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城市主干道两侧规划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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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城市规划委员会章程的通知-湛府〔2017〕105号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城市规划委员会章程的通知-湛府〔2017〕105号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城市规划委员会章程的通知正文:----------------------------------------------------------------------------------------------------------------------------------------------------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城市规划委员会章程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新修订的《湛江市城市规划委员会章程》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湛江市人民政府2017年12月7日湛江市城市规划委员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湛江市城市规划管理,建立科学、民主、公平、公正的城市规划决策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和《广东省城市规划委员会指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湛江市城市规划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城市规划委员会)是湛江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设立的城市规划决策议事机构。

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受市政府委托,就城市规划建设的重大问题进行审议,向市政府提出审议意见。

第三条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工作经费纳入市政府公共财政预算。

第二章主要职能与构成第四条市城市规划委员会主要职能是:(一)审议城市发展战略规划、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或特定地区)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城市近期建设规划、专项规划等。

(二)审议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方面制定的地方性技术规则、规定等草案。

(三)审议控制性详细规划方案、重大项目的选址方案、尚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地块的用地规划条件、已出让地块规划设计条件调整。

(四)审议城市历史风貌保护街区、风景名胜区、城市中心区、城市广场、城市主要景观大道、城市出入口、重要交通节点和景观节点等重要地段公共建筑项目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含本数,下同)、房地产项目用地规模10公顷以上的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及规划面积25公顷以上的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方案;非城市重要地段公共建筑项目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房地产项目用地规模20公顷以上的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及规划面积50公顷以上的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方案。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商业街区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商业街区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商业街区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湛府[2012]75号【发布部门】湛江市政府【发布日期】2012.10.26【实施日期】2012.10.2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商业街区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湛府〔2012〕7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奋勇经济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湛江市商业街区规划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城市规划局反映。

湛江市人民政府2012年10月26日湛江市商业街区规划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快我市商业街区建设步伐,引导商业街区向特色化、专业化方向发展,进一步完善城市功能,优化城市景观,提升城市品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湛江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以下简称技术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湛江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商业街区的城市规划、设计和管理活动。

第三条商业街区是指具有数量众多或规模较大的商业服务业建筑,以带状街道或块状建筑形态组成的区域性商业集群,包括商业街、城市综合体、单体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的商业服务业建筑。

第四条商业街区应当结合建设规模、特点、风格和档次统一规划,并按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的深度要求进行编制。

第五条城市规划为商业街区的建设用地,其项目开发强度、建筑退让、绿地率等规划指标可在技术规定的基础上适当放宽,但须对交通、环境和景观等方面影响进行综合论证,论证可行的,按程序批准后执行。

第六条商业服务业类用地需要兼容住宅的,住宅部分的容积率指标按技术规定住宅类容积率确定,且商业服务业类建筑计算容积率建筑面积应大于项目用地计算容积率总建筑面积的50%。

第七条商业街一层骑楼或二层及以上裙房外侧作为公共廊道,且骑楼或廊道进深4至5米的,建筑面积不纳入容积率指标计算,并按骑楼或廊道建筑面积的1.5倍奖励建筑面积,骑楼按其建筑面积的50%计算建筑密度。

湛江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湛江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湛江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暂行)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城市用地分类第三章建筑容量第四章建筑间距与退让距离第五章公共设施第六章道路交通第七章市政及其它公用设施第八章城市景观与环境设计第九章户外广告设置第十章城市综合防灾第十一章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的规划核实第十二章附录1 总则1.1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提高湛江市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水平,实现城乡规划编制和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科学、合理、有效地利用城市土地和空间,特制定《湛江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1.2 本《规定》以国家和广东省有关法律、规范与标准为依据,参考国内先进城市和地区的同类技术规定,结合湛江市的城市发展目标和建设实际制定,是湛江市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的技术依据。

1.3湛江市域城市规划区内与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有关的工作,必须执行本《规定》的要求。

湛江市原制定的有关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性的规范性文件和规定,凡与本《规定》内容不一致时,以本《规定》为准。

1.4凡本《规定》尚未涵盖到的相关技术性规定内容,原则上按国家和广东省颁布的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或就具体问题由湛江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按法定程序的要求进行处理。

1.5 本《规定》经湛江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由湛江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如需对本《规定》的内容作增补或修订,应按法定程序进行。

