第三十七条,公司法第四条第二款、第五条)。
[2]申言之,法人只在自己能独立支配的财产范围内承担民事责任。
这对法人成员来说是一种利益,而对法人的债权人来说,却是一种不利益。
法人财产的多寡与其债权人债权的安全性成正比。
法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意味着法人的出资人的财产不能成为法人的责任财产而且出资人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法人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因此,随着社会经济生活的发展,在现实中出现了一些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利用公司法人人格独立和股东有限责任从事各种不正当行为的消极现象。
这些滥用公司法人人格的行为在危及交易安全,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同时,也暴露了以公司法人人格独立和股东有限责任为核心的法人制度的固有缺陷。
当前,已有债权人在诉讼中要求对公司采用公司人格否认判令股东承担责任,因此尽快建立起符合我国实际可操作的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可谓迫在眉睫。
一“揭开法人面纱”制度的由来及含义“揭开法人面纱”制度(liftingtheveilofthecorporation)这是英美法系的称谓,在大陆法系国家则称之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disregardofcorporationpersonality)。
“揭开法人面纱”制度的本土化之路
“揭开法人面纱”制度的本土化之路摘要:2005年10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正了《中国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创设了揭开法人面纱的制度。
对于新创设的制度的本土化困境和本土化实施路径文章做了详细介绍。
关键词:本土化;困境;救济;移植1制度的本土化困境目前公司法学界,认为从“揭开法人面纱”制度本身看,是针对公司幕后股东滥用职权损害债权人或社会公共利益而设定,结合《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其应符合下列构成要件:首先,公司股东应有法律、章程禁止之行为;其次,公司股东之行为造成了一定的“严重”损害结果;再次,股东之行为与债权人受害结果之间有着必然的因果关系;最后,股东行为时过错为故意。
不难看出这与美国法院的判决之中有几点存在最大的区别:首先,我国强调的是所有,而非实际控制。
从形式上强调的是股东的责任而非实际控制人的责任。
但是,美国法院强调的是利害关系(Beneficial Interest),因此股东并不是判定的必要条件。
其次,我国法学界认为公司股东应有法律、章程禁止之行为,这相当于违反了禁止性的规范,但美国法院的判例中甚至将违反应然性规范的情况也列为了适用的范围。
在评判是否适用家开法人面纱规则中,Powell揭示了十一条相关考察要素,它们分别是:①母公司拥有全部或者大部分子公司的股票;②母子公司有共同的主管;③母公司在经济上资助子公司;④母公司认捐了(subscribes to)子公司的全部股票,或者造成了子公司的成立;⑤子公司出资严重不足;⑥母公司支付子公司的工资、费用或者填补其损失;⑦子公司除了与母公司的业务外,没有其他业务或者除母公司转让的财产之外没有其它的资产;⑧在母公司的文件或者办公室的声明中,子公司被描述为母公司的一个部门或一个部分或者子公司的业务和经济责任被描述为母公司自己的责任;⑨母公司如同使用自己的财产一样使用子公司的财产;⑩子公司的主管或者执行人员对于子公司的利益并没有独立地行动,需要服从母公司最近的利益;{11}子公司正式的法律需求并不存在。
揭开公司面纱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理论与实务研讨
揭开公司面纱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理论与实务研讨一、本文概述在现代企业制度中,公司作为一个独立的法人实体,其法律人格与公司股东的法律人格是相互分离的。
然而,在实际的商业活动中,有时公司的独立法人地位可能会被滥用,以规避法律责任或保护不当行为。
为了应对这一问题,法律界发展出了一种称为“揭开公司面纱”的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本文旨在深入探讨这一制度的理论基础和实践应用,以期对法律实务中的相关问题提供有益的参考。
文章首先将对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基本概念进行阐述,明确其内涵和适用范围。
随后,将分析该制度的理论基础,包括法人制度的目的、公司独立人格的相对性以及滥用公司人格的认定标准等。
在此基础上,文章将结合国内外相关案例,对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实践应用进行详细探讨,包括适用条件、举证责任、法律后果等方面的问题。
文章将对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发展趋势进行展望,探讨其在应对公司滥用独立人格行为方面的作用和挑战。
通过本文的研讨,希望能够为法律实务界在处理相关问题时提供有益的参考和启示。
