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doc7(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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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关于物业管理条例细则文档Detailed rules and regulations on property management in Guangzhou编订:JinTai College广州关于物业管理条例细则文档前言:条例是国家权力机关或行政机关依照政策和法令而制定并发布的,针对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领域内的某些具体事项而作出的,比较全面系统、具有长期执行效力的法规性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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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物业管理费的收费标准怎样算?《20xx年广州物业管理条例细则,物业费收取标准(修订版)》下面小泰为您收集了这方面的信息,希望对你有帮助。

暂未出台的信息继续沿用以前年度的说明。

如有变动,请以当地相关部门的公布消息为准。

广州市物业管理暂行办法相关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业主通过选聘其他管理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业主通过自行管理等方式,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对配套设施不齐全、环境较差的旧住宅小区,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和更新改造工作,完善配套城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逐步改善旧住宅小区综合环境。

旧住宅小区的范围由区、县级市人民政府确定。

未实施物业管理的旧住宅小区需要实施物业管理的,由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征求相关业主意见后,合理确定物业管理区域,并指导和协助业主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广州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参考标准

广州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参考标准

广州市物价局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文件广州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关于印发广州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参考标准的通知各区、县级市物价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各有关单位:为规范我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引导和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形成公平、合理的协商定价机制以及公开、透明的消费环境,满足业主对物业服务的多样性需求,我们制定了《广州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参考标准》,现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问题说明如下:一、《广州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参考标准》将住宅物业服务分为综合管理服务、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维护、公共秩序维护、保洁服务、绿化养护等五项服务,并根据服务内容、要求不同分为五个服务等级。

各项服务可以选择相同的服务等级进行组合,也可以选择不同的服务等级进行组合。

物业服务费为五项服务收费的总和。

二、《广州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参考标准》供建设单位与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确定新建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以及业主、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约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时,结合本住宅小区实际情况参考使用。

三、本通知从2010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附件:广州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参考标准市物价局房屋管理局二○一○年七月十三日广州市物价局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穗价〔2010〕99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各区、县级市物价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行为,完善物业服务收费的市场价格形成机制,使物业服务收费更加适应经济社会的发展,减少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矛盾,保障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和谐社会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我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新建住宅物业销售和交付使用之前,建设单位依法通过招投标或协议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进行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广州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参考标准

