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工时制的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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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综合计算工时法律依据

综合综合计算工时法律依据

综合综合计算工时法律依据
综合计算工时法律依据的主要依据可以归结为以下几个方面: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以及相关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

此外,相关的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还提供了综合计算工时的具体操作
细则。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了劳动争议中综合计算工时的具体操
作程序。

《工人工时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了劳动者工时的计算方法和加班
工资的支付标准等。

《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加强新时代农民工工作的意见》则针对农民工的工时管理提出了具体要求。

综合计算工时法律依据的目的是保护劳动者的权益,保障劳动者的合
法权益,确保劳动者在合理、合法的工作时间内工作,避免超时劳动对劳
动者身体健康和工作生活平衡的不利影响。

因此,用人单位必须遵守相关
法律法规,合理安排工作时间,严禁超时工作,并按照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综合计算工时法律依据还在不断完善和更新中。

近年来,随着劳动力
市场的变化和劳动者权益意识的提高,国家也在不断加强对工时管理的监
管和维权力度。

2024年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争议人民调解工作
的意见》指出,要严格控制加班时间和加班费用,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

总之,综合计算工时法律依据主要包括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以及相关
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

用人单位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合理安排工作时间,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避免超时劳动现象的发生。

随着社会的发展
和劳动力市场的变化,综合计算工时的法律依据也在不断完善和更新,以
更好地保护劳动者的权益。

综合工时执行规章制度

综合工时执行规章制度

综合工时执行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企业员工的工作时间,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企业所有员工,包括正式员工、临时员工以及实习生等在内。

第三条员工应当严格遵守本规章制度的相关规定,服从企业的安排和管理。

第四条本规章制度的最终解释权归企业所有。

第二章工时安排第五条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实际情况,员工每周工作时间安排为40小时,每日工作时间安排为8小时。

第六条员工在超过每周工作时间后应当享受加班工资或调休的政策,具体执行根据企业相关规定而定。

第七条员工加班时间应当经过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加班。

第八条员工在加班时,应当注意身体健康,避免超负荷的工作量。

第九条在法定节假日加班,应当按照国家法律规定享受相应的加班工资和节假日调休。

第十条对于需要连续工作的员工,应当合理安排轮班制度,保障员工的休息和健康。

第三章假期制度第十一条员工应当按照企业规定的假期制度享受带薪休假。

第十二条员工在请假前应当提前和主管部门沟通,并经批准后方可请假。

第十三条员工在病假时应当及时向企业报备,提供相关的病假证明。

第十四条员工在产假、婚假和丧假等特殊情况下,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按照规定享受相应的假期。

第四章违规处罚第十五条对于违反本规章制度的员工,企业有权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第十六条轻微违规的员工,可以口头警告或书面警告处罚。

第十七条严重违规的员工,企业保留对其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

第十八条对于严重危害企业利益、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员工,企业有权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十九条本规章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并不时修订更新。

第二十条对于本规章制度的解释,企业保留最终决定权。

第二十一条员工应当认真学习本规章制度,并遵守相关规定。

第六章结束语经过上述规定,相信企业员工们将能够更好的遵守工时制度,保障员工的权益,提高工作效率,共同为企业的发展贡献力量。

希望员工们共同遵守规章制度,创造更美好的工作环境和发展前景。

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

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

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的通知劳动部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的通知1994年12月14日,劳动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计划单列市劳动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我们制定了《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请将执行中的情况及时报送给我们。

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

第三条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第四条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一)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二)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三)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第五条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一)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二)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三)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第六条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职工,企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章、第四章有关规定,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的通知

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的通知

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4]50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计划单列市劳动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我们制定了《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请将执行中的情况及时报送给我们。