2 城市用地2.1 城市用地分类2.1.1 城市用地分类适用于各阶段的城市规划和用地统计工作。

2.1.2城市用地分类采用大类、中类和小类三个层次的分类体系,共分10大类、53中类、81小类。

2.1.3在湛江市域进行城市规划编制、实施规划管理和城市用地统计工作,应符合表 2-1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的要求。

2.1.4 城市用地按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划分和分类,规划选址确定用地性质以中类和小类进行划分。

表2-1 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2.1.5城市规划区内土地使用兼容性规定,按表2-2执行。

湛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湛江市城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决定(2021年)

湛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湛江市城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决定(2021年)

湛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湛江市城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决定(2021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湛江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12.08•【字号】湛江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2号•【施行日期】2021.12.08•【效力等级】其他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立法工作正文湛江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2号)湛江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十二次会议于2021年10月28日通过的《湛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湛江市城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经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于2021年12月1日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湛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1年12月8日湛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湛江市城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决定(2021年10月28日湛江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十二次会议通过2021年12月1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批准)湛江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十二次会议决定,对《湛江市城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五条第二款中的“城市规划、国土资源”修改为“自然资源”,“工商”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环境保护”修改为“生态环境”,“卫生”修改为“卫生健康”,“畜牧”修改为“农业农村”,“部门”修改为“主管部门”,删去“海洋渔业”、“食品药品监管”。

二、删去第十八条第三款中的“施工过程中临时堆放在城市道路上的余泥、污物应当及时清理”,并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工程施工过程中临时堆放在城市道路上的余泥、污物应当及时清理。

”三、第二十三条增加一项,作为第四项:“(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损坏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

四、将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中的“城乡规划”修改为“自然资源”,“部门”修改为“主管部门”,“城市总体规划”修改为“国土空间规划”。

湛江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

湛江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

湛江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湛江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的规划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简称城市规划法)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以及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湛江市城市总体规划,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任何单位(含部队、中央、省驻湛单位)和个人在湛江市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活动,都必须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严格执行按《城市规划法》规定的程序编制并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湛江市1994~2010年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规划区范围(见附件一)。

第四条湛江市规划局是湛江市城市规划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理部门,全面负责城市规划区内的规划管理工作,指导湛江市所属各县(市)规划管理工作。

其主要职责:负责组织编制湛江市城市总体规划;根据已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详细规划和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各项专业规划,参与审批建设项目选址;负责全市规划区各项建设项目的统一规划,并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审批各项建设工程有关设计文件和图纸,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参加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查处违反规划用地和违法建设的行为。

第二章城市建设的规划管理第五条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必须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

充分合理利用城市的基础设施,提高综合开发水平,做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

第六条在城市总体规划的指导下,逐步完成规划区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

各项建设要按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指标,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

做到先规划后建设、先地下后地上,房屋建设和配套基础、公共设施同步进行。

第七条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市规划局组织编制,对于可需要开发建设地区的修建性详细规划,也可由开发建设单位根据市规划局提供的规划设计要点委托有规划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

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规划局组织有关部门及专家评议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市规划组织有关部门评议和审批。

湛江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最终版)

湛江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最终版)

.1 总则1.1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提高湛江市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水平,实现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科学、合理、有效地利用城市土地和空间,特制定《湛江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以下简称技术规定)。

1.2 本技术规定依据国家和广东省城乡规划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参考国内先进城市的同类技术规定,结合湛江城市规划发展要求和建设实际情况制定。

1.3 本技术规定尚未涵盖到的有关城市规划管理内容,应按国家和广东省现行的相关规范和标准执行。

1.4 为提高湛江市城市生态环境建设水平,在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中应贯彻落实住建部颁布的《海绵城市建设技术指南——低影响开发雨水系统构建(试行)》的要求。

1.5 本技术规定作为湛江市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的技术依据,湛江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各项建设活动及城市规划、设计和管理工作均应按本技术规定的相关要求执行。

城市规划区内村民住宅(民房)的规划建设要求另行规定。

1.6 本技术规定在施行过程中如需增补或修订的,应按相关的法定程序进行。

2 建设用地与开发强度2.1 建设用地分类2.1.1 建设用地分类和代码按《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的规定执行。

在规划图纸中同一地类的大、中、小类代码不能同时出现使用。

2.1.2 规划选址和规划条件确定用地性质应以用地分类中类或小类进行划分,并标注类别代码。

2.1.3 建设用地按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分类,多种性质用地以其地面使用的主导设施性质进行分类。

