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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概论案例分析

经济法概论案例分析
请问:此案应如何处理?
【答】:此合同无效。因为乙公司开发部为乙公司的内部职能机构,既未领取营业执照也不具备法人资格,所以按照《合同法》规定,开发部无权作为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对外签定经济合同。
所以可以确认其与甲公司所签定的购销合同为无效的经济合同。《合同法》规定,无效的经济合同不得履行。此合同的签定双方均有一定的责任。根据有关条款,乙公司开发部应退回所收定金并支付一定利息,以适当赔偿甲公司的经济损失;甲公司无权要求乙公司开发部双倍返还定金和承担合同中规定的违约责任。
【案例6】甲公司与乙公司开发部签定了一份商品购销合同。合同中规定:乙公司开发部负责供应甲公司某种货物若干,并规定了交货的日期和方式,甲公司预付定金20万元。此外,合同中还规定了双方的违约责任。合同履行期到,乙公司开发部未能按时供货,对此,甲公司要求乙公司开发部双倍返还定金并承担违约责任。
经查乙公司开发部系乙公司内部职能部门,未领取营业执照且不具备法人资格。
请问:该公司的行为有法律依据吗?为什么?
【答】:没有法律依据。
该公司的行为属操纵市场行为,构成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证券法规定:以获取利益或减少损失为目的,利用其资金、信息等优势操纵市场,影响证券市场价格,制造证券市场假象,诱导或致使投资者在不了解真相情况下,作出证券投资决定,扰乱证券市场秩序的行为称作操纵市场价格。
请问:为什么?
【答】: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主管部门不批准是正确的,本案中有以下几方面不符合公司法之规定:
①以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本案刘某已占百分之五十;
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而非无限责任;其权力机构应是股东会,而非董事会;有限责任公司不能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

《经济法概论》课后案例分析及参考答案.doc

《经济法概论》课后案例分析及参考答案.doc

课后案例分析及参考答案第一章企业法(1)①甲的主张不能成立。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故甲对其退伙前发生的银行贷款应负连带清偿责任。

②乙的主张不能成立。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人之间对债务承担份额的约定对债权人没有约束力,故乙提出应按约定比例清偿债务的主张不能成立,其应对银行贷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③丙的主张不能成立。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以劳务出资成为合伙人,也应承担合伙人的法律责任,故丙也应对银行贷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④丁的主张不能成立。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故丁对其入伙前发生的银行贷款应负连带清偿责任。

(2)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所欠银行贷款首先应用合伙企业的财产清偿,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时,由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乙、丙、丁在合伙企业解散时,未清偿债务便分配财产,是违法无效的,应全部退还已分得的财产;退还的财产应首先用于清偿银行贷款,不足清偿的部分,由甲、乙、丙、丁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3)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各合伙人在其内部是依合伙协议约定承担责任。

据此,甲因已办理退伙结算手续,结清了对合伙企业的财产债务关系,故不再承担内部清偿份额;如在银行的要求下承担了对外部债务的连带清偿责任,则可向乙、丙、丁追偿。

乙、丙、丁应按合伙协议约定分担清偿责任;如乙、丙、丁任何一人实际支付的清偿数额超过其应承担份额时,有权就其超过部分,向其他未支付或未足额支付应承担份额的合伙人追偿。

第二章公司法1.以非货币形式出资,应办理以下手续:(1)评估作价;(2)办理财产权移转手续;(3)验资。

2•丙未足额缴纳出资,应当向甲和乙承担违约责任。

3.设立公司应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文件、资料:公司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验资证明等。

4•丙的出资不符合法律规定。

《公司法》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

经济法概论案例分析

经济法概论案例分析

经济法概论案例分析
第一章
1.(1)以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60日内,法律规定
(2)A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主管部门
(3)B公司法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
2.(1)A,B公司是签订货物买卖公司。

主体是享有的经济权利、承担经济义务的当事人或参加者;客体是物、经济行为和智力成果;内容是享有的经济权利和承担的经济义务。

(2)法律行为,法律事件
3.(1)不能
(2)不得受理
4.A县的法院。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习题
第一章
五2。

仲裁是指经济法律关系双方当事人依照事先约定或时候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共同选定仲裁机构并由其对双方发生的争议作出具有约束力裁决的一种活动。

