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刑、假释、减刑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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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假释规定细则

减刑假释规定细则

减刑假释规定细则
一、减刑假释的宗旨
减刑假释是刑罚执行中最为普遍的一种减刑措施,它可以实现以社会教化为主,以改造修复为辅,真正的改变犯罪分子,使他们建立正确的价值观,不再犯罪,进而提高整个社会的安全和法制建设水平而存在的。

二、减刑假释的基本原则
1、依法,符合法定形式和程序;
2、必要性原则,减刑和假释是必要的;
3、公正原则,减刑和假释必须是公正合理的;
4、审慎原则,减刑和假释都必须经过认真的审查;
5、有效性原则,减刑和假释必须有效、可操作性。

三、减刑假释的范围
1、减刑的范围
(1)死刑减为无期徒刑;
(2)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
(3)有期徒刑减为不超过原判期限的有期徒刑;
(4)有期徒刑减为缓刑;
2、假释的范围
(1)延长已减刑的有期徒刑;
(2)提前假释缓刑;
(3)对死缓期满未减为无期徒刑的,减为有期徒刑。

四、减刑假释的准则
1、轻刑即释原则
如果犯罪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较轻,本应适用轻刑的,则应按照这一原则进行减刑假释,并将行政处罚和民事责任分开处理。

2、对灵活使用轻刑原则。

人民检察院办理减刑、假释案件规定

人民检察院办理减刑、假释案件规定

人民检察院办理减刑、假释案件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14.07.21•【文号】•【施行日期】2014.07.21•【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减刑、假释正文人民检察院办理减刑、假释案件规定(2014年7月2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减刑、假释法律监督工作,确保刑罚变更执行合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减刑、假释案件的提请、审理、裁定等活动是否合法实行法律监督。

第三条人民检察院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对减刑、假释案件提请活动的监督,由对执行机关承担检察职责的人民检察院负责;(二)对减刑、假释案件审理、裁定活动的监督,由人民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负责;同级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不承担检察职责的,可以根据需要指定对执行机关承担检察职责的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法庭;下级人民检察院发现减刑、假释裁定不当的,应当及时向作出减刑、假释裁定的人民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报告。

第四条人民检察院办理减刑、假释案件,依照规定实行统一案件管理和办案责任制。

第五条人民检察院收到执行机关移送的下列减刑、假释案件材料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查:(一)执行机关拟提请减刑、假释意见;(二)终审法院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历次减刑裁定书;(三)罪犯确有悔改表现、立功表现或者重大立功表现的证明材料;(四)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五)其他应当审查的案件材料。

对拟提请假释案件,还应当审查社区矫正机构或者基层组织关于罪犯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影响的调查评估报告。

第六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进行调查核实:(一)拟提请减刑、假释罪犯系职务犯罪罪犯,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罪犯,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罪犯,严重暴力恐怖犯罪罪犯,或者其他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社会关注度高的罪犯;(二)因罪犯有立功表现或者重大立功表现拟提请减刑的;(三)拟提请减刑、假释罪犯的减刑幅度大、假释考验期长、起始时间早、间隔时间短或者实际执行刑期短的;(四)拟提请减刑、假释罪犯的考核计分高、专项奖励多或者鉴定材料、奖惩记录有疑点的;(五)收到控告、举报的;(六)其他应当进行调查核实的。

司法考试刑法要点之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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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刑法要点之缓刑司法考试刑法要点之缓刑。

法律教育网为考生整理了司法考试名师讲义,希望能够给考生带来一些帮助。

祝大家学习愉快!就缓刑而言,大家要注意以下几点:一、适用条件:《修正案八》作了重大修改1.适用对象:拘役或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减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荆、死缓(主刑只要没死的都可以)假释:有期、无期、死缓(拘役不适用假释)监外执行: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仅限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2.适用缓刑的一般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3.应当适用缓刑的情形:对符合以上条件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4.禁止适用缓刑的情形:对于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

二、撤销的条件:(一)缓刑考验期内的撤销:新罪、漏罪、违法违规、违反禁止令情节严重的都应当撤销。

《修正案(八)》规定: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二)缓刑考验期满的撤销:漏罪不撤,新罪撤。