二、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基本理论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亦称为“刺破公司面纱”或“公司人格否认”,是公司法领域中的一项重要制度。
其基本理念在于,尽管公司在法律上被视为独立的法人实体,拥有独立的财产和权利能力,但当公司的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时,法律将不再保护公司的独立人格,而是要求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这一制度的核心目的在于维护公平正义,防止公司被股东用作逃避法律责任的工具。
股东权利与责任平衡理论:该理论认为,股东在享受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带来的权益的同时,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当股东滥用这些权益,导致公司债权人利益受损时,法律应当通过否认公司的独立人格,要求股东承担相应的责任,以实现股东权利与责任的平衡。
公平正义原则:公平正义是法律的基本价值之一。
当公司的股东利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损害债权人利益时,如果法律仍然坚持保护公司的独立人格,将会导致严重的不公平。
论揭开公司面纱制度
论揭开公司面纱制度作者:张繁荣来源:《法制与社会》2013年第16期摘要揭开公司面纱制度是对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制度的一种例外和补充。
作为一项事后的司法救济措施,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司法解释作出更完善的规定。
关键词揭开公司面纱适用范围构成要件作者简介:张繁荣,北京师范大学法学硕士,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处干部。
中图分类号:D922.2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6-037-02一、揭开公司面纱的涵义揭开公司面纱,又称公司法人格否认或刺破公司面纱,是指为阻止公司独立人格的滥用和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就具体法律关系中的特定事实,否认公司与其背后的股东各自独立的人格及股东的有限责任,责令公司的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或公共利益直接负责,以实现公平、正义目标之要求而设置的一种法律措施。
投资人之所以利用公司形式,原因之一就是公司股东不必直接对公司债务负责,公司股东与公司债务之间存在一道屏障,这道屏障在法律上就称之为“公司面纱”。
但是,公司面纱的保护作用并不是无限的,其被用于合法目的是维护公司独立人格的前提。
二、我国揭开公司面纱制度的立法实践我国在改革开放以后,特别是《公司法》颁布实施以后,公司法律制度得到确立和发展。
伴随着公司法人制度的发展,我国也出现了类似揭开公司面纱制度即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规定。
1985年8月20日国务院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清理和整顿公司的通知》的规定开我国揭开公司面纱的先河。
1986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制止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规定》其中第6条规定:“党政机关及所属编制序列的事业单位及其干部开办的企业停办以后,应由直接批准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清理,由于违法经营导致亏损倒闭、资不抵债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要由直接批准的业务主管部门和企业共同承担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同时,还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这一规定尽管还不完善,但它却是我国真正意义上的揭开公司面纱制度。
电大法学毕业论文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中央广播电视大学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和开放教育法学专业毕业论文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姓名:学校:学号:指导教师:定稿日期:内容摘要公司作为现代企业中的重要组织形态,一方面促进了投资的全球化、另一方面也推动了国民经济的迅速发展。
究其原因,公司独立的法人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原则在其中发挥了巨大的作用。
然而,作为公司制度的这两大基石往往被人为的操作,造成公司法人人格被无限的滥用,进而损害到公司债权人的利益以及社会公共利益。