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审理和解决纠纷的活动。

诉讼是解决纠结的重要手段,大多数情况下是解决纠纷的最终办法。

特征:仲裁适用范围,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诉讼适用范围,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

第二章
四1。

普通合伙企业的条件:有两个以上合伙人;有书面合伙协议;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
第三章
1.ABC
2.AC
3.B
4.BD
5.A
6.D
7.D
8.D
9.C
10.A
11.C
12.D
错对对对错对错。

《经济法概论》案例分析参考

《经济法概论》案例分析参考

《经济法概论》案例分析参考《经济法概论》案例分析参考经济法概论这⼀门课程,对于经济专业的学⽣来说学习难度较⼤,特别是案例分析更是多数学⽣学习中的难中之难。

这⾥我们将经济法概论学习指导书上的部分参考答案提供出来,供⼤家学习时参考。

P31(1)答:上述⾏为形成经济法律关系,经济法律关系是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其它经济实体,在参加经济管理中的经营协调活动中发⽣的经济关系,由有关法律法规调整后形成的经济权利义务的关系,上述⾏为是某⼚和其职⼯王某间因内部承包活动⽽形成的关系。

双⽅通过承包合同⽅式,确定了双⽅的权利义务。

所以应当是属于经济法律关系。

P42(1)答法院应当⽀持华联公司的诉讼要求,由新华书店履⾏合同,承担违约责任,某市的新华书店作为⼀个经济实体,拥有完全的经营⾃主权,他和华联公司所签订的电脑买卖协议就是属于这⼀经营⾃主权的体现,是其上级主管部门⽆权管辖的所以认为其合同⽆效的理由是不能成⽴的。

(2)答:法院不应受理本案,因为该棉纺⼚是债务⼈,依我国破产法的规定,债务⼈申请宣告破产应当经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

该棉纺⼚属全民所有制企业,破产适⽤《破产法》的规定,所以由其能提出的破产申请要经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才能向其所在地区⼈民法院申请。

由于不合乎程序,法院不应受理本案。

P51(1)答:条款第1项成⽴:中外合资企业⼀⽅担任董事长的,另⼀⽅担任副董事长,所以中美双⽅的该项约定是成⽴的,第2项不能成⽴,依法中外合资企业是有限责任公司,合营企业在合营期内不得减少其注册资本。

所以双⽅约定在经营不善时可以减少注册资本是不成⽴的。

第3项不能成⽴,依我国法律规定的对于中外合营企业是属于中国法律的专属管辖只能适⽤中国法律,双⽅当事⼈不能选择适⽤美国法律。

(2)答:修改为:双⽅合资设⽴⼀个组织形成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合资企业,在全部注册资本中,美⽅以机器设备作价出资不得低于全部注册资本的25%,股东会为企业的最⾼权⼒机构,企业设董事会董事长是企业的法⼈代表。

经济法概论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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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概论案例分析——专利权法律制度案例:胡某设计的茶叶包装盒被授予外观设计专利,专利号ZL200730005046.3.采用外观设计专利的茶叶包装盒推出市场后,以其外形美观的特点,深受广大消费者的欢迎,本专利产品销量直线上升,取得了非常好的经济效益。

但2008年9月,胡某在海口市新港水产批发市场发现,该茶艺公司未经许可大量制造、销售、使用胡某享有专利权的茶叶包装盒,用本专利产品赢得市场之机,大量生产、销售、使用亲权产品,充斥市场。

本专利产品由于受到这些仿制品的冲击,销量直线下降。

胡某为了维权,委托海南正凯律师事务所李武平律师代理此案。

李武平律师接受代理后,认真研究案情,指导当事人收集、保全证据,经过努力,最后法院判决侵权成立,判令被告海口某茶叶公司立即停止销售侵权原告胡某专利号为ZL200730005046.3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的行为。

案例分析一、《专利法》所称的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富有美感并适用于工业上的应用设计。

具体涵义是:第一,外观设计必须和产品结合在一起;第二,外观设计师对工业产品外观的新设计,不涉及内部构造、功能和改善;第三,外观设计作为一种新设计必须富有美感。

《专利法》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不属于现有设计,也没有任何单位或个人就同样的外观设计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性全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告的专利中,实质上的规定条件是器具有新颖性。