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期满后发现的:撤销缓刑,数罪并罚。

缓刑考验期满后发现漏罪、违法违规、违反禁止令都不撤销。

(12年)56.关于禁止令,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ACD)A.甲因盗掘古墓葬罪被判刑7年,在执行5年后被假释,法院裁定假释时,可对甲宣告禁止令B.乙犯合同诈骗罪被判处缓刑,因附带民事赔偿义务尚未履行,法院可在禁止令中禁止其进入高档饭店消费C.丙因在公共厕所猥亵儿童被判处缓刑,法院可同时宣告禁止其进入公共厕所D.丁被判处管制,同时被禁止接触同案犯,禁止令的期限应从管制执行完毕之日起计算(11年)10.关于缓刑的适用,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D)A.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考验期内再犯罪的,应当数罪并罚,且不得再次宣告缓刑B.对于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可以同时禁止其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C.对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首要分子,不得适用缓刑D.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考验期内由公安机关考察,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配合精彩链接:法律教育网官方国家司法考试QQ群法律教育网2015年司法考试优秀学员高分榜2015年司法考试成绩查询网校辅导捷报频传2016年司法考试网上辅导特色班/精品班/实验班/定制班火爆热招2015年司法考试优秀学员经验交流活动嘉宾招募通知精彩推荐:司法考试移动班每日一练司法考试真题在线模拟考场司法考试电子书。

公安机关对被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保外就医罪犯的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23号]

公安机关对被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保外就医罪犯的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23号]

公安机关对被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保外就医罪犯的监督管理规定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23号《公安机关对被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保外就医罪犯的监督管理规定》,已经公安部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公安部部长陶驷驹一九九五年二月二十一日公安机关对被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保外就医罪犯的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和刑事判决、裁定的严格执行,加强对被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保外就医罪犯的监督管理,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对被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保外就医罪犯的监督管理,由县(市)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条公安机关对被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保外就医罪犯进行监督管理,必须落实监督管理责任制,依法管理、文明管理。

第四条公安机关收到人民法院对罪犯作出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保外就医的判决、裁定、决定或者监狱管理机关对罪犯批准保外就医的决定后,应当及时组成监督考察小组,建立被监督管理犯罪档案,并制定和落实监督管理的具体措施。

第五条经公安机关批准,被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保外就医的罪犯迁居时,原执行的公安机关应当向迁入地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介绍罪犯的情况,移送监督考察档案。

第六条公安机关应当向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监狱管理机关及时通报被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保外就医罪犯的监督管理情况。

第七条公安机关对被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保外就医罪犯的监督管理工作,接受人民检察院的监督。

减刑假释条款的最新规定

减刑假释条款的最新规定

When you can't make a decision, let time help you decide.精品模板助您成功(页眉可删)减刑假释条款的最新规定第一条减刑、假释是激励罪犯改造的刑罚制度,减刑、假释的适用应当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最大限度地发挥刑罚的功能,实现刑罚的目的。

第二条对于罪犯符合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可以减刑”条件的案件,在办理时应当综合考察罪犯犯罪的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

减刑假释是我国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的一项制度,为了完善减刑假释制度,我国的立法工作在不断地推进。

年出台了新的减刑假释规定,但是很多朋友还不清楚最新规定是怎样的,将在下文为您介绍减刑假释条款的最新规定的相关知识,请阅读下文。

减刑假释条款的最新规定:根据《刑法》对减刑假释条款做出一下规定:第十九条人民检察院收到人民法院减刑、假释裁定书副本后,应当及时审查下列内容:(一)人民法院对罪犯裁定予以减刑、假释,以及起始时间、间隔时间、实际执行刑期、减刑幅度或者假释考验期是否符合有关规定;(二)人民法院对罪犯裁定不予减刑、假释是否符合有关规定;(三)人民法院审理、裁定减刑、假释的程序是否合法;(四)按照有关规定应当开庭审理的减刑、假释案件,人民法院是否开庭审理;(五)人民法院减刑、假释裁定书是否依法送达执行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条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人民法院减刑、假释裁定不当的,应当在收到裁定书副本后二十日以内,依法向作出减刑、假释裁定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纠正意见。