随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深入人心,以及社会法治实践的需要,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随之产生并迅速发展。
目前我国滥用公司法人独立人格的行为时有发生,已经严重破坏了公司法人制度的生存环境。
我国公司法中明确规定了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对以上不法行为的规制必将具有重大现实意义,但任何事物的发展都有其两面性,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也同样存在一些问题。
本文首先介绍了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概念,进而分析了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立法中所存在的缺陷,根据法治实践在借鉴外国经验的基础上完善相关法律体系并采取合理的立法模式,以此来完善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推动我国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
关键词: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安全交易;完善建议目录一、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概述 (2)(一)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概念 (2)(二)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特征 (2)(三)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条件 (2)(四)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作用 (2)二、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存在的问题 (2)(一)公司法中对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概念没有明确的定义 (2)(二)公司股东权利滥用的内容和承担责任的具体规定比较含糊 (2)(三)我国公司人格否认的适用条件的规定比较笼统 (2)(四)从我国的公司立法所确定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来看,缺乏可操作性、 (2)三、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立法的完善 (2)(一)完善公司法人的法律制度 (2)(二)采取合理的概括与列举相结合的立法模式 (2)(三)审慎借鉴英美国家处理公司人格被滥用问题的经验 (2)结语 (2)参考文献 (2)序言公司是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产物,公司法人作为当今世界最重要的的市场主体,公司法人独立的人格和股东的有限责任的原则在公司的运转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公司法人独立的人格,使其成为真正独立的市场主体,而股东仅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这种架构设计也大大提高了股东投资公司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论文论文题目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作者姓名卢晴专业名称国际经济与贸易班级国贸1222013年11月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摘要:公司已是现代企业的重要形式之一,但在现实生活中,公司法人人格被滥用的行为时有发生,而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则有效地弥补了有限责任制度的弊端,为公司制度的完善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如何运用好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这需要深入了解这一制度产生的原因,适用条件以及在我国确立这一制度的必要性。
关键词:法人人格否认适用条件必要性1.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含义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又称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美国称“揭开公司的面纱”,英国称“刺破公司的面纱”,德国称“直索责任”,日本称“透视理论”,它是指为组织公司独立人格的滥用,就具体法律关系的特定事实,否认公司独立人格和股东的有限责任,责令公司背后的股东对公司的债券人或公共利益直接负责的一种法律制度。