规划多种性质混合使用地块,其用地类别代码为各类土地用途代码并列,之间以符号“/”分隔。

2.2 建设用地管理2.2.1 应统筹安排各类建设项目和建设用地,完善功能布局,保护景观和生态资源、改善人居环境。

新建项目用地应以规划道路为界限,按城市规划单元成片实施。

2.2.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应按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建设用地兼容性确定建设用地使用性质。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湛江市行政中心项目规划用地有关问题的通告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湛江市行政中心项目规划用地有关问题的通告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湛江市行政中心项目规划用地有
关问题的通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湛江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7.05.24
•【字号】湛府通[2007]24号
•【施行日期】2007.05.2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测绘
正文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湛江市行政中心项目规划用地有关问题
的通告
(湛府通[2007]24号)
湛江市行政中心项目业经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员会批准立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湛江市行政中心项目建设用地规划控制范围:东起海岸线,西临人民大道,南接文东路,北至海阳路,西南与市体育中心、文保公园(南国热带花园)毗邻,东北紧接海滨大道,规划用地总面积约195公顷。

二、未经批准,任何单位、集体和个人不得在上述规划土地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
(一)新建、改建或扩建建(构)筑物以及附着物。

(二)新增加种植或养殖项目。

(三)转让、出(转)租、抵押土地使用权或建(构)筑物以及附着物。

(四)随意进行取、挖土等改变地形地貌的活动。

以上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凡违反本通告规定造成损失的,后果自负。

湛江市国土资源局举报电话:3399092;湛江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举报电话:3216098。

特此通告。

湛江市人民政府
二00七年五月二十四日。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市区中心城区违法建筑分类处理方案的通知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市区中心城区违法建筑分类处理方案的通知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市区中心城区违法建筑分类处理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湛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1.26•【字号】湛府规〔2017〕1号•【施行日期】2017.01.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稽查执法正文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市区中心城区违法建筑分类处理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湛江市市区中心城区违法建筑分类处理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城管执法局反映。

湛江市人民政府2017年1月26日湛江市市区中心城区违法建筑分类处理方案为进一步加大城市规划管理力度,打击违法建设,妥善处理违法建筑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发〔2016〕6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建成区违法建设专项治理工作五年行动方案的通知》(建规〔2016〕142号)有关规定和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对市区中心城区内违法建筑提出如下处理方案。

第一条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按照“全面摸底、尊重历史、实事求是、分类处理”原则,摸清底数、建立台账,自本实施方案印发实施之日起,用5年时间,依法依规、分类分步完成违法建筑的清理查处工作。

第二条本方案所称违法建筑,是指1990年4月1日至2016年4月25日期间已建成或在建但已停工的违法建筑。

第三条违法建筑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将依法拆除。

(一)占用城市规划“四线”、基本农田建设的;(二)存在严重安全隐患,但未能整改消除的;(三)严重影响城市景观的;(四)占用高压供电走廊、公共设施和公共用地,压占地下管线,而无法采取措施改正的;(五)其他严重影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依法应当拆除的。

符合以上情形应当拆除的违法建筑存在拆除影响建(构)筑物主体结构安全、整体拆除影响相邻建(构)筑物主体结构安全或现有拆除技术条件和地理环境无法实施拆除等原因不能拆除的,作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处理。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批准湛江市城市总体规划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批准湛江市城市总体规划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批准湛江市城市总体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6.12•【文号】国办函〔2017〕60号•【施行日期】2017.06.12•【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批准湛江市城市总体规划的通知国办函〔2017〕60号广东省人民政府:你省关于报请审批湛江市城市总体规划的请示收悉。

经国务院批准,现通知如下:一、国务院原则同意《湛江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年)》(以下简称《总体规划》)。

湛江是东南沿海重要的港口城市,北部湾中心城市之一。

《总体规划》实施要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及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认真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认识、尊重和顺应城市发展规律,坚持经济、社会、人口、环境和资源相协调的可持续发展战略,提高新型城镇化质量和水平,统筹做好湛江市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的各项工作,逐步把湛江市建设成为经济繁荣、和谐宜居、生态良好、富有活力、特色鲜明的现代化城市。

二、重视城乡区域统筹发展。

在《总体规划》确定的2216.92平方公里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实行城乡统一规划管理。

加强城中村和城乡结合部地区的规划建设管理,城镇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应当统筹考虑为周边农村提供服务。

