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PO关联方认定、关联交易问题最全整理
不同监管机构对关联交易的认定
税法、会计准则及沪深交易所、证监会、银监会、保监会(现在合称银保监)对关联方及关联交易定义汇总一、关联方定义(一)税法上的关联方认定标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九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所称关联方,是指与企业有下列关联关系之一的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1、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拥有或者控制关系;2、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者控制;3、其他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关系。
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拥有或者控制关系’、‘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者控制’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主要是指企业与另一公司、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以下统称另一企业)有下列之一关系的,即构成关联企业:1)相互间直接或间接持有其中一方的股份总和达到25,或以上的;2)直接或间接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控制股份达到25,或以上的;3)企业与另一企业之间借贷资金占企业自有资金50,或以上,或企业借贷资金总额的10,或以上是由另一企业担保的;4)企业的董或或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一半以上或有一名以上(含一名)常务董事是由另一企业所委派的;5)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由另一企业提供的特许权利(包括工业产权、专业技术等)才能正常进行的;6)企业生产经营购进的原材料、零部件等(包括价格及交易条件等)是由另一企业所供应并控制的;7)企业生产的产品或商品的销售(包括价格及交易条件等)是由另一企业所控制的;8)对企业生产经营、交易具有实际控制、或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它关系,包括家族、亲属关系等。
(二)会计上对关联方的认定:《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2006)财会[2006]3号第二章关联方第三条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构成关联方。
控制,是指有权决定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
IPO同业竞争关联交易问题汇总
目录第一章同业竞争、关联交易泛谈第二章定义及规则一、《公司法》相关规定二、《深交所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相关规定(第十章关联交易)三、会计上的关联方、关联交易定义四、IPO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五、其他相关规定(二)上市公司章程指引(证监公司字[2006]38号)(三)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证监发[2006]21号)(四)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07年1月30日证监会令第40号)(五)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2011年5月1日执行)(最新规定)(六)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工作指导意见(证监发[2004]9号)(七)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的通知(证监会计字[2004]1号)(八)《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九)上市公司治理准则(2002年1月7日证监发[2002]1号)第三章示意图及比较一、上交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关联方示意图二、深交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关联方示意图三、沪深交易所上市规则关于关联方界定的比较四、企业会计准则36号规定的关联方示意图五、企业会计准则36号与上市规则对关联方界定的比较第四章关联交易之保代培训总结第一部分:关联方、关联交易的认定第二部分:关联交易处理应关注的问题第三部分:关联交易的处理方式第四部分相关案例第五章关联交易非关联化一、关联交易的判断和规范等问题二、减少关联交易的几种常用方法三、关于关联交易非关联化的规定四、关注几种常见的不正当的关联交易非关联化五、关联交易非关联化成为首发申请被否理由之一的相关案例六、因关联交易披露等问题受行政处罚的上市公司第六章相关案例前言同业竞争、关联交易,每个项目都会碰到的问题,每个项目进行资产、业务处理都会进行围绕调整关联方、规范关联交易的角度进行(股东的布局、资产业务的布局)。
因为同业竞争是禁止的、需要被清理的,一旦发现或者被怀疑基本上会被劝退要求清理或者会被否决;因此,同业竞争仅仅在法规部分有涉及,本小组此次重点讲述关联交易部分。
关联方及关联交易在不同口径的认定标准
关联方及关联交易在不同口径的认定标准《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
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他山咨询给大家整理了不同口径下关联方及关联交易认定标准,以便大家更全面的了解相关内容。
一关联方的认定标准1、会计准则与税法中关联方的认定标准2、证券监管中关联方的认定标准综上,《企业会计准则》、《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与《股票上市规则》的关联方认定的主要差异可以总结为以下几点:1、《股票上市规则》强调“控制”关系,基于特定关联方关系出发,受前述主体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才构成上市公司的关联方。