广州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参考标准

广州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参考标准Let's learn positive psychology to make our life happier.广州市物价局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文件广州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印发广州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参考标准的通知各区、县级市物价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各有关单位:为规范我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引导和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形成公平、合理的协商定价机制以及公开、透明的消费环境,满足业主对物业服务的多样性需求,我们制定了广州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参考标准,现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问题说明如下:一、广州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参考标准将住宅物业服务分为综合管理服务、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维护、公共秩序维护、保洁服务、绿化养护等五项服务,并根据服务内容、要求不同分为五个服务等级.各项服务可以选择相同的服务等级进行组合,也可以选择不同的服务等级进行组合.物业服务费为五项服务收费的总和.二、广州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参考标准供建设单位与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确定新建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以及业主、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约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时,结合本住宅小区实际情况参考使用.三、本通知从2010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广州市物价局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穗价〔2010〕99号进一步加强我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各区、县级市物价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行为,完善物业服务收费的市场价格形成机制,使物业服务收费更加适应经济社会的发展,减少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矛盾,保障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和谐社会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我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新建住宅物业销售和交付使用之前,建设单位依法通过招投标或协议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进行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市物价局、国土房管局制定政府指导价最高收费标准并向社会公布.建设单位与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应按政府指导价规定和优质优价原则,确定前期物业服务的具体收费标准,并与物业买受人在商品房买卖合同或物业服务协议中约定. 建设单位与前期物业服务企业所确定的前期物业服务具体收费标准不得擅自超出政府指导价最高收费标准.二、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新建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其物业服务项目应包括综合管理服务、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维护、公共秩序维护、保洁服务、绿化养护等五项.三、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以及前期物业服务企业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物业服务协议,应当明确约定物业服务项目、内容、收费标准、计收方式和计费起始时间等有关前期物业服务内容,且相关约定应当与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所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保持一致.四、新建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依法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其前期物业服务收费确需超出政府指导价最高收费标准的,可在发布招标公告前20个工作日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级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出单独核定该新建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最高收费标准的申请.经核定批准的收费标准,同时作为该新建住宅前期物业服务公开招标的最高收费标准.该新建住宅前期物业服务的具体收费标准,由建设单位与前期物业服务企业根据招投标结果协商确定并与物业买受人约定.五、建设单位向区、县级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出单独核定新建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最高收费标准的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一书面申请.书面申请应包括申请人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新建住宅物业的基本情况,物业服务用房的配备情况,拟定的最高收费标准和理由等有关内容;二招标公告;三招标文件中有关物业服务内容及要求的材料;四物业服务成本测算资料;五区、县级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六、住宅物业交付使用之后,物业服务收费按商品房买卖合同或物业服务协议的有关前期物业服务约定执行.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需要调整物业服务具体收费标准的,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双方依法约定,但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住宅物业小区已依法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物业服务收费由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与业主大会选聘或续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七、物业服务收费的计算单位为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已办理房产证的,以房产证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包括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房产证未记载建筑面积或未办理房产证的,以物业买卖合同约定的建筑面积为准.八、市物价局、国土房管局会同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研究、制定我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的参考标准并向社会公布,引导业主、企业合理确定物业服务的具体收费标准.九、物业服务收费实行酬金制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向业主大会或者全体业主公布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并每年不少于一次公布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业主或者业主大会对公布的物业服务资金预决算或收支情况提出质询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及时答复.十、业主进行房屋装修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与业主约定装修保证金的收取和使用,但住宅物业的装修保证金不得超过2000元.装修完毕后,经物业服务企业检查,没有造成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损坏的,装修保证金应自检查合格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全额退还给业主.装修造成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损坏的,装修业主应当及时修复,若装修业主不能及时修复的,可按双方约定使用保证金对装修造成损坏的部位和设施设备进行修复.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修复后装修保证金有剩余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将余款在修复完成后的5个工作日内如数退还业主;约定的装修保证金不足以支付修复费用的,业主应在5个工作日内补齐修复费用.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结算修复费用时,应当出示修复工料价单.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对修复费用有争议的,可协商解决或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向业主收取装修管理服务费.十一、物业服务企业对房屋装修工人实行持证管理的,如证件回收后能多次使用,可向房屋装修单位按每人每证不超过10元的标准收取出入证押金,证件完好退回后,应如数退回押金;如证件回收后不能再次使用的,可向房屋装修单位按每人每证不超过5元的标准收取出入证工本费.除前款向房屋装修单位收取的装修工人出入证押金、出入证工本费外,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向进入物业管理区域为业主提供配送、维修、安装、中介等服务的人员和其他来访人员收取任何费用.十二、装修产生的垃圾余泥由业主自行清运的,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收费;业主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清运的,清运费标准由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约定.十三、住宅小区内教育和医疗卫生配套设施的物业服务收费,按不高于该小区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原则,由业主或物业使用人与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前款所称教育配套设施,是指符合规划要求配套建设的托儿所、幼儿园和中小学校,不包括其他学校和培训机构及图书馆、美术馆、文化馆站、体育场馆、青少年宫等其他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医疗卫生配套设施,是指符合规划要求配套建设的医院、卫生院站等医疗机构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十四、住宅小区业主自有产权车位的物业服务费,按不高于该自有产权车位所在停车场小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标准30%的原则,由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或停车场经营者约定.车位物业服务费按每月每车位计收.同一停车场的车位物业服务费应执行统一标准. 十五、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物业服务企业应将物业服务企业名称、物业服务内容、收费标准、计收方式等有关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着位置进行公示.物业服务内容、收费标准、计收方式等情况发生变化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及时将所标示的相关内容进行调整.新建住宅物业销售时,建设单位应将上述物业服务收费的有关情况,作为房地产销售明码标价的内容,在销售场所的显着位置进行公示.十六、对于本通知实施前已在销售的新建住宅物业,建设单位已依法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并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可继续按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所确定的收费标准与物业买受人约定物业服务收费.对于原有住宅物业小区,业主已与建设单位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物业服务收费,或已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协议或物业服务合同的,物业服务收费按合同约定执行.对于各区、县级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在2007年3月6日后至本通知实施前所批准的物业服务收费,在批准的执行期限内继续执行;执行期限届满或未明确执行期限的,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可参照本通知第六条的规定依法约定新的收费标准,在约定新的收费标准之前,可暂按原批准的收费标准执行.十七、业主、物业使用人、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对物业管理服务有争议的,可以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申请协调处理.业主、物业使用人、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对有关物业服务收费有争议的,可以向物业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申请协调处理.十八、本通知由市物价局和市国土房管局依各自职权负责解释.十九、本通知从2010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有关法律法规变化或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市物价局和市国土房管局此前印发的相关物业服务收费政策文件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二○一○年七月十三日主题词:物业收费管理通知抄送:省物价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市政府办公厅,市法制办,市物价局价格监督检查分局,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市房地产行业协会.广州市物价局办公室 2010年7月16日印发。