所谓“公司面纱”,即公司作为具有独立人格的法人实体须以其全部资产对其法律行为和债务独立承担责任,公司的股东则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东具有相互独立的人格。
当公司资产不足以偿付其债务时,法律不能透过这层面纱要求股东承担责任。
可见,公司面纱实为基于公司法人独立人格制度和有限责任原则而产生的,阻却债权人直接向公司股东主张权利,限定股东投资风险的法律屏障。
而作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理论即揭开或刺破公司面纱规则,是指为阻止公司独立人格的滥用和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
2.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条件2.1 主体要件:适用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主体要件包括两方面。
一是,公司人格的滥用者;二是,因公司人格被滥用而受到损害并有权提起公司人格否认之诉的当事人。
1)公司人格的滥用者应将公司人格的滥用者限定为有实质控制能力的股东。
这里的实质控制能力,并不一定必须持有公司多数股份,而应以实际对公司的控制为表征。
由此,在国有独资公司和母子公司的场合,支配股东过度控制公司的情况最为明显和复杂,也最容易滥用公司人格,实有必要在公司法分则不分中对二者做出相应的特别规定。
第十三讲 集团治理:揭开法人面纱
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 且二者非母子公司,则认为他们是关联的 美国:一个公司如果直接地或通过一个或多个 中介间接地制约某公司,或受某公司制约或与 某公司处于同一个公司控制之下。这些公司成 为关联公司 中国财政部: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且二者非 母子公司,则认为他们是关联的;或两方或多 方受同一方控制
控股股东 100 全部投入 占50% 贷款200 投入50,占50%
平行结构
控股股东 100 投入50,占50%
A企业 200 投入100 占50%
A企业 100 银行
贷款100 银行
B企业 100
贷款100
B企业 200
贷款200
控股股东用100的财富 控制了400(200+200) 加上银行贷款; 控制了800(400+400)
本章结构
第一节 集团治理及其相关概念 第二节 母公司行为:控制、合作与利益转移 第三节 子公司的利益相关者保护
第二节 母公司行为:控制、合作与利益转移
一、母公司行为的影响因素 二、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控制 三、关联公司间的合作 四、母公司滥用关联交易形式
剥夺问题形成原因:企业系族(金字 塔型企业)的结构与性质
总现金流权的计算
总现金流权: 直接的和间接的现金流权之和,其中间接现金流权是各控制 链条中持股比例的乘积之和 终极控制人 A n m
k 1 t 1
CF D I kt , (m 1)
51%
B CF:总现金流权 D:直接现金流权 C n:间接控制链个数 m:某一控制链条中层级的个数 Ikt:第k控制链上第t各层级控股比例 D
控股股东用100的财富 仅控制了200(100+100) 加上银行贷款; 控制了400(200+200)
论揭开公司面纱制度
司 的通 知》的规定 开我 国揭开 公 司面纱 的先 河 1 9 8 6 年 中共 中 该 新公 司 的法人格 财产 认为 该股 东所有 。 央、 国务 院发布 的 《 关于进 一 步制止 党政 机关 和党政 干 部经商 办 企业 的规 定》 其 中第 6条规定 : “ 党政 机关及 所属 编制序 列的事业 四是公 司与 股东 完全 混 同。 即公司 成为股 东 的或 另一 公 司 的另一 个 自我或 成为 其代 理机 构和 工具 , 以至于 形成 股 东即公
他严重 后果 的, 要 由直 接批准 的业 务主管 部 门和 企业共 同承担经 济责 任和 法律 责任 , 同时, 还要追 究有 关人 员 的责任 。 ” 这 一规 定
四、 适用 揭开 公司面 纱原 则应 当注意 的 问题
( 一) 司法 实践 中对 揭开公 司面纱原 则 的把 握 和理 解
公 司独立法 人人格 和股 东有限责任 是现代 公 司制度 的基石 , 随后 , 在国务 院 1 9 9 0 年 发布 的《 关于 清理整 顿公 司中撤 并公 司债 公 司法 人格 否认 或揭 开公 司面 纱原 则只 是对 之的 修 正与补 充 以 权 债 务清 理 问题 的通 知》 、 最 高人 民法 院 1 9 8 7 年 发布 的 《 关于行 及对 公 司法 人制度 的宗 旨的维护 。 只有 在特 定情 况下 , 在 具体个 政 单位 和 企 业 单位 开 办 的 企 业倒 闭后 债 务 由谁 承 担 问题 的批 案 中的特定 法律 关系 中才能适 用揭开公 司面纱 原则 , 并且 在司法 复》 、 1 9 9 4 年的 《 关 于企业 开办 的其 他企 业被撤 销或 者歇 业 的民 实 践 中应 注 意把握 以下 原则 : 第一 , 只要 公 司 的财产还 能 够清偿
浅析中国揭开公司法人面纱制度
p o lm,e ilt r o mua e n isi t n o i e a d n f h r be lgsa o r l d a tu i f s g r ig o e f t n t o d r t
o p rt ni v e c t p c gt p rt l c roaee t , i le “ir n e roaev i t d i y e i h c o e” .