而《企业会计准则》中,除了“控制”关系,还考虑了“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等关系。
2、《股票上市规则》引入“潜在关联人”和“历史关联人”的概念。
3、根据《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的子公司不属于其关联方;参股公司不必然构成其关联方,要结合参股公司是否存在由关联方控制或者关联自然人任职等情形进行判断。
《企业会计准则》则认定上市公司的子公司、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均构成其关联方。
4、《股票上市规则》相较《企业会计准则》对如“关键管理人员”以及“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等关联自然人的概念界定更加明确。
5、《企业会计准则》和《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均主要从控股、重大影响的角度判别,《企业会计准则》核心是实质重于形式,穿透至合营企业、联营企业、非实际控制人的个人股东的亲属及主要社会关系。
《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中定义的关联方规定较为细致和广泛,同时关联方不存在自然人,这是由于它所规范的企业所得税关系而导致的。
二关联交易的认定1、会计准则与税法中关联交易的认定标准2、证券监管中关联交易的认定标准综上,《企业会计准则》、《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与《股票上市规则》的关联交易认定的主要差异可以总结为以下几点:1、《股票上市规则》重在决策和事前披露,目的是防止关联交易损害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企业会计准则》重在财务核算与事后披露,目的是反映一个完整会计主体的财务信息,《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重在关注关联业务是否按照公平交易价格和营业常规进行业务往来,目的是为防止公司通过关联关系减少纳税。
ipo关联交易认定标准
ipo关联交易认定标准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与其关联方之间发生的交易。
在IPO(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过程中,关联交易的认定标准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股权关系:如果公司与另一家公司或个人之间存在直接或间接的股权关系,那么它们之间的交易可能被视为关联交易。
2. 控制关系:如果一家公司或个人能够对另一家公司的决策产生重大影响,那么它们之间的交易也可能被视为关联交易。
3. 亲属关系:如果公司的高管、董事或主要股东与另一家公司或个人之间存在亲属关系,那么它们之间的交易也可能被视为关联交易。
4. 业务关系:如果公司与另一家公司或个人之间存在业务关系,例如供应商、客户或合作伙伴等,那么它们之间的交易也可能被视为关联交易。
5. 经济利益关系:如果公司与另一家公司或个人之间存在经济利益关系,例如持有对方的股权或债务等,那么它们之间的交易也可能被视为关联交易。
在IPO 过程中,关联交易需要进行详细的披露和审核,以确保交易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同时,监管机构也会对关联交易进行严格的监管,以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IPO审核中的关联交易问题
IPO审核中的关联交易问题1、关联交易存在的10种主要形式1购买原材料、购买或者销售产品、产品以外的其他资产▍【案例】开山股份向关联方采购零部件及销售整机1、关联方采购公司向关联方采购的产品和对象主要可以分为三大类,第一类为由开山控股代扣代缴水电费,第二类为通过开山进出口进口螺杆式空压机主机和油封部件,第三类为向关联方采购的螺杆式和活塞式空压机部分零部件及加工服务。
报告期内,公司向关联方采购货物占当期营业成本的6%左右,其中2008年至2010年由开山控股代缴水电费金额分别为1,498万元、1,787万元、3,785万元,占当期关联采购金额的50%左右。
该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公司2008年至2010年向开山控股采购水电费,主要基于衢州供电局、衢州水业集团的相关要求。
报告期内开山控股为包括公司在内的开山工业园内下属企业代缴水电费,公司具有单独的水表和电表计量,代缴水电费根据实际使用量按政府定价向开山控股结算。
公司2008年向开山进出口采购主要为进口螺杆主机和油封,公司2008年5月之前尚未实现螺杆主机的全谱系自制,仍需向德国GHH 等国外螺杆主机制造商进口部分型号的螺杆主机,公司在此阶段尚未取得进出口经营权,故主要通过有进出口资质的开山进出口进口螺杆主机。
公司具备全谱系螺杆主机自制能力后,即停止通过开山进出口采购螺杆主机。
公司2008年至2010年向其他关联方采购橡胶件、缸盖阀板、气缸等零部件及加工服务,主要基于以下因素:空压机整机制造的零部件种类较多,公司集中精力和资源进行螺杆主机的研发、生产以及工艺的改进。
对于橡胶制品、活塞式空压机气缸及缸盖阀板等部件,由于其通用性和可替代性强,技术含量较低,通过外部采购即可满足生产需求。
2、关联方销售2008年、2009年,公司向开山控股、浙江开山销售货物主要系空压机整机及配件、压力容器以及铸件产品,2008年、2009年关联销售金额分别为16,239万元、12,816万元,2010年公司向浙江开山关联销售金额为5,116万元。
如何认定关联交易?(附最高院案例)上市公司交易公司法关联人
如何认定关联交易?(附最高院案例)上市公司交易公司法关联人导读:关联交易是一种特殊的自我交易,实质上也是一种利益冲突交易。
关联交易犹如双刃剑:正常的关联交易,可以稳定公司业务,分散经营风险,有利于公司发展;而利用与公司的关联关系和控制地位,迫使公司与自己或者其他关联方从事不利益的交易,严重损害公司、少数股东和债权人利。
因此,我国公司法并未简单地禁止关联交易。
公司法第二十一条明确了关联方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应当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公司法司法解释(五)》进一步对关联交易的内部赔偿责任及相关合同的效力进行了规范。
一、《公司法》对“关联关系”的定义《公司法》第216条规定: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
