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人身保险业务经营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11年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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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人身保险业务经营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1-07-01 【字体:大中小】【打印本页】【关闭窗口】

保监发〔2011〕36号

各保监局、各保险公司:

为规范人身保险业务经营,维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保险法》,现将人身保险业务经营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关于保险条款和保险合同

保险公司可以在经中国保监会审批或备案保险条款的基础上出具批单或在保单

上加批注,批单和批注不得改变条款中规定的保险责任和保险期间,批单和批注上

应加盖保险公司公章、经授权出单的分支机构公章或上述两者的合同专用章。

二、关于业务宣传材料

保险公司的人身保险投保计划书、产品说明书、投保提示书等业务宣传材料应

由总公司统一制定和管理,由总公司或其授权分公司印刷,保险公司不得授权保险

销售人员个人设计、变更业务宣传材料。

三、关于年金保险业务经营

在承保年金保险业务时,保险公司可以采用趸缴期领或期缴期领的方式,对于

期缴期领方式,可允许被保险人选择趸领方式,但不得对同一保单采用趸缴趸领的

方式承保。

四、关于犹豫期

(一)“犹豫期”是从投保人收到保险单并书面签收日起10日内的一段时期。

(二)投保单或保险条款中应载明投保人在犹豫期内的权利,保险公司销售人

员展业时以及保险公司向投保人、被保险人发送保单时,应对犹豫期内的权利进行

说明。

(三)在犹豫期内,投保人可以无条件解除保险合同,保险公司除扣除不超过

10元的成本费以外,应退还全部保费,并不得对此收取其他任何费用。保险公司对

投资连结保险投保人在犹豫期内解除保险合同的费用扣除应当符合《人身保险新型

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五、关于销售佣金

(一)个人寿险保单支付的直接佣金不得超过以下规定的标准:

趸缴保费的直接佣金占保费的比例不得超过4%;

期缴保费的直接佣金总额占保费总额的比例不得超过5%,并且直接佣金占各保单年度保费的比例不得超过下表标准:

缴费期第一年第二年第三年

死亡保

年金和生死两

全保险

死亡保

年金和生死两

全保险

死亡保

年金和生死两

全保险

10年以

25%20%15%10%10%5%10-20

35%30%20%15%15%10%20年及

以上

40%35%25%20%15%10%

注:表中所列死亡保险,指只承担死亡给付责任的保险。

(二)个人长期健康险业务直接佣金参照个人寿险趸缴和期缴死亡保险佣金比

率执行。

(三)保险公司应按照保险代理协议约定向代理人支付佣金,佣金应采用分期

形式支付,但短期人身保险业务除外。保险公司向代理人支付佣金应充分考虑代理

人对投保人的服务品质,应通过对首期佣金水平、续期佣金水平以及支付期限的合

理调节,提升代理人在保单存续期间对投保人的服务水平。

六、关于保单贷款

(一)保险公司可以向具有现金价值的个人长期险保单投保人提供保单贷款服务,保单贷款的有关事项应当在保险合同中约定。

(二)保单贷款金额不得超过保单现金价值,贷款利率应当参照人民银行公布

的同期贷款利率、公司自身资金成本及风险管控能力确定,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六

个月。

(三)保险公司不得向投保人以外的第三方提供保单贷款。

(四)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所签发的保单贷款,应当事先经被保险

人书面同意。

七、关于客户信息保护

保险公司应当高度重视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信息保护,建立客户信息管理和保

密制度,制定泄露客户信息的处罚措施,不得非法获取、使用或倒卖个人信息资

料。

本通知自2011年7月1日起执行。财产保险公司经营意外险和短期健康险业务

应遵守本通知。外国保险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公司参照本通知执行。对于违反本通知的保险机构和个人,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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