对本案例,茶叶包装盒已被授予外观设计专利,则胡某享有专利权,受到法律保护。

二、专利权人的权利包括精神权利和物质权利,物质权利是指专利权人对其专利限购的独占权、许可实施权和转让权。

其中,许可他人实施权利,也就是对专利发明创造使用权的转让。

根据双方但是人约定的不同,许可合约一般分为以下四种:普通许可合同,按照该合同被许可人可在合同规定的条件和范围内使用专利发明创造,但专利人仍保留在许可第三人使用的权利;部分独占性许可合同,按该合同被许可人可在合同规定的条件和范围内使用专利发明创造,取得利益的独占权,但不能因此排除专利人自己使用该专利发明创造的权利;完全独占性许可,按照这一合同被许可人完全享有使用专利发明创造的利益和独占权;分许可合同,按照该合同,在一定地区内被许可人可将专利发明创造的使用权转让给第三人。

最新《经济法概论》案例分析

最新《经济法概论》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1短信骚扰——⼈⾝侵权损害赔偿纠纷案情简介: 原告崔某与其妻因推销⼩件塑料制品经常来往于普陀区各海岛,现在虾峙⼤岙暂住。

2003年6⽉22⽇下午⼀时许,原告夫妻正在午休,原告的⼿机突然收到⼀条由号码为13587040xxx的⼿机发来的短信:“进的门来笑嘻嘻,三⾔两语成夫妻,说了半夜知⼼话,钞票⼀扔各东西”。

原告妻⼦看到此短信后即怀疑原告有外遇,夫妻发⽣争吵。

原告再三辩⽩⽆效后,⼀怒之下打了妻⼦,其妻随即离开原告不知去向。

为此,原告开始了寻妻之旅,⼏天寻找未果后,原告于6⽉25⽇诉于法院,要求发短信者赔偿误⼯损失费1000元,差旅费300元,精神损失费5000元,合计6300元(原告在提交诉状的同时,向法院提交了⼀份要求法院调查被告13587040xxx机主真实⾝份的申请)。

问题:该案件属于哪种⾏为?应如何处理?审理及评析:法院⽴案受理后,6⽉30⽇,根据原告的申请,经过调查确认1358704xxxx号⼿记的主⼈系丁某后,通知丁某到法院对其进⾏了例⾏询问,并向丁某送达了诉讼副本及应诉通知书等有关法律⽂书,并经其同意和要求,于7⽉4⽇开庭调查。

审理中,被告承认向原告发过此短信,但认为⼆⼈素不相识,确系按错号码,属误发,被告承认有过错,应当向原告赔礼道歉,并表⽰愿适当赔偿原告。

经本院主持调解,被告⼀次性赔偿给原告经济损失、精神损失等⼈民币1200元,并承担全部诉讼费⽤,当即付清。

案例分析2甲、⼄、丙于1999年8⽉8⽇各出资1万元买得⼀幅名画。

约定由甲保管。

同年10⽉,甲遇丁,丁愿购此画。

甲即将画作价4.5万元卖给丁。

事后,甲告知⼄、丙。

⼄、丙要求分得卖画款项,甲即分别给⼄、丙各1.5万元。

丁购该画后,于同年12⽉⼜将画以5万元卖给戊。

两⼈约定:买卖合同签订后即将画交付戊,但因丁欲参与个⼈收藏品展,故与戊约定,若该画交付后半年内该收藏品展览未举⾏,则该画的所有权即转移戊。

依此约定,丁将画交付戊,戊亦先期⽀付价款4万元。

经济法概论案例分析

经济法概论案例分析

一、《合伙企业法》[例题]1998 年 8 月,甲乙丙丁四方拟成立私营合伙企业。

其中,甲乙丁系辞职职工,丙系一家有限责任公司。

他们共同拟定的合伙协议约定:甲乙丁以劳务和实物出资,对企业债务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但不参预企业的经营管理。

经过修正合伙协议中有关不合法问题后,企业得以成立。

开业不久,丁提出退伙。

在该年10 月下旬,定撤资退伙的同时,合伙企业有接纳戊入伙。

该年10 月底,合伙企业的债权人A 就 10 月前发生的债务要求现在的合伙人及退伙人共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对此,丁认为其以退伙,对合伙企业的债务再也不承担责任;新的入伙人戊则认为,自己对入伙前发生的债务也不应当承担任何责任。