第二十一条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减刑、假释裁定提出纠正意见的,应当监督人民法院在收到纠正意见后一个月以内重新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作出最终裁定。

第二十二条人民检察院发现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减刑、假释裁定确有错误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纠正意见,提请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并作出裁定。

司法考试刑法复习:缓刑、减刑、假释之比较(表格口诀)

司法考试刑法复习:缓刑、减刑、假释之比较(表格口诀)

司法考试刑法复习:缓刑、减刑、假释之比较(表格口诀)适用范围执行条件限度附加刑执行程序刑期起算缓刑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

如果没有发现漏罪和犯新罪,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被判有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

法院判决判决之日起减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1. 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2. 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1/2;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10年。

附加刑也可减刑。

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

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

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

1. 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减刑后的刑期应从原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原判刑期已经执行的部分时间,应计算到减刑后的刑期以内。

2. 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已经执行的刑期以及判决宣告前羁押的日期,不得计算在裁定减刑后的有期徒刑的刑期以内。

3. 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以后再次减刑的,按照有期徒刑减刑的方法计算。

4. 对曾经被依法适用减刑的,后再审改判的,原来的减刑仍然有效,应从改判后的刑期中扣除。

假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假释。

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1. 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1/2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10年以上,才可以假释。

2. 对累犯以及被判有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

司法部最新减刑规定是怎样的

司法部最新减刑规定是怎样的

司法部最新减刑规定是怎样的▲司法部最新减刑规定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

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

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

▲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判处有期徒刑的,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中央政法委近日出台关于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切实防止司法腐败的指导意见,要求在刑法、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框架内,对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主要指保外就医)充分体现从严精神,从严规定实体条件,从严规范程序,从重追究违法违规办理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法律、纪律责任。

▲严控职务犯罪等3 类罪犯减刑假释条件近年来,职务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等罪犯中,违法违规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相对突出。

为了从严把握上述三类罪犯减刑、假释的实体条件,指导意见在要求从严把握法律规定的“立功表现”“重大立功表现”标准的同时,针对“确有悔改表现”这一刑法规定的减刑、假释的关键条件,明确规定,严格对三类罪犯“确有悔改表现”的认定,要求除考察所有罪犯减刑都必须具备的一般条件外,应着重考察三类罪犯是否通过主动退赃、积极协助追缴境外赃款赃物、主动赔偿损失等方式,积极消除犯罪行为所产生的社会影响。

并强调,对服刑期间利用个人影响力和社会关系等不正当手段,企图获得减刑、假释机会的,即使客观上具备减刑、假释的条件,也不得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

监狱减刑多久减一次刑期

监狱减刑多久减一次刑期

一、监狱减刑多久减一次刑期
监狱减刑间隔年限规定因判处刑罚的年限不同而不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减刑起始时间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应当执行一年以上方可减刑;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应当执行一年六个月以上方可减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应当执行二年以上方可减刑。

有期徒刑减刑的起始时间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被判处的有期徒刑不满十年的,两次减刑间隔时间不得少于一年。

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两次减刑间隔时间不得少于一年六个月,减刑间隔时间不得低于上次减刑减期的刑期。

二、减刑和假释的区别是什么
1.对象不同。

2.次数不同。

假释只能适用一次,而且附有考验期和必须遵守的条件;减刑则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使用多次。

3.内容不同。

假释是将犯罪分子提前释放,在考验期内予以考验;减刑则是适当减少犯罪分子的刑期。

4.新罪和漏罪产生的影响不同。

三、监狱减刑申请多久可以批下来
监狱减刑申请提交后1到2个月才能批下来。

一旦法院作出了减刑的裁定,应当在裁定作出之日起七日内送达监狱、检察院和罪犯本人。

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应当由分监区或者未设分监区的监区人民警察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监狱刑罚执行部门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

法律快车提醒您,《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条减刑建议由监狱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减刑建议书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审核裁定;案情复杂或者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一个月。