一九九四年十二月十四日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

第三条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宝岛优品—倾心为你打造精品文档第四条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一)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二)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三)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第五条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一)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二)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三)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第六条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职工,企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章、第四章有关规定,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劳动法规定综合计时工作时间(中国法律规定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劳动法规定综合计时工作时间(中国法律规定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劳动法规定综合计时工作时间(中国法律规定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综合制工作时间有何规定法律分析:综合工时制是指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中国劳动法规定的工时制度有三种,即标准工时制、综合工时制和不定时工时制。

中国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这一标准工时制。

有条件的企业应实行标准工时制。

有些企业因工作性质和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应保证劳动者每天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且符合条件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综合工时制度。

对于实行综合工时制的劳动者,企业应当根据标准工时制合理确定劳动者的劳动定额或其他考核标准,以便安排劳动者休息。

其工资由企业按照本单位的工资制度和工资分配办法,分别以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也就是说,在综合计算周期内,其中一具体日(或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小时(或40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小时的工时制度。

但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不应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超过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按劳动法的规定支付报酬,其中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劳动法的规定支付报酬。

而且,延长工作时间的小时数平均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如果在整个综合计算周期内的实际平均工作时间总数不超过该周期法定标准工作时间总数,只是该综合计算周期内的其中一具体日(或周、或月、或季)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其不超过部分不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

法律依据:《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第五条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综合工时制怎么计算

综合工时制怎么计算

综合工时制怎么计算我们知道,综合工时制是适用于交通、铁路、运输等工作性质较为特殊的岗位,那么综合工时制究竟要如何计算呢?有哪些相关规定呢?以下就是为您整理的最新综合工时制怎么计算的相关内容。

希望能为您提供帮助。

内容仅供参考。

一、综合工时制的概念综合工时制是指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但其平均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中国规定的工时制度有三种,即标准工时制、综合工时制和不定时工时制。

二、综合工时制怎么计算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及工时计算方法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国务院令第513号)的规定,全体公民的节日假期由原来的10天增设为11天。

职工全年月平均制度工作天数和折算办法分别调整如下:工作日的计算年工作日:365天/年-104天/年(休息日)-11天/年(法定休假日)=250天/年季工作日:250天/年4季=62.5天月工作日:250天/年12月=20.83天工作小时数的计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时。

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按照《劳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

据此,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为: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

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三、综合工时制的相关规定1、延长工作时间的规定所谓延长工作时间是指在企业的工作时间制度的基础之上的加班加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延长职工工作时间。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可根据《劳动法》第41条的规定,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协商是企业决定延长工作时间的程序)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不受《劳动法》第41条的限制:(1)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2)生产设备、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共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3)在法定节日和公休假日内工作不能间断,必须连续生产、运输或者营业的;(4)必须利用法定节日或公休假日的停产进行设备检修、保养的;(5)为了完成国防紧急任务的;(6)为了完成国家下达的其他紧急任务的。

综合工时制的单位规章制度

综合工时制的单位规章制度

综合工时制的单位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单位的工时管理,提高工作效率,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本规章适用于单位所有员工,包括全职员工、兼职员工和临时员工。

第三条单位将实行综合工时制,根据工作性质和工作量安排不同的工作时长,以保证员工完成工作任务并保障员工的休息时间。

第四条单位将合理安排员工的工作时间,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关于工时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单位将建立健全工时管理制度,加强监督和检查,确保规章制度的严格执行。

第二章工时安排第六条单位将根据员工的工作性质和工作量,制定不同的工作时间安排。

第七条正常工作时间为每周40小时,具体工作时间安排由各部门负责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八条加班工作时,单位将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支付加班工资,并保障员工的休息时间。