根据以上事实,回答以下问题:(1)在合伙企业的设立中,存在哪些不合法的地方?(2)对债权人 A 的要求,合伙人应当如何承担责任?(3)假设合伙协议约定惟独甲和丁才有权执行合伙事务,乙无权执行合伙事务,而乙与B 公司签订一份合同,甲与丁知悉后认为该合同不符合企业的利益,并明确的向B 表示对该合同不予承认,那末,该合同的效力如何确认?[答案](1)根据我国,《合伙企业法》的有关规定,本案例合伙企业的设立中,存在着两处不合法的地方:其一是合伙人的身份资格有误,即合伙企业的成员只能是自然人,不能有非自然人,故丙不能参加合伙企业。

其二是合伙人的责任约定有误,因为我国法律要求合伙人须对企业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根据法律规定,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的债务,与其他合伙人以其承担连带责任,入伙人对其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也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故债权人A 有权向甲乙丁戊要求偿还其债务。

(3)根据法律规定,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

如 B 不知道乙是权利被限制的合伙人而与之签约,则该合同有效;反之,如果B 明知乙的权利受到限制而与之签约,则该合同无效。

二、《个人独资企业法》[例题]:2000 年 1 月 15 日,甲出资 5 万元设立 A 个人独资企业(以下简称 A 企业)。

《经济法概论》案例分析答案解析

《经济法概论》案例分析答案解析

第一章法律基础知识案例分析答案1.第一,甲服装公司与乙纺织公司之间关于买卖布料的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甲服装公司乙纺织公司内容:甲服装公司享有收取布料的权利,同时,承担验货并支付120万元货款的义务;乙纺织公司享有收取货款的权利,同时,承担按照约定的质量和时间交货的义务客体:30匹布料第二,乙纺织公司与丙货运公司之间关于运输货物的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乙纺织公司丙货运公司内容:乙纺织公司享有丙货运公司提供的运输劳务的权利,同时,承担按照约定支付运费的义务;丙货运公司享有收取2万元运费的权利,同时,承担为乙纺织公司运输货物的义务客体:丙货运公司提供的运输劳务2.符某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请求确认其向某嫁接苗场购买无籽西瓜合同为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要求某嫁接苗场返还购买西瓜种苗款2.7万元,赔偿可得利益损失(1万元—0.6万元)×55亩=22万元。

某嫁接苗场将假种苗作为“台湾新一号”无籽西瓜种苗销售给符某的行为是欺诈,符某购买假西瓜种苗的行为是受欺诈而为的民事行为,因双方订立合同未损害国家利益,该合同属于可变更或可撤销合同。

符某为无过错方,某嫁接苗场为过错方。

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当事人因民事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对方,如果无过错方遭受了财产上损失,有过错方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张某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乙公司应当向甲公司主张权利。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已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张某被解雇前曾代理甲公司向乙公司购进货物,且张某在订立合同时出具了工作证、甲公司的介绍信及盖有甲公司合同专用章的空白合同,乙公司完全有理由相信张某是甲公司的代理人,从而与甲公司订立合同,该合同对甲公司有效。

4.陆某要求艾某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011年2月9日起至2012年2月8日止。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开始计算。

经济法概论案例分析

经济法概论案例分析

经济法概论案例分析引言经济法是指对经济活动中涉及到的各种法律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在市场经济发展的背景下,经济法的作用愈发凸显。

本文将通过案例分析的方式,探讨经济法在实践中的应用和影响。

案例一:市场垄断案例在市场经济中,市场垄断是经济法需要关注和防范的一个重要问题。

以公司A垄断市场的案例为例,公司A在市场中具有绝对的市场份额,并通过滥用垄断地位来限制市场竞争、提高产品价格。

这种行为不仅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也阻碍了市场的健康发展。

针对这种情况,经济法通过限制垄断行为的法律规定和制度设计,对公司A进行了处罚和监管。

经济法规定了市场垄断的行为标准,例如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限制竞争等,以及相应的处罚措施。