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解读】关联关系,主要是指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各种关系,包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
根据本项规定,关联关系的主要形式有:公司控股股东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公司实际控制人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其他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如同一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控制下的公司之间的关系、合营企业之间的关系、联营企业之间的关系、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和公司之间的关系、受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和公司之间的关系等。
同时,考虑到我国国企的实际情况,本条特别增加了但书规定,即“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二、《公司法》关于禁止关联交易的规定《公司法》第21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新三板)关联方及关联交易的认定
控股股东:《公司法》第217条(二)的规定: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关联方: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构成关联方。
控制,是指有权决定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
共同控制,是指按照合同约定对某项经济活动所共有的控制,仅在与该项经济活动相关的重要财务和经营决策需要分享控制权的投资方一致同意时存在。
重大影响,是指对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但并不能够控制或者与其他方一起共同控制这些政策的制定。
第四条下列各方构成企业的关联方:(一)该企业的母公司。
(二)该企业的子公司。
(三)与该企业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
(四)对该企业实施共同控制的投资方。
(五)对该企业施加重大影响的投资方。
(六)该企业的合营企业。
(七)该企业的联营企业。
主要投资者个人,是指能够控制、共同控制一个企业或者对一个企业施加重大影响的个人投资者。
(持股5%以上股东)是指有权力并负责计划、指挥和控制企业活动的人员。
与主要投资者个人或关键管理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是指在处理与企业的交易时可能影响该个人或受该个人影响的家庭成员。
(公司董监高)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
(父母、配偶、兄弟姐妹、年满18周岁的子女;)关联方交易:第七条关联方交易,是指关联方之间转移资源、劳务或义务的行为,而不论是否收取价款。
第八条关联方交易的类型通常包括下列各项:(一)购买或销售商品。
(二)购买或销售商品以外的其他资产。
(三)提供或接受劳务。
(四)担保。
(五)提供资金(贷款或股权投资)。
(六)租赁。
(七)代理。
关联交易在ipo审核中的要点
关联交易在ipo审核中的要点
近年来,关联交易在IPO审核中成为了一个备受关注的问题。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之间进行的交易。
其审核要点如下:
1. 审查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审查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是IPO审核的重点。
要求公司应充分公示关联交易的合理性、必要性和合法性,如关联交易是否符合公司的业务经营需要,是否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等。
2. 披露关联交易信息
公司在IPO申请中应充分披露关联交易的情况,包括关联交易的类别、交易对象、交易价格、交易方式、交易金额等信息。
此外,还要披露关联交易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业绩、风险控制等方面的影响。
3. 控制关联交易风险
关联交易可能存在风险,如价格不公允、交易方式不当等问题。
因此,公司应采取措施控制关联交易风险,如建立关联交易审批程序、设置关联交易限额等。
4. 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公司在进行关联交易时应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以免因违反法律法规而影响IPO审核。
总之,在IPO审核中,关联交易是一个需要重视的问题。
公司应
充分说明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披露关联交易信息,控制关联交易风险,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以保证IPO审核的顺利进行。
IPOIPO关联方认定、关联交易问题最全整理
IPOIPO关联方认定、关联交易问题最全整理来源:小兵研究、新三板上市实务等整理:大象IPO关联交易是市场经济中普遍存在的的经济现象,同时也是投资及IPO尽职调查的重点关注项目之一,关联交易事项的处理对投资时的投资决策及企业IPO都起到决定性的作用。
虽然关联交易问题不是上市审核的实质性问题,但历届发审委将对关联交易的审核作为重点事项,因关联交易直接关系到被尽调企业业务的独立性、业绩的真实性及内控的有效性,对企业关联事项的彻底尽调对投资者意义重大。
关联方认定一、上交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关联方示意图图注:1、上图中,法人主体用方框进行标示,自然人主体则用椭圆进行标示;2、过去12个月内或或通过协议、安排在未来12个月内,存在示意图中所列关联方情形的,仍被认定为关联方;3、上市公司的关联法人并不包括本公司及其控股的子公司;4、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兜底性条款)确定的法人或自然人。