第九条单位将充分考虑员工的休息需求,制定合理的值班制度,确保员工有足够的休息时间。

第十条单位将建立考勤制度,严格管理员工的上下班时间,对迟到早退等不良行为进行处理。

第三章休息安排第十一条单位将根据国家法律规定,保障员工的周末休息时间,合理安排员工的休息日。

第十二条单位将根据员工的工作量,安排合理的年假和带薪休假时间。

第十三条员工在工作日加班时,单位将根据实际情况提供加班调休或加班工资选择。

第十四条单位将建立倒休制度,鼓励员工在工作繁忙时选择倒休,保障员工的休息时间。

第四章绩效考核第十五条单位将根据员工的工作表现和工作成绩,进行绩效考核,对表现优秀的员工进行奖励,对表现不佳的员工进行处罚。

第十六条单位将建立绩效考核制度,明确考核标准和考核流程,确保绩效考核的公平公正。

第十七条单位将定期组织员工进行绩效考核,及时纠正不良的工作态度和行为,提高员工的工作效率。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八条单位将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工时管理的法律法规,不得违规操作,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单位将定期审查和更新工时管理规章制度,确保规章制度的及时修订。

第二十条员工有权对工时管理规章制度提出意见和建议,单位将认真研究并及时改进。

综合工时制的相关规定

综合工时制的相关规定

综合工时制的相关规定我们知道,综合工时制的适用范围是工作性质较为特殊的行业,那么综合工时制是怎么计算工时的?有哪些相关规定呢?实行综合工时制有哪些条件呢?以下就是为您整理的最新综合工时制的相关规定。

希望能为您提供帮助。

内容仅供参考。

一、综合工时制怎么计算职工全年月平均及工时计算方法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国务院令第513号)的规定,全体公民的节日假期由原来的10天增设为11天。

职工全年月平均制度工作天数和折算办法分别调整如下:工作日的计算年工作日:365天/年-104天/年(休息日)-11天/年(法定休假日)=250天/年季工作日:250天/年4季=62.5天月工作日:250天/年12月=20.83天工作小时数的计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时。

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按照《劳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

据此,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为: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

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二、综合工时制的相关规定1、延长工作时间的规定所谓延长工作时间是指在企业的工作时间制度的基础之上的加班加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延长职工工作时间。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可根据《劳动法》第41条的规定,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协商是企业决定延长工作时间的程序)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不受《劳动法》第41条的限制:(1)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2)生产设备、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共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3)在法定节日和公休假日内工作不能间断,必须连续生产、运输或者营业的;(4)必须利用法定节日或公休假日的停产进行设备检修、保养的;(5)为了完成国防紧急任务的;(6)为了完成国家下达的其他紧急任务的。

关于印发《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的通知
批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劳动行政
部门备案。
第八条 本办法自1995年1月1日起实行。
续作业的职工;
(二)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
行业的部分职工;
(三)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第六条 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的职工,企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章、第四章有关规定,在保障
况及时报送给我们。
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
第三条 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第
三十八条规定的,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
办法。
第四条 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一)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
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
(二)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
人员以及基础上,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
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第七条 中央直属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
休息办法的,经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批准。
地方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审
(三)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

关于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工时制问题的答复

关于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工时制问题的答复

一、综合工时制1、需所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2、适用范围:劳部发〔1994〕503号文第五条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一)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二)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三)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解析:以周、月、季、年为计算周期,平均下来每周工作时间不得超过40小时。

3、加班工资如何计算A平日加班和周末加班不再单独计算,而是直接以周/月/季/年为周期平均衡量。

除去法定节假日以外,平均下来超过标准工时制(每天8小时,每周40小时)的时间算作加班时间,加班工资工资计算标准:加班时间*小时工资*150%计算。

比如如劳动合同约定每周工资为800元,则每小时工资20元/小时。

标准工时制每周不得超过40小时,如平均下来员工每周工作44小时,则4小时算作加班时间。

该周需要支付的加班工资为4*20*150%=120元B法定节假日的工资以平日工资*300%计算。

如劳动合同约定每周工资为800元,则每小时工资20元/小时,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为60元/小时。

