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证据证明范文民事案件结案证明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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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证据证明范文民事案件结案证明范本法院执行人信息查询的案件状态执行中和已结案。已结案是否代表钱已经还完?还是只是代表判完?

叶赫那拉闻多解答;不一定!

一、法律规定的执行案件结案方式

根据最高 ___《关于 ___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规定:“执行结案的方式为:

(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

(2)裁定终结执行;

(3)裁定不予执行;

(4)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

二、关于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

(1)对给付金钱的生效法律文书来说,就是债权人收到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本金、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利息等全部款项数额。

(2)对给付非金钱的生效法律文书来说,就是法律文书确定交付的财产已全部交付给债权人,或被执行人应履行的行为已全部完成,或者禁止其实施的行为得到了有效的制止,恢复了原状。

以上两种情况是最圆满的结案方式。

(3)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只履行了部分义务,剩余部分申请执行人予以放弃,也应视为全部履行完毕。

三、关于裁定终结执行;

终结执行,是指在执行过程中出现特殊情况(法定事由),虽然申请执行人的权利没有实现或没有完全实现,不得不结束执行程序的情形。终结执行程序,应根据《中华人民 ___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___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 ___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四、关于裁定不予执行;

裁定不予执行,是指对法院判决裁定以外由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在执行中出现的情况。主要是指仲裁裁决、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行政非诉法律文书。对于仲裁裁决的执行,应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

“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经 ___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第二百三十七条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 ___申请执行。受申请的

___应当执行。

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 ___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___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

裁定书应当送达双方当事人和仲裁机构。

仲裁裁决被 ___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 ___起诉。

五、关于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

执行和解,是指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自愿协商,达成协议,并经 ___审查批准后,结束执行程序的制度。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 ___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根据《最高 ___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条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一)众所周知的事实;

(二)自然规律及定理;

(三)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

(四)已为 ___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

(五)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俯的事实;

(六)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但涉及身份关系的案件除外。

《民事诉讼法》第64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即"谁主张、谁举证"举证制度,明确了主张事实的当事人要对证据证明案件事实负责,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提供证据。往往在一些诉讼中,当事人只注重主张权利,而忽视收集证据或运用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的要求。因此,对民事诉讼中运用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的研究就显得尤为重要。

1、民事起诉状上要写明证据名称及证据。

2、《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 ___,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___;

(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四)证据和证据,证人姓名和住所。

民事诉讼证明责任制度,其承担的基本原则和指导思想与刑事诉讼、行政诉讼有所不同。刑事诉讼一般由公诉人承担证明责任;行政诉讼一般由被告即国家行政机关承担证明责任;而民事诉讼中的证明责任的主体并不固定于原告或者被告,而是按照一定的分配原则由原、被告分担。

一、我国民事诉讼证明责任的分配规则

1、民事诉讼证明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证明责任又叫举证责任,它有两项基本原则。其中,一般规则是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即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它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对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含义的全面概括;二是明确了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则。

证明责任的分配的一般原则遵循下列规则:一、有法律规定情况下,应当以法律规定为准;二、没有法律具体规定的情况下,应依据最高 ___司法解释来确定举证责任分配;三、没有法律或司法解释确定举证责任的分配时, ___在审理案件时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承担。因此,法官在审理案件时,首先遵循上述证明责任的一般分配规则,然后根据具体的案情来确定当事人证明责任的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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