减刑裁定的副本应当抄送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199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199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1997)【发文字号】法释〔1997〕6号【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1997.10.29【实施日期】1997.11.08【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1997年10月2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40次会议通过,自1997年11月8日公布起施行。

一九九七年十月二十九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1997]6号)为正确适用刑法、刑事诉讼法,依法办理减刑、假释案件,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减刑、假释工作的实践经验,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根据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

(一)“确有悔改表现”是指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方面情形: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对犯罪在刑罚执行期间提出申诉的,要依法保护其申诉权利。

对犯罪申诉应当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不应当一概认为是不认罪服法。

(二)“立功表现”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三)“重大立功表现”是指具有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的应当减刑的六种表现之一的情形。

第二条对有期徒刑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符合减刑条件的减刑幅度为:如果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一般一次减刑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如果确有悔改表现并有立功表现,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一般一次减刑不超过两年有期徒刑。

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如果悔改表现突出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得超过两年有期徒刑;如果悔改表现突出并有立功表现,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得超过三年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XX年4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11次会议通过)为进一步标准减刑、假释案件的审理程序,确保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的合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结合减刑、假释案件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对减刑、假释案件,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的减刑,由罪犯服刑地的高级人民法院在收到同级监狱管理机关审核同意的减刑建议书后一个月内作出裁定;(二)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的减刑、假释,由罪犯服刑地的高级人民法院在收到同级监狱管理机关审核同意的减刑、假释建议书后一个月内作出裁定,案情复杂或者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一个月;(三)对被判处有期徒刑和被减为有期徒刑的罪犯的减刑、假释,由罪犯服刑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在收到执行机关提出的减刑、假释建议书后一个月内作出裁定,案情复杂或者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一个月;(四)对被判处拘役、管制的罪犯的减刑,由罪犯服刑地中级人民法院在收到同级执行机关审核同意的减刑、假释建议书后一个月内作出裁定。

对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的减刑,应当根据情况,分别适用前款的有关规定。

第二条人民法院受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审查执行机关移送的以下材料:(一)减刑或者假释建议书;(二)终审法院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历次减刑裁定书的复印件;(三)罪犯确有悔改或者立功、重大立功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四)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五)其他根据案件审理需要应予移送的材料。

报请假释的,应当附有社区矫正机构或者基层组织关于罪犯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影响的调查评估报告。

人民检察院对报请减刑、假释案件提出检察意见的,执行机关应当一并移送受理减刑、假释案件的人民法院。

经审查,材料齐备的,应当立案;材料不齐的,应当通知执行机关在三日内补送,逾期未补送的,不予立案。

第三条人民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在立案后五日内将执行机关报请减刑、假释的建议书等材料依法向社会公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6.11.14•【文号】法释〔2016〕23号•【施行日期】2017.01.01•【效力等级】司法解释•【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减刑、假释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已于2016年9月1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9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16年11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2016年9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93次会议通过,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法释〔2016〕23号为确保依法公正办理减刑、假释案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和其他法律规定,结合司法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减刑、假释是激励罪犯改造的刑罚制度,减刑、假释的适用应当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最大限度地发挥刑罚的功能,实现刑罚的目的。

第二条对于罪犯符合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可以减刑”条件的案件,在办理时应当综合考察罪犯犯罪的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等因素。

第三条“确有悔改表现”是指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认罪悔罪;(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三)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四)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对职务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等罪犯,不积极退赃、协助追缴赃款赃物、赔偿损失,或者服刑期间利用个人影响力和社会关系等不正当手段意图获得减刑、假释的,不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

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的申诉权利应当依法保护,对其正当申诉不能不加分析地认为是不认罪悔罪。

第四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有“立功表现”:(一)阻止他人实施犯罪活动的;(二)检举、揭发监狱内外犯罪活动,或者提供重要的破案线索,经查证属实的;(三)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四)在生产、科研中进行技术革新,成绩突出的;(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现积极的;(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较大贡献的。