4、注意:每月加班不得超高36小时。

二、不定时工作制1、需所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2、使用范围:劳部发〔1994〕503号文第四条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一)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二)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三)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3、加班工资如何计算A平日加班和周末加班不再计算加班工资B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以劳动合同约定的月工资/21.75/8计算出小时工资*加班小时数*300%计算如劳动合同约定月工资为5000元/月,则小时工资为28.73元,则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为28.73*3=86.19元/小时三、关于综合工时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的申请是针对单位岗位而申请,并非针对具体的人申请,故而人事变动并不影响在该岗位实行此制度。

关于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实施方案

关于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实施方案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实施方案为了提高本公司生产效率、维持稳定生产,并充分关注员工的权益和福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文件,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一、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岗位一线生产人员二、计算周期本公司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计算周期为季度。

三、申请实施期限2023年5月1日-2024年4月30日。

四、实施办法本公司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的基本原则是以人为本,在确保员工身体健康的前提下,在依法维护员工休假权力的基础上,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具体办法如下:4.1 本公司经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后实行:以季度为周期,工作天数为62.5天,工时数为500个小时/季度;4.2 依据国家相关规定及本公司相关规章制度,在保证员工工资福利待遇的基础上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4.3 员工每季度工作时间超出上述4.1条规定的工时数视为加班,按员工本人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加班费;4.4 公司安排员工法定节假日期间工作的视为加班,按员工本人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加班费;4.5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员工同样享有带薪年休假,在保证完成生产任务的前提下,由公司和员工协商确定休假时间;4.6 实行综合工时工作制员工的考勤及加班审批依据公司相关规章制度执行。

五、劳动保护和安全卫生条件措施本公司贯彻执行各项劳动保护法律、法规、条例和规定,为保障员工人身健康安全已采取以下措施:5.1 建立安全操作规程,工作规范和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及标准;5.2 提供符合安全生产法规的工作环境并采取可能的职业危害(如有)防护措施,及时解决生产中出现的有关安全生产卫生等方面的问题,使员工在人身安全不受危害的环境条件下工作;5.3 提供必须要的劳动保护用品,定期为员工安排体检,保障员工的身体健康。

劳动部关于国家铁路劳动者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批复-劳部发[1994]521号

劳动部关于国家铁路劳动者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批复-劳部发[1994]521号

劳动部关于国家铁路劳动者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批复正文:---------------------------------------------------------------------------------------------------------------------------------------------------- 劳动部关于国家铁路劳动者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批复(劳部发〔1994〕521号)铁道部:你部《关于铁路轮班工作制和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函》(铁劳函〔1994〕494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一、为确保铁路劳动者的合法休息休假权利和促进生产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和《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针对铁路运输、施工生产特点,对于适用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劳动者,可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即劳动者可实行轮班工作制,也可采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或轮换调休等工作方式,但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不超过186.6小时。

二、实行轮班工作制的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休息日轮班工作视为正常工作,其中法定休假节日工作按加班处理。

三、铁路运输企业劳动者实行轮班工作制的,由铁路局、广铁(集团)公司根据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年度正常工作量的平均每昼夜实际工作时间,按不同岗位的作业特点自主确定不同的劳动班制。

其他用人单位劳动者实行轮班工作制的,由用人单位自主确定。

四、劳动者工作时间包括准备结束时间、作业时间、劳动者自然需要的中断时间和工艺中断时间。

(一)准备结束时间系指劳动者在工作日(班),为完成生产任务或作业的准备和结束所消耗的时间;(二)作业时间系指劳动者直接用于完成规定的生产任务或作业所消耗的时间;(三)劳动者自然需要的中断时间系指劳动者因自身的生理需要而必须中断正常工作的时间;(四)工艺中断时间系指劳动者在工作时间中,因工艺技术特点的需要使工作必须中断的时间。