这些法律规定和制度设计的落地,既保护了市场竞争的公平性,也维护了消费者的权益,推动了经济的稳定和发展。

案例二:合同诈骗案例在经济交易中,合同是经济主体之间约定权利和义务的法律依据。

然而,在实践中也存在着一些合同诈骗案例。

以B公司和C公司签订合同后,B公司未履行合同义务,导致C公司遭受了重大损失。

在这种情况下,经济法为受害方提供了保护和救济的途径。

根据经济法的规定,受害方可以通过法律程序追究B公司的法律责任,要求其赔偿损失。

同时,经济法还规定了对合同诈骗行为的处罚和制止,起到了警示和预防的作用。

案例三:知识产权侵权案例在创新驱动的经济发展中,知识产权的保护成为经济法关注的焦点。

以D公司侵犯E公司专利权的案例为例,D公司无视E公司的知识产权,擅自生产和销售侵权产品,给E公司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

面对这种情况,经济法提供了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进行维权和惩罚的手段。

通过知识产权法律框架的建立,E公司可以通过法律。

经济法概论第三版刘映春案例分析

经济法概论第三版刘映春案例分析

经济法概论第三版刘映春案例分析
刘映春为刘氏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长。

2006年1月,另一公司的经理李某找刘映春借一笔资金。

正好公司刚收回一笔50万元的货款,刘映春即转给了李某,李某拿出5万元给刘映春,刘映春未敢收,遂存入公司的小金库中,该小金库是刘映春伙同部分董事及监事心无识别结果,用于他们的各项业余开支。

同年2月,刘映春利用手中的职权为其妹夫的公司做成一笔钢材生意,获利10万元,刘映春存入其私人帐户。

同月,刘映春利用手中的职权与赵某签订了一项合同,规定公司支付赵某2万元的中介费,作为赵某为公司联系的一笔钢材生意的报酬。

而实际上公司购入该批钢材的价格明显高于市场价,致使公司受损20万元。

赵某与刘映春各得一笔回扣。

此事并未经过董事会的讨论。

2006年3月,股东会觉察的刘映春与赵某的渎职行为,责令停职反省,同时,组织人员进行调查,待查清事实后,依照法律和公司章程进行处理。

问题:(1)本案刘映春做了哪些违法活动?
[案例分析]
(1)挪用公司资金;
(2)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3)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4)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5)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6)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经济法概论》案例分析

《经济法概论》案例分析

《经济法概论》案例分析第二章公司法一、出资【案例介绍】甲、乙都是国有企业,双方达成共同投资设立国有独资公司的协议,约定:甲出资200万元,其中货币出资100万元,注册商标作价100万元;乙出资200万元,其中专利权作价100万元,劳务50万元,荣誉权作价50万元。

公司分别在北京和天津两地设立具有法人资格的分公司,独立进行经营活动。

公司设立五年后,双方可以抽回各自出资的二分之一。

问题:该协议有那些违法之处?【案例分析】乙以劳务和荣誉权作为出资违法。

其中货币出资至少要达到30%以上。

分公司不能具有法人资格。

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回出资。

二、股份公司的设立【案例介绍】江阴市有4家生产经营冶金产品的集体企业,拟设立一股份公司,只发行定向募集的记名股票。

总注册资本为900万元,每个企业各承担200万元。

在经过该市有关领导同意后,正式开始筹建。

4个发起人各认购200万元,其余100万元向其他企业募集,并规定,只要支付购买股票的资金,就即时交付股票,无论公司是否成立。

且为了吸引企业购买,可将每股1元优惠到每股0.9元。

一个月后,股款全部募足,发起人召开创立大会,但参加人所代表的股份总数只有7%多一点。

主要是有两个发起人改变主意,抽回了其股本。

创立大会决定仍要成立公司,就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了申请书,但公司登记机关认为根本达不到设立股份公司的条件,且违法之处甚多,不予登记。

此时,发起人也心灰意懒,宣布不成立公司了,各股东的股本也随即退回。

但这样一来,公司在设立过程中所产生的各项费用及以公司名义欠的债务达12万元,加上被退回股本的发起人以外的股东要求赔偿利息损失3万元,合计15万元的债务,各发起人之间互相推倭,谁也不愿承担。

各债权人于是推选2名代表到法院状告4个发起人,要求偿还债务。

4个发起人辩称,公司不能成立,大家都有责任,因此各人损失自己承担。

本案的股份公司成立过程中有哪些违法之处?本案4个发起人是否应承担公司不能成立时所产生的债务?为什么?【案例分析】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本案的股份公司在设立过程中有如下违法之处:①未经省级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授权部门同意,仅有领导同意是不行的;②公司登记成立前不得向股东交付股票,而非本案只要认购就交付股票,不管公司成立与否;③股票只能按票面金额或超过票面金额发行,而不得低于票面金额发行,本案中的优惠是错误的;④创立大会不足法定代表股份总数的认股人。