何谓 “ 揭开公司面纱” ?这一法学术语作为一个一般性规 则, 直接起 源于普 通法国家的司法实践。简单地讲, 它是关 涉 导致其他主体 ( 公司债权人及其他 股东 ) 经济损失 的公司股 东 及股 东自身承 担民事责任的方式 。
一
a n e e d n iis be tb gsain I me n h t sid p n e tc l u jc yl ilt .t a sta v e o
严重损害公 司债权 人利益 的, 当对公司债务 应
h rb ann t trs fh rdo fh o a ytesae o e I tee yh r i ei eet o ece ir o ec mp n,h h rh l r 1g h n s t ts t d
’ me t n d tea pi t no rc 0n e on c s ai aiytre ni e ,h p lai f t l 2 e dt e e s ryst f e o c o a ie l s h
mp any b y
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 其责任形式 l a u i h d p n e te a p ro ttso ec mp n b s gtei e e d n g l es nsau fh o a y n n l t
浅析“揭开法人面纱”的理论依据及其相关学说
有效地防范和减少了股东 的投资风险而对刺激经济的发展起到 了 会的同意 ,否则不生效。至于特殊类型的公司则主要是指一人公 极 大 的促 进 作 用 。 公 司法 人 人 格 独 立 主 要表 现 为 财 产 的 独 立和 责 司、 家族公司和其 他封 闭公 司。 因为这些公 司的控制权高度集中,
公 司 通 过 其 董事 会 和 经理 取 得 、拥 有和 转 让 其 财 产 ,公 司 的债 权
二 是 指赋 予 法人 独 立 的权 利义 务 主 体 资格 , 内涵 包 括 人 可 对 公 司 的 财 产主 张 权 利 ,股 东 的 债 权 人 可 对 包括 股 东 拥 有 的 其 法 人 与其 成 员的 财 产 彼 此 独立 、 出资 人 的 有 限责 任 与 法 人 独 立 承 股 份 在 内 的 股 东 个人 的财 产 主 张 权 利 ,但 不 能对 公 司 的财 产 主 张 担 责 任 的统 一 、出 资 人对 出资 财 产 经 营 管理 权 的放 弃 及 法 人 经营 权利。公司的诉讼 由公司或者法人代表提 出,而不能 由股东直接 自主 权 的确 立 等 。 法 人人 格 独 立 作 为 一种 理 性 的 制 度 安 排 ,因其 提出。所谓合 同则是指股东以公司名义 签订 的合 同除非经过董事
论揭开公司面纱规则在审判实践中的运用(上)
论揭开公司面纱规则在审判实践中的运用(上)近年来,随着司法改革和法律逐步完善,公司面纱规则在审判实践中的运用也越来越广泛。
公司面纱规则指的是在公司实际控制人与法人之间建立起来的法律原则,即实际控制人应本为法人,但受限于法律或合同等约束,控制实体法人经营活动的行为极易隐蔽,使其与法人的法律属性发生了变化。
在这种情况下,法律应该追溯到实际控制人,否认其实体法人主体地位,以满足公正、公平的司法审判要求。
一、公司面纱规则的产生公司面纱规则源于英美的实践,最早可以追溯到海德米尔谷事件(Salomon v. A. Salomon and Co. Ltd.),这起案件被认为是公司法的里程碑事件,法院在这个案件中坚持将公司与其股东区分开来,消除了实际控制人的责任。
但从此以后,这种面纱规则在应用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
公司实际控制人经常利用法人主体地位来逃避法律责任,这在很大程度上破坏了法律公正和社会公平。
为了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人们开始思考如何确立面纱规则。
二、公司面纱规则的原则1.实际控制人原则公司面纱规则的核心原则是实际控制人原则。
根据这一原则,如果一个实体法人的经营活动由其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那么在司法审判中,应该把实际控制人的所有行为都视为实体法人的行为,否认其实体法人主体性地位。
2.公平原则司法面纱规则的第二原则是公平原则。
在司法面纱规则的应用中,应当考虑公平的原则,不能够将所有与实际控制人有关的所有行为都视为实体法人的行为,因为此时实体法人的创造和发展会因此受到很大的打击。
3.先占次之原则如果多个实际控制人共同控制一个实体法人的经营活动,那么在司法面纱规则的应用中,应当考虑先占次之原则。
即应当优先考虑谁先掌控了实体法人的经营活动,其次才考虑后来者。
三、公司面缥规则的不足1.缺少统一的法律证明标准在司法面纱规则的应用中,需要证明实际控制人的存在与实体法人之间的联系。
但由于缺乏统一的法律证明标准,往往导致证明的难度很大,影响了其有效性。
揭开公司面纱──试论公司法中的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揭开公司面纱──试论公司法中的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摘要】公司法人人格否定制度的确立,使这一制度有了立法上的依据,对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有着积极的作用。
但该制度的设置尚存在一些缺陷,在司法实践中难以把握。
本文拟从该制度的基本特征入手,简要阐述建立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意义,指出立法上的不足之处,以及该如何完善此制度等方面提出浅见。
【关键词】公司法;公司法人人格制度;缺陷;完善法人人格否定制度在英美国家,通常被称为“揭开公司的面纱”,在我国民法领域很长时间都是空白。
2006年,新公司法首次提出了公司人格否定制度,弥补中国法律对这一问题的不足。