广州关于物业管理条例细则

广州关于物业管理条例细则

广州关于物业管理条例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所有者通过雇佣其他经理应当依照合同或业主自行管理方式,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前提和配套设施及相关网站修理、维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这些措施还应,比照。

第三条对配套设施不齐全、环境较差的旧住宅小区,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和更新改造工作,完善配套城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逐步改善旧住宅小区综合环境。

旧住宅小区的范围由区、县级市人民政府确定。

未实施物业管理的旧住宅小区需要实施物业管理的,由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征求相关业主意见后,合理确定物业管理区域,并指导和协助业主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第四条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将物业服务纳入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社区建设和社区管理体系;建立和完善社会化、市场化的物业管理机制,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五条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这些措施,负责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

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每个区域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地方分支机构),县级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辖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会同区分局、县级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协助本辖区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选举工作,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日常活动,调解处理物业管理纠纷。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建立业主、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协调机制,协助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指导和监督社区内物业管理活动。

广州物业管理条例.doc

广州物业管理条例.doc

广州物业管理条例.doc广州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物业管理,保障业主合法权益,规范物业服务行为,维系和谐社区生活,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合用于广州市城区的住宅、办公、商业等各类不动产及其附属设施的物业管理活动。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当遵循诚信、公正、公开、便利、高效的原则,提供优质、安全、便利的物业服务。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指导、协调、推广物业服务业发展和对物业服务企业及从业人员进行规范、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依法注册,取得经营许可证,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依据物业管理合同提供物业服务,保护业主合法权益。

第六条物业服务企业的从业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物业管理专业知识和技能,并服从业主委员会的管理。

第二章物业服务企业第七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根据具体物业实际情况,制定合理的管理制度和服务方案,并执行物业管理合同。

第八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服务流程,提供保洁、安防、维修、绿化等服务,并根据业主需求,在保证基本服务质量的前提下,提供增值服务。

第九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建立房屋档案,对房屋工程、设备、设施进行日常维护和修缮。

第十条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委员会应当共同维护社区环境卫生,保障居民正常生活。

第十一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制定情况报告制度,及时向业主委员会报告社区管理情况,并定期召开业主大会,接受业主监督。

第三章业主委员会第十二条业主委员会是居民自治的组织形式,由业主自愿组成,履行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督职责。

第十三条业主委员会由业主代表组成,根据业主的意愿和具体情况,制定业主会议议程和决议。

第十四条业主委员会有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的工作,对物业管理合同的签订、执行、变更等事项提出建议。

第十五条业主委员会有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的财务管理,对物业服务企业的收费政策提出合理化建议,更好地满足业主需求。

第十六条业主委员会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保持密切联系,及时了解社区事务情况,并向物业服务企业提出具体要求。

广州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参考标准

广州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参考标准

广州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参考标准Corporation standardization office #QS8QHH-HHGX8Q8-GNHHJ8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我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新建住宅物业销售和交付使用之前,建设单位依法通过招投标或协议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进行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市物价局、国土房管局制定政府指导价最高收费标准并向社会公布。

建设单位与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应按政府指导价规定和优质优价原则,确定前期物业服务的具体收费标准,并与物业买受人在商品房买卖合同或物业服务协议中约定。

建设单位与前期物业服务企业所确定的前期物业服务具体收费标准不得擅自超出政府指导价最高收费标准。

二、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新建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其物业服务项目应包括综合管理服务、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维护、公共秩序维护、保洁服务、绿化养护等五项。

