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公益林管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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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公益林管护合同
鄱公管字[2012]第010001号
甲方:XX林业局
乙方:姓名
为切实加强生态公益林管护,甲、乙双方根据《江西省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和《江西省生态公益林补偿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经协商一致,就生态公益林管护达成下列协议:
一、管护区域与面积
经省林业厅认定,甲方将纳入补偿的/ 亩国家级和/亩省级公益林委托(承包)给乙方管护。管护区域为清溪工区001-015号小班,四至界线等情况详见附表附图。
二、甲方权利与义务
1、指明管护区域、面积、四至界线,明确管护要求。
2、按照年度补偿标准及时向乙方支付管护支出。
3、对乙方工作进行监督指导、检查和考核。
4、对乙方因故意或重大过失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管护义务的,甲方有权责令乙方整改;对乙方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合格的,甲方有权不支付或扣减乙方管护支出;对乱砍滥伐、滥捕乱猎、侵占林地情况严重的,甲方可终止此合同,并按有关规定追究乙方相应责任。
三、乙方责任与权利
1、依法组织专职管护人员对管护区域的公益林进行管护,加强对管护人员上山巡查管护的督查。
2、建立健全公益林森林火灾、森林病虫害、盗砍滥伐、乱捕滥猎和侵占林地的防范机制,有效预防、发现、扑救管护区内森林火灾,并及时报告;监测森林病虫害,发现后及时上报和治理,保证管护区域内的公益林、林地不受人为破坏、无乱砍滥伐、无滥捕滥猎现象。
3、保护好公益林区域内标志、宣传牌及监测站点。
4、按国家有关要求做好补植、抚育、更新工作。
5、严格执行《江西省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江西省生态公益林补偿资金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接受、服从甲方等上级主管部门对公益林管护支出使用管理的指导、监督、检查,并将有关情况定期向甲方等上级主管部门汇报。
6、履行了本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的,有获得管护支出的权利。
四、其他
1、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在实施公益林补偿期间有效。如林地用途或林权单位发生变更,则本合同自动作废。
2、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3、本合同未尽事宜,以及在履行合同中发生的争议问题,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执行。
甲方:(公章)乙方:(公章)
负责人:(签名)责任人:(签名)
2012 年 1 月日 2012年 1 月 2 日
附表: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