这一制度的提出,解决实践中股东滥用公司独立法人人格,公平贸易和安全的破坏,对抗善意第三人,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行为有很大的影响。
一、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与基本特征(一)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是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就被法律赋予了拟制的人格,公司的财产应该与股东的财产是相分隔的;公司虽然是独立的法人实体,股东以其出资承担有限责任。
但是,在英美国家法院的许多案件中,为了追求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利益,常常会拒绝承认一个合法成立的公司的独立法人地位,直接探究公司与股东的真实关系。
这种不考虑或忽略公司独立存在特征的做法,我们通常用一个非常生动的比喻来表达,即“揭开公司的面纱”。
也就是说,法院有权要求公司有控制权的股东及主要经营者对公司债务承担个人责任。
这个理论是公司法人制度的有益补充,纠正在具体操作中,公司法人制度的不公平。
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包括如下几层含义:第一,法人人格否认这一原则,只是公司法规则中的例外,而不是一般原则。
一般来说,所谓公司法人独立性原则,是说公司作为独立民事主体的法人应该得到尊重,应当被承认,而不是否认。
只有当股东滥用公司独立人格和侵害债权人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具体情况下,才适用法人人格否认。
第二,法人人格否认是公司人格独立和股东有限责任绝对的校正,不是完全否认。
新公司法中揭开公司面纱制度的解释难点研究
138JING JI YU FA经济与法揭开公司面纱制度,是现代公司制度的核心内容,它具有强制性、监管性等特征。
基于此,本文结合揭开公司面纱制度的相关理论,着重对新公司法中揭开公司面纱制度的解释难点进行探究,以达到明晰法律制度管理条件,促进社会体系完善的目的。
法律制度完善,是社会资源科学调配,公平分配的前提条件,它与企业经营形态、产业发展态势等方面均有密切联系。
研究表明,准确把握法律体系实践要点,可进一步彰显法律管理在社会发展中的作用。
因此,关于新公司法中揭开公司面纱制度的解释难点探究,自然也是国内法律管理体系不断完善的理论参考。
一、揭开公司面纱制度概述揭开公司面纱制度,也称为“公司人格否认制度”、“股东有限责任待遇之例外”,是指控制股东在逃避法律义务/义务、或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滥用法人资格/股东有限责任待遇。
当债权人利益受损时,司法机关将按照相关管理制度,责令控制股东承担债权人利益受损的责任。
揭开公司面纱制度,是现代公司制度的核心内容,它是企业违背诚信信用原则管理制度的直接体现。
揭开公司面纱制度的出现,很好地解决了无良企业在经营企业中出现的“借尸还魂”、“天女散花”、“金蝉脱壳”等企业欺诈、财产转移等形式的非法资金运转问题,它是国内资源优化调控提供了趋向指导,也是净化市场发展体系的有效方法。
二、新公司法中揭开公司面纱制度的解释难点探究1、揭开公司面纱制度的社会适应性。
我国揭开公司面纱制度的建立,是基于西方公司法制度上演变而来。
原有揭开公司面纱制度中,仅仅对债权人的权利维护趋向进行讨论,而并未真正意义上将揭开公司面纱制度的实践情况进行详细的描述,那么,该种法律制度体系层面的引入,又是否与我国国情相互符合,就成为揭开公司面纱制度在社会中实践的要点之一。
基于我国当前社会发展现状,在新公司法中关于揭开公司面纱制度的引入定位上,首先严格规定揭开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政策的实施程序。
即,无论是跨国投资,或者是本土公司资金投资,关于揭开公司面纱制度的管理标准都是一视同仁。
论“揭开公司面纱”制度对债权人保护
论“揭开公司面纱”制度对债权人的保护摘要:公司法人地位的独立性和股东有限责任是现代公司制度的两大基石和灵魂,也是鼓励投资者积极投资、促进经济飞速增长的动力。
但公司法人地位的独立性和股东有限责任又是一把双刃剑,常常在利益的驱动下被人们滥用,从而偏离了该制度最初的正义和价值目标。
随着经济的发展,这种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及股东的有限责任被滥用的趋势有增无减,且花样不段翻新。
于是,在一定条件下“揭开法人面纱“,也就是否认法人人格,从而有效保护债权人及社会公共利益,恢复法律制度初设时的公平和正义的价值目标就十分必要了。
关键词:有限责任;揭开法人面纱;法人人格否认;债权人利益中图分类号:df411.9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 (2013)01-0-01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目标就是要建立产权清晰,权责明确的现代公司制度,也就是要建立健全公司人格独立——股东有限责任制度。
公司法的许多规则在很大程度上都是依此理念与制度而设计制定。
但是,公司人格独立理念及制度对于社会经济生活来说却又是一柄双刃剑。
一方面,它有着神奇的力量,极大地推动了投资的增长和资本的积累,并迅猛地推进了社会经济的发展和进步。
另一方面,它又“助纣为虐”,为股东滥用公司的人格独立,规避侵权责任提供了机会,带来了一个世界上普遍存在的“公司问题”,因而对债权人有失公允。
因此完善公司有限责任制度和建立健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是辨证统一的两个方面,都是为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快速、健康发展,平衡各方面的利益。