根据市域内不同地区的条件,重点发展县城和基础条件好、发展潜力大的重点镇,优化村镇布局,加强对村镇建设的指导,促进城乡一体有序发展。

加强湛江与周边城市的协调发展,发挥对粤西地区的辐射带动作用。

三、合理控制城市规模。

到2020年,中心城区常住人口控制在125万人以内,城市建设用地控制在111.66平方公里以内。

要贯彻落实城乡规划法关于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禁止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之外设立各类开发区和城市新区。

要根据湛江市资源、环境的实际条件以及《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空间布局,划定城市开发边界,加强边界管控,促进城市紧凑布局。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规定的通知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规定的通知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湛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3.12•【字号】湛府[2014]17号•【施行日期】2014.03.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规定的通知(湛府〔2014〕1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湛江奋勇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南三岛滨海旅游示范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湛江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规定》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湛江市人民政府2014年3月12日湛江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管理,明确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具体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在湛江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公告》(粤府〔2004〕3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湛江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三条湛江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市城管执法局)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第四条市城管执法局为市人民政府承担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职能的行政机构,依照本规定,对违法、违章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条本规定确定由市城管执法局集中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原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再行使,如继续行使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一律无效。

有关部门应当支持、配合市城管执法局依法履行职责,相关部门发现违反有关城市管理法律法规行为的,应及时通知市城管执法局依法处理。

城管执法分局之间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市城管执法局指定管辖。

市城管执法局发现城管执法分局有不当或者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应当责令其改正或者撤销;发现其不履行执法职责的,应当责令其改正,并告知其所属区政府(管委会)督促其履行职责。

第六条本规定从实施之日起,有关部门应及时将颁发证照和项目审批情况送市城管执法局备案;市城管执法局也应及时将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送有关部门备案。

(城市规划)湛江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正式版

(城市规划)湛江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正式版

(城市规划)湛江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正式版.1总则1.1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提高湛江市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水平,实现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科学、合理、有效地利用城市土地和空间,特制定《湛江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以下简称技术规定)。

1.2本技术规定依据国家和广东省城乡规划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参考国内先进城市的同类技术规定,结合湛江城市规划发展要求和建设实际情况制定。

1.3本技术规定尚未涵盖到的有关城市规划管理内容,应按国家和广东省现行的相关规范和标准执行。

1.4为提高湛江市城市生态环境建设水平,在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中应贯彻落实住建部颁布的《海绵城市建设技术指南——低影响开发雨水系统构建(试行)》的要求。

1.5本技术规定作为湛江市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的技术依据,湛江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各项建设活动及城市规划、设计和管理工作均应按本技术规定的相关要求执行。

城市规划区内村民住宅(民房)的规划建设要求另行规定。

1.6本技术规定在施行过程中如需增补或修订的,应按相关的法定程序进行。

2建设用地与开发强度2.1建设用地分类2.1.1建设用地分类和代码按《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的规定执行。

在规划图纸中同一地类的大、中、小类代码不能同时出现使用。

2.1.2规划选址和规划条件确定用地性质应以用地分类中类或小类进行划分,并标注类别代码。

2.1.3建设用地按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分类,多种性质用地以其地面使用的主导设施性质进行分类。

规划多种性质混合使用地块,其用地类别代码为各类土地用途代码并列,之间以符号“/”分隔。

2.2建设用地管理2.2.1应统筹安排各类建设项目和建设用地,完善功能布局,保护景观和生态资源、改善人居环境。

新建项目用地应以规划道路为界限,按城市规划单元成片实施。

2.2.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应按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建设用地兼容性确定建设用地使用性质。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改扩建整治海滨大道的通告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改扩建整治海滨大道的通告

1 / 1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改扩建整治海滨大道的通告
【法规类别】交通运输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湛府通[2012]7号
【发布部门】湛江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2.03.16
【实施日期】2012.03.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改扩建整治海滨大道的通告
(湛府通〔2012〕7号)
根据《湛江市海滨大道及周边地段整治改造规划》(湛府函〔2007〕237号,以下简称《规划》),海滨大道扩建及整治范围总用地面积508.5公顷,其中海滨大道北起赤坎广湛路口,南至海滨居住区海洋路口,全线7.8公里,道路中心线两侧各40米(宽度共80米)为道路扩建拆迁范围,近期按42米实施。

根据《。

湛江市城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1年)-湛江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2号