综合工时的规章制度包括

综合工时的规章制度包括

综合工时的规章制度包括一、总则为加强对员工工作时间的管理,规范公司的工时制度,提高工作效率和生产质量,制定本规章制度。

二、工作时间安排1. 员工的正常工作时间为每周40小时,每日工作时间为8小时,上班时间为早上9点至下午6点,中午休息时间为12点至1点。

周六、周日为休息日,法定节假日按国家规定执行。

2. 部门经理根据工作需求可以对员工的工作时间进行调整,但是调整后的工作时间不得超过48小时/周。

3. 员工需要请假或者加班时,需提前向部门经理请假或申请加班,经批准后方可调整工作时间。

三、加班与补偿1. 加班时间为超过正常工作时间的工作时间,公司鼓励员工适当加班,但需遵守劳动法律法规,加班不得超过每周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12小时。

2. 加班工资按照国家劳动法规定执行,超过正常工作时间的加班工资按照加班工资的1.5倍支付,节假日和休息日的加班工资按照法定规定支付。

3. 员工如需加班,需提前向部门经理申请,并经批准后才能进行加班工作。

四、考勤管理1. 公司将实行电子考勤系统,员工需按时打卡,如有迟到早退现象,将按照公司规定进行扣减工资或者其他处罚。

2. 员工请假需提前向部门经理请假,经批准后方可休假,如未经批准擅自请假将按照公司规定进行处理。

3. 员工如需补卡,需提供原因并经部门经理批准,超过3次未经批准补卡将按照公司规定进行处理。

五、福利待遇1. 公司将为员工提供完善的福利待遇,包括五险一金、带薪年假、节假日福利等。

2. 公司鼓励员工参加各种培训和活动,提升员工的综合素质和职业能力。

3. 公司将根据员工的工作表现和贡献给予相应的奖励和晋升机会。

六、附则1. 本规章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员工须遵守本规定,并接受公司管理层的监督和指导。

2. 公司将根据实际情况对本规章制度进行调整和修改,需经过公司管理层的批准方可生效。

3. 对于违反规章制度的员工,公司有权根据公司内部规定给予相应处罚,包括扣减工资、停职留薪、解雇等。

国家工时管理规定(3篇)

国家工时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维护劳动者身体健康,提高劳动生产率,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用人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及其劳动者。

第三条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工时规定,合理安排劳动者的工作时间,保障劳动者休息、休假的权利。

第四条国家实行标准工时制度,一般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

第五条国家鼓励用人单位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度和不定时工作制度,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执行工时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标准工时制度第八条标准工时制度是指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作制度。

第九条用人单位应当根据生产特点和工作需要,合理安排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

第十条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应当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并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安排调休或者支付加班费。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每日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累计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在下列情况下,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使生产工作不能正常进行,必须及时抢修的;(二)处理突发事件,使生产工作不能正常进行,必须及时处理的;(三)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因特殊原因需要连续工作,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四)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可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度或者不定时工作制度。

第三章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度第十四条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度是指用人单位将一定期限内的周工作时间、月工作时间或者综合计算周期内的实际工作时间总量,平均折算为每日工作时间的工作制度。

综合计算工时及不定时工作制

综合计算工时及不定时工作制

综合计算工时及不定时工作制工时及不定时工作制是一种合理安排员工工作时间和工作强度的制度,能够有效提高工作效率和员工满意度。

综合计算工时及不定时工作制的核心是根据实际工作量和工作需求,合理规划员工的工作时间,以达到最优的生产效益。

工时是对员工实际工作时间的计量,它是管理和控制工作时间的基本指标。

根据法律规定,一般工作时间不得超过每周40小时。

然而,在一些行业和特定岗位,需要采取不定时工作制,以满足工作的特殊需求。

不定时工作制,是根据工作内容和岗位特点,在法定工作时间范围内,按照实际工作需要灵活安排员工工作时间的一种制度。

1.固定工时制度:每天固定工作小时数,一般为8小时,一周工作5天,每周40小时。

这种制度主要适用于大多数行业和岗位,适用于固定的工作节奏和工作强度。

2.弹性工时制度:根据员工的工作性质和实际情况,合理安排工作时间,一般在一定的工作时间范围内,让员工自主安排工作时间。

弹性工时制度可以提高员工的工作灵活性和工作满意度,同时也可以通过合理的排班安排,达到最优的生产效率。

3.轮班制度:对于需要全天候运作、特别是需要连续工作时间较长的企业和部门,可以采用轮班制度。

轮班制度可以确保企业的正常运转,并合理安排员工的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

4.加班与调休制度:在工作强度较大、工作任务紧张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按照需要延长员工的工作时间,即加班。