下面我们就从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特点、构成要件及适用等方面进行简要论述。
一、法人人格否认的特点第一公司法人人格否认首先是承认公司法人人格的独立性和股东的有限责任为前提的,没有公司法人人格的独立性和股东的有限责任,就没有公司法人人格的否认。
第二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是对特定法律关系中的法人人格的否认,而不是对公司法人人格的全盘否定,因此与法人的无效和法人的终止等有着本质的区别。
浅析中国揭开公司法人面纱制度
浅析中国揭开公司法人面纱制度
尚剑
【期刊名称】《城市开发》
【年(卷),期】2011(000)001
【摘要】@@ 何谓"揭开公司面纱"?这一法学术语作为一个一般性规则,直接起源于普通法国家的司法实践.简单地讲,它是关涉导致其他主体(公司债权人及其他股东)经济损失的公司股东及股东自身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
【总页数】3页(P49-51)
【作者】尚剑
【作者单位】西北政法大学
【正文语种】中文
【相关文献】
1.关于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人格独立制度与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之浅析——公司面纱制度与揭开公司面纱制度 [J], 陈秀凤
2.揭开"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面纱——论"法人格否认制度"的实质 [J], 周哨龙
3.浅析揭开公司面纱制度 [J], 马娜
4.揭开公司的面纱——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 [J], 刘立
5.揭开公司的面纱--论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 [J], 齐依南;张永平;李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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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揭开公司法人面纱制度/田永伟-
[内容提要]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实施已近一周年,其中诸如降低注册资本数额、证券内容剥离等若干修订的内容适应当前经济发展,为公司建立改制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持,顺应了。
笔者认为,此次修订中,最为引人注目的要数引入了两大法系的揭开公司法人面纱、否认法人人格制度,这一制度的写入公司法,标志着我国公司立法已趋于完善。
关键词[法人有限责任股东]
自1988年《民法通则》引入法人概念以来,伴随着改革开放春风吹遍神州大地,中国的企业也如雨后春笋般设立起来,因法人一章内容规定的过于原则,缺少规范性的限定,各类投机风靡一时的皮包公司应运而生,这极大扰乱了经济秩序;199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公司法》出台,其中翔实地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条件、内部机构的设置、股东未足额出资及出资后抽逃资金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但对于股东利用公司独立法人人格为依托,对债权人及公共利益造成损失承担责任的问题并未明确,为股东以公司之名实行利己之实提供了空间,使得公司安全交易及债权人无法保障。
2006年《公司法》明确了此制度,下面就《公司法》中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略作阐述。
一、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概念
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诞生于美国的判例,英美法系国家将其称为刺破公司面纱(Piercing the Corporate Veil),大陆法系国家多采用公司法人格否认之说(Disregard of corporate personality)。
我国延袭大陆法系说法,即公司法人人格否认说,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是指为阻止公司独立人格的滥用和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就具体法律关系中的特定事实,否认公司与其背后的股东各自独立的人格及股东的有限责任,责令公司的股东(包括自然人法人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或公共利益直接负责,以实现公平、正义目标之要求而设置的一种法律措施①2006年1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可以见得,无论是英美法系国家,大陆法系国家,或是我国的公司法,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内在涵义是指在公司、股东、第三人交融的法律关系中,对于股东以公司之名义行利己之行为,责任将不再囿于公司法人人格独立、责任有限的范畴,股东的不当行为侵害债权人或社会利益,直接由股东承担责任。