湛江市城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1年)-湛江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2号

湛江市城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1年)正文:----------------------------------------------------------------------------------------------------------------------------------------------------湛江市城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7年6月28日湛江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7年7月27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批准根据2021年10月28日湛江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十二次会议通过并经2021年12月1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批准的《湛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湛江市城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第三章市容管理第四章环境卫生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城市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赤坎区、霞山区、麻章区、坡头区、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的行政街、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建成区和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适用本条例。

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的具体范围由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划定并公布。

第三条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区负责、专业服务、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加强对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的领导,将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所需经费,积极运用现代化信息技术,实现规范化、精细化、便民化的管理,提高市容和环境卫生公共服务能力。

第五条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城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湛江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湛江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湛江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都市用地分类第三章建筑容量第四章建筑间距与退让距离第五章公共设施第六章道路交通第七章市政及其它公用设施第八章都市景观与环境设计第九章户外广告设置第十章都市综合防灾第十一章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的规划核实第十二章附录1 总则1.1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提高湛江市城乡规划建设治理水平,实现城乡规划编制和治理的标准化、规范化,科学、合理、有效地利用都市土地和空间,特制定《湛江市都市规划治理技术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1.2 本《规定》以国家和广东省有关法律、规范与标准为依据,参考国内先进都市和地区的同类技术规定,结合湛江市的都市进展目标和建设实际制定,是湛江市都市规划编制和治理的技术依据。

1.3 湛江市域都市规划区内与都市规划编制和治理有关的工作,必须执行本《规定》的要求。

湛江市原制定的有关都市规划治理技术性的规范性文件和规定,凡与本《规定》内容不一致时,以本《规定》为准。

1.4 凡本《规定》尚未涵盖到的相关技术性规定内容,原则上按国家和广东省颁布的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或就具体问题由湛江市都市规划主管部门按法定程序的要求进行处理。

1.5 本《规定》经湛江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由湛江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说明。

如需对本《规定》的内容作增补或修订,应按法定程序进行。

2 都市用地2.1 都市用地分类2.1.1 都市用地分类适用于各时期的都市规划和用地统计工作。

2.1.2 都市用地分类采纳大类、中类和小类三个层次的分类体系,共分10大类、53中类、81小类。

2.1.3 在湛江市域进行都市规划编制、实施规划治理和都市用地统计工作,应符合表 2-1都市用地分类和代号的要求。

2.1.4 都市用地按土地使用的要紧性质进行划分和分类,规划选址确定用地性质以中类和小类进行划分。

表2-1 都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2.1.5 都市规划区内土地使用兼容性规定,按表2-2执行。

广东省公路两侧建设管理规定

广东省公路两侧建设管理规定

广东省公路两侧建设管理规定
【法规类别】公路运输
【发文字号】粤府[92]122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政府
【发布日期】1992.08.29
【实施日期】1992.09.10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广东省政府决定废止的政府规章目录》(发布日期:2008年1月14日实施日期:2008年1月14日)废止(原因:主要内容与2004年8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年9月22日省人大常委会修订并公布的《广东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和2003年1月11日省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公布的《广东省公路条例》不一致。


广东省公路两侧建设管理规定
(1992年8月24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粤府(92)122号发布)
第一条为了加强公路两侧的建设管理,制止乱搭乱建行为,保障公路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城镇规划区范围以外公路两侧进行建设的单位和个人。

公路,是指国道、省道、县道和乡道。

公路两侧,是指公路两旁控制建设的范围(下称“公路管理控制区”)和不准建筑的范围(下称“不准建筑区”)。

“公路管理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两侧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下同)外缘起算,国道不少于六十米,省道不少于四十米,县道不少于三十米,乡道不少于二十米。

“不准建筑区”的范围,从公路两侧边沟外缘起算,国道不少于二十米,省道不少于十五米,县道不少于十米,乡道不少于五米,以及其他不准建设的地段。

湛江市市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2004年发布)

湛江市市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2004年发布)

【法规标题】湛江市市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2004年发布)【发布部门】湛江市人民政府【发文字号】湛府〔2004〕4号【适用区域】湛江市【发布时间】2004-01-15【生效时间】2004-03-01【关键词】市政市容及其它【有效性】有效【更替信息】取代了湛江市市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办法(试行)(1995年发布)【注:此文档于2018年12月由一点通平台导出】颁发《湛江市市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海岛经济开发试验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湛江市市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一月十五日湛江市市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湛江市市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清洁、优美、文明的城市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湛江市市区范围内,一切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各司其职,专业人员管理和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湛江市市政园林局是湛江市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容环卫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市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并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湛江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简称市城管办)是湛江市市容环境卫生协调机构,对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负有综合协调、检查指导监督职责。