是指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已经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自然人;5、上市公司与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的,不因此而形成关联关系,但该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示意图:二、深交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关联方示意图图注:1、与上交所《上市规则》相比,明确将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一致行动人列入关联方,但未予具体界定一致行动人的概念;2、其他与上交所《上市规则》相同;三、《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关联方示意图图注:1、上图中,企业用方框进行标示,自然人主体则用椭圆进行标示;2、图中所示“关键管理人”,是指有权力并负责计划、指挥和控制企业活动的人员;3、图中所示“关系密切人”,即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是指在处理与企业的交易时可能影响该个人或受该个人影响的家庭成员。
IPO同业竞争、关联交易问题——关联方认定及关联交易处理
【干货】IPO同业竞争、关联交易问题——关联方认定及关联交易处理第一部分:关联方、关联交易的认定一、确定拟上市公司的关联方是重组方案设计的第一步,但因《公司法》、《上交所上市规则》、《深交所上市规则》以及会计准则对关联方的定义不同,所以,我针对各规定制作了相关图表。
具体详见附件《关联方认定示意图》。
二、关联方、关联交易认定需要关注的其他信息1、创业板要求关联方的认定以报告期为区间披露;2、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构成关联方;3、关联方交易:指关联方之间转移资源、劳务或义务的行为,而不论是否收取价款;4、对发行人重要子公司的参股股东也要进行核查(准关联方)。
〔重视该点〕第二部分:关联交易处理应关注的问题一、在审企业的持续尽职调查中,要特别关注关联交易非关联化的现象:1、非关联化后,相关方与发行人持续的交易情况;2、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非关联化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是否存在委托等代理持股情形;非关联化的理由是否合理;非关联化对发行人的独立性、改制方案完整性以及生产经营的影响;非关联化后的交易是否公允;〔核心要点,重视〕〔如非关联化后,转出体系外,仍旧与其继续做交易是否合理,东莞案例〕3、审核员会重点关注关联交易非关联化问题,必要时将提请发审委关注。
二、关联交易对拟上市公司资产完整性的影响关注经常性的关联交易是否影响资产的完整性(不能向控股股东租赁主要资产,可以向独立第三方租赁),判断影响的大小。
三、关联交易对拟上市公司独立性的影响经常性关联交易对独立性的影响,是否造成实质性缺陷,是否采取措施避免重要依赖。
资产独立性存在问题的,构成发行障碍;共用商标,生产厂房、办公场所不能向关联公司租用。
第三部分:关联交易的处理方式在确定了各关联方之后,应针对各项目的特殊情况,制定出不同的重组方案。
一、保持关联交易应做到:(1)价格公允、未据此操纵利润,如:提供关联方与其他企业的合同,判断关联交易定价的合理性。
IPO中证监会对关联交易审核要点
IPO中证监会对关联交易审核要点关联交易的审核一直是证监会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审查的重点,需要强调的是,关联交易不构成对企业上市的实质性障碍,但是必要的规范是证监会重点关注的。
简而言之,企业可以存在关联交易,但是必须证明该关联交易的存在是必要的,价格公允的且程序规范.一、关联交易及关联方关联交易是关联方之间转移资源、劳务或义务的行为,而不论是否收取价款.通常构成企业的关联方的是该企业的母公司、子公司、与该企业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对该企业实施同一共同控制的投资方、对该企业实施重大影响的投资方、该企业的合营企业、该企业的联营企业、该企业的主要投资者个人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该企业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
常见的关联交易包括购买或销售商品、购买或销售商品以外的其他资产、提供或接受劳务、担保、提供资金(贷款或股权投资)、租赁、代理、研究或开发项目的转移、许可协议、代表企业或由企业代表另一方进行清算、关键管理人员薪酬等。
二、关联交易的利与弊(一)关联交易的优势虽然证监会对关联交易审核严格,但是拟IPO的企业仍然绝大多数存在关联交易,一方面是因为关联交易存在不构成实质性障碍,另一方面重要的是关联交易给企业的快速、稳定发展有促进作用.1、解决信息不对称。
如果企业选择和一家陌生的企业交易,即使做大量的调研,但是也很难保证选择的最优性,相反可能导致逆向选择。
相比较,关联方互相了解、彼此信任,能保证交易的高效有序进行,降低交易成本,增加流动资金的周转率,提高资金的营运效率。
2、加强企业间合作,形成企业集团的规模经济效益。
3、通过联营,可以提高资产盈利能力,在资金紧缺时,可以及时筹集。
(二)关联交易的弊端虽然关联交易对企业有足够的吸引力,但是证监会和企业的出发点不同,其首先关心整个资本市场的稳定性,而关联交易的大量存在势必会造成影响。
1、上市公司独立运营能力差,进而抵御外来风险能力薄弱.如上市公司与控股公司之间存在大量交易,上市公司向控股公司销售产品、提供劳务,对控股公司依赖性较强,则其市场竞争力相应会下降。
关联方认定及IPO同业竞争、关联交易问题
干货关联方认定及IPO同业竞争、关联交易问题关联方认定一、上交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关联方示意图图注:1、上图中,法人主体用方框进行标示,自然人主体则用椭圆进行标示;2、过去12个月内或或通过协议、安排在未来12个月内,存在示意图中所列关联方情形的,仍被认定为关联方;3、上市公司的关联法人并不包括本公司及其控股的子公司;4、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兜底性条款)确定的法人或自然人。
是指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已经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自然人;5、上市公司与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的,不因此而形成关联关系,但该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示意图:二、深交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关联方示意图图注:1、与上交所《上市规则》相比,明确将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一致行动人列入关联方,但未予具体界定一致行动人的概念;2、其他与上交所《上市规则》相同;三、《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关联方示意图图注:1、上图中,企业用方框进行标示,自然人主体则用椭圆进行标示;2、图中所示“关键管理人”,是指有权力并负责计划、指挥和控制企业活动的人员;3、图中所示“关系密切人”,即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是指在处理与企业的交易时可能影响该个人或受该个人影响的家庭成员。