减刑假释规定细则

减刑假释规定细则

减刑假释规定细则减刑和假释是刑罚执行过程中的两种方式,可以减轻罪犯的刑罚并帮助他们重新融入社会。

减刑是指根据罪犯主动表现和积极改造的情况,对其当前刑期进行削减;假释是指在罪犯刑期履行一定期限后,根据其表现和改造情况,可以提前释放出狱并在社会上接受监督。

减刑假释的具体规定因国家而异,下面将以中国的减刑假释规定细则为例进行阐述。

一、减刑规定细则1.减刑申请条件针对不同罪犯,减刑的申请条件也有所不同。

通常情况下,减刑的申请条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1)刑事法律规定的最低刑度;(2)已经过了适用缓刑、替代刑的期限;(3)服刑期间有立功表现,如举报、协助侦破案件等;(4)没有在服刑期间再犯罪;(5)对罪行有悔过之心,如积极参与学习、劳动、思想改造等。

2.减刑的批准机构和程序在中国,减刑的批准机构是人民法院。

具体的减刑程序包括:(1)罪犯向监狱提出减刑申请;(2)监狱负责对减刑申请进行初审,包括对罪犯的服刑表现、犯罪情况等进行评估;(3)监狱将初审结果报送给法院;(4)法院对减刑申请进行审理,包括对罪犯的个人情况、家庭情况等进行调查核实;(5)法院根据监狱提供的初审结果和自己的审理结果,决定是否批准减刑。

3.减刑幅度1.假释申请条件假释申请的条件和减刑申请条件有些类似,但假释要求更其严格。

一般情况下,假释申请的条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1)已经服刑一定期限,具体时间由法律规定;(2)服刑期间在监狱中遵守纪律,积极参加改造活动;(3)没有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累计被判处刑期较长的刑罚情况;(4)具备适合的就业、居住和经济条件,能够自给自足并承担家庭责任。

2.假释的批准机构和程序在中国,假释的批准机构也是人民法院。

具体的假释程序包括:(1)罪犯向监狱提出假释申请;(2)监狱负责对假释申请进行初审,包括对犯罪情况、积极改造表现等进行评估;(3)监狱将初审结果报送给法院;(4)法院对假释申请进行审理,包括对罪犯的个人情况、家庭情况等进行调查核实;(5)法院根据监狱提供的初审结果和自己的审理结果,决定是否批准假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

第十六条 被假释的罪犯,除有特殊情形,一般不得减刑,其假释考验期也不能缩短。
第十七条 罪犯减刑后又假释的间隔时间,一般为一年;对一次减二年或者三年有期徒刑后,又适用假释的,其间隔时间不得少于二年。
第十八条 对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减刑、假释,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的起始时间,应当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第十四条 对老年和身体残疾(不含自伤致残)罪犯的减刑、假释,应当主要注重悔罪的实际表现。对除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之外,有悔罪表现,丧失作案能力或者生活不能自理,且假释后生活确有着落的老残犯,可以依法予以假释。
第十五条 对死刑缓期执行罪犯减为无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后,符合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和本规定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的,可以假释。
第十一条 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特殊情况”,是指有国家政治、国防、外交等方面特殊需要的情况。
第十二条 根据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中的一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第十三条 对犯罪时未成年的罪犯的减刑、假释,在掌握标准上可以比照成年罪犯依法适度放宽。未成年罪犯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劳动的,即可视为确有悔改表现予以减刑,其减刑的幅度可以适当放宽,间隔的时间可以相应缩短。符合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可以假释。
第一条 根据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
(一)“确有悔改表现”是指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方面情形: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了解刑法的判决执行缓刑 假释和刑满释放

了解刑法的判决执行缓刑  假释和刑满释放

了解刑法的判决执行缓刑假释和刑满释放刑法是国家用来规范社会成员行为、维护社会秩序并实现公平正义的法律体系。

判决执行是刑法的一部分,旨在对犯罪行为进行制裁和惩罚。

然而,在特定情况下,法律也允许对犯罪分子实施缓刑、假释和刑满释放等措施,以期促使其重新融入社会并实现改造。

本文将对刑法的判决执行缓刑、假释和刑满释放进行详细探讨。

缓刑是指在判决中,法院暂缓执行刑罚,判定犯罪分子在一定期限内遵守法律、遵守缓刑考验期规定的行为方式,通过考验期的监督和帮助,实现对犯罪分子的惩罚和教育,以期其能够改过自新。