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本辖区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镇政府(街道办)及居(村)委按照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的分工,负责本区域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驻湛单位及驻湛部队均按属地管理的原则,积极配合当地政府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建设、规划、环保、公安、交通、工商、卫生、房管等行政管理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能协助市容环卫主管部门实施本办法。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中心城区交通拥堵综合治理规划(2019-2021年)的通知-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中心城区交通拥堵综合治理规划(2019-2021年)的通知-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中心城区交通拥堵综合治理规划(2019-2021年)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湛江市中心城区交通拥堵综合治理规划(2019-2021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反映。
附件:湛江市中心城区交通拥堵综合治理规划(2019-2021年)
湛江市人民政府
2020年3月31日
——结束——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中心城区交通拥堵综合治理规划(2019-2021年)的通知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2020.03.31施源自日期2020.03.31文号
主题类别
道路交通管理
效力等级
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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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内容
湛江市城市主干道两侧规划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主干道两侧规划、建设管理,合理利用城市土地和空间,美化城市环境,提高城市品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湛江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湛江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城市主干道,是指经法定程序审批并公布实施的湛江市城市规划所确定的红线宽度30米以上的城市道路(重点控制的城市主干道详见附表)。
60
6
东外环(沿海东路)
60
7
站前路
46
麻赤北路——柳秀路
8
东堤路
36
洪屋路——汉口路
9
南出口路
34
建设路——铁路
10
南岑路
42
南站食品公司鸡场——岑敬村
11
南洋路
36
南山路——新湖大道
12
南山路
36
宝岭路——南洋路
13
宝岭路
36
南山路——湖光路
14
百儒路
36
南山路——湖光路
15
南柳东路
42
南山路——湖光路
36
海田路——蓝田路
35
文西路
36
椹川大道——海滨大道
36
文东路
36
人民大道——海滨大道
37
新龙潮路
46
站前路——椹川大道
38
新西路
36
南柳路——椹川大道
39
新西路
36
南柳路——东新路
40
社坛路
36
文明西路——东新路41源自华田路44明月路——军民路
42
振兴路
36
海田路——北桥北路
43
前进路
36
南方路——机场路
椹川东二路
36
绿塘路——椹川大道
25
海静路
40
海滨大道——海景路
26
建设路
42
解放西路——友谊路
27
康顺/康宁路
42
人民大道——站前路
28
体育南路
60
椹川大道—海滨大道
29
体育北路
42
海丰路——海滨大道
30
体育北路
60
人和路——海滨大道
31
体育北路
52
人和路——椹川大道
32
乐山路
60
椹川大道—海滨大道
61
中山一路
32
幸福路——跃进路
62
跃进路
32
中山一路——劳动路
63
和平路(赤坎)
32
幸福路——九二一路
64
幸福路
32
中山路——吉祥路
65
新云路
36
拥军路——北桥路
66
拥军路
36
麻赤北一路——九二一路
67
北桥路
36
二环路——拥军路
68
东盛路
50
海田路——蓝田路
69
湖港路
40
湖光路——宝前路
70
湖东大道
42.5
人民大道——椹川大道
16
工农路
36
人民广场——建设路
17
友谊路
36
建设路——人民大道
18
南出口路
40
建新西路——建新西横路
19
百蓬路
42
湖光路——三岭山
20
汉口路
36
青岛路——逸仙路
21
洪屋路
36
东堤路——人民大道
22
建新西路
38.5
工农路——解放西路
23
建新东路
38.5
工农路——人民大道
24
