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级公益性科研院所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中央级公益性科研院所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
中国农业科学院院本级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中国农业科学院院本级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管理,提高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中央级公益性科研院所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财教【2006】288号)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中国农业科学院院本级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以下简称“院本级专项”)的使用和管理,坚持“自主选题、民主决策、专款专用、注重实效”的原则,为全面提升全院管理科学水平、特色学科发展与创新能力,实现“三个中心一个基地”战略目标提供支撑。
第三条院本级专项稳定支持院本级培育优秀科研人才和团队,重点支持代表学科发展方向、体现前瞻布局、提升自主创新能力的四类自主选题研究项目:1.管理科学; 2.跨所交叉学科;
3.特色农业学科;
4.其他需要开展的研究项目。
第四条院本级专项资助的研究项目主要由中国农业科学院院本级及院所属单位的研究力量承担。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五条中国农业科学院设立“中国农业科学院基本科研业务费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专项学术委员会”),负责全院及院本级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的管理和指导。专项学术委员会由13人组成,法定代表人担任主席,其中外单位专家应当占1/3
第六条专项学术委员会下设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专项办”),专项办主任由分管财务的副院长担任,副主任为财务局和科技局局长,人员由财务局、科技局、院办、人事局派人组成,地点设在财务局,具体负责院本级并监督指导全院专项项目申报、管理和验收等工作。
第七条专项办根据专项学术委员会要求,每年4月份组织下年度项目申报。每个申请人每年限申请1项,已获支持尚未结题的不能申请新项目。院机关项目由各局负责审查后向专项办申报。
第八条院本级专项支持的项目实行单位负责制,按科研项目管理,原则上资助额度不超过100万元,执行周期不超过2年。
第九条院本级专项项目申请人应具备的基本条件为:
(一)恪守科学道德,学风端正扎实,有可靠的时间保证研究工作。学术思想活跃,发展潜力较大,或者科学素养较高、有研究基础的优先支持。
(二)年龄不超过40周岁,能够组建以青年科技人员为主稳定的研究队伍,申请者在申请时没有承担排名前4名的国家科技计划(基金等)等项目。
(三)适度支持引进正在国外学习和工作,年龄在45岁及以下的专家学者及院杰出人才。引进人才应当具有博士学位,在国外已聘为助理教授及以上职位,引进后能明显提升科研院所持续创新能力。
第三章项目遴选
第十条申报人根据《中国农业科学院院本级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规划纲要》和当年项目申报要求,结合学科发展和工作需要,填写《中国农业科学院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申请书》(详见附件),按要求报送专项办。
第十一条专项办按照年度专项项目申报要求,组织形式审查,提出备选项目。
第十二条专项学术委员会根据我国农业及农业科技发展现状和未来发展趋势,对申请项目的研究目标、研究内容、研究方法、预期成果等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对申请项目进行遴选,必要时可要求申请人进行答辩。
第十三条专项办负责对专项学术委员会评审通过的项目、项目负责人和资助额度进行公示,公示期为3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公示期满,通过公示的项目由专项办负责将材料上报法定代表人,由法定代表人审定。
第四章实施管理
第十五条专项资助的项目应当签订《中国农业科学院中央级公益性科研院所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任务书》(以下简称“任务书”,详见附件)。任务书一经签订,不得变动。确需变动,需重新经专项学术委员会审议、法定代表人审定。
第十六条签订任务书后1个月内,项目负责人应当制定项目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应当科学合理,翔实可行,内容与任务书一致。实施过程中,如确需调整,项目负责人应当将详细原因及调整内容上报专项办,由专项办提交专项学术委员会重新审议。
第十七条项目负责人自承担项目当年起,应当按年度编制执行情况报告,并报专项办。年度执行情况报告将作为项目验收
的原始材料。
第十八条专项项目支出实行报账制,具体要求详见《中央级公益性科研院所基本科研业务费中国农业科学院院本级经费报销管理规定》(另发)。
第五章项目验收
第十九条项目负责人应当在专项执行期结束后的两个月以内,向专项办提交项目验收申请,并报送《中央级公益性科研院所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项目结题报告》(详见附件)及与项目成果有关的重要数据、技术资料、专著、论文等相关材料。如确需延期验收,应由项目负责人在执行期限结束前2个月以上提出书面申请,经专项办报专项学术委员会审批。
第二十条专项办根据验收申请情况确定验收时间,聘请相关专家组成验收组,并通知项目负责人。
第二十一条验收以验收专家组会议形式进行,程序如下:(一)项目负责人依据任务书汇报项目执行情况;
(二)专家组质询和讨论;
(三)专家组集体讨论形成《中央级公益性科研院所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验收意见书》(详见附件),由专家组组长代表专家组签字。
第二十二条验收结果分别为通过、待复议和未通过:
(一)通过:完成项目全部目标和任务,经费使用合理;
(二)待复议:完成项目核心目标和任务,部分非核心内容未完成,或提供数据、资料不详,经费使用合理。
(三)未通过: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通过验收:
1.未全部完成项目计划核心目标和任务;
2.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
3.未经批准,擅自对项目的内容、目标、考核指标等作较大调整;
4.未经批准,延期超过任务书规定期限半年以上;
5.经费使用存在严重问题。
第二十三条通过验收的项目,由项目负责人负责将所有验收材料整理汇总,一式3份报送专项办。专项办负责将项目验收意见和建议验收结论上报法定代表人,经法定代表人审定后,1份返回项目负责人。
第二十四条验收结论为“待复议”的项目,由项目负责人在接到通知后30天内提出修改完善措施和书面复议申请报专项办,由专项办重新组织验收;验收结论为“未通过”的项目,由项目负责人在接到通知后6个月内重新申请验收。如两次不能通过验收,项目有关责任人停止专项项目申报资格3年。
第二十五条专项办在项目执行的各环节中,组织相关专家对项目实施进行监督检查;按照定性与定量评价相结合的原则,根据当年决算要求,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年度考核。
第二十六条专项办根据项目负责人提交的总结报告,开展或组织第三方对项目整体研究水平和取得的成果进行鉴定和绩效评价,并向上级财政部门和科技主管部门报送年度总结报告。
第二十七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助的研究工作所发表的论著和取得的研究成果应进行标注,格式为“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