缓刑的执行需要考虑犯罪的性质、社会危害程度以及犯罪分子的社会适应能力等因素。

如果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表现良好且未再犯罪,则可以免除刑罚,也就是说,刑罚成为悬而未决的状态,否则刑罚将会得到执行。

假释是指在刑罚执行过程中,判定犯罪分子在刑罚期满之前具备了重新融入社会的条件,可以提前结束刑罚,准许其回到社会生活中。

假释的核心是对犯罪分子进行改造,使其能够自觉遵守法律并成为社会正常的一员。

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假释是通过减刑的方式来实现的,可以减轻刑罚的长度或提前释放。

然而,假释并非完全释放,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仍需要接受社会矫正机构的监督与教育。

当然,如果犯罪分子在假释期内再次犯罪,则假释状态将被撤销,其还需继续执行刑罚。

刑满释放是当犯罪分子刑期已满时,根据法律规定,予以释放。

与缓刑、假释相比,刑满释放没有提前解除刑罚的措施,犯罪分子只是在刑期届满后获得释放。

在刑满释放后,犯罪分子的社会地位和权利应当得到恢复,但其也需要自觉遵守法律,并接受相应的法律限制和社会监督。

缓刑、假释和刑满释放这些判决执行方式,旨在通过矫治罪犯,促使其身心得到改造,重新回归社会。

同时,这些措施也旨在减轻监狱系统的压力和社会资源的消耗。

然而,这些措施的执行需要建立严格的监督机制和评估标准,确保对刑罚的合理应用和犯罪分子的有效管理。

总结而言,了解刑法的判决执行缓刑、假释和刑满释放对于我们理解刑法体系的完整性和灵活性具有重要意义。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山东省公安厅山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办理减刑和假释案件实施细则的通知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山东省公安厅山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办理减刑和假释案件实施细则的通知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山东省公安厅山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办理减刑和假释案件实施细则的通知鲁高法〔2005〕78号各市中级人民法院、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各市人民检察院、济南铁路运输检察分院、各区县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处,各市、县公安局、直属公安局、济南铁路公安局,各市司法局、各监狱、未成年犯管教所:为依法公正、有序地办理减刑、假释案件,进一步规范办案程序,提高办案质量,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山东省公安厅、山东省司法厅联合制定了《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的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你们,望认真学习,遵照执行。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山东省公安厅山东省司法厅二○○五年五月二十五日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的实施细则(试行)为依法公正、有序地办理减刑、假释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山东省减刑、假释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对罪犯减刑、假释,应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坚持确保刑罚的有效执行,坚持有利于对罪犯的教育改造、有利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社会长期稳定的基本原则,公开、公平、公正地办理。

第二条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

第三条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实际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实际执行十年以上,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实际执行十二年以上(不含死刑缓期执行的二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假释。

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特殊情况”,是指有国家政治、国防、外交等方面特殊需要的情形。

减刑假释最新规定

减刑假释最新规定

减刑假释最新规定关于《减刑假释最新规定》,是我们特意为大家整理的,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减刑、假释是激励罪犯改造的刑罚制度,减刑、假释的适用应当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最大限度地发挥刑罚的功能,实现刑罚的目的。

下面小编为大家精心搜集了关于减刑假释的最新规定,欢迎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为确保依法公正办理减刑、假释案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和其他法律规定,结合司法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减刑、假释是激励罪犯改造的刑罚制度,减刑、假释的适用应当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最大限度地发挥刑罚的功能,实现刑罚的目的。

第二条对于罪犯符合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可以减刑”条件的案件,在办理时应当综合考察罪犯犯罪的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等因素。

第三条“确有悔改表现”是指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认罪悔罪;(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三)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四)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对职务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等罪犯,不积极退赃、协助追缴赃款赃物、赔偿损失,或者服刑期间利用个人影响力和社会关系等不正当手段意图获得减刑、假释的,不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

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的申诉权利应当依法保护,对其正当申诉不能不加分析地认为是不认罪悔罪。