2006《公司法》颁布实施前,国务院行政法规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曾经留有关于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印痕。
首先,1990年12月12日,国务院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在清理整顿公司中被撤并公司债权债务清理问题的通知》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公司虽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但实际上没有自有资金,或者实有资金与注册资金不符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由直接批准开办公司的主管部门或者开办公司的申报单位、投资单位在注册资金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第
五条规定注册资金是国家授予企业法人经营管理的财产或者企业法人自有财产的货币体现。
各级机关和单位已向公司投入的资金一律不得抽回。
公司的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如有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应将抽逃、转移的资金和隐匿的财产全部退回,偿还公司所欠债务。
如有剩余的,凡是党政机关投资的,一律作为国有资产,由直接投资单位收回;属于集体企业投资的,应退回原投资单位。
其次,1994年3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回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企业开办的其他企业被撤消或者歇业后民事责任承担的批复》第一条第二项规定:企业开办的其他企业已经领取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其实际投入的自有资金虽与注册资金不符,但达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第(七)项或者其他有关法规规定的数额,并且具备了企业法人其他条件的,应当认定其具备法人资格,以其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但如果该企业被撤销或者歇业后,其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开办企业应当在该企业实际投入的自有资金与注册资金差额范围内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项规定企业开办的其他企业虽然领取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但实际没有投入自有资金,或者投入的自有资金达不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十五条第(七)项或其他有关法规规定的数额,或者不具备企业法人其他条件的,应当认定其不具备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开办该企业的企业法人承担。
再次,2003年2月3日起实施,由最高人民法院下发的《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5条规定以收购方式实现对企业控股的,被控股企业的债务,仍由其自行承担。
但因控股企业抽逃资金、逃避债务,致被控股
企业无力偿还债务的,被控股企业的债务则由控股企业承担。
几个法律性文件,虽然适用范围较为狭隘,都是针对特定环境下特定的情形而言,但总体上来说都或多或少地涵盖了否认公司法人人格制度的内涵,这对于法人人格写入公司立法无疑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二、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中的股东行为
股东有滥用职权的行为。
股东作为公司设立的出资人,滥用职权以公司成立为必要条件,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目的是使股东从有限责任或股份有限公司的背后呈现出来,还债权人或社会公众以侵权人本来面目。
若公司未登记成立,便以公司名义进行经营,此行为并非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所限定,合同相对人因此受到损害的,可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9条的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登记而未登记即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义进行民事活动,或者他人冒用法人、其他组织名义进行民事活动,或者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后仍以其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以直接责任人为当事人。
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主张权益。
工商机关则以有违《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对行为人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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