三、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以及前期物业服务企业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物业服务协议,应当明确约定物业服务项目、内容、收费标准、计收方式和计费起始时间等有关前期物业服务内容,且相关约定应当与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所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保持一致。

四、新建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依法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其前期物业服务收费确需超出政府指导价最高收费标准的,可在发布招标公告前20个工作日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级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出单独核定该新建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最高收费标准的申请。

经核定批准的收费标准,同时作为该新建住宅前期物业服务公开招标的最高收费标准。

该新建住宅前期物业服务的具体收费标准,由建设单位与前期物业服务企业根据招投标结果协商确定并与物业买受人约定。

五、建设单位向区、县级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出单独核定新建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最高收费标准的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一)书面申请。

广州市物业管理收费标准(详细版)

广州市物业管理收费标准(详细版)

广州市物业管理收费标准(详细版)一、引言物业管理收费是指由物业管理公司根据相关法规与协议,向物业业主收取管理费用的行为。

本文档将详细介绍广州市物业管理收费标准及相关规定。

二、基本原则1. 公平合理:物业管理收费应确保公平和合理性,同等条件下的物业应收取相同费用。

2. 透明明示:物业管理收费应向物业业主明示相关计费标准和服务内容,确保收费过程透明。

3. 功能定位:物业管理收费应根据不同物业类型和使用功能进行定位,确保费用与服务相匹配。

三、收费范围和标准1. 日常管理费用:包括物业服务、清洁卫生、保安巡查等,按照物业面积或单位类型计算收费,标准为每平方米/每单位XX元/月。

2. 公共设施维护费用:包括小区公共场所、绿化景观、电梯维护等,按照物业面积或单位类型计算收费,标准为每平方米/每单位XX元/月。

3. 专项维修资金:用于维护和修缮物业共有部位,如楼梯、电梯、水电设备等,按照物业面积或单位类型计算收费,标准为每平方米/每单位XX元/月。

4. 其他费用:指物业管理公司提供的额外服务费用,如车位租赁、家政服务等,收费标准由物业管理公司与业主协商确定。

四、收费管理1. 收费依据:物业管理公司应能提供完整的计费依据和收费凭证,确保收费过程可查可证。

2. 收费通知:物业管理公司应提前通知物业业主收费项目、标准和时间,确保业主充分知晓。

3. 收费监督:物业管理公司应接受相关监管机构的监督,确保收费行为合规。

五、违规处理1. 收费欺诈:物业管理公司故意夸大或虚构收费项目,收费超过标准,将面临相关法律责任和惩罚。

2. 收费异议:物业业主对收费标准存在异议,可向相关部门投诉或申请仲裁,以维护自身权益。

六、其他规定物业管理收费还受到相关法律法规的约束和监管,物业管理公司应遵守相关规定,确保收费行为合法合规。

七、结论本文档对广州市物业管理收费标准进行了详细介绍,其中包括收费范围和标准、收费管理、违规处理等内容,旨在维护物业业主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行业的健康发展。

广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广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广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广东省范围内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

第三条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公司按照合同约定,为业主提供的物业管理、维修、保洁等相关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合理确定费用标准,并公示于小区内显著位置。

第五条物业服务收费的计算方式可以有固定费用和按量计费两种形式。

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的使用范围应当明确,不能用于其他用途。

第七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进行计算并向业主公示。

第八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对收取的物业服务收费进行专户管理,用于业主共同事务和公共设施的维修与管理。

第九条物业服务收费的调整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时应当向业主进行告知,并明确调整的原因和依据。

第十条业主对物业服务收费有异议的,可以向物业管理公司提出书面申请,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及时作出回复并解释。

第二章物业服务收费的程序第十一条物业服务收费的计算标准应当符合以下原则:(一)合理提取费用,保证物业服务的顺利进行和正常运营;(二)按照实际工作量和服务内容提取费用,不能盲目提高收费标准;(三)服务收费应当适当增长,以保证经济收入与物业服务质量的平衡。

第十二条物业服务收费的计算方式应当明确,并在合同中明示。

第十三条物业服务收费的计算公式应当基于公开透明的原则,充分公示在小区内可以容易被业主获得的位置。

第十四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当每年定期公示物业服务收费的使用情况,包括收入、支出和结余等。

