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坑支护费用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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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XX工程-深基坑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发生的费用是否计

入增加合同价款的咨询函

XX公司:

我司承建的XX工程,下部为半地下式现浇钢筋混凝土整体结构,其中7轴到8轴池深池深度达到10.85米,共计长度40米,宽度13.6米,面积544平方。根据建设部的关于印发《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09]87号),本项目的基坑开挖深度超过5m符合该文件定义的“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我方根据北京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提供的XX深基坑局部(7轴到8轴池深池深度达到10.85米部位)采用土钉墙施工的施工设计图。之后我方结合实际现场情况、相关规范、地勘报告,编制了《XX基坑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并且通过了专家论证,我方即根据该施工方案进行了施工。

XX深基坑局部(7轴到8轴池深池深度达到10.85米部位)采用土钉墙施工的施工设计图包含了土钉、喷射混凝土护壁、护壁钢筋网片、泄水管、排水沟的几个分部分项工程内容。

现我承包方则认为该方案产生的费用应增加到合同价款当中,理由如下:

1、本项目合同约定工程量按实际工程量结算,深基坑土钉墙施工是项目开工后,我公司是按照设计单位提供的深基坑施工设计图编制方案并组织施工的,投标时无法计量和计价,应属于增加工程量的范筹,应给予计量

2、由于现场施工条件与编制招标控制价阶段的施工条件没有改变,招标人根据清单计价实施细则应将该深基坑支护内容列项,以便于投标人对该内容进行报价。我方认为招标阶段没有考虑,属于清单漏项。

3、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细则》P11-4.1.1第7条,“工程量清单依据的资料包括施工现场情况、工

程特点及常规施工方案”可知,该深基坑支护施工方案并不属于常规方案,属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原签订的合同价款中未包含深基坑支护施工方案产生的费用。

4、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细则4.3.1条“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必须载明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由于原招标的工程量清单未列项,我方在投标报价中无深床滤池深基坑支护的相关清单项报价

5、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细则P25-9.5条工程量清单缺项、9.6工程量偏差规定,以上缺漏项及工程量偏差都符合规范要求,故我方认为,应给予计量。

6、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细则4.1.2条“招标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准确性和完整性应该由招标人负责”

特此致函,是否计入增加合同价款望答复为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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