经济法课后案例分析

经济法课后案例分析

经济法课后案例分析第一篇:经济法课后案例分析课后案例分析参考分析第一章:经济法概论案例一:1.在市场经济中,主体是经济人,追求主体的私人利益,谋求私人利益最大化采取的手段是自由竞争的结果,使生产者能控制价格,从而可能导致控制生产,垄断市场的情况。

2.社会化经营,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体制下发展起来的社会服务事业,对象面向社会全体成员,这是种经营性服务,以经济效益为主,但重在社会效益,要体现社会福利的本质,需要资金来开展服务群众的工作,依靠社会来吸收资金,即有偿服务,从而组建项目,服务管理,依靠服务收入提供服务资源。

社会化经营是面向全社会的经营性服务,因此需要用“看不见的手”来调控制约它的发展,使其无法过度吸收资金而膨胀形成垄断,政府应该提供群众相应的法律庇护,防止侵权行为或纠纷问题。

3.企业调价是否一定要经过政府批准,我认为就是政府应不应该干预市场的问题,首先,按照自由主义的经济学说,政府不应该干预经济,但是,自由竞争的市场经济必定会发生市场失灵与垄断的出现,公共物品的供应不足,信息部队称,外部性等问题,因此需要借助国家来管理调控经济秩序,维持市场秩序,实现社会公平,但仍要具体事情具体分析,此案中,巨大的涨幅使民众发出强烈的不满,无助于社会和谐,需要市场监控,因此需国家介入。

案例二:房屋买卖必须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和房产证,这样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如房屋是否被抵押给银行,卖方是否合法等,如果是私下订立的协议,则无法律效益,无法保证当事人双方的权益。

银行为了降低风险,改善资产负债比例及其成本结构,国家参与为了避免市场失灵而管理和调控经济活动中发生的社会经济关系的宏观调控关系,防止出现经济危机等为了整体的经济稳定而改变的统一的贷款政策。

案例三: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包括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

本案中,可能构成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卖猪肉的刘某、张某与其妻子、镇工商所等。

经济法概论 案例分析

经济法概论 案例分析

经济法概论案例分析案例一:经济合同纠纷解决背景:某公司与供应商签订了一份采购合同,约定了采购商品的数量、价格、交付时间等条款。

然而,在交付商品后,公司发现供应商提供的商品与合同约定的规格不符,质量存在问题。

公司要求供应商退还货款并赔偿损失,但供应商拒绝履行。

问题:1. 公司是否可以要求供应商退还货款并赔偿损失?2. 供应商的拒绝是否合法?解决方法:1. 公司可以要求供应商退还货款并赔偿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双方应当按照约定的内容履行合同义务。

如果供应商提供的商品与合同约定的规格不符,属于违约行为,公司有权要求退还货款并要求赔偿损失。

2. 供应商的拒绝属于违约行为。

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供应商拒绝履行合同义务,导致公司损失,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案例二:劳动法与劳动争议解决背景:某公司雇佣了一位员工,根据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员工每月工作40小时,薪资为每小时10元。

然而,公司在员工工作期间未按时支付工资,并且拒绝支付加班工资。

员工对公司的违约行为提出了劳动争议申请。

问题:1. 公司是否应当按时支付工资?2. 公司是否应当支付加班工资?解决方法:1. 公司应当按时支付工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办法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

公司未按时支付工资属于违约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公司应当支付加班工资。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应当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公司未支付加班工资也属于违约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案例三:知识产权保护背景:某公司开辟了一款新型手机APP,并申请了相关的软件著作权。

然而,不久后,公司发现有其他公司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使用了该APP的核心功能并发布了类似的产品。

问题:1. 公司的软件著作权是否受到侵权?2. 公司应当如何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解决方法:1. 公司的软件著作权受到侵权。

《经济法概论》作业2案例分析题答案

《经济法概论》作业2案例分析题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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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一:(1)王春与王六甲之间的借款合同不违法。