第四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有“立功表现”:(一)阻止他人实施犯罪活动的;(二)检举、揭发监狱内外犯罪活动,或者提供重要的破案线索,经查证属实的;(三)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四)在生产、科研中进行技术革新,成绩突出的;(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现积极的;(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较大贡献的。

第(四)项、第(六)项中的技术革新或者其他较大贡献应当由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独立或者为主完成,并经省级主管部门确认。

美国的减刑制度

美国的减刑制度

美国的减刑制度美国是世界上减刑制度较为完善的国家之一。

减刑制度是指对已经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服刑期间或刑满后提供的缓刑、假释以及其他减轻刑罚的机会。

减刑制度的目的是为了鼓励犯罪分子改过自新,重新融入社会,并减轻监狱系统的负担。

本文将探讨美国的减刑制度,包括减刑类型、减刑的判断标准以及减刑的影响。

一、减刑类型在美国,主要的减刑类型包括缓刑、假释以及特赦。

1. 缓刑:缓刑是指犯罪分子在被判刑后,在不入狱的情况下暂缓刑罚执行,并被安排进入社区进行一定时间的监督和指导。

犯罪分子必须遵守相关的法律规定和限制,并且在缓刑期间不能犯罪或违反提供的条件。

如果违反了缓刑条件,可能会被撤销缓刑,并恢复原判的刑罚。

2. 假释:假释是指犯罪分子在刑满之前获得提前释放,并在刑满后继续服勤刑罚的一种机制。

假释通常需要经过一个假释听证会的审判程序,由假释委员会决定是否给予假释。

假释的条件包括就业、居住、进行定期报告和接受治疗等。

如果假释期间违反条件,可能会被收回假释并返回监狱服刑。

3. 特赦:特赦是指由政府机构或特定机构对犯罪分子的刑罚进行免除或减轻。

特赦决定通常是基于某种公共利益或人道主义理由。

特赦可以是个别的,也可以是普遍的,但它并不涉及改变犯罪分子的罪行记录。

特赦通常由总统、州长或政府特定委员会决定。

二、减刑的判断标准在美国,减刑的判断标准主要基于犯罪分子的行为和相关因素。

1. 犯罪类型和严重程度:不同的犯罪类型和严重程度对减刑申请有直接影响。

一般来说,减刑更常见的是非暴力罪行,如毒品犯罪、盗窃等,而严重的暴力犯罪往往不容易获得减刑。

2. 行为表现:在服刑期间,犯罪分子的行为表现成为评估减刑申请的重要因素。

行为表现包括服从监狱规则、参加康复项目、接受教育和职业培训等。

良好的行为表现能够增加获得减刑的机会。

3. 再犯率:再犯率是评估减刑申请的一个重要指标。

如果犯罪分子有再犯的记录,那么获得减刑的机会会大大降低。

4. 受害人意见:受害人的意见和反馈通常也会在减刑申请的评估过程中被考虑。

厦门监狱减刑假释流程

厦门监狱减刑假释流程

厦门监狱减刑假释流程减刑: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法院依法对其原审刑期适当减轻的一种制度。

假释: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经过一定期限的服刑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释放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附条件地将其提前释放的一种制度。

(一)适用程序1.减刑、假释的适用程序(一)死缓:对被判处死缓的罪犯的减刑,由罪犯服刑地高级法院在收到同级行政机关批准的减刑建议书后一个月内决定。

(2)无期徒刑: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的减刑、假释,罪犯服刑地高级法院在收到同级行政机关批准的减刑、假释建议书后,在一个月内作出裁定。

案情复杂或者特殊的,可以延长一个月。

(3)有期徒刑(包括减为有期徒刑)、拘役、管制以及社区矫正对象。

①对被判处有期徒刑和被减为有期徒刑的罪犯的减刑、假释,由罪犯服刑地的中级法院在收到执行机关提出的减刑、假释建议书后1个月以内作出裁定,案情复杂或者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1个月;②对被判处管制、拘役的罪犯的减刑,由罪犯服刑地中级法院在收到同级执行机关审核同意的减刑建议书后1个月以内作出裁定。