第十五条物业服务收费的公示期限应当不少于10个工作日,业主在公示期间可以对收费标准和使用情况提出质疑和建议。

第十六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将公示结果进行记录,并保留备查。

第十七条物业服务收费的调整应当提前向业主进行告知,并说明调整的原因和依据。

第三章违规处理第十八条物业管理公司未经合法程序擅自调整物业服务收费的,相关责任人应当予以追责,并按法律法规要求进行相应赔偿。

第十九条物业管理公司收取物业服务费用后未按照约定用于业主共同事务和公共设施的维修与管理,以及未按照规定报告收支情况的,应当予以追责,并将未按规定使用的费用进行返还。

广州市发展改革委、广州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关于规范我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

广州市发展改革委、广州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关于规范我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

广州市发展改革委、广州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关于规范我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6.11.08•【字号】•【施行日期】2016.11.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应急减灾与公共服务正文广州市发展改革委广州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关于规范我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各区发展改革局、住建部门,广州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行为,完善物业服务收费形成机制,保障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广州市物业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我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新建住宅(不含别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政府指导价最高收费标准为2.8元/平方米?月。

二、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项目应当包括综合管理服务、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维护、公共秩序维护、保洁服务、绿化养护等五项。

三、新建住宅物业销售和交付使用之前,建设单位与其选聘的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政府指导价规定和质价相符的原则,确定前期物业服务的具体收费标准,并与物业买受人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

未经批准,建设单位与前期物业服务企业所确定的前期物业服务具体收费标准不得超出政府指导价最高收费标准。

四、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明确约定物业服务项目、内容、收费标准、计收方式和计费起始时间等有关前期物业服务内容,且相关约定应当与建设单位、前期物业服务企业所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保持一致。

五、新建住宅物业建设单位依法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其前期物业服务要求明显超出《广州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参考标准》一级服务内容,需超出政府指导价2.8元/平方米?月确定前期物业服务收费的,须在发布招标公告前20个工作日向物业所在地的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出单独核定该新建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最高收费标准的申请。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物业服务收费的管理办法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物业服务收费的管理办法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物业服务收费的管理办法发布时间:2017-03-18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XX年1月4日以粤价〔XX〕1号发布自XX年4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收费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五条省物价局会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物业服务收费的管理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管理监督工作。

第六条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可以采取包干制或酬金制等形式约定物业服务收费。

包干制是指业主向物业服务企业支付固定物业服务费用,盈余或者亏损均由物业服务企业享受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酬金制是指在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按约定比例或者约定数额提取酬金支付给物业服务企业,其余全部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支出,结余或者不足均由业主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第七条物业服务收费根据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业主大会成立之前的住宅(含自有产权车位、车库)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别墅、业主大会成立之后的住宅(含自有产权车位、车库)及其它非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八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由市、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不同类型及服务内容制定基准价及浮动幅度,并抄送上一级价格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广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doc7

广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doc7

广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doc7第一条为规范我市物业治理服务收费行为,保证业主和物业治理企业的合法权益,依照国务院《物业治理条例》和国家进展改革委、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治理方法》以及省物价局、建设厅《关于贯彻实施国家进展改革委、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治理方法〉的通知》、《广州市物业治理方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治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修理、养护、治理,爱护相关区域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政府提倡业主通过公布、公平、公平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治理企业;鼓舞物业治理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四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布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五条市和区、县级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治理工作。

第六条业主与物业治理企业能够采取包干制、酬金制、组合制等形式约定计费方式。

包干制是指业主向物业治理企业支付固定物业服务费用,盈余或者亏损均由物业治理企业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酬金制是指在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按约定比例或者约定数额提取酬金支付给物业治理企业,其余全部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支出,结余或者不足均由业主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组合制是指业主依照物业服务需要,分服务项目聘请治理企业并支付费用的治理模式和计费方式。

第七条实行包干制、酬金制的一般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政府指导价由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物业治理服务等级标准等因素,制定相应的等级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并定期公布。

具体收费标准由业主与物业治理企业依照规定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八条实行组合制的一般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和高档住宅、别墅物业服务收费以及非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剂价。

广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的管理办法

广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的管理办法

广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广东省范围内的住宅小区、商业物业、办公楼宇等各类物业项目的收费管理。

第三条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公司或业主委员会向物业项目内的业主收取的服务费用。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依法、合理、公开、透明。