同时,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员工在加班后应有相应的调休时间,即在其他时间内安排员工休息,以保障员工的身心健康。

在计算工时及不定时工作制时,有以下几个注意事项:1.合理安排员工的工作时间,确保员工有足够的休息时间。

过长的工作时间会导致员工疲劳,降低工作效率,并可能引发健康问题。

2.保证员工享受法定的休假权益。

劳动法规定了员工的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员工享受休假的权益。

3.注意工作时间的合理安排,避免员工过度加班。

长时间的加班可能导致员工的工作动力下降,甚至影响员工的工作质量。

综合工时制规定

综合工时制规定

综合工时制规定综合工时制也被称为工时弹性制度,是一种根据工作量和工作效率灵活安排工作时间的制度。

它允许员工根据实际情况安排工作时间,适应工作需求的变化,提高工作效率和生产力。

下面是综合工时制的一些规定。

1. 工时安排:综合工时制下,员工的工作时间是根据实际工作量和工作需求来安排的。

通常会按月计算,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但每月总工作时间不超过规定最高工作时间。

这样可以充分利用员工的工作时间,提高工作效率。

2. 加班和休假:在综合工时制下,员工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调整工作时间,包括加班和休假。

加班时间一般按照规定的倍率计算,并可以在一定范围内累积,然后以休假的方式弥补。

这样可以保证员工的工作弹性和生活平衡。

3. 工资计算:根据综合工时制,员工的工资计算通常是不计时薪的。

工资主要根据月度工作量和工作质量来计算,工时不是唯一的考核指标。

这样可以更加公平地评估员工的工作表现,激励员工提高工作效率和生产力。

4. 工时记录和管理:在综合工时制下,需要做好工时的记录和管理。

员工的工时记录需要准确详实,用于工资计算和劳动合同的执行。

同时,还需要监督和管理员工的工作时间和工作量,以保证工时制度的顺利实施。

5. 健康和安全:综合工时制需要关注员工的健康和安全。

工作时间过长或者过频繁的加班可能会影响员工的身心健康,所以需要合理安排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

同时,还需要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和工作条件,确保员工的安全和健康。

6. 法律法规遵守:在实施综合工时制的过程中,需要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

包括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和相关的劳动保障制度。

同时,还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和完善内部的工时管理制度,确保制度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总之,综合工时制的规定涉及工作时间的安排、加班和休假、工资计算、工时记录和管理、健康和安全等方面。

通过合理的规定和管理,可以充分发挥员工的工作效率和生产力,提高企业的竞争力和创造力。

同时,还需要关注员工的健康和安全,确保员工的权益得到合理保障。

我国劳动法律法规中有关工时的规定有哪些

我国劳动法律法规中有关工时的规定有哪些

问:我国劳动法律法规中有关工时的规定有哪些?答:国家层面有关工时的规定有: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1994年7月5日颁布,并于1995年1月1日实施);2)《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第423号令,2004年10月26日国务院第68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3)《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1994年2月3日国务院令第146号发布,1994年3月1日起施行,1995年3月25日,国务院令第174号修订);4)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动部1994年12月14日发布、1995年1月1日起执行,劳部发[1994]503号);5)《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8]3号);6)《劳动部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劳部发[1997]271号,劳动部1997年9月10日发布实施);7)《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劳部发[1995]309号,1995年8月4日发布实施);8)劳动部关于印发《〈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问题解答的通知》(劳部发[1995]187号);9)《劳动部贯彻〈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劳动部1995年3月26日发布,1995年5月1日实施)。