4、主要投资者个人,是指能够控制、共同控制一个企业或者对一个企业施加重大影响的个人投资者。
5、仅仅同受国家控制而不存在其他关联方关系的企业,不构成关联方。
6、控制,是指有权决定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共同控制,是指按照合同约定对某项经济活动所共有的控制,仅在与该项经济活动相关的重要财务和经营决策需要分享控制权的投资方一致同意时存在;重大影响,是指对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但并不能够控制或者与其他方一起共同控制这些政策的制定。
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一、引言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上市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上市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
关联交易在上市公司的运营中较为常见,但如果管理不当,可能会对公司和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
为了规范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提高公司的透明度和治理水平,建立健全的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至关重要。
二、关联方的认定(一)关联自然人1、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2、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4、本条第 1、2 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二)关联法人1、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
2、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3、由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4、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一致行动人。
5、上市公司的关联人包括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自然人。
三、关联交易的类型(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三)提供财务资助(四)提供担保(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八)债权、债务重组(九)签订许可使用协议(十)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十一)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十二)销售产品、商品(十三)提供或者接受劳务(十四)委托或者受托销售(十五)在关联人的财务公司存贷款(十六)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十七)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四、关联交易的决策权限(一)股东大会决策权限1、上市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上市公司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上市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金额在 3000 万元以上,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评估或者审计,并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上市公司关联方的认定(2024)
引言:在上市公司治理中,关联方的认定是一个重要的议题。
本文将继续探讨上市公司关联方的认定,着重分析了五个主要的方面。
我们将回顾关联方的概念和常见类型。
接着,我们将介绍关联方交易的风险及其对公司治理的影响。
然后,我们将分析关联方交易的法律要求和规范。
接下来,我们将讨论上市公司关联方的实际运作,并提出加强关联方交易监管的建议。
我们将总结本文的主要内容。
概述:上市公司关联方的认定是指识别和确定与上市公司存在关联关系的各方,并对其进行监管和管理的过程。
关联方交易是指上市公司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包括股权交易、债权交易、合同交易等。
关联方交易往往涉及到双方利益的冲突,因此需要特别关注,以保障上市公司治理的公平性、透明度和合规性。
正文内容:一、关联方的概念和常见类型1.关联方的概念和定义2.地位和属性的决定因素3.常见类型的关联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企业、同一集团公司等二、关联方交易的风险及其对公司治理的影响1.关联方交易的风险:利益输送、利益冲突、资金流失等2.公司治理的影响:损害股东利益、扰乱市场秩序、抑制公司发展等三、关联方交易的法律要求和规范1.公司法和证券法对关联方交易的规定2.证监会及交易所对关联方交易的监管要求3.制定关联方交易准则的重要性和意义四、上市公司关联方的实际运作1.关联方交易的便利性和灵活性2.常见的关联方交易方式和形式3.风险防范和监测机制的建立五、加强关联方交易监管的建议1.完善监管制度和法规2.强化信息披露和透明度3.提升市场监管能力和监督机制总结:上市公司关联方的认定是一个重要的议题,在保障公司治理公平、透明和合规的基础上,需要科学准确地确定关联方的概念和各类关联方的属性。
关联方交易具有较高的风险,需要加强监管和管理,以保障上市公司的利益和市场的公信力。