第四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用于维护、管理、改善物业项目的公共设施和公共部位,提供基本公共服务,以及支付物业服务公司及其员工的合理工资。

第五条物业管理公司或业主委员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标准,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业主需求的物业服务,并按规定收取服务费用。

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公示在物业项目内的醒目位置,并公示收费标准、收费周期、收费方式等相关信息,以便业主核对和了解。

第二章物业服务收费的确定第七条物业服务收费的确定应当经过业主大会或代表业主大会审议通过,并报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物业服务收费的确定应当充分征求业主意见,保证公平公正,不得随意提高收费标准。

第九条物业服务收费的标准应当根据物业项目的实际情况确定,包括但不限于物业项目的规模、地理位置、设施设备、服务内容等因素。

第十条物业服务收费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但应当提前向业主公告,并经过业主大会或代表业主大会审议通过。

第十一条物业服务收费的调整,应当参照当地物价行情、社会物价指数等相关数据,并充分考虑业主的经济承受能力。

第三章物业服务收费的使用第十二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按照物业管理公司或业主委员会的合同约定,用于维护物业项目的公共设施和设备,包括但不限于绿化、路灯、消防设备、电梯等公共设施的维修、保养和更新。

第十三条物业服务收费还应当用于支付物业管理公司及其员工的合理工资,以确保物业服务质量的稳定和提高。

第十四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建立专门的物业服务收费使用监督机构或委员会,监督物业服务收费的使用情况。

第十五条物业管理公司或业主委员会应当将物业服务收费的使用情况进行公示,包括但不限于收入总额、支出项目、余额等信息,以便业主了解收费的使用情况。

广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全文

广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全文

广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全文2016年广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全文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下面是小编为您精心整理的有关2016年广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全文内容,仅供大家参考。

第一条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收费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五条省物价局会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物业服务收费的管理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管理监督工作。

第六条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可以采取包干制或酬金制等形式约定物业服务收费。

包干制是指业主向物业服务企业支付固定物业服务费用,盈余或者亏损均由物业服务企业享受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酬金制是指在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按约定比例或者约定数额提取酬金支付给物业服务企业,其余全部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支出,结余或者不足均由业主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第七条物业服务收费根据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业主大会成立之前的住宅(含自有产权车位、车库)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别墅、业主大会成立之后的住宅(含自有产权车位、车库)及其它非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八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由市、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不同类型及服务内容制定基准价及浮动幅度,并抄送上一级价格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广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的管理规定

广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的管理规定

广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的管理规定Last updated on the afternoon of January 3, 2021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物业服务收费的管理办法(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0年1月4日以粤价〔2010〕1号发布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收费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五条省物价局会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物业服务收费的管理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管理监督工作。

第六条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可以采取包干制或酬金制等形式约定物业服务收费。

包干制是指业主向物业服务企业支付固定物业服务费用,盈余或者亏损均由物业服务企业享受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酬金制是指在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按约定比例或者约定数额提取酬金支付给物业服务企业,其余全部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支出,结余或者不足均由业主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第七条物业服务收费根据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业主大会成立之前的住宅(含自有产权车位、车库)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别墅、业主大会成立之后的住宅(含自有产权车位、车库)及其它非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八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由市、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不同类型及服务内容制定基准价及浮动幅度,并抄送上一级价格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广州物业管理条例最新全文(附收费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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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广州物业管理条例最新全文(附收费标准)广州物业管理条例最新全文(附收费标准)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是为了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物业管理条例》制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发展改革委、建设部于2004年1月1日发布施行的相关管理条例,共计二十四条。

那么2019年广州物业管理条例最新版全文是如何修订的呢?本文小编为你整理关于2019年广州物业管理条例最新全文、附收费标准的相关知识,希望对你有帮助。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业主通过选聘其他管理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业主通过自行管理等方式,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对配套设施不齐全、环境较差的旧住宅小区,区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和更新改造工作,完善配套城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逐步改善旧住宅小区综合环境。

旧住宅小区的范围由区人民政府确定。

未实施物业管理的旧住宅小区需要实施物业管理的,由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征求相关业主意见后,合理确定物业管理区域,并指导和协助业主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物业服务纳入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社区建设和社区管理体系;建立和完善社会化、市场化的物业管理机制,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广州市物业管理办法-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广州市物业管理办法-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广州市物业管理办法正文:----------------------------------------------------------------------------------------------------------------------------------------------------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广州市物业管理办法》业经2001年2月12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