(2)借款合同的诉讼时效没有过,应从当事人知道起1年才算届满。

(3)担保人应该承担保证责任
(4)利率不合理
(5)不可以请求违约金。

因为违约金是当事人事先协商约定的,而此借款合同事先没有约定违约金事项,不能请求违约金。

答案二:该自行车总厂的行为已构成商标侵权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停止该自行车的销售,公开向上海自行车公司和牡丹江自行车总厂道歉,消除影响。

2、向以上两家公司因其商标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
3、追究其相应的刑事责任。

答案三:
该保温瓶厂的行为不属于不正当竞争。

因为:该保温瓶厂是研制新产品代替旧产品的过程,是属于产品间的正常竞争,不属于不正当竞争的范围。

答案四:成某无权向电扇厂提出索赔。

根据《产品质量法》责任主体的确定,对于末将产品投入流通的,生产者不承担赔偿责任。

成某购买的电风扇是侨某从仓库中偷盗的末经检验的电扇,该电扇还没有投入到流通中,生产厂家不承担责任。

经济法概论学习指导案例分析及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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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及答案1、某市一公司与其下属一基层单位于1993年10月签订经济承包合同。

合同中规定:承包自1994年1月1日开始,有效期为3年,该基层单位每年应向公司上缴税后利润30万元并扣除剩余部分的30%作为生产发展基金;在承包期内,该基层单位奖金不封顶,工资不保底,不完成利润上缴任务不保工资。

该基层单位在合同履行期,上下一条心,积极组织生产和销售,全年销售额达700万元,实现利润200万元,并按合同的各项规定履行了自己的义务。

但在合同履行的第二年,该公司的上级主管部门又下发文件,要求经济承包按其新规定的“国家得大头、企业得中头、个人得小头“的精神行事,该基层单位表示不能同意并要求公司方面按照合同的规定办。

双方协商不成,遂起诉至法院。

请问:此案中公司与其下属基层单位是什么关系?该公司的要求对吗?答:在本案中某公司与其下属基层单位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该公司的要求不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属于合同中的违约行为。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可以认定,本案中某公司与其下属基层单位所签承包合同为有效经济合同。

该合同主体合格,内容合法,符合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方向,且事实也证明了其行之有效。

该基层单位要求合同当事人双方按照合同的各项规定履行合同是合理合法的,应予以支持。

2、甲的丈夫乙是严重的精神病患者,已失去行为能力。

甲为了给乙治病以及维持生计,未征得乙的同意将家中共有的一些财物变卖。

请问:甲这样做是否违反法律规定?答:甲这样做没有违反法律规定,甲的行为是发生法律效力的。

在本案中,甲的丈夫乙是严重的精神病患者,是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根据我国有关规定:夫妻一方失去行为能力,另一方即为他方的法定代理人。

甲可以代理乙的民事法律活动包括处理财产。

所以甲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

3、刘某已年满16周岁,是某县剧团演员,月收入800元,一天刘某把自己的自行车送给同剧团演员夏某。

之后刘某因患严重的精神分裂症,被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父据此请求法院确认赠与自行车的行为无效。

经济法概论案例分析

经济法概论案例分析

经济法概论案例分析五、案例分析1、甲公司因转产致使一台价值1000万元的精密机床闲置。

该公司董事长王某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机床转让合同。

合同规定,精密机床作价950万元,甲公司10月31日前交货,乙公司在交货后10日内付清货款。

在交货日前,甲公司发现乙公司经营状况恶化,通知乙公司终止交货,并要求乙公司提供担保,乙公司予以拒绝。

又过了一个月,甲公司发现乙公司的经营状况进一步恶化,于是提出解除合同。

乙公司遂向法院起拆。

法院查明:(1)甲公司股东会议决议规定,精密机床的处置应经股东会特别决议;(2)甲公司的机床原由丙公司保管,保管期限至10月31日,保管费是50万元。

11月5日,甲公司将机床提走,并约定10日内付保管费,如10日内不付保管费,丙公司可以对该机床行使留置权。

现丙公司要求对该机床行使留置权,依据合同法和担保法,回答下列问题:(1)甲乙两公司转让机床的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2)甲公司终止履行的理由能否成立?为什么?(3)甲公司能否解除合同?为什么?(4)丙公司能否行使留置权?为什么?答:(1)甲乙公司之间转让机床的合同有效,符合合同法的规定,董事长是甲公司法定代表人,有权签订转让合同。