为此,相关部门和监管机构应加强监管制度和法规的完善,提升市场监管能力和监督机制的效力,以确保关联方交易的合规性和规范性。
IPO同业竞争、关联交易问题——关联方认定及关联交易处理
IPO同业竞争、关联交易问题——关联方认定及关联交易处理【干货】IPO同业竞争、关联交易问题——关联方认定及关联交易处理第一部分:关联方、关联交易的认定一、确定拟上市公司的关联方是重组方案设计的第一步,但因《公司法》、《上交所上市规则》、《深交所上市规则》以及会计准则对关联方的定义不同,所以,我针对各规定制作了相关图表。
具体详见附件《关联方认定示意图》。
二、关联方、关联交易认定需要关注的其他信息1、创业板要求关联方的认定以报告期为区间披露;2、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构成关联方;3、关联方交易:指关联方之间转移资源、劳务或义务的行为,而不论是否收取价款;4、对发行人重要子公司的参股股东也要进行核查(准关联方)。
〔重视该点〕第二部分:关联交易处理应关注的问题一、在审企业的持续尽职调查中,要特别关注关联交易非关联化的现象:1、非关联化后,相关方与发行人持续的交易情况;2、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非关联化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是否存在委托等代理持股情形;非关联化的理由是否合理;非关联化对发行人的独立性、改制方案完整性以及生产经营的影响;非关联化后的交易是否公允;〔核心要点,重视〕〔如非关联化后,转出体系外,仍旧与其继续做交易是否合理,东莞案例〕3、审核员会重点关注关联交易非关联化问题,必要时将提请发审委关注。
二、关联交易对拟上市公司资产完整性的影响关注经常性的关联交易是否影响资产的完整性(不能向控股股东租赁主要资产,可以向独立第三方租赁),判断影响的大小。
三、关联交易对拟上市公司独立性的影响经常性关联交易对独立性的影响,是否造成实质性缺陷,是否采取措施避免重要依赖。
资产独立性存在问题的,构成发行障碍;共用商标,生产厂房、办公场所不能向关联公司租用。
第三部分:关联交易的处理方式在确定了各关联方之后,应针对各项目的特殊情况,制定出不同的重组方案。
关联方及关联交易相关规则
关联方及关联交易相关规则关联方及关联交易相关规则是指在市场经济中,为规范关联方之间的交易行为,维护市场公平竞争和保护投资者利益而制定的一系列规则和制度。
本文将围绕关联方的定义、关联交易的特点以及关联方及关联交易的监管规则进行详细的分析。
一、关联方的定义关联方,是指在公司治理结构中具有控制关系或有主要共同股东的相关方。
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的关联方:1.自然人关联方:指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股东存在婚姻、亲属关系的自然人。
2.实体关联方:指由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股东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实体。
3.合约关联方:指与公司订立长期供货、采购、销售或其他业务合作协议的实体。
二、关联交易的特点关联交易是指在关联方之间进行的经济交易。
由于关联方往往存在特殊的经济关系,关联交易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关联性:关联交易双方之间存在控制或共同利益关系,交易行为可能受到关联方利益的影响。
2.非市场性:关联交易往往在市场机制之外进行,交易条件可能不符合市场价格。
3.风险性:由于关联交易受到关联方利益的影响,可能存在实质性的风险,对其他股东或投资者利益造成损害。
三、关联方及关联交易的监管规则为了保护市场公平竞争和维护投资者的利益,各国都制定了一系列的关联方及关联交易的监管规则。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监管规则:1.披露规则:上市公司和其他有关公司应及时准确披露关联交易的具体内容、交易价格、交易方式等相关信息,以提供给投资者披露的权利和信息。
2.独立审查:公司董事会应组建独立的审查委员会,对关联交易进行审查和决策,确保交易与第三方关系的等价性和合理性。
3.补偿规定:对于存在利益输送的关联交易,要求关联方之间对交易价格进行合理补偿,确保交易双方的利益平衡。
4.监管机构的监管:市场监管部门应加强对关联方及关联交易的监管,对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和处罚,以维护市场秩序和投资者利益。
5.限制交易规则:为了避免关联方滥用关联交易的权利,一些国家在公司法律中明确规定了相关的交易限制,例如限制交易金额、频率或者禁止一些关联交易形式。
4、IPO关联交易的论证要点及思路
IPO关联交易的论证要点及思路一、确定关联方只要是报告期内的关联方,就算是处理了之后,也要进行披露;二、梳理关联交易三、论证要点(1)描述事实以列表的形式对发行人在报告期的关联交易进行整理,罗列的关键点包括但不限于:关联方名称、关联关系、交易性质(经常性还是偶发性)、交易内容、发生时间、发生金额、占同类关联交易金额的比重、关联交易合计金额、合计交易金额占整个同类交易金额的比重等等。
(2)论证重要性从性质、金额/占比两个维度来分析。
性质上讲,如果是正常的购销范围的交易,问题不大;如果是一些偶发性的交易,需要分析交易的实质和对公司独立性的影响。
金额和占比要结合着来看,绝对金额不能太大,占总交易额的比例不能太高,需要两者兼具,即使占比不高,金额也不能太大,即使金额不大,占比也不能太高。
(3)论证必要性论证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其实是一个逻辑的死循环,如果不必要,你发行人为什么不直接全部去掉;如果是必要的,发行人对关联方是不是有存在依赖之嫌,独立性会不会受到质疑。
所以,论证必要性还是要尽可能地从商业逻辑的合理性入手,给监管一个商业层面的合理理由才是最终所追求的论证逻辑。
比如,地域便利、长期合作等原因。
(4)论证公允性如果价格不公允,即存在利用关联交易伪造业绩或者逃避转移利润之嫌。
论证的思路是:如果存在相同或者类似的与无关联第三方的交易,那就与其交易价格做对比,看是否相同或者相似,允许存在政一定的浮动区间,但是需要解释合理性;如果不存在相同或者相似的与无关联第三方的交易,可以利用成本加成法来说明价格的公允性。
(5)论证真实性真实性是指列举的关联交易是真实发生的,因为企业在IPO冲刺期间的业绩压力很大,所以存在利用关联方伪造关联交易进行操纵业绩的嫌疑。
核查真实性的手段主要是查看与交易相关的原始资料,包括双方签订的合同、发货单、出库单、物流单、验收单、发票、银行流水记账凭证等。
还要看一下发生关联交易的关联方的经营范围、主营业务是否与公司相关,是否存在买卖相关产品或服务的可能性。
(竞争策略)IPO同业竞争关联交易问题汇总