市长林树森二00一年三月二十三日广州市物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物业管理,维护业主、使用人及物业管理公司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合理使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广州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区、县级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辖区内的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依照本办法对辖区内的物业管理进行指导、监督。

第四条建设、规划、公安、价格、工商、综合执法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二章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第五条业主依法享有对物业共用部分和共同事务进行管理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业主是指:(一)物业的所有权人。

(二)已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且所购房屋已入住使用的单位和个人。

(三)持有空置物业的建设单位。

第六条业主的主要权利是:(一)参加业主大会。

(二)享有业主委员会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表决通过业主公约和业主委员会章程。

(四)决定有关业主利益的重大事项。

(五)监督业主委员会的管理工作。

业主的主要义务是:(一)执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有关决议、决定。

(二)遵守业主公约。

(三)遵守有关物业管理的制度、规定。

(四)按时交付分摊的物业管理、维修等费用。

第七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本办法召开首次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一)物业已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规范全省城镇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通知》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规范全省城镇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通知》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规范全省城镇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通知》一、城镇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单位在城镇范围内受委托对住宅小区业主、住(用)户提供与居住环境及生活需求有关的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二、各级政府的物价部门在城镇住宅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主管机关。

物价部门应当会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监督和指导。

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行分级管理。

驻穗的中央、部队、省所属企业的物业管理单位的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由省物价部门管理。

各市范围内的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管理权限分工,由各市物价部门确定。

三、未成立业主(住户)管理委员会的住宅小区,属为全体住(用)户提供公共卫生、清洁、保安、绿化及公共设施的维修、保养等管理服务收费(称公共性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其收费标准由物价部门审定;属为满足部分住(用)户需要而提供的特约服务,除物价部门规定有统一收费标准的外,由供需双方协商收费。

已经成立了业主(住户)管理委员会的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其收费标准可由物业管理单位与业主(住户)管理委员会参照当地同类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通过签订合同协商议定,并将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报物价部门备案。

四、公共性服务项目的内容主要包括:(一)清洁卫生管理。

包括楼宇内公共楼道在内的公共地方的卫生清洁,垃圾清运以及经常性的保洁。

(二)绿化物日常维护管理。

对绿化物进行定期修剪、施肥、更新、保持绿化物生长良好。

(三)治安管理。

设专职保安人员坚持每天二十四小时的巡逻值班,保证住宅小区的安全。

(四)维护公共蓄水池。

楼内公共蓄水池应定期清洗消毒,保证住(用)户的饮水质量。

(五)水电管理。

对配电设备、水泵房及公共水电设施进行日常管理维修,维持设备正常运行。

(六)排污设施。

清疏和维修排水、排污下水管道、化粪池,确保正常使用。

(七)高层楼宇增设的服务项目。

配备专职电梯管理人员,搞好电梯维护、保养、保证电梯正常运行。

关于印发《广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关于印发《广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关于印发《广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期刊名称】《广东建设信息》
【年(卷),期】2004(000)010
【总页数】1页(P12)
【作者】无
【作者单位】无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29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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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J],
2.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广州市交通委员会广州市水务局广州市林业和园林局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关于印发广州市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J], ;;;;;;
3.广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J], 无
4.广州市住房保障办公室广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审查实施细则的通知 [J], 广州市住房保障办公室;广州市民政局;
5.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州市教育局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规范我市幼儿园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J], 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州市教育局;广州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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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 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以及省物价局、建设厅《关于贯彻实施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广州市物业管理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政府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鼓励物业管理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四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五条市和区、县级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可以采取包干制、酬金制、组合制等形式约定计费方式。

包干制是指业主向物业管理企业支付固定物业服务费用,盈余或者亏损均由物业管理企业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酬金制是指在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按约定比例或者约定数额提取酬金支付给物业管理企业,其余全部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支出,结余或者不足均由业主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组合制是指业主根据物业服务需要,分服务项目聘请管理企业并支付费用的管理模式和计费方式。

第七条实行包干制、酬金制的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政府指导价由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等因素,制定相应的等级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并定期公布。