③对社区矫正对象的减刑,由社区矫正执行地的中级以上法院在收到社区矫正机构减刑建议书后30日以内作出裁定。

④提请对有期徒刑罪犯减刑、假释,实践中多由执行刑罚的进行,一般是直接将减刑、假释材料报请中级法院裁定。

刑罚种类、适用程序:A.死缓: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机关审核同意,罪犯服刑地的高级法院裁定B.无期徒刑: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机关审核同意,罪犯服刑地的高级法院裁定C.有期徒刑和被减为有期徒刑:执行机关提出减刑、假释建议书,罪犯服刑地的中级法院裁定D.管制、拘役:执行机关提出减刑建议书,罪犯服刑地的中级法院裁定2.减刑、假释案件的审理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在立案后5日以内将执行机关报请减刑、假释的建议书等材料予以公示。

对于法院对减刑、假释案件的审理组织和审理方式,应重点掌握,具体总结如下:(1)审理组织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依法由审判员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2)审理方式法院可当庭或书面审理减刑或假释案件。

减刑、假释的条件和程序

减刑、假释的条件和程序

(一)减刑、假释的条件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1、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2、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3、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4、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5、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6、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罪犯在改造期间违反监规,受到警告、记过、禁闭处理或在监内又犯罪的,视情节适当延长其减刑的起始时间和间隔时间。

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在缓刑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后,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对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经过一次或几次减刑后,其实际执行的期限,不得少于十二年(不含死刑缓期执行的二年)。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实际执行十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监狱可以提请假释。

对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强奸、抢劫、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不得假释(1997年9月30日以前犯罪,1997年10月1日以后仍在服刑的,适用修订前的刑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可以假释)。

对犯罪时未成年的罪犯的减刑、假释,在掌握标准上可以比照成年罪犯依法适度放宽。

对老年和身体有残疾(不含自伤自残)罪犯的减刑、假释,应当主要注重悔罪的实际表现。

有期徒刑罪犯的假释考验期为没有执行完的刑期,无期徒刑罪犯的假释考验期为十年。

被假释的罪犯在假释考验期内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依法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

(二)减刑、假释的程序1、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应当由分监区召开全体警察会议,根据法律规定的条件,结合罪犯服刑表现,集体评议,提出建议,报经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同意后,报送监所刑罚执行(狱政管理)部门审查。

减刑假释最新规定(2017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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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就由赢了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2016年9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93次会议通过,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减刑、假释是激励罪犯改造的刑罚制度,减刑、假释的适用应当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最大限度地发挥刑罚的功能,实现刑罚的目的。

第二条对于罪犯符合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可以减刑”条件的案件,在办理时应当综合考察罪犯犯罪的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等因素。

第三条“确有悔改表现”是指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认罪悔罪;(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三)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四)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对职务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等罪犯,不积极退赃、协助追缴赃款赃物、赔偿损失,或者服刑期间利用个人影响力和社会关系等不正当手段意图获得减刑、假释的,不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

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的申诉权利应当依法保护,对其正当申诉不能不加分析地认为是不认罪悔罪。

第四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有“立功表现”:(一)阻止他人实施犯罪活动的;(二)检举、揭发监狱内外犯罪活动,或者提供重要的破案线索,经查证属实的;(三)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四)在生产、科研中进行技术革新,成绩突出的;(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现积极的;(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较大贡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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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缓刑
第七十二条【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条件:
1、不是累犯、犯罪集团的首犯。

2、这里的刑罚是宣告刑,不是法定刑。

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七十四条对于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

第七十五条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二)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三)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第七十六条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第七十七条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刑事假释
第八十一条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

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

1、只适用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2、假释不以立功为条件,根据监狱法的规定,如果有重大立功表现,应当假释。

3、消极条件: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一、即使减刑后刑期低于10年有期徒刑,也不得假释。

二、强奸包括强奸被拐卖妇女、幼女而被认定为拐卖妇女、儿童罪,包括强奸后迫使其卖淫而成立强迫卖淫罪的情形。

三、并不只是包括以上罪名,
四、如果犯以上数个罪,但每个罪都没有达到十年有期徒刑,并罚后达到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仍可适用于假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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