目录第一章同业竞争、关联交易泛谈第二章定义及规则一、《公司法》相关规定二、《深交所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相关规定(第十章关联交易)三、会计上的关联方、关联交易定义四、IPO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五、其他相关规定(一)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09.10.15)(二)上市公司章程指引(证监公司字[2006]38号)(三)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证监发[2006]21号)(四)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07年1月30日证监会令第40号)(五)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2011年5月1日执行)(最新规定)(六)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工作指导意见(证监发[2004]9号)(七)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的通知(证监会计字[2004]1号)(八)《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九)上市公司治理准则(2002年1月7日证监发[2002]1号)第三章示意图及比较一、上交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关联方示意图二、深交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关联方示意图三、沪深交易所上市规则关于关联方界定的比较四、企业会计准则36号规定的关联方示意图五、企业会计准则36号与上市规则对关联方界定的比较第四章关联交易之保代培训总结第一部分:关联方、关联交易的认定第二部分:关联交易处理应关注的问题第三部分:关联交易的处理方式第四部分相关案例第五章关联交易非关联化一、关联交易的判断和规范等问题二、减少关联交易的几种常用方法三、关于关联交易非关联化的规定四、关注几种常见的不正当的关联交易非关联化五、关联交易非关联化成为首发申请被否理由之一的相关案例六、因关联交易披露等问题受行政处罚的上市公司第六章相关案例前言同业竞争、关联交易,每个项目都会碰到的问题,每个项目进行资产、业务处理都会进行围绕调整关联方、规范关联交易的角度进行(股东的布局、资产业务的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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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解惑】IPO关联方认定、关联交易问题最全整理!上海科创板今天关联交易是市场经济中普遍存在的的经济现象,同时也是投资及I P O尽职调查的重点关注项目之一,关联交易事项的处理对投资时的投资决策及企业I P O都起到决定性的作用。
虽然关联交易问题不是上市审核的实质性问题,但历届发审委将对关联交易的审核作为重点事项,因关联交易直接关系到被尽调企业业务的独立性、业绩的真实性及内控的有效性,对企业关联事项的彻底尽调对投资者意义重大。
关联方认定一、上交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关联方示意图图注:1、上图中,法人主体用方框进行标示,自然人主体则用椭圆进行标示;2、过去12个月内或或通过协议、安排在未来12个月内,存在示意图中所列关联方情形的,仍被认定为关联方;3、上市公司的关联法人并不包括本公司及其控股的子公司;4、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兜底性条款)确定的法人或自然人。
是指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已经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自然人;5、上市公司与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的,不因此而形成关联关系,但该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示意图:二、深交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关联方示意图图注:1、与上交所《上市规则》相比,明确将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一致行动人列入关联方,但未予具体界定一致行动人的概念;2、其他与上交所《上市规则》相同;三、《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关联方示意图图注:1、上图中,企业用方框进行标示,自然人主体则用椭圆进行标示;2、图中所示“关键管理人”,是指有权力并负责计划、指挥和控制企业活动的人员;3、图中所示“关系密切人”,即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是指在处理与企业的交易时可能影响该个人或受该个人影响的家庭成员。
4、主要投资者个人,是指能够控制、共同控制一个企业或者对一个企业施加重大影响的个人投资者。
5、仅仅同受国家控制而不存在其他关联方关系的企业,不构成关联方。
6、控制,是指有权决定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共同控制,是指按照合同约定对某项经济活动所共有的控制,仅在与该项经济活动相关的重要财务和经营决策需要分享控制权的投资方一致同意时存在;重大影响,是指对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但并不能够控制或者与其他方一起共同控制这些政策的制定。
四、企业会计准则36号与上市规则对关联方界定的比较关联交易的核查1、核查中需关注的问题(1)关联交易的金额及占比情况;(2)关联交易发生的原因、真实性及必要性;(3)关联交易的决策权限、程序及定价机制;(4)关联交易的合规性和公允性,是否对关联方存在重大依赖,未来关联交易是否可持续,是否有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具体安排等;(5)关联交易对企业业务独立性及财务状况的影响;(6)是否存在关联交易非关联化的问题;(7)关联交易的内部决策程序、内部控制措施及规范关联交易所采取的措施是否充分、有效,相关内部控制是否完善;是否有健全的内部交易关联制度;关联交易的决策和表决程序是否有瑕疵;2、三大审核理念三大审核理念是指从业人员在核查关联交易问题时应从实质性审核、风险导向审核及多因素综合考量这三个维度出发,是由某知名投行人士提出,笔者认为该理念是对关联交易问题的审核角度比较全面、准确的概括。