具体收费标准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根据规定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八条实行组合制的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和高档住宅、别墅物业服务收费以及非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九条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买卖合同,应当约定物业管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标准、计费方式及计费起始时间等内容,涉及物业买受人共同利益的约定应当一致。

买卖合同约定的物业管理服务时间终止时,应当通过业主大会决定,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按同类同一服务收费标准在物业服务合同中重新约定。

第十条实行物业服务费用包干制的,物业服务费用的构成包括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利润。

实行物业服务费用酬金制的,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包括物业服务支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酬金。

酬金由双方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比例或数额。

物业服务成本或者物业服务支出构成一般包括以下部分:
1.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
3.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
4.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
5.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
6.物业管理企业所管物业支付的办公费用;
7.物业管理企业所管物业发生的固定资产折旧;
8.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9.经业主同意的其它费用。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应当通过专项维修资金予以列支,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支出或者物业服务成本。

第十一条实行物业服务费用酬金制的,预收的物业服务支出属于代管性质,为所交纳的业主所有,物业管理企业不得将其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支出。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向业主大会或者全体业主公布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并每年不少于一次公布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

业主或者业主大会对公布的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和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提
出质询时,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及时答复。

第十二条物业服务收费采取酬金制方式,物业管理企业或者业主大会可以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聘请专业机构对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和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进行审计。

若一方对对方聘请的专业机构有异议的,应当双方共同聘请同一专业机构对物业服务资金度预决算和物业服务资金
的收支情况进行审计。

第十三条物业服务收费按法定产权面积计收。

已办理房产证的,以房产证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包括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未办产权证的,以物业买售合同中建筑面积为准。

另有约定的除外。

物业服务收费按月计收。

除业主自愿外,不得预收。

第十四条住宅小区教育、医疗卫生配套设施的物业服务收费,按低于该住宅物业和同期公布的广州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最高浮动上限收费标准,由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十五条住宅小区内的商业用途、办公用途的物业,其收费标准可在该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基础上浮,具体收费标准由物业管理企业与商业、办公用房的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按同类同一服务收费标准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十六条住宅小区的机动车停车场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标准按《广州市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装修管理服务费用和装修保证金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约定,并应以书面形式明确,不进行装修的不得收取。

在业主装修完毕后,经物业管理企业检查验收,没有损坏公共部位、设备设施的,装修保证金应自检查合格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退还业主。

除此以外,物业管理企业不得以任何名目向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收取占用超过3个月的押金、保证金。

装修产生的垃圾余泥由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自行处理的,物业管理企业不得收费;委托物业管理企业处理的,清运费标准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协商确定。

第十八条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服务中应当遵守国家的价格法律法规,严格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为业主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

第十九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以及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情况进行公示。

第二十条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或物业服务资金。

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逾期不交纳服务费用或物业服务资金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依法追缴。

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物业发生产权转移时,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结清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

第二十一条纳入物业管理范围的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因开发建设单位原因未按时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由开发建设单位全额交纳。

第二十二条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

物业管理企业接受委托代收上述费用的,可按不超过委托收取总
额3%或按户定额收取的方式向委托单位收取手续费,具体标准在双方的委托合同中约定。

物业管理企业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供水单位对未实行一户一表”的住宅小区,在一户一表”改造过渡期实行趸售水价, 具体水价在不超过政府定价的范围内由供水单位与物业管理企业在委托合同中约定。

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走廊、楼梯、公共设施的公共水电费用和路灯用电费用以及电梯运行电费根据供电、供水企业制定的分摊办法合理分摊,另行收取。

经业主大会同意, 公共水电费用可纳入物业服务收费统一收取。

第二十三条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第二十四条物业管理企业已接受委托实施物业服务并相应收取服务费用的,其他部门和单位不得重复收取性质和内容相同的费用。

第二十五条物业管理企业接受业主的委托,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服务收费由双方约定。

第二十六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企业的服务内容、标准和收费项目、标准的监督。

物业管理企业违反价格法律、法规和规定, 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七条本实施细则由市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实施细则从2004年11月1日起执行。

原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物业管
理行政主管部门印发的相关物业收费政策以及原市和区、县级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核发的商场、办公楼有关物业收费标准批文和《广东省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可证》同时停止执行。

为保证新旧政策顺利衔接,原市和区、县级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核发的住宅物业收费标准批文和《广东省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可证》从2005 年 1 月1 日起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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