用人单位需要注意:各地方政府在执行国家层面的法律法规时,也纷纷出台了许多相关的具体规定。

因此,用人单位在处理有关工时的具体事务时,也要参考地方性规定。

目前在全日制用工形式下,分为三种工时制度:1)标准工时制即劳动者每日工作八小时、每周工作四十小时的工时制度。

对于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的劳动者,在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在每日八小时或者每周四十小时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都属于加班,用人单位都应该按法律规定安排补休或支付加班工资。

综合计时制工作时间有哪些规定

综合计时制工作时间有哪些规定

综合计时制⼯作时间有哪些规定我们都知道,在现代社会⼤部分劳动者都是为了获得⼯资养育⾃⼰和家⼈⽽参与⼯作,⽽在我国不管是什么样的⼯作制度对于⼯资计算往往是与劳动者具体的⼯作时间成正⽐的, 所以计算⼯作时间的制度同样也存在着区别,那么综合计时制⼯作时间有那些规定?店铺⼩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希望对您有帮助。

综合计时制⼯作时间规定综合计算⼯时⼯作制是指因⼯作性质特殊或者受季节及⾃然条件限制,需在⼀段时间内连续作业,采取以周、⽉、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作时间的⼀种⼯时制度,如建筑、旅游等岗位。

但其平均⼯作时间和平均周⼯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作时间基本相同。

综合计时制和标准⼯作制区别1,制度定义不同:综合计算⼯时⼯作制,是指单位以标准⼯作时间为基础,以⼀定的期限为周期,综合计算⼯作时间的⼯时制度。

标准⼯时制,是指法律规定的,关于在正常情况下,⼀般职⼯从事⼯作的时间的制度。

2,执⾏制度不同:⾏综合计算⼯时⼯作制的岗位,需企业报经当地区县劳动保障局批准,未经批准,不能任意扩⼤范围。

标准⼯时制度,也称为标准⼯作制度,我国⽬前实⾏的是每⽇⼯作8⼩时、每周⼯作40⼩时的标准⼯时制。

任何单位和个⼈都不得擅⾃延长职⼯的⼯作时间。

3,⼯时指定适⽤不同:综合计算⼯时⼯作制是指因⼯作性质特殊或者受季节及⾃然条件限制,需在⼀段时间内连续作业,采取以周、⽉、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作时间的⼀种⼯时制度,如建筑、旅游等岗位。

但其平均⼯作时间和平均周⼯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作时间基本相同。

4,⼯作时间计算不同:标准⼯时,是按照劳动法的规定每天8⼩时制。

⽽综合⼯时,是按⾏业的淡旺季划分,⼯作时间可以在⼀定的时间段内不执⾏上述规定,但全年平均下来仍要符合规定。

综合⼯时制是指分别以周、⽉、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作时间。

5,实⾏⼯作制度不同:实⾏综合计算⼯时⼯作制,其⼯作时间不区分制度⼯作⽇与公休⽇。

标准⼯作制是由⽴法确定⼀昼夜中⼯作时间长度,⼀周中⼯作⽇天数,并要求各⽤⼈单位和⼀般职⼯普遍实⾏的基本⼯时制度。

中国工作时间的法律规定(3篇)

中国工作时间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工作时间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劳动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关系到劳动者的身心健康、工作质量和企业的经济效益。

为了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我国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对工作时间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本文将对我国工作时间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解读。

二、工作时间的定义工作时间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为完成工作任务所付出的劳动时间。

工作时间包括标准工作时间、加班工作时间、休息日工作时间、法定节假日工作时间等。

三、标准工作时间1. 标准工作时间制度我国实行标准工作时间制度,即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