(2)甲公司终止履行的理由成立,是合同法上不安抗辩权的行使。

(3)甲公司不能单方解除合同,只能以协议解除。

(4)丙公司不可行使留置权,因为甲公司尚未在10日内不履行付款义务。

2、1983年4月,某自行车总厂委托一家印刷厂设计了金凤牌商标。

其文字、图形完全仿制上海自行车公司的凤凰牌商标;同时金凤牌又是牡丹江自行车总厂已经注册的商标。

该自行车总厂推出的这一商标,致使许多消费者发生误认和误购。

直至1983年7月2日,该自行车总厂还在报刊上刊登广告,以此金凤牌商标冒充已经注册的商标。

到1983年8月止,该自行车总厂总共组装了这种“金凤”牌自行车共计225000辆,并销售了其中205000辆,行销湖南、黑龙江等23个省、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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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 A可以不收回MP4,而由B自行处置。因为A为B代买MP4的行为虽属无权代理(超越授权范围),但B收下MP4时并没有表示反对,表明B对A的行为予以认可,A购买MP4的行为对B发生效力,该MP4已为B所有,应由B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自行进行交涉。
【64696】 甲公司于1998年3月15日向国家专利局申请"节能灯具"发明专利;1999年10月5日被授予专利权。1996年,乙厂已研制出与甲公司生产的"节能灯具"相同的产品,并于1998年元月建成生产线,当年5月投放市场,因销路较好,遂于1999年11月扩大生产规模。1999年底,甲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乙厂停止生产该产品,并赔偿乙厂给甲公司造成的损失。
问:本案应如何处理?
答案: (1)本案中,乙厂对该产品享有先用权,有权在原有规模内制造该产品。
(2)乙厂扩大生产规模的行为侵犯了甲公司的专利权,应停止此侵权行为,并对因此造成的损失赔偿。
(3)应部分支持甲公司的请求。允许乙厂在原有范围内继续生产,但停止其扩大生产规模的行为,并对此行为对甲公司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问:此案中洪山铁器厂的主张是否正确?
答案: 本案中洪山铁器厂的主张是正确的。合同法规定,给付定金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本案中的一方当事人洪山铁器厂只是延期履行,而没有不履行合同,故不应双倍返还定金,只赔偿城建公司15 000元的经济损失即可。
【66298】 张老师在从事教学科研过程中,发表了一本专著,稿酬所得为10000元。问张老师应依照什么法律如何缴纳税款?
答案: 应依据个人所得税法中对于稿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
10000-10000×20%=8000
8000×20%=1600
1600-1600×30%=1120
【83023】 洪山铁器厂和城建公司于2000年5月签订了一份买卖500个防盗门的合同,城建公司预付定金20 000元。合同签订后,洪山铁器厂因资金周转困难,延期2个月才履约交货。城建公司因防盗门无法如期安装,延误工期一个月,造成经济损失15 000元,遂要求洪山铁器厂赔偿经济损失15 000元,并双倍返还定金。洪山铁器厂认为,可以赔偿对方的经济损失15 000元,但因自己已履行了合同,故不应双倍返还定金。
(3)本案应如何处理?
答案: (1)此做法违法,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于经营者不得搜查消费者身体及物品的规定,侵害了赵某的人格权。(2)保安为商场雇员,其行为应由商场承担责任。(3)应由商场承担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的责任,并赔偿其损失,包括精神损害。
【91349】 女大学生赵某在某超市购物,当其离开时,商场保安将其拦下,以赵某偷拿了商品为由要求对其进行搜查,几名保安将赵某带到办公室搜其衣兜,未发现任何商场物品。该商场保安(男性)遂强令其脱衣搜查,亦未发现"赃物"。
试问:(1)该商场保安的做法是否合法,为什么?
(2)若需承担责任,责任主体是谁?
【64487】 A到外地出差,B委托A到某地时代买一台笔记本电脑。A到某地后发现当地所卖的笔记本电脑并不便宜,而MP4较便宜。A认为B买电脑也主要是为了娱乐,就为B购买了一台MP4。A回来后B没有表示反对,将MP4收下,并向A支付了费用。第二天,B发现该机质量不太好,就要求A自己处理MP4,而A不同意。问:该MP4是否由A自己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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