在此,笔者将这三大审核理念内容融合到本文中,是希望能够给读者更好的诠释,同时也使得本文能加全面、系统。
(1)实质性审核关联方的认定过程本就是一件复杂的事情,在实践中有企业会通过多层嵌套的手段使得实质上的关联方变为形式上的非关联方。
因此,在实际的核查、判断过程中,应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来确认关联方。
同时,在对关联交易的公允性及对企业独立性方面的判断更要遵循此原则。
(2)风险导向审核基于A股I P O的风险导向审核理念,发审委对于关联交易对发行人在报告期内乃至上市后的独立性影响特别关注,再加上近年来利用关联交易来粉饰财务数据甚至进行财务造假的行为屡禁不止,因此,企业的关联交易规模应尽可能的减少。
(3)多因素综合考量由于关联交易与企业的业绩真实性、业务的独立性及内控的有效性密切相关,实际审核时因结合多方面的因素综合评估,客观、准确的核查关联交易事项,并最终给出结果。
3、尽调要点及方法(1)以企业提供的关联方名单为出发点进行核查尽调人员需要调查名单上的人员和公司是否与企业的客户或供应商存在关联关系或进行过关联交易,尤其应注意是否存在人员兼职、相互持股、共同投资及其他利益关联。
在取得关联方名单、申明书或承诺函、关联方工商登记资料等相关资料后,应通过电话访谈、函证等形式进行核查,必要时还需进行实地调研及约谈,甚至可以通过第三方的渠道来进行核查。
例如,可以走访供应商及客户、访谈企业高管,获取重要访谈的申明及承诺。
同时也可以通过企查查、天眼查等客户端查询公司的注册信息、股权结构、高管人员等信息,并且大多数客户端都支持股东查询及高管查询,能够更方便的查询个人所关联的公司(此处应针对异常交易进行深入调查,企业可能会通过多层嵌套的手段来规避形式上的关联关系)。
(2)以重要客户及供应商为导向进行重点核查在对客户及供应商进行核查时,首先应关注其与企业之间的交易金额及占比情况,列出重要的客户及供应商的名单,然后在通过企业提供的信息及通过第三方系统查询到的信息,如股东情况、高级管理人员情况、业务规模及办公地点等信息,通过电话、邮件、函证、实地走访、约谈、资料核实及获取第三方证明资料等形式进行详细核查,同时也可以通过直接询问参与交易的基层员工的方式来获取最直接的信息进行核实。
(3)对重大及异常交易进行重点关注重大及异常交易通常具有两个特征:a.交易所涉及的金额较大且频次较低,或与自然人发生大额交易及资金往来;b.交易不通过银行转账,而是采用现金结算或多方债权债务抵销方式结算等。
因此尽调人员不能只关注企业通过银行结算的大额交易,同时也要关注与未披露为关联方的第三方企业之间是否存在重大金额的往来互抵事项。
对该部分的核查,需要尽调人员有很强的专业度和执业敏感度,笔者整理出以下几个核查方法:a.查阅企业明细账及股东会和董事会的会议纪要、复核大额及异常交易、关注接近报告期末确认的交易等审计手段识别出潜在的关联交易;b. 访谈企业高管并与具体交易经办人进行交流;c. 调阅企业工商信息、查阅企业重要会议记录及重大合同;d.实地走访与企业发生重大及异常交易的公司,并结合互联网对交易公司背景、高管人员等重要信息进行核查,印证核实是否存在未披露的关联关系。
4、对隐性关联交易的核查方法上面所阐述的三种尽调方法普遍通用的核查关联交易的方式,但实际工作中往往会存在很多企业通过一些手段故意隐瞒关联交易,那么就需要独特的核查方法对隐性的关联交易进行核查。
笔者经公开资料整理出以下几种核查维度:(1)从公司高管(董、监、高)关联的企业入手这一阶段是相对初级的调查,可以通过互联网工具查企业的董监高及其亲属担任高管或股东及法定代表人的公司,尤其是担任高管和股东的应更加注重,因为这方面具有一定的隐蔽性,企业可能会通过一些手段利用这些隐蔽性的公司做关联交易,达到虚构利润或利益输送的目的。
(2)关注被尽调企业董监高及股东的变化被尽调企业往往会在关联交易发生之前,把关联方的股份转让给给关联第三者,从而达到不构成关联交易的目的,使关联交易非关联化。
此时,就要关注被尽调企业关键人员的变化情况,核查是否有代持股份等情况。
(3)查阅被尽调企业的资金流水查阅被尽调企业的账户流水,关注是否有异常的资金进出,有些公司会将一进一出的关联方资金往来不记账,从而避免披露关联方的资金往来。
如果不能取得资金流水,也可以从被尽调企业的往来科目着手,重点关注是否有新增的客户或供应商的往来,或者是交易额较大的资金往来单位。
(4)关注交易对手的注册地址与联系地址有些交易对手的董监高及股东从表面上看虽然与被尽调企业没有关联关系,但其注册地址或联系地址与被尽调企业一致或很近,那么就需要对其这类的交易对手进行核查,关注是否存在隐性的关联交易。
例如被尽调企业与某咨询公司签订了许多咨询合同,且该咨询公司的一位股东为被尽调企业实际控制人的侄子,且两公司注册地址相离甚近。
这种就有可能存在该咨询公司实际为被尽调企业实际控制人所控制的情况,因此就会有潜在的关联交易未披露和利益输送的问题。
(5)从交易的合理性判断被尽调企业与交易对手是否为关联交易关注交易对手的规模、成立时间与交易金额是否匹配,重点关注交易对手成立时间不久且交易金额较大的交易与被尽调企业是否有实质性的关联关系。
同时还要关注被尽调企业与新增客户、新增供应商发生的交易,尤其是偶发性与被尽调企业主营业务相关性不大的交易。
(6)关注被尽调企业与两家有关联关系的企业同时存在销售、采购的情况如果交易是虚构的,那么销售所收到的金额往往会通过采购交易返还给交易对手,从而完成资金的闭环,如果被尽调企业与两家存在关联关系的公司同时存在销售、采购的的情况,在尽调过程中需要重点关注交易的真实性和被尽调企业与交易对方否存在实质关联方关系。
5、企业常用的几种隐藏关联交易的手段(1)分解交易人为的找一家或多家非关联的过桥公司作为直接交易对手,被尽调企业与过桥公司之间发生交易,使该交易行为不构成关联交易,再让被尽调企业的关联方与过桥公司进行交易。
比如:A公司将某笔资产以明显高于市场价的价格出售给不关联的B公司,再让与A公司有关联关系的C公司以同等价格买回该资产,从而达到A公司虚增利润等目的。
这种方式由于简单,可操作性强,现实中被频繁使用,甚至实际操作中会存在多层交易的方式来隐藏关联交易,那么这就需要尽调人员有针对性的对重大或异常的交易进行穿透核查。
(2)隐匿关联交易有些公司在重组过程中,将交易时点选择在成为关联方之前,与关联方发生现时非关联化交易,按照非公允价格进行交易,待交易完成后正式加盟成为关联方。
通过此种方式导致交易发生时该交易还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关联交易,因此可以避免对关联交易的监管与披露。
实践中,也存在企业通过多重参股的形式与法律意义上的非关联方之间产生交易,那么也同样需要尽调人员依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来确定其是否构成关联交易。
(3)解除关联关系实践中,有一些企业通过转让关联方的股权的形式,达到法律上要求的非关联关系,将关联关系非关联化。
但此时需要注意的是,受让股权方是否与被尽调企业有间接的关联关系,或该股权转让的行为仅仅是股份代持行为,而实质上任然由被尽调企业的关键人物实际控制着关联方,任然对以后的交易有重大的影响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