2. 标准工作时间安排(1)每日工作时间:每日工作时间一般从上午8时到下午12时,下午13时到17时。

(2)每周工作时间:每周工作时间一般从星期一到星期五,共计40小时。

3. 特殊情况下的标准工作时间(1)因特殊原因,经批准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指将一定期限内的总工作时间平均分配到每个工作日,以确定每日工作时间。

(2)因工作性质特殊,经批准可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不定时工作制是指每日工作时间不固定,但平均每月工作时间不得超过法定工作时间。

四、加班工作时间1. 加班工作时间的定义加班工作时间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之外,为完成工作任务所付出的劳动时间。

2. 加班工作时间的限制(1)每日加班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

(2)每月加班工作时间不得超过36小时。

3. 加班工作时间的报酬(1)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

(2)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

(3)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五、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工作时间1. 休息日工作时间(1)每周休息日一般为星期六和星期日。

餐饮综合工时制度规定

餐饮综合工时制度规定

餐饮综合工时制度规定一、工作时长计算规则餐饮企业采用综合工时制度,根据劳动法及相关规定,计算员工实际工作时间。

1.工作日工作时间•标准工作时间:每日8小时。

•工作时间安排:根据工作需要确定。

•弹性工作时间:工作日最长工作时间为10小时。

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弹性工作时间。

•加班时间:超过标准工作时间,按照1.5倍计算加班工资。

2.休息日工作时间•法定节假日:根据国家法律规定执行。

•调休:节假日需要调整工作时间的,调整后的工作日视为正常工作日,工作时间按照标准工作时间和加班时间计算。

•加班时间:法定节假日上班或调休加班时,按照3倍计算加班工资。

二、用餐时间安排规定1.用餐时间安排•用餐时间:每日午餐1小时,晚餐1小时。

•用餐地点:食堂或指定地点。

•用餐时间必须在标准工作时间内。

•用餐时间不计入工作时间。

2.聚餐和旅游的安排•团队聚餐:不超过每月1次,时长不得超过2小时,酒量控制,不可酗酒,费用由员工自行承担。

•公司旅游:不超过每年1次,时间不得超过3天,费用由公司承担。

三、休假和补休规定1.年假•服务满1年的员工,享有年假5天。

•年假可以累计,但累计到下一年不能超过15天。

•年假需要提前至少3天申请,公司有权在必要的情况下调整申请时间。

2.病假•病假需要提前通知公司并提供病假证明。

•病假按照病假天数支付工资,具体补偿标准按照公司管理制度执行。

•连续患病超过3天的,需要提供医院证明。

3.婚假•婚假根据员工情况进行调整,最长时间不超过5天。

4.产假/陪产假•产假/陪产假:女性员工产假为98天,男性员工陪产假为15天。

具体标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5.公休•员工每周享有1个公休日。

•公休日不计入工作时间。

四、违纪和惩罚在工作中,员工需遵守公司规章制度和国家法律法规,不得有违背职业操守、道德和行为规范的行为。

如违反规定,公司将采取以下惩罚措施:1.警告2.记过3.撤职4.经济处罚5.辞退违规情节严重、对企业造成严重影响的,公司将保留追究相应法律责任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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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部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1997年9月10日
依据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第五条的规定,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采用的是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也就是说,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某一具体日(或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小时(或40小时),但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不应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超过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支付工资报酬,其中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支付工资报酬。

而且,延长工作时间的小时数平均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个人理解:
1、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先按同等时间安排其补休,法定节假日不可以补休;
2、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周期内的上班是在法定休假日的,以300%计算;
3、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周期内的总上班时间超过该周内(如一个月,一季度)的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以超过部分的时间总数一起计算(不区分是否在休息日),以150%计算;
4、“延长工作时间的小时数平均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超过36小时的,加班费计算应仍以以150%计算(没有找到相关法律依据);根据劳动法第九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

因此,对于企业来说,有承担行政处罚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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