本规定所称城市主干道两侧,原则上是指城市主干道两侧红线以外150米进深范围,具体范围由市人民政府和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在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时根据规划管理的要求确定。
第三条城市主干道两侧的各项建设,必须坚持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突出城市景观和特色风貌,符合规划要求,服从规划管理。
第四条城市主干道两侧应当编制详细规划,进行景观规划和城市设计。经法定程序批准的详细规划、景观规划和城市设计方案,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改变。
44
明政路(田尾路)
36
海阳路——体育南路
45
龙平路
36
体育南路——乐金路
46
民和路(平湾路)
36
海阳路——体育南路
47
永平路
36
体育南路——乐金路
48
南方路
42
二环路——铁路
49
惠明路
36
北站路——康宁路
50
明月路
44
海田路——海湾二路
51
锦绣大道
68
疏港大道——宝前路
每侧30米绿化带
52
宝石路
36
(二)联系市区各组团的骨架干道:海滨大道、人民大道、椹川大道、乐山路。道路两侧应重点安排大体量公共建筑、大规模居住区及公共绿地,新建建筑物的底层不得开设小开间店面,建筑物门面宽度不得少于36米,建筑面积不得少于2000平方米。
(三)市区滨海景观道路。道路两侧应以打造热带园林风情的滨海城市特色为主,加强临海建筑物天际线及景观视廊控制。
33
乐山西路
70
椹川大道—疏港大道
34
金康路
50
疏港大道——湛江大道
35
政通路
50
湛江大道—瑞云路
36
麻赤北环路
60
疏港大道——海田路
37
三环路
46
海田路——拥军路
38
三环路
42
康宁路——拥军路
39
三环路(站前路)
46
康宁路——北站路
40
三环路
46
北站路——机场路
41
三环路
42
机场路——新西路
42
寸金路
第十四条城市主干道临街建筑、公共建筑、高层建筑立面的窗户、阳台不得安装防护网,确须安装的,必须统一安装不超过外墙面或阳台栏板的隐形嵌入式防护网。
第十五条城市主干道规划红线两侧建筑退缩地带,除城市规划另有规定外,均应进行绿化。其宽度规定为:城市规划道路红线宽度30-60米的,两侧各7-10米;规划红线宽度60米以上的,两侧各10-20米。
60
堵海大堤——东海大道
71
东海大道
60
东海大道——岛东大道
72
龙腾路
50
疏港大道——滨海大道
73
南调路
42
南油渡口—麻坡路
附表2
湛江市城市规划区内规划中的城市主干道一览表
序号
道路名称
规划红线宽度(米)
道路起讫点
备注
1
疏港大道(南外环)
100(含绿化带)
2
湛江大道
80
3
新湖大道
70
4
北外环
80
5
沿海大道(南外环)
湛江市城市主干道两侧规划管理规定
2009-03-01 20:43字体:大中小
信息名称:
湛江市城市主干道两侧规划管理规定
信息索取号:
776906520-24-2009-000003
产生日期:
2009-03-01
公开形式:
单位网站
公开类型: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
内容概述:
湛江市城市主干道两侧规划管理规定
第十二条城市主干道两侧总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的新建大中型公共建筑,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建筑设计单位进行临街立面设计,并准备2个以上临街立面设计方案报城市规划主管部门进行比选。
建筑临街立面施工图一经批准,未经法定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
第十三条在城市主干道两侧建设骑楼的,骑楼立面须与主楼立面协调统一,净高不得小于3.6米,骑楼宽度不得少于3米。
东南大道——龙海天
62
民安东路
50
雷东大道——民安大道
63
东港大道
40
疏港大道——东海大道
64
东建大道
40
疏港大道——东海大道
65
东山大道
50
疏港北路——东海大道
66
东山东路
50
疏港二横路——码头
67
工业大道
40
疏港北路——滨海大道
68
东腾大道
50
疏港北路——滨海大道
69
和平路(麻斜)
60
沿海西路——沿海东路
42
南桥路——体育北路
7
东新路
46
机场路——解放西路
8
机场路
42
机场——椹川大道
9
文明路
36
解放西路——海滨大道
10
绿村路
42
海滨大道—人民大道
11
绿塘路
36
菉邨路——海滨大道
12
解放东路
42
人民大道—海滨大道
13
解放西路
45
建设路—人民西五路
14
人民西四路
42.5
人民大道——工农路口
15
人民西五路
(二)临街建筑物立面外墙的管、线、架、杆及凸出于屋面的冷却塔、电梯提升间应设置永久性遮挡设施,并保持整齐、清洁,与建筑整体风貌协调;
(三)临街建筑立面建设不得影响用地周边建筑使用者的合理生活环境,设计中应重点注意避免对周边环境的光、热污染。
第十一条未经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已批准的建筑临街立面不得作如下变更:
(四)历史文化街区道路。道路两侧应根据相关规划,在重点保护文物古迹的基础上,突出城